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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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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

第1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第2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3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铁路水电增值税 增收节支 纳税筹划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及相应处理方法

(一)铁路水电涉税业务税收筹划过程

铁路水电统一由供电段管理,供电段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水电价格购入水电,供给各个铁路单位、家属、路外等使用,供铁路运输部门的生产、生活服务。铁路供水电站段非法人,在当地办理纳税登记较为困难。2006年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1500多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可仍旧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需60多万元,供路外电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一年能节税20多万。经研究论证,认为我段改为一般纳税人,不但能解决站段纳税不规范的问题,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单位与市、省国税局领导多次接触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等方面依照流转税具体明文规定,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我单位自拿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及时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计财科在业务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给各供电局供水公司发关于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以及附上单位基本资料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复印件,要求对方单位从本月起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确保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个月中,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共节约税款 17.70万元。

(二)相应账务处理的变更

我单位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月按供水电收入(不含税)乘以4%计算缴纳增值税。涉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除设置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外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贷方余额,表明有增值税要交,这时要做转帐。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月末时如果是借方余额,表明有进项税留抵,就不用结转,月末结出借方余额,下月备抵。

铁路供水业务的购销核算:

所供水分为从自来水公司购买的水和自扬水。外购水按6%简易征收,自扬水不纳税(依照国税发【1993】154号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994】财税字第01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损失问题

供电对外销售的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

非正常损失*供路外电量/总供电量*电平均售价/1.17*0.17

二、纳税筹划的优势及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优势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基本按照我单位税收筹划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时间就为我段节约了税款近20万元,而且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还有一些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筹划目的的特殊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筹划失败的风险极难避免。另外,必须加强各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节约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三)坚持依法筹划,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可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坚持依法筹划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法规、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认识,这需要加强对企业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筹划方案最好能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税收优惠,又保持与国家立法和宏观经济意图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

三、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铁路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铁路税收筹划的发展。铁路企业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 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铁路企业应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必将推动税收筹划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公平 中小企业

一、现代税制建设一般原则

1、效率

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政府通过税制在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使不同的扭曲造成的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无谓损失最小,即“税收中性”;二是制度效率:税收费用最小化。

2、公平

税收学经典意义上的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同等对待同样的人,即征税前后,纳税人的福利不变,实际难以实现。纵向公平要求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分类指标有纳税能力、经济福利水平和获得公共服务水平。

二、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营改增没有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实则将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实质仍旧是营业税。因为中小企业面临的名目繁多的杂税费,“逃税化生存”成为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为此,国税发[2005]150号指出: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压低价格供货;利润率下降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沉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变动不大、征管水平大幅提高导致税源激增(连年超过GDP增速)、税负重的重大原因。

1、中小企业的“逃税化生存”

企业和个人的税负重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由于增值税的税负可以转嫁,其最终负税人仍然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大范围地引进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相应降低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使纳税人的税负不致过重。在如今收入差距问题严峻下,增值税的出台不利于社会稳定,进一步而言,营改增的实行要建立在配套税制相协调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未得到缓解就开展营改增,收入差距等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策必将流产或失效。同时,营改增的试点,将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变为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增值税,结果就是国家清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原来“逃税化生存”的中小企业无法继续“逃税化生存”,面临倒闭境况,大量中小企业的消失必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

如此分析,并不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而是强调:制度影响和改变行为,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要考虑其背后的实施背景和环境,如果条件不具备,只是在结构性减税的号召下提出营改增,不免是政府近视行为的表现(近视偏好Ainslie & Haslam(1992)提出的,指时间偏好的近视,即贴现率随时间呈递减趋势)、也是偏好形式完美的表现(McCaffery & Slemrod(2006)指出,形式要素使得政治活动重形式轻实质、财政结果具有不稳定性、社会的真实财富和福利水平会由此下降)。

2、税收战略的缺失

狭义的税收管理主要指税收征管活动,包括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法律救济等。税收战略管理框架体系构建包括税收战略的层次性、税收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公共税收)、税制发展战略的选择(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保护和鼓励)、税收征管战略的选择(管理服务型征管)。

我认为在这个体系中,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是我国当前税收战略缺失的重点表现。以美国为例,其税务系统以“执法、服务”为税收目标,其结果就是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最佳搭配,以征税成本最小化获得税收最大化,实现高度纳税遵从和纳税自觉。而纳税自觉度直接关系公共品的供给,进而应该社会福利水平。德国经济学家Güth & Schmittberger and Schwarz于1982年首次进行了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结果显示,公平心理是左右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即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得失,还关注他人的得失,从而感知社会是否公平。Falkinger(1995)的研究发现,如果政府没有恰当地提供公共品,比如存在缺位或越位,人们会感到财政支出的不公平,从而降低税收遵从程度。相反,如果人们认为政府提供了正确的公共品,就会感到财税制度和财税程序的公平性,他们愿意支持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应该先改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加强制度建设,进而开展有序的改革,如果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纳税者纳税意识减小甚至恶化纳税人生存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必定是有问题的。正如税收专家卡路斯.西尔瓦尼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国际社会对中小企业的税制设计

1、欧盟

5%低税率:适用于具有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体育文化、交通。1999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1999∕85∕EC号指南规定实行低税率的试点行业必须满足4个要求:劳动密集型、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不太可能扭曲市场竞争、行业价格弹性很高。

各国经申请最多只能在以下5个行业:小规模修理修配,如自行车、鞋、服装、家用布艺;私人住宅翻修装潢;门窗玻璃清洗;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中选择一个或最多两个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点,税率最低5%。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3月10日,欧盟27个成员国财政部长在布鲁塞尔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根据各自情况削减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

2、德国

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闭店法》,其中要求大型超市必须在下午5点前关门。目的在于保护创造最大就业量的中小商店的正常运营。失业率的下降带来了社会救济补贴额的骤减,减少财政压力。

3、香港

香港地区的税收政策,其特点是税收政策会考虑未来5年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盈余程度,综合考核以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与谨慎性。

由此可见,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意义深远,低税负更能提升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进而改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营改增”的历史使命[J].涉外税务,2013,(01).

第5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1“营改增”政策影响下的高校税务管理问题

1.1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颁布并实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质使得其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即非经济性质的企业,也非国家事业单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对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本着从简会计核算、减轻税负的视角,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高校应作为公益二级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使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不利影响,加大了高校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1.2高校财务成本核算难点

一般而言,高校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规模性的经营成本与分散性的经营成本,规模性的包括高校建设、薪酬、水电等,而分散性的成本主要包括为顺利开展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分散式的采购,尤其是科研、课题等活动的采购,多以课题组自行采购为主,采购金额不一,采购方式零散,正常情况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高校难以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对非免税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就难以达到营改增为产业链完整抵扣的目的。此外,水电费在教学、科研中的分摊也必须考虑到非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如此精细的会计核算对高校财务会计而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1.3高校收入性质对应票据问题

一般而言,高校的日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不征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个方面。营改增之后,高校的税收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因此用于纵向科研的经费比不开具谁无票据。高校的各项收入中既有非税收项目,亦有税收项目,这给高校税务管理带来的困难。此外,在高校的税收项目范围,不同的收入来源、性质等对应的票据不同,这也加大了高校财务核算的难度。比如高校的横向科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校房屋租赁需开具地税通用发票,包括5%的营业税附加及12%的房产税;国家强制意外的培训费使用营业税发票;而高校学报、期刊杂志等版面费的收入则使用增值税发票。

2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税务管理对策与建议

2.1采取合理措施应对增值纳税人资格的变化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开放性,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具备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正确选择合适的纳税资格认定,尽量以降低高校税负为目的来确定纳税资格。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资格,但两种资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言,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能够实现部分科研经费抵扣,合理的税务核算方法能够使高校税负更低,有利于高校的科研进行,但同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应的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繁琐。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大的优势是相关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化不大,并且高校的税负也低。但同时对于部分科研收入而言,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利于学校横向科研的扩大,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2.2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经过前面分析可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这使得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高校一但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在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高校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规模、税务管理工作、会计管理工作等要素合理确定纳税人资格。

2.3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降低高校税负

第6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控收款机 进项税额 抵扣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4月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1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 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 

第7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该文对该现象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析,并随后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策略,从而为真正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的精神献上一己之力。

一、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

(一)税收负担及经营成本增加是其客观原因

众所周知,降低成本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直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孜孜以求的目标,尤其是对一些规模偏小、利润空间很有限从事加工业的个体经营业户来说,此点表现得尤为明显。那么,这类业户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后,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呢?为直观地认清这个问题,笔者现以海安县某拼线加工厂的经营数据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说明。

背景资料:某拼线加工厂,从事21D纱产品的拼线加工业务, 一天24小时能加工线品240公斤,需发生含税加工费475.2元(加工费1980元/吨),耗用含税电费170元,假设全年发生含税加工费500000元,则耗用的电费500000/475.2*170=178872.05元。

(1)小规模纳税人身份:500000/1.03*3%=14563.11元,税负为征收率3%;

(2)一般纳税人身份:(500000-178872.05)/1.17*17%=46659.62元 ,税负率10.92%。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32096.51元(46659.62-14563.11)。

另外, 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有:1、两名会计人员工资一般不低于14400元/年;2、金税卡、网上申报、网上认证、金税工程服务费及电脑折旧等费用一年至少1200元。

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从事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及成本明显增加,这样他们在达标后不愿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理解了。

(二)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差是其现实原因

个体工商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小,聘用员工人数不多,且其业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会计及税收知识匮乏。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求若仅仅在于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只需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等账表,这个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个体业户而言,还是可以接受的。而一般纳税人则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并要配备两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算。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无核算能力且不愿支付较高工资费用去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很难达到。

(三)税收政策及管理方面本身存在不足

目前个体工商户达标后,在不愿申办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采取的对策一般是先申请注销原登记,再以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成立新的登记,从而规避税务机关作出的年销售额达标后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的硬性规定。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做法并无违反之处,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及很好的办法去应对,从而使得大部分达到标准又不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有漏洞可钻。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连续12个月内个体工业销售额50万、个体商业销售额80万的标准,这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很容易达到。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不升反降,就进一步加剧了个体工商户不愿申办、频繁注销新办的现象。

二、促进达标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对策

(一)税收政策本身需进一步完善。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将工业修改为50 万元,其它行业为80 万元,这对于目前个体加工业户占比较高的现状而言,提高了纳税人的税负成本。笔者建议现行政策可修改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50万元至100万元;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80万元至180万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申办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100万元以上;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180万元以上,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当然,对于以自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能够做大做强。现行政策下,税务部门应积极引导其改善经营管理,协助其申办为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核算能力。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0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它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它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经笔者调查,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普遍不到位,即使建账,也未达到文件规定的要求。建议税收管理员加强对该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引导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建账。这样有利于他们提高建账意识,增强经济核算能力,以便于将来达标申办一般纳税人后,适应一般纳税人建账核算的要求。

(三)加强沟通,强化税务部门服务职能。尽管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转为一般纳税人多数是基于税负增加及管理困难,但也不乏有些个体工商户不想转的原因是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没有更高的认识,对“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理念也没有很好的理解。因此,税收管理员要在工作中多注重交流沟通,及时了解达标个体户的想法,寻求好的切入点进行税收法律及政策的解释、宣传和辅导,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化解政策矛盾,避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工作中要多注意方式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向上级反馈纳税人的心声,消除纳税人不愿转任定的顾虑。在贯彻执行政策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积极营造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和谐美好的氛围。

第8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一)庆阳传统工艺业发展现状

庆阳地处甘肃的最东端,历史文化悠久。传统工艺丰富多彩,逐渐自发地形成一个行业。庆阳的传统工艺种类丰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如刺绣、香包、剪纸、皮影、糖人等,其中刺绣、香包和皮影,闻名于全国各地,产业规模初步形成。传统工艺品销路扩大。香包、刺绣形成了生产基地,产品远销国内外,涉及东亚、西亚、北美、西欧等地,年收入达上亿美元,打开了国外市场。衍生品增多,行业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如以皮影为模板引申出多种富有特色的雕刻绘画工艺,以及衍生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工艺品。

(二)庆阳传统工艺业财税政策的运行状况

1.从财政方面来看为了促进传统工艺业的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和促进文化产业开发的意见》《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发展,建设特色文化大市的意见》等文件,从机制上放活、政策上放宽、利益上保障,为民俗文化产业开发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对于财政列支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逐年在扩大,比重不断上升,财政支持力度在逐年上升,但是对于促进传统工艺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却很少,仅占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同时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相应的财政政策未能达到想要的效果,有些政策适得其反。

2.从税收方面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增加,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自从城镇化发展以来,庆阳市传统工艺业发展呈下降趋势。为了改善这种现象,政府也相继实行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是,在政府发展当地的税收政策中,大多数只是分布于政府的文件中,不完整且没有执行。政府主要关注的是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很难查询到与促进传统工艺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庆阳传统工艺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财政角度分析

1.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根据数据显示,2014年庆阳全市财政支出为185.7321亿元,而对于传统工艺业的支出仅有0.02%。从2011年到2014年庆阳市政府财政支出呈现上升趋势,而且上升增长相对较快,但公共财政支出支持传统工艺业的力度非常弱。

2.资金的使用效率低

(1)支出与收益不能成正比庆阳市关于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从2010年的1000万增加到2013年的6000万,赋税从2010年的7.8%到2013年的8.5%,只呈现出0.7%的增长。虽然支出呈现出了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但是最后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对于财政部用于传统工艺业发展的资金不能够合理地运用,浪费严重。一是相关部门认识不清,对一些没有发展潜力的传统工艺进行大量的拨款,而对于“潜力股”却视而不见;二是对于资金的使用分配不合理,例如对购买原材料与其发展源头相关的一些生产资料支持较少,而相关的管理人员却相对较多,造成财政负担;三是责任不明确,各个部门对于各自应担负的责任不明确且不相互委托,造成“应管而未管,不该管而过分管之的现象”,[2]工作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增大,浪费比较严重。

3.传统工艺业的投资基金少传统工艺业的投资基金是指由传统工艺人员或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专门设立的一种用于投资传统工艺业发展的资金。目前,庆阳的传统工艺业发展基础薄弱,人员配备素质不高,不被一些企业和个人所看好,没有投资传统工艺业发展的动力。传统工艺业投资基金的主体就只有政府部门这单一力量和少数的民营企业,造成了“投资基金少”的现象。

(二)从税收角度分析

1.传统工艺业税制管理体系不完善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款的征收与管理难度大。在我国,传统工艺业行业不论规模大小,全部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对于税收征管部门来说,税款的征收难度非常大。对于庆阳这种欠发达地区,税收管理系统不是很完善,对征管部门来说税款征收存在一定的盲区。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会计从业人员不按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另外,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很少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这也是造成少缴税的一个重要因素。

(2)行业经营业务的交易比较随意,造成税务监管困难。庆阳的传统工艺业主要以丝、麻、棉、布为主要原材料,价格比其他行业的原材料低,交易时采用现金即可完成,这种经营模式给税务部门在对税款的计量和征收环节增大了难度,征收效率低。

(3)现行相关税制限制对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严格的标准,使不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传统工艺从原材料购进到生产加工再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比较繁琐,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例如原材料购进,当一般纳税人购进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利的企业的货物时,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实际的负税率达到17%,没有进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造成企业税前所得虚高,使最终得企业所得税税负也比较高。此时会出现多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愿再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其他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进行交易,使它们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冲击。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缩小生产规模避免成为一般纳税人,重新注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承受3%的税率。这一缩小规模的现象,限制了传统工艺业的发展壮大。

(4)从事该行业的个体数量多,管理难度大。香包、刺绣行业的个体经营数量多,市政府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并且还组织成立了商会和协会,但大量从业人员的存在,在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下,限制了该部门的管理强度。

2.税收政策针对性较弱税收优惠政策分散,缺乏完整的体系,且税收政策边界模糊。针对传统工艺业的现状很难界定。纵观我国相关促进传统工艺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并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促进民间传统工艺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庆阳市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传统工艺,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香包和刺绣。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小、轻、杂,这些特点使得该产业的发展并不需要多么专业的设备,妇女坐在家中便可以完成,这些小经济不易被发觉且往往被忽视。其次,该产业的准入门槛低,产业人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税收政策的实施针对性很弱,达不到预期想要的效果。

3.增值税改革步伐迟缓

(1)原材料占比较小、发票取得困难、部分企业税负较高。针对这类现象的出现,目前还没有明确公布的改革措施。首先,原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进项税也比较少。然而加工环节的复杂性,产品附加值高,所产生的增值税也高。其次,原材料大多来自无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山区的农民及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多数无法取得正式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最后,传统工艺业是一种靠人力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大多数加工企业都以农村为生产基地,其加工费用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使税收负担转移到一般纳税人身上。[4]针对增值税的这种情况,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像刺绣与香包等这些传统工艺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多以个体工商户为主,销售对象零散。销售对象比较杂,其固定客源比较少。造成了从事该行业的个人企业单位收入偏低,有的甚至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销售量低,出现进项无法抵扣的情况时有发生。

(3)传统工艺业的经营规模小,售价波动大,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传统工艺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价格的不确定性强,购买者几乎不索要专用发票。生产者在购买原材料环节无法取得专票,当生产销售规模达到国家标准后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这就意味着该企业税收负担会加重,为了避税,企业可能会采取缩小生产规模的办法来减少税负。

4.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几乎没有提及传统工艺业,这对传统工艺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税法有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也就是说,传统工艺业只有在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下才可能享受到20%这个比较低的税率。这与国外相比,我国发展传统工艺业的企业负税较高。总而言之,针对传统工艺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很不完整。

三、促进庆阳地区传统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从财政角度促进庆阳传统工艺业发展

政府财政支持传统工艺业的发展,是最有力的保障,解决了资金筹集等制约瓶颈,将会使其发展充满活力。

1.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政府重视传统工艺业的发展,除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以外,更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首先是努力发展本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就能更好地利用财政政策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其次是利用银行贷款,尤其是政策银行的贷款,大力发展传统工艺业。

2.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资金的使用环节,充分考虑到原材料的购买、商品的流通以及产品的最终使用各个环节。各部门明确责任,做到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时间效益的浪费。在促进传统工艺业的发展中应当着重发展优势工艺以带动其他传统工艺的发展。在我们的工作中应当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的情况下优先发展经济效益较好的产业。

3.鼓励传统工艺业投资基金目前,庆阳的传统工艺业投资基金非常少,政府应当起带头的作用,为传统工艺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是合理使用投资基金的“三大法宝”,其实质就是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管理,分散投资基金的风险,以确保基金安全,然后按照投资基金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运作,从而做到有效监督和有效管理。

4.优化传统工艺业融资环境融资环境的好坏对于一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传统手工艺行业在所有的行业中处于劣势地位,它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优化传统工艺业的融资环境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应当拓宽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公共交流平台相关信息,促进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其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积极促进传统工艺业的发展,扩大对其发展的财政投入,鼓励创新研究,提高该产业的市场占有份额。

(二)从税收角度促进庆阳传统工艺业发展

1.健全传统工艺业税收管理体制促进传统工艺体制是一个系统、综合性的工程,在税收体制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传统工艺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对比较分散的产业,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应当设立准入申报制度,对各类纳税人分类管理,例如实行“不申报不减免税”的政策。第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政府应当对纳税人加强思想教育,以减少税收征管难度。第三,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税务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务工作的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健全传统工艺业税收体系。第四,提高税收的征管效能。增值税的改革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使税收活动简便易行,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2.增强税收政策针对性传统工艺业的发展个体多种多样,准入门槛低,所需原材料种类繁多。当前我国对于传统工艺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太过笼统,针对性不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对于容易区分且易征收的制定固定的征收税率和相应的减税和免税税率、补贴金额等;对于不容易区分且税源不明显的物品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成品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和减免税政策。

3.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个体户和企业改征增值税,简化征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便利原则”,对于一些发票取得困难,生产规模小,销售数量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产品数量评估抵税和征收。这样既可以方便经营者,又可以使税务征收管理部门降低征管成本,使双方达到共赢。对于难以计价的应税物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以适应促进传统工艺业发展的需要。

第9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设立时,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税负,获得税收收益。纳税筹划能体现出企业独立自主的权利,同时这也体现了企业对于社会所赋予权利的运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并且纳税筹划也同时被运用到了企业的经营当中,已经成为了能够有效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手段。

一、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全局性原则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综合工作,企业的成本支出除了税收以外,还可能由采购成本、固定资产投人、人力支出等其他多个方面构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先分析了解企业自身的情况,考虑对全局的影响,不应顾此失彼。

(二)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所有的纳税筹划活动都应在符合税收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也是纳税筹划与避税、偷漏税等行为的本质区别。税务部门对避税、偷漏税行为是绝不容许和坚决打击的,而对合理的纳税筹划通常是鼓励的。

(三)事先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活动应在企业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做好。通常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时其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税种、税率、纳税金额、纳税时间等也随之确定,此时再做纳税筹划已毫无意义。

二、企业设立时纳税身份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原理

企业税收立法中,对不同纳税人界定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征税对象和范围、适用税率、纳税计算方法等可能不同,从而导致税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有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还有法人制公司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区分。所得税对此类纳税人给出了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和税率,针对不同政策,不同纳税人会产生税负差异,这就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了设立时通过确定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增值税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它们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不同,这就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身份认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筹划思路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20%,造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首先得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条件。

对于法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组织时,选择设立法人企业,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还要对分配的股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则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这样看,选择设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避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税负也不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轻时,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合并,增加企业销售额,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但企业认为自己作为小规模企业负担较轻时,可以控制企业的销售额,使企业不要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三、纳税筹划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纳税筹划面临的政策风险

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企业对于税收政策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很容易造成税收政策风险的产生。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认真理解政策,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时刻保持警惕性。

(二)纳税筹划面临的操作风险及对策

纳税筹划的操作具有风险性,是因为纳税筹划经常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进行操作的,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由于我国税法法规多,有些法规在某些地方模糊,给纳税人纳税筹划带来了许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法、懂法、守法,最大限度地使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与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趋于一致。纳税筹划面临的经营风险及对策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纳税筹划影响较大,企业项目投资后,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可能会使企业享受不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加重企业税负。

四、企业纳税筹划的完善策略

(一)正确理解与应用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纳税人还没有正确认识到纳税筹划,并且筹划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在观念和应用上都存在着很多的误区,所以必须要对其进行宣传。在进行宣传的时候,使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与纳税意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增强,使纳税人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明白纳税筹划是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力。税务人员必须要使观念进行更新,正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明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并依法征税。

(二)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伴随我国税制改革深人,近年的税收政策不断的更新完善,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的政策导向的作用,企业在筹划时可加以区分利用。例如,利用安置残疾人、失业人员、转业军人等达企业人数的一定比例可抵税,发放残疾人工资可加计扣除的政策,适当雇佣此类人员以达节税。

(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战略

根据不同行业的开征税种、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的不同,可以灵活选择企业发展的方式。如烟草生产企业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将消费税前移,房地产企业单独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将代收维修基金、房租等收人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减除等,都属于减少税基式的纳税筹划。

(四)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首先,必须要深入研究并有效掌握法律规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坚持合法性这一原则,想要规避筹划风险就必须要先准确、全面的对政策当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把握。其次,必须要对当地税务征管的具体要求与各种特点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最后,提升使纳税筹划的可靠性与权威性,聘请纳税筹划这方面的专家。纳税筹划属于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由于它的专业性较强,涉及到了会计、纳税、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等各个方面,所以必须要专业技能比较高的专家来进行操作,使纳税筹划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降低。

(五)选择适合的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可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影响企业的收人、成本费用以及纳税时间、纳税金额。 如在预计的物价上涨时,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加权平均法,以抵消物价上涨过快造成的成本计量偏低导致的利润偏高;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折旧较大,减少所得税, 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六)税务机构的市场化

由于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相对较强,并且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单单只是依靠企业自身的筹划和推动使纳税筹划得到发展还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有一定程度上的困难,所以加快税务业的市场化发展是纳税筹划在国内普及应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税务机构的市场化进程中,税务机构必须在人力资源方面做到建立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孙艳鹏.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