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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资本充足;流动性
1 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有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双重意思。金融监督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主管当局对该国或该地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的健康发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辖区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⑴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⑶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⑷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3 金融监管的原则
⑴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而为;第二金融机构对于监管主体依法进行的监管必须接受,不能例外。
⑵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⑶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4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⑴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拟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格进行批准审查的管理行为。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关键词:金融机构;会计监管;对策
1.金融机构会计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会计监管缺乏全面、有效的会计信息,难以预警预报金融风险
建立现代化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地监控各项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是有效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来源单一,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时,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的采集不能同步进行,难以及时控制业务活动中的风险。长期以来,由于很多业务的处理和业务信息的采集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加上业务信息的加工还可能受到人工干预,其结果既影响会计信息采集和汇总的速度,又影响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使违规越权、账外经营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抑制,加大了资金营运中的风险。此外,会计信息的可加工性差,相同数据根据不同的标准无法加工成多种管理信息。
1.2会计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滞后,难以实时控制,不易及时发现金融风险
近年来,虽然银行业普遍实行了会计电算化,但采用电算化实行会计监管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会计监管依然是靠手工操作,金融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银行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我国银行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1)电算化应用程度不高。会计电算化仅停留在事中、事后算账的水平上,不具备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的能力。(2)电算化运用水平低。相当一部分基层会计人员缺乏电算化知识和操作能力,一些会计管理人员本身不懂电脑,无法对会计的电脑操作进行检查监督。(3)会计电算化的内控制约机制尚不严密,利用会计电脑作案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风险系数增加。
1.3会计管理制度不统一,导致会计监管弱化,金融风险加大
现行的会计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金融业会计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从横向上看,会计制度的内容不能覆盖现有的业务种类,且同一系统的会计制度极不统一。外汇业务、信贷业务、储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相对独立、使得同一系统出现几个会计,政出多门,部分制度相互抵触,会计工作难以集中统一管理,增加了资产的风险度。从纵向上看,总行到基层行逐级实行相对独立的财会核算体制,每一级会计核算单位自成体系,各有一套会计账务,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加之监督、管理不力,使得层层都有改账、改表的机会,部分基层行超范围投资、违规经营、账外经营严重,假账、假表、假凭证泛滥。由于核算战线太长,使得直接控制极难。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会计监管的对策
2.1提高监管效率,改善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体系
2.1.1 强化会计业务制度体系
会计业务的制度体系是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原有制度已明显滞后,与后继出台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衔接,不能成为一个完整体系。一套完善的会计业务制度,将有利于内部制约机制的充分发挥,从而使银行会计工作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化解风险的功效。
2.1.2设置一套会计监管指标体系
在会计监管中,中央银行要由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防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化,应设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核算和对相关会计报表的分析,反映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2.1.3统一会计科目有利于会计监管
随着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有业务界限已打破,各家银行的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用原有的会计科目进行分析已远不能满足和适应中央银行监管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统一各家银行会计科目,从而便利于中央银行非现场监控的软件开发,为中央银行监管者对各银行资料组织并表监管提供条件,方便中央银行对各银行会计结算业务的监督,使各家银行在一个互相监督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共同发展。
2.1.4加强计算机软硬件的建设
先进的计算机应用技术畅通的通讯网络是搞好会计监管的必要条件。应加快研究开发会计监管软件,建立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对商业银行报关的报表资料进行数据整理、计算、分析。建立金融局域网络,将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联网,使会计监管更科学和具有时效性。
2.1.5有效利用外部监督
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监管很多,但对会计核算和会计内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较少。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督也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由外部独立的机构评价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缺陷,这不失为一种有智之举。
2.1.6对表外业务实施会计监管
表外业务及其潜在的风险应象表内业务一样受到充分的监管和控制,并将二者纳入统一的风险监控系统。其对策是:①提高表外业务的信息透明度,建立表外业务报表制度,增加表外专项报表,包括表外业务经营状况表,反映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②对可能在我国出现的表外业务品种应提前制订统一的表外业务经营管理规范,包括有限制条款的公开、对有关经营状况的改变、资产变卖和合并、对借款人的限制、构成违约的行为、财务数据和投机管理等;③建立相应的风险资本标准,协调资本和风险的评估,以保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④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表外业务的内部约束机制;⑤坚持信用调查、评估制度;⑥制定保护性措施并合理定价。
2.2改变静态管理模式,建立具有渐进反应机制的、动态的、规范的监管模式
会计监管并不是各种规章制度的简单组合和累加,而是预防性控制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尽管目前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善的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还达不到要求,但也应审时度势,把握银行业务的发展动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会计监管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渐进反应机制的动态、规范的管理模式。
所谓“渐进”,就是指会计监管能对监管客体的经营管理行为作出完整真实的反映,从其业务运行的轨迹中预测风险的趋势,对控制目标设立一系列渐进式的分界点,每超过一个界值就实施进一步控制。所谓“动态”是指这个模式要根据业务创新的运作状况而随时修改、调整。所谓“规范”是指这种监管模式,应能依照监管控制的目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内控体系,细化控制内容,规范控制操作,连贯、系统地反映和比较控制事实,从总体上对一定时期、一定层次的控制对象的经营状况作出科学的评价,并对评价结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键全性,应该确立规范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标准,引进能够在早期认定不良债权的客观基准。
2.3注重培养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素质
中央银行会计监管队伍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监管工作开展的质量。不断提高会计监管队伍素质,是当前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加强会计监督管工作的根本。因此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多,一方面建议上级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短时间针对性强的培训方式,使监管人员尽快掌握一些新知识;另一方面各基层行可采取派监管干部到商业银行实习、交流的办法,以达到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的目的。(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腰椎失稳;显微内窥镜;手术治疗
退变性滑脱是指椎弓完整但由于椎小关节退变性骨关节炎引起的椎体滑移,进而出现神经功能障碍、严重畸形和致残性疼痛,特别是合并椎管狭窄症者常出现一些下肢症状或马尾症状。我院于2006年7月至2010年12月在显微内窥镜下微创治疗腰椎失稳症患者48例,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共48例,病程4个月至6年,平均25年,其中男20例,女28例,年龄42~72岁,平均56岁。术前临床表现均有活动后下腰部疼痛,间歇性跛行,步行距离10~800 m,平均300 m,采用White提出的腰椎失稳症诊断标准[1]作为病例入选标准,腰椎动力位X线片上测量相邻椎间水平移位≥4 mm,或角度变化≥11°,本组病例有双下肢症状者38例,有单下肢症状者10例,均为单节段失稳。全部病例行腰椎正侧位、左右侧斜位,前后屈伸位X线检查,提示椎体滑移不超过I度,常规CT扫描均存在中央管和(或)单侧或双侧神经根管不同程度的狭窄。其中L3/4 4例,L4/5 39例,L5/S1 5例。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均在全麻下手术,患者俯卧位于手术台“U”型胸腹垫上,为增加椎板间隙宽度,所有患者均采取屈髋屈膝各45°使腰椎平直,常规消毒铺巾,先用C型臂X线机定位病变椎体,无误后距棘突连线旁病变间隙症状重的一侧做一小切口,切开皮肤,皮下,显露至筋膜后将切口拉向棘突侧,纵行切开筋膜,此切口距棘突旁05~10 cm,钝性分离肌肉达椎板间隙表面,由小到大逐级插入扩张套管,建立稳定的工作通道,连接成像监视系统,冷光源,并调整焦距至视野清晰状态,显微内窥镜下将工作套管调整至椎板间隙及关节突关节内缘,再次C型臂X线机定位病变椎间隙,常规镜下开窗减压,切除肥厚的黄韧带,扩大狭窄神经根管、松解神经根,解除神经根的压迫,然后从棘突基底向对侧减压,以扩大中央椎管进行椎管减压,硬膜囊膨胀、恢复搏动,表示受压迫的硬膜囊已减压成功,退出成像监视系统及光源和套管。将皮肤切口拉向外侧,距棘突旁30~35 cm处再做一筋膜切口,钝性分离达关节突关节处,再次建立稳定的工作通道,连接成像监视系统,冷光源,显微内窥镜下用双极电凝及髓核钳清理关节突关节表面及其外侧表层软组织,C型臂X线机定下,于关节突关节外缘插入克氏针至椎间盘,用椎板咬骨钳咬除部分关节突关节外缘皮质,分别用剥离子、角度刮匙及解剖器分离软组织。紧帖关节突外缘显露椎间孔出口,用板状拉钩牵拉横突间组织,别向外上方及外下方剥离,此时便可显露椎间盘,常规切除髓核,再继续使用刮匙及专用绞刀清理残余髓核及软骨板,在原工作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张切口,使用自制的套管(直径26 mm)建立工作通道,将刚才镜下开窗减压,所得碎骨块制成骨粒用于椎间植骨,如植骨不够可选用同种异体骨植骨,以使植骨量足够,保证椎间融合,将制备好的碎骨粒用导入器推人椎间隙前方及两侧,选择高度12~14 mm,长度20~22 mm的椎间融合器,紧密嵌入,再次正侧位透视见融合器位置满意后,生理盐水冲洗切口,放置引流条,缝合切口。
13 术后处理
术后常规使用抗生素3~7 d,卧床休息,鼓励患者行双下肢股四头肌等长收缩、踝关节背伸跖屈,直腿抬高等功能训练,24~48 h拔除引流条。2周后拆线。6周后佩带预先定做的支具下地活动。支具保护4个月。术后每3个月复查X线片1次,观察椎间融合器有无移位及融合情况。
2 结果
本组48例均顺利完成手术,术中无神经根、硬膜囊损伤,无感染等并发症。术后患者症状及体征均有不同程度缓解,随访6~18个月。平均12个月。按Macnab标准评价早期疗效[2],本组:优24例,(优无腰腿痛、无活动受限),良20例,(良,偶有腰或腿痛、不影响工作和生活),可4例,(可,功能有所改善,但有间歇性疼痛,不得不改变工作和生活),优良率为916%。37例随访超过9个月的患者过伸过屈侧位X线片示椎体间无移位,均见椎间隙变模糊。
3 讨论
诊断腰椎失稳症常用的三个临床试验[3]:①不稳试验;②疼痛试验;③腰部断裂恐惧症,影像学检查可为腰椎失稳症提供直接的依据,椎间移位,退变性椎间隙变窄,动力片见椎体间移位4 mm以上,椎间孔狭小,结合临床表现诊断并无多大困难。腰椎失稳症保守治疗效果常不满意,目前被多数学者认可的是腰椎失稳常继发椎管狭窄,减压而不融合比减压+融合的远期效果差,椎间融合技术结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治疗腰椎失稳症,能恢复椎间高度,纠正椎间滑移,提高融合率,内固定可能导致过多的负荷集中在相邻节段,从而加速其退变,但对预后没有确定的改善,且增加了手术费用和并发症。如何能克服传统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的弊端,又能实现椎管减压、椎间融合的目的。1997年Foley和Smithl研制出经后路椎板间显微内窥镜下椎间盘切除系统,经过十几年的临床应用与探索,在显微内窥镜辅助下进行减压与融合从技术角度看是可行的,有选择性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术,既可获得有效减压,又能重建节段性稳定,保留部分关节突关节,对相邻节段的稳定性影响小,对脊柱的稳定性有重要意义,故适应于腰椎失稳伴节段狭窄或I度以内退变性滑脱。
本术式镜下操作更方便,损伤小,不易造成神经根损伤。但操作中应注意:为了提高融合率,残余髓核及软骨板应尽可能清除干净,植骨量宜大些以利植骨融合,严格选择适应证,椎体间滑移大于I度者应视为禁忌证。
本组退行性腰椎失稳症病例的治疗实现了具有创伤小、早期效果好等优点,但时间尚短,仍需继续观察改进,该技术会进一步得以完善,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1] White AAClinical Biomechanies of the SpinePhiladelphia,PA:Lippincott,2008:2345.
面试
①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相关材料于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对资格复审不合格、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以及在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考生需通过资格复审取得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需带材料:
2016年毕业生需携带:报名表(机打表)、身份证、户口本、学业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加盖院系公章)、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教师资格证书可于办理录用时取得,如不能按时取得教师资格证,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应聘南开区职工大学教师岗位除外)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人员需携带:报名表(机打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有工作单位的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现单位加盖公章)、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南开区职工大学教师岗位除外)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可下载面试准考证,下载面试准考证时间: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9:00至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17:00。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
一、我国金融管制体制现状
虽然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我们及时注意,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1.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是这三家只是做到了各司其职,其间的协调工作很不到位,由于长期缺乏一个完整的协调制度框架,时常出现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工作环节出现问题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的出现,最终会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2.监管内容不全面问题
对于金融监管,其监管过程应该存在于市场的全部活动当中,即: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市场退出,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仅仅集中在前两者上,其整体监管不规范,由于对市场退出内容监管的匮乏,造成了对业务运营结果以及财务盈亏估计都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新兴的网络金融方式,其监管力度都不够大,这势必会影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工作内容的全面性与有效性。
3.监管的方式存在问题
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的结合,才是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金融管制应该采取的手段,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讲,其监管方式过于单一,过多采取行政手段,使得其在管制阶段随意性较大,无法达到其约束力。
针对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管制进行了一定改革,但是并不能覆盖所有金融行业,基层监管部门还是侧重于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问题出现的预见性监管工作还很不到位。
4.监管制度缺乏统一性
正如上面提到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当中有许多内容相互重复,一些相同的或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5.监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对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防范,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金融监管最基本、最根本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管制内部制度在实际工作当中落实程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制度会计制度不严、财务报表数据缺乏真实性,除此之外,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也不严格,使得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总之,一个行业的自律性是否能够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金融行业,其监管制度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它不仅是要维护金融体系,更重要的是协调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所以说,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金融管制改革完善
针对上述提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面对的问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现提出以下三点改革完善意见:
1. 完善分业监管体制
对于上述的分业监管问题,首先要明确其金融监管目标,其次依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维护,保证金融参与者能够公开、公平、有序地竞争,只有在优良的金融环境中,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才能会被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明确目标之后,还要对监督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研究,针对金融活动中会出现的金融风险最好应对措施,形成识别、预警和处理的动态金融监管体制。
2.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除了本身体制要做好之外,金融活动行业之间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避免上述提到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情况,应该做到信息共享,问题协商处理的协调机制,鼓励金融参与者互相监督,互相鼓励,共同发展,为金融运行的稳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3.监管内控制度完善
金融监管质量的好坏,内部制度起决定性作用,所以金融监管体制要以维护金融企业资产为基本,注重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对金融风险做好动态监控,提高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能力。
同时,金融管理者自身的专业监管能力建立、完善也要有严格的行为守则,是监管人员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最终实现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公平的竞争环境。
结语
众所周知,国民经济的核心便是金融行业,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深刻意义。不仅仅是中国,全球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在不断地变革与更新,所以从这点上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具有时代性要去的。
总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经历发展、改革与完善等阶段,形成完善的监管立法。改革机构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最终形成完整的监管体制,使得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更加透明,使得金融监管体制协调工作更加顺利呢。所以说,只有把握好经济环境,结合中国国情,切实落实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才能让中国金融发展走向快速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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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改革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创新性与整合性,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发展趋势,确保中国金融和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逐渐削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加入WTO,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金融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说我国实际上已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要求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必然呼唤混业监管。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容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存在利益冲突,增加了协调困难
我国在2003年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只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离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将无可避免的流失,势必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面来看,分证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等作为监管决策参考。在我国商业银行呆坏帐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两者的利益冲突必然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其实无论是综合统一监管还是分业多头监管,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部是最重要的,只不过在综合监管模式下表现为同量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面分业监管下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问的沟通。显然,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后者的难度更大。在我国目前“三驾马车”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足各方共识。我国从2004年开始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受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加深,对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将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联席会议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状况及政府管理体制特点。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改革构想:
(一)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的趋势,尽快过渡到统一监管,或者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的综合金融监管职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成立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监管局作为英国惟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根据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向统一监管过渡,并提出了过
渡的时间段和步骤。
(二)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还没到“非得设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地步”,因此应该在保持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合作
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会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三)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实行由中央银行车头的伞状监管模式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保留现有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改变,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性监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报送人民银行;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建屯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紧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机处理制度等;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利用其信息优势从整体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体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的评估以及采取具体监管措施时,人民银行要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共同采取行动。
很多学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既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的发展现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前瞻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可借鉴德国的改革经验,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即金监委下设各个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吸收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学者及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及时反馈市场意见,为金监委提供决策咨询,并对各监管机构执行决策的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2.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I办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自律行业的道德规范加以补充。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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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能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资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下面,将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进行详细地阐述。
1.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
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概括,具有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监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的规定与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四个部分组成的,制定了明确的分工体制,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的监管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各自设置了分支机构,如果金融业只是在传统的经济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这种专业的监管体制的效率还比较高。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经济业务出现了许多交叉,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此时分业监管的效率在不断下降。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各个监管结构的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一旦监管内容出现交叉,各个监管部门则会相互争斗权力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对于一些跨业违规的问题,不仅会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和摩擦,同时也会给被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严格,一项金融创新从设计到实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如果在审批时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结果一般都是一些应该改革和创新的业务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是由于审批的时间过长导致业务的创新失去了先进性和实际意义,从而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以及监管效果。
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合规性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对金融创新体系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以及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监管,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现行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经济业务、轻表外经济业务以及其他的创新业务等诸多问题。金融创新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的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创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导致监督管理发展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无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兼任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首先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改革发展滞后,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没有建立与防范金融风险相配套的社会配套体系。比如,我国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与监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金融法律体系则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比如,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所规定,还没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真空状态,当出现金融机构风险时,则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机。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另外,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环境制的条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则颁布的制度有可能与所处的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短期和中长期之间的关系,站在长远的、整体的、积极的角度上分析问题。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经济业务,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性监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根据国际监管办法,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充分保证金融产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是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共赢的局面,这是所有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我国实施的多头监管增加了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成本,经常由于重复监管或者是监管出现冲突导致大量的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交叉的情况更加普遍,如果简单地以金融机构作为对象进行分工的监管体系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进行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分工,不断强化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尽可能减少监管交叉的信息成本、协调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逐渐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另外,也需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而促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