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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微商;营销策略
一、微商的定义及营销策略
在科技化的社会,电子产品已是人们的日常必备之品,而不知何时开始,微信上开始出现买卖交易,而这种利用公众号进行企业对个人的买卖行为就是微商。它将互联网与传统销售模式相结合,开创了一种新模式。微商作为一种快捷的购物方式,颠覆了以前的传统销售模式。因其方便迅捷,产品丰富,主要是在熟人关系圈进行交易,借助于网银、支付宝等平台,受到大众的欢迎。而要做微商,做成功自己的业务,就要有自己的营销策略,才能在商家之间脱颖而出。
首先,做微商要有自己的个人特色,这样才能吸引朋友圈的注意。销售的产品将决定微商是否成功。在销售之前,商家都会先调查市场,根据微信消费者的需求及消费水平来决定所要销售的产品,找好定位。选择合适的产品。其次,在微信上,尤其是商家的私人微信,商家都会分享一些自己的生活点滴以及个人喜好之类的,比如自己的生活背景,奋斗经历等。让消费者知道他背后的故事,从而使消费者慢慢的产生了兴趣和信任后,就会主动向商家询问了解。消费者自然而然会主动购买。这就是所谓的情感营销。最后,中国人有一个特性就是不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是一但有人做了,那么后面的人就会争相模仿,这就是所谓的跟风意识,所以商家会让自己的客人写一些使用的意见或者使用感受,并将客人的反馈以图文形式分享出去,刺激其他消费者进行购买。
二、微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微商虽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的消费渠道,但毕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无论交易的信誉保证还是产品质量的判断衡量,都没有传统商业的监管和保证,所以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微商属于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最早选择这种销售渠道的是一些对市场需求及市场发展敏锐的商家,他们大胆,敢于创新,勇于尝试,但没有实力企业在背后支持,所以这个群体很难有完善的企业建设思路和系统的战略规划,因为市场的高速发展可能凸显了这些人市场表现,但毕竟没有专业知识和完善技术支撑的商家水准是跟不上发展速度的,这就导致微商商家很难给下面庞大的团队提供持续支撑和规范管理,最终只能任由团队自由发展。
(二)销售模式没有完善的制度。微商采用分销的方式进行交易,而且门槛低,即使没有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参与。又是零成本。所以存在许多不良商家,这造成微商交易的不规范,无秩序,也使得众多“三无产品”流通于交易中,造成顾客损失,更严重的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有的商家还会采取“暴力”刷屏,造成顾客困扰。产品同质化严重,越来越缺乏创新性,造成消费者“审美疲劳”。而且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复杂需求,是消费者逐渐丧失购买欲。
(三)售后维权难。微商的主要顾客来源是微信好友,但随着微商的逐渐普及,微信朋友圈似乎变成了交易圈。虽然确实有人从微信销售中获得利益,但也有许多人是因为相信朋友或者是为了帮助朋友从而购买商品,却因此买到了假货或者次货,遭受到了损失。这不仅伤害了朋友之间的友谊,还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最让人无可奈何的是消费者却无法找到一条正当有效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政府还未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吞下苦果。
(四)微商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而非面对面交易。这就意味着交易行为的不安全性。它和淘宝不同,是以直接付款的交易方式为主,没有第三方平台的中间维持,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微商的高速运作使得社交信任被破坏,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甚至有许多商家伪造交易订单,让消费者相信,使其上当购买商品,从而骗取金钱,空手套白狼,造成顾客损失,是消费者受到侵害。
三、微商的发展前景
从微商发展至今,微商从狂热风潮逐渐回归理性消费,其实就中目前的微商发展情况来说,微商每年的经济效益还是巨大的,同时它也解决了中国众多人口的就业问题,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也是不可忽视的,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便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微商的便捷性,独特性使其脱颖而出,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随着微商逐渐开始专业化,微商这一销售模式冲击着中国的传统销售模式,使中国的经济市场更加多元化。虽然微商的发展趋势还是很良好的,但并非十全十美,它存在的问题如果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最终会丧失消费者对它的信任,直至失去市场竞争力。中国人的智慧是无穷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充满无限可能。或许未来又会出现新的销售模式,微商如果固步自封,在未来可能再无市场。事物都是不断进步的,不断创新才能在市场上立足。
四、结语
微商的发展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进步,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超越了传统的销售模式,刺激了市场的运作,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社会科技的进步会促使各类消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然微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还是要尽快采取相应策略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形成健全体系。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中地。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微商的营销策略及发展前景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21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佩(1994.05-),女,江苏泰州人,本科,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参考文献:
[1]钱玉娟.微商风靡背后[J].中国经济信息,2014(21).
[2]王俊生.大数据时代微商监管的挑战和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4-12-13.
[3]张琳.微商元年[J].光彩,2015(03).
[4]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03).
关键词 观赏鱼市场 调查分析 重庆市
观赏鱼产业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应运而生。现代人想提高生活质量,免不了重视休闲生活品位,而观赏鱼养殖能够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1]作为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近年来,重庆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有关重庆地区的观赏鱼市场发展状况还未见报道。笔者于2016年6月至8月在重庆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随机选取46户观赏鱼商家作了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结果与分析如下:
一、观赏鱼种类和价位情况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重庆市各主城区都拥有自己的水族市场,并且商家销售的观赏品种分布情况,其中以淡水鱼品种为主(占93%),海水鱼品种极少(占7%)。在淡水鱼品种中,大部分为金鱼和锦鲤等,也包括鹦鹉鱼、孔雀鱼、地图鱼等上百种热带鱼品种。
调查显示,消费者对观赏鱼的喜爱因素主要在于外观与价格方面。市场销售的观赏鱼主要有:金鱼、锦鲤、锦鲫、鹦鹉鱼、孔雀鱼、地图鱼、罗汉、元宝、银龙鱼、金龙、接吻鱼、红绿灯(霓虹灯)、彩裙鱼、清道夫、剑尾鱼、蓝曼龙、黑裙鱼、斗鱼、虎鲨、皮球和玛丽鱼等。而消费者能接受的价格区间如图1所示,1元到10元的价格区间是大多数消费者最能接受的价位,而在此价位中的观赏鱼是体型较小的品种。
二、常见鱼病与鱼药种类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对于鱼病的了解不多,而商家对于鱼病的了解和防治都颇有研究。在调查中统计的常见鱼病及鱼药的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白点病、烂鳍病、水霉病在观赏鱼的养殖过程中出现比例均大于50%;其他鱼类疾病如: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云眼病、头洞病等均有出现。[2]
根据图3则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最多的鱼药制剂是万能药水,高达65%;其次则是白点治疗剂,达54%;然后是杀菌水,达50%;而水质稳定剂、消毒液、肠炎康均达到了24%,而硝化细菌水只达到了20%。从图2和图3则可以看出,白点病的出现率高,自然其对应的治疗药剂需求量也大。
三、观赏鱼配套产品种类及市场分析
调查发现,市场销售的观赏鱼配套产品包含:鱼食、鱼饰、鱼药、鱼缸、水族箱、水泵、水质清新剂、生化碳棉、恒温灯、空气压缩机等。涵盖相当丰富的产品,是观赏鱼市场中又一个拥有发展潜力的市场。
从调查中发现,鱼食与水草的市场比例分别占96%和91%,是观赏鱼市场中除观赏鱼以外最畅销的产品,主要原因在于鱼食是喂养观赏鱼的主要材料,而水草的更新快Q季快。其次是鱼药的比例(达89%),这可能与鱼病的发生频率有关。购买鱼缸与水族箱的比例分别是76%和70%,是属于潜力增长的市场比重。其他配套产品如水泵、灯、摆件也占有一部分的销售额。
四、商家进货、销售和宣传渠道分析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同类型的商家,其进货渠道也存在差异。对于批发市场的商家,进货主要由观赏鱼养殖场直接提供或由厂家供应,极少数商家还拥有自己的繁育基地,直接培育观赏鱼幼苗。然而,普通的零售商家则是自己去批发市场批发订购。调查中发现,78%的商家的观赏鱼来源于观赏鱼养殖场,57%的商家也从批发市场购买观赏鱼,所以观赏鱼养殖场对于观赏鱼市场来说是基石,有了观赏鱼养殖场,整个观赏鱼市场才会正常运转。
另外,商家的销售途径大致可分为:现场销售、送货上门、消费者订购、网上销售及其他销售模式。[3]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店铺都通过现场销售模式来进行交易,这是一种既传统又经典的营销模式。而只有52%的商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且只针对需求量大的客户。对于老客户来说,商家给予一定的订(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货方便,可以提前进行订购。最后,网上销售的营销模式仅有24%的商家实行,由于观赏鱼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网络销售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与难度,一时难以快速普及。
在调查中了解到商家的宣传方式有:顾客口碑、传单、广告及其他方法。调查中反映出91%的商家是靠顾客口碑进行宣传的,而广告与传单的宣传模式之和仅有20%,而其他类型的宣传方式达到了28%。从中可以看出在多种宣传模中运用顾客口碑进行宣传是大部分商家都会采取的一种主要途径。
五、周末与工作日的客流量分析
根据图4来看,周末的客流量较大,只有15%的商家在50人以下,28%的商家能达到50 ~ 100人的客流量,24%的商家能达到100 ~ 150人的客流量,13%的商家还能达到150 ~ 200人,更有20%的商家能达到200人以上;但工作日的客流量则不尽如人意,46%的商家客流量都在50人以下,17%的商家可以达到50 ~ 100人,也有22%的能达到100 ~ 150人,11%的商家能达到150 ~ 200人,仅有4%的商家可以达到200人以上。由此可见周末的客流量更为集中,而工作日的客流量更为分散。
六、总结与建议
第一,为了进一步维护当前观赏鱼市场的良好发展状况,建议商家在销售观赏鱼的同时,加强鱼病防治宣传。[4]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手册或传单等)对观赏鱼养殖的基本常识加强宣传,特别重视对于观赏鱼鱼病的防疫普及,引导消费者正确看待鱼病,并及时给予一定的技术帮助。
第二,在提升市场空间时,需要商家有足够的专业养殖知识储备,即提升经营主体素质。[5]以便应对销售-养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第三,观赏鱼商家、观赏鱼养殖场和观赏鱼协会可与高校专业人员加强联系,加强合作交流。[6]通过各种方式(如讲座、研讨会和产学研合作等)充分利用整合资源,培育新品种,加强鱼病防治,满足消费者对观赏鱼养殖不断提高的需求。
(作者单位为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作者简介:何璐璐(1992―),女,本科。李秀明,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鱼类生理生态和水产养殖。]
参考文献
[1] 柳丰.观赏鱼养殖的发展及对策研究[J].北京农业,2015(14):197.
[2] 宋迁红,赵永锋.观赏鱼产业现状介绍[J].科学养鱼,2013(5):009.
[3] 徐玉文,李秀丽,罗宇航.广州增城市观赏鱼销售模式探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4(15):299.
[4] 骆小年,刘刚,闫有利.我国观赏鱼种类概述与发展[J].水产科学,2015,34(9):58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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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打印与扫描市场 高级总监 王金城
2015年11月5日,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华贸中心新址隆重举办了“2015爱普生秋季媒体日”。本次媒体日是爱普生继今年苏州春季会之后的又一次盛会,沿用了春季会的主题“Innovating your future 创新你的未来”。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通过打通线上线下的闭环,实现经营模式的突破与转型,打印机领域的领导者爱普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爱普生从线上切入,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模式,激活了原有的线下服务站点,从而建立了从线上到线下的O2O闭环。与那些烧钱的O2O模式不同,爱普生几乎不需要多花一分钱,就实现了盘活线下资源、刺激销量增长的目的。它究竟是怎么做到的呢?这要从爱普生近年的产品革新说起。
爱普生自2012年正式推出墨仓式打印机后,极大降低了打印成本:一张A4纸,黑白打印仅需1分半,彩色仅需4分3。如此低廉的费用,让打印机不再仅是企业使用的奢侈品,千千万万的家庭用户也可以在家中打印照片、文件等。并且,爱普生还推出了“手机快乐印”App,用户通过手机直接连接打印机就可完成操作,并可以打印红包、手机壳、台历、春联等内容。而爱普生的销售模式也开始发生从2B到2C的转变。
在电商林立的时代,2C的销售模式如何突围?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打印与扫描市场高级总监王金城曾去电脑城考察,问经销商“销量如何”。对方回答说不是很好,客流都已涌到网上,只剩下一些曾经服务过的老客户还会直接找他。
“你会送货上门吗?收费吗?”王金城问。
经销商说会上门,但不好意思收费。
这给了王金城启发,如果爱普生对上门服务收费,客户会不会付费?
爱普生通过研究,发现互联网只可以解决用户找到产品的需求,但痛点是线下的安装、维修等服务。对于打印机或投影仪这样的IT产品,其安装过程较为复杂,一般的个人用户很难掌握,对于上门服务极有需求。
王金城意识到,将传统渠道与电商渠道相融合,打破现有的尴尬局面,让用户的利益最大化,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最需要思考的问题。
爱普生的O2O模式应运而生。
今年5月,爱普生开始低调试点O2O。首先,爱普生布局了天猫旗舰店,采取套餐模式销售产品,套餐中包括上门安装和维修服务,并且套餐价格比线下产品的价格略低。
“我们重新做了利益分配,传统的模式里,大部分利益交给分销渠道和物流商了。因为渠道太长,产品最终到了用户手里时,成本已经增加了很多!”王金城称。爱普生的网上销售切掉了分销等中间环节,这部分利益直接让利给消费者,因此这种O2O模式并不需要烧钱或补贴用户。
让出来的利益除了给消费者外,还分给了服务人员,使用户、厂商、渠道三者实现共赢。“对于爱普生来讲,利润、费用没有变化,但销售更顺畅了,用户体验也更好了。”王金城说。
目前,爱普生在全国除了自己的服务中心,还签约了一些线下服务站。这些O2O链条中的线下服务点已扩充到100余家。爱普生对服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确保安装服务标准化。
现在,用户网上下单后,爱普生的服务点就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用户还可以在网上购买包年的上门服务卡,维修人员可上门取送。这不仅激活了原有的服务中心,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北京潘家园眼镜城作为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眼镜批发市场之一,目前已达16000多家商铺,批发、、零售、加工,可谓无所不包,所呈现出的现象百态亦可见一斑。
在距离眼镜城不到200米的潘家园地铁口,一些眼镜推销员正在不断地向路人递着名片或者主动引路,口中介绍着:“验光配镜,厂家直销。”一眼望去,道路两旁是一座挨着一座的眼镜城,名镜苑、兆佳、劲松、洋华堂等招牌赫然醒目,给人一种琳琅满目又五花八门的感觉。
进入就近的一家眼镜城,走访一圈发现人流量并不多,稀稀拉拉的显得有些冷清。店员们多数无所事事,走在商铺过道,时不时能听到店里传出的拉客声。有商户告诉《中国连锁》记者,周末人流量比工作日能稍微多一些,但也不如以前了。
这似乎在验证着眼镜行业的不景气传言并非空穴来风。
被高成本吃掉的利润
小张是北京潘家园名镜苑眼睛城的一位商户,已经在京从事眼镜工作多年。
说起眼镜业的暴利,小张不胜唏嘘,“以前要说眼镜是暴利行业,可能还有几分合理,但现在不存在了,消费者经过货比三家心目中是明确有价位的,所以根本提不上价。”小张告诉《中国连锁》记者。
据了解,如今物价飞涨,大部分行业普遍提价,而眼镜的价格却并没有涨起多少,同样性价比的眼镜,六七年前的价格和现在相比,涨价幅度不大,有的甚至有些回落。随着价格越来越透明,加上竞争激烈,成本提高,使得眼镜的“暴利”空间明显被压低,毛利润已从40%逐年下降到10%,甚至到5%。
“‘暴利’的说法仅仅是简单地将出厂价格和最终零售价格进行对比,并没有将各种成本考虑进去,高涨的房租和流通环节中的层层加码才是推高一副眼镜价格的主要原因。”另一位从事眼镜行业20多年的商家表示。
不可置否,一副眼镜从出厂到终端消费者手上,有着较大程度的价格差。在以批发为主的潘家园国际眼镜城里面,同样一款眼镜的批发价格比零售商城要低十几到几十元不等,而在眼镜店里的价格比批发价更是高出好几个层次。
“比如在我们这里一款眼镜批发价是100元,零售价是180元,而眼镜店则要300元以上。”一位批发商说道。据记者了解到,批发商所说的此款眼镜在大型供货商那里的供货价格是35元。
眼镜和其他的快速消费品的销售渠道基本一致,成品从厂家出来之后,并不会直接转到消费者的手上,其中必定要经过经销商、批发商等多个环节。“人们传说的眼镜价格其实是一种片面的理解,眼镜的出厂价格直接和终端零售价格进行对比,但是往往就会忽略掉传统零售业都会有的多层批发商、经销商的销售体系,所以仅仅将一副眼镜的出厂价格和最终的售卖价格进行简单的比价并不全面。”上述批发商指出。
眼镜销售的门店或是铺面,一般大都选择在闹市区或是人流较多的区域,相应的房租或购置成本必然较高,加上不断上涨的人力成本,门店的装修成本,每个月运营的水电和宣传推广等费用,都在不断增大一副眼镜的销售成本。
徐先生在国际眼镜城经营着一家较偏僻的商铺,此商铺25平米左右,租金和各种税费、物业费用加在一起一年大概需要8万元,也就是说,每天的固定租金大概需220元,一天如果卖出10副眼镜,每副眼镜需要承担至少22元的房租,再加上人工费、水电费和应得利润,合并之后眼镜的价格之差也就无可厚非了。位置较好的地方的租金则还要更高一些。此商铺老板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每月的平均销售额还不到2万元,这说明,他平均每天并不能卖出10副眼镜(每副眼镜以100元批发价计算),其利润也就可想而知。
经过记者走访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商户和徐先生的境遇一样。
电商的冲击
销售下滑已是不一个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的竞争与分流,导致实体店客人减少。如果说传统眼镜的成本主要被门面租金、加盟费和人员工资占据,那么电商的参与则至少可以省去前两项的成本。可以预见,消费者终会接受网购处方眼镜这一业态,而且一旦形成,将对传统模式形成巨大冲击并不可逆转。
以市面上常见的隐形眼镜为例,线下实体店售价在300元,而在可得眼镜网的同品牌售价则能做到线下店的50%甚至更低。据了解,可得网配镜的价格多保持在200元左右,这一价格对于用户无疑吸引巨大,特别是其还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推出了30天免退换货服务。
如今,线下店的高成本已让线下眼镜行业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甚至是死循环:眼镜店为了保住成本必须提高价格,自然就成为了消费者概念里的“暴利”行业,眼镜变成了 “奢侈”品。作为消费者会觉得一副眼镜只有用上二三年才划算,从而减少了眼镜的购买频次,这反过来造成眼镜店销量无法上升,价格就只能居高不下。
电商的销售模式,可谓盘活了恶性死循环。因为低成本的销售模式,能加快用户的回购机率,当眼镜购买成本不再是负担,用户的使用率加快,商家的存活空间也就更大。
以零售为主的眼镜商城的不少商家已开始了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方式。名镜苑眼镜商城的一家商户刘先生表示,很看好互联网销售模式,现在线下实体店销量确实不景气,全靠线上养着线下。虽然眼镜线上销售模式还有一定的瓶颈,但重心已开始逐渐向线上转移。
一、商品零售业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式探讨
商品零售业其实就是通过货币交易的方式将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投放到市场上供消费者购买。零售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商品销售,例如进入百货商场设立专柜,百货商场货品种类繁多,客流量大且商场本身具有品牌形象,是零售业企业销售可以考虑的商品销售地点[2]。当然还有入驻超市、设立自营独立店面等都是商家可以进行的促销渠道。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销售也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如果企业能同时把握好现实生活销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两种方法,那么企业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占领市场份额,分得较大的蛋糕。除了要经营好销售渠道外,促销方式的选择也是商品零售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因为促销是直面消费者的一种销售模式,在广大的促销范围区域内,能让消费者快速记住所销售的商品,当购买者认为商品的性价比高时,就会形成一种品牌购买习惯。这样有助于巩固长期顾客,保证企业的收入水平。
二、常见促销方式和赋税利润的探讨
(一)保健食品公司常见销售渠道和促销方式
保健食品公司的销售对象具有特殊性,它们主要面向具有特定需求的顾客。例如有礼赠需求的、注重养生的中高端客户等,这些需求决定了保健食品销售需要采取多种手段的销售模式来扩大企业的销售水平。首先,最常见的销售促销模式就是在商场或者大型超市设立专柜,通过这样的模式占取超市人流量大这一优势可以扩大销售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此项产品。其次,对于保健食品而言最重要的是品牌效应,为了让顾客在众多琳琅满目的保健食品中选中自己公司的产品,并成为再次购买者,最重要的是将品牌形象宣传到位,因此开设自营独立店面的形式是最好的方式选择[3]。再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高,人们对于网路的使用度也相应的提高。所以通过网络形式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将给企业带来更大范围的顾客人群。最后,在进行这些销售方法中,也不能忽视了最传统的电视购物销售,虽然目前用电脑的人群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具有较大购买力的中老年群体来说,电视仍是不可缺少的生活娱乐必需品,同时这样的人群对于保健品占有更大的需求份额,因此,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中不能忽视了电视购物销售的重要作用。这些销售渠道经常会用到不同的促销方式,例如电视购物更多的是进行捆绑销售,例如买保健品套装礼盒赠送珍贵西洋参一枝。而网络和商场专柜通常用到满减促销以下就通过不同销售渠道的不同促销方式进行税收对比,进行促销方案的优化。
(二)相对应的促销方式的赋税和利润研究
1.涉及返现活动的税值计算。返现促销活动一般更多的用于网络销售中,下面以一返现活动的促销进行税收计算。假设某保健品公司具有天猫旗舰店,为了迎接世界健康日的到来进行“买2000返400”的活动2000元的商品实际进购价格为700元。由于赠送的现金不能在睡前进行扣除,所以对于返现的税收计算首先计算增值税:2000÷(1+17%)×17%-700÷(1+17%)×17%=188.9(元)。其次再计算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8.9×(7%+3%)=18.9(元)。之后再计算所得税:{2000÷(1+17%)-700÷(1+17%)-18.9}×33%=360.43(元)。最后计算税后净利润:(1600-700)÷(1+17%)-360.43=408.8(元)以上所描述的只是一般情况下的税负计算方法,与实际情况下的税负计算还是有许多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负计算中应切实考虑自身的销售方式和预估销售额度,以便更好的测算。
2.涉及打折销售中的税值计算。入驻超市或自营店的保健食品销售最常见的就是打折销售,打折销售是最直观的促销方式。假设某保健品超市专柜实行打折销售,商品的销售原价为2000元,进行8折折扣作为促销手段,则实际销售额为1600元。折扣促销的税收计算方法为:增值税1600÷(1+17%)×17%-700÷(1+17%)×17%=130.77(元)。其次再计算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30.77×(7%+3%)=13.08(元)。之后再计算所得税:{1600÷(1+17%)-700÷(1+17%)-13.08}×33%=249.29(元)。最后计算税后净利润:(1600-700)÷(1+17%)-249.2=520.03(元)由于打折销售有其特殊性,因此应依据法律法规按打折后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发票上重点标注出商品原价和折扣额度。
3.涉及捆绑促销中的税值计算。捆绑销售不像买物赠物促销要额外的计算所赠送商品的销项税,捆绑销售可直接计算税负。捆绑方式的促销经常出现在电视购物中,能让客户直观的看到商品所附赠的价值[4]。假设某保健品在电视购物活动中为了促进消费,将价值2000元的商品同价值400元的附赠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此项促销税法中明确指出赠送的商品要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其商品具体税收计算如下:增值税2400÷(1+17%)×17%-700÷(1+17%)×17%=247.0(元)。其次再计算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47.0×(7%+3%)=24.7(元)。之后再计算所得税:{2400÷(1+17%)-700÷(1+17%)-24.7}×33%=471.3(元)。最后计算税后净利润:(2400-700)÷(1+17%)-471.3=981.69(元)
通过上面几种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企业在同样的基数下进行税值计算时这三种方式的缴税额度和获得的;利润都不相同,并且有很大的差异性。通过比较,返现活动
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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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在我国开始起步于2000年,经过短短数十年的发展,它已成为我国寿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但在银行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长并整体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的同时,从2004年开始,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却出现多次大幅波动的现象(见表1)。显然,这种起伏波动加剧了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对于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有不利影响。另外,目前我国银行保险采取的是松散的协议销售模式,而且“多对多”的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合作基础十分薄弱。为了争夺销售渠道,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之间竞相提高手续费,甚至向银行柜员提供劳务费而不入银行大账等现象,使得商业贿赂的空间由此滋生。这种寻租行为严重削弱银保产品的成本优势,尽管保费收入不断增长,但利润空间却不断缩小,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被迫退出银保市场,进而造成市场大起大落。
二、银行保险改革与创新的金融支持
银行保险虽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在借鉴了许多国外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后,我国已经逐步开始在传统的模式上开始了改革和创新的探索。银保模式按照金融一体化程度从低到高可以分为协议合作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建模式和金融集团模式三种,在提高我国总保费收入以及对国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方面,以上三种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以协议合作模式为主导
从银行保险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出现开始,协议合作模式便是充当着先行者的角色。2003年后,随着监管政策的放松,“多对多”的协议销售模式成为国内银保模式的主流。我国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和几乎所有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其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着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
(二)银行保险共建模式得到深化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催生了银行保险的资本联姻,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展开更深层次的共建合作。当年,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为银保双方的股权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200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又就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达成协议,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一时间,掀起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持股的热情,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以收购形式进入彼此的浪潮席卷而来。股权合作虽使银保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迈出了第一步,但是较长的磨合周期和成本以及文化、经营理念差异都会使成本显著增加,这一模式要走的更远,还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层探讨。
(三)金融集团模式逐步兴起
金融集团这一模式在欧洲和北美的保险市场广为采纳,这与当地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可分割,尤其是在欧洲大陆,高度一体化的银行保险公司具有高水平的相互承诺,是最常见的银保合作形式。目前,中国的一些金融集团已经开始将银保合作向纵深推进。比如备受关注的“平深恋”,得到业界的高度重视。
三、改善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的对策建议
由于起步晚,发展快,我国银行保险已陷入瓶颈,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科学监管,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管措施还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阶段,那种政策不断、对策不断的畸形监管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寻找政策漏洞求发展的状态,然而,健康持续的发展需要的是具有长远意义的监管政策,这对银监会和保监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法律法规,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环境。
(二)完善自身,加快保险业成长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空间是巨大的,主要表现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潜力巨大,但保险深度与密度处于较低水平,未来对保险呈现出不可估量的需求强度,这决定了我国保险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因此,保险业应当从自身找原因,提高产品研发能力,积极拓展保险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改善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塑造优良的企业形象和高质量的信誉。
从积极方面看,适当比例的应收账款可以扩大施工企业销售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尽管现销可以立刻回笼资金,避免呆账、坏账的发生,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施工企业通过赊销方式来提高招标方与之合作的积极性,进而扩大销售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施工企业对资信状况良好的老客户进行信用销售,可以帮其渡过难关,增进两者间的感情,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增强施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从消极方面看,过多的应收账款使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减缓,非生产环节占用过多的流动资金,导致资金短缺,加大了施工企业经营风险,而流动资金短缺反过来会增加其自身的筹资成本,以及材料采购的赊账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应收账款的收回金额和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时间越长,风险越大,但施工企业却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费用。此外,在信用销售模式下,施工企业实现了账面上的盈利,其实质上则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容易蒙蔽决策者的视线,造成决策失误。
二、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存问题
(一)施工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施工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为了维持或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不顾自身流动资金需求,盲目垫资施工,风险防范意识差。在投标前,他们既没有对建设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又没有对后期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进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根据建设单位实际付款情况,对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尽管这样能产生较高的账面利润,但大量流动资金被无偿占用,易导致施工企业自身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财务风险等。
(二)忽视对应收账款源头的管理
施工企业往往容易忽略对应收账款源头的控制和管理,为日后款项的回收埋下隐患。目前,多数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在没有掌握建设单位资信状况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并采用信用销售模式。他们对建设单位的偿债能力不了解,也没有要求建设单位做足抵押,对其实际财务状况更是知之甚少,事前控制严重缺乏,在源头上未能对做好控制和管理,以致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加大,期限不断延长,导致呆账、坏账比率居高不下。
(三)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考核制度不完善
施工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必然要将各项指标与部门、个人的业绩考核相挂钩,包括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等,以致施工企业管理层只重视眼前利益,片面追求账面盈利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忽视了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尽管企业形成了应收账款考核制度,但制度仍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有章不循,业绩考核更是随意而为,使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的执行力较差。考核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无法及时暴露应收账款隐藏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的清收策略和方法有待创新
目前,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方法落后,清收手段显得乏力与被动,清收效果不佳。一方面,施工企业未安排专人进行应收账款的跟踪与催收,催收人员多为财会人员,且催收方法单一,多为电话催收,催收未果则不再过问,导致催收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施工企业未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也约定违约责任,但遇到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则未能利用不安抗辩权采取停工的措施。
三、加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意识
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前,要合理评价建设单位经营状况,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销售模式。同时,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此外,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对应收账款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力争快速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周转顺畅。通过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核查,及时调整建设单位的信用销售策略,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则要采取积极的催收方式。
(二)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信管理
施工企业应综合分析建设单位的“5C”情况,通过对建设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着重查看与客户的历史往来记录,综合分析建设单位的偿债能力、债务履行意愿、赊销抵押、财务状况、还款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而确定建设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当然,建设单位的信用等级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审核,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信用等级的调整。在结算时,对信用状况一直良好的客户应予以适当宽松的赊销政策;反之,则应采用现金交易等结算方式。
(三)健全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考核机制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激励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到一切按规章执行,实现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部门,由其定期收集、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以便管理层及时、全面掌握企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变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完善的考核机制离不开有效的激励措施,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应收账款催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催收指标的设定要合理,并与催收部门、人员的收入相挂钩,做到有奖必有罚,进而降低应收账款余额。
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税务改革工作引起重视,在企业销售的财务活动中,从增值税分摊方法、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产品库存损耗等角度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有效方法
随着税务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税务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前,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开始了全面实施的阶段,而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保证企业在营改增后能够获得更大的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关键。在销售方面,企业要充分结合目前我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财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分别从增值税分摊方法角度,企业销售方式角度以及产品库存损耗角度讨论企业销售开展税务筹划的方法,希望为我国企业税务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
一、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为了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加强税务工作。当前,我国推出了较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要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从而抓住税收优惠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推行的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的项目和非应税的项目,而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1]。同时,在目前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增值税征收的特点,科学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可以将增值税的税金进行分摊,分摊的目的是让企业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得到更多的税金分摊,从而减少相应的应税业务税款。同时,在企业销售业务中,对与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销售业务,企业要减少其增值税税金分摊,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得这些业务多缴税,并通过先征后返的政策,在缴税后得到政府的财政返还。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管理进项税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将当月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的分摊,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的收入以及没有享受政策销售收入;②企业依照当月月末的各产品的成本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来划分进项税;③企业将当月产品的实物数量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依照当月月末产品的数量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配。
二、从企业销售方式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在税务改革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企业销售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本文主要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一)企业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而在送货的过程中,企业采取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的效果。当前,企业采用的主要产品运输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运用自身的车队进行产品的运输,企业将产品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以代垫运费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运输[2]。其中,对于企业采用自身车队方式进行产品运输的方式来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采用自身车队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方式,相应产生的费用是一种价外费,需要和产品的销售额仪器来计算增值税。对于将产品委托给专业运输公司的销售模式来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产品在成功销售后,要将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来说,主要指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运输公司将开具专业的运输发票给购买单位,或者是销售企业将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单交给购买方,并由购买单位进行代垫。对于采用代垫送货模式的销售行为来说,产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计入到销售额中的,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到价外费用中,也不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下面通过简单的举例来说明三种销售方式对增值税征收税额的影响。某超市在201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总额达到了1000万,超市不含税的进货价格为800万,在销售过程中,支付不含税的运输费用约为40万,如果采用三种不同的送货方式,得到的纳税金额如下。
(二)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折扣销售也是企业采用个较多的销售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两种。在实物折扣方式中,对于采用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行为,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和销售额,那么折扣后的金额将作为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开在两行发表上,那么折扣产品将不能按照折扣额进行计算。对于将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的销售行为来说,按照规定赠送商品可以算入到销售额中,但需要按照“以赠送他人”的条例规定进行征税工作。对于以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来说,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销售方法来刺激购买方偿还贷款。通常认为,该方式产生的销售费用属于理财费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要扣除相应的销售折扣,企业要将销售额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另外,企业为了减小税收负担,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在目前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企业的赊购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分期和现金折扣销售两种方式还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两者的义务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注意[3]。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时,都是以合同规定的日期作为收款日期,而对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客户手中不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分期销售行为来说,能够有效的降低延迟纳税和垫付税款的情况,对于节约成本也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签订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来说,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签订的合约对购买方进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合同中加入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加入超过还款日期后的惩罚条款。通常来说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在10天内,要支付固定的少量违约金,而如果超过10天可以按照2%追加违约金,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要按照3%来追加违约金。这种方式有效的督促了购买方能够尽早还款,同时,还可以将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三)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委托代销方式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续费代销方式,该方式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二是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缴纳货款。企业在选择具体的代销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税后筹划的合理性。
三、从计算产品库存损耗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经常要产生非正常的产品损失,而计算产品库存的损耗工作对于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产品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计算管理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发生存货损耗后,没有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那么通常要受到税务罚款。因此,企业要对相应的计算库存损耗工作引起重视,要对库存损失进行及时处理,最终避免税务风险。目前,针对库存损失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存货报废和存货贱卖两种方法。通常情况,存货贱卖税收筹划方法具有更好的合理性。
四、结束语
在企业销售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节省企业的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正处在税务改革的转型期,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税务改革工作引起重视,在企业销售的财务活动中,从增值税分摊方法、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产品库存损耗等角度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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