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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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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政策

第1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我国金融监管原先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扩大,新的矛盾也会在新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下逐渐显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业雄踞,各司其职,各中相互关联,再加上外汇行业的兴起,虽然国家不会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另辟板块,但是将其与证券业相容和,势必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出现更大的监管漏洞。无论是国际结算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都将出现困难。美国福汇作为最大的外汇商,日前受到美国监管,其做市商的罪名已被证实,并且被嘉盛收购,股市代码也有所改变,但是嘉盛具有同样的性质,只是其在法律性质中写明其做市商的前提,两者的结局就大相径庭,可见外汇行业的金融监管的难点以及法律方面角色和占位的缺失。我国近年来外汇事业有所涌现,国家将其纳入证券业只是用其进行宏观调控,对冲风险。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局势动荡,金融行业的起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总统能否实现他重贸易,弱美元的计划,国家的外汇存在风险,很多灰色经纪商也处于难以监管的范围,我国的金融监管困难重重。金融监管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风险或企业债务风险,也包括金融领域内部加杠杆、影子银行和表外业务的风险,近年来银行信用风险加大,去产能、去库存力度加大,“僵尸”企业的出清给银行信用风险带来压力。我给金融监管现状惨淡,不作为与放任不管屡见不鲜,导致的各行各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也在加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成为只提不实行的空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金融行业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改革,金融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作为实体经济中新兴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资金成本的敏感度较高,金融监管体制出现漏洞,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很难实现真正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期末投资者数量达到11911.03万,新增投资者达到21.92万;期末投资者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然文化创意产业近年被提上发展重点,并且财政部2016年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项拨款达到44.2亿,但是相对于金融体制内的大量资金闲置和错配,文化创意产业任重而道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在部分投资领域大力加杠杆,期限错配严重,而今年货币政策变化将对其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创新步伐加快,混业经营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新兴金融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外汇投资领域等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填补欠缺漏洞要在源头解决,其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涵盖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各个方面,为经济增长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国家有意扶持,并且希望借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其为依托实现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两者各取所需,实现经济新增长。而金融本身存在的矛盾加剧,高泡沫,高杠杆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资本利用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漏洞大,监管各个环节相对薄弱,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来源匮乏,银行融资贷款门槛较高,政府或者园区背书之外,初创型文化创意产业要实现新一轮的融资可谓难上加难,那么该如何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金融业发展的结合?除了各自的规划发展与监管到位以外,供给侧改革在实现两者协调配合发展方面肩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供给侧改革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什么

供给侧改革从供给层面实现去产能,去杠杆,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实现供需错配问题的缓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从供给侧层面看金融,我们不难发现,改善金融供给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供求关系,通过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有助于实现金融、实体双发展。畅通金融为实体经济输送资本和活力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可以依托金融,实现融资简单化,并且政策层面通过税收优惠,土地减免,办公场所阶段性免费等措施,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道路将显得异常开阔,我们需要给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坚实的背景基础。供给侧改革带来的政策层面的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也是发现新兴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选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有更好的政策和基础背景实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合。供给侧改革作为政策层面的强力支持,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支撑的来源,也是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提上重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文化创意产业享受供给侧改革的荫蔽,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供给侧改革的正确导向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动能

(一)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供给侧改革,调节杠杆,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畅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传导机制,对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实行资金融通和基础设施配备支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工作场地和设备的支持,适当的融资推介会等;对于成长性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其赢利点,为其提供特快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对接,避免资金周转问题带来的企业发展青黄不接的窘境,与此同时,成长性文化创意产业对于市场需求和前景发展敏感度较高,市场的扩大需要良好的资金运作,资金渠道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保障前提。

(二)防范外汇风险,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内销与出口

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以后,全球流动性整体收紧,给中国人民币汇率、外汇占款投放带来压力,国内流动性压力加大,外汇风险加剧。再加上美国总统换届,特朗普上台,他计划重视美国的对外贸易,对中国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弱化美元的,中国的美国国债势必受到影响,如果特朗普真正落实其计划的政策,那么美元空头即将来临,我国面临的的外汇风险将会加剧,防范外汇风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迫在眉睫。但是单从出口层面来看,对文化创意产品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作用,但是作为政策调控方来说,确实一个挑战,所以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的同时,要扩大内需,促进内销,实现经济真正拉动。在规避外汇风险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扩大,不宜以牺牲外汇资本自由度和政策自由度换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小失大。

(三)提升内生动力,实现新的赢利点

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最初是通过政策层面的导向开始的,逐步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创业的改革点逐步显现,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同时,相比于其他实体经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借此吸引了大批有想法,有计划的青年通过不断的创新,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刻理解,将自己的创新理念融入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不能仅仅依靠政策层面的支持,政府背书,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发展动力才是真正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新发展的依靠点。不断提升自身特色,促进产品的特色化,提升内生增长动力,得以实现新的盈利点。

(四)扩大市场渠道,以特点吸引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一直存在但是近年来才被重视的产业,其市场前景良好,潜在消费人数增长快,消费增速快,所以,扩大市场渠道,开发潜在市场和潜在需求客户日益重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地调查,总结地域特色和特殊需求,制定不同的区域产品规划方案和地域特色销售方案。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创造的金融条件下,利用资金优势和成本优势,依托区位优势和产品特色开辟新的市场,并且根据不同市场的消费人群的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预测市场容量和潜在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不断使得消费者数量接近预计值。

(五)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加之政策细则落实

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实现互利共赢,国内外资本将结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更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基础之上,依托不同的市场和区域,加上政策细则的逐步落实,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依托政策背景和各种优惠政策,以文化创新点为基石,逐步发展壮大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受到良好的监管,减少灰色监管地带,减少不必要的冗余和效率低下;政府切实落实供给侧改革,让供给侧改革不在只是一个名词和一个框架,从政策框架逐步落实为实施细则,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当然,前提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得到有效改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有内在的发展动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必在资本成本及资金供给等方面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供给侧改革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有了政府背书和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依托资金和政策获得了发展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以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施璎芸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陶士贵.制度惯性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改革2016.10

[2]丁志杰.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甘肃金融2016.2

[3]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国际金融研究.2016.7

[4]张祥志,尹靓.基于供给侧改革的的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研究.中国出版.2016.7

第2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2007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对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的发展遭到严重的影响,可以说到今天为止其影响还未完全消失,不管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什么,从危机爆发之后的情况来看,都表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上有着各种为题,其监管模式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人们不得不对先行的监管理论进行反思。传统金融江源理论是以“理性人”假设,这种假设认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有用无限大的理性,能够准确的分析现有的所有信息,并选择最优的方式。但是,许多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所谓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存在的,每一个人类在进行不管什么样的选择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达到完全的“理性”,而且因为羊群效应、从众心理等问题,这种不理性的决策行为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社会,造成社会中非理性现象的存在。

另外,发展及其快速的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为网络金融、民间借贷的盛行,许多社会民众也开始加入到金融行业里来,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消费者个体的行为出发,建立合适的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的势头异常快速,尤其是在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之下,线上与线下的新金融产品非常多。金融和产品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情况也随着复杂,金融市场的规模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逐渐开始涉及一些全新的领域,将过往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领域联系到一起,共同创造利益,使得各行各业之间得以高度的联系。但是,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成立之初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当时拥有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它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经营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品质不断的改善,对金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至此,四大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90年代末,我国证券行业一时间风声大起,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的业务监管已经无法满足证券行业的需求,因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担一部分监管权力。这次事件也代表着我国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又一次的分担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权力,这也代表着我国基本确定了分业监管体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正式成立,并一直延续至今。

三、新金融的发展概述

所谓新金融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且具有新型交易形态的金融产业。随着进入实体经济时代,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深化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新金融所表现出对我国金融业有益的创新和强大的发展活力。新金融的发展不仅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有利作用,因此,新金融的发展对我国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第一,网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对我我国民众来说,新金融的盛行,最受益的就是网络金融,民众可以切身的感受到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比如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内免去手续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网络金融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相继推出了线上服务。现在,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民间金融的盛行。2014年,浙江温州颁布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金融出台的法律法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我国不再制约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合法化,这也间接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并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集团化、金融业务多元化等快速发展,许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货币经济企业等费劲航金融机构得到快速的发展。

四、我国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

(一)行为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成立了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许多金融机构也主动的配合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处于起步状态,随着新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为金融的监督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现行的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理论体制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体制,许多国家都在凭借自身的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筛选和改善,对于行为金融监管能够起到其应有的效果,还需要长时间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缺少相应的经验可以参考。

“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都拥有其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整合,以及整合之后的如何维持相关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的率政策以及行为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点应该怎么样解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时间的积累和不断的社会时间来研究。另外,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等这些都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来制约。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知不够

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以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只有当消费者可以进行真正的理性消费,且盲目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少时,才能真正的帮助市场进行良性的发展阶段。那些盲目的投资,只会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泡沫。但是因为我国金融也整体发展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民众也缺少一定的金融维权意识、投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造成投资行为欠缺长久性。另外,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比如北上广这些城市,其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要比偏远地区更加快速,城市人民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进行消费时也就相对理性,相反,偏远地区民众的盲目投资行为就会比较常见。

五、对实施行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对策

(一)提高系统性研究,将强对行为金融监管的认知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行为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和认知有所提高,但是面对的挑战依然不小,对其的认知和界定还需不断的提升,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对行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研究,提高对其的理解,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认清行为金融监管的含义,才有利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政策。监督当局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政策,使消费者的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确定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对金融机构履行相应保护行为的监管管理,切实的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不管是从国际方面金融监管以及各个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提高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培养其理性消费观念,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来说都占有重要的以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业也在不断的革新,金融产品的类型也朝着多样性快速发展,因此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的渴求度也越来越高。“一行三会”虽然不停的在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但是为了提高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教育程度以及覆盖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不单单涉及已经参与到金融业内的消费者,也需要涉及到那些没有参与到其中的潜在消费者,提升这些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起点,从大的范围内提高社会人民对金融的认知水平,另外也需要注意在地域的选择上需要做到公平原则,不能因为地区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就忽视对其的教育。第二,金融消费者应该培养自身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增加自身的维权意识。现在,就是因为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怕麻烦等因素造成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进而导致金融机构违法成本减小,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以维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平衡。第三,消费者保护教育工作者应该与其他机构保持交流互动,凭借最新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而不是形式主义,制作无用功。

第3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1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60-03

一、引言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美国政府对导致本次危机的根源进行了反思,并据此提出五大关键目标,分别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及建立国际监管标准并促进国际合作。最核心部分为两项:一是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决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弥补金融体系监管漏洞,将那些曾经处于监管盲点的机构乃至具体业务置于公开监管的框架之下;二是提高对消费类金融行业的监管质量,保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三是提高金融监管效果,特别是改革现有的监管机构框架。本文分析了方案出台的背景,解读了方案要点,讨论了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争议,最后阐述了该方案所产生的影响及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要点解读

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都欠缺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而功能性监管是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实施重复的分类监管,也缺乏针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消费者的统一监管和保护。[1]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这些缺陷,此次改革的方案要点如下。

1.美联储将获得新的授权。新授权下,美联储可以对那些一旦倒闭便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和危害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包括所有大型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同时还拥有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其监管标准将严于其他普通机构,例如实施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更严格的风险拨备,限制其高风险投资和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

金融市场发展至今,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而且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金融危机的教训在于,投资银行在证券化的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在信贷证券化出现后,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业务很难划清界限,分业监管在高度发展的金融体系中难以有效实施。而使金融业重新回到完全分业经营状态,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潮流。解决弊病的方法是对混业经营新局面强化跨行业、领全局的系统风险监管。

2.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增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首先,出售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的机构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更为详细的产品信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所购产品所涵盖的投资内容;其次,对于每份售出的ABS打包产品,出售方需保留至少5%的份额,即在损失发生时承担至少5%的损失,对于这部分产品的风险对冲操作也将受到严格限制;最后,负责发贷的机构员工及承销商不能一次性获得绩效奖励,而是逐渐收取报酬,一旦相关贷款出现违约,则其报酬也相应减少。

3.计划创立一个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该机构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银行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次贷危机暴露出旧的监管体系对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不足。投资者对复杂金融衍生品的构造与风险理解不足,从而只能被动依赖外部独立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去购买金融产品。次级抵押贷款借款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可调整利率贷款一旦利率重设后可能带来还款压力剧增的风险,从而陷入了“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圈套。破解这一难题的要领,就是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该署将拥有与负责监管银行健康的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规则制定、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CFPA还有权制止那些“不公平的条款和交易”,并对相关违规公司实施处罚。此外,新机构还有权改革美国的抵押房贷法律,确保消费者获得清晰全面的信息,并了解各种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要求所有放贷人必须向借贷人提供标准、简单的贷款合同,应用简洁的语言让消费者明白其投资决定的真实后果;对于那些条款复杂的贷款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4.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为了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方案拟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要求美联储在行使紧急授权、提供资金救援陷入困境的银行之前,须获得财政部长书面许可。

5.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改善国际协作。在金融全球化时代,风险可以通过贸易、投资甚至心理等渠道进行跨国传递,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出了问题会影响到其它国家金融系统,因此国际监管合作至关重要。依靠每个国家单独的金融救助很难及时遏制危机的传递与扩展,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对全球金融市场的联合监管,以及各主要国家间的危机救援,是抗击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跨国机构,对这些机构实施接管、破产和清算需要紧密的国际合作。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地合作。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存在的争议

奥巴马的改革方案,引起美国经济社会两方面的广泛争议:一是对于美联储监管职能的过分授权;二是过度监管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2]

(一)对于美联储的监管职能是否存在过分授权

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引发了美国房地产泡沫,进而酿成金融危机。美联储过去未成功担负起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者的角色,干预房地产泡沫和阻止次贷危机的发生,对于金融危机的爆发难辞其咎。再扩大其监管权限,必然招致反对意见。同时,扩大美联储监管权限会影响其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美联储保持低通货膨胀的目标发生冲突。此外,美联储和财政部必要时可接管大型金融机构的规定将加大道德风险。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可能不再关心风险、效率与效益;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则可能拼命想做大企业,以求达到“大到不能倒”的境界。规模足够大的金融机构,由于有政府撑腰,可在市场上取得不公平的地位,享有在资金借贷的成本和规模上的优势待遇,不会有彻底破产的风险,从而违背自由和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原则,最终伤害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的运行。

为了形成制衡,政府将设立一个由美国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FHFA)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所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该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甄别哪些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全球业务的复杂程度已经“大到不能倒”的规模,并建议监管机构对其实行更严格的监管。然而,该委员会无权反对美联储做出的决定。

(二)过度监管是否会带来消极后果

金融监管是一柄“双刃剑”。金融监管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确保金融和经济安全,但监管过度则会扼制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金融体系效率,形成新的寻租空间,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有人担心方案实施后,一些不必要的监管会使已经遭受危机重创的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一步丧失活力,从而削弱美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衍生品市场最容易成为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与放大器,如果衍生品市场能够因此得到规范,重复衍生的现象能因此得到规制,将有助于降低未来金融风险。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改革纠正的正是目前最突出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相脱节的问题。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可能会影响未来抵押贷款及其它贷款的融资流。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设立虽然受到多数消费者欢迎,但许多金融企业则明确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改革会限制其盈利空间,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索罗斯认为政府不应从放任市场的极端,转变成过度监管的极端。并提出了美国金融改革应遵循的三个原则:防止经济泡沫过大,控制信贷流通程度,重新定义市场风险。

四、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的影响与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新方案的重要影响

奥巴马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了美国政府堵塞监管体系漏洞、完善监管机构框架、重建美国金融业稳定机制和全球信赖基础的鲜明态度,其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及经济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不仅着眼于本国,而且旨在推动制定更高的全球性金融监管标准,以确保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与美国实行的监管高标准相一致。作为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监管制度最完备、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国度,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美国都是发展中国家效仿的榜样。特别是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经济组织和本国精英的大力推崇下,美国的制度和方式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典范。尽管次贷危机动摇了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业的信心,但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改革措施自然也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金融当局的高度关注。

在美国推出金融改革方案两天后,即2009年6月19日,欧盟峰会便响应美国通过了一项改革方案,拟成立一个名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新机构,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应对建议。与此同时,欧盟还将成立主要由成员国相关监管机构代表组成的三个监管局,分别负责加强成员国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方面的协调。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启示

奥巴马方案虽然是针对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改革安排,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1.监管方式应适应市场的变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没有永恒不变的最优制度模式,而正是由于经济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才促使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改革。无论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杜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的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无法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加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酿成危机。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虽然力度不足,但已经实实在在触及了该问题。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目前中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混业经营方兴未艾,如果我们不能顺应形势革新求变,仍然固守“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必然会引发风险及导致错配,无法实现金融稳定运行的监管目标。

2.金融监管中应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持续购买能力和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是推动金融总量扩张和金融结构优化的不竭动力。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可能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目前,中资银行消费信贷发展迅猛,信用卡发卡量快速增长,信贷消费的安全与金融稳定紧密相连。因此,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确保其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能够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奥巴马方案中建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的措施,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第4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5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在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科技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是金融行业和大数据相互结合之后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之发展,不但表现为传统金融往互联网领域不断加以延伸,比如,网上银行大行其道、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方兴未艾等,而且还表现为民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P2P、第三方支付的大量运用。在网络和金融相互联系起来之后,不断切实降低了金融交易的实际成本,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难度大等问题,而且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和金融的紧密联系,能够借由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了各项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推动了我国实体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利用移动支付平台以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来满足具体客户之需求,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了全新的理财的形式,而且还加快了金融行业摆脱中介的进程,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依据2015年10月由国家10部委联合的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主要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运用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来推动资金的融通、支付与中介服务的新类型的金融发展方式。依据该定义的表述,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互联网支付、众筹、互联网基金、信托以及消费金融等均在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之内,其中得到最快发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我国互联网金融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极为惊人。依据一项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别的行业发展,但该速度是以宽松型监管为中心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一)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细则

因为中央以及地方更为倾向于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与逐步壮大,从而支持在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途径无法融资的中小企业来开发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得到新的发展,但是绝不可以改变金融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为主要代价的,不能够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为主要代价,不能够放任于互联网金融实现野蛮发展,或者是钻法律以及监管的相应的漏洞甚至出现违规发展。我国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地借助于国际上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来的发展状况,尽可能快地制定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是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等各项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与业务上的监管。但是,我国在对P2P网贷以及众筹监管之时不能类似于美国政府那样进行过大的管制,从而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创新型发展。笔者觉得,我国完全可借鉴于英国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还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三)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四)推M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了非常多的牵涉到非法集资或者是牵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不良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偏离了目前的的合理发展趋势,从而对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发展前景均蒙上了厚厚的阴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监管作为规范指引本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实施自律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恢复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上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诞生之后,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地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做到在本行业的风险防控、各类信息披露、投资人确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投诉机制、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数据标准以及统计、金融客户资金的存管等诸多方面均明确标准以及细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而努力保障中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虽然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全面代替传统金融,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非常大地转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活动生态,而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极大发展,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这就要求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出以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取得更大的发展,并且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工作新机制,进而为广大消费者群体创设出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 茜.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1).

[2]张丹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 中国市场,2016(1).

第6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2―0054―07

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这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旨在弥补监管缺陷,致力于保护消费者,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投机性衍生品交易实施严格监管。该法案的出台,意味着美国又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为危机后饱受诟病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新规则,以重新建立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竞争力和领导权,并将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1 重组金融监管机构

为了厘清和简化监管体制,避免重复监管和减少监管漏洞,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其部分职能则转移到美联储(P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PDIC)。在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各部门具体职能为:美联储负责监管大约5000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以及约850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宋玉华、叶绮娜,2010)。同时,新法案提出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以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

2 加强美联储的职能范围和透明度

新法案扩木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美联储负责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美国政府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复杂性。但新法案同时也要求美联储增加透明度。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将对美联储在金融危机期间发放的紧急救援贷款进行一次性审计,还同时拥有将来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和公开市场交易进行审计的权力。

新法案对美联储基于《联邦储备法》发放紧急贷款的权力进行了限制,禁止美联储利用紧急贷款对个别企业提供救助,要求紧急贷款的发放必须是出于系统性考虑,发放时必须征得财政部长的同意并且有足够的抵押担保。

(二)防范系统性风险

1 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新法案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P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由十名有投票权的委员和五名无投票权的委员组成,其中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来自于各个金融监管部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在极端情况下,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并具有“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2 加强银行的资本要求

新法案要求银行必须满足更高风险和规模的资本标准,并对银行控股公司提出了与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禁止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将信托优先证券-(Trust Preferred Securities,TruPS)计人一级资本,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50亿美元的银行在未来5年内以普通股或可以计入资本的其他证券来替代信托优先证券;社区银行则有20年的过渡期完成资本构成的转换。美国海外银行的持股公司也必须遵守国内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要求。

新法案还要求银行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案通过后的18个月内达到新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的最低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也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要求。

3 金融机构的破产与清算

新法案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稳定,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接管、拆分或清算该公司。财政部可以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提供前期费用,但政府必须制定还款计划。破产清算的资金将通过从不良资产救助方案(TARe)中提取110亿美元和提高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中的存款保险费率来筹集。政府有权对破产金融机构偿还债权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此外,为减少金融机构倒闭可能带来的影响,新法案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作出风险拨备,要求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和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健康的时候就准备好可能的清算计划,以保证一旦经营失败,破产程序能迅速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

1 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根据新法案安排,美联储内部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主要针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的损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这一新的机构将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有权对所有抵押贷款的相关业务、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支票兑现机构以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执行监管。

2 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法案通过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顾问委员会由投资者保护官、各州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表和投资者业务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将针对监管重点、投资者保护措施、维护证券市场完整等问题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建议。投资者保护办公室和巡视官将协助个别投资人以解决他们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的问题。此外,新法案还要求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

自身利益。

3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新法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要求评级机构提供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新法案要求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行为发讼;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有摘牌的权力。

4 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

为了限制金融企业过度投机,新法案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诱导对风险的过度追求。同时,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给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人参与董事选举、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即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等);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终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追索权。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1 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新法案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相关责任机制。新法案规定,主要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银行必须将信用违约掉期(CDS)及农产品、股票、能源、金属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外汇以及金银的掉期业务);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此外,为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其在贷款证券化时,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至少5%的风险资产,从而将证券化资产发行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绑定。

2 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管理

新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volckcr Rule)对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的自营交易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新法案要求银行自营业务必须坚持“服务于客户”的原则,银行仍可保留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核心资本的3%;同时,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

3 加强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应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其交易情况及资产组合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评估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资产规模超过1.5亿美元的公司还必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和定期检查。

二、新法案对美国金融业和监管架构的影响

尽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是其国内各方利益平衡和妥协的结果,很多方面并不彻底,但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加强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并将对美国甚至全球的金融生态和监管架构产生重大影响。

(一)商业银行业务和经营将向传统模式回归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迫使华尔街对其一贯追求的高风险、高回报经营模式作出调整,使银行业“发起一分销”的商业模式及“影子银行系统”受到约束,资产证券化速度也将放缓,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将逐步回归传统模式。 “沃尔克规则”要求银行将对冲基金投资、结构性投资工具等予以剥离,因此,银行高风险、高杠杆的表外业务将会大大减少,使得基础资产的经营显得更加重要。此外,由于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较为广泛的监管权,将促使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创新时重新审视其业务模式,并高度关注创新产品的政策风险,防止触犯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大型银行的成本提高、收益减少,但短期的影响有限

新法案将使美国大型银行的经营受到以下影响:第一,由于未来大型银行可能面临更高的存款保险标准、合规成本及资本要求,因此,,新法案的实施将提高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第二,高风险业务受到限制将使银行收益降低。一是根据“沃尔克规则”的要求,大型银行将来必须逐渐减少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因此相关的收益会大幅减少;二是由于新法案提高了对衍生合约的保证金要求、定价透明度等,可能使银行来自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盈利减少。

新法案的贯彻需要监管机构制定许多配套规则。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须制定和实施95条具体规定,美联储则须制定和实施54条具体规定。但是,这些立法十分复杂,完成这一任务估计需要6~18个月时间,因此新法案预计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全得以实施。此外,新法案宽松的过渡期安排也将给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较长的缓冲调整期,因此短期内金融机构受到的影响有限。

(三)促使经济“去杠杆化”趋势进一步延续

新法案的实施是美国进一步去杠杆化的标志。无论是美国还是更早之前的日本,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的图景往往是类似的,即表现出“政府部门杠杆化+私人部门去杠杆化”。“去杠杆化”包括去财务杠杆(提高资本要求)、去风险杠杆(降低风险业务敞口)、去流动性杠杆(强化资产流动性要求)。本次法案的改革措施――提高银行资本标准、分拆衍生品及高风险投资、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无疑都指向去杠杆化的目标:降低负债率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定;衍生品投资没有了强大的银行流动性支持,投机活跃度将大大减弱;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减少非理消费,约束银行的诱惑信贷行为等等。

(四)多头监管模式仍然存在潜在隐患

虽然新法案对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但实际上,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并未得到彻底改变。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是针对美国金融监管过去存在的问题而设计的,预计将在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该机构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美国金融监管的层次与复杂性,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将面临挑战。此外,新法案扩大了官僚机构的范围和权力,且决策更多地依赖官员的个人判断而非明文规定,这可能为未来的监管体系带来隐患。

(五)影响全球金融监管的潮流和方向

在本轮金融危机之前,作为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政策一直被世界很多国家视为典范而效仿。虽然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了重创,其金融政策及监管理念的权威性受到了诸多质疑,,但其创新能力及引领全球金融潮流的地位仍然不可撼动。而且,美国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因此,其国内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潮流及金融改革走向,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全球规则,最终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李楠、李亚培,2009)。”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树立的示范效应,会促使新的金融改革方向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形成,这势

必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产生影响。特别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效仿美国,其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探索金融监管和市场力量的动态平衡

关于金融监管,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公共利益论和特殊利益论。公共利益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由于市场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监管是对社会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其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特殊利益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监管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监管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用于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监管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成本(斯蒂格勒,1971;佩尔兹曼,1976)。

事实上,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监管;一国的金融体系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运行。美国金融监管从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放松管制一重新管制的一个动态循环。往往是在危机发生后,政府会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但随着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放松监管的压力下,又会出现松动。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弥补的作用,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作出了和以往不同的调整方式。新方案不仅是对监管对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是更多的是对美国现有监管体系的反思,比如对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对监管流程进行梳理等(方平,2010)。纵中国监管实践来看,只要谈到金融稳定和风险控制,往往就要提出加强监管;一旦有风险暴露,就归结于监管不力。这一方面使得监管者过分追求稳定而忽视效率和竞争力,从而实施过于严格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存在依赖监管当局的心理。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本应是金融机构权衡风险和收益后产生的内在需求,但不少金融机构却只是被动地等待监管当局从外部提出要求或制定指引;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如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也没有形成监督意识,完全依赖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督。因此,在中国市场改革还没有到位、行政力量仍然很强大的情况下,必须防止对美国改革方案的误读。而且,由于金融监管体系发育尚不成熟,如果过早地向成熟金融监管模式转型,则欲速而不达(易宪容,2010)。因因此,未来的监管改革方向仍然是要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而不是突出监管者的意志;不能只强调加强监管,还要重视发挥市场自我约束、自我修正的功能,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管边界,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力量的动态平衡。

(二)应将防范系统性风险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

此次金融危机凸显了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国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潜藏着各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例如,银行巨额贷款支持经济刺激计划,极度扩大了银行的信贷投放,并导致了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泡沫可能引发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爆发,并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面对这种状况,中国需要在加强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监管的同时,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日益重要性。由于系统性风险往往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及传染效应,因此,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并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两者有机结合。宏观审慎监管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目标就是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不只是保证金融体系内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其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在使用宏观审慎性工具的过程中确保平衡,以协调好宏观和微观的关系。美国新法案大力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提出应根据机构规模、传染程度、关联程度等指标,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新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监管视角(巴曙松、吴博,2010)。对中国而言,建立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将来的改革方向包括:一是明确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及其责任,着重考察经济周期性的影响,而不是仅仅把监管对象局限在个别的金融机构;二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分析方法,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界定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金融机构的指标和方法;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格局破除了监管垄断带来的“大一统”和弊端,使监管更加专业化。在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短期内重新建立统一的超级监管体系不太现实,因此分业监管将是中国较长时间内存在的监管模式。但是,这种分业监管体系缺乏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协调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例如,微观监管机构仅从微观层面提出资本要求,而货币政策部门则从宏观审慎角度提出逆周期资本要求。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将现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转为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或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由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组成;人民银行负责统筹协调,以降低监管的协调成本并减少因政策矛盾而引发的问题(顾华祥,2009)。

(四)重视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中十分明显,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增强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已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美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谢平,2010)。

(五)客观审慎地对待金融综合经营

以“全能型银行”为代表的综合经营和以“专业化银行”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之间的优劣争论由来已久。过去十几年来,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银行的规模效应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型金融机构走向综合经营方向。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体现了对金融机构过度综合经营的纠正,但实际上并未重提分业经营,更多的只是控制银行,令其风险有所减弱。对于中国而言,由于综合经营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许多积极效应,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中国必然会逐步出现混业经营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面对这种趋势,我们不必过度担心而予以严厉限制,也不可忽视风险而掉以轻心。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逐步实现综合经营的优势和效率(高永进、葛兆强,2009)。”实际上,将来不管是金融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关键是要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和重大的监管漏洞。

第7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体系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监管实务和理论一起相互促进的,金融监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这不仅意味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而且标志着“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模式的形成,且金融监管从“规范金融活动”向“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过渡,并推动金融市场主体向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在此体制下,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其监管理念已经从过去的重视由监管机构全面测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转为重视监督其建立于执行自身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并强调借助市场与公众的约束。

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的进入破产保护,及美国政府宣布相续接管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主要的投资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和众多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重组和倒闭,在美国引发了一场新的金融改革浪潮。布什政府2008年3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蓝图”。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在强大的压力下对外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做到宏观与微观并重的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将关注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三是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期货、期权、掉期业务等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法案规定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接受监管。四是限制银行自营业务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对表外业务进行控制,控制银行风险,提高银行拨备。五是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打破“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同时在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六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一个全面的监管人。美联储成为了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市场监管权限”于一身的超级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政策的滞后造成危机爆发和深化的可能性。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的各项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避免美联储权利过大。七是美联储将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不会助长金融机构风险的冒进。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堪称是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法案,但该法案并没有完全否定之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修订和完善了金融监管职能。其主要的改变在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功能型监管理念转向目标型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的改变弥补了由于功能型监管可能造成监管漏洞的不足。目标型金融监管总体来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为无论金融产品的功能如何复杂,其监管目标都是不变的,即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性监管和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

1997年5月20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取代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金管局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这是英国金融及其监管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成立,取代了原来由9 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和若干法律构成的多头金融监管体系, 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完成了金融混业监管向统一监管体系的过渡。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

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世界金融业遭受重创,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各国都开始反思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其将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银行机构不负责任的经营活动而非政府监管不利。在此旨意主导下,政府在监管改革中,坚持统一监管模式,全面维护现有“三驾马车”的体系即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FSA,着重扩大FSA权限,并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金融稳定目标,通过新设机构或者扩大现有机构监管职能来推进改革。在此次改革中,英国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也是是英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新趋势。

在2008年2月和在2009年2月,英国先后出台和通过了《2008银行(特别条款)法》和《2009银行法》,,这两个法案分别提供了临时权力让政府处理倒闭的银行,以避免危机的扩大和蔓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从英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是在目前统一的监管模式下强化金融稳定,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树立全球领先的金融监管改革典范。

而在统一监管模式逐渐成为全世界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的今天,作为统一监管模式领先者的英国的最新发展动向,对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趋势概括来说就是完善监管体系,扩大央行权力,强化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机构之间合作,处理好各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强调审慎性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完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通过《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还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其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但各专业监管机构由于监管范围的约束和限制,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协调性差,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不能有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08年金融危机对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 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但德国由于所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少,金融体系本身所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德国政府在为了救助欧盟于水生火热之中,在2008 年10 月先后颁布了一揽子稳定金融市场的救助计划,同时德国也在欧盟内部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监管的力度。

德国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金融监管:首先是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金融资产集中性风险的关注,特别强调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其中。此外,还要求将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考虑纳入风险管理中去。其次是,明确地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 年4 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其三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2009 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该法案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 万欧元提高到5 万欧元,到2010 年12 月31 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 万欧元。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其四是,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最后是,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国际金融监管与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结合和协调。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特殊的环境和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进行调整,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宝贵的,但由于特定的环境、条件,我们不能一味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该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吸收经验和得到启示。

一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稳健监管风格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不断在完善,也一直保持着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我国的监管理念还是停留在职能监管上,目标监管不到位,还是会经常发生很多金融事件,例如银行挪用资金,违规放贷、民间金融监管的真空等等,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从全球看,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模式,但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协调性和独立性,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我国目前金融业明显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等交叉业务出现频繁,混业经营的问题在我国也不断在出现,这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浪潮下,有文献说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但在本人的观点中我认为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更加切合实际些,联席会议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本身就不大,甚至成为“踢皮球的场所”,再说也无实权。中央银行就不一样的了,常年的金融监管和监控使其对各项业务的监控效率高,而且由于其在中国特殊的监管地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能都是从中央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其代替联席会议机制话语权更大,效果更好。

三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随着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除银行外,对冲基金、私募、财务公司、投行、养老金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或对它们监管不当,容易诱发和传导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重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这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贪婪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直接动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其所从事的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同时打破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引入适当的竞争。三是引入破产机制,像美国一样打破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可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约束。

四是对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启示。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例如窗口指导、“红头”文件等,还有就是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中我国目前已逐渐改变了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现象,改之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来加强监管,例如《巴塞尔协议》的引入等,但这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我国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比较弱化和没有充分发挥,我们应该像西方学习引入一个消费者保护局之类的部门,加强社会监督的职能。

第8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国金融业;监管;国际化战略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里根大楼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它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在美国金融史上有望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比肩的金融监管里程碑,将使华尔街开启新的金融时代,同时对整个世界金融业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主要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是其两大支柱性内容。

(一)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

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1]。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改革重组了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到货币监理署(OCC)中,其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FR)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改革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权力,改革后美联储不仅名义上拥有消费者金融的监管权力,而且将拥有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职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各业界的大型机构均被纳入其监管范围之内。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将成立新的监管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同时该法案设立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给予FDIC破产清算授权,将FDIC的清算职能扩大到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

(二)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一是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应当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对并表资产不低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一套审慎监管标准。这些审慎监管政策包括: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指标、加强风险管理、危机处置规划定期报告制度、设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压力测试、设置短期债务限制、计提应急资本、加强流动性要求、强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联储还可根据FSOC的建议或自行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监管标准。更为重要的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FSOC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2/3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同时可以直接否决大型金融机构间相互购并申请。

二是引入修订版的“沃尔克规则”,对大型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直接限制。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一些机构可能不得不“自废武功”,剥离或缩减部分带来丰厚利润的业务,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三)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

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版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创立被称为“华尔街新警长”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一机构将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实施监管,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拥有调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加强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一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的监管,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二是要求银行分拆掉期业务,要求银行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自身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三是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四是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框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系统”纳入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美国证监会(SEC)登记,接受强制性的联邦监管,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这令对冲基金的客户非常抗拒,因为报告交易和头寸信息将曝露其身份,从而影响询价以及市场交易。

(六)加强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保护。一是制定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SEC的监管职能,在SEC内部成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讼;鼓励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人参与董事选举、对管理层薪酬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不仅在美国金融版图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但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一)对目前业务影响有限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产品领域。而我国商业银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在美国设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机构业务都继承了国内商业银行的传统,很少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从事零售金融业务,资产规模占相应总行资产规模的比重较低。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与中资银行目前的业务结构相关度不高,对中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影响十分有限。

(二)经营合规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拥有500亿美元或以上资产的大型银行机构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根据定义,这将包括全球资产达500亿美元,且因为拥有美国分行、处或商业贷款子公司而被视为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国银行,以及任何控制此类非美国银行的非美国公司。《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美联储如何对非美国银行机构执行从严标准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虽然目前不能确定美联储对非美国银行机构具体执行什么样的从严标准,也不清楚美联储将如何能够以较为有效的方式将这些标准适用于非美国银行机构,但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就相关要求针对某家银行机构(包括非美国银行)或某一类别公司的风险、规模、复杂性、活动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订;二是法案规定美联储可对国民待遇及竞争机会均等原则给予适当的考虑。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均远超500亿美元,属于“包括在内的银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联储确定的从严要求适用于所有非美国银行机构,并且其监管要求又高于我国监管要求,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合规成本将被迫提高。比如将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资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构,或者为满足美国监管要求而编制解散方案,或者进行额外的压力测试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规定也将会直接增加非美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如两年过渡期后设立的金融研究办公室所需资金将来自于资产达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系统性重要的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监管费用;美联储还要求资产达500亿美元及拥有美国分行或处的非美国银行交纳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管的费用。

(三)延缓相关战略推进节奏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及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大型银行以及部分中型银行纷纷开始推进国际化、综合化战略。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将可能延缓我国银行相关战略的推进节奏。就国际化而言,法案对系统风险的严格监管可能导致银行对规模过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压缩部分海外业务。同时,合规成本的可能提高,将会使我国银行在美国拓展业务变得更加谨慎,特别是法案着重保护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零售金融业务。就境外综合化而言,法案所体现出的对全牌照趋势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产品的诸多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面临更大的政策风险,综合化经营的成本将显著提高。

(四)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但将间接影响其他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金融监管潮流,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考虑到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作为世界金融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其国内金融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讨和未来的新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特别是对大型银行更严格监管资本的规定以及“沃尔克规则”对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等,可能意味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黄金时期已经终结,后危机时代全球正迈向更全面、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我国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均属于《多德-弗兰克法案》需要接受较严格监管的大型银行机构,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应对该法案带来的可能影响。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不能在美国开展1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美国设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业存款、企业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传统银行业务,资产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尽管如此,对各家志在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银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当局的后续具体的监管细则。一是全面深入评估法案对我国银行业现有业务的影响;二是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特别注意新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密切跟踪美联储的监管文件,特别是针对非美国银行的具体监管规范,适时评估其对我国银行业海外发展战略的影响。

(二)审慎开展各类政策性风险高的业务

《多德-弗兰克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将由“放松监管、放任创新”转变为“加强监管、规范创新”,这将加大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政策性风险。为此,我国各家银行必须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审慎开展以下各类业务。一是审慎开展零售金融业务。危机前消费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机最终部分由纳税人买单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压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将进一步加大从事零售金融业务的合规成本,特别是对监管法律及惯例了解不够透彻的非美国银行而言。二是审慎开展衍生金融产品业务。根据新法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将接受从严的资本及监管要求,并将面临多头监管。三是审慎开展“影子银行”类业务。尽管法案最终对“沃尔克规则”作了稀释性的修订,但这已表明美国监管当局开始排斥混业经营的监管取向。如果过渡开展各类“影子银行”类业务,将可能引起美国监管当局的重点关注。

《多德-弗兰克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对非美国银行在美国开展业务带来更多的困难,从而给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以及境外综合化战略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我国各家银行仍应继续坚持相关发展战略毫不动摇,美国仍应是我国银行拓展业务的重要目标市场,我国银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踪美国监管动向,综合评估各种成本,趋利避害在美国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一方面,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从事自营交易进行了诸多限制,但也应看到法案没有完全照搬“沃尔克规则”,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订,并没有完全限制混业经营,美国不会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时代,适度混业经营仍是国际金融业经营发展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未来阶段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会逆转,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仍会快速增加。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美国经济金融仍将会占据主导地位。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视为标准样板而被新兴经济体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监管组织中处于主导性的话语权,《多德-弗兰克法案》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将开启全球加强监管的新时代,这无疑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新挑战。面对新挑战,我国银行业唯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监管取向的变化、资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规成本的不断增加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轴,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这一方面是合规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规为前提,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在未来阶段,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将会相伴而行。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永远是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增强生命力的制胜法宝。

参考文献:

第9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收录日期:2016年1月30日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

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

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

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