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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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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管理法

第1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地籍管理;问题;探讨

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地籍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当前地籍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创造性地做好地籍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 地籍管理现状

近年来,地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地籍基础建设成绩显著。一是城镇土地登记制度逐步规范,农村土地登记工作起步,土地产权管理意识得到强化。国家第二次农村集体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与1:500数据库的建设,完善了地籍管理的基础平台,使得城市国有土地登记、集体土地登记、以土地抵押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工作开展顺利,推进了土地产权体系建设,土地权属争议得到了有效调处。:二是土地动态遥感监测体系初步形成,土地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深入。充分利用每年最新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时监测土地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同时利用卫片辅助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建库,在每年年度变更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地对土地的数量关系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进行系统、全面、连续的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掌握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2 现行地籍管理工作问题

2.1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不统一。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表明,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登记发证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适用其他法律,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如林业部门)负责,这一点也与地籍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原则不一致。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土地部门的勘测定界数据与林业等部门的数据不相符,造成用地过程中权属及地类面积的确认发生纠纷。

2.2 地籍管理力度相对薄弱,不能有效地发挥基层乡镇土地机构的工作职能。当前,地籍管理力度相对薄弱,专门从事地籍管理的人员较少,特别是乡镇国土所,人员不足,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地籍管理工作甚至不是专人承办。事实上,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地籍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权属及相关土地认证。如:权属的认证、地类、面积的核准、四至界限是否清楚、有无纠纷等等。因此,加强地籍管理,完善相关程序及基础性档案建设,发挥地籍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有效地的第一手资料。

2.3 现代化的地籍管理先进技术推广不够。地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地籍调查、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地籍档案管理对技术的要求都很高,尤其是地籍调查中的遥感、航测、数字化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推广起来非常困难。对于地籍工作人员来说,除必须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具备地籍测量、图件绘制、计算机软件的熟练运用、土地登记等知识,跟上不断发展的地籍信息时代。

2.4 地籍成果社会化应用程度亟待提高。目前地籍管理形成的各种成果,如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不能广泛共享,社会利用率较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不够健全,尚不能进行网上查询和异地查询。这与市场对土地登记信息日益强烈的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国内有些地区出现的一些企业提供虚假土地权证,进行多重抵押、多重担保的恶劣骗贷案件,土地登记信息联网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意义。

2.5 地籍管理基础与加快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就目前地籍基础数据业务来看,按照城镇数字国土的要求还有差距。地籍的信息化水平还不够高,历史遗留问题还比较多,有些基础数据还没有及时变更,农村的土地登记基础差、权属纠纷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地籍管理工作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去工作,为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服务。

3 对地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3.1 确立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发证统一制度。应将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的林地、水面、滩涂相关权利登记、统计发证职权划归土地管理部门,以实现地籍管理利用的统一规划。笔者认为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法律体系;其次,做到土地登记的权利内涵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机关统一和法律依据统一,保障土地登记在法律方面的支撑。

第2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努力强化地政管理基础地位

地政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运用全国统一的分类系统、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土地调查、统计经过实地勘察,结合图表册,按照科学方法统计、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是翔实地反映了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结构和变化规律,以及辖区内建设用地存量、流量信息。这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制定和各项建设用审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判断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检测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政管理是实施土地产权管理,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土地登记无疑是地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产权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土地确权登记,解决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土地产权关系,推进了土地使用有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国有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合法、准确的土地产权信息,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服务,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评估,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明晰产权,为企业改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基础信息;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保障。地政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实,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二、积极建立地政管理动态监督体系

地政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许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地政管理监督土地用途观管制度的执行。根据地政管理随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管理者可以对每一宗地类变更的来源、去向及时进行变更,并上图、载册、入库。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的执行,凡是违反规划、计划,以及改变法律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过地政图、表、簿、册及数据等,一目了然检查出来。另外,通过土地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政管理监督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登记、地价等进行审核的过程,就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把关过程。通过对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它项权利的审核确认,可以随时检查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规避土地有偿使用等。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用途、面积、地价等项目的审核,可以随时发现抬高或降低地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办理土地登记和启动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为土地市场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防止了违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地政管理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依法用地执行。地政资料翔实记载了每一块土地的状况,是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前了解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用途合理与否的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后,经变更登记实地调查审核,用地情况与批准文件一致的准予确权登记,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同时注意发现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现象。另外土地利用监测可以及时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充分发挥地政管理基础调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纳标准的改变,对地政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1要求准

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3.2要求全

不但要有农村土地信息,还要有城镇土地信息;不但要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据,还要求有各行业、各产业用地数据,要涵盖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要求新。不能只有过去几年的数据,还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数据,要及时用最新调查成果更新原有数据。

3.3要求快

要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变化信息,利用网络技术,快速汇总,统计、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保证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数据的及时获取,满足形势分析的需要。

第3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8.020

1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建设无规划性

从农村土地的使用调查发现,目前,很多地区仍然存在土地使用的无序化、无规划性。尤其对住宅的建设更是随意性。很多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没有法律意识,也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

1.2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不够

农村土地的滥占滥用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厂屡见不鲜。

农村土地的使用问题具有历史性,尤其是北方地区,土地使用自我意识强。这就给执法部门增添了执法难度,监察效果不佳。加之一些地区的执法能力不足,使得难上加难。另外,一些地区的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执法纪律不够严明,缺乏法律尊严和法律力度。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措施

2.1加大对农村土地保护的宣传力度

一切土地开发利用要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一切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但是所谓的违法行为有些只是停留在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有些“土地管理”条例很多人并不了解,尤其是一些较为封闭的农村地区,何为违法行为,哪些属违法行为,地农民并没有概念。所以要加强宣传力度,让农民首先了解哪些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会带来的法律后果。采用何种渠道进行宣传是宣传的要点。宣传要上级部门起到主导作用采取不同渠道进行宣传工作,包括纸媒、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工作要落到实处,定期进行集体宣讲工作,并印发资料。注重宣传的实效性,不要流于表面。

2.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所谓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是通过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用途区域划分,规定土地的使用用途,限定其使用条件,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在土地用途上实行严格把控,并且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措施。实行土地管制是从法律的层面下至农用土地的非农转化,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切实履行和执行土地管制制度,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2.1 执行耕地的等级划分以及评估工作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年度土地计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因此,土地相关部门比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必须严格按照我国颁发的《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对农用土地进行评定划分,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利用分区,引导使用者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2.2.2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 土地的规划与利用需要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其中就要加强执法部门人员的执法力度。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垂直领导,并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其纳入行政编制当中。另外,要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提高综合能力,加强责任心,具备主动、积极的工作热情,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的执法精神。从体制及个人综合素质等多个方面加强土地执法力量。

2.2.3 执行农用土地登记制度 要对现有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只有做好登记,才能受法律保护,形成稳定的责权,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强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保护农用地的质量,减少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可能。

2.3执行土地动态监测

第4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利用

1.强化计划用地,控制乡镇建设规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的增加,所以要求居住改善,向往城里人的生活。逐渐把家搬迁到城市居住。通过实地调查,农村居民搬迁到城里生活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村庄应该以城市化建设为标准,让农民有城市舒适美观的感觉。由于农民思想落后,特别是村级领导没有长期建设村镇规划,或规划不科学,村庄始终向外扩展,把老村逐渐在放弃,又建新宅,占地面积越来越大,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农户只注重新房建设,为了多占宅基地因地建宅;而有的为了搞商品与住宅一体化,扩大宅基地面积;有的农户子女或兄弟分家都去审批宅基地建房,造成一户多宅房屋没有翻旧盖新。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现实问题,所以要统一规划,要有长期的设计方案真正解决杂乱无章,乱建现象发生。对于农村用地要有整体规划。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编工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来控制用地总量,合理对可利用土地进行布局,合理整顿村民点的数量、范围以及用地规模,一切开发建设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

2.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一味的寻求规模大肆建设,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有计划的向乡(镇)以及其他中心村集中。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遗留的问题是农村村点分布广,随意性较强,自然村不能集中靠拢,所占区域较大,土地浪费严重。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要集中修建村民住宅小区,避免出现城中村现象,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进行二次拆建。对于农村住宅建设还存在房屋的二次建设现象。在农村房屋二次建设较为普遍,在原有房屋所占面积的基础上扩建,或者移到其他区域进行建设(其中包括占用耕地)。这些现象体现了农村建设用地缺乏规划性,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建设。

3.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以及规范审批程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发展来看,审批程序与制度不够完善,所以完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需要具体落实和细化。各个相关部门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进行严格把控,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便利农民的原则。 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面积必须在规定建设面积之内,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坚决给予反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农民住宅的建设面积及其审批条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把控,有效的限制了农村房屋倒卖和翻建扩建等行为,对农村土地保护以及促进土地的利用率起到了积极效果。

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准确有效的对宅基地进行登记,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一是提高登记人员素质。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核心,依法行政,为农民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责任分配与落实。对于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审核,一定要保证发证的准确性。登记人员要对提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定申报资料的合法化;三是坚持发证到户原则。发证到户并且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工作,要做到变更一个登记一个落实一个,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管上的作用。农民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登记发证工作;要让群众认识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进行;房屋与土地均为不动产,但房屋要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才能形成房屋土地一体,只有在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所以要充分保护农民是集体土地权受益者,农村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村民个人依法分享集体土地和享有其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科学规划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缺少规划,村庄建设没有规则,布局混乱,街道不整齐,杂乱无章,没有现代化新农村气象。从而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有新房,看不到新村变化。村民建房没有计划,乡镇、村对村庄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所以出现乱建、无规则建房问题;群众思想落后自私,只顾自己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所以在建房选址时,选择地势好、风水好,交通便利的道路两侧,整体观看村庄混乱,看不到村子的新面貌、新气象。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树立人人有责和科学利用发展的观念。严格按规定审核属于本村农业户口,并且够已婚年龄,或已经结婚方可报批宅基地及建房条件。同时鼓励村民进城落户,并购置商品房定居。把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转让或自愿退宅还耕由政府出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民放弃宅基地,其在本村还享有土地承包权,不影响其农民享有国家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农民退出多余宅基地并享有补贴。新建住宅审批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将分散居住的农民按着统一规划集中起来,搬入新建的具有现代化气息房屋居住,逐渐实现农村居住城市化、别墅化优越条件。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要加大对国家土地资源政策的宣传,让人们了解相关最新资讯,深入到人们群众中去,广泛实行宣传教育,开展地方培训活动。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农村群众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县乡村各级政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定期搞讲座,印发各种宣传单,宣传画等进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网络上节约用地话题,鼓励在全社会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使其在土地执法、宅基地管理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村级土地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社区化、农村居民城市化。加强监管制度,有效控制不合法建筑的产生,切实做到把农村住宅建设纳入到日常监管之中,尤其是城乡结合处要重点监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并且要严格审核宅基地的申报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居民严禁发放土地证。 [科]

【参考文献】

第5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法教学;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25-0140-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国民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房地产法解决纠纷的功能逐渐凸显。房地产法教学担当起了培养合格房地产法人才的重任,①但如何使房地产法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是一个值得授课教师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为切入点,讨论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以期能对提高房地产法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房地产法典,二是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房地产法由众多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组成。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主要有三部分:第一,基本法。如《宪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第二,专门法。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及各自的实施条例、②细则、办法等。第三,相关法。如《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目前,我国调整房地产关系最基本的法律有两部,即《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现行房地产法教材关于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产法教学不仅涉及民法基础知识,还广泛涉及到民法知识之外的经济法等知识,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融合”。因此,房地产法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可以反映出教师教学水平的优劣,还可以从中看出学生法学素养的高低。尽管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将房地产法列为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中,学校教学也大多将房地产法列为选修课开设,但房地产法知识贯穿民法教学、经济法教学过程的始终,因而专门对房地产法教学进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其不仅能推动民法和经济法教学的发展,还能促进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

二、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他编著的《合同法判例》是世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当时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不特别注意学生是否了解一个规则,而在于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1]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案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讨论交流的研究活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之进行论证说明,促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如今,包括法学在内的各种学科教学过程中都广泛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作用:

1.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的案例都来源于房地产实务,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与生活联系紧密。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房地产法教学中,能将干涩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经济活动中活生生的事例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教学模式是机械式的灌输与接受的过程,老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从头讲到尾,对知识的讲解基本采取先概念、再特征、后分类的模式,使本来可以鲜活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变得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大大降低。同时,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学生往往没有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导致很多学生对课堂教学没有积极性。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机联系起来,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积极参与对案例的讨论,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3.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仅靠一本教材就完成备课任务已不可能,课前或者课后教师必须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对众多关于房地产的案例进行搜集和筛选,同时还需加工和处理,使其符合教学目的。教师对案件的搜集、整理过程不仅能扩大自身的教学视野,还能更加深入地思考相关法律知识和理论,进而有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三、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使得教师一统课堂的局面被打破,课堂教学内容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课堂教学的成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决定。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不仅取决于教师“教”这一面,还取决于学生“学”这一面。

1.教学前的准备阶段

(1)筛选教学案例。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由教师对众多的房地产法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只有符合教学目的的案例才能在课堂上派上用场,否则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教师在筛选房地产法教学案例时,应关注房地产界最新的发展趋势,选择具有时新性、典型性的案例,因为陈旧的材料尽管能够说明问题,但学生往往对新颖的东西更感兴趣。

(2)研究案例内容。教师为了能在课堂上游刃有余地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必须在课前认真研究案例的内容,将案例所反映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原理总结、提炼出来,准备好课堂上要讨论的问题以便提高课堂效率。

(3)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的比例。我国法学教学传统和法律体系决定了案例教学无法成为整个课堂教学中的核心,③只能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因此,教师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课堂中所占用的时间,若案例教学占用太长时间反而使学生忽略了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2.案例教学阶段

(1)先讲解基础知识,后分析教学案例。如前所述,案例教学不能成为房地产法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在课堂上不能从头至尾都分析和讨论案例。因此,教师首先应理清房地产法的基础知识和原理,然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扩大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房地产法的兴趣。

(2)介绍案例内容时辅之以其他教学方法,如多媒体教学法等。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多种教学方法并举能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案例本身的鲜活性和真实性,加之多媒体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学生会对这样的教学方式乐此不疲。

(3)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案例教学是一个师生互动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参与到教学环节之中。其中,教师针对案例并结合讲授的基础知识提出问题是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的最佳方式之一,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改变了传统教学法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甚或唱独角戏的局面,同时也显示出案例教学法较之传统教学法的优势所在。

3.教学后的总结阶段

(1)反思学生课堂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课堂教学完成后,并不是说教师就与所讲的知识和所讨论的案例脱离了干系,教师课后应该针对学生在课堂案例讨论环节中表现出的问题以及学生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证方法等进行总结,这不仅能为以后更好地教学提供参考,还是教师深化学习的一个过程,因为学生的讨论大都是经过思考准备后进行的见解、意见纷呈,教师往往也能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中受到启发。

(2)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毕竟课堂讨论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课后可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房地产法是如何在生活中产生作用的,通过书面作业的形式还能起到对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总之,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房地产法的教学仅仅依靠教师对一般理论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④对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学生能力的培养以及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刘远山(1968-),男,湖北天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余秀宝(1987-),男,重庆人,海南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海南 海口 570228)

 

注释: 

①很多学校设置有独立的房地产学院或专业如上海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②典型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③其例外情形是专门的案例课程和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 

④这里还涉及其他相关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典型案例的具体说明和解剖等内容,限于篇幅暂不予论述。 

 

参考文献: 

第6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 规划 可持续发展 措施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土资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地广物丰,资源总量非常丰富,是个资源大国。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非常少,资源开发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我国的土地资源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目前,我国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土地供给无法满足土地需求,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争地矛盾激烈等,所以必须要采取措施对国土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国土资源的主要贡献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土资源的主要贡献

我国丰富的土地资源不但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更是极大地解决了我国人口剧增所带来的粮食问题,保证了国内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显示,2011年全国可耕作地面积为12761.58万公顷,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13.4%。中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等多项土地资源管理法规,争取尽快建立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尖锐,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率下降;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开发无节制,浪费现象严重;土地荒漠化程度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二、国土资源规划工作应进行怎样的转变

国土资源规划,充分反映新时期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保障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规划的根本目的,在新时期,对国土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国土资源的要求。所以国土资源规划应该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主导思想,处理好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下面五个方面的转变:第一是转变规划的主导思想,国土资源规划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主导思想,把指令性发展规划转变成指导性发展规划,把计划型规划转变成市场型和引导型规划;第二是转变规划内容,把单纯强调土地的资源开发利用转变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体制;第三是转变规划编制方式,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成效率与公平并重,把政府包办一切、管理所有事务转变成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模式;第四是向把一味的着眼于国内资源规划转变成向国际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规划方式;第五是转变规划管理模式,把被动执行型发展规划转变成主动参与型发展规划。

三、国土资源有效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1、认真做好土地资源规划工作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顾生态”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认真做好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开发体系,保证切实有效地做好土地资源规划,促进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

国家要从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勘探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入手,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基本出发点,实现矿产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节约型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矿产开发规划制度,坚持开发与保护并行的原则,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要计划有序地开展资源规划工作

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资源特点、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程度来选取不同度国土资源规划试点,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试点规划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以此来做好本地区的土地资源规划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的法律法规制度

针对我国存在的土地资源开发无节制、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执法力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制度、规划项目考察制度,从根本上保证规划工作的进行。

5、加强国土资源开发技术方面的创新

第7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工业园区;失地农民;统筹发展

1.问题的提出

随着贵州省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工业园区犹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地发展与成长起来。工业园区的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各种经济要素在空间上的集聚,有助于培育区域经济的增长点,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共同发展。然而,工业园区作为城市空间拓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已成为一种无可避免的事实。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大量农民相应地成为了失地农民。

贵州省是一个经济水平落后的地区,农村地区或城市郊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的情况更为突出。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便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虽然农民可以在土地征用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从长远考虑,这种经济补偿并不利于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贵州省在发展工业化的同时,忽视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的话,这将会对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与和谐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城乡统筹问题亟待引起重视,笔者将从工业园区规划的角度探讨城乡统筹问题,发展工业园区的同时,统筹好失地农民的发展。

2.贵州省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边缘化的原因分析

2.1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

国家征用土地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非农建设,促进工业化发展,这一进程必然带来土地极差收益的上升。而现行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这种测算方法对农民是不公平的。第一,按现行补偿原则规定,只是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只是对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时的收益进行补偿,这种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不尽合理。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生产已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绿色、环保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生产,土地产出值已完全不能与普通意义上的粮食或蔬菜现时价值可比。用传统农业产值为依据的土地征用价格必然普遍是过低的。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都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极差地租应当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增值部分级差地租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收征用后,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没有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

2.2 产业遴选与农业关联度低

园区产业类型的选择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紧密相关。有针对性地甄别入园产业类型可带动当地农业集约高效化发展,提高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尤其在农产品资源丰富的地区,工业园区周边的农业生产活动亟待通过园区技术、资金、人力、物流等要素的聚集而走向高科技农业作业、农产品销售渠道通畅的兴农期望。但在广大欠发达地区,工业园区在开发建设的初期阶段通常存在引进项目的“饥渴症”现象。园区经营机构对入驻的工业企业缺乏严格筛选,导致产业类型杂乱,与当地农业生产缺乏上下游联系,对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甚微。

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全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批准的各类产业园区有64个①。其中,基本上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化工等工业化园区为主,以农业化为主的园区很少。在最新公布的8个贵州省首批省级一类工业园区中,仅仅只有遵义市湄潭绿色食品工业园区偏向“农业化”,从而工业园区的发展对农业发展与农民致富的作用并不大。

2.3 产业结构与农民劳技水平不匹配

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地的用工需求结构。工业园区产业结构的组成直接影响当地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质量。结合农民自身的劳技特长就业,提高因园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度是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在工业园区在产业定位时往往流于追逐“高、新”项目,盲从“高新区”、“高新产业孵化基地”、“产学研基地”等园区定位。而农民的用工特点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但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丰富经验,并且在品性上朴实耐劳。显然一味追求高新产业的园区组成结构不适宜当地农民的就业务工。

2.4 园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未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了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在下岗、失业、生病甚至失去生活来源后,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而农村一直实行的是不同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土地是农民保障的唯一来源。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土地保障,城镇社会保障又没有马上跟进,导致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上成了“真空地带”。实际上,再丰厚的补偿安置费也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终身,农业经营不善、遭遇突变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农民破产,但最起码的是在农民失去土地变为市民后,应和城镇居民同享城镇社会保障,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3.贵州省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针对现行补偿政策中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结合农民的意愿,提高补偿标准。中小城市郊区的征地补偿应该提高到每亩5—10万元,大城市郊区的征地补偿提高到每亩20万元以上,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

3.2 遴选产业倾向“偏农化”

当前工业园引进的主导产业一般都难以带动和拉动当地农业发展,对农业工业化贡献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买方市场逐步形成后,社会投资与消费需求的层次不断提升,传统低档工业产品原有的市场空间不断趋于萎缩,产品的生态性和独特性日见重要。而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农业已具备与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条件。为加强工业园区内的统筹发展,特别是在农业主产区,遴选产业时要“偏农化”,即纠正与农业主产区相偏离的“逆比较优势”的产业遴选思路。经遴选的产业要与当地特色农业资源优势相结合,发挥“正比较优势”。要结合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特点综合考虑,产业遴选“偏农化”可首先偏向食品加工、竹木材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烟草、制茶、酿酒、生物农药和肥料等五大类行业,促进地方品牌的形成。

3.3 扩大园区服务业的农民参与程度

工业园区将人流、物流迅速集中的特点使得园区服务业形成强大的市场需求,反之,园区服务业也为制造业提供了多方面的有力支持,同时还能解决工业园区部分因园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尤其是消费业,对从业者的知识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因园失地农民容易胜任。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从业人口倒输出现象明显,工业园区难以吸引大量外地人来求职,当地因园失地农民无法像发达地区农民一样安逸地享受“房东经济”带来的经济收益(在发达地区,拆迁农户利用安置房出租所得收入占到家庭年收入的近50%)。所以应提高园区的零售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的农民参与程度,通过完善主动式“留地安置”模式和用地布局,让农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消费业中来,提高因园失业农户家庭的收入。

3.4 建立园区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征地行为,并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从法律法规上给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及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日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就业能力,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

注释:

①数据来源: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1]杨忠伟,高燕.工业园区规划与之失地农民统筹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

[2]薛立刚,赵继新.农村城镇化中农民失地补偿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5(4).

[3]彭艺.工业园区建设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亟待关注[J].中国科技论坛,2004(3).

第8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老城改造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近两年城市建设工作重点,尤其是老城改造是我市城建史上拆迁量最大的时期,调整主城内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增加绿地面积,搬迁有污染的工矿企业,改善主城的居住、商业环境,这一系列举措都必须以大量的拆迁工作为基础。所以有人说这两年是xx的拆迁年,好的环境是拆出来的。做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下面就拆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2001年、2002年的城市拆迁工作中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因拆迁纠纷而引发的集体上访这样的群发性事件较多、较集中,一则是拆迁量较大、较集中,再则土地、规划、房产、拆迁等几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中政策性冲突和政策性空隙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到目前为止我市拆迁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国家建设部的拆迁法规和xx市政府制定的2001年政府203号令、2000年21号令和86号令等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此三个拆迁文件作为论述的基础。

一、土地管理中土地的性质与拆迁的关联。

按照上述拆迁条例、法规、规定,拆迁工作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分别适用拆迁法规的203号令和21、86号令,然而我市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上土地性质实际有三种:1、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3、撤队剩余的土地。我们对第三种撤队剩余土地调查的结果是这一部分居民群众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因城市建设拆迁,征收了集体土地而转成了国有土地,目前部分居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上注明是撤队剩余,另一部分则未取得任何土地权属证明。在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居民因种种原因当年没有拆迁,而他们又将要面临拆迁。按照203号文第二条规定,撤队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不明时是否适用203号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性质有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我市在划分撤队剩余土地时的前题也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21号文规定本文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撤队剩余的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适用203号文件!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刻意划分国有土地和撤队剩余土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明确土地性质。撤队剩余土地上的群众在第一次不彻底的拆迁中已享受了当时农村拆迁的部分政策,因为种种原因,当他们在取得了城市居民身份几年、十几年后,面临又一次拆迁时仍然按照农民的拆迁政策,这对于这部分居民有失公平。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即然明确了土地权属就应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撤队剩余土地这个名词的存在混淆了土地管理中的基本概念,扰乱了拆迁政策在执行中的严密性,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以人为本,归根结底城市建设依靠全体市民的支持,如果拆迁中不能保护合法的群众利益,城市建设也就失去了它的初衷,拆迁工作必将寸步难行。据笔者所知遇到类似问题的拆迁“钉子户”时,拆迁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方法,在其它地方以其它方式给予补贴,这又带来一系列涉及人情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在追述。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概念清晰化,把政策明朗化,让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可预见”的“跑冒滴漏”呢!我市的土地管理政策二十多年来在不断完善、细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机构还应进一步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我市的土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管理网络,减少管理空白区,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属,使土地使用者在依法交纳了相关税费后能充分享受其合法权益。对于撤队剩余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概念都应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划、拆迁、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条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法这一根本法规,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裂隙或冲突。

二、规划管理是影响城市拆迁成本的重要因素。

城市建设规划为龙头。一个城市的规划是其发展的方向。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已先后制定、修改了数次,每一次都是在前一轮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推进。城市的定位也在不断的调整。在最新一轮总规方案中将xx定位为:

长江下游现代化的中心城市,国际影响较大的历史文化名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规划具有时代性、科学严肃性和延续性。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所形成的规划体系对整个城市的建设起到总领全局的指导作用。它的科学性前瞻性、延续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龙头的地位。我们的城市规划起到了它应有的地位了吗?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分区规划是86年制定的。控制性详规至今还在编撰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划部门在忙于总体规划的不断修改,编制分散在全市各处的重点区域规划。规划工作内部的脱节导致整个城市建设没有章法,没有权威性的指导,留下过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以政府决策代替科学论断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只是政府过多干预造成的。职能部门未能起到参谋的作用,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都将受到质疑,其自身地位势必受到动摇。将规划法律化、明确化、剔除规划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减少失误和损失的根本所在。这种规划随意造成的损失还少吗?仅以水西门大街拓宽改造为例:257号商住楼99年建成,按照规划条例退让当时33米水西门大街道路红线五米,9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约2800元/m2(住宅);2002年按照市政府要求水西门大街拓宽至45-55米,因此,需拆除该幢商住楼。2002年该地区住宅平均售价为3400元/m2,按照203号拆迁法规补偿居民们拆迁费用约3200元/m2,拆迁中居民住户的抵触心态可想而知。这其中居民、政府都是损失者,人们不仅要问规划部门的“规划”起作用了吗?住宅楼刚建成三年,有的住户甚至刚装修入住半年又面临拆迁,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水西门大街是路幅30m的城市干道,是我市道路网上重要的一环,对于这种级别的道路居然没有规划供借鉴,这是不可思议的。从30m到45、55m路幅的调整,在规划方案中没有任何迹向?我们的城市规划盲区还有多少?我们耗费巨资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没有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的意义又何在?规划部门所做的一部分整合规划、调整规划实则对以往规划工作失误的补救。一个修修补补的城市规划体系是惨不忍睹的。现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规划部门也是执法部门,对于因规划失误、滞后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浪费和群众利益损失,最终应由责任单位来“买单”。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拆迁中承担的责任。

我市的房产管理自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管理模式。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我市居民们先后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简称房产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门牌号、产别、房屋状况等其中在房屋状况中又注明了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房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鉴定、买卖交易的权威机构。在拆迁中,它的评估是拆迁的基本依据。按照203号拆迁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产评估单位的评估表为依据。由此可见房产证是拆迁中第一手资料,准确的房产证明是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群众权益的认可。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发现房产部门在房屋的测量登记中使用的测量方法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测量办法有一定差别。规划部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180的标准,房产部门测量时执行的是房产部门的相关办法,两者在楼梯计算、阳台、走廊、外楼梯计算等地方有一定差异。按照我市房产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登记要具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在测量方法上的不统一势必造成测量结果的不同,在货币拆迁的今天每平方米的误差带来的是以千元为计算单位的损失。规划建设部门与房管部门应执行统一的标准。房产部门对房屋的评定应进一步明确其用途、建筑年代,以便于城市管理和房屋拆迁,杜绝产权人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

四、拆迁部门在拆迁中的角色。版权所有

拆迁部门是拆迁工作中政策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资金的支配者,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

我市的拆迁政策从最初的实物分房发展到现行的货币补偿为主,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演变,越来越完备合理。拆迁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市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执行者领悟吃透政策条款,严格依法拆迁,象以往拆迁中那样拉关系走旁门甚至走邪门歪道在现在的法制社会是行不通的。拆迁工作要有人情味,但首先要讲政策法律。现行的拆迁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政策公开、透明、评估公正有据,使执行者行之有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动迁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杜绝主观臆断和随意性,深入现场解决问题,树立拆迁执法者的良好形象。一项建设工程,拆迁费用往往占工程总造价的35%-55%。拆迁部门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拆迁,同时也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拆迁、树立为被拆迁人服务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管理者、执法者的姿态高高在上是错误的。

第9篇:最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根据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全国耕地12208.27万公顷(18.31亿亩,人均耕地1.40亩);园地1154.90万公顷(1.73亿亩);林地23574.11万公顷(35.36亿亩);牧草地26214.38万公顷(39.32亿亩);其他农用地2553.09万公顷(3.83亿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01.51万公顷(3.90亿亩);交通运输用地230.85万公顷(0.35亿亩);水利设施用地359.87万公顷(0.54亿亩);其余为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构成现状如图1: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1997年~2010年全国建设用地净增面积不超过180万公顷,但到2005年实际净增280.2万公顷,突破控制指标约55.67%。同期全国耕地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5年的18.31亿亩,人均耕地从1.59亩下降到1.40亩。近年来全国城镇用地增长远远快于城镇人口增长,据统计,1997年~2003年全国城镇用地面积增长156.98%,同期城镇非农业人口只增长40.40%,发展成本巨大,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压力与日俱增。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如图2:

从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看,耕地面积减少趋势难以逆转,居民点、工矿用地和园地、经济林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水利等)用地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林地面积扩大,但牧草地大量退化为沙地或荒草地,土地退化呈扩大趋势,加之我国与土地生产相关的资源如光、热、水等的分布不均衡,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潜力分析

城镇建设用地潜力

国土资源部全国存量用地调查显示,到2004年年底,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土地7.20万公顷(107.93万亩),空闲土地5.48万公顷(82.24万亩),批而未供土地13.56万公顷(203.44万亩),三类土地总量为26.24万公顷(393.61万亩,合2637.4平方公里),占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从总量看,1990年~2004年,全国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由近1.3万平方公里扩大到近3.4万平方公里,同期全国41个特大城市主城区用地规模平均增长超过50%,城市用地规模增长弹性系数2.28,均高于城市用地增长合理弹性系数1.12的水平。

城镇土地粗放式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布局松散,疏密失调,集聚性差;二是宽马路大广场太多,空间利用率低下;三是圈大院,自成体系,设施使用封闭,公共服务性差;四是住宅需求不适当,户型面积过大,严重超前消费。

根据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总人口为130756万人,城镇人口56212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已达133平方米。而据有关资料,当今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建设用地人均82.4平方米,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按照这个水平衡量,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水平。从挖潜的角度看,在现有城镇人口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若能控制在120平方米(我国最高标准),城镇建设用地的节约潜力为54万公顷;按照比较集约的人均100平方米计算,城镇建设用地节约潜力为163万公顷;按照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计算,城镇建设用地潜力为254万公顷。应当说,这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潜力

据统计,2004年与1996年相比。全国乡村人口减少了11%,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1.7%。缺乏互动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不仅导致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集中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状况无法改变,同时也影响到城乡土地问题的整体解决,制约着城乡的协调发展。

根据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乡村人口74544万人,村庄用地2.48亿亩,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218.39平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人均150平方米)68.39平方米。按照我国乡村人口74544万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50平方米(我国最高标准)计算,农村居民点集约节约用地潜力为517.74万公顷。

工矿用地潜力

根据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独立工矿用地(包括开发区和园区)360万公顷(合3.6万平方公里)。据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最新调查数据,全国原有各级各类开发区6866个,平均每个省份有各类开发区220个以上,规划面积386万公顷(合3.8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340万公顷(合3.4万平方公里)的规模。核减各类开发区4813个,占总数的70%;压缩规划面积249万公顷(合2.49万平方公里),占全部开发区规划面积的65%;退还农民耕种面积26.17万公顷。可见,工矿用地的集约节约潜力是很大的。

建立和完善土地集约利用机制

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

市场配置资源能够解决计划配置资源内部不经济的问题,政府的宏观调控又能够克服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如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等。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管理的问题是行政计划过多,市场调节不足。土地供应总量由行政性规划和计划控制,大量的城镇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只有占城镇用地总量30%左右的住宅、商业、服务业和部分工业用地采用市场化的公开出让方式。从各类用地的利用效益来看,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比划拨用地使用更节约和集约。

因此,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不应该完全垄断土地供应,而应该让市场发挥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必要时对市场无法解决的公共产品、社会公平和外部性问题加以调节。只有把用地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用地效益联系起来,才能实现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相应地,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应该由覆盖社会经济各领域向主要覆盖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非竞争性领域转变。

转变部分地方政府大规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搞建设的观念

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以促进辖区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率和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致使经济

发展的速度较快但质量不高,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土地利用强度受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支配,初期的土地投入(即新增建设用地)取得的边际利润较大,而随着对土地投入的持续增加,利润率则呈下降趋势。从实施角度来看,郊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比城区土地易于操作、土地开发成本低,能够满足大规模建设的需求,理论上和现实中的价值取向,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中采取以规模扩张而不是以集约挖潜的策略。

然而,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日益短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现实,不允许我们大规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搞建设,而是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观念,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路子。土地作为稀缺的生产要素,土地价值应该逐渐上升,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利用价格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占用农用地)的供应,提高征地成本,间接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旧城改造的推进。

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制度

首先,应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当的评价和度量指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反映和衡量城市的土地利用水平。

其次,利用这些指标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以下工作的参考标准:①考核各地区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和规划指标分配的依据。对于集约利用度高的地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地指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于集约利用水平低的地区,指标应适当从紧。②作为产业发展供地的参考标准。根据各行业用地集约度的国际化一般水平和国内较高水平,制定产业用地的集约度标准,达到要求的,可以供地;不达要求的,则应考虑少供地或不供地。

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土地利用

我国土地的低效和粗放利用,与现实中土地的价格形成机制未充分体现、土地利用的经济调节手段严重滞后有直接关系。划拨建设用地的无偿使用导致建设用地无法得到高效、集约利用。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不清、隐易,使得土地使用者不敢也不愿对没有产权保障的土地进行高效、集约使用。城市郊区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价格过低,而旧城区地价成本过高,造成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纷纷抢占郊区土地,而旧城区改造和城区大批存量土地却少人问津。因此,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首先应该利用地价杠杆,调节土地利用者的经济行为,不断缩减划拨用地数量,增加公开出让土地的比例。其次,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及其价格。再次。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存量建设用地给予一定税费减免,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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