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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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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第1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2010年12月20日总监办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开工令,标志着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正式开工,通过对各项工作的有效管理,工程施工按照预定的计划有序推进,主要工作有以下方面:

1质量管理

(1)项目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执行。质量管理目标为: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为合格,项目竣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

(2)根据工程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文件和制度。如根据施工沿线天然砂缺乏的实际情况,对机制砂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即当MB<1.40,石粉含量>10%且≤15%的情况下,根据使用部位和用途,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制定了《百靖路C30及以下混凝土、砂浆用机制砂施工技术指南》;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项目位于云贵高原西南部边缘地带,不良地质现象主要为岩溶、滑坡,特殊岩土为表层软弱土层、高液限红粘土,为了对路基开挖出的高液限红粘土进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废方及借方对地方环境的破坏,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相关条款,项目公司专门制定本项目高液限土路基施工技术指导意见。

(3)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总承包部通过邀请招标确定24个分包单位,分成24个施工标段,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各分包单位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支付,这使得各施工单位淡化了业主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我们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通过加强对监理的管理来促进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4)加强信用评价,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针对施工现场管理及监理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监理程序,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序质量检验资料造假等问题,要全面贯彻执行交司《关于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考核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认真开展对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的日常考核,健全监理的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执行监理及中心试验室服务费用支付、信用评价等级与工作效果挂钩的原则,促使施工技术管理及监理工作切实到位,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严格按合同要求对总包进行管理。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合同文件有约定的均要严格执行。在平时的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照合同严格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2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通过巡视、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各驻地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督促各标段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投入,规范施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总监办采取书面指令、通知等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总承包部及各驻地办进行整改或事前开展和完善有关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安全。

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1)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同时还应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必须严格控制增加投资和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变更,努力避免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广西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百靖公司的有关规定。

(3)正常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根据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所有的设计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4)优化设计①工程总承包单位十分重视优化设计工作,因为优化设计后的金额就是其利益所得。但对于项目管理业主而言,优化设计的原则应该是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使用功能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工期、投资控制目标。②进行优化设计时,应根据图纸进行现场核对、技术经济分析,对比优化效果,提出优化初步意见,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报批手续。③进行优化设计时,需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价、投资增减评价及是否引起相关工程变更评价。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减少工程量或结构物的变更,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是减少通道或涵洞等构造物,一定要有地方乡镇以上政府机构人员确定认可,因为公路评审时当地政府已派出人员参与并确认了设计结果。

4造价控制

工程总承包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文件约定除政策法规变化、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作调整。工程施工管理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造价,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价格调整原则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因钢材、水泥、沥青、汽柴油等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将根据发包人委托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调查及的公路建设项目价格指数,以及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按合同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价额。合同工期包括合同写明或规定的工期以及符合本合同并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长工期不进行价格调整。

(2)价格每半年调整一次。基期价格指数采用投标当年下半年的价格指数,价格调整时投标当年不作调整,以后按半年(6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3)当按照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当期的物价总指数涨幅低于基期价格指数3%(含3%)时,则物价指数不需调整,高于3%则对超过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4)价格调整计算所采用的分期计量支付额(或已完工程量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5)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价格调整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已确认的价差调整金额。

5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和测量的过程,符合合同条件和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并具备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百色至靖西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计划等,制定了相关的计量管理办法。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变更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情况外,合同总价一律不做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作为计量支付的控制依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超过(低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时,所增(减)的费用均不予调整。

6资金监管

(1)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业主方指定建行开设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项目公司(业主)、总承包单位、指定建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总承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总承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项目公司财务部掌控最终审核权。

(2)分包单位在当地银行开户,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分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分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总承包单位财务部会计掌控最终审核权。

(3)百靖项目公司财务部有权随时查询总承包站及各分包单位银行账户,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通过查账和核对网银明细的方式核查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现金管理,同时在经办银行的协助下,清查现金使用情况,防止通过提现和设立账外账的方式逃避监管。

(4)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对于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业主有关规定,转移和抽逃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7工程进度要求

本项目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并与参建各方沟通协商,制定了进度计划,要求总承包方每周和每月上报施工进度情况,如在实施过程中进度有偏离计划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要求总承包方查明原因,拿出可行方案,使得施工进度和计划平行或是超前,确保工程能按时完成。

二、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工程的推进,问题会不断显现,根据实际情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工程为总价包干,总承包单位极为重视工程优化和造价节约,在不降低技术标准、满足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通过优化设计来减少工程成本,提高经济利益。业主方应合理管理项目建设和平恒各方利益,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监办、驻地办、总承包单位及标段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欠默契,存在交叉、重叠、意见不一致等问题。监理单位需同时面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区分管理的层次和责任的落实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第2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姓    名:              单位(部门)     职务:

考试日期:           得      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从工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至收尾阶段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对照(   )全面回顾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项后评价。

A.施工调查     B. 项目管理策划书  C.施工组织设计    D.技术交底

2.被检查项目应在收到监察建议后,对监察建议或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项目部可以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  )内,向公司监察机构申请复审。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3.前期策划工作中,管理交底是公司层面哪个管理部门主责(  )。

A.工程管理部  B.技术部  C.市场营销部  D.企业管理部

4.项目期末考核兑现应(),项目经理离任应实施审计程序。( )

A.先兑现,后审计   B.不用审计    C.先审计,后兑现    D.直接兑现

5.项目经理是收尾项目清算第一责任人,(   )负责人是具体落实人,做好跟踪落实概算清理、竣工清算、审价审计等工作,且不因工作岗位的调整而改变。

A.工程部、财务部 B.财务部、工经部 C.安质部、工经部  D.工程部、工经部

6.收尾项目的界定:工程已实质完工,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初验;或工程主体全部完工,施工累计进度达到工程总量的( )以上。            A.80%           B.90%          C.95%            D.100%

7.收尾项目的尾工、整修、交验、结算、清算等业务所需发生的费用,上报费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组织工程管理部、财务部、成本管理部及技术部等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生费用。( )

A.工经部长     B.总会计师    C.项目经理    D. 总工程师

8.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从工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至收尾阶段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对照(     )全面回顾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项后评价。

A.施工调查               B. 项目管理策划书

C.施工组织设计           D.技术交底

9、凡需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企业,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上(   )以上的分包项目由三级公司负责组织集中招标或议标。

    A.100万元      B.20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10、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从工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至收尾阶段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对照(   )全面回顾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项后评价。

A.施工调查     B. 项目管理策划书  C.施工组织设计    D.技术交底

11、项目部在进度管理工作中,当发生进度偏差时,应按(   )对进度偏差的状况进行总结,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A.周            B.月            C.季度         D.半年度

12、施组方案编制前项目部需召开研讨会。施工组织设计研讨会由(   )主持,施工方案研讨会由(  )主持。                                   

A.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B.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      

C.项目经理    工程部长       D.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总工程师

13、项目部根据单项工程技术难度、规模、安全风险等级、工期等要素,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要求,合理划分专项方案等级及编制报审计划,A等级专项方案应上报至(   )审批。   

A三级公司.     B. 二级公司     C.项目部公司    D.项目经理

14、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由(   )牵头,(   )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经济活动分析应在责任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

A.项目总会计师   财务部      B.项目经理       项目总会计师  

C.项目经理       财务部      D.项目总会计师   项目经理

15、工程开标后,公司应收集汇总开标信息,建立并完善投标信息数据库。公司应及时进行项目(   ),未中标项目即行终止,中标项目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

A. 营销交底     B.标前策划      C. 投标总结     D.后评价

16、收尾项目的界定:工程已实质完工,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初验;或工程主体全部完工,施工累计进度达到工程总量的(   )以上。                                 

A.80%         B.90%          C.95%            D.100%

17、收尾项目的尾工、整修、交验、结算、清算等业务所需发生的费用,上报费用计划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   )组织工程管理部、财务部、成本管理部及技术部等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生费用。

A.工经部长    B. 总会计师    C.财务部长       D. 总工程师

18、在公司合同审批权限划分中,标的额大于(   )万的劳务合同应由片区分管领导批准审批后再上报公司评审?

A.100           B.200          C.300          D.400

19、《中国中铁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指导价及项目经理部定员定编、管理费用标准》明确了股份公司的指导价,要求三级公司按(   )管理。

A.平均价     B.指导价      C.限价      D.最低价   

20、(   )是收尾项目清算第一责任人,工程部、工经部负责人是具体落实人,做好跟踪落实概算清理、竣工清算、外部审价、审计等工作,且不因工作岗位的调整而改变。

A.工经部长    B.总工程师      C. 项目经理    D.副经理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在公司层面项目主要管理职责责任矩阵中,是成本管理部主责的工作事项是(     )。

A.分包管理限价、合同、决算审批   B.责任成本管理

C.分包准入、考核评价             D.收尾清算

2、根据中铁四人(2014)755号文规定,子分公司项目部年度考核否决性指标中永久性否决指标包括(    )。

A.安全质量指标            B.分解后的年度目标利润完成率指标

C.现款上交指标            D.重点工程形象进度指标

3、严格实行限(定)额发料制度。对超定额用料应有书面分析,并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料。坚持(      )超计划不发料。

A.无工号      B.无说明      C.无去向      D.无计划

4、《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必须对劳务企业进行考评,下列属于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考评内容的是(     )。                  

A.资质证照情况  B.履约情况  C.安全员、质检员配置情况  D.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在资金管理中,下列属于资金支付原则的是(    )。

A.党政会签原则    B.以收定支原则     C.延后付款原则    D.拒付原则

6、项目部应指定施工影像管理责任人,配备设备,进行拍摄及管理。以下属于施工影像拍摄范畴的是(     )。                                  

A.施工进度影像         B.项目公共关系影像

C.员工内部评比影像     D.工程定点整体照片

7、责任费用预算为项目部的管理费用预算,下列那些选项属于责任费用预算的内容。(    )

A、税金  B、业务招待费  C、文明施工费  D、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

8、《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项目文化建设,要求通过项目实践,营造良好、和谐的项目文化和团队理念。以下不属于团队理念规定的“五个经营信条”的是(    )。

A.全面      B.集约      C.尊重      D.严格

9、下列属于财务部应当制定符合公司规定的管理办法的是(    )

A、项目备用金管理办法   B、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

C、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D、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

10、劳务分包主要有(    )。

A、多工序分包  B、纯劳务分包   C、直接管理   D、专业分包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提高               和盈利能力。

2、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原则,标准化、精细化突出体现在项目管理层级化、要素管控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等“     化”管理内容。

3、目精细化管理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增强公司对项目的控制能力,实现项目管理由前台管理向         的转变。

4、责任成本管理按            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责任范围、成本要素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归口组织、分工协作,形成全项目覆盖、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成本管理体系。

5、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偏离制度、程序、计划和预算的事件,项目部需将偏离事件以“            ”报告给公司审批,实行例外管理。

6、项目部每月或季度开展的责任成本分析中, 要坚持实际产值与实际成本“         ”原则,严格划清已完工程成本与未完工程成本的界限。

7、对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的项目,项目部要及时与分包企业办理末次结算,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后,签订          协议。

8、现场平面规划应遵循“         ”的原则统筹规划,减少施工临时用地、降低现场临时费用。

9、安全生产策划:项目施工前,应对项目全过程施工安全防控重点进行统一策划,编制           。

10、项目部应实施           ,以成本预算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预算,利用现金流预算约束成本费用支出。

11、工程质量通常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控制原理,其中质量事中控制关键环节是            。

12、对于大宗物资、批量物资验收必须实行                        制度。

13、行政印章、党群印章第一责任人为           ;财务专用章第一责任人为财务部长。

14、设备租赁遵循                                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设备实用效率,控制外部租赁规模的要求,确因工程需要对外承租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15、库存物资要实行             制度,对有保存期限的物资要在期限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要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16、项目绩效工资考核包括那几项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责任成本、上缴款完成率。

17、项目审计主要采取          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

18、当工程项目开工      个月内,依据公司下达后的责任预算及相关指标、目标,拟制并签订《责任书》。

19、项目经理组织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下发检查通报,由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五定”原则是: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措施、          、定整改验收人。

中铁四财(2014)738号文规定,子(分)公司对在建项目至少安排      次期中审计,项目完工考核兑现必须根据              的原则。

四、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项目管理集约化增强了公司对项目的控制力,实现项目管理由后台管理向前台管控转变,提高项目运行质量。(   )

2、项目部只能在批准金额内使用。严禁各单位之间横向拆借资金,项目的外欠款项禁止发生转移支付现象。(   )

3、项目部应配备测量主管一名,从事测量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年。(   )

4、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先行进行调查,形成初步意见后,口头或书面报公司,公司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赴现场调查。(   )

5、项目综合办来公司领取印章时应携带项目领导签字的授权领取印章委托书。(   )

6、50万元以下材料采购由项目部采取招(议)标或者询价采购方式进行。(   )

7、合同例外管理专题报告发送的时限为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   )

8、标前项目评审需报局评审的项目在开标前10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局,自评项目开标前5日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记录,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

9、开展项目制度文化建设是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

10、工程项目管理:三级公司是主责层、项目部是执行层,作业层是操作层。(   )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第3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我是2015年6月开始任项目部主管商务的副经理,之前一直担任项目部的工经部部长,自开工以来,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扎实、稳步地推进项目收入及成本管理工作,以下就本人自开工以来的工作做简要述职,请各位领导及同事审议。

一、项目施工产值完成情况该项目合同额52582.62万元,合同工期是2015年3月开工, 2016年6月竣工,依据前期调查,结合工期进度计划,编制了年、季、月度施工产值计划,经过与建设单位沟通,下达了2016年度的施工产值计划为17100万元。

由我负责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截止到2016年4季度末开累验工40108万元,2016年年度验工16978万元,完成了年度施工产值任务。

2017年1季度建设单位下达施工产值计划960万元,实际完成产值961万元。

二、变更索赔管理情况项目中标后,依据投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了项目变更索赔策划书,在项目变更索赔领导小组中,我主要负责变更索赔文件的编制,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沟通,办理变更价款的签认工作。截止2016年4季度末合同外Ⅰ类变更1项786万元,Ⅱ类变更41项2472万元,合计金额3258万元;合同内Ⅱ变更69项396万元,完成变更设计审批21项,金额1240万元,已验工9项,金额820万元。

三、项目成本管理情况1、建立制度在项目经理的组织领导下,为了进一步降低施工项目成本,提升项目创效和盈利能力,我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编制了本项目《成本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策划书》、《项目变更索赔策划书》、《合同管理制度》、《劳务分包管理制度》、《验工计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了工程经济管理信息统计的各类台帐,制定了部门及岗位职责。

2、分包队伍选择在项目经理的组织领导下,由我负责劳务、专业分包招投标工作。经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并组织开标会等工作,实现了分包队伍经过招标选择。截止目前共选择劳务分包队伍22家,专业分包队伍26家。

3、分包合同管理我牵头组织了项目部与外部单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文本的评审工作,对本项目部的各类合同文本及资料,建立了合同档案及台帐。截止2017年1季度共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3份,合同总额14871万元;签订专业分包合同30份,合同总额8579万元,联合体外墙装修合同分劈3419万元。

4、分包验工计价管理我负责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管理工作,坚持分包计量、计价、结算逐级签认、责任追究制度和“没有签订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超出施工图数量不结算、签字不齐全不结算”等“四不原则”,使用中铁成本管理系统的合同管理、劳务结算管理,对分包单位的债务资金支付实现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在公司层面进行资金支付的控制,杜绝工程项目超合同付款、超计价付款、超比例付款、付款比例不均衡等问题,有效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截止目前完成劳务分包计价66次,计价金额11275万元,完成劳务分包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5份;专业分包计价72次,计价金额7235万元,完成专业分包结算并签署结算协议11份。

四、思想建设情况鉴于经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中严格约束自己,常怀律己之心,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认真学习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工作中坚持以身作则,牢固树立廉洁意识,把思想的重点放到工作中去,把无限的热情奉献到工作中去。

五、存在的不足工作中偏重于工程经济方面的管理,对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了解的还不够深入和透彻,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仍需加强学习。

以上是自项目开工截止目前我的工作及思想状况的汇报。由于水平有限,在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不足之处,恳请领导、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在下阶段的工作中,我将正视不足,团结同事,使项目的成本管理再上一个台阶。同时,对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上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4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承包 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核算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概述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原则、标准、使用范围、监管办法等。

《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1)煤矿生产;(2)非煤矿开采;(3)建设工程施工;(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5)交通运输;(6)烟花爆竹生产;(7)冶金;(8)机械制造;(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工程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体应分为两部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考虑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情况,应以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安装分项价为计提依据。具体比例应当视项目类型而定:(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单独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承包企业应参照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实际支出情况,结合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预计,分项合理预测年度安全生产支出总额。按月平均计提进入期间费用。

二、工程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二)账务处理

1、安全生产费用计提

(1)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按照总包合同分项价及《办法》中规定标准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考虑项目预计完工进度,分季度计提安全生产费。借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2)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3)企业内部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1)费用化支出

工程承包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按照费用类别,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支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应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购置安全物资时,借记“库存商品――安全物资”,贷记“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安全物资”。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工程承包企业应按照其与分包单位签署的建筑安装分包合同所确认的工程造价及《办法》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拨付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合同约定随工程款直接支付至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拨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贷记“银行存款”。分包单位按计划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支出安全生产费,不再重复提取。

(2)资本化支出

企业购置无需建造安装的安全生产设备等。借记“固定资产――安全设备”,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建造安全专项工程时,应先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待安全专项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安全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企业应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时,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借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4)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也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案例分析

工程承包企业A于2011年12月31日承接了一条5000T选煤生产线的EPC项目,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比例为2%。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预计2012年度末该项目C部分完工进度为40%。

(一)安全生产费用计提

1、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总包合同中建安部分分项价为计提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为20000*2%=400万元,2012年度应计提160万元 =400*40%)

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160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160

2、A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费用(参照2011年实际支出情况,结合2012年度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确定2012年度日常安全生产费用为60万元)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60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60

(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1、A企业拨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分包合同价为计提依据,应拨付分包商安全生产费用总额340万元,假设按照进度拨付,则2012年度应拨付136万元=340*40%)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 136

贷:银行存款 136

2、A企业总包项目安全管理支出30万元(其中24万元=160-136冲减“专项储备”;6万元列入“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检查费 24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6

贷:银行存款 30

3、A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支出55万元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55

贷:银行存款 55

4、假设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A企业发生建造安全工程支出38万元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38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工程物资 38

2012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予以转固。

借:固定资产――安全工程 38

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38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第5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6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第7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风险;企业

我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呈现激烈性增长的趋势,由于市场的饱和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形势的变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力图不断扩大自己企业所占用的市场份额,这种情况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就被提上了建立一个强有力机制的日程。企业在进行占领市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定的目标。本文将先浅谈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改进这些现状的建议。

一、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于我国企业以及市场的意义

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进行建设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部分。大多数企业只利用“对冲”、“远期合约”“FRA”“现货买卖”等手法进行金融方向的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因此如若企业将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工程在进行,相信对于企业的管理体系百利而无一害。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纠纷诉讼,还能够提升企业的自身价值,提高企业的声誉进而为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企业遵法守法防法自然会树立对国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

建筑市场是一个利润可观的市场,城镇化建设的热潮刚刚兴起,城乡规划的机遇一触即发,因此鼓舞了大多数企业进行投资进攻这个市场。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项目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投招标成功,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不恰当的竞争。同时工程项目竞争的激烈会使企业不断进行自身的企业扩张。盲目的在各个领域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图通过分公司的设立来不错过任何一个竞争机会。然而却疏于管理,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

(三)企业自身管理的不适宜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大多数只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却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为企业只想着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进地铁项目,却不在意自己这种行为对于法律条规的触碰。这样单一的管理方式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底下,呈现出不健全的企业发展形态。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公章印鉴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印鉴。

(四)企业单一追逐利益的心态

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规定的相应条文,进行分包,转包等不合时宜的行为。比如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着急项目工程的完成而进行了工程的多次转包分包。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这样的行为会使一些本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使项目的营利性与安全性相违背。

(五)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经济、就业等多层次的行业。这么重要的行业,我国在上世纪进行改革开放之前竟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发条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也不断进步,出台了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行业的法律管理,发条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实际进行实施的时候却不够具体,效率并不强。空有法条,却没有落实的有效性,导致分包转包的情况、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十分之多。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层次

(一)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投标招标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建筑行业的投招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企业进行投招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进行活动的继续和安排。目的是为了促使公平竞争,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市场的现象。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割成数个项目跳过投招标这一过程直接将这些项目分配给那些塞给自己钱财的但是实际不具备施工能力的小公司。这是严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行为。这种跳过投招标进行分包转包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会让建设单位获得巨大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会严重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会与承包商施工企业签订条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这一份合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实际上双方却均不遵守这份合同。私下有签订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发条规定的合同。这样一来,哪个合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实际的法律中,也很难进行判断。这就对建筑施工整体市场造成了法律风险的冲击。尤其是当出现拖欠工资、工人受伤索赔的情况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同这就让诸如此类的问题解决办法不恰当。我国通常认为符合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双方知情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这份合同无效又对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这种法律风险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为将自己进行承包的地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多达四次的分包。这种行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了遇难失踪的数个人,但是却因为合同签订的延迟性而使赔偿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明确指出不能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工程质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四)“分包”“转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违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单位有资质进行分包不会导致安全隐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就是被明确禁止但是却有实际存在的行为。转包缺乏对被转包公司的调查,这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私人印鉴以及公章运用不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印鉴进行刻章。但是这种公章的雕刻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不能随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实际过程中却多出现印鉴乱用的情况。这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风险。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三是李四的员工。张三为了迅速签订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的签订。最终这份工程出现了巨大安全漏洞。张三谎称自己是经过李四允许才那李四的印鉴进行合同签订的,将责任问题转接给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当但是却百口莫辩。最终李四也担任了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法律风险对于公司的影响可想而知。

(六)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一,开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约定的。这种约定能减少逾期完工情况的发生。在实际进行工程项目中,首先会出现提前进行动工的情况,这是因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为在进行开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技术资料等等多个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资又想提前竣工,所以会进行提前施工。那么项目的实际运行日期又如何确定,这为项目是否逾期的确认提供了难题。这就对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巨大安全风险。第二是施工安全的问题。建筑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按规定是要进行保险活动的比如防火等保护措施但是实际中这些措施却不被重视。这会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变大。那么在法庭上,这种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发生如何索赔就成了问题。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大多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进行偷工减料采取不合适的材料进行施工,这会加大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便不完全适用。同时劳动的工人人数巨大,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月结算工资明显不实用。因此大部分只会发放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全部工资等工期竣工才会发放。同时工人数量的巨大也使企业为工人进行保险的购买的资费变得巨大。那么劳动合同应该符合签订呢?如果只顾实用性,如若出现包工头跑路问题,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进行完善成为巨大问题。

三、建设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举措

(一)采取合适的竞争机制

前文已经提及,目前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传统的竞争方法已经不实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合适的竞争机制。透明化投标招标过程。比如在竞争的适合引入官员查明全程监督,来加强其透明性。

(二)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机制

企业如若想要进行长远发展就不能仅仅一盈利这一个目标进行运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华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培养,这个文化理念使公司越来越富强终于激进了500强,任正非曾经说,一时的利益很难和长远发展做平衡,但是长远发展却能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励企业设立长远目标

企业只看重眼前一时的盈利是常见现象,但除了一时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进行名誉或是战略精神的培养。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都进行目标的设立才能使企业得以流传。而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个工程项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术,用合格的材料来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隐患低的工程来提高自己的声誉,从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项目才能实现更多的盈利。

(四)出台政策培养企业相应法律意识

企业应该自身意识到法律对于企业安全以及长期运作下去的重要意义。如此才能进行法律风险的建设。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转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却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纠结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的单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与守法中间的那条界线。因此建议企业内部可以定期开展法律讲座进行法律知识的补给。同时企业高管更应该定期进行自我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由于不守法而导致工程失败案例的学习。

(五)国家方面建设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建设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文出台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却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实施过程中的不具体。因此我建议我们修正我国的《建筑法》,对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法不适用于建筑工人的这种情况加以改善。

(六)鼓励企业进行法律顾问的设立

出现火灾才想起要去买保险是无用的,同样企业也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找法律顾问,提前进行法律顾问的选择可以使企业规避更多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对于工程的建设是非常熟练的;但是却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临时再去找律师,而打官司时间已经迫在眉睫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了解自己公司又对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师,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顾问就可以立刻进行相关事件的分析。将损失最小化。因此会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造成名誉与金钱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企业找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个专业不只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更重要的是对建筑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时所选择的法律顾问更加适合企业所需要。

四、结语

本文是笔者的一些粗略见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风险也不同,建筑工程单位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选取最合适的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赵涛 单位:中20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经济,2007(4).

第8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分包;总包;管理;风险;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逐步加快,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实行的工程总承包星现出建筑施工企业资源不足,中标的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和加入WTO后采用FIDIC条款的业主指定等状况,在此形势下,国家相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确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分包的合法性。项目分包不但是现代化市场客观条件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专业化的需要。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总承包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和应变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并相继建立了分包体系。项目分包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组织更灵活、管理更规范、授权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行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以下现象应引起各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的合法分包工程存在的现象

(一)分包单位的实力不强,无法有效履行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由发包方与总包方共同确认。为了赶工期,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比较急促,无法对分包单位实力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机械设备陈旧,往往会造成分包单位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易发生安全事故等,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造成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和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等。以致使总包单位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意识淡薄,以包代管

在分包管理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往往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承包单位无关,形成“以包代管”现象。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隐患比较大,会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以致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分包企业资质等级的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

(一)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承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和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

1、主体结构的分包。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但有不少承包人,无视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导致合同的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看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2、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却仍对此置之不理。这样的分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最终导致总承包单位要付出惨重代价。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没有履行总承包单位的义务。这样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总承包单位不但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工程分包的法律意识

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中。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坚持通过招投标制选择分包单位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调查分包单位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严格按照分包管理规定进行,优选有实力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有效地履行分包合同。

(三)完善企业规制,依法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各建筑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从而更好地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的管理。

(四)坚持统一管理和共融性管理的理念,杜绝以包代管

做好分包队伍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分包单位进行各类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对分包商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安全、拖工管理等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把安全、技术、质量、施工的要求落实到管理分包队伍的行动中去,从而帮助分包单位综合实力的提高,保障项目施工管理有序进行。实现管理资源的联营共享。

(五)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

第9篇: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

作为中国冶金工业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中国十七冶集团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和壮大,先后承建了多项影响较大、效益较好的标志性建筑,成为国家基本建设战线上一支远近闻名的生力军。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加大,公司市场订单日益扩大,承接项目日益增多,自有施工资源难以满足做强做大持续发展战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科学有效的借用分包资源,通过风险的规避和防范,在工程项目上实现了“一低三高”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工程分包是一把“双刃剑”,方法不当、管理不善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二、分包成本风险的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规范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和分包成本控制,公司出台了《分包管理办法》、《加强专业分包风险防范条例》等。十七冶集团将分包工程管理全面纳入公司管理运行体系,以工程项目为依托,以安全、质量、成本控制为主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包工程管理体系,依法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市场信誉和发展战略,规范分包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实现了合作共赢、长久发展。

1.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

分包单位管理对于工程分包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甄别非常重要。在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中,十七冶集团所采取的方法是分包单位参与分包工程的公平竞争市场化运作,并与公司内部要素单位享有同等权利,培养长期合作关系,构件一体化战略。公司通过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的分包信息管理平台,广泛构建外协市场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数据库,并且明确问题分包单位的处理办法;公司建立分包供方信息系统,实行定期考核筛选;选用分包单位优先在公司分包供方信息库中选用,对信息库中无符合要求的单或特殊需求的分包单位,由所在二级板块公司公开招(议)标,由二级板块公司项目监管部组织有关部门考察评审,考察的内容主要在分包的“三证”资质、财务实力、施工业绩、顾客满意度、工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既考察其工程业绩和资质,也考察其社会贡献和影响力。对分包价格、资质能力和施工经验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和要求,综合考核,择优录用分包单位,同时按照公司审批程序纳入公司合格供方管理体系。通过对分包单位的制度管理,有效的减小了因分包单位选用不当而增加的成本风险。

2.对工程分包合同的制度管理

分包合同对于规范分包单位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十七冶集团明确了工程分包合同的制度管理,形成了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闭环管理。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不得进场,分包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签定合同需经公司项目监管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分评审后,项目部方可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分包价格必须在公司标价分离的基础上,经公司经营计划部审核认定。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任务划分,分包单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的控制担保。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部必须编制分包施工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公司项目监管部备案;分包合同需明确界定分包专业、范围、价格、支付等,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由公司经营计划部审核备案。

3.对分包施工过程的制度管理

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及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工程项目分包综合管理而言只是一个前期基础层面的保证,而如果要真正将分包成本风险降低到最小,必须强化对分包施工过程控制。基于这种思想,十七冶集团制度明确要求项目部必须将分包单位纳入项目统一管理,落实预算+责任的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现场。分包单位必须满足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和“三标一体化”体系有效运营。项目经理部总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单位进行合同交底和技术交底,编制和落实安全专项方案,界定任务分工、具体工作方式,重点是技术、质量、安全及进度目标控制、农民工管理及工资发放等。严格控制现场分包签证,特别是“软签证”,要有现场工程部、经营部、物供部等联合签字,施工副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纳入对分包的批量和决算。

三、规避分包风险方法措施

1.对分包管理行为规范

在具体分包行为实施过程中,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察评定顾客满意度,对优质优秀分包商给予精神和物质性奖励,评定星级分包商,培养成为公司长期合作伙伴,落实分包登高计划;对不良分包单位商及时进行任务调整和清退,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分包商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现集团内共享。对任何类型进入的分包队伍,不问背景和来历,公司坚持“只给机会,不给优惠”的原则,做到一视同仁,企业利益至上。

2.对分包支付流程的控制

为了将分包风险降低到最低,公司规定各项目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分工单、主材领用情况控制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支付前,必须办理完备的相关手续,根据分包单位月度工程报量和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及业务流程,从计量、计价、复核、审核、批准等方面控制。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防止法律风险;设立项目专(兼)职劳务员,监督分包农民工工资的按期发放,维护农民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分包队伍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安全协议分包商应负责处理一切相关事宜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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