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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配电网;规划;特点;理论线损率;估算方法
配电网的规划中,存在一定的特点,需要规划人员根据其特点,结合配电网实际的用电需要,实现对理论线损率的估算。配电网线损是我国电力部门中一项具有综合性技术和经济的指标,全面反映出了配电网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代配电网规划中,对不同阶段目标年度涉及的规划都有综合线损率的规划目标要求。因此,需要电力企业进行必要的配电网理论线损计算,计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高压线损率、中压线损率和低压线损率,这些指标对配电网规划方案的选择具有重要的作用。
1.简述配电网规划的特点
1.1 配电网规划的定义
配电网的规划,主要是以对我国城市配电网中未来负荷的增长情况的分析和研究作为基础,对城市配电网系统的扩建和改造进行设计。以最大化的满足未来电力用户容量和电能质量作为前提,对配电网规划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的线路数、接线形式和导线截面等进行考虑,以配电网的运行经济性作为主要指标,选择出最合适的配电网规划和改造方案,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的一项过程。
1.2 配电网规划的内容
配电网规划的内容基本上相同,具有明确的目标。例如,配电网规划中的内容包括对配电网的布局和负荷分布现状进行分析,明确配电网规划中供电的可靠性、制定合理的目标等;划分出不同的供电区域;预测出电力线路中产生的电力负荷,对城市中的电网结构进行分期的整体规划;对配电网规划实现后的经济效益和扩大的供电能力进行估算;编写出配电网的规划说明书等。
1.3 配电网规划的特点
配电网的规划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点,包括复杂性、离散性、动态型、非线性、多目标性和不确定性等,对规划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配电网规划中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不能实现准确的确定化和定量化。而且,配电网的规模在日益扩大,不利于规划管理;配电网的离散性,主要体现在电力线路的架设主要是依靠整数回路进行的,所以在进行规划决策的时候,所取的值基本都是整数或者离散的等。
另外,配电网规划中的动态性,主要是体现在进行网架规划的时候,不仅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划年限内的技术和经济等性能指标要求,还必须对配电网的未来发展和以后性能指标的实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多目标性主要是指,配电网中的规划方案不仅需要满足新形势中配电网的技术和经济等要求,还需要对配电网所处的环境、社会和政治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而这些因素,大部分都是相互矛盾或者相互冲突的。例如,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电力网络的建设不仅要求应用最少的投资费用,还要求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较少的占地面积和较小的环境污染等。这些不同的要求,要求配电网在进行规划的时候,必须对如何对这些目标之前进行综合衡量进行充分的考虑。另外,不确定性也是配电网规划特点中的一项关键因素,主要是因为配电网中的设备有效度和负荷预计等工作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因为配电网规划具有独特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规划中,对规划设计人员的要求也相对比较严格。例如,配电网规划设计人员不仅要全面掌握自身专业和涉及部门中存在的专业领域,还需要满足配电网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特殊要求,需要规划设计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配电网的规划还呈现出多阶段性的特点,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短视行为。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进行配电网规划的过程中,电力企业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对电网的布局进行整数综合考虑。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当前阶段的配电网规划设计中,全面考虑不同规划设计方案所选线路对以后各规划阶段的影响。
2.配电网中理论线损率的估算方法
目前,配电网的规划中,传统的电力线路线损率方法包括台区损失率法、等值电阻法和电压损失率法等。虽然这些线损率计算方法在我国的工程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系统数据。因此,主要是用来实现对现状配网线损的计算。下面分别叙述不同电压等级下的配电网线损率估算。
2.1 高压配网线损率估算
相对来说,高压配电网的结构比较简单,收集相关数据的时候比较容易。在进行高压配电网的线损率计算的时候,计算人员只需要按照高压配电网中对网架规划和不同区域负荷的预测,就能实现对高压配电网的潮流计算,得出高压配电网中的最大负荷总耗Ph,max,再利用最大负荷损耗时间计算出高压配电网中的年线损电量和线损率:
其中,lmax 是指高压配网中最大负荷状态下损耗的小时数。
2.2 中压配网线损率估算
中压配网中的网架结构,相对比较复杂,如果依次对中压配网线中的馈线进行线损计算分析,会形成比较大的工作量,不利于保证线损率的计算质量。不同地区中的中压配网线具有不同的馈线接线方式,但是馈线结构基本相似,可以按照馈线中接线方式的不同,进行分区域的线损计算,然后在逐个累加计算结果,以得到整个中压配电网的线损。例如,如果中压配电网中馈线的接线方式主干线的负荷处于均匀分布的状态,配变装接的容量比较合理,应用的型号也基本形似,可以实现对中压配网中单条馈线平均配变总容量和台数的估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损失系数法,也就是电压损耗和馈线的功率损耗分别利用电力线路末端记重进行负荷供电时产生的功率损耗乘以某一系数Gu和Gp进行估算。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中压配网中每条馈线首端的负荷、主干线参数和电力线路上负荷的分布形式对该条馈线中的电压损耗和功率损耗进行直接的估算,不需要逐点进行计算。例如,对配电网线路中馈线功率损耗的计算,每条馈线损耗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PL0主要是指电力线路末端集中负荷时所产生的功率损耗。
2.3 低压配网综合线损率估算
低压配电网中具有较多的节点、元件和分支线,而且不同分支线的型号、运行数据和功率因输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低压配网的线损计算过程中,因为这些数据收集的时候比较负责,工作难度比较大,所以不能保证线损计算结果的精确性。因此,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过程中,实现对配网中线损率的计算,工作难度比较大。在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过程中,会受到两个约束条件的限制,分别是电压损耗率和平均线损率。在进行低压配电网线损率的估算的时候,计算人员可以先以满足电力线路中最大允许电压损耗率和最大允许线损率作为基础,找出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的,并且在定线路负载率的情况下,电力线路中主干线的基线长度,再根据一定的公式输入实际配电网规划结果中的关键数据,修正电力线路中要求的最大允许线损率,实现对低压配电网规划线路中线损率的估算。
3.总结
目前,我国配电网的规划已经成为我国电网的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电网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全面了解配电网规划的特点,根据实际的电力用电需求,选择合适的线损计算方法,对不同区域配电网规划中的线损率进行估算,保证估算结果的准确性,才能为配电网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促进我国配电网规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秀卿,汪海,许传伟等.基于免疫遗传算法优化的神经网络配电网网损计算[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09,37(11):37-39.
[2]霍佳丽,王主丁,聂崇峡.常用电能损耗近似计算方法的误差分析[J].电网技术,2009,33(18):50-56.
关键词:假动作;概念;教学训练
篮球作为一项竞争性、对抗性均较强的运动,对运动技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故要求运动员不但身体素质好,也要掌握一定的运动谋略。假动作是篮球运动中应用最多的一种进攻技术,故球员经常会采用该战术,以掩盖自己的进攻意图,获得更多的进攻机会。那么,假动作在篮球进攻技术中都有哪些特点与规律,在教学中又应如何对学生进行训练?以下主要就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假动作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假动作,则为假的、虚的动作。在篮球运动中,假动作是一种假装进攻,吸引或诱惑对方的动作,目的是让对方因假动作而作出错位判断并采取防守,从而寻找真正进攻机会的掩饰动作。假动作是篮球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体现并丰富了篮球技术内容。
二、假动作的特点与规律
假动作最大的特点是模式并非固定、统一的,简而言之则为一个字“变”。第二个特点是隐蔽性强,可避实就虚,以巧或以智取胜。在进攻中,假动作既可接真动作,也可接假动作,故假动作的位置与其规律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若想进攻离篮球圈较远的位置,假动作可发挥的空间则更大,假动作的类型也会更丰富,包含左右、前后、上下及旋转等多种形式。
假动作的表现形式与进攻位置密切相关,以进攻位置为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捍卫与得分后卫位置,假动作最全面,要求上下、前后、左右及转体都有;(2)大前锋位置,要求有上下、左右及转体这几种表现形式;(3)中锋位置,要求有左右、转体这两种表现形式。另外,同一位置上身材不同的球员,所采用的假动作表现形式也会有差别。中锋位置,若球员身材高大强壮,要求有简洁的转体假动作。前锋位置,身材高大者需要运用的假动作少于身材瘦弱者。掌握了基本的假动作规律后,根据每种进攻技术的特点,有效地使用与自身特点相符的假动作,并在实践中继续深化,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假动作在进攻技术中的教学训练
在篮球运动中,假动作是体现一位球员灵敏度、协调能力及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学生的假动作教学训练,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包括运球、传球及投篮等。
1.基础训练
首先,让球员进行各种姿势的起动练习,包括原地静止、原地碎步、跳跃及滑步等姿势的快速起动练习,且能从正向、背向及侧向等多个方向听令快速起动。其次,进行各种姿势的跑动练习,包括曲线跑、折线跑、侧身跑、正常跑与后退跑等,以利于球员行进间动作灵活性和协调能力的提升。再次,转身技术的练习,包括前与后转身、全转身、半转身及前转身连接交叉步等组合练习,主要是提升球员的协调性。
2.徒手假动作的训练
第一,徒手假动作连续穿过障碍物的练习,要求球员动作幅度自小至大,保持脚步动作的清晰,且动作要轻盈、协调。第二,徒手一攻一守练习。第三,无防守练习。在没有防守的前提下,原地持球并左右虚晃、上下虚晃、前后虚晃练习,幅度也是自小至大,在保持逼真的前提下能够随时跳投。
3.传球时假动作的训练
传球时篮球运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传球假动作的训练下:要求学生掌握传球的各种方法或技巧,如双手传球、击地传球及单手传球,然后再训练其传球的准确度、速度及力度。待传球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即可带入假动作。在传球中运用假动作,要求学生注意真假结合,学会出其不意、声东击西。
4.持球突破时假动作的训练
首先,要求保持稳健的脚步,在观察对方的站位基础上选择假动作的形式。其次,学生应着重从两方面训练:一为突破假动作变突破,一为投篮假动作变突破。在持球突破中,还可以充分运用突破或投篮等假动作,将突破、传球、投球等假动作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突破或投球的目的。
5.投篮时假动作的训练
投篮技术多种多样,是最关键的进攻技术。在进行投篮训练时,应紧密结合投篮和突破、真投篮与假投篮、投篮与传球等技术训练。投篮假动作转变为投篮时,应充分利用手臂、头部做小幅度虚晃投篮动作,当对方上当后,则可利用那段时间迅速起跳投篮。
假动作是篮球运动中使用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进攻技术,与篮球比赛的观赏性和结果有紧密联系。掌握假动作的特点、规律,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训练,能够不断提升学生打篮球的水平,为篮球运动增添更多精彩。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保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好反作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刘冰 单位:白城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何辉.周口市规划局认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J].中州建设,2016,12(16):35-35.
论文摘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分析了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和不足,讨论了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特点.给出了高师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设置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 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1)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政府部门的内部人员尽管做着环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没有在实际中践行。这样就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越发严重。此外,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课程,缺乏环境教育,造成大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一直以来,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还处于喊口号的状态,并没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护环境,导致我国城镇化的环境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城镇化的发展建设。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才非常少,现有的人才在生态保护经验与生态知识积累方面普遍较差。
2)法律法规不健全。
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晚,治理经验不足,在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改善与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出台了十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措施、法律。尽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着很多问题:首先,在范围上。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范围过小,对于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领域,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对违法企业进行惩治的处罚标准,执法难度较大。其次,在数量上。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数量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落后。目前,我国很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与法规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盲点。第四,对政府环境行为规范方面,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造成政府下级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五,现行的环境法律过于宽泛,没有具体针对性。大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的,没有具体针对城镇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发严重,完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3)治理方式单一。
在城镇化建设中,人口多、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条件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在城镇化环境治理方面经验不丰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单一又落后,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行政优势,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发挥主导作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治理的长期性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长期性和资金投入的长期性,这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单一式的行政手段。虽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无偿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但政府关注的重点还是效果快这一特点。很多政府官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绩,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时间内取得治理效果,忽视了生态环境需要长期治理的特点。比如,汽车的单双号限行、高污染企业搬迁或是暂时停止生产等,这些都是短期的环境治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二、解决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政府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与加强。第一,教育部门应将环境保护学习纳入教学内容中,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中加设环境保护课程,从小培养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其了解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树立环境保护观念,通过实际行为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同时,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还可以影响到其整个家庭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第二,我国成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4.0%,占据了人口数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体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主体。因为成年人的观念已经形成,要培养其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通过开设免费环境保护课堂的方式对成年群体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或者在网上专门开通环境保护资源下载渠道,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环境保护学习资源。
(二)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义务与权利,采用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自己的力量,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第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第三,国家应制定详细而又严格的处罚条例,加大对环境违反行为的检查与打击力度,健全环保部门的责任制度,对于环境违法情况,既要处罚违法人员或单位,还要对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的减少环境违法现象。
(三)改善环境治理手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还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强行进行环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强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抗心理,还会导致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在未来,我国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税制、自愿协议等。加强激励手段的运用,充分调动企业环境治理的热情,让更多企业自发的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来。
三、结语
关键词:“的”字结构 法律文本 句法
1. 引言
汉语法律法规语言一般在用词方面具有常用专门法律术语、常见的但在法律中有其专门含义的术语及技术性术语等的特点。在使用立法句子方面,对于句法结构,具有多用并列结构和普遍使用复杂同位成分的特点;对于句式,具有多用长句、多用动词性的非主谓句、普遍使用非名词性宾语的句式、必要时用文言句(凡……的)式及一般用松散句式的特点。[1]在使用的句类方面,立法语言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而决不会出现感叹句和疑问句。还有一点比较显著的就是频繁使用超句句型,即简单句以上的复合句和句群,如选择句(亦称“或然句”)、条件句和假设句、转折句与但书及因果句和目的句。其中有一个特殊句式――“的”字结构,前人对此结构在文学文体中和方言中的用法和特点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吕叔湘1979,1984,1989;熙1961,1980,1993;施关淦,1988)[2],然而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的研究暂时还是空白。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英译时的句式处理就必须更加的灵活。本文将在从句法层面分析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几种英译策略。
2. 法律法规中的“的”字结构的句法特点
2.1 “的”字结构总的特点
结构助词“的”(此处不包括置于名词之前作定语的“的”字结构)在法律法规中的使用频率相当高,特别是在立法中使用率占了很大比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其原因主要是“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了中心语的句法结构形式,具有名词性,因其中心语不受某一名词的限制,在法律语言中有较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且重点突出,[3]可以概括同一个范畴,而且具有分类作用。这种“的”字结构的“的”有时紧跟的是一个词组,有时则是一个简单句,有时却是复杂句。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字紧跟的内容很长但却是个动词词组;又如: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处“的”字紧跟的是一个简单句;又如: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处“的”字紧跟的是一个复杂句,所涵盖内容较多。
2.2 “的”字结构的名词化性质
熙(1961)把汉语的“de”分成三个:“的1”(副词后缀)、“的2”(状态词后缀)、“的3”(名词化标记)。“的3”是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一般是由形容词、动词与名词加“的”之后构成的。这类结构的功能跟名词的功能基本上相当,它能够做主语、宾语、定语和谓语。在法律法规语言中,部分“的”字结构也具有名词化的特点,且一般由动词词组加“的”之后构成,其实质为省略了“任何人”,实质上是宾语前置起强调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法律法规中大多数“的”字结构的“的”紧跟的都是主谓结构或介词短语,在句中做状语。例如: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又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3 “的”字结构的句法分析
2.3.1 非主谓结构+“的”
这一类“的”字结构中最简单的是一些常用介词词组或近似介词词组作用的结构+“的”的情况。例如: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比较复杂一点的如V+O结构+“的”字。例如:
(3)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的”字结构由动词词组加“的”之后构成,在句中表示某一类人,具有名词性质。
2.3.2 主谓结构+“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字结构所包含的都是主谓结构,这些主谓结构加“的”字后在英译中一般都处理成了条件状语从句。这一类“的”字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S+V1+O1+“的”,V2+O2,(V3+O3)……句型,例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第二类:I. S1+V1+O1+“的”,(S2+V2+O2+“的”,)(S3)+V3+O3,(S4+V4+O4)句型,例如: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又如: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II.S1,S’+V’+O’+“的”,V1+O1,(S′/S”+)V”+O”+“的”,(S2+)V2+O2……句型,例如: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3. “的”字结构的英译策略
在法律法规的翻译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的”字结构的特殊性及其所含形式的多样性,很难一概将其转化成与其语法地位和作用相对等的结构。也就是说不仅中文法律法规中名词化了的“的”字结构经常很难处理成单一的名词性结构,其他非名词化的“的”字结构也颇为复杂,翻译时对其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理论的指导对于如何把握这一结构的处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3.1 翻译原则
法律翻译的实践在我国历史不算悠久,但亦有不少学者尝试从理论高度对其提出一般原则,近期比较成熟的有杜金榜提出的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1)语言从法原则;(2)原则;(3)比照补足原则。语言从法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中译者需要在语言和法律两个方面选择侧重点时,应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比照补足原则是指为了顺利地交流,译者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的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在此大原则下,杜金榜进而提出了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1)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2)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3)译者积极参与;(4)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3]本文将主要按照法律交流三原则并结合法律法规翻译原则对法律法规中“的”字结构的英译策略进行句法层面的分析。
3.2 具体英译策略
根据语言从法的原则,我们在处理“的”字结构的英译时必须充分了解和尊重英文法律法规的语言特点,尽量在句法结构对等上求同,但如果无法达到,则应发挥译者的灵活性进行转化或是补充。作者归纳了以下几种主要的英译策略:短语的对等转换、条件句的对等转换、动宾结构转化为代词/名词+修饰语、主动结构转化为被动结构。
3.2.1短语的对等转换
奈达的“功能对等”原则中也提到在翻译中不但要求信息内容的对等,而且尽可能的要求形式对等(Nida,1977)。[5]法律文本的英译中我们在不违反目标语的表达习惯的同时应尽量用具有对等意义的句法形式来翻译。如“的”字紧跟介词词组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首选对等的英语的介词词组,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谓句”中的“的”字结构,一般译为in/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cases/ circumstancs,这样在结构上达到了两种语言的对等转换,也是遵从了“”中“求同”的原则。
但“有……(的)”在有些情况下却不能理解为介词词组了,例如: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这里的“的”字结构后加的是个无主句,“的”字结构在此占据的是主语的位置,因此不能处理成介词短语,而是需要用其它方式来转化。
3.2.2 条件句的对等转换
第一类和第二类中第一个句型在法律法规语言中使用得较为普遍,对于这些句型的处理方式也相当多,关键在于对表条件的引导词的选择,主要有“if”,“where”,“should”,“in case/ in the event of”,“once”,“when”,“providing that”这七种。
A. “if……”/“should”
“的”字句中最多的情况是暗含规定权利或义务的条件的,可套用“如果……就……”或“只要……就……”句型,而在英文中最强烈表示条件的要属“if”条件句型了,因此“if……”句型在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版中大量被使用。例如: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中的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If a person who is directly in charge of a State-owned company or enterprise,practices irregularities for selfish ends and causes bankruptcy or heavy losse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or criminal detention.
B. “where……”
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where”有一条解释为“to,towards a particular position or situation”。在通常情况下,“where……”句型可用来代替“if……”句型表示条件关系。两个引导词在意义上的部分重合使得法律法规翻译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使得法律法规的语言具有多样性、丰富性。但从诸多的英文原版法律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if”所引导的通常是一般的条件,而“where”引导的可以是在一般条件下的某些特殊情况。例如:
If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does not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closing line may be drawn between these two low-water marks,and the waters enclosed thereby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nternal waters.
Wher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straight baseline of 24 nautical miles shall be drawn within the bay in such a manner as to enclose the maximum area of water that is possible with a line of that length.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不难分辨出二者的微妙区别。因为一般是不超过的,所以第一句选择用“if”引导,而对于特殊的超过的情况则选择了用“where”。因此我们在翻译时亦可予以借鉴。
C. “when……”/“providing that……”
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when”解释为“at what time;on what occasion”,即为“当……时”,或者“since,considering that”,即为“既然,考虑到”。例如: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When the goods are transported to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and the carrier knows the consignee,the carrier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consignee,and the consignee shall prompt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f the consignee delays in tak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the consignee shall pay storage and other fees to the carrier.
从本例中还可以看出“when”引导的是几种可能条件中的一种,且大多都是合法的条件,这与“if”和“where”引导的既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的条件是有区别的。
D. “in case……”/“in the event of……”
“in case”一般翻译为“万一”,“以防”,表明其引导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低,在法律条文中引导的一般为非法情形。例如:
“in the event of……”意义与“in case……”基本相同,在第二类的第II个句型的翻译中常用,即在表达多个条件而汉语的主语又较多变化的情况下使用较多。例如: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可以翻译为:The loan among citizens shall be handled as per their agreement given there is any for the restitution period. In the event of no agreement on the restitution period,the debt side shall restitute the loan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lender;the debt side without ability to restitute temporarily may be ordered to restitute by installment according to his actual situation.
E. “once……”
与“in case……”意义相近的还有“once……”,一般译为“一旦……”,表示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的条件下某种结果就一定会产生,其所表达的情况较“in case……”所引导的中性一些。例如: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Once one or more partners are authorized to manage the affairs of a partnership enterprise as provided for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the other partners shall stop managing the affairs of the enterprise.
对于以上七种较常用的对条件句的处理应灵活运用,既要符合英文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又要坚持以清楚正确表达中文法律法规的意思为前提。正如Elmer Driedger 所说,法律翻译者“必须享有和艺术家同等的自由” [4],也就是说,译者必须享有“语言所允许范围内的最为广泛的自由”,译者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为两种语言的转换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3.2.3 动宾结构转化为代词/名词+修饰成分的形式
在对“动宾结构+的”进行英译时,如果表示某一类人时,我们经常将其处理为代词/名词+修饰成分的形式,因为这样才符合英文法律文本语言中主语的逻辑表达方式。例如: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可译为:
Anyone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shall,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bear civil liabilities such as ceasing the infringement,eliminating the bad effects of the act,making an apology or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 publishing a work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
此处的“动宾结构+的”结构被处理成了代词+定语从句的形式就显得很流畅。但这样处理根本上是由这一类“的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决定的。因此表面上中英文所用的结构不同,实质上它们是具有对等功能的不同语言的表达形式,即为表异实同。
3.2.4 主动结构转化为被动结构
奈达对翻译中改变形式提出了五个条件,其中第五条为“形式对应违反译入语的语法或文体规范”。(Warrd & Nida,1986)[6]中文法律文本中在界定责任时很少用到被动句,而英文的正式文体中,其中包括法律文本则经常用到被动句,因而我们不能只顾及中文的语言形式而违反英文的文体规范,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则中“存异”的体现。例如: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在接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予以补救的,未违约方有权选择向违约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一般可译为:
I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ontract are breached and the breach is not correc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within 30 days after a written notice thereof is given by the other party,then the nonbreach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hereof to the breaching party.
此处如按中文语态翻成主动语态意思也可以表达清楚,但译成被动语态后重点更突出,在文体上也更显正式性。
3.2.5 肯定表达与否定表达之间的转换
英文法律文本中常用否定句来起强调作用,且凸显正式性,因此一般中文的否定句可对等地译为否定句,如中文中常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的,不得……”,一般都可译为“No unit or individual who ...... shall .....”。但英文中有几个表否定意义的词却往往能替代中文的否定结构,如“fail to do sth.”这一短语就就经常用来翻译否定结构“未能……的”。
4. 结语
中国在加入WTO以后,由于法律法规译文的接受者大多具有国际法律法规背景,因而对法律法规的英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英译本应跟国际接轨以便于译本接受者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当然亦不可为了符合英文法律法规的表达习惯而改变中文源本所表达的内容,也就是违反语言从法的原则。中英文法律法规虽然在表达上差异很大,但由于法律语言的相对固定性,所以也不乏共同之处和可转换之处,这就需要我们译者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灵活的处理,尽量用对等的结构进行翻译,在无法对等的情况下根据英文法律文本语言的特点进行转化,以保证法律文本得到准确而又符合英文法律文体的翻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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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北京话、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的”字[J].方言,1980,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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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叔湘.“他的老师教的好”和“他的老师当的好”[J].载《吕叔湘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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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riedger,E.A.,A Mannual of Instruction for Legislative and Legal Writing [M]. Ottawa:Department of Justice,1982.
[5]Nida,“The Nature of Danymic Equivalence in Translating”[A].Babel,Vol.XXIII,No.3,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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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庚申,王春晖,申云桢.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知程度
中图分类号:D9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烟草专卖制度自1984年实行并于1991年以法律形式确立以来,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烟草专卖制度所面临的形势也是日益严峻,特别是对于县级烟草专卖局来说,不管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还是目标明确的市场整治活动中都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很多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不够,给专卖管理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在此,笔者就铜川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为例,陈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就是因卷烟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知程度不够导致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现状及问题
1.无证经营现象成为烟草市场管理的一个难点
由于企业改制,失业人口不断增多,造成无证经营现象频繁出现;再就是随着城市发展建设、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高速公路零售户地址变迁频繁,部分变迁户再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经营卷烟,给专卖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2.卷烟市场供需矛盾加剧,使专卖工作压力倍增
因目前烟草行业改革进程加快,烟草企业不断改制,省产卷烟供应比例与需求比例失调,由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低档次卷烟短缺、畅销卷烟品种断档,降低了低档卷烟的市场供应,卷烟市场出现供需矛盾的客观因素,给制假、售假和贩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卷烟市场监管方式单一,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专卖管理工作滞后
近年来县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方法,监管方式单一。
二、采取的一些措施
1.以一户一档管理为基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偏远农村卷烟市场管理工作
针对偏远农村卷烟市场战线长,零售户分布范围较大,管理困难的特点,市场管理部分结合当前一户一档管理工作,在了解到零售户信息有所改变之后,因及时对一户一档管理资料进行维护,保证一户一档资料信息与零售户信息的时刻统一。
2.不断创新宣传方法,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是我企业一项重要策略,需要全企业支持和关心,在我局偏远辖区更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细致的工作。宣传工作要切实取得实效,就要在宣传方法上不断创新,方法要有针对性。先与经营户交谈与烟有关的有趣的话题,待与经营户谈得进入状态后,再谈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谈不知法律法规有可能会对其合法经营带来的危害性等。对偶尔有违法经营的经营户,就要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宣传教育,说明若不懂法、不守法会对自己带来的危害性。这样对不同的宣传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方法,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定期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印发各种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材料,在调动广大零售户遵纪守法积极性的同时,对偏远零售户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让偏远地区的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认知程度。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克服怕麻烦思想。对零售户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们要有相当的耐心,要有对普法工作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不能认为已经宣传了几次就没有必要。耳熟能详,只要有耐性,宣传的次数多了,同时加上正确的宣传方法,宣传工作一定会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
3.培养一支政治信仰坚定、业务内容精通、不怕吃苦耐劳的专卖队伍,是目前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近几年,企业十分重视专卖队伍的建设,在人员、经费与设施等各个方面较以前大为提高,专卖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绩,目前专卖执法队伍对市场了解程度依然不够。在偏远郊区市场还存在有薄弱环节,因此我们专卖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市场有更深一步的了解,要完成此项工作,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发扬不怕吃苦的专卖精神。
4.加强对卷烟零售户的培训力度,全力营造平稳有序的执法环境
烟草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专卖管理的维护,更重要的是靠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支持。首先,要切实做好《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教育,提高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法》的认知程度,主动担当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其次,要有一定的敬业精神。卷烟零售工作与其他零售工作一样,在经营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矛盾,这就要求零售户必须具备一定的敬业精神,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卷烟零售户来说,他们最看重的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效果。为此,在给卷烟零售户培训时,切不可泛泛而谈,一定要注重以实践为主。这样,既使是再复杂的流程、再多的规范条款,再难的技巧方法都会变得通俗易懂。卷烟零售户培训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却又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专卖管理员一项重要职能专卖管理员唯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与锻炼,打牢自身的工作基础,增强卷烟零售户遵规守法的意识,才能营造以个平稳有序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