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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法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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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法知识

第1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应对措施

一、销售方企业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

销售方企业发生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应在发现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报纸上进行“遗失声明”的作废公告,并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公告的要求,取消了该作废公告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销售方企业遗失专用发票记账联时,可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入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于购买方企业,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相关字样,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销售方企业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时,当月购买方未进行认证时,销售方企业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并进行相应处理。跨月不能进行作废的专用发票,在次月增值税申报结束后,在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第19号公告分情况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企业存在普通发票的遗失应比照销售方企业专用发票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理。销售方企业在发现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时,书面报告销售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报纸上刊发“遗失声明”的作废公告,并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企业遗失普通发票记账联时,可凭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入账,注明原件保存于购买方企业,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

二、购买方企业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应及时通知销售方企业,使其及时书面报告销售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购买方企业应按照2014年3月第19号公告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在没有进行专用发票认证的情况下: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应从销售方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与销售方企业提供的《已报税证明单》一起作为入账凭证资料进行保管,记账联上注明原件由销售方企业保管,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如果只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企业应使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企业入账凭证资料需使用发票抵扣联,留存备查资料使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并在抵扣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已便后期查询使用;如果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使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留存备查资料使用发票联复印件,并在发票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已便后期查询使用。第二,购买方企业取得发票已认证的情况下: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购买方企业需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企业提供《已报税证明单》入账并留存备查,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在销售方企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和加盖公章;如果只丢失其中一张发票联次时,使用另一张联次发票复印件入账或留存备查,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凭证号码以备后期查询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企业存在普通发票的遗失应比照专用发票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理。购买方企业在发现普通发票遗失时,应及时通知销售方企业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报纸上刊发“遗失声明”的作废公告,并会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由于销售方企业无法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在发生购买方企业遗失普通发票发票联时,购买方企业可凭销售方企业的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注明原件保存于购买方企业,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

第2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具技术性的工程。相应地,土地增值税就是指对那些获得增值收入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合理征收的税种之一。它主要包括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有偿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还有其它的依附物的产权这些方面。很显然,房地产企业和土地增值税之间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根据房地产的不同种类,土地增值税将会对它进行差别税收策略。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它财务管理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方面。简单来说,土地增值税筹划就是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予以设计的一种合理的税收方案。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压力得以减小,还能使企业的纳税风险降到最小化。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更好的经营环境,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具优势,立于不败之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来说,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换句话说,在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收筹划是开发企业前行路上一块重要的基石。相应地,想要使土地增值税收筹划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措施对它进行完善。显而易见,这也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土地增值税税收有着自己科学的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它主要包含了这几个方面。比如,对收入进行分散筹划的方法;以利息为基础的支出筹划方法;“临界点”的筹划办法。因此,本文作者从实际出发,对其中一些有效策略予以了探讨。

1.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以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为基础给与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指的是“起征点”政策。为了使优惠政策更具其保障性,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它就是针对相关纳税人对那些一般而具有标准性的住房予以建设,并对它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增值额在对应扣除项目费用20%之下,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这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一些方面引起注意。比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在建设一般标准的住房,还在对其它房地产进行开发,需要对其中的增值额予以恰当地分开计算。在这个过程,对于那些没法分开计算或者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增值额,建设的一般标准住房时没有权利对这个优惠政策进行享受。

2.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可以对相应的经营收入进行分散筹划

一般情况下,这种策略就是在房地产中,把那些能够分开予以独立解决的方面从中分割出来。比如,关于住房内部的装修。对于这方面,可以把它作为其中独立的部分,对它进行恰当的核算,就可以以两次出售房地产为媒介,对它进行纳税方面的筹划。这样也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税收负担。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借助利息费用来进行科学的筹划

第3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施行属地兼汇总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依旧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配和预缴,但与《暂行办法》相比,政策上有多处调整,需要纳税人关注。《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排除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新增加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三因素分摊方法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按照《管理办法》,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来确定。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第二年起应参与分摊。

同时,将《暂行办法》的经营收入改为《管理办法》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没有发生改变。《管理办法》仅是明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范围包括佣金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A公司在外省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季预缴的方式,2013年一季度共实现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B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300万、100万、400万,C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700万、400万、600万。则B公司的分摊比例为:

B公司分摊比例=(B公司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B公司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B公司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0.3×0.35+0.2×0.35+0.4×0.30

=0.295

B公司应分摊预缴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00×50%×0.295

=29.5(万元)

第4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一、强化领导,以良好的机制引领人

业务要发展,离不开先进的企业文化做支撑。该行新一届领导班子5月份调整后,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为确保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该行调整了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分解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工作任务,落实到部、室和责任人;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行长负责,工会协调,部、室各负其责,员工积极参与”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组织上的健全和思想上的重视,有力推动和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管理,以规范的制度管理人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效性,该行以管理制度完善和创新为基点,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和办法,使整个基础管理工作有科学严密的制度保障。利用五个月时间,该行先后完善和修订了《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信贷管理、客户营销等方面的制度,在全行营造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培训,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

在企业文化创建过程中,该行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引导人,通过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法制意识、业务技能、礼仪培训等方面教育,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自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一是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通过强化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积极支持员工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岗位培训和各类业余文化学习,提高了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优化了员工知识结构。二是积极开展核心理念全员学习践行活动。要求各部、室把专业文化理念、《廉洁办贷“十不准”》制度等装挂上墙和制成小卡片分发给员工,使其能够时刻保持自己的形象,警示自己的行为。目前,全行没有发生一例违规违纪贷款现象,有效树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强化载体,以丰富的活动凝聚人

第5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法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则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预缴方式做出了规定。按此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根据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得出。

2012年6月,在完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从2013年开始执行。《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由此可见,《管理办法》大的分摊原则并没有变化,只在某些方面做了完善。跟纳税人有关的变化有:

1.汇总清算的内容发生变化。汇总清算在《暂行办法》中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即仅在预缴时实行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汇算清缴则由总机构独立完成,多退少补;在《管理办法》中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即不但预缴时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汇算清缴时也进行跨地区分配,总分机构都进行汇缴,分别多退少补。

2.将确定分配比例的权重指标定义和内容作了完善。在确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时,《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管理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1)“经营收入”修改为“营业收入”,完善了收入的定义和内容。《暂行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管理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从概念上讲,经营收入是个不准确提法,在实务中容易模糊,增加操作难度,《管理办法》修改为直接使用会计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对资产的定义和内容重新作了界定。《暂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管理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管理办法》也是直接使用会计上资产的概念,同时,《暂行办法》的资产不包含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资产则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

(3)将“职工工资”修改为“职工薪酬”,但内容没变,都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实际上,将职工工资定义为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是错误的,职工工资只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职工薪酬还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管理办法》将这个概念错误更正了。

(4)权重指标的时点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使用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管理办法》则使用上年度指标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4.税收实务发生变化。在实务中,一般是汇总计算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部分按比例分摊到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当地税率为该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全公司预缴税额。由此可见,在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情况下,分摊比例影响缴税在不同地区的分布;存在税率差的情况下,还影响全公司预缴税额的多少从而影响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资金成本。公司的目的不同,对所得税的地区分布有不同期望。比如,可能希望总机构地区缴纳税金较大,以获得纳税大户荣誉,开通总公司的纳税绿色通道;也可能希望某些地区分公司预缴金额大,以维护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或者获得税收返还(有些地区有税收返还政策,根据企业实缴税额返还一定比例),从实质上减少税负。一般情况下,通过调整资产影响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比例,从而影响所得税的地区分布,比如在资产的取数时点划拨一笔资金到某分支机构,或从某分支机构划回资金,从而改变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对资产的范围不同,因此,采取的方式也有区别。

总结

第6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六、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总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7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法课程属于会计专业的基础技能课程之一,是一门应用性、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当前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会计法规不管完善,高职税法课程培养的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税法理论功底,还要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一直以来,高职税法课程教学采用的是灌输式教学方法,实践环节不足,这会影响对税法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升。税法课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性,因此高职税法课程教学必须打破单一的教学模式,加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本文主要从税法课程的特点入手,分析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实践性

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部门法,作为普通公民要了解税法规定,作为税务工作者则要熟练掌握税法的各项规定。税法课程中税的种类很多,学生通过税法课程学习,要掌握税法的基本知识,如纳税人、纳税地点、优惠政策等,了解各项税种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以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工作。税法课程教学中应将税法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给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操作机会,这样才能达到课程教学目标,所以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灵活性

在实际运用中,税法知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教学中要让学生明白这一点,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流转税,学生要结合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种。制造型企业一般要缴纳增值税,服务业、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较多。因为税种多,有的税种还需要再分类,如增值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灵活处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再加上税种较多,应纳税额的计算较为复杂,会让学生觉得难以理解。因此教学中应运用互动环节,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进行实践操作,灵活掌握税法知识,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三)整体性

税法课程是在学生具有了一定的企业经营知识后才开设的,因为税法课程涉及到会计凭证、账簿的等级及报表编制等,要求学生掌握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将税法内容与会计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税法课程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一些小的税种;各税种之间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学生学习时可以分块进行,但各税种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实际运用时要考虑整体,综合运用;各税种都有一般规定,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特定时期,一般纳税人不可能只缴纳一种税,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所以税法课程教学中,要让学生认识到税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落后

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法基础知识和技能,加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应用税法的能力。税法课程教学依靠单纯的理论知识讲解,是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也达不到教学要求。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税法教学采用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师比较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如计算各种税种等,缺乏实践操作,学生被动的跟着教师的节奏走,师生之间缺乏互动、交流。税法理论知识枯燥乏味,这很难激发学生的兴趣,学生也很难建立感性认识。同时税法包含的税种较多,多是分块教学,很少考虑税种间的联系,忽视与相关学科的知识链接,也不全面展示整个办税流程,导致税法课程教学缺乏实用性。同时税法课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需要不断更新内容,这会大大增加教师的授课负担。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已得到了普遍应用,但有些教师受技能束缚,无法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材内容相对陈旧

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税法涉及面较广,立法层次较高。渐进式的税制改革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进行修改,这给选定税法课程教材带来了一定难题。教材从编订到出版需要一定的实践,一般税法教材出现在课堂时一些即使采用了最新版本的教材,一些内容还是与实际存在不同。所以课堂教学需要增加大量的新信息,这加重了教师的工作负担。同时税法教材比较侧重于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罗列,用于分析的案例较少,导致税法理论更加枯燥乏味。

(三)实践教学环节匮乏

税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除了注重理论知识教学,还要加重实践教学环节。但一直以来税法课程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教学侧重教材,以教师讲授为主,实践教学环节匮乏。同时实践教学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导致实践教学随意性大,难以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另外高职院校由于实习基地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所有学生实习实训的需求。对企业来说,报税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有丝毫的差错,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意学生接触其财税方面的资料,学生没有亲自实践的机会,增加了顶岗实习的难度。

(四)软硬件建设不足

由于资金不足或思想上不够重视,高职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健全。同时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一些教师忙于应付繁重的工作任务,税法观念更新较慢。税法课程是财经专业的必修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所以对教师素质要求较高,教师不仅要全面了解经济、会计等学科的知识,掌握相应的法规;还要熟悉实际工作中不同的税收规定对企业活动的影响。但目前高职院校的税法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大都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从而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

三、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一)改革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方法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关键。税法课程要走出传统的单一式教学方式,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灵活选择教学方法。根据税法课程的特点,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税法课程涉及的知识点多,课程难度大而课时又少。教师一味的灌输会让学生觉得乏味,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法,课前给学生布置一些题让学生思考,独立或者小组进行讨论,学生经过思考后所得的印象会深刻一些。结合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选择合适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上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是较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税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大大提高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的自主性、主体性的发挥,教师要精心设计案例,用案例引导学生,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例中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式教学法主要用于课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对一些难以把握的税收政策法规,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辩论,这样能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二)科学选用教材

对教学来说,教材是很重要的,会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所以税法课程要选择权威性教材,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确保教学内容准确,避免出现模糊问题。另外平时要多关注税收文件的实施与修改问题,关注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搜集相应的信息,不断丰富、更新教学内容。

(三)注重实践活动

税法课程的应用性很强,学生学习税法最终的目的是要应用于实际,这样才能学有所值。教师教学中可以结合税法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设计符合学生应用能力提升的练习;不仅要解决教材上的知识点,更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多开展实践活动,特别是企业缴税的现实问题,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考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实践活动要求每位学生都要参与其中,经过企业实际调查,并亲自参与其中,会对企业管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优化教学条件

税法课程内容更新快,教学改革需要改善软硬件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纳税得到了普遍推广,所以计算机、纳税申报软件等都是税法课程教学必备的设施;教室与实训室一体化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条件。现代化的教学条件能提高教学质量,教师熟练应用这些设备能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税法学习资源。高素质的税法师资队伍是税法教育发展的关键,所以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师应密切关注税法的最新信息,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认识到税法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拓展知识点,为专业知识讲授打下坚实的基础;青年教师要多向经验丰富的老教师请教;建立培训体系,鼓励教师外出学习锻炼,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从而建设双师型骨干教师队伍。

总之,高职税法课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教学质量高低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还会关系到国家税法的执行。因此应紧跟时展步伐,积极进行税法教学改革,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叶青.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3(21).

第8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在这里,我想重点就加强税法宣传问题提几点建议。

当前,为什么还有不少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律观念不强、偷税逃税现象屡有发生,我认为,需要我们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宣传效果。

作为一名纳税人,平时我十分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从有关的媒体上看到,有的地方开展“五进一送”税法宣传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鉴。他们所谓的“五进一送”,就是做到税务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送政策上门提高税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覆盖率。进企业,就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通过举办税法知识座谈会、发放税法光碟等形式,将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进校园,就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上好一堂税法宣传课,当好一名税法宣传员”为主要内容的税法知识讲座,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税法、懂税法、宣传税法自觉性,也可以起到让学生监督和提醒家长依法纳税;进机关,就是向机关干部宣传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等;进农村,就是以宣传车、税收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送税法下乡进村活动,把农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涉农政策送到农民群众手中;进家庭,就是以信息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为宣传平台,播出滚动的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税收宣传标语,开设“税收宣传月栏目”、“税收与和谐社会论坛”和问卷调查,使税法知识入心入脑,走进千家万户。

同时,每年要坚持举办纳税人知识竞赛。通过比赛,一是督促纳税人学习掌握实实在在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增强税法宣传的互动性,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三是进一步增加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自身依法行政意识和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过竞赛,让观众看一看纳税人台上说的和台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第9篇:企业税法知识范文

关键词:任务驱动;职业能力;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应能使会计专业的学生办理企业税务登记,通过报税软件依法纳税申报。因此,税法课程改革,要使学生逐步明白不是要他“知道什么”,而是要他“做出什么”。当学生很好的将知识与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并能顺利的完成工作任务时,他就具备了职业能力。

一、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项目导向整合教学内容

以企业办税员某月的涉税业务为一个完整项目,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精选课程教学内容,通过对相同内容的归类整合,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将该完整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再将分散在各种不同税法规定中的要求与具体工作项目相结合即能确定教学项目。

2.任务驱动设计教学模式

在教学模式上,按知识适度、够用的原则,把税收理论知识点分解嵌入办税教学项目,依据会计纳税业务的实际工作步骤,设计典型工作任务。这样,将具体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以完成纳税申报典型任务为课堂驱动力,主导教学进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做均围绕设计的典型任务,可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3.工学结合活用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丰富创新了很多教学方法。结合纳税业务工作的情境和税法课程特点,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可灵活选择适用工学结合的教学方法,以更适合学生接受的方式来更好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从而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勤于实践,促进思考,积极完成设定的学习项目。

二、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1.根据税务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日常工作就是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依法履行企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保证企业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程序等,这些要求应是确定税法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

2.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并非国家税务机关派驻代表,作为企业员工,首先得优先考虑企业利益。对税法不熟悉造成的任何税收差错都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学生必须要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既要避免税收违法行为,也要避免税收优惠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是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基本要求,也应成为课程重要的内容。

3.兼顾会计资格考试的需要来确定课程内容

财政部门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明确了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税法知识标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考试大纲均涉及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课程教学既要考虑学生会计从业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考试,还要考虑学生将来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内容整合时要兼顾学生的现时需要与未来可持续发展。

因此,税法课程内容的整合要能使学生经过系统学习与训练,熟悉各税种的法律规定,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写好报税表格,熟练掌握报税软、硬件的使用方法,独立并准确的完成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各环节相关的税务登记工作。任务驱动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将有利于培养学生通过会计账簿准确申报纳税的能力。

三、税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1.将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

将纳税岗位的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上,是指经过对办税员岗位的工作内容提炼,总结归纳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并以此确立课堂教学项目。日常涉税工作的处理需要办税员自己根据会计原始单据进行职业判断,这要求学生要更多地通过会计资料查找纳税数据。因此,课堂纳税项目的训练要设计与实际工作一样格式的各种原始凭证,而不是给定假设的数据。教学项目设计和办税员日常工作的真实内容相结合,保证了教学项目与工作内容的一致。通过工学交替,甚至将工作项目真正搬入课堂,以“记账中心”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周边企业记账,完成真实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任务。

2.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

传统的课程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在学习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务驱动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主导教学过程,教师对每一个具体纳税项目只作基本讲解和说明,由学生独立思考或团队协作主动地完成既定的典型任务,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学生在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时,就成了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学生利用所掌握的会计循环技能,通过给定的原始凭证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以及如何申报纳税,对需要缴纳税款的,他们从会计账簿中寻找数据,从而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这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计算中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实现教学过程与工作情境的统一。

四、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1.任务驱动教学法

任务驱动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探索学习,通过设计某一大型工作项目,建构该项目中若干任务,教师以任务引导学生边学边做,实现学生的“学中做和做中学”。税法课程内容模式较为相似,对每一税种均涉及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同内容。因此,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就可以某企业某年经济业务为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情况。通过“设计典型任务-进行任务说明-介绍相关知识-分析任务-跟学任务-独立完成任务-过程评价”七个环节,可有效地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还能锻炼学生纳税的实践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2.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又称感知实践法。现场是指模拟实训室、生产一线。现场教学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通过现场感知将抽象的知识点具象化,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理解能力。税法教学最好地现场教学就是让学生亲自到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参观,熟悉各窗口承办纳税事务,自然就会很容易分清税务登记窗口、发票领购窗口、纳税申报窗口等职责范围。具体到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可模拟税务大厅,让学生携带需要的资料完整地走完一个流程。

3.教学做一体教学法

教学做一体教学法也叫渗透实践法,就是边教边学边做。教师在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点的同时,适时的说明有关实践的内容,将专业实践教学课堂化,即课堂与实习一体化。税法课程所涉及的各税种办税项目,都要从分散的原始凭证筛选数据,填报纳税申报表。数据筛选涉及到税法规定和会计核算知识,需要边学边做或边做边学,教学做相互交叉,只有教学做一体化,才能使学生具有坚实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实践技能。

4.分角色实训法

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中分解的各项任务工作量都很大,如果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每项任务,会极大地影响教学效率,不利于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也使学生的积极性受到损伤。分角色扮演是一种有效地措施,能活跃课堂气氛,很好地促进课堂教学。团队分工要注意角色的更换,有利于换位思考,明确学生在团队中的责任,方便于不同团队交替完成不同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效率,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各方面得到综合培养。

5.案例引导分析法

案例是对过去一种现时状况的描述,有很大的代入感,分析案例对学生有更大地启示作用。税法教学常用的是办税业务指引案例,对复杂办税业务通过案例指引,让学生完成每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结合课程内容描述案例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税法的理解。警示作用明显的违法处理案例,在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也加大了职业道德的教育。通过对简单直观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感受知识的价值,让学生体验到熟悉税法知识为企业节税带来的成就感,激发学生学好税法的积极性。

总之,任务驱动法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任务的完成进度推动课堂教学进程的一种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要求教师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和学生一起发现问题,引导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教师设计的“任务”既要能够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又必须考虑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合理性,使教学过程充满逻辑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 邓泽民,侯金柱.职业教育教材设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 汤长胜.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J].管理观察,2009,22:134-135.

[3] 曾祥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翻转课堂实践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7:130-132.

[4] 刘长英.任务驱动法在高职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研究[J].轻工科技,2015,8:159-16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