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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介绍金融监管内容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内容;现状;对策
0 引言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在金融危机后,许多西方国逐渐放松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力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程度逐渐加大,致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加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审视,对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金融监管的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可将金融监管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四个方面。
1.1 市场准入监管
指对金融机构筹建、成立和经营过程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是否能带来消极影响等问题有着决定性作用。
1.2 金融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业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调整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以及扩展业务都会带来新的风险,同时,各种金融风险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也会更加复杂。因此,监管金融风险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对资本充足率、最低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等项目的监管。
1.3 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和经营中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1.4 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停业、倒闭或合(兼)并以及变更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由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的。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3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3.1 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2 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3 监管方式过于单一
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3.4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
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5 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3.6 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3.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
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3.8 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 结语
金融监管对国家金融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从体制和结构等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杨青芬.新环境下再谈金融监管[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部门法进行监管,这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对未来的金融风险有预防的作用。同时可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机制中实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就造成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采用分业管理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独立监管模式。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制。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历史上对于减少金融业“三乱”的现象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的金融业了。其不适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利于综合业务的展开,也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降低了与国外银行的竞争力。第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会非常多,人员的利用率也不高,减低了监管的效率。有些机构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现象,这就使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进行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同时有些金融监管也会出现一些监管的漏洞,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只能针对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当前有些国家已经为了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而进行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如澳大利亚、韩国等,经过实践证明,经过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的减低监管成本,也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到银行债券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1.2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的狭隘,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业务,对于其他的方面则不在其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创新业务,但是金融监管的范围却相对的滞后,没有包含这些新型的创新业务。第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彩票市场等,但是却没有被金融监管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把这些新的准金融机构和业务交给其他的监管部门,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也被转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就因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就会导致如挪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1.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对于行政审批部门依赖严重,监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就容易使监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没有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还实行人工收集材料,这就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几年,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却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还依赖于行政的审批,而且大多都在实行金融现场监管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实行非现场的监管,但是发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监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后,特别是对有问题的企业退出市场的处理办法缺乏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外部审计师的使用还是空白。
1.4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 金融监管
一、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及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因特网的融合,是网络时代实现资金迅速配置与流通的新金融模式。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很快,拥有着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但是在既没有行业的规范标准、又缺乏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势必会出现各种乱象。总的来看,在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下,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没有设立新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增添新的监管条款,所以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目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部门人员的自身水平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相关的专业管理知识和金融业务,又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和计算机信息工程实践经验。只有在拥有高科技软硬件配备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如果没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在监管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现代化程度高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的金融产品时,监管部门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十分不足。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大部分国家的网络金融起步比较晚,有关法规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楚,与网络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网络银行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脚步,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可能会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这些年来,虽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互联网金融调研小组开展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监管等问题的调研,但是,一部统一的、规范化的网络金融法规政策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
(三)现行监管体系覆盖面不足,网络金融管理零乱
现在的金融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重点是通过对业务凭证、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然而在网络金融时代,帐务收支无纸化,处理过程抽象化,机构网点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量增加,均使现行监管方式运行效率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方面的银行服务业务方面的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三方负责:央行、银监会、政府部门。此外,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也有归工商管理的,还有一些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没有具体对应的监管部门。可以说,网络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管理零乱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预测,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统一等乱象的主要原因。
(四)传统的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网络金融有着形态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等特点,一旦各个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到位,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网上金融交易过程基本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其特点使网络金融业务脱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协调,信息不能共享,监管范围不清,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很少有关于网络金融的相关内容。与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所以,我国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要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网络金融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慢慢建立起网络金融发展的基础法律体系。
(二)培养复合型网络金融监管人才
由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与升级,现在的人力资源结构已经不能满足网络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需求,亟需一批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学识与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首先,大学要顺应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课程与网络技术课程交叉教学,重点开设风险监管类课程,为网络金融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其次,适度引进国外专业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在改善本国人才结构的同时,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与技术。最后,要加强对现有的监管人员的教育提升。可以通过交流访问、委托培养、考察学习等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潜在网络隐患。
(三)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要协调各个监管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法律环境、金融经营者的素质、金融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但面临我国已加入WTO的现状及网络金融迅速发展的现实,我们应特别关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问题。在目前并不能快速转变金融监管体制的情况下,要注重加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加强彼此沟通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交叉,同时也要积极为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创造条件,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金融监管集中于一个部门。
参考文献:
[1]赵艳.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学理论,2011,(1).
[2]王石河.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挑战[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
[3]严伟荣.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6) .
一、网络金融风险简析
(一)风险的来源
网络金融主要是经营电子货币和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传统金融活动所存在的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之外还还具备了以下三种特有风险。
1.技术风险。受TCP/IP协议安全性差的影响,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简单高效,对于安全因素考虑的不是很多,大多数人由于网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信息保密程度不强等情况,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或截获
2.业务风险。网络机构很难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很难树立自身良好的信誉。一旦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大众所期待的水平,或者造成了社会上较大范围的不良反应,很容易形成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这样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
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的网络金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验不足、相关的法规也较为缺乏。比如:对于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者真实身份的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一系列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双方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容易陷入纠纷,极大的影响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的类别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在此期间网络风险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了,国内的网络风险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电子扒手。所谓“电子扒手”是利用Internet服务在为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的共享资源的同时被偷窃者们利用,他们通过某些手段窃取他人的网络地址从中“非法”获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网络偷盗造成的损失在全球范围内高达6000亿美金。
2.网络诈骗。与传统的交易不一样网络交易是一种“你不见我、我不见你”的模式来进行,不法分子通过电脑病毒或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虚假信息作为诱饵,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非法进入其电脑并修改其金融软件。
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自1998年第一笔电子交易达成后,网络金融就一直呈现出飞速发展的状态,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风险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这一块我国现行的法律是2001年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一定的划时代意义,但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对细节的阐述也不够详细,况且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远远不能相比的,发展的快,呈现的问题自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当下的网络金融起到的限制和监管作用可谓是杯水车薪。比如:在对某网络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不能依法进行调节,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不清晰。
(二)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
1.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在我国网络金融的初步阶段甚至没有一个负责统筹全局的部门,各个银行和商家均是各自为政。
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在行业协调方面有所缺乏,金融机构在网络业务采用的硬件标准、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技术、用户接口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没有一个行业应该具备的标准。
3.没有统一的行业权威。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大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这就造成了CFCA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的局面。由于各个金融系统重复的开发系统不仅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更主要的是还会影响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归根结底,这些问题都不利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风险防控自然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
1.监管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金融的飞速发展,现在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行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和概念,这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一项巨大挑战。
2.外部监管体制受到冲击。网络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全球用户。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没有分支机构的局限性。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我国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照行政区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明显。
(四)人才的匮乏
网络金融业务是集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高科技的属性于一身,因此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就必须具备超强的综合素养,这包括了金融业务、管理知识、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同时还要具备计算机信息技术;而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当中来看,还远远没有形成兼具这些才能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
根据上述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以及网络金融自身具备的各种特点来分析,对于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
1.首先应该加大网络金融立法的力度加快制定可以明确网络金融相关主体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例如:《数据保护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
2.对现有法律当中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业务及其发展的部分进行科学、详细的修订。对于《刑法》当中有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和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加大惩治力度。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原则。对于数字签名的识认、交易双方责任的分担、交易证据的保存等方面均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一旦出现纠纷时数证据的额真实性和交易双方的隐私。
(二)加强市场的准入管理
1.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网络金融业务中的公示、系统设计、信息披露等要有专门制度性的安排;其次,在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和处置方案时才能放开金融业务的设立和新业务的开展。
2.各类交易流程规程的完善。通过具体的详细的交易程序拟定细节之后,才能放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生命等活动,这样做能够有效的防止违法交易和非法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详细的分类标注你,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有效的对各种业务的开办加以限制。
(三)完善监管体制
1.加强协同协管。“成员”单位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并相互之间开放之际的信息库;增进联动监管,这对于网络风险监管的准确性的提升有显著影响。
2.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上文说到了,网络金融业务面对的是全球用户,因此单一国家的监管作用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我国来说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还有利于学习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犯罪团伙如:贸易、贩卖军火、跨国走私的打击力度会更加有效。
(四)加快人才培养
1.大中院校应该有发展眼光的看到,我国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缺乏,应该有目的对这一类人才进行招收,培养;同时国家也应该适时的提供一些实际补助政策。
2.对外引进。向国际市场招揽这类专业人才,可以有效的缓解这类人才的空洞,利用“鲶鱼效应”从而带动我们自身队伍的发展,并借机学习先进的技术。
3.注重监管人员的培训。通过采取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通过多途径的学习渠道对监管人员实行全方位的培训,一句话对于网络监管人才及队伍的培养不会是一时的,其作用的体现也是不是立刻的,但是对于网络金融在未来的健康发展是有相当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促进了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各机构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交易手续费低、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很快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仍存在着不小困难,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运营中蕴含着难以预料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以支付宝、银联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支付方式,并且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深度认可。特别是随着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服务商的快速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客户的参与度也相应的提高。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甚至被应用于购买股票、保险等理财领域。
(二)大数据金融优势明显
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大数据金融步入金融市场并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大数据金融为金融市场带来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客户管理方面: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借组大数据金融的相关应用,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进而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极大的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第二,风险控制方面:传统银行业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大数据中的相关应用来管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借贷情况,并借助数据模型来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可以快速、精确的评估客户的信誉度,从而降低信贷的风险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立法机构虽针对金融市场颁布了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条例,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快,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许多金融机构利用现有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产生的金融产品约束力不足的问题,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而谋取暴利,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涉及到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上存在极大的困难。
(二)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许多便捷,但一些钓鱼网站的出现会导致人们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据统计,2015年我国线上用户约有90%的个人信息受到泄漏。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实行的是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可能受到非法攻击使得用户的信息发生泄露;其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交易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还未成熟,无法保证个人信息和资金的绝对安全;最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督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
(三)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高效便捷、交易费用低等优势特点,但正如事情往往都具有正反两方面,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当随着买卖双方交易量的增加,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资金也大幅度增加,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就有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第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大多数金融企业会利用互联网的数据处理系统来管理用户的基本信息和资金,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黑客的技术也越来越高,极有可能使资金管理系统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使得用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给金融机构和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构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从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立法机构不断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线上交易的风险度降到最低;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金融业务的交易,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监管方面也做出来很大努力,特别是吸取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以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投融资双方在资金上的交易,故使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是非常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问题,必须从资金管理机制和监控机制等方面来加强。首先,为保障交易双方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的情况,必须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机制;其次,完善监控机制可以降低互联网交易平台被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的发生几率,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
除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加强资金管理外,为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首先,分别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金融主体对于进入不同等级的金融机构的权限也应有所不同;其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拥有的资金、主营项目等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进行交易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使投融资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 混业监管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那个时候我国其实无所谓金融监管。当时由于经济落后,金融产业也不发达,证券业、保险业等都还未正式成型。所以当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大,对我国的金融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1995年以前。在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在这期间,在我国银行业成立四大国有银行,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四大国有银行陆续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并向房地产、保险等业务领域渗透。这个阶段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还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但逐渐出现了分业监管的一些征兆。
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这一时期正式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原则。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设立各种专业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1992年10月26日设立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将保险业从银行业分离监管;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从此银行业也有了专门的机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变得非常纯粹,仅仅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由此我国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了。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分业监管模式加重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要注重效率和成本,但我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行动一致性,从而加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二,混业经营的大量存在,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力兴起,其控制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中信、平安等集团控股了多个金融机构,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的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实行直接监管,对市场风险监管过于谨慎,可能阻碍金融创新。
第三,分业监管极易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同时也难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机构自成系统,只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责,极易导致监管重复和漏洞,同时三大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程度低,协调难度大。
第四,这是我国适应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必然要面对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其中多数都采取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3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在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的主流趋势下,面对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如何创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的目标。一个合理的制度,既要关注我国传统模式,同时又要注意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形势来看,虽然金融业有了巨大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也逐渐出现,但相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刚确立不久的分业监管模式还能基本适应其发展。暂时还不宜立即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也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应坚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不断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一监管。
第二,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将日益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个形势下如果依然适用分业监管模式,将导致金融监管重复,并可能提高监管协调成本。所以从未来世界的金融业的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统一监管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趋势。
第三,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要考虑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同时也要满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因此在当前阶段,我国适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监管模式。从今后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我国宜采取一种“一局三会”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具体对我国来说,就是根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直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并从宏观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金融监管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
4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为适应我国金融现状,我国必须建立从分混结合的综合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统一监管的路途遥远,其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根据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步,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在现阶段,主体依然保持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变,设立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体制不变。国家金融监管局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功能在于一方面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另一方面,由国家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和经常会议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联系,协调央行与“三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局的综合监管能力。随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系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壮大,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实施整体综合监管,不断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加强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三会”的综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通过此种安排,建立双层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确保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另一方面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后,不仅能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同时也能够最佳地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同“三会”的关系。经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第三步,把国家金融监管局改善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如果混业经营趋势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时,管理层就可以对上述监管组织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具体而言,就是取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我国金融监管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同时,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能够提高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依据“三步走”的设想,通过从“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统一监管”的步骤,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既可针对我国金融业目前混业经营程度还较为有限的现实,在保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持监管组织结构的稳定,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专业监管机构;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这一渐进过程,在“三会”之上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并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只负责货币政策。通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上述构想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相适应,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的形式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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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国经济的贸易往来以及金融业务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业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在当今的经济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就变得尤为重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创,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得各国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而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影响较小,这主要由于我国的经济开放化程度不高,无形中的城墙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亚投行的建立以及近来人民币可能加入SDR,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开放化程度加深,经济的一体化将促进金融的全球化,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监管要求,进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监管,二是从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业监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比较突出,便于分散风险,但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金融创新出现监管的真空区域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大规模的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得到了改革、调整,适应了当今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服务需要,同时也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真空区域,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存在不足,同时随着经济主体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应对经营困境,导致金融产品以及表外业务的增加,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来。
(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经济联系更加的紧密,金融业务的交叉也日益密切,为了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的专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提出挑战。
(三)分业监管模式与当今的混合经营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这与我国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也使得当今金融监管模式的不适宜性暴露出来,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性提出挑战。
(四)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可以破产,这无疑是为中小银行的竞争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势必也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由此会引发各种风险,诸如道德风险、恶性竞争而违反金融监管制度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个台阶。
(五)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资银行在我国也掀起了一个新的,但是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多采取混业监管我国采取分业监管,这就使得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任务的协调等问题,当发生监管的争议时而无法解决,从而不利于金融监管的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只给出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另外监管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目前金融业务发展的方向进行及时调整、修改及补充,树立金融监管的权威,做到监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监管、外部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相结合
金融机构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应该充分调动自律监管的积极性,由于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的重视,避免发生挤兑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确立各个部门的内部监管目标,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同时应该充分信息披露,运用市场监管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可通过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共同作用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降低监管成本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传统的现场监管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运用电子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靠大数据以及不同机构网上监管数据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
(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以及监管范围的扩大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的前提,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对金融创新做出及时的反应、调整。金融制度的创新也是与金融体系创新不断博弈的过程。随着金融产品、以及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及时的进行创新、扩大监管范围来确保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在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也是必然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有针对性、目标性的对监管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另一方面应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加强和各贸易国家的交流,不断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但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状况不同,适合他国的未必适合我们国家,因此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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