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财政税务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政税务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政税务政策

第1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四、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第2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3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企业财务政策;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简介税收与企业财务政策

税收是在社会体制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其定义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三者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基本职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监督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持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共同富裕、促进对外开放等。

财务政策是指为达到特定的财政、经济、社会等目的,用以调节财务行为而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总称。企业财务政策是其中的一种,企业管理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股利管理,所以相对应的财务政策就是融资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政策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做好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税收对企业财务政策的影响

1.税收对融资管理政策的影响

企业融资决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而税收的差异就会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企业资本结构具体是指公司以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为代表的融资方式组合比例。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25%的比例收取。利息抵税效用=负债额×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在负债利率和所得税税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与企业负债额是成正比的,所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企业偏向于负债资本的筹集;反之则偏向于权益资本的筹集,从而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其次是股利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差异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债权人获得利息收入,股东获得股利收入,但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税法规定公司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则是在所得税后进行,所以在利息和股利支付方面存在着差异,两种投资者获得的价值不一样,所以说股利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

2.税收对投资管理政策的影响

筹资政策属于企业投资管理,因为企业的生产运营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需要及时筹措资金,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动力。企业筹资有两种方法,即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而不同的筹资方式所获取的资金列支方法不同,有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这对企业资金成本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说利息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当扣除,所以企业可以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是在税后净利润中分配,所以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当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企业应提高负债比例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3.税收对股利管理政策的影响

股利是在企业税后净利润中进行分配,所以股利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股利与否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一个企业的发展一般会经过初创阶段、高速增长阶段、稳定增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这些过程,所以在初创阶段,企业需规避财务风险,选择剩余股利政策;当发展到高速增长阶段时,有很多投资机会,需要的资金增多,最好不要分派股利;到了稳定增长阶段时,企业各方面的能力都很强,所以可以选择支付较高股利;在成熟阶段,企业各方面以及市场方面都接近饱和持续稳定的状态,所以可以考虑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当到了衰退阶段时,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应采取剩余股利政策。各个阶段的股利政策都是根据企业的发展要求和市场的状况来决定的,要制定好合理正确的股利政策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三、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制定和选择财务政策时,都会考虑到的因素就是税收,因为其对资本结构、投资政策、筹资政策和股利政策都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管理者需要时刻了解税收政策,制定好企业财务政策,规范和优化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为企业步入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熊彩虹.税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分析[J].经济视角,2010(02).

[2]诸星龙.税收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研究[J].2008(03).

[3]曾琼.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4]王铁林.试论创意产业的财务会计特征与税收扶持政策[J].税务研究,2010(07).

作者简介:陈 晨(1978-),女,山东泰安人,会计师,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税收。

第4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关键词】物流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一、物流业简介

(一)物流及物流业的含义

人类的物流活动伴随着人类物质资料交换的出现就已经产生,而“现代物流”的概念却是在近代才出现。一般认为,最早提及现代物流概念的是20世纪初的美国。之后,日本、美国、联合国等都对物流的含义做了明确的界定。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也从日本引进了“物流”一词。我国《物流术语》GB/T18354-2006将物流定义为“为物品及其信息流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因此,综上所述,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从上面对物流的界定可以看出,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体,是一种复合型产业。它是集交通运输、物资供应、仓储保管等产业的部分职能于一身的新兴产业部门,且绝非是各职能的简单加总。《中国现代物流大全》给出了物流产业的定义“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和第三方仓储及综合物流企业为实现商品的实移所形成的产业。”目前物流业主要有两种模式: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物流业按照服务的主要业务可划分为五方物流。目前,第一二物流现在已经成型,第三方物流是发展趋势,第四方物流还在发展阶段,第五方物流基本还停在概念和理论阶段。西方国家的物流业实证分析证明,独立的第三方物流至少占社会的50%时,物流产业才能形成。所以,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程度反映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物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二)物流业相关的基础理论

1、拉弗曲线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建立的拉弗曲线说明了税率和税收之间的函数关系。拉弗曲线表面上是税率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但其背后是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拉弗曲线说明:①高宏观税负不一定能够取得高收入,而高收入不一定要提高税率,因为高税收会挫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削弱经济主体的活动,导致生产的停滞或下降;②取得同样的税收收入,可以采用不同的税率。通过对拉弗曲线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对企业征税,税负应适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税负水平。适度的税负水平将有利于物流业的发展,而过高的税负水平则会阻碍物流业的发展。

2、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代表了一国民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国各行各业繁荣发展的保障,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对公共产品做出了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或劳务,任何一个人对这种产品或劳务的消费都不减少其他任何人对这种产品或劳务的消费”。公共产品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水电设施,通讯设施,环保设施、公共绿化等实物形态,也包括政府的公共服务,国防,公安,法律法规等劳务形态。公共产品具有与私人产品不同的两种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种特性决定了这类产品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

发展物流产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社会就业人数,推动第三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社会物流需求系数整体增长缓慢,且社会物流总额内部增长结构不均衡。我国社会物流需求系数基本保持在3左右,增幅不大。从社会物流总额构成情况看,农业物流比重过小,增长较慢。2012年,工业品物流总额是162万元元,是农业物流总额的56倍,占社会物流总额的91.4%。而产品物流只有2.9万亿元,只占社会物流总额的1.6%。

其次,物流成本费用较高,利润较低,税负较重。2012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9.4万亿元。全国社会物流费用占GDP的比重基本在18%左右。而北美和欧盟地区这一比重平均低于9%,南美地区和亚太地区平均比重也只有12%左右。由于我国物流基础设施落后,多数企业资金使用成本超过利润总额,再加上资金人力成本、土地租金的上涨,我国物流业利润微薄。2011年全国重点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也仅仅只有5.3%。税改以来,部分物流企业税费负担有所加重。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物流企业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人力成本占到50%,运输成本占到20-30%,“营改增”后,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税收负担变相加重。

再次,财税政策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一方面,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物流行业中大部分内容被纳入了本次试点范围。但是,试点开始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其税负因为实际可抵扣的项目较少,导致税负大幅增加,显然有违结构性减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2011年颁布的“物流国九条”,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认为仓库不是物流企业,导致专业建造出租的仓储设施无法享受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库等,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公共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基础条件,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最近几年,公共财政水人有些方面对物流业有所支持,但是支持力度还不够。

最后,我国物流企业规模都比较小,第三方物流比重比较低。我国物流业起步晚,基础设施又比较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剥离物流资产方面又存在审批程序复杂、税费高、资产处置困难和劳动关系处理困难等问题,致使我们目前大型专业化的物流企业比较少。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所占比重较低。据悉,欧洲第三方物流服务比例约为76%,美国约为58%,而我国仅为18%。

三、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带动,国内外商贸的频繁以及网络零售市场“爆炸式”增长,社会对物流的需求不断提高,物流业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物流业能增加就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国际经验看,财税政策的设计与实施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物流业的发展。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我国亦可运用财政税手段,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合理运用财政手段,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1、采用财政奖励政策,鼓励物流业的技术创新。

奖励手段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增加人们的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对物流业技术创新采取奖励政策,有利于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积极创新物流管理方式,高效运用物流基础设施。

2、利用财政专项补贴政策,促进农产品物流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物流仍然是薄弱环节,急需采取相关措施,促进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建议利用财政专项补贴方式,支持农产品专用通道建设、大型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冷链系统设施等建设,促进农产品物流的发展。

3、增加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促进公益性物流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公共仓库等大型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由于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导致民间资本基本无力或者不愿意投入。因而这些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性的设施只能由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和投资建设。同时,政府投资也应尊重市场规律,对其中的部分经营性物流设施,如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适当参与初期投资,以承包、租赁、入股、分期付款等形式介入经营成果分配,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行进行后期建设运营,以防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过度依赖财政投资。

4、适当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能在节约资金、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重点企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许多物流企业发展很快,有一定的经营实力,具有做大做强的潜力。但是相对于跨国物流企业来说,我国物流企业一体化、网络化,以及提供的服务总额远远落后。对于这些企业,如果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收入,解决其发展过程中暂时遇到的瓶颈,从而促进其企业做大做强。

(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1、从近期来看,需要综合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一方面,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流”,体现着一个国家物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我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也指出“要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升第三方物流占整个物流市场的比重。因此,应当给予第三方物流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给予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加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如允许抵扣部分人工费、路桥费等,在土地使用税方面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其加计扣除交通运输成本等

另一方面,要强化物流业的发票管理。目前,我国物流业使用的发票种类繁多,物流企业完成的一项物流业务要按不同的适用税目分别开具发票,一来给物流企业带来诸多不便,二来使不同物流业务的税收负担不均衡,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鉴于物流企业业务集约化的实际特点,建议把物流行业作为单独的一个行业来对待,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发票、票据,在实行信息化软件比对监控机制的基础上,推出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实行“一票到底”政策,降低物流企业人为调控相关业务的可能。

2、从长远来看,需要构建系统的物流企业税收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业的税种。物流业涉及的税种散见于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其他服务业当中,缺乏系统性。同时,营业税中各种税目运用的税率也不相同,不利于物流业的整体发展。例如,目前在全国范围开展的“营改增”政策中关于物流业的政策都还不成熟。从征税范围来看,物流业内部各行业实行“营改增”的情况不同。比如物流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都部分纳入了“营改增”领域,而快递行业基本没有涉及。即便是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内部实施情况也不相同。如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暂还未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后我国物流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的税率也都各不相同,如国内运输一般纳税人适用11%、仓储、装卸搬运等适用6%,而光船租赁则适用17%。税率比较多,适用范围划分得又不够明确,使得有些物流企业税负较重,有些企业税负较轻。同时,有些企业为逃避高额税负,会选择偷漏税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建议国家修正和整合现有的物流业相关税收政策,结合物流行业的特点,取消有违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出台一套针对物流业的明确而系统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沛军.电子商务概论[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李永芳.我国物流业涉税分析与纳税筹划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3]冯丽.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0

[4]刘.中国物流业税负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

[5]杨静.中国现代物流业的税收困境与重构[D].西南财经大学,2012

[6]尚慧.我国物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7]马兴微,刘伟.基于模糊数学构建流通力综合评价模型[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第5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wto/gats)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与要素流动全球化),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如金融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要素集聚或流动的关联程度)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三)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一)、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如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二)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部门提供支持。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三)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包括商业存在方式下的引进来)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四)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19.8%、商业存在37.8%、自然人流动1.4%。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这里重点要研究对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财税促进政策.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其次应与我国在gats上的具体承诺相吻合:未出现在我国肯定式清单中的部门与项目,以及位于肯定式清单具体承诺表中但通过水平或具体承诺的未绑定(即不作承诺)处理而无须承担具体义务的部门与项目,可以自由裁定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此之外,都应严格遵守我国在服务贸易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没有限制的应实行内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有限制的则应严格对应实施所列的限制措施(多为业务、时间和地域限制,而非价格方面影响),不能任意增加或修改。

进而,我们还可以将服务贸易的1 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进行不同的政策设计。

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部门,我国对建筑和旅游行业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政策运用的空间,因此,应主要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公共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强调服务企业要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现承诺对于运输部门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为此,财税政策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国有大型运输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价格竞争力,适当调整有关的税收政策,加大运输设施折旧的速度与力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与财务状况.选择有利于设施更新换代的折旧法.与该行业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通信、保险、金融、商务服务下的专业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发服务和其他商务服务以及环境服务等部门属于现代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应予以重点培育,激发增长潜力,加快发展速度,使之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新增长点。我国关于wto/gats作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集中反映在我国对环境、通信、保险、金融,专业服务等部门给予较高的开放程度.表明我国引入竞争与引进技术的决心。为此,财税政策应灵活设计,绕过国民待遇有关限制约束,有效地发挥促进作用:要加大财政对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和产业基地的资金投入,对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实行税收激励,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与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6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研发活动;高技术服务类企业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了转型时期,企业能否真正实现自身的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影响着企业的未来。而对于技术创新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研究与开发活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企业R&D投入强度(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然而,企业R&D投入具有公共性、外溢性、风险性等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自主研发动力,仅依靠市场力量无法使企业R&D投入达到最优状态,这就给政府介入企业R&D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一般来说,政府采用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种主要方式来鼓励企业R&D投人。这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较易确定金额,但研究表明,政府的直接财政补贴会对企业自主R&D投人产生替代效应,不利于企业自筹资金,增加R&D投入。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更倾向于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具有普惠性,因而被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

二、文献回顾

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激励作用一直以来都是国外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国外学者通过建立相关模型分析财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如Bernstein(1986)使用加拿大1975~1980年27家公司的一组集合的典型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在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实际范围内评估税收激励措施,研究每损失l美元税收收入对企业R&D支出增加影响,发现政府税收收入每减少1美元,会带来多于1美元的企业新增研发投入资本。Bronwyn(1993)的研究肯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支出有促进作用,并进一步指出,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会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的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总的看来,通过研究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对企业R&D的影响效应,比较两种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国内的学者多从宏观和政策层面展开,以定性分析分析为主,而从微观层面进行的分析并不多见,这使得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说服力。而高技术服务类企业技术更新速度快,也是我国服务业企业R&D投入最为集中的领域,因此,本文从这一微观的企业层面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法分析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并比较这两种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进而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财税政策提供依据。

三、研究假设

假设一: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对高技术服务类企业R&D投入都有激励作用。假设二:政府税收与企业R&D投入呈负相关性,同时不同税种对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发展有不同的作用。假设三:企业自身资产规模越大,企业的营收能力越强,财税政策的影响规模效益更大,相应R&D投入也就会越多。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数据选择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高技术服务业分类可分为七大类,其中结合高技术服务业的特点,软件类上市公司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选取2011年至2013年沪深两市软件服务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在样本选择中,剔除期间企业R&D投入没有披露、利润总额小于0以及重要解释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选取了50家从事计算机软件服务公司3年内的150个观察数据。通过这些处理后的数据能够最大化的避免不真实或不详细的数据所带来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研究财税政策对高技术服务类企业R&D投入的影响效应。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区别于传统的服务型企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高收益等特点,其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排除其他因素,重点考察财税政策对其研发投入的影响,即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是否对研发投入有激励作用,同时也发现企业规模在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中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结合已搜集到数据,参考许景婷、张兵(2012)等学者的研究,设计6个变量指标。①企业R&D强度。②流转税税负。③所得税税负。④政府补贴。⑤企业规模。⑥盈利能力。

根据研究假设及对以上变量的界定,为了考察各要素的变化率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程度,我们运用弹性的形式来比较税收激励与政府资助这两种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本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RD=β0+β1TTB+β2ITB+β3GOV+β4SIZE+β5ROE+μ

第7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

第8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9篇: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关键词]国家税收 征管质量 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9年,我国财政整体运行状况得到大力改观,全国财政收入超速增长,此与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但近年我国税收收入质量明显下滑,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2004年91.55%下降至2009年的86.91%,这与我国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关。在此,笔者对现行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进度存在随意性,人为调节严重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税收计划按“基数+增长”的模式确定,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与税务机关考核及奖励挂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导致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度,我国其中16个省中的62个县级国税部门,就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或多征税款23.4亿元,以及向71户企业延期征收税款130.92亿元。

二是税收收入不实,虚增现象存在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考核目标,将考核任务从上而下层层加码,到县乡时也不堪重负。县乡政府官员面对严重脱离实际的税收增长率,将个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价进行指标造假,确保税收收入基数,导致虚增税收现象的发生。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县2006年下达各乡镇“三税”(增殖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增长考核指标高达47%,而乡镇只能采取“空转”进行虚增税收收入,据估算虚增税收占该县财政总收入30%-40%。

三是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政策乱用、减免无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及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实施至“十免十减”甚至倒补政策[2];2009年,审计署对我国16个省的国税部门在2008年度税收征管时,在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有85户违规享受36.31亿元,对44户消费税应税企业测算,2007和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1]。

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1994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征收管理机构设立后,近十五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税收质量明显下降。据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从1993年的3.12%增长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长近1.56倍。而西方发达国家仅在1%~2%范围,其中美国长期低于1%。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加强税源监管是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登记,做到户数清楚、情况明白,加强核实纳税人依法办理情况,及时与税务登记人员联系,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强化税源管理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源户的检查力度,坚持管税与管票相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监管,正真实现以票控税。建立税源管理协税机制。以现代信息化为依托,扩大金税工程覆盖范围,实施税源户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政策信息传递制度,完善协税和护税网络体系,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权力约束,强化税务官员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对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乱用,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提升征管质量,应建立以配合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推动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别成立独立于国、地两家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领导下,各自负责对国税、地税部门在征管中政策运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背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追究其税务官员的责任,强化税务官员权力约束,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创新征管执法体系,严打涉税犯罪活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导致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利用发票犯罪等涉税行为的原因。为有效打击和惩治涉税犯罪行为,全面推行税务警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严厉打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尤其是对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制层面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机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完善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杜绝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计划情况调节进度,而严重影响其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和责任追究,并优化管理绩效监督与考核,增强税源管理的质效。创新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按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征管质量。创新税务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税收征管质量达不到标准和存在过错行为的,严格追究税务官员责任,消除税收特权思想,不断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