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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帐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极个别村因为规划建设占用土地不确定和种植业结构复杂等原因延包不到位等等。
(二)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规,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情形。这两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基层解决不好就会出现问题。
(三)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的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四)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的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桑园、黄烟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五)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畏难发愁,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二)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意见
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标本兼治,妥善处理。
(一)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广大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向农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解决好村级班子、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随着相关管理政策的逐步推进,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断规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某些环节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宅基地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探讨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1.1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管理难度增加
国土资源部于2004 年以部门意见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对比较低,这与立法较为完善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对比来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存在真空,内容也不细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备性,导致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现在建设用地行为违法多,农村村民违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乱的重头戏,农民建房选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现象严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关规定的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少,目前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据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个别条文,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缺少衔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规范,给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2 宅基地规划存在滞后性,“空置住宅”现象普遍
宅基地规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实到点上,也没有针对村庄布局展开深入详细的规划,规划所起到的控制、引导作用并不够,也不能科学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这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减缓城镇化的进程, 使得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现失控的态势。相关资料显示, 农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速,相关的配套设施不能实现与时俱进,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轨道。
1.3 居民点布局混乱,浪费土地现象严重
农民建房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哪里地势好就在哪里建,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旁,有些城郊村见缝插针,造成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势。新房旧房错综复杂,极为混乱,且占用耕地较多,环境质量低劣。多数村庄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规模、空间结构都缺少科学性,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
1.4 一户多宅和超占现象严重,“空心村”、闲置、空置宅基地较为普遍
据调查,现在农民超占现象严重,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积不断增加。农民在新的地点建房,但旧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区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基和超占面积现象更为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目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农村住宅空置现象更为普遍。
1.5 产权不明晰,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关配套工作的滞后,导致农村宅基地情况不清,产权不明,宅基地缺乏规划。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转让,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手续,农村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制约,但经济利益驱使隐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趋势。缺少必要的指导与规范,出现的隐易行为,严重制约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并且也加剧了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产权纠纷,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2.1 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
首先,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出发,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土地流转、宅基地登记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其次,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按照城镇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工业化的实际情况,预测农村的用地规模、居民点实际数量。然后充分结合土地规划的修订工作与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的规划,设立专门的资金来编制具体的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全面发挥好对村庄的引导与控制作用,一定要实事求是,开展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城乡建设性用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改善农村面貌。而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好的地区,可以尝试将其纳入到城镇规划,采取整体搬迁方式,逐渐实现向城镇集中。而针对那些零星的住宅区、靠近城镇的区域,都不能盲目推进农民生活公寓化,对远离城镇的村庄,也不能强力推进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创建中心村。
2.2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流转制度
首先,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尽全力打破传统性的宅基地使用区域界限,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向小城镇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统筹考虑好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差异。坚持采用农村宅基地的有偿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在经济发达城市进行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在全国逐渐推行。其次,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转权限制在了村庄内部的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间,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这实际上是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也不能很好地创建城乡协调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民开始到城市内打工,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量进一步增加。在科学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框架内,农民在进城之后, 宅基地也将会逐渐变成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机载体,该市场的创建与完善,也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创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转制度, 根据土地承包权的未来改革走向,适当调整农村宅基地产权的设置。认定每一块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规划,进行新增或者是适当减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许可广大农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内部实现有序流转。全面建立与农村宅
基地流转相匹配的财税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等。
2.3 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
进一步确定在登记发证中的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实现彻底解决出现的超面积、一个住户多套住宅的情况,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档案。掌握当前的宅基地现状与未来发展的规划,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土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开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互匹配间的试点工作。针对耕地资源储备相对匮乏的地区,可以将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到农村土地的整体利用上,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资渠道,全面缓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资金问题。
2.4 农民建房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一户一宅制
要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就构成违法,并依法进行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5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工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认真贯彻建设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对进行宅基地整理的村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条件放在首位。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批后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确处理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干预职能,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宅基地的动态监管和权利保护。
2.6 强化基层国土部门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要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2.7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其次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最后是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集中起来建设中心村。同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变住宅和养殖混在一起的脏、乱、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尽可能的利用村内闲置地或者集中开发、治理老村。
3 小 结
1我国森林资源现状
我国的森林资源覆盖广泛,并且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随着国家对森林资源不断地重视,我国的森林面积每年都在呈现增长趋势。但是,从国家森林资源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森林发展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我国的原始森林面积相对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积比较低,森林分布地区不均匀,森林平均覆盖率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和破坏也加重了森林资源的负担。因此,很多地区的生态环境发展并不好,生态系统也比较薄弱。
2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目前已经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但是政策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能总是完全符合我们预期的标准,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2.1过度采伐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禁止人们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还是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过度采伐森林资源,这就造成了大面积树木植被被破坏,这样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效益,然而却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系统对自然环境的调节作用,也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树木时,会选择采伐那些还没有生长完全的树木,这就导致了森林资源很难得到快速地恢复。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在人们的不合理干预下,森林的生态系统已经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建筑面积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必须使耕地面积保持在红线以内,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将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业和开发商都在将自己的产地建设向森林区域转移,面对这一情况,需要的正是相关政府对土地资源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管理土地时,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开发商以征地的名义,将森林用地变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为是森林资源不断减少,森林覆盖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政府发挥其行政职能,来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2.3体制不健全
我国物权法对于森林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总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也并不彻底。之所以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没有深刻认识到环境对于人类发展的重要影响。部分政府人员还在幻想着以环境换经济这一不合理的发展方式,这也就导致了部分政府岗位形同虚设,完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责任不明确
森林管理责任不明确,也是我国森林保护工作成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对于森林的管理比较混乱,不能行之有效地划分责任区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也就导致了森林保护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实质性,森林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序开展。另外,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给我国森林资源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应该尽快加强相关工作,使森林资源得到有序、可持续的开采。
3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3.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森林资源保护是一个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森林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外,虽然我国目前的森林面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无论是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不能与原始森林相提并论,所以,唤起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森林的保护工作当中来,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应该利用各种传媒力量,包括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平台,来进行森林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使公众意识到森林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森林的质量与人类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应该着力宣传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过分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只能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提倡人们遵守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长规律,倡导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森林的共同发展。
3.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很多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也导致政府工作职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所以,健全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森林的必要措施。现在倡导的是法制社会,一切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的社会才可以正常有序地运转,对于森林保护同样如此。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工作做出详细的规定要求,才可以打击违反森林保护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不仅是人们对森林应禁止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对政府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惩罚措施。明确职责,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护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建立监测体系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当地政府的自觉性,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措施。加强监督,需要对我国的森林资源数据实现实时掌握,因此,需要建设相关的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的管理比较困难,其具有土地面积比较广阔、生态结构比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可以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来对国家的森林资源有一个清晰直观的表示,GIS可以快速获取森林的各项统计数据,实现分析与实际应用的能力,可以对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各种变化都有一个比较及时地反应。但是地理信息系统对于科学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很多偏远地区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投入和帮助,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现状;对策
历史文物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无论价值高低都理应对其进行合理保护。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着问题。尤其是基层文物保护的工作面临着各种难题,例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活动资金以及专业人员不足、体制的制约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基层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有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但是这部法律对于具体工作的指导性不强,属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在执行中力量较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影响到文物市场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执法依据缺乏,导致文物保护不力。举例来说,文物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必须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经营,否则便可归为违法行为。而实际上文物经营多是在充满假冒、伪造品的自发性文物市场中进行,文物倒卖通常暗地进行,使得经营属性不明,基层文物部门也难以进行管理。
(二)文物保护体制不科学,经费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应的合理体制来保证,然而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机构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置都有着一定问题,体制不科学。文物保护机构在基层县市属于文化部门中的二级单位,上级文化管理的相关部门拥有管理权和决定权,但是这些部门并不具体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因而在文物保护时,文物保护部门需要向对文物保护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级部门汇报,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文物保护工作不及时。这样的机构设置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了严重制约。另外,在工作人员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层文物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体制落后,编制不足影响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员过多影响工作效率。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方面的差别极大,而且存在部分专业不对口,而且没有受过文物管理培训的人员。另外经费投入方面也有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政府财政部门来提供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但是地方政府的经费有限,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三)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只依靠相关部门的工作只能保护极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帮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护的相关宣传活动不到位,我国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严重不足,甚至根本没有文物保护的意识。在接触到具体文物时不能对其进行保护,反而试图在其中谋取利益,导致文物的流失和损毁。
(四)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因此对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由于经济建设工作需要利用和开发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临着毁坏的命运,这样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往往让步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机构没有权力以及相应的能力去进行文物保护。
二、改进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由于文物保护法规的不完善而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显。因此,应该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创建在新形势下极具意义,是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立法部门与文物部门应该共同努力,探讨协作,尽可能快的完成与文物保护法相匹配的各项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改进法律法规的内容,使之与实际工作相适应,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改进管理体制,加大经费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护部门的体制应该进行改革,精简机构,遣散专业素质低下的工作人员,把工作岗位留给真正能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作用的专业人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有着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选拔专业人才补充到文物保护部门之外,还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准备专业的人才队伍。除此之外,还应该给予文物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上的决策权和相应的执法权力,以便落实文物保护的工作。同时在经费投入方面,地方财政部门要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出,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动经费,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利用这些资金改善相关工作者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帮助和支持。要想让社会公众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帮助,就必须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来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的宣传活动要从政府部门内部到社会各层全面开展,广泛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可以通过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来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利用新闻报道、网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正确处理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的保护,是为了让其价值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开发行为。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单纯的进行保护,要结合具体实际,对其进行适度的经济开发,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努力达到有效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强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标。三、结语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方条件的配合,解决阻碍文物保护的各项难题。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体制革新,还是开展宣传等活动都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促进效果,只有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将基层文物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瑞林.试谈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及对策[J].菏泽学院学报,2013(1).
[2]贾国民.浅谈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20).
关键词:土地资源;资源管理;园林设计;科学合理
土地资源与园林设计是当今被非常关注、民众聚焦的热点。现在城乡建设速度迅猛,土地管理已提到法律的高度,园林设计正为人居环境的改变力求完美。因此土地资源管理要与园林规划合一,既要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又要园林规划科学化。根据当前土地资源管理与园林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土地资源管理与园林设计规划的现状
1.土地资源管理现状
(1)土地使用结构不合理。现在农村开始不断朝着城市化发展,使得往城市涌去的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多,造成农村大量耕地闲置,同时当地政府并未及时对这类土地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所以导致耕地一直处于荒芜状态。这就使得这些土地资源产生严重浪费的现象。城市区域中,为了能够满足城市本身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土地面积都使用在建筑用地方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匮乏与紧张。所以,现在城市以及农村的土地资源结构都明显失衡,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开展工作有所阻碍。
(2)规划不科学。土地资源一直是国内的重点资源之一,在对其进行开发利用的时候,需要预先开展规划工作,可是目前国内在进行土地规划时,大多数有关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实际土地使用情况调查以及土地变更方面的管理工作,这就产生土地使用实际情况与收集资料不符合的问题,这将直接对之后政府的土地规划工作造成恶劣的影响。
(3)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彻底执行。目前国内与土地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并且与实际情况有所符合,但是在法律法规执行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并未落实到实处,未能实际有效执行。
2.当前园林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树立现代化的园林设计理念。传统的园林设计理念主张大量种植灌木,就是少建造建筑物多种植花草树木,在园区的建造过程中单纯地注重植被覆盖率,忽视园林和人的和谐相处。现代的园林设计理念坚持自然、生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在发挥园林美化城市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体现人的作用。因此,园林的建设必须实现和人们发展的和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园林设计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现阶段园林的设计活动更多体现的是经济上的利益追求。在园林的设计过程中设计的方案完全从经济利益出发,园林的设计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
(3)园林设计简单模仿缺乏个性创造。
(4)园林设计过程中园林绿化体系不完善。园林绿化体系的形成是建立在对园林规划设计的论证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园林的规划论证必须是科学合理的,除了需要考虑园林规划设计本身的思路以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园林自身的特点以及功能,使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相协调。
二、土地资源管理与园林设计规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1.土地资源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制定并健全法律法规。如果要确保土地资源管理能够有法可依,第一步就需要将与土地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健全以及填补建立的工作,这样才能对依法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2)执法力度需加强。有关的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健全之后,需要贯彻到实处,有关的执法力度需要全部加强。
(3)土地资源管理需要提高。除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土地资源处于合理使用状态,还需要将土地资源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2.园林设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目前园林设计过程中在设计理念、价值追求、绿化体系以及设计者自身方面都存在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园林设计的发展前景,并影响到园林设计本身价值的实现与园林功能的发挥。为了真正实现园林设计的目标,更好追求园林设计自身功能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协调一致,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目前园林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转变园林设计理念,树立现代化的设计理念。从转变园林设计理念开始,树立符合现代生活要求的园林设计理念,使园林设计摆脱传统的观念束缚,在园林设计过程中,注重对当地风土人情的科学考察,将人文因素融入原理设计中。
(2)注重强调园林设计的社会责任。在今后的原理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起园林的社会价值,使得园林的设计能够满足社会公共的审美以及娱乐享受。
(3)解决园林设计者存在的问题。对设计者要加强专业上的培训,提高设计者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境界。
(4)建立完备的园林绿化体系。在园林设计的前期规划活动中要进行科学的论证,考虑园林设计的整体性思路,使得园林的设计符合区域性的自然特征、人文气息,和本区域的气候和水文状况相适应。
综上所述,在搞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把园林设计规划合理化、科学化。园林的建设营造就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园林空间的游憩过程中能够得到美感享受和放松需求。因此,我们要在充分分析现代园林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更好地实现园林设计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给予.浅谈土地管理与园林设计.园林规划.江西出版集团,2017.2.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
1.营业税
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国有土地收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这是指针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国有土地收储转让而发生的企业盈利行为,需按纳税年度缴纳。
4.印花税
这是指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现行税收减免政策
1.营业税减免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4.印花税减免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
(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
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
(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然而,其中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出现了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处。从1996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起,直到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土地储备的推行在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效应。然而,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制度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协调之处,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及其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发点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学界一直未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无统一标准。
二是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界定。目前,在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供地主体的行政化模式,其行为随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约束。事实上,从目前土地收储行为的性质来看,包括了行政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3个层面的属性。然而,由于目前国有土地收储制度中对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风险。
因此,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实现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建议从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两个层面出发,保障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一)法律法规层面
现阶段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国家在土地收购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及目标。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实行的土地储备实施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行使行政的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的目标应体现为:增强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以及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行为界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收储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将有利于突出土地储备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特征。对于现有土地储备行为的行政行为范围进行界定,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借行政行为之名,行使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政管理层面
在行政管理层面,结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支撑,通过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以下措施的实施。
目前我国对压覆资源一般实行有偿压覆,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需要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经济补偿包括两方面:一是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即矿业权人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价款;二是矿业权人其他损失,包括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与压覆相关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现状分析可知,矿业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在压覆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针对矿业权人权益,现有法律法规很少关注矿业权人的相关利益,同时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到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给矿业权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而矿业权人缺少利益诉求的通道,签署补偿协议基本上都是被逼无奈;审批流程由于不重视矿业权人参与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设方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既难以达成,又难以执行;对矿业权人的压覆经济补偿不合理,目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只需付出极小代价就可以压覆,大部分是无偿压覆,即使有偿压覆,建设方也是按照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小于被压覆煤炭资源的实际市场价值,甚至小于矿业权人实际的损失。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压覆补偿难以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和相关权益,也难以准确反映压覆项目的真正建设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被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一般都是长期的或永久的,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很少有再次被开采的价值。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建设项目在进行建设时,只体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而没有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此外,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经济补偿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压覆资源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缺少专门解决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会增加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压覆,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同时,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难以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的界定,致使地方政府不重视煤炭资源的压覆问题。在现有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全国性法律,还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进行界定的还比较少。由于法律法规缺少这方面的权责界定,地方政府往往不重视资源压覆问题,甚至为了“政绩”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采取一刀切或者一边倒的管理手段,帮助建设方取得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审批,致使大量煤炭资源被不合理压覆。
2.2压覆资源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行政审批难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运用行政审批手段对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进行管理,手段单一,并且在处理压覆问题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流程上存在严重不足,建设方往往可以以极小的代价取得压覆权,这就很容易造成建设方及其利益相关者轻视被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并且利用各种手段影响压覆审批工作。另外,审批人员的权利大,压力也大,并且较容易受到钱、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坚持科学的审批原则,造成审批结果难以体现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调困难、衔接有漏洞。目前对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审批的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门,而对煤炭资源进行管理的是国家能源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审批权和资源管理划归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只了解一个方面的情况,无法全面掌握煤炭资源的储量状况、勘探和压覆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综合管理,更不利于压覆矿产及时审批,缺少对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任务的具体规定。
2.3压覆资源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缺少合理完善的经济补偿机制,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建设方为压覆矿产资源缴纳的费用应该包括三种: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资源补偿费、其他损失。被压覆的煤炭有两种价值:未开采前的自然价值和开采后的价值。实际工作中,建设方按照自然价值进行补偿,价款小于被压覆煤炭的实际价值,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这是对煤炭资源的浪费。补偿款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存在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款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新建项目或政府引进的大型项目压覆了煤炭资源后,往往不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用经济手段对建设方压覆行为进行约束的目的没有达到,对煤炭资源的保护没有落到实处。
3完善建议
3.1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压覆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于压覆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正确处理压覆项目的基础,尤其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于解决压覆的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做好压覆煤炭矿区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编制该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行为,提高政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服务水平,可以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也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资源压覆,保护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
3.2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共同作用。压覆虽然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但压覆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对待压覆应当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构建以行政调解为主、经济刺激为辅的管理方式,加强调控,实现对压覆矿产资源行为的适当“管制”。完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审批流程主要是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流程按照新建项目的申请进展情况分为三个阶段: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主要是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并对压覆资源情况进行评估;项目申请及审批阶段,主要通过用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建设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新建项目是否获得压覆审批;项目申请获批后阶段,主要是交纳压覆相关的费用,涉及交给国家和矿业权人的补偿款。在整个审批流程中,使矿业权人参与进来,保障矿业权人的利益,增加项目建设的压覆成本,从而减少不合理的资源压覆。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流程中应该相互配合,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详见表1。
3.3健全压覆补偿机制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后,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对国家和矿业权人双重补偿流程,补偿流程遵循既保护煤炭资源,又不影响经济建设的原则制定压覆煤炭资源评估方法,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压覆各阶段需要注重的细节,主要包括压覆查询、压覆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压覆税费、缴纳期限等方面。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流程如图2所示。新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期,就需要到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进行煤炭资源储量分布查询,并和矿业权人取得联系,共同制定相应的方案。根据煤炭资源地理位置和压覆补偿标准,评估压覆补偿费用、建设成本等确定建设方案,然后与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建设方案沟通,并初步达成意向协议。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包括建设方直接补偿矿业权人的各类损失,并和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建设方对国家的补偿,主要以缴纳税费形式为主,征收煤炭资源压覆费或者煤炭资源占用税。补偿金额主要以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评估为准,按照计量评估金额进行缴纳。缴纳期限一般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或者开工后三个月内。对缴纳给国家的压覆税费,应成立专门的账户,对“三下开采”、“绿色开采”等先进或高成本开采压覆煤炭资源的方式进行奖励或补贴,提高矿业权人开采压覆煤炭资源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4结语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问题;政府作为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实现城市化目标的基础。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处于相对低效、无序,甚至混乱的状态,损害了农民利益,也对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农村土地流转概念的梳理和界定
我国土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其中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承包权归个人或集体所有、经营权可转让。笔者所研究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必然性
(一)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
我国尚未完全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主要表现为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方式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科学技术含量较低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产出方面主要表现为生产效率较低,同时生产效益也不高。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的一条合理的路径,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够产生交易收益效应。
(二)土地流转为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提供了契机
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普遍证明“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农民收入增加困难是目前我国“三农”问题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过多,已经超过了有限土地的最大承载能力。而土地流转可以从流出和流入2个环节来实现农民收入增加的目标,因此,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产生交换价值,实现农民增收,从而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基础。
(三)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基础
以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土地的细碎化较严重,不仅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使农民难以摆脱土地的“束缚”,阻碍农民向城市转移,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土地流转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了2方面的动力,即推力和拉力,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因此,在推力和拉力的共同作用下,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有效的向城市转移,而土地流转则成为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化的双赢局面的基础。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保障
首先,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难以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立法机构尚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有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土地流转的范围、形式、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和程序、流转合同、价格和期限、土地的用途、解决争端的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而明确规定。其次,现有法律法规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土地流转以及权利维护可操作性较差。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无法解除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在我国农村,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特殊的情感和地位,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养老难、看病难、受教育难等农村社会问题一直是农民生活中忧虑的问题,成为当前制约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最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仍然是制约农民进进行土地流转的速度和当前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关键的因素。
(三)农民群众和地方政府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土地流转政策执行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农户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不仅包括正式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习俗、惯例和传统意识形态等非正式规制。在个别地方政府,国家土地流转政策成为其谋求经济发展政绩的工具,滥用行政职权,违背农民自愿原则,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Cal,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本意,侵害了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使得土地流转在本来就不了解政策的农民那里开展和执行更加困难。
(四)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
农村土地合法、有序的流转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健康的市场环境作为保障,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明显相对落后于实践工作,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亦不能满足农民逐渐增大的土地流转需求。
四、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作为
(一)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体系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政府部门作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以此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依据。
(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为农民土地流转做好保障服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最迫切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做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服务的均等化和高效化,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和完善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确保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政府部门还应做好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知识和技能,为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三)转变地方官员的思想和作风,引导农民形成科学的土地流转观
地方政府官员应转变片面的政绩观,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消除权力和商业合谋,违背农民意愿强迫进行土地流转,以损害农民的利益来获取地方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