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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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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制度

第1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关键词:提高;人事部门;执行力

Abstract: In the analysis of the HR executive force, mainly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work, some direc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of execution should grasp.

Keywords: improve;personnel department; execution

中图分类号:D03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提高人事部门执行力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必然要求。加强人事部门的执行力,又是增强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没有强有力的人事部门的执行力,领导班子的人事工作部署就难以落实,人事工作就难以见成效。

人事部门是连接领导、平行部门和联系职工的重要部门,担负着承上启下、综合协调、沟通内外、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等多种职能。有职责范围广、工作头绪杂、敏感问题多、协调任务重和督促检查难的工作特点。随着形势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执政方式的转变,对人事部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人事部门执行力强不强,直接影响着领导决策的落实,也影响着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健康发展。这就明确提出人事部门必须在履行“管好事务、搞好服务”职能上下功夫,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科学应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发挥与时俱进的开拓精神,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力,对促进事业的科学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加强党性修养,把握政策

坚强的党性思想,是人事部门执行力的根本保障。提高人事部门执行力,要重视政治理论建设、党性锻炼、作风培养和服务大局的思想。人事部门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党性锻炼,具有“一盘棋”的全局意识,不能为了个人喜好、部门利益、眼前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必须不断学习,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政策实质,结合实际工作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把政策措施转化为观察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基层人事部门,所属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党性修养、业务素质和大局意识。

2.提高业务水平,提升能力

从当前工作实际来看,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着大量的组织人事、职称评聘、文稿起草、信息反馈、协调督查和服务保障任务,而且一些新的临时性的任务,也大都需要人事部门来牵头承担,协调落实。二是服务的标准越来越高。人事部门需要应对解决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为民排忧解难,这就对人事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突发性、紧急性事件越来越多。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各种矛盾也日益突出。这就要求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及时应对处理的敏锐性,稍有疏忽,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四是组织人事工作无小事,工作领域越来越宽。现在人事部门承担的任务、协调的范围越来越广,既有事关全局的大事,也有关系职工学习、工作、生活切身利益的事。既要参与管理事务,还要搞好服务。面对这些新情况、新变化,要求人事部门务必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在认识上有根本转变。无论对基层情况的掌握上,还是对复杂问题的协调处理上;无论对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的了解上,还是对问题的分析和文字的表达上,以及思维方式、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必须有一个大的改进和提高。这就给组织人事工作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要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决策参谋能力来应对日益复杂的工作要求和形势,以此来不断提高人事部门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切实增强人事部门的执行力。

3.增强敬业精神,作好表率

爱岗敬业精神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条件,对事业没有一种热情,组织人事工作就没有动力。人事部门工作向来急事多、难事多、琐事多,这决定了组织人事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增强全心全意为组织人事事业服务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勤奋工作,实现人生的最高价值。同时要在全单位做好表率。一是努力建设学习型科室,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组织人事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争做勤奋学习的表率。二是生活上相互关心、工作中相互支持,时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各种挑战,努力争做团结协作的表率。三是做好标准化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工作,实现标准化工作各项建设又快又好发展的目标,争做统筹协调的表率。五是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养成一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为全院做好服务,争做作风过硬的表率。

第2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一、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专项考试等)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考试组织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风气和安定团结。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考试计划的制订,严格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上级人事部门对下一级人事部门的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和实施安排要提出明确要求,认真监督检查。要加强与专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二、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各级人事部门要密切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深化对考试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高质有效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广泛听取考生对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积极解决考生的实际困难。

三、严肃考试工作纪律,防止不正之风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自身抓起,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考风考纪,以防范为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针对下半年的各项考试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重点是检查考试组织及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堵塞漏洞;对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损害考生利益、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不管发生在哪一级哪个单位,都要从严查处,依照党纪和法律,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人发75号文件及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违规操作。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和工作纪律,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考试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力度,健全和完善考试督巡员制度,增加考试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地要根据考试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的特点,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知识、业务知识、工作纪律以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提高有关考务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提高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人员的教育,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

七、加大对考试工作政策的宣传

第3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三、培训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共八位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八位序号前加“国”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八位序号前加本地区的汉字简称。八位数字自左至右第一、二位为部门或地(市)代码,后六位为证书序号。

四、培训证书发放对象为公务员,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公务员参加上述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和成绩,学员所在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验证工作。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经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的单位,应逐步更换全国统一的培训证书,更换证书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第4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年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人事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级调控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管理体制"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按照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分级调控体系。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突出了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弱化了对地方人事计划指标的审批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人事部门的分级调控关系。下一步完善分级调控,重点是解决好省级以下的分级调控问题,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调控方式、目标和责任等。遵循分级调控的原则,省、地(市)、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立足于做好本级人事计划工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编制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及人员计划管理等计划手段的作用,确保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为从总体上加强人事宏观调控,在推进分级调控的同时,要加快研究建立上下协调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分级调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要结合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相应的总量控制和自主用人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上级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既可采取下达年度指导性计划,也可采取下达专项计划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继续完善人员和工资总量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重点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机关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要严格管理。对事业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及其发展要求等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和工资总额要从严控制;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可适度满足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可以继续实行工效挂钩,逐步以人事宏观管理替代具体指标管理。

三、认真实施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实行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是加强和改进人事宏观调控的新举措,也是一项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任务。各地人事计划部门要按照人发[*]8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人事计划备案和报告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抓紧上报人事计划备案制、报告制有关材料。人事部将通报有关情况。

四、增强大局和服务意识,做好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年是实行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的第一年,各地人事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实现中央提出的扩大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长继续实行从紧政策,增人计划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先选用高校毕业生和干部,提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执检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要根据经济增长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第5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6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本文作者:黄杨丁朝霞工作单位:中山大学审计处

我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一)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被调查的66所高校中,60.61%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制度,尚有34.85%的高校明确回答没有制订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审计结果得到良好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其建立和执行情况关系到高校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的沟通与协调是否充分和有效。调查发现,66.67%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该制度的草稿,但尚未正式发文。关于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在已制订该制度(含已正式发文和未正式发文,下同)的高校中,有75%的高校包含了“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职责,但只有北京某高校的联席会议具备“交流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职责,绝大多数高校没有重视联席会议对加强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各部门之间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沟通和反馈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效果,在已制订该制度的高校中,认为执行效果非常好的只有8.33%,认为执行效果良好的有54.17%,认为执行效果一般的有33.33%。各相关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上的协调和反馈仍然不到位。仅15.15%的内部审计部门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优秀的提请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正面典型进行推广;仅12.12%的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仅45.45%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任用和职务调整的建议和意见。而财务部门甚少向审计部门反馈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也是审计结果运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查发现,18.18%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该制度的草稿,72.73%的高校没有制订该制度。其中,12.12%的高校没有制订该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实施审计结果公开。(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具体内容和报送对象分析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具体内容,在被调查的高校中,96.97%的高校包括审计报告,46.97%的高校包括管理建议书,42.42%的高校包括审计结果报告,12.12%的高校包括审计信息和简报,还有少数高校出具审计结果落实书、审计要情等。其中,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主要包括组织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被审计单位主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少数高校还将审计报告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而审计管理建议书的报送对象主要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信息和简报的报送对象则主要是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目前,法规制度对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尚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各高校具体如何运用、运用到什么程度都具有一定的灵活度。而高校内部审计与上级部门监管、外部单位监督不同,不具备强制性。在这一环境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良好运用和落实,就与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是否重视内部审计和审计结果密切相关。调查发现,部分高校仍存在一些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不够重视,如财务、设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三)高校各部门和单位对经济审计结果运用现状分析基于调查的可行性,本文重点考察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现状。1.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经统计,目前,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主要途径如表1所示。2.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途径有:68.18%的被调查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66.67%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和运用情况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59.09%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3.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有63.64%的被调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部门在移送通知书或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严重违法违规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及时立案调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而纪检监察部门采用其他途径运用审计结果的高校占被调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数以下。4.财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统计数据显示,80.30%的被调查高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完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财务部门采用其他途径运用审计结果的高校占被调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数以下。5.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统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途径比较集中,有80.30%的高校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施整改,并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78.79%的高校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制订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65.15%的高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四)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因素分析对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影响因素,80.30%的被调查高校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之一;77.27%的被调查人认为,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仍需健全和完善;54.55%的调查人认为,学校审计力量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自身方面的因素,80.30%的被调查人认为审计结果中关于经济责任的界定难度大;71.21%的被调查人认为审计结果中审计评价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

完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举措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只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相关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各部门和个人在运用审计结果工作中的目标、原则、方式、责任、要求和考核检查办法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建立健全各部门间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其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职责,如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跟踪检查、交流通报各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什么时候应反馈、如何反馈、责任如何追究等。(三)进一步营造审计结果运用的良好环境只有营造高校内部重视内部审计,认可内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高校内部审计部门需积极主动争取各方的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的理念,提高被审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认识,增强对内部审计根本目的是为学校增加价值、为各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服务的理解。二是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建立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被调查高校审计部门负责人中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先审后离”的情况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高校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逐步建立起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实时监督;又可缓解内部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压力,化整为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质量的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等审计结果使用主体的需要,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做到重点突出、分析到位、表达准确,必要的专业术语应尽量解释清楚,并提高审计效率,做到报送及时。应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从制度层面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具体办法,对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统一,使评价体系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体现出一定的区分度,便于组织人事部门理解和运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探索经济责任界定的途径《。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了新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吃透《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握在决策和执行环节上领导干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清责任主体,准确辨别责任类别。

第7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搞好人事调研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往往是一个单位人事调研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原因。一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调研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所有干部一起抓的工作格局。每一次调研,都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负责人、完成时限等,领导平时注意强化督导,关注调研工作的进展情况。二要发挥集体攻关的智慧优势。组织干部经常思调研,议调研,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提高质量。三要为调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帮助解决调研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对从事调研的同志做到常指导、多关心、多鼓励、多支持,使参加调研的同志能振奋精神,全身心投入到调研工作中去,取得最佳调研成果。

搞好人事调研工作,必须不断健全、完善调研制度。近年来我们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四个调研制度:(一)调研计划制度。根据每年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年度调研计划,确定年度调研目标,印发本年度调研提纲,组织开展重点课题的调研。要求各县区人事部门、局属各单位将年度调研计划及时报送市人事局,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调研任务。(二)领导干部调研制度。各级人事部门的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我们规定,市局领导每年应抽出至少一个月时间,其他科级领导干部每年应抽出至少二个月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并亲自撰写调研报告。(三)奖惩激励制度。每年通过对调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则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从而形成了你追我赶,不甘落后的调研工作氛围。(四)调研成果评选通报制度。每年开展调研报告评比活动,在各县区人事部门、局属各单位中评定调研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出优秀调研报告,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其中一些重要的调研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

二、改进方法,转变作风

人事调研工作应注重改进方法,转变作风,做到以下四个结合:(一)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人事调研工作是一项目的性很强的活动,应该带着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开展调研,切忌为调研而调研,盲目地到基层转一转。要把开展调查研究作为提高效率,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注意抓住人事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难点来开展调研工作。例如,近年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纷纷登陆南昌,如何主动跟进、贴近为其提供全方位人事人才服务,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为打造我市“四最”品牌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二)搞好人事调研要与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水平相结合。人事调研工作是推动我市人事工作整体水平迈向更高层次的重要举措。调研前要把工作中的问题有意识地进行梳理,调研中注意收集反映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调研后要及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调整工作方法,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以调研促工作,以工作促调研的良好互动格局。(三)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运用科学方法结合起来。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调研方法。如我们根据今年改革任务重的特点,采取走出去、沉下去、请过来等多种调研方法,取得很好的效果。“走出去”,我们组织赴苏、浙、沪进行了学习考察,学习沿海城市先进经验;“沉下去”,经常深入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请过来”,通过召开为企业服务恳谈会、市直单位人事干部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建议和意见。(四)搞好人事调研要与转变作风、树立人事干部新形象相结合。开展人事调研要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掌握真情况,发现真问题,并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坚决杜绝定框框、定条条的“论证式”调研和“纸上谈兵”式调研。调查研究中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务必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活动的具体规定。各级干部到企事业单位调研,尽量不影响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要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出色完成大量调研工作任务。

三、提升质量,推动应用

开展人事调研工作,应当树立“精品”意识。每一次调研,都要做到“方案制得细,调研做得实,报告写得好”。一是要选准调研课题。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调研提纲,结合我们的实际,就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合适的调研课题,明确该课题的目标,调研的重点,方式方法,制定出详细的调研方案。二是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收集各种资料、数据,切忌随心所欲,胡乱估计、猜测。树立不怕吃苦、坚韧不拔的精神,深入实际,尽可能把握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三是要认真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的理论总结,因此既要“实”,又要“深”,既要“真”,又要“新”,防止有据无理或有理无据,只有论据实、立意高的调研报告才能对人事人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开展人事调研工作,根本目的在于“用”。因此,要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应用。一是充分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我们强化了调研为决策之先的理念,重要文件的出台,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政策实施后的修订与完善,都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研成果出来后,要及时进行论证和评估,及时进行推广运用,发挥调研成果的效能。二是加大学习交流调研成果的力度。我们通过编发调研报告选、调研简报、利用南昌政务网站、人事局域网、报刊杂志等载体,加强对调研成果的学习宣传,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和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见。三是重

第8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使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彻底消除人员编制与工资管理脱节的问题,杜绝吃“空饷”现象,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和工资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三)有空编才能进人的原则。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空编,无空编一律不准进人。按核编、进人的权限程序经研究调(考)入的人员,用人单位须及时到市编制部门办理上编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已故及外出不在岗等,人员编制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市编制部门申报办理下编、注销或留编停薪备案等手续,以利于编制的规范管理。

(四)一人一编的实名制管理原则。编制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编、一人一证。超编单位严禁进人,超编和超领导职数人员要争取在20*年底前逐步消化到位。

(五)编制与工资管理对接原则。编制部门对人员变动中的上、下编,是财政部门核拨或停拨工资的根本依据,要严密对接,及时办理,坚决杜绝未经上编就核拨工资,已经下编或留编停薪等仍在发放工资的现象。

三、管理办法

(六)建立人员变动及时申报制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人员出现外出不在岗、逝世时,要在上述情况出现之日起30天内向市编制部门申报;在本单位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要在到龄之日起30天内向人事部门申报。有以下情形仍未申报并办理编制及工资变更手续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由人员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在30天内向市编制部门申报:

1、调离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调到“三区”)的;

2、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出不在岗的;

3、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逝世的;

4、已到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期退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建立人员变动限时联办制度。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以“通知单”转递联办方式,对人员进入、调离、外出不在岗、逝世和到龄退休等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1、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向市编制部门申请核编、向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进人。在市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先后按权限、程序研究同意后,再依下列顺序办理,每个环节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即:由用人单位到市编制部门开具“核编通知单”,到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进人“介绍信”(经考试才能进入的,须在考录、聘后办理),再到市编制部门办理上编手续。市编制部门同时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人事、财政部门。市人事、财政部门凭“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分别核准、核拨工资。

2、人员调离: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调离市直单位(含调到“三区”)手续时,开具“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下编手续,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从其调离的下个月起停拨其工资。

3、人员外出不在岗或人员逝世:由所在单位申报到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留编停薪备案或注销手续,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从其外出或逝世的下个月起停拨其工资。

4、到龄退休:副县级以上干部的退休,要在市委下发退休通知后及时办理;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申报后及时办理。市人事部门在接到市委通知或单位申报后,须在*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休和改发退休费手续,并开具“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编制、财政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下编手续,市财政部门从其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改拨退休费。

(八)建立编制、工资年度审核制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持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个人编制证,及当年的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到市编制部门接受人员编制年度审核。市编制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对人员编制与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年度会审,确保人员编制与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始终一致。

四、约束机制

(九)严格实行举报受理查办制度。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关人员编制、工资管理等方面的群众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严厉查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有效消除规避编制管理而吃“空饷”的现象。

第9篇:人事部门制度范文

(人核培发〔1995〕66号)

(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文附件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已经上报或准备近期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实施工作是顺利的。但应当指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没有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虽上报方案,但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尚未批复前,便自行组织实施;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任命非领导职务。这种自行其是的做法,不仅干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健康顺利推行,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有计划、有秩序地实施,现就当前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在机构改革未完成前,不得进行非领导职务设置任命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必须报人事部审核同意;市(地)、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须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必须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未按规定报经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进行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正在进行的必须立即停止,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一律无效,应取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报批方案的内容

(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复印件),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复印件);(10)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办法》颁布以前,任命的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应在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首次设置实施中,严格按照批准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的设置范围、审批程序、职数限额、任职资格条件进行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人数不得超过首次配备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对未被重新确定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人员,应进行分流。重新确定为非领导职务的人数与未被分流人数之和大于首次配备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的,不得任命

新的非领导职务;重新确定为非领导职务的人数与未被分流人数之和小于首次配备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的,差额部分可以任命新的非领导职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设置和任命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坚持规定的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不允许突破职数限额和随意放宽任职条件。首次配备后,应总结经验,加强对非领导职务的管理,未经人事部批准,不得再次进行非领导职务任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