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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直以来主要由财政无偿调拨和购置。所以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往往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很少从实际工作需要和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而财政部门往往只重视经费预算,对已形成的实物性固定资产如何物尽其用等方面兼顾不到。这就造成了某些部门的某些资产随意添置,重复购置。其结果是造成很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严重浪费了国家财产。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静态和动态情况,财政部门不可能及时地全面了解和把握。再者使用单位对实物资产在使用和保管及维护等环节上,责任心不强,相关制度执行不严,责任不落实。造成人为因素的财产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监督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缺乏,使许多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缩短,该处置的闲置资产得不到及时的处置。致使国有资产低效使用,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
资产闲置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跟不上,另一方面是某些部门固有的占有欲较强,本位主义严重。其表现为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为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宁肯闲在家里,不许用在别处。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对于闲置和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不能及时地进行调配和合理的流动。使许多原本可以互通有无公共性资源被闲置。这些被闲置的资产不要说全国,就某一个省或某一个市闲置“沉睡”的公共性资源究竟有多少?恐怕谁心中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数目。因此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闲置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闲置资产处置的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国有闲置资产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帐帐、帐实、帐据、帐卡相符。力争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国有闲置资产的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资产使用部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4、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5、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6、提供该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闲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无偿转让(调剂)。即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要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市场,为供需双方调剂余缺,盘活存量,促使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使闲置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其主要风险控制是:必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同类别资产的存量和需求情况,防止变相的利益输送和行贿。2、出售。即以有偿的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资产,应由原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将评估价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竞价出售,防止贱卖国有资产。出售的闲置资产应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拍卖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 。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3、质换。即以非货币易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4、报废。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5、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对于涉及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经批准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统一回收处置,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要加强对报废和报损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物销案存”。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处置方式。一、积极探索网上交易方式。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把国有闲置资产处置的信息宣传到位,在社会上形成真正广泛的客户群体。借鉴网上拍卖商品成功的案例,积极尝试网上竞拍,电子竞拍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的出租,长期以来一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以低价格租出、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收入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长期游离于账外,形成“小金库”。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的监管,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加强租金收入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三、针对多次流拍的国有闲置资产,要改变工作思路,积极创新处置交易方式。比如我市产权交易中心针对二次流拍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两辆退役红旗车,创新交易方式,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用竞买人三轮秘密报价,最高者得的方式以4.7万元的价格最终处置成功。竞价时,由每位竞买人以书面的形式将自己所报价位密封处理,确保内容的保密性,并实行三轮报价,逐级递增,第二次报价按首轮报价的最高价起价,依次类推。第三次报价最高者为最终竞买人,如第三轮报价最高价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则继续进行报价,直至选出最高报价。每轮报价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监察局验收报价单,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当场宣读最高报价,但对最高报价人保密。这样就能人为地杜绝竞买人之间互相串通、打压价格等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拍卖市场上的许多弊端。在最终竞价成功后将最高报价单进行公示,使竞价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通过这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使两辆流拍车辆在确保4万元保留价的基础上最终增值7000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处置交易方式的创新,得到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授权统一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委托给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即:各单位把合法的产权证原件及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国资局管理,无产权证的,由各单位把资料补齐,补办产权证。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授权统一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单位把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连同合法的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如需经县廉政办审批的,县廉政办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同)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进行填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等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县采购中心凭县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办理政府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购置的所有资产进行验收,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协议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办理验收入库,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六)无偿调入的资产,须提交有效的资产调拨文件和价值证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资产,由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县财政局根据单位出具的资产验收单,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乡财县管办及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凭县财政局审核的通知单作为增加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账的依据。
未按上述购置程序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的,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六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台账、制作卡片等,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应当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切实做到资产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有罚没和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账簿,对罚没物品和债务人抵入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物品的处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
抵入物品的价值,以处置净收入为准,处置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单位确需自用的抵入物品,应报县财政局审批,经同意后,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入账。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会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同时附上单位上报的全部资料,无主管部门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无偿转让的,提交有效的资产无偿调出文件及资产价值证明。
2、资产报废的,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的,一般应提供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关报废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据。
3、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应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报损资产的,应提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5、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县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以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或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进行核算。
(二)县财政局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资产,任何行业管理部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等),不得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均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配置、使用及处置,本文主要就处置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以简单的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
财政部的35号令、36号令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因此不同省份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可能不尽相同,比如河南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都对审批权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或者相关书籍中找到准确的答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自己单位或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处置的资产属于哪个处置权限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属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己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属于由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属于由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不论是属于哪个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都需要履行以下程序: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分别从不同方面提供相关资料;审批,然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处置申报材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制度制定的不够具体,因此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河南为例,河南虽然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感觉到不够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行政事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为十二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其他疑难分类。具体到处置时可能会按照资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资产类别进行处置。
1、房屋及构筑物处置方式可能为拆除或出售、出租,尤其是近年来城市改造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牵涉到拆迁问题,拆迁时可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审批;出租时还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出售或置换时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拍卖,最后处置收入上缴入国库;但这两年还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更是涉及比较敏感的小产权房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置。一般像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常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到财政部门,这样就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翻遍了所有的文件大概都是这样要求的,还是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那一套思路评估、拍卖,但实际工作中还牵涉到非法建筑和设施仍被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国土部门移交的非法建筑和设施没有腾空,很难操作。
2、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里边的课桌凳、床板的处置。由于课桌凳、床板等在购置时一般是批量购置的,所以一般都按固定资产入了账,但在处置时却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大部分的课桌凳都不能按照常规的家具用具那样使用15年,另外由于课桌凳的使用频率高、易损坏,一般在处置时数量都不太够。如果提前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一般实际操作中都是由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但我们都知道课桌凳等到报废时已经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若是再评估也没有多少意义,但若不评估又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以附在档案里。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批量购置的资产。因为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批量购置的价值超过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自己把握,具体哪些东西可以使用一年以上,多少算批量,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处置时就遇到了问题,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它又不同于其它的固定资产,而且又入了固定资产账,具体处置时是否需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3、车辆的处置也是一个问题,车辆处置可以包括报废和出售两种,在这里重点说的是报废时的相关问题,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规定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般是这样的: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这是2000年的文件,但在2013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中又不以年限为依据,具体看车况,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更没有一个标准了,若是按年限还有一个参考指标,若不按年限那全凭自己把握,实际操作中更难处理,若是这样的话只能是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又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时由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但这又牵涉到费用的问题,一台报废车按照国家报废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最高也就是一千元左右的残值,若是再出具报废证明,我觉得是一种浪费,但若不出又不具有说服力。另外车辆报废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包车之类的车,按车辆的使用年限来说,它应该使用15年之后才能报废,但我们都知道面包车跟小轿车是不同的,面包车购置时也就几万元钱,但小轿车购置时一般都是十多万元,它们两个如果按一个标准来处置,显然不太合理。
2012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你企业那样计提折旧,但具体按多长时间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相信随后财政部就会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可否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折旧未提足之前需要做报废处置时,可以提供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的证明,像照片之类的;固守资产在提足折旧后若仍能继续使用则继续使用,若不能使用则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下账。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常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从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处置审批、处置收入管理等全方位、多角度严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实现资产处置“四统一”,即统一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式,所有资产处置均需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统一的资产处置流程,形成了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处室复核、资产管理处审批的处置程序;统一的报废资产交易平台,报废资产均委托常州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统一的处置收入收缴方式,资产处置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台《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通知》,严格控制资产报废报损行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绩效最大化。2011年度累计审批处置各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4103.29万元。
按照“统一平台、纵横联网”的目标,构建“江苏省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资产外,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均纳入系统管理,实行数据库实时更新,资产购置及时登入系统,资产处置纸质表、信息系统“双轨制”运行,形成日常监控、定时检查、年底对账机制,实行国有资产动态、规范、有序管理。
制定《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的原则处置电子废物。经批准同意处置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电子废物,依据保密要求先行拆除存储载体交保密局,后按季统一由市产权交易所回收,再委托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录的定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专业处置利用,防止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生态安全。2011年度共计处置电子废物4888件,账面原值3539.83万元。
市财政联合市公安、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通知》,明确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公安、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形成国有产权变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良好局面,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未经财政审批自行处置不动产、机动车辆的行为,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2011年度共计处置土地房屋7件次,面积10.01万平方米,车辆67辆,账面原值1471.06万元。
市财政联合市监察部门于2009年印发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形成“明确管理范围、合理设计流程、规范操作交易、按季申报审批、强化收益监管”的操作模式,扭转了一贯以来的单位自行出租造成的随意性大,管理混乱,合同不规范,租期过长的局面,迈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新台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最大收益。2010、2011两年累计成功招租692项,实现年租金成交总额4169.88万元,与原租金收入相比净增1070.18万元,增长率高达34.53%,效果明显,成绩显著。
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和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做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原有投资项目无收益的不予审批。2011年度累计批复同意事业单位对外投资8项,投资总额11692万元。
针对陈列品类国有资产普遍存在价值难以估量,管理无序的现状,出台《关于加强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陈列品管理的通知》,从职责分工、入账价值、日常管理要求、出租出借、处置审批等五个方面规范陈列品类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全程监控、有序管理的机制,确保陈列品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亟需完善的方向
虽然我市制定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有关制度,但在资产配置、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收益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等方面还存在空白。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配置、重复配置、盲目配置的现象为充分提高资产使用绩效,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需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代表政府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目前在使用监管方面尚需加强。一是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未建立调剂、处置制度;二是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等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虽已初步建立,实现了资产管理手段的更新,但是与资产管理最新要求尚有差距,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暂未有效衔接。二是资产管理购置、使用、处置分析预警功能未得到有效落实。三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功能尚不健全。四是系统数据完整性有待加强,信息不详、价值出入、类别归属不准等问题尚有存在。五是需进一步开发资产配置预算等相关功能。
针对国有资产面广量大的情况,资产管理的难度十分巨大。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引入先进手段、开展绩效评价必不可少。而目前该手段的缺失,难以准确评价各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效益,难以明确区分各单位资产存量过多或者不足,难以确定个别单位特殊性资产是否真正需要配备。
资产使用的绩效管理有关建议
1.资产购置定目标,严把资产管理“入口关”。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是资产管理后续的发展方向,是实现资产管理由事中、事后向事前移动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托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经验,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目标导向、绩效优先的资产配置新机制。
(1)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以满足单位运行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性质和财力情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各类资产配置的数量、价值、使用年限、性能参数等指标,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各单位资产配置苦乐不均的现象,提高资产配置绩效。在实现路径上,按照“先易后难、有点及面、由通用到专用”的原则,在部分行业、个别单位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最终实现配置标准全覆盖。
(2)形成目标导向的资产预算编制制度。各预算单位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时,需以单位资产存量为基础,以资产配置标准为约束,结合单位运行、发展需求,拟定年度各类资产处置、更新、配置计划,编制资产分配、使用管理报告,明确资产年度使用目标,确保单位资产既不投入过多导致闲置,也不投入过少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3)建立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在预算执行、资产采购中,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对于超标准、超预算的资产购置,一律不予满足;若由于工作任务等的变化,确实有需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准予采购,杜绝超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现象发生。
2.资产使用重绩效,形成资产管理“使用关”。资产使用管理是资产管理的中心环节,是提高资产管理整体绩效的关键要素。首先,注重调查摸底。资产管理部门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充分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其次,打造调剂共用平台。对于各单位闲置或较少使用资产,先行调剂或与其他单位共用,后考虑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者处置,确保物尽其用。再次,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一是强化出租出借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操作流程,加强宣传、通报结果,实现闲置国有资产能租尽租,资产效益最大化。二是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继续严格投资审批,不断强化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管理、投资收益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最后,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单位资产实时监控;二是形成资产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单位内部总结,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突击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结合单位预算制定目标,及时收集信息,纠正购置、使用中的偏差,确保使用绩效。
3.资产处置要监控,紧守资产管理“出口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加强资产处置管理,需要:(1)以现有资产处置制度为基础,不断优化处置流程,严格审批手续,畅通处置渠道,强化公开竞价制度,实现资产处置“有规范、全透明、高效率、好效益”运行。(2)针对各单位历史原因形成报损资产较多的情况,研究制定报损资产审批程序,联合监察等部门开展报损资产专项清理,确保各单位账实相符,做到资产有实物,绩效可评价。
孙卫东 熊政德
(武穴市财政局 湖北·武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涉及单位多、数量大、责任重,其管理不同于企业国有资产,它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在具体工作中,武穴市财政局主要围绕资产“人口关”和“出口关”等重点环节开展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是控制增量,严把资产“入口”。为将中央履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神落到实处,从2014年11月份起,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了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将资产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相结合,各单位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在黄冈市率先起草了《武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管理暂行规定》,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购置、修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据统计,2014年我们共核减不合理购置项目8个,审减资产购置资金90余万元。
二是监管流量,规范资产“出口”。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出口”,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我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把好“四关”(审批关、评估关、交易关、过户关),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一律不予以审批,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资产流失。在一些重点资产处置项目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干部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如市政府督办的旧城区自主改造项目遗留事项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我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市政府《武穴市旧城区自主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操作办法》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处置方案由单位职代会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一年来,我们相继对宁江棚户区、建材综合楼、商业局、电力局棚户区和后坝街棚户区等旧城区自主改造项目进行了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政协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等(以下统称政协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协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协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政协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包括政协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政协机关的资产,政协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协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政协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政协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政协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对政协机关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与政协机关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政协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政协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政协管理局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政协机关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政协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政协机关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政协机关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政协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政协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
部长级干部专车,由政协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除房屋、土地、车辆外,政协机关购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政协机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政协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政协管理局对政协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政协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政协机关可以将资产购置事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政协机关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政协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协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协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政协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政协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政协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政协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政协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政协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政协管理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政协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一)政协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政协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政协管理局对政协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政协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政协机关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二十八条政协机关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政协机关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政协管理局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政协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二)土地处置,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三)车辆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批。具体办法由政协管理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五)政协机关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应当报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协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政协机关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政协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政协机关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财政部会同政协管理局组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政协机关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政协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地方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四十六条政协机关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政协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政协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向政协管理局做出报告,经政协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政协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政协机关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应当对政协机关报送的年度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政协管理局、政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政协管理局、政协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政协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关键词】医院 设备资产 处置 措施
在医学工程部门中,医疗设备资产处置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对社会、经济担负着巨大的责任。在国有资产防止流失、医疗设备资源的合理应用及各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的降低等方面,开展此项工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医院的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流动资产等。在日常的工作中,医院的资产由于产量极大、品种繁多,而且侧重于购买,不注重使用等的情况比较多,从而在利用资产时,没有较高的效率。再加上没有充分认识到资产处置的具体内容与办理方式等,导致医院的资产出现多年挂账,合账实不相符。
一、医院设备资产处置
(一)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资产处置是重要一环
组成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的环节主要有:申请、购置、使用、管理质控及处置等。在医疗产品的更新换代过程中,资产的处置有推动性的作用,而且也更有利于提高医疗的质量。另外,资产合理有效的处置也能够使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率增强,以免造成浪费。
(二)医院设备资产处置和其他环节相互影响
医疗设备资产处置工作做好的根本是,对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要管理到位,每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也都受到资产处置工作是否做好的影响。医院设备资产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就是为医院其他环节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对其他环节工作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资产处置的方式
按照有关的规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调拨、转让、捐赠及报废等。在对医疗设备进行处置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厂家回收的方式,这主要是为了原始设备更好地升级换代。
二、医院设备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虽然对资产处置的几种方式也实践了很长时间,可是对于业内人士而言,资产处置的问题依然存在着一些双重的困难,如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等。
(一)销售体系中,最大的问题是卖给谁
在医疗设备中,国有资产占有较大的比例,不能随便进行买卖,能够进行国有资产买卖、回收的公司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而且其资质又应该由谁进行确认。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在进行调拨国有资产时,所需的文件、材料都非常多,而且在审批时,手续也非常的复杂。
(二)在转让与捐赠医疗设备时,基本上都是以公益为目的
对于一些大医院的二手设备,由于其质优,仍可使用,但为了使医疗质量不断增强或者设备升级,必须淘汰掉,这在一些级别比较低的小医院中,其利用价值依然很高。质优的二手设备,由于其性价比高,能够使这些医院的资金困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这些医院医疗质量的提高更有利,进而可以使患者的就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使医疗改革进行的更顺利。然而,设备来源的医院中,其连带责任、存在的风险都比较大,这就给这种处置方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能够进行转让、捐赠的设备是什么类型,而其来源医院担负的责任又该是什么,在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中,这些必须要有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三)实际财产和账面不符
因为很少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即使盘点也是象征走形势,因此也就导致有些固定资产财务账上有,但是实物根本没有了,账面上永远比实物多。
三、医院设备资产常见问题的预防措施
(一)区别对待资产的处置
对于可以保值增值型的一些资产,要采用正确的处置方式,避免流失资产;而减值型的一些资产,基于其使用期限、安全性,对使用期限或者是状况还好的设备,要将工作的重心定于鉴定报废的环节上,而不是处理废品的环节上。
(二)旧设备再利用的展望
针对一些报废设备,但有些零件尚可使用或者闲置的、未报废的设备,可以进行一些展望。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可以进行交流信息的平台,并进行登记各种医疗设备及零配件,使资源可以共享。另外在政策、法规上对“对口支援”要给予鼓励支持,从而可以重新利用未报废但闲置的一些设备,不仅节约了资源,且也使医疗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账”与“物”要加强监管
1.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官方的医疗设备编码深入研究,尽快使固定资产台账建立起来,对设备进行设置“一物一码”或者是“一类一码”等,从而使设备信息更具可溯性,对账实核对更有利。
2.通过条形码等有关技术,使医疗设备的全生命周期在每个环节都能有效进行。
3.加大对实际资产的盘点,一旦发现账实不符,就要立即调查其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对账本进行调整,确保其和实物相符。
四、结束语
医院设备资产处置工作的政策性非常强,且其业务的制度化要求也比较高。为了使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更规范,使国有资产更安全、完整,必须加强医院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细化管理,并严格实施管理制度,从而使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医院设备资产安全,为医院的正常运用和长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资产绩效 考核标准 制度建设与完善
国有资产绩效,是指从国有资产的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它反映了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国有资产的活动并与取得的收益或社会实际效果之间的比较关系,重点研究资产购买的合理性以及使用过程的有效性,即国有资产的购置及使用是否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一、我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采购效率低
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都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流程。以市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例,常见的审批流程见右图。
从上述流程图中不难发现,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申购到最后的验收、登记入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使得急需使用资产的申购单位陷入长时间的无谓等待,所需资产无法及时到位也间接影响了申购单位的工作效率。此外,复杂繁琐的申购程序并不能直接保证申购资产对于申购单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资产的申购需要经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科室、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主管领导、市政府的层层审批,然而除了主管部门之外,财政部门各科室、主管领导以及市政府难以从资产购置申请报告外的其他途径深入了解申购资产的必要性,也无法对每项申购资产进行详细的实地调研。且财政部门下的各科室及主管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一般只对申购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存量资产质量及预算情况进行考核,未对申购资产到位后对申购单位原有资产的整合或优化作用进行综合性研究,因此,资产申购的审批过程往往流于形式,看似严谨的审批过程并不能对资产的申购起到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二)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
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忽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现象,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往往局限于建账(卡)登记管理,或者只重视购置、不重视效益,导致购买的资产存在使用效率低下甚至闲置的情况。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员。一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资产,忽视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此外,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净利润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之间通常存在差异,企业为了节省人力,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上直接选择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标准,忽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使用状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正是造成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虽然已有部分市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办法,但考评指标往往停留在被考评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或是否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等较为浅显的层面,未对制度本身的执行情况及资产购置预算的合理性进行深层次分析,这使得考核内容流于形式,无法深入评价国有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浪费及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问责机制,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效率。
(三)固定资产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毁损、被盗及报废转让等大型大额固定资产时一般要经历以下5个步骤:(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批;(3)财政部门审批;(4);评估备案与核查;(5)公开处置。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会计账上仍然保留着被盗或已经报废不用的固定资产,有的报废资产甚至挂账3-5年之久。究其原因,相关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置申报之后迟迟得不到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的批复,而申请单位在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无法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更无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报废资产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长时间的存放不仅造成原本应有的处置收益不断缩水,而且严重占用了申请单位的储存空间。此外,由于报废资产仍在账面反映,申请单位在申购新资产时将会受到影响。
二、对完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加强事中管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采购审批手续极其复杂,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因此,简化审批流程势在必行。然而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如何保证申购资产的合理性,这需要加强申购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用“事中监督”替代“事前审批”不仅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避免申购单位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还能对所购资产的使用管理起到积极的监督指导作用。财政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在资产申购审核过程中应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重点关注申购资产到位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由申购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自行提交大型、大额资产的使用运行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该资产目前的折旧、贬值、耗损及收益等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针对性抽查,确保国有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指标
1.考核申购资产的必要性。获取固定资产的途径包括购买、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及自行购建等,而不同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在能够达到相同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所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在对固定资产绩效考核中,首先应当考核单位所购固定资产的必要性。例如当单位所需资产为非经常性使用资产且耗损不大,则应使用经营租赁方式获取,又如当某些国有企业面对良好的投资机会且资金较为短缺时应当选择融资租赁。在对申购资产必要性进行考核时,应将着眼点放在无差别实现目标的前提下是否以最低成本获取该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益。
2.对于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确立不同的考核标准。经营性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资产,也可以理解为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销售场所、运输车辆等。非生产经营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满足维持办公基本需求或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资产,如办公所需的基础办公设备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资产。
对于经营性资产,考核的重点应为权衡该资产为本单位带来的持续性收益与为该资产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及机会成本之和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机会成本,指的是更换另一资产替代原有资产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或多余损失,而实际成本指的则是为维护该资产正常运行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当该资产所带来的持续性收益大于等于该资产的实际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时,可以认定该资产的绩效管理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反之则应重新考虑该资产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则应当着重考核该资产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且是否及时得到适当养护。以非运输性车辆为例,考核的着眼点应落在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与其实际耗损程度之间的关系上,考核该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养护是否合理适当。
(三)建立专业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
目前我国大型大额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时间普遍较长,有些报废资产长年挂账,得不到相应处理,间接引起申请单位经济利益的流失。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各机关事业单位而言,财政部门有限的监督力量已显薄弱,难以对各部门的资产处置状况进行全面监督,而且财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建立专业化的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引进、培养管理素质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资产评估及处置人员迫在眉睫。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可简化为以下步骤:(1)由成立的专业处置机构对各单位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2)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等相关机构审批。(3)由专业机构统一对外竞标拍卖或进行相应的报废处理。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缩短资产的处置时间,提高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处置资产不被低估、浪费。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清。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围绕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侧重于程序合规性、要素完整性。但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因有关人员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处置损失而应负的责任则缺乏明确规定,内部管理上还没有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良资产的处置从方案申报到终结完成要经过许多环节,资产处置人员担负着最大限度回收国有资产的重任,在这些环节上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造成损失。出现问题造成损失之后无法界定和追究责任,极不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人为造成的损失。
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人力不足。9家办事处有的独立内设专门审计部门,人员也只有2至3名。有的根本未设审计部门,仅在综合部门指定一个人兼职从事内审工作。资产处置涉及的资金量大、范围广、环节多、情况复杂,一个地方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从9家办事处在内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现状看,根本没有力量对资产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审计,最多也只能在资产处置程序的符合性上做些检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内部审计监控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十分有限,即使进行事中、事后的检查也只能是走马观花。更有甚者,有的办事处内审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使得对资产处置的审计监督基本处于空白。从审计的情况看,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诸多问题长期未被发现,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与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内部审计重点把握不准,时间滞后。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手段,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防范资产处置风险,要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置不良资产、资产回收最大化为目标,内部审计也应当以此为重点开展工作。从9家办事处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围绕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开展工作,对资产处置的审计仅限于对其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检查,而对于资产处置各环节是否符合资产回收最大化、处置费用最小化,资产处置人员是否弄虚作假等实质性问题没有涉及或涉及很少。同时,内审对资产处置的审计是选择在项目处置完毕后进行,即使发现问题也已形成事实,无可挽回。内部审计的重点把握不准,审计时间滞后,没有起到防范处置风险的作用。
为发挥内审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资产处置人员的工作责任感,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从审计发现的问题看,少数项目人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内外勾结,营私舞弊,隐瞒实情,导致国有资产非法流入个人腰包;经办人员,无偿"赠送"抵押物,随意置换抵债物,随意减免贷款企业和买受人的债务,尽职调查不力,造成不良资产被低价处置;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走过场、为了评估而评估、假评估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资产处置人员把关不严,内审工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资产处置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提升内审的管理作用,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