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第1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其次,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为合法行为。避税即属此列。

第2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基本认识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的一项会计工作。

一、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企业作为经营实体要将目光紧紧地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其作为纳税人的身份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公正、合理,都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税款缴纳越多,税后利润越少;税款缴纳越少,税后利润越多。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第一,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其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国家对什么征税,是多征还是少征,怎样征,都可以通过设置税种、确立纳税对象、征税环节、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体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某一税种的税负往往可以测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各种不同的结果。

第二,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别性。不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如何周全严密,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为纳税人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提供了机会。而且存在的差别越大,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严格说来,税收筹划与避税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执行税收法规方面。税法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税收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法赋予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权利。然而避税在税法上并未受到限制,当然亦未得到肯定。但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性,却可以达到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避税合法并予以法律保护:但也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避税非法而予以制裁。因此,避税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第二,在政府的政策导向方面。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国家通过制定税法,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包括实施细则等)上。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通过自身经济活动的调整,避开国家限制的方面,主动使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此,国家税务部门不但应当允许,而且应该加以鼓励。然而避税仅是从税法的不完善方面来规避税收负担,而不考虑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身经济活动来调整。

第三,在会计决策方面。税收筹划不仅着眼于税法,还要进行总体管理决策,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收益分配决策与税收筹划结合起来,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上,谋求纳税人的最大经济利益。然而,避税仅就税法本身去谋划,只求当前税收利益,只求减轻当期税负,一般较少考虑其他因素,其出发点和归宿只是为了少纳税。

四、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人们减少税负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行为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用违法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显然是我们所竭力反对的。而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践.则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显然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总量。税收筹划的作用是调整投资方向,做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企业虽然减按抵税率纳税,但随着企业收入和利润等税基的扩大,实际上对国家今后税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同一减少税负的动机,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违法手段,根本问题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问题。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和拥护税法为前提的,是建立在对税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因而有助于人们强化法律意识。

第四,税收筹划有助于促进税法建设。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将会有助于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

第3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在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中,常见的有避税、节税、税负转嫁、偷税。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概念不同。偷税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拒不申报,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2、法律后果不同。税收筹划则是各国政府都是默许,甚至是鼓励的,它是为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进行的某种合法的行为,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经济行形式和事实。而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对于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世界上各国税法都有处罚的规定,偷税在我国税法上也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3、性质与手段不同。税收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法律的优惠规定,在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尊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制订最有利的涉税方案。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性质中的首要一条。而偷税是与税法相对抗的行为,是一种公然违反税法规定。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

4、社会影响不同。税收筹划的成功则需要纳税人及筹划人掌握必要的筹划技术同时熟悉税法条文,充分理解税法精神。而偷税因此,偷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法律的行为,是公然违反税法、利用虚假的申报减少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均应进一步地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防止纳税人的偷漏税,。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世界各国对于“偷税”认识比较一致,而对于区别“避税”和“税收筹划”难度较大,两者在概念和定义上各国法律界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则规定、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对避税比较严厉。有的国家认为只要合法行为一概是允许的,不谈钻不钻税法空子,也不必划避税和税收筹划。还有的国家主张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税收筹划”或“节税”称为正当的避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或者分为广义与狭义避税,广义避税包含税收筹划。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漏洞,通过人为安排以改变应税事实而达到少缴或者免缴税款的行为。虽然它没有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非违法性,但是却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图,它利用立法的不足或欠缺,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比如在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开始享受。当时,有许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人为安排,在第10年且优惠措施结束后,注销原企业,重新登记,重新享受优惠措施,即属于典型的“避税”手段。显然,这种避税行为是不符合政府税收政策导向的,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的精神和意图,也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是:税收筹划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完全合法的行为,而避税属于钻税法的空子,虽然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三)税收筹划与节税

节税是指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通过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实施的行为。节税能够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精神,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对于节税国家是持完全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因为节税行为经常体现的是体现的是为国分忧和实实在在的强国富民,一般都是与扩大产品出口创汇、环境保护、高科技、引进国外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技术、下岗再就业等我国政府鼓励的项目相联系的。节税行为也完全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税收利益的最佳结合。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防范避税关系到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以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执法部门对待这两种行为的态度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能够运用税收杠杆对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调控。而作为一个纳税人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就行了,并不需要对“避税”、“节税”、和“税收筹划”进行清楚地辨别。

第4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因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纳税人具有纳税理性,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中会进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纳税、纳税成本等)与产出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的均衡。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具有征税理性,通过制度的安排,如实施各项税收法律及政策法规,以影响税收环境,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现象。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从种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规划或设计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其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延缓自身税负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获得节税收益,与偷税漏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理财活动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偷税是在违反国家税务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一种正常行为,具有公开性。偷税是一种非正常行为,要采用种种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具有欺诈性;税务筹划既然是合法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国家打击,除按偷税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二、税法与企业税收筹划

1、税法不完善刺激了企业税收违规和抑制了正常税收筹划现象的出现。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在一个法治程度差的治税环境中,纳税人自然会为争取税收利益而会想歪方,走斜路,企业也就懒得进行税务筹划。相反,在一个税收法治化环境中,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利益除了依法进行税务筹划、事先选择税负轻的经营行为外别无他法。依法治税不只是对纳税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政府及征税机关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严格维护税法,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观念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造成纳税违规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税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多年来我国税法宣传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忽视了对政府官员的税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员习惯于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对自身有什么权力和义务,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不十分清楚。法律上的漏洞抑制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

2、税收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税收法律的不完善抑制了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税收政策本身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1)企业可以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必须慎重选择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2)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实行区别对待,其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在购并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使购并后的企业保持或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3)国内区域税收政策差异。我国对在经济特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都实行了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购并企业可以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购并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从而使购并后的纳税主体取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税收收益。(4)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外商投资于生产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5)计税依据复杂,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企业可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租赁方式,利息偿还方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计价方法都能对计税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国内税收优惠具有地域明确、灵活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操作空间很大。税收优惠过多,使纳税人无论是在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地点的选择、投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性质的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成本核算的方法、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分配等方面都有可能进行精心筹划,以最小的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别是我国有些税收优惠条款规定过于原则,边界不明确,纳税人可有意延伸优惠的外延,具有较大的避税操作空间。

3、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就不能有效控制税源,将给纳税人以较大的避税空间。例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控制。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费用转移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下,税务部门限于现有的征管手段,很难有效控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价格。因此很多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内部转让价格来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现在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将反避税的税务调整由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预先约定,但是该项工作目前还刚刚起步,主要局限在少数涉外企业的商品交易往来。

三、税务机关如何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

1、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个独立的空间。企业开展税务策划有两个必备的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动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构成企业税务策划行为方式实现的保障。企业减轻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务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如果国家与企业间利益混杂,企业税务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其各项政策意图,调节经济的目标要想得到实现,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彻底扭转政府对企业干预的传统做法,按市场经济要求改组改革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真正建立起来。

2、加大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平时广泛地收集和积累与税务相关的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料,并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企业不合法的纳税事务,及时地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机构的行为,提高其为税收征管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严厉控制和打击假借税务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筹划扭曲变形。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等中介机构,因直接受雇于企业、服务于企业,为其自身经济利益着想,极易在税收筹划掩护下图谋避税,对此应严加防范,至于越出法律规范的偷逃税行为,政府应态度明朗,严惩不贷。只有如此,才能支持真正的节税筹划行为,引导税收筹划向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第5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属于法治经济,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的税款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所以,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各种税金进行合理筹划,减少税负,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策划,是指在不违反或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减轻或延缓的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筹划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取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2、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深刻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加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对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其次,税收筹划可以防止企业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筹划,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捍卫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最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现代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企业税收筹划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充分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安排,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利润。

3、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几个过程。在这几个过程中,企业通过合理巧妙地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已逐步完善,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法律规定性的边缘操作,所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对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3.1对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甚至出现偏差。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税收认识上有局限性,导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所以一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不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偷税或避税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钻税法的空子;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进行的节税计划,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咨询、引导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单方面强调税收收人最大化的目标实现,疏于征纳双方的沟通理解。另外,由于有些人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3.2我国税收法制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税务机构不健全,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其次,我国颁布帮助企业合法节税许多优惠政策,许多企业享受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资格认定手续比较多,认定手续及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比较繁琐,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不高。许多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致使其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国家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而忽视了纳税人本身的权利,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能动性,与征税机关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就难以形成。

3.3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视远远不够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来看,纳税人一般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过分强调减轻纳税负担,很少考虑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同时,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筹划风险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3.4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和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筹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只有这样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处于短缺的状态。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税收筹划知识训练,而一些企业筹划人员又缺乏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导致企业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筹划意识缺乏,相关知识欠缺,不少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去。

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健康、快速地发展,针对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出现问题应给予重视。下面是本文分别从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两方面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4.1政府、税务机关方面

(1)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税收筹划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优化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帮助企业完成合法税收筹划,更要增强监管力度。

政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媒体、自己开展税务培训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鼓励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严惩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提醒企业在依法纳税理念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使其税收筹划活动能够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确保在合法的条件下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应采取科学的方式,强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机构内部监管职能,通过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部门,将筹划管理与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相结合,防范任何非法节税行为的出现。

(2)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提高立法级次。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较少,应将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包括税收筹划权予以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首先,应科学界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其次加强税收筹划专项法治建设。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明确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的认定标准与依据,界定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内容,从而实现保护纳税人合法合理筹划的目的。再次,对于税收筹划中利用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设立处罚条款,明确处罚责任;对那些偏离税法价值取向、歪曲国家立法精神的筹划行为应加以严格规制。国家的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纳税人合法筹划的同时,应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4.2企业方面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

企业决策者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树立税收筹划意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2)正视风险、动态防范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受国家政策的变动,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影响,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将产生一定的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和掌握与其税收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建立税收法规库,为税收筹划人员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建立科学、快捷的预警系统,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这样,企业可以充分的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新法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尽量把各项影响税负的风险降至最低,努力规避了税收筹划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权衡避税收益与避税风险,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量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进行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具有地方特色,税收筹划人员难以准确的掌握确定的界限。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税收执法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如有过度的避税措施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从而招致处罚,最终得不偿失。针对这种情况,税收筹划者不仅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运用会计技术,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此外,企业依法纳税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过度避税,其纳税信誉将会受到损害,可能会进入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将会受到更多更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3)注重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受到税收筹划方面人才欠缺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实现人文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双向提高。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人员来设计和操作。一方面,企业应积极从外部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专业队伍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对内部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人员对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深层次的研究,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准确的区分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掌握税法中的优惠条款,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4)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和综合效益原则,同时要把握其灵活性。

企业在设定税收筹划目标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做到宽窄适中、恰到好处。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为前提。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导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内涵,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变动,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自己的财税管理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企业在制定纳税方案时,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杜绝逃税、偷漏税等现象,避免发生税收筹划风险,减少风险和恶意避税的嫌疑,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企业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能仅定位于某一个或几个税种的税负降低,而要综合考虑多税种的节税数额,实现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企业要权衡税收筹划的成本和企业的整体收益。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关注某一时期内纳税最少的那些方案,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再次,企业要建立、建全税务管理制度。由于税法执行政策性强,为了正确执行税法规定,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内部控制执行手册,来指导和规范具体税收筹划行为的实施,保证企业执行政策不走样。同时,企业税务管理体系中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对每一项经济合同要进行纳税评估,规避各种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和实现最优纳税方案,提高经济效益。

5、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势在必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要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不仅使企业承担最轻的税负,而且使政府赋予税法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军徽.关于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5):44-45.

[2]范晓程,喻学惠.企业税收筹划实施途径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7):191.

[3]朱美芳.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0(3):101-102.

[4]陈燕霞.有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5).

[5]朱传霞.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06(06).

[6]陈健.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几个基本问题[J].山东财政学院,2004(04).

[7]郑航.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施[J].广东科技,2010,(10)

第6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第7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财务决策 企业经营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国内关于税收筹划概念的认识较模糊,从已有的专著来看,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收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收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狭义的税收筹划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税收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收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收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收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2.税收筹划具有可筹划性。在税收活动中,企业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3.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收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收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筹划过程的多维性。首先,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收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收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其次,从空间上看,税收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2.税收筹划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税收筹划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4.税收筹划的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三、我国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1.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是企业经营筹划的重点。其原因在于:

(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自的日益扩大,企业在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税额互为增减,因而,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怎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企业来讲毕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种丧失。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

(2)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由于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大量的外资涌入,我国企业也大步走出国门。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发一系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税收筹划的需求。

(3)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的,即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2.开展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这一权利最能体现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所拥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及自保权)中的自保权范畴。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收筹划。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进行打压,只能是助长企业偷逃税款或避税甚至于抗税现象的滋生。

第8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当前商品普遍的现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势,竞争程度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进入微利时代。这种情形之下,通过降低成本来提升利润的途径,比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过税收筹划途径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即合理合法的来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少缴税,来提升利润途径很多,比如偷税、漏税等,但是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很大,通过税收筹划节的税是相当的可观的,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相当的重要,对企业的资本积累、改善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对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逃税、避税还有税收筹划虽然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是途径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区别。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看三者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没有直接违犯税法。但是逃税是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而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对税法的挑战与蔑视,如果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税收筹划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避税只是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而一旦这些缺陷得以弥补,避税行为就再也不能游离于税法之外,就会被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无害。因此,税收筹划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

(二)从时间和途径角度看三者区别

逃税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避税是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而实现,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是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或安排实现的,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与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虽然根本目的都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税务筹划具有逃税、欠税及避税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四)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

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一是时间性方面,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一是空间性方面,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五、税收筹划的基本实施方法

虽然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比较多,但是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做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节税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那么我们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想着税收筹划。应该从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等方面着手。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税收筹划,即依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在通货膨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第9篇: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范文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