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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整理及分类标准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主要分为文书档案、基建工程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财务人事档案、函等类型: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4.党团工青妇方面的文件;
5.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劳动工资、人事、技术职称审批、奖惩、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1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12.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归档工作
1.设立档案管理员,隶属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内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2.各部门设立二级(兼职)档案员,二级(兼职)档案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负全责。
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负责对档案文件进行验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各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4.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设专人配合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5.归档各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6.归档范围及管理:
(1)各类资质文件、规章制度、人事档案、会议记录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设备及资产的登记资料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
(2)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由汇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整理及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3)各类证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如IC卡、贷款卡;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等及各类财务凭证、帐薄、报表等均由财务部负责归档。
(4)涉及党团青工妇等各种文件材料,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归档。
(5)凡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图纸、资料,由各部门二级档案员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
四、文书档案归档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每份文件的正件(原件)与附件(复印件、扫描件)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4.下发文件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
6.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五、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公司档案室查阅档案者,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
4.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凡借阅档案,复印、抄写档案资料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或复印档案资料给他人。
4.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5.借阅档案时,不得删改、涂写、拆损案卷,阅后要及时归还。
八、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的真实历史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相关利害关系部门需对上报销毁的档案进行全面,认真的鉴定,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存毁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婿征)登记、离婚(含撤销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修改理由:1.补发结婚证的主要依据是原始婚姻臀记档案的复印件,在办理结娇臀记与补发婚姻登记证时提供的证明当事人的材料是相同的,只是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履行签字手续,而补发婚姻登记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与补发结婚证的性质相同,目的也是一致的,即最终领取结婚证(明),所以笔者认为把补发结婚证含住结婚登记里面是合理的。2.尽管离婚登记与撇销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归档材料不尽相同,但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最终解除婚娴关系;把属丁一类性质(解除婚娴关系)的档案集中统一整理立卷,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小沦在法律上以什么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不管再婚在法律上视为二婚,或撤销婚姻后再婚在法律上视为初婚,从档案的角度出发,档案工作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科学管理档案,为利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所以条款中笔者将撤销婚姻登记含在离婚登记里面。
以上对婚姻登记档案的重新定义之合理性在于,把意义、性质相同的档案材料归为一类,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及排列,便于提供利用,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类(含撇销婚姻)两类。原《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下面的两个条款不变。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档案定义的改变导敛了其分类的变化。这样分类的优势在于:1.便于意义与性质相同的一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2.这种分类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两类,这样在按照年度一类别排列档案时只有两个流水号,避免了全宗内排列类多、重复档号多,容易造成混乩的现象,而且这样排列也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条(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婚娴登记机关
年度婚姻登记忡质归档。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饥关有民政部门下属的婚姻登记所,还有隶属丁乡镇管理的婚姻登记处。区分开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再按照年度一婚娴登记肚质分类,便于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现代化管理。
第十条(六)
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建议修改: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类别号、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类别:结婚或离婚。
修改理由:不同性质的婚姻档案应在归档章中按照类别注明,避免档号编制上出现重复问题,而且保持编制目录和档案编号的一致性,既方便查找档案又便于档案有序排列。
第十条(八)
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建议修改: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在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中设备注项,结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撤销婚姻。
修改理由:目的是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服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补发婚姻登记证是依据《办法》第八条(三)款中“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0年;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据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办理的婚姻证明作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5年。
修改理由:补发婚姻登记证是因结婚(或离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重新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原始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办理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印件。由于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最基本属性,也是档案价值的体现,档案只有具备原始性才会更有保仔价值,而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成份是原始婚姻瞪记档案的复印件,所以在档案保管时它的保存价值不会有原始的婚姻档案保存价值大,因此在确定保管期限时把这部分档案作短期保管。另外,目前由于贷款、购房、出国、财产继承、独生子女费等原因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数量日益增多,如果其与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都是100年,这无疑会增加档案馆的负担,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将补发婚姻登记档案作3―5年短期保管,只作为一个临时的参考依据。而依据“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登记,由于需要重新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因此这部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100年。
第十五条(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婚姻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区别的。对前者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解:1.是维护提供利用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是维护婚娴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了歧义。而后者是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工作的同时,维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而言,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位的,如果条款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存在不明确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时很容易在理解上有偏差,导致工作上的失误。举例说明如下:某男女同居达十年之久,生有一子,后男方离开女方。2003年4月,女方到婚姻档案保管部门要求查阅男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目的是,如果男方未婚,就以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男方已婚,就到法院控告男方。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明确指出维护什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利用者的权益考虑,为维护利用挡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查档要求应该得到支持。这种提供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结果是侵犯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第十五条(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闭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建议修改: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出具的利用档案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市核,可以利用。
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学籍管理;网络化;学分制
高校学籍档案管理是依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过程所进行的质量考核管理。它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纪律考勤、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以及毕业资格与授予学位资格的审核及证书发放等。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社会声望,如何搞好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现代化水平成为了当今研究热点。
一、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一)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高校学籍档案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学生和教师对学籍管理缺乏正确的理解,学生只把自己作为学籍管理中的一个被动对象;教师视学籍管理为教学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且有些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对有关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不了解,也不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有些学生在临近毕业才发现自己尚有缺考或不及格课程;而有的教师对学生违纪现象不闻不问或隐瞒实情,对严重违纪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甚至弄虚作假、更改考试成绩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入学教育缺失。很多高校在新生入学后通过军训、发放学生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入学教育,在对新生由高中进入大学后的学习方法、规律和手段等方面,缺乏及时有效的入学教育,新生需入学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适应大学生活。
2、学籍管理手段落后。高校学籍管理仍以分部门而治的多系统管理模式,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信息系统,增加了工作量,信息无法达到共享,重复劳动多、准确性低、管理无序、反馈滞后等,已满足不了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3、学籍管理决策功能不足,支撑力度不够。高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学生档案数据要求更加全面、详细、快捷、准确,且需求日益频繁。而开学初的学籍注册工作的制度支撑不够,致使学院和学生都不重视学籍注册工作。
二、如何提高学籍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规范管理,树立“以服务为主”的观念
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搞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基础,并不断对学籍管理制度加以修订。学籍管理应以各教学系为主,实行过程管理。教务处工作应转为统一标准、监督检查等的目标管理。随着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学籍管理服务对象的不断变化,学籍管理工作应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如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专业设置和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等,树立“以服务为主”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开放学籍管理内容和数据,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
(二)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学籍管理
现代化管理手段是实现高效、公正、准确、科学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条件。随着招生专业和人数的不断扩大,校际间的合作日益增多,人工管理无法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应使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依靠校园网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科学的信息管理技术引入学籍管理工作中。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信息汇集在一起,建立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库,可随时调用和统计分析,使各教学部门能互换信息,也便于各级领导和部门掌握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直接查询学籍信息、考试成绩、课表等,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学籍管理文件的自动化检索,提高学籍管理水平,使学校学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三)积极探索、推行学分制
学分制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形势下改革学籍管理制度的必然选择,它允许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上的自主选择,是一种全新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学籍管理应当以适应学生个体的差异化、多样化为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行学分制。学分制应依据“拓宽基础、淡化专业、加强素质教育和注重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只要修满了学校规定的各项学分,就可以提前毕业。学分制的实行能极大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减少学生压力,改善考风考纪,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
(四)加强考试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课程考核是学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检验教师的教学成果,还可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它是评定学生能否按照教学计划学习的客观依据,也是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加强考试管理,制定考试工作职责及处理办法,对考试各个环节作严格规定,还应建立校、院两级巡考制度,为严肃考风、考纪提供保证。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现代高等教育对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应加强学籍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还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干部进行培训,学习新的教育政策、法规和文件,了解掌握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新形势下的学籍管理特点,加强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等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增强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逐步提高高校学籍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三、结语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又繁忙复杂的业务管理工作,从事这项工作应具备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的教育理论知识和专门学科知识责任心,还应有一定的计划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及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只有全面掌握学籍档案管理的特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管理水平,使学籍档案管理在培养人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玲.浅谈学籍管理信息化的现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
新刑诉法的实施更好的保障了人权,强化了诉讼程序的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审查时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问题,如移送审查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等。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质量,迫切需要规范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程序,建立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审查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受案审查
案件受理是执法办案的第一个环节。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案件受理的主动权在于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受理立案后,才会有检察机关的受理审查批捕、受理审查。因而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①相对而言是滞后的和被动的,实践中往往产生一些矛盾和分岐。特别是今年起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新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显现。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工作存在的困惑和问题
(一)侦查机关通过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来转移矛盾或压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实践中,有些案件之所以立案侦查是由于受到当事人经常上访等原因而致,侦查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而移送,将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或报请,这样的案件不但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把矛盾转移到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势必造成检察机关左右为难,最终使得案件无法处理,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造成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关系案、人情案仍不时出现
有些案件本身涉案人并不触犯刑法,仅属行政、民事纠纷问题,有些案件本地公安机关并不具备管辖权,但部分地方领导考虑到社会影响或其他政治因素,通过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而得以立案。结果案件报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发现事实和证据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案件捕不了、诉不出。在受到系统办案考评指标及地方领导的双重压力下,容易使得检察机关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不诉案件大量增加
2012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应当作出不决定。该规定删除了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应当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作法。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案件均以不方式作出处理,导致公诉部门不诉案件大量增加,使得检察机关的不诉率问题更加突出。
(四)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公安侦查人员办案粗糙,质量意识不强,总认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受理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与己无关,结果案件到检察机关却往往出现“捕不了、诉不出”的情况。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时还需要经常去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基层检察院批捕、公诉部门本身办案量很大的情况下,很难抽出精力兼顾这项工作,批捕、公诉部门容易陷入顾此失彼的境地。
二、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质量不高
公安机关内部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或不时举行的“破案大会战”等各种形式的考核评比,将立案数、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考核指标,给基层公安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办案压力。加之侦查机关内部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在办案评比期间公安机关自己所立的大量无法消化的案件,通过移送逮捕或方式直接将压力和矛盾转移给了检察机关。
(二)公安机关忽视案件的捕后补充侦查
实践中,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意识不强,往往忽视案件的捕后补充侦查。部分公安人员将批捕与不批捕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认为只要批捕就是有罪,就达到了移送审查的条件,而未考虑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是符合逮捕条件的,但在逮捕后是需要补充某些证据才符合移送条件。例如某人涉嫌多次盗窃、抢劫的行为,逮捕时只需要查明其一次犯罪事实既可,其他的犯罪情况是需要在逮捕后继续侦查,但有些侦查人员在逮捕后往往不注意案件的继续查证,经常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所发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意见书》置之不理,继续侦查意识不强,而只是在案件快到期时赶紧移送至公诉部门。当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也大量存在公安机关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的情况。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忽视案件的补充侦查,在案件移送时难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受案及提起公诉带来难题的案例比比皆是。
(三)检察机关受案前审查制度的缺失
我国立法缺乏对检察机关受案审查制度的明确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168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的案件仅规定了程序审查的内容,而对案件的实质审查没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第5·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限,但该诉讼细则并未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那样涉及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只是局限于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有不受理权,修改后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此问题上存在分岐,使得公安机关利用制度的缺失将大量难以处理的案件转移给检察机关。
(四)部分公安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由于公安机关在招录新民警时对专业限制较少,许多民警专业基本功不强或是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对刑法条文生搬硬套,对司法解释不甚了解,在实践办案时证据意识不强,办案质量不高。基层公安机关历来存在办案时间紧、压力大的情况,再加上部分民警责任心不强,侦办案件时存在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经常忽视从犯罪嫌疑人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把握收集证据的情况。办案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从而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大量存在。许多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不及时收集固定与之相印证的其他证据,以至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最后因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导致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诉讼程序不得不中断。
三、规范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的对策
(一)澄清认识,转变观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要确实改变重言词证据、轻调查的观念,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公安机关要增强证据意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案件,坚决杜绝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或完成办案指标,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向检察机关移送的现象。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好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督促侦查机关提高立案侦查质量。
(二)参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规定,建立检察机关案件受案审查制度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基层法院立案受理案件的程序,与公安机关制定受案审查机制,对移送受案需提供的证据材料,案件的受理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审查时,可以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案件审查受理工作,受案时要从案件的管辖、诉讼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办理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不仅要对案件作程序审查,而且要作实质审查,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将不符合逮捕、的案件排除在受案前,减轻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审查后,发现侦查机关诉讼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的,要求侦查机关对文书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可以受理案件,受理时间按文书整改的时间计算;案件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即不予受案,待侦查机关补充完善后,再依法审查受案。
(三)建立侦检双方沟通协调机制
为消除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受理审查认识的分歧,侦检双方应建立案件受理审查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对一些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及时召开双方联席会议,并邀请侦查部门负责人与主办检察官参加。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不予受理案件的事实、证据作详尽分析,对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作全面阐述,以争取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受案做法的理解与支持,避免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形出现。侦检双方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减少侦检双方认识上的分岐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从而有利于实现刑诉法规定的分工配合、互相监督的目标。
(四)发挥案管部门作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根据高检院的统一要求,目前全国检察系统正在推广和落实案件系统管理制度,案管中心的设立,打破了原有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和条线分割的模式,对案件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利用好案管系统,对案件办理的流程时时在案管系统上显示,尤其是对存疑不捕后案件的补查提纲、案件流向、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重点监督。案管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后未补充侦查而直接移送的,可以与侦监、公诉部门及时沟通,在
受案时做好监督工作。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可以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立案质量,从源头上避免了 “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的出现,减轻了受案的难度,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本文所探讨的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工作仅限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职务犯罪案件。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版。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婚姻档案 管理工作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上位法来制定,其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的原则,不得出现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同时也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转化为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规范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民政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要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情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要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严格审查利用者身份,健全保密措施,登记利用情况。不能出现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的情况,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社会影响。
传统婚姻档案提供的主体是纸质载体档案,利用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婚姻档案的借阅、复印等形式,向利用者揭示和提供静态的档案信息。随着电子信息资源最终成为未来婚姻档案存放地,提供利用服务的内容,也将从以传统馆藏纸质载体档案为主,向电子信息资源存取的方向拓展。因此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二、要有正确的目标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数量比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级别、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就无章可循,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查寻利用工作。近年来,查询个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人次与日俱增,利用的目的也由原来的补证、离婚、结婚、生育等扩展到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购房贷款、申报户口、确定财产性质、公检法办案等等,公民、公务对婚姻档案的利用需求愈加广泛。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真凭实证,又保存在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部门,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从工作实践来看,婚姻登记档案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为突出。
三、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婚姻登记是依法为当事人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执法工作,而婚姻登记档案则记录了当事人婚姻关系变更的法定过程,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档案,折射出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充分认识婚姻登记档案对当事人的重大意义,才能有效地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法》是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规定都不能与之相违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在此基础上出台,是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制定的民政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有关规定是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保证,必然要体现在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化,也正体现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
关键词:会计档案;科学管理;财会部门
会计档案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会部门或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并按照统一规律保存起来备查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还包括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存储软件、会计数据磁盘、磁带、光盘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它在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多方面的重要的利用价值,《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都对会计档案管理做出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因此,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充分重视和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1会计档案的特点及作用
1.1会计档案的特点
会计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原始记录性、信息性、知识性和价值性,但由于它反映的对象内容及业务性质不同,又决定了它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会计档案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来源的广泛性。会计档案来源于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因此,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收支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
(2)内容的专业性。会计档案是通过会计核算的方法形成的,而这种方法是会计特有的专门手段。通过这种专门手段形成的会计档案是与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紧密相关的,其内容是直接反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各项经济业务收支情况,表现出会计档案的专业性。
(3)形成过程的严密性。会计核算是利用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和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专门方法,对会计对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因此,会计核算的严密性也就决定了会计档案形成过程的严密性。
1.2会计档案的作用
会计档案作为一种经济档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其合法经营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都储存在会计档案中。其次,企事业单位对外融、投资,都需要向协作单位提供几年的有关会计数据,而会计数据也都来源于会计档案。第三,司法部门查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问题更需要财务方面的确凿证据。第四,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财务数据。不仅这些离不开会计档案,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档案则保留了全部经济活动的痕迹,为日后分析经济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依据。只有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重要作用,保证为国家、社会、各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2会计档案科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财务档案工作缺乏充分的认识,只注重内部财务项目的实施,认为只要出具了财务报告,提出了财务意见,作出了财务决定,该财务项目就结束了。相对忽视文件材料的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甚至认为财务工作过程中大量原始凭证的整理是一件浪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根本不把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形成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赘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学习。不少单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存在会计业务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有的单位甚至由出纳会计兼管会计档案,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2.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有些单位的财务部门,领导对资金的管理比较重视,而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建立一整套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无章可循。当今社会,企业经营机制不断转换,经营方式不断更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与之配套的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在内的机制并未有效建立和健全,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办法。目前,我国在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档案法》中的少数内容以及不具备法律竞争力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而且一些规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相吻合,没有专门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会计档案法律规范。在以法制经济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大环境下,这显然不能满足推进体制改革和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2.3会计档案装订、立卷、归档不规范
会计档案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些单位不能及时装订会计凭证,而是将会计凭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长时间放在一个纸盒里;第二,装订会计凭证不是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装订而是用订书钉装订,或用一根绳子穿起来;第三,活页账簿装订时无封面,也不按规定编好页码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各月份分散存放,未按要求按月装订;第四,会计档案立卷时不按保管期限分别立卷归档,而是统统装在一个档案盒里;第五,会计档案销毁难,会计档案越堆越多。
2.4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就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看,存在一些财会档案人员不坚持原则,甚至违法乱纪、伪造、篡改、变换记录凭证;开假发票、建假账、建账外账、虚列成本,想方设法偷税。这不仅给国家税收征管设置人为障碍,而且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影响了国家宏观决策、危害极大。
3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3.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提高对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一定要把会计档案同其他档案同等重视,规范管理,不能厚此薄彼。不具备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在会计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4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各单位的领导一定要提高依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意识,从法律的高度来依法加强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2制定规范,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要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相关的制度。首先,建立财务档案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程序、整理方法、归档要求等;其次,建立和健全档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保管档案,明确职责,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之,对于工作做得差的要提出批评,责令他们及时纠正,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凡涉及到本部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财产划分、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经济积案、退休退职材料要另编检索工具,以便长久保管,方便查找利用
3.3规范会计档案装订、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订会计凭证必须使用会计凭证装订封皮,粘封装订线,并在粘封处加盖会计人员印章。封皮表面的有关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装订完毕必须按月份的先后顺序放入会计档案(凭证)盒中,必须认真逐项填写档案盒面上的内容。第二,综合档案室的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会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会部门妥善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工作。要配置专用箱柜及防盗、防火、防霉、防蛀设施。第三,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企业单位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3.4加强会计档案人员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既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又包括职业道德。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做到严格自律、廉洁奉公,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正确运用自己的职能和权力;其次,会计档案资料内容广泛,具有专业性、广泛性、严密性的特点。作为一种专门档案,不能视同一般档案,应按照专门档案进行专业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专业化管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学知识,还应具备财会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因此,除要搞好关于会计和档案的岗位培训外,还要搞好后续教育。主要是通过每年的轮训学习更新知识,一方面,提高会计档案法制意识和依法归档观念;另一方面,提高业务水平,使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更加有效、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4结语
在财务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统一思想,坚持科学管理和责任心,则可以有效地防范档案管理工作中诸多问题,从而使得财务档案相关信息在质量上得到较大提高,进而对企事业增强活力、竞争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1984.
[2]马秀英.谈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J].天津财会,2007,(4):40-41.
[3]张雪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会计档案管理[J].财会通讯,2007,(7):73-74.
[4]时立真.试析改善职业院校财务档案管理的措施[J].内蒙古水利,2006,(3):112-113.
关键词 声像 档案 管理
随着社会发展及办公条件的改善,在机关工作和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以照片、底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影像、声音为主,并辅以文字说明的有保存价值的一些历史记录,即声像档案。对于这些有价值的声像档案的保存,好多单位普遍存在着归档不完整、保管条件差、管理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档案的完整和声像档案的保管及利用。
大家都知道,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如何更好地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生动形象的特殊载体档案,就成了我们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声像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设备的管理混乱。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工作需要,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购买了大量的声像设备,但声像设备的管理却是一乱糟。好多单位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要求。致使有的设备闲置,没有人会用,难以发挥作用,有的设备存放在科室或个人手中,没有合理利用。有的设备使用人员不明确或频繁变动,设备不能有效地利用。二是档案管理制度的混乱。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有专人管理设备,但没有制定相应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些人认为拍完、录完就算完成任务了,不需要归档保存;还有些人误以为谁拍的照片就归谁,送往报社、电台的用完就算完了,怎么处理这些声像档案属于个人行为,这些错误的认识致使声像档案没有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意识薄弱,没能及时完整归档
一是表现在绝大多数单位虽配有专门的声像摄录设备,但没有配置专门的摄录人员,在单位一些重大活动中,有些声像资料的摄录属个人自发的行为,或者虽然当时安排了单位的兼职人员从事摄录工作,但由于当时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时间长了,人员换了,个人往往以属于自己个人的著作权为由,不愿移交单位归档保存,从而导致声像资料权属不清的问题,致使部分珍贵的声像资料保存在个人手中。二是声像档案有较强的时效性和特殊的归档要求。例如照片、底片需同时归档,影像需辅以文字说明,如果不及时归档,日后就是摄影人员自己也难以追忆齐全和准确。但有些单位有积存照片没归档,且多数照片、底片早已分家或已无底片,文字说明更难说清。本来是很珍贵的照片,却由于没有及时归档而失去了其应有的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从录音、录像带的归档情况来看,更令人担忧,相当一部分单位都是“一盘带子反复用”,原始录音(像)没有保存下来。究其原因,主要是档案意识不强,对声像档案管理缺乏重视。
3.保管条件差,声像档案难以长久保存
声像档案的保管条件比纸质档案要求更严格。必须设置声像档案室或配备了声像档案专柜,但大部分单位都将声像档案存放在文书柜内与其它档案混存,不具备恒湿、恒温、防磁等保存要求。致使一些照片变黄褪色,底片粘连变质,磁带受损等,不利于声像档案的长久保存和利用,一旦发生问题,悔之晚矣!
4.声像档案流失严重
众所周知,全市各单位每年组织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都要安排人员摄影录像,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声像档案。其中一些在报刊上刊登或印成图书、画册对外发行,但在档案室却找不齐这些原始档案。分析原因:一是部分摄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声像档案。他们一直误认为只有上级来文、红头文件才是档案,而他们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等,认为拍完、录完就算完成任务了,不需要归档保存,从而造成档案流失。二是人员变动和机构调整,造成声像档案的失控和流失。
二、 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管理,制定办法,狠抓制度落实
一是对声像设备的管理,各单位要指派出特定人员对其设备进行保管,使其不受损坏,得到有效合理地利用。二是对声像档案的管理,要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目标,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制,制定出一个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此项工作。比如可出台《声像设备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对产生的声像材料从收集、归档到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防止分散流失,杜绝归为己有。对声像档案的日常保管、借阅、利用做出明确规定。永久、长期保存的声像档案应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在此基础上要狠抓落实。要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制定有效的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依法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使之逐步变成自觉的行动,以确保声像档案归档质量。
2.加强宣传、提高意识,使档案完整归档
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普法范围,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扩大档案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例如,可开展一些有关档案法方面的知识竞赛,开辟专栏宣传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治档的意识,提高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使每份资料都能及时归档,妥善管理。
3.实行声像档案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声像档案管理的研讨活动
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分管档案的有关领导、声像档案管理人员及录音、录像摄制人员参加培训,参加研讨,以提高整个档案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摄录技术、管理水平和归档意识。
20xx年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档案归档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xx)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应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执行档案与工作档案合并,在1个月内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矫正档案应移交给侦查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存档案副本。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由档案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 销毁的档案应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十四)项内容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的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应具备保密、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基本保管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
洁、整齐、通风。应设立独立的档案库房,设置调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使用的独立的计算机,且不得与互联网等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