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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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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第1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税收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各个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政策的施行由于时间不长,还处在探索研究的阶段,在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时候,仍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企业中也会财务部门如何处理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问题。本文将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和分析

0 引言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部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施行。由于目前这项改革仍然在过渡和尝试,如何解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税收政策的相通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完善,很多地区仍然在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在试点阶段,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的纳税人如何处理会计核算问题,是现在很多处在试点阶段的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保证企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政策施行产生的会计问题

对于政策适用的纳税人的界定,可以依靠现在施行的纳税政策进行的纳税人划分标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该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或者以上的纳税人,就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国现今施行的纳税政策也是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般都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应该采用以下标准,就是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能够有有效的会计凭证,而且在设置会计账簿的时候也能够沿用国家的统一标准。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满足以上标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也增加了两种新的增值税,即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其中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是百分之六,建筑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汇率为百分之十一。在政策施行以前,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的方式来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在政策施行后仍然适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扣除营业额中的一部分作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借记“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这个项目,上面所说的增值税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借记为“业务成本”,贷款部分应该借记为“银行存款”项目。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施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逐渐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也就是说将营业税划进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国家施行这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想进行经济增长方式上的变革,推动产业的发展壮大。对于部分服务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来说,由于具有利润小、交易额较大的特点,国家希望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减轻利润较小的企业的生存问题,保证在现今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这项政策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2.1 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方面,可以看到,我国现今的税收政策,涉及的范围很大,如果企业的营业额比较大,税负就会很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非增值企业的营业额无法同现有的税务进行抵消,企业要承担双份的税负。随着税收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大,反复征收税务的问题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的税率比百分之三的中小型企业税率要高,而且随着消费型增值税逐渐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太重的问题就会逐渐凸显,而增值税的税务负担却大大降低了。现今企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以及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影响。这样不仅降低了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随着企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增高,税务负担会越来越重。

2.2 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会对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施行政策以前,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在进行入账时,都是包含了营业税的,但是政策施行后,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时,营业税可以抵消,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是以不含营业额的形式入账的,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了一定变化。政策会让企业的利润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因为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摊销、折旧价格,相比传统的税收政策来说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企业利润就会增加;而另一个方面,政策施行后,企业中的营业税被取消了,与营业税有关的其他项目金额也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就增加了。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现金流量表三种不同的形式,在税收政策改革后,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时,一部分的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会增加资金投入;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花费的现金会逐渐减少,这两种情况会加速企业的资金流通,对企业的现今流量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2.3 在税收政策改革前后,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改革前,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金额中,是包含了营业税的,改革后,增值税可以根据政策进行抵扣,这个时候的入账金额就是不含营业额的金额。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对于材料、固定资产的购买过沉重,账务方面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一定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改革后,增值税被单独的列出来,作为“应交税费和增值税”的一部分,税务是不计算在业务收入的范围内的,营业税被包含在“应交营业税”的范围内;税收改革前,交通运输业购买材料的费用以买入价格计入账簿,改革后,由于购买材料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并且包含在“应交增值税”的范围内。

3 结束语

综上,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会计产生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行业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而且我国的税收改革仍然处在发展过渡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完全代替原有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丁可欣.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06):198.

第2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核算

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规定,正确组织增值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合理把握以下要点尤其重要。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中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

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是对内还是对外。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都属于增值,无论对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项目),或是对外(分配利润、投资、捐赠)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增值,则看是对内还是对外,对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外(分配利润、投资、捐赠)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故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均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2.收入的确认与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对于视同销售,以上8种情形中,3、4、8及7项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形成福利设施资产的,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收入确认准则规定条件,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会计处理分别为:

情形3不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接收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移交方(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4及情形7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形成福利设施资产的,不应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情形8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情形5应确认收入:

借:长期对外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贷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情形6应确认收入: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贷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情形7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未形成集体设施资产的)或个人消费的,应确认为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涉及的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涉及消费税:

第3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会计核算 信息披露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间接税。其计税方法是通过生产环节上发生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抵减外购项目在前面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最终得出应交的增值税税额。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这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行税额可以在税前予以一次性扣除。此次增值税改革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同时为了堵塞改革带来的税收漏洞也明文规定了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会计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处理上

1. 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的差异。在转型以前,企业会计人员是把进项税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的产本,即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而转型后处理将变为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自建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差异。转型以后将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时不用在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之一笔了。

3. 处置固定资产时存在的差异。转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人员应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了配合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还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以前的商业企业4%和工业企业的6%统一降低为3%;也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以前的13%恢复为17%。

二、这些相关的政策的变更在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变化的同时,也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披露产生了影响

1. 对企业资产计价产生了影响。通过对一些上市公司的近三年的年报、半年报数据对比,我们发现企业单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累计折旧都呈现减少的趋势,但总的账面价值和累计折旧却有增加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抓住此次转型带来的政策机遇,更新改造了固定资产。

2. 对企业成本费用产生了影响。转型以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也就有所降低。同时由于增值税费的减少,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城建税也将会减少,在这二者的共同影响下,企业的利润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也就相应增加。而增值税方面因此却恰恰相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则实际应交的增值税方面税费就减少了。经过二者的此消彼长,最后企业的应交税费还是下降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 对企业利润水平产生了影响。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变化,使得企业折旧费用较少,最终使企业利润有所增加。转型后企业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使得企业生产能力增强,进而促进企业的利润增加。

三、由于这是仅仅是转型后的第一年,有很多因素我们可能没有预测得到,也没能在转型以前就做好相应的控制对策

1. 本次改革中只提到了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处理,而对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还没有拿出具体的方案。各地区各行业自行处理,造成了全国各地混乱局面,不利于税收管理和稽核。并且这次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意实施,以前的试点地区的存量固定资产也不再按照以前的增量计算退税办法,这导致了以前存留的尚未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待抵扣”状态进入了“不抵扣”状态,不利于会计的持续计量和核算,也不利于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

2. 本次改革正值全球金融危机后进行,比我国计划的税制改革有所提前,我国目前的经济还不足以支撑这次改革带来的巨大税收漏洞,为了弥补一部分税收,国家对卷烟等消费品的税率有所调增。这一明显的外部环境变化将对此次改革的效果带来影响。

3. 本次改革企业加大了机器设备的购进与更新,提升了企业的机器化水平,从而增强了企业的生产能力,企业就会减少劳动雇佣量,最终加大就业难度,使社会就业问题加重。

4. 本次改革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虽然有所下调,但不能享受到实惠。此次增值税转型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仅仅是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

5. 本次改革涉及的增值税的范围不广,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等,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没有纳入可以抵扣的范围。

综上所述,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带来了政策上的优惠,使企业加大了投资力度,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加,可以助推企业度过金融危机,加快企业的发展。但是怎么样处理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的难题也摆在了企业面前。

参考文献:

[1]黄桃红.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的影响.财经研究,2009,(10):34―35

[2]闫福丽.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投资及财务的影响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6):100

第4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问题 设想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它具有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促进公平竞争,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不尽合理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9个三级明细科目,明细科目过多,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首先是明细科目过多,多栏增值税账页冗长,使得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其次就是不能通过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再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

总之,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正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给信息资料的使用者带来很大不便。

(二)坏账损失中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当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而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就包括了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无回,而且还要赔上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在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无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如果购进货物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这就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比较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四)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改进设想

(一)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的明细科目

在税法的执行下,增值税缴纳都很及时。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可适当增减相应明细科目,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因为既然设置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就无须再设“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是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他明细科目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

这样改进后,既可保证将所有的增值税业务全部由“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归口核算,也可减少三级科目的数据冗余,并能通过“应交增值税”这一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又可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精简账簿,简化会计核算。

(二)应收账款中已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允许部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在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实际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

(三)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

价税分离,统一存货成本核算办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在现有模式下,可改进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进行价税分离。

(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前面提到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都没能较详细列示增值税的有关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详细内容。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三、结论

对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是要求解决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增值税征管,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才是研究该问题的真正目的。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步伐,加入WTO以后要求实现与国际接轨,企业发展要求提高竞争力,这一切都迫切要求我国完善增值税税制,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参考文献:

[1]崔伶.税务核算方法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3).

[3]刘学华.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4]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王薇. 浅议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常见差错与纠正方法[J].会计之友,2008(1中).

第5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1引言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工与出口、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那么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个人或单位需要向国家缴纳商品货物或者人力劳务的增值额,这种税收即为增值税。增值税形式有三种: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又能很好地适应、调节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各行各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规避了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的尴尬,方便给出口产品退税,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流程,使征管与税收相互审计、相互制约,一定程度地杜绝了偷税漏税的恶劣社会现象,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实时性与稳定性。

2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1企业会计之间的信息缺少可比性

就存货成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是有区别的,增值、非增值纳税人做出的财务报表也有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以至于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在各个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所获得的会计信息均有所差异,这就造成同一个企业内部,各个会计主体之间失去了信息的可比性。

2.2存货成本的可比性不足

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的成交价由三部分组成:产品买价、购买费用与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企业或者不同的企业,存货成本根本没有可比性,然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对核算要求却有“价税分离”的规定,需要从存货成本中将增值税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地核算,才能真实地反映出产品成本,也就是在应税金(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计入增值税,在产品成本中计入购买费用与产品买价。

2.3增值税税率略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擅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大约有3%的实际税负。但是增值税的流程复杂,尽管3%的税负好像不大,但现实中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以至于间接税所占比例比直接税高出许多,从而降低了直接税的调节作用。

2.4增值税征税范围过小

西方国家的增值税会另外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室内外安装等服务行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却没有上述内容,而是主要包括修理修配、产品销售、进口产品三项劳务内容,以至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产品销售缺乏联系,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够明确,增值税对税收的制约效果无法体现,有时候已经缴税的产品在进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后,还需要再次缴税。

3解决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有效措施

中国的税收体系,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税收体系,较之以前,增值税体系也更加成熟,基本满足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需求。但是,仍有若干存在于增值税中的问题,制约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针对上文所述的四大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财税分离.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使之与中国现有国情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相符,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客观性、合理性,从而发挥出增值税在我国财政税收中的巨大优势[1]。

3.1增值税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完善

纵观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已经趋于成熟。会计准则的研究,需要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严谨的理论依据,同时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核算经验,引入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像美国的会计准则,它是在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即使是现在,美国也没有在会计体系的研究中加入增值税会计核算。可是在中国,会计体系却受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许多企业在应用增值税理论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缺乏理论支撑。

3.2高度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

在“财税分离”原则下,增值税问题可采用许多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所得税理念,进一步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一项“增值税费用”,再根据所得税会计,核算出增值税的若干科目,明确设计明细账户与企业的税费及经营费用,为企业管理税费提供方便,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3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要统一

价税制是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尽管符合税法要求,却不符合会计内涵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容易出现多种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其实二者都应该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保证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的统一性。

3.4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所以存在脱节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关,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大,对增值税的管理十分有利。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切忌急于求成,应该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多方原因,逐渐落实到位。

3.5对扣税凭证加以规范

为了规范增值税扣税机制,保证能够全面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收购废旧产品、采购农产品,企业的扣税凭证只能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加强税收凭证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禁止增值税使用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促进税收征管能够顺利落实。

4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证分析

根据2016年12月22日出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包括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纳的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如果一般纳税人更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则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1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处理方式

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企业为纳税人提供了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设计服务:2017年1月采购办公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列出10万元的货物金额,1万元的运输费用,在当月内认证抵扣。但在2017年3月,因管理上的失误,纳税人将办公材料全部丢失。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在发生丢失事件的当月,转出已经抵扣的货物于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即:100000×17%+10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当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的处理方式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是婚姻中介工作,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6年10月,公司采购一台打印机,会计方面将其当作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限为三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列出的1万元的货物金额,在当月认证抵扣,2017年2月,此人把购进的打印机转送到了婚姻中介,为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专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当作专用的免税项目,应该在购进的第二个月根据公式计算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承17%=1530元会计处理应是: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语

如今,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与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依然存在扣税凭证不规范、征税范围不够等问题。以“财税分离”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明确“费用观”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度,使增值税征管流程得以规范,杜绝偷税漏税,为企业创造良性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第6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会计核算更加复杂营业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月末缴税款转入该科目借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还需增设“减免税款”专栏,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月末抵扣进项税额后再缴纳税款,具体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二)纳税申报流程更加严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过程包括抄税、报税、认证等步骤。通过抄税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写入IC卡,并打印各种报表,然后将IC卡及报表提交税务机关核对报税。同时,将当月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只有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而且,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都有严格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增值税相关税务资料,并按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设专人进行管理。

二、高校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学习宣传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营改增变革给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具体包括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学习培训、建立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调整、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升级等,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建立项目明细会计核算高校按新会计制度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上面的科目设置,虽然可以对全校总体增值税进行核算,但在进项抵扣核算方面,没能做到增值税按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因此,对横向科研的会计核算,还应进一步细化到按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为每一个科研项目建立增值税抵扣明细备查,以便按科研项目核算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便于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税务资料。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高校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进行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或损毁;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强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进项抵扣管理税法对于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高校要充分熟悉和掌握相关规定,加强进项抵扣相关资料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税务风险。高校要严格按规定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真实合法,在规定时间及时依法抵扣。应明确分清应税项目与非税项目,按规定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进项税额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第7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健词:内贸型企业 增值税 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对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提供动力,宏观上也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增值税核算模式还是财税合一,这种模式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内贸型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会计核算方法受到限制

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工业企业当月需抵扣的发票抵扣联必须附上购货入库单,采取入库数超过发票数不多抵、入库数少于发票数按实际入库数抵扣的办法。而会计核算中规定企业购入存货收到发票账单,并据此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存货尚未收到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应将这部分存货作为在途物资处理,待收到存货并验收入库后,再由在途物资转为库存存货。如果本月购入存货收到了发票账单,并且已付款,而存货要次月才能到达企业,企业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凭发票、付款凭据先作为在途物资进行了账务处理,进项税自然在本月得到确认,但本月去税务局申报抵扣时,由于货未到没附入库单,税务局不予抵扣该笔进项税。所以,实践中类似业务基本不使用“在途物资”科目做账。税法还规定了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视同销售也需交纳增值税,在实践操作中,凡需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都必须有纳税税务凭证――销售发票,而开出了销售发票必然在会计上做商品销售收入,要本月纳税成功,需做到交给税务局的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与本月开出销售发票不含税收入相吻合,否则,不予受理。而会计处理中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视同销售的处理一般是按成本价转出自产产品,按售价计算销项税,两者之和(成本和销项税)作为在建工程等视同销售的发生额,这样的处理没有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结果是利润表中收入与本月发票不含税收入合计不相符,税务机构是不会受理纳税申报的。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会计处理也存在同样问题。

二、原因: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带来不足

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来看,税务会计模式可分为财税合一和财税分流两种。财税合一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强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财税分流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它强调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处理方法必须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产生矛盾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期末纳税时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也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如会计上对在途物资、视同销售、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都体现了会计的内涵和一般规律,但具体运用就直接受到税规的限制,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三、改进:适时建立增值税会计核算准则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在其税额的确认、计量和核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具体的会计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来加以规范。我国可以在借鉴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在《增值税会计准则》中应对一些基本定义、业务性原则、税额的确认、会计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8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会计核算 影响

营改增是将以往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行税制中主要的税种,营增改是我国的试点型税收政策,试点的行业只是对税法上规定的部分行业进行,营增改后,重复纳税的弊端就能够得到优化,使企业的营业税额转移到增值税上。

一、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现金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收入、成本的减少以及营业税税金的减少会对造成企业现金核算发生变化,现金流的变化与企业整体税负变化是相反的。企业的现金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企业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收入,然后在进行交税,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缴纳的税款数量,使企业的资金支出增加。营改增后,这种不利的影响会得到消除,企业完成工作任务得到款项后在进行缴税,有利于现金的流动,能够减少企业的支出,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是原始凭证中比较特殊且重要的一种,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一种凭证,得到真实有效地原始凭证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并没有使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营增改后,使用增值税发票会涉及到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实施增值税的背景下,营改增试点的企业需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发票,在交易环节中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工作要严格审查,避免不合理工作导致涉税风险的出现。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会出现一定的技术上的问题,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和适应营改增的实际需要。

(三)对成本核算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前,企业的成本是价税合计数,真正成本以及进项税额构成价税的成本,营改增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是将企业的进项税发票与销项税发票相抵扣,专用发票的开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抵扣的数额。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营改增能够使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流转税得以减少,营改增前,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全额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税负就由增值税进行承担。营改增也能够使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得以减少,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所得税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前,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固定资产的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这部分营业税就不用再缴纳,使得固定资产的购进的成本出现变化,进而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

二、营改增下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会计核算机制

企业会计核算机制中涵盖了企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明细核算工作,对企业制定的任务以及执行的计划进行有效地管理,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人员考核,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以会计核算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因此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核算机制就应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会计岗位责任、人员、档案管理、电算化、检查等工作进行明确。使会计政策更加规范,明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要素的分类、计量方法以及会计准则等。使会计科目以及系统成本会计以及管理会计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强化固定的会计报告体系。

(二)提高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

在企业营改增前,企业的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是与企业的营业额相关的,购进抵扣环节并不在其中,涉税的相关责任是由企业的财务部门承担的,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仅与企业的营业额有关,还受到企业有效进项税抵扣凭证哟管,涉税责任需要财务、营销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对涉税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强化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提高涉税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以及技能,促进涉税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认真的投入到工作中。

(三)强化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的财务报表受到的影响也就是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不断优化企业的会计账务核算,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将企业增值税产生的过程进行真实细致的记录,在日常产生工作中能够,根据增值税发票对相关的税额进行记录,明确营改增后与营改增前收入成本的不同记账方式,强化内部涉税管理工作,使税务管理的范围更大,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结束语

营改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营改增是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的弊端,正确认识营改增的利弊,采取有效地措施适应营改增,完善会计核算机制,强化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提高涉税人员的素质能力,使企业积极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促进企业实现积极健康的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石勤.“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6(5):66-67

第9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张 芸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摘要: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文章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及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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