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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广东展览业十大发展方向
从广东省贸促会的《2015年广东省展览业发展白皮书》获悉,“十三五”广东展览业十大发展方向:1.展览业宏观管理更加明确。2.政府展会市场化改革加快。3.自贸区提供展览创新平台。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新命题。5.“互联网+”融合展览业。6.展览业加速“走出去”步伐。7.展览业资本化进程提速。8.展览业标准化建设加快。9.绿色环保搭建迎来良机。10.VR技术开始崭露头角。
亚欧博览会通过产权市场招商开先河
近日,由中国―亚欧博览会秘书处主办,新疆产权交易所承办的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广告资源公开交易招商签约仪式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通过产权市场平台组织招商活动的创新合作探索,在全国尚属首次,开创了国内展会广告资源进场交易的先河,为将来的会展资源交易全进场打下了基础。
湖南最大会展中心年内建成
作为省、市重点项目,长沙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占地约800亩,设12个单层展馆和南北两个登陆厅,总建筑面积约44.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7.8亿元,分两期开建,其中一期建北面8个展馆、北登陆厅及两个连廊。展馆室内净展示面积约17.75万平方米,可提供8568个标准展位,另外还建有8.5万平方米室外展场。未来这里除了能举办糖酒交易会、汽车展销会,还能展出大型机械设备,甚至房子都能展示。
顺德将出台会展业扶持政策
目前顺德区正准备出台会展业扶持政策,拟在资金、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对会展业进行扶持。其中,顺德区还将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成立会展发展基金,对展会、办展企业等进行资金补贴。该政策预计在今年下半年出台,与展馆建设同步推进。
目前,位于顺德区广佛交界区域的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已接近尾声,今年8月底即将投入运营。首期展馆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今年下半年,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将承办第二届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互联网+”博览会。
正在洽谈的展会还有家电展、涂料展、陶瓷机械展、汽车的整车展和配件展,预计明年将会举办8个到10个展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展政策落实,数量可能还会有所增加。
怀柔出台会展业“资金+交通”双重扶持政策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政府颁布了《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作为怀柔首部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其支持对象主要是品牌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企业:对在怀柔举办的国内会议和国际会议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议会展项目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针对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议会展活动,确立了“一事一议”原则,扩大了政策支持范围。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 地方税收 诸多影响 应对策略
一、引言
相关学者对分税制度改革对我国地方造成的影响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认为我国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过程中以此为重要的基石,分税制度中的规范化和合理化也因此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以此对地方政府官员起到一个重要的激励作用,地方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能够以此为保障,他们认为是将权利划给了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能够拥有更多的发展和改革空间,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另一种对此持反对意见,地方财政因为分税制的改革在地方上失去了先前的地位,地方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实际建设过程中的那些重复、浪费的建设是这种观点中列出的重要实例。他们认为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问题没有通过分税制改革得到解决,而认为分税制的改革不仅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还使市场被分割,地方政府也显著加强了对企业的控制力度,造成经济增长停滞的现象,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改善,造成了人们的实际收入中越来越复杂的经济来源,地方政府对财政在实际预算过程中的约束并没有因为分税制的改革被强化,仅仅加深了预算过程中的软约束。
二、分税制的基本概念
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财政管理的体制,其主要特点是分级分税的预算管理模式,其本质可以理解成中央与地方在分配财政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具体是国家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情况,以事、财两权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并将其中的税种进行统一定的划分,以此保证中央返还地方税收的制度能够得以迅速的建立,其中税收的支付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也依据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来建立;最后再结合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将预算制度建立起,以此保证各级财政在支出和收入的全过程中都能够被监管。
三、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分税制度从1994年改革至今,主要对中央和省政府之间财政关系进行了确立,但省级以下在税收分配上的制度没有得到根本的确立。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省级以下不同的政府有不同的分配制度,地方政府自主的收入权以此被剥夺,地方政府的实际收入也因为缺乏合理的分配机制不能够得到预算,导致了地方政府收支能力大幅度下降,税收在征收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秩序。如下三点是分税制对地方主要影响:
(一)对营业税收入的分配
我国对营业税征收方式实行了属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征收过程中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税收征收制度缺乏执行力度,使地方政府的利益受到很大程度的损耗,政府在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之后却不能够得到基本的税款,导致了税收税源存在明显的误差。而这些税收问题一般都存在于省级以下政府中导致了政府的服务和税收分配存在差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分配也会因此变得更加混乱。同时还会因为很多企业自身的机构所在地不在当地,营业税收也会以此大量流失,地方政府也会因为提供了服务却得不到税收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二)对增值税收入的分配
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一直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每年增值税都占了45%比例。但是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税收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不均的现象。1.增值税中的价外税逐渐将税收向购买者身上转移,产品的价格中并不包含价外税,其自身税款的计算是将商品的价值和税率相乘,因为由消费者承担,导致税款逐渐被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其中因为实际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跨地交易,各地政府之间的税款也因因此变得更加混乱,甚至造成税款的流失;2.管辖权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的划分。但从行业领域来讲,制造业是我国增值税的主要存在的主要领域,依据现今税务法中的条款和规定,商品的增值税被当地政府征收,但消费者却承担了这笔税款,若在进行东西部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例如税款被东部政府收取,税收却由西部缴纳,税款流失的现象也变会因此出现;3.在税收返还制度中没有对地域之间税收的转嫁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返还的基数仍旧沿用1993年的返还基数,超过的技术则按照其标准进行递减返还。地方的增值税在这种体制下增长速度越快,上缴的税务金额也会更多,返还增值税的数额也会因此得到明显的增加。所以我国部分地区会因为自身地区的高税收获得大量金额的返还税务,返还税务的金额和当地的税务基础有直接的关系,当地的税务基数高,税后返还也会因此变得更高。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从2002年我国税收改革之后,传统的按照隶属关系的分配方式已经被打破,分项税收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分配方式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除了一些特别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将税收直接上缴给中央之外,分配方式都是企业和中央隔得40%。但是在实际征收税务时,仍然脱离不了先前那种划分征收的方式。造成了地方政府应得的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现象的出现。
四、实际应对策略
现今地方政府面临分税制改革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应该从根源上分析税务流失的原因,采取合理的措施改善这一局势,设立起地方征税的制度,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商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缴纳税务,对于异地交易过程中的税务流失现象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保证政府获得的税收能够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J].学术论坛,2010;33
[2]赵志耘,杨朝峰.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努力研究――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2
[3]王继广.浅谈完善地方税收体系[J].北方经贸,2013;7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政治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无偿地、固定地、强制性地向国家或政府缴纳税收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的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使纳税人一方面负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权益。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征税的依据或理由主要是:1.社会主义政权的存在和强大,国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展,需要税收和税法;2.按照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尤其是社会总产品的扣除规律,需要税收的存在;3.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分配关系,要有税收的存在;4.社会主义社会要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有税收的存在;5.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国家财政的存在需要税收;6.税收是历史不可回避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继承改革和发展。
二、税收法定标准与依法治税的结合
究竟按什么标准来征税,也存在两种思想观念和衡量标准。一种是以权力为标准,对征税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另一种是以法律为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的标准,对任意征税是一种限制。该标准被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论。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国家不能征税;税收的构成要素法定化,税种的构成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和减免税收;征税机关必须按程序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税务争议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征税程序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税收稽查要依法进行,税务争议也必须由法律来解决,行政机关尤其是税务征收机关无征税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对税法的解释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具有进步意义,也是依法治税的理论根据之一。
在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思想和政策,经过20年的运用和发展,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方针。所谓依法治税就是:从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与缴纳,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体制改革产物,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
三、税法的公法属性和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运用
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发展的趋势是公法优于私法,还是公法私法化。
笔者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公法优于私法。税法中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中对民商法多条款的规定和运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优于私法,私法要服务于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后来西方法学家也都继承了这种主张。
其次,我国法学家现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这种划分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是国家法,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而参与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法律。
第三,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含有如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对税收优先与担保债权的征收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对欠缴税款造成国家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等,这些都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运用,对这些条款有力地证明了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间的交叉,财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用和支撑的公法。
有观点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是金钱给付关系。这也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和日本出现的一些观点。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债务关系,是国家债权与税收债务的关系,而税收债权又是指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务又是指税收债务人(纳税人)依法为给付税款之义务。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税收的80%以上来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国家权力、国家制度、国家的职能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税法的本质与公共财政的统一
我国税法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即为市场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财政,它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与此相适应,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并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因此,税收实际上是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者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被强制性地支付的一种价格和费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法律本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一致的,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实施是合而为一的。
以卜这些,是河北省丰宁县财政监督局局长程秀东一这个看似温文尔雅,满是书卷气的年轻人说的,虽然其实已经不是很年轻,但年轻人的锐气在他身上不仅毫无减退的迹象,而是以一种更为融通的方式呈现了出来。
财税的二次融合
自古说财税不分家,但自从分税制改革以后,税务部门和财政的距离似乎渐行渐远。丰宁作为一个县级财政单位,却是船小好掉头。
程秀东表示,财政在预算监督方面,主要加强对企业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监管。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县政府批准下,组织税务、审计、公安、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县企业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发现的企业偷税,税务部门漏征、违规减免和截留、混库等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保征收入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促进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了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综合经济管理的职能。
除此之外,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政府收费、基金收入监管。把财政、国土、教育、公安等执收、执罚单位作为检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他们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清理检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把住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转让收益等各项收入关口,各项收入都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础的是最难的
程秀东表示,一般情况下舆论都在关注“非正常”的内容,而忽略了一般情况下的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监管。部门预算一经人代会审查通过并批复到部门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法律文件,各部门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今年为例,他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重大增支政策外,不再追加安排部门经费支出。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由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可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再申报。另一方面,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在一般性支出预算监管外,也要加强基本建设预算执行监督。近年来开展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力保障了基本建设预算执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管,对预算进行评审,对决处进行审查。今年项目单位申报预算审减额达40%,项目决算审减额达平均20%。这不能不说明一些历史中存在的问题。资金不过年
“按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关于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进一步挺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要求,围绕财政监管中的重点,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主要足对支农惠农资金、乡镇分成资金、社保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这是他说的“官方规定”。但他说,就算从“非官方”卜,预算管理,尤其是项目支出方面,想做到资金不过年,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项R支出是々项资金支出的重点。先有资金后有项目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合规性,许多项日没有经过论证就匆忙上马,造成资金没有效益,被挪用、挤占,用于单位的招待、职工福利和部分人员的旅游考察经费。针对这个问题负责,除进行项目审核论证、评审外,还要进行预期绩效目标说明,对历年的节余结转资金再次统筹运作,对已执行完毕或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要予以取消。结余结转的资金,统筹作用,不要连续跨年结转,对突击花钱的进行严肃查处。
打开内部通道
不仅一个地方财政对我们表示,我们大多关注的都是财政和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财政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往往处于一个被忽视的地位。程秀东说,要深化财政内部监督,一是要提高内部监督的覆盖面,加大内部监督办度,推进建立长效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聘请财政监督员,财政局兼职监督人员。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使财政监督逐步社会化。二是提高内部监督的层次,从检查型向控制型转变。三是为更好的规范财政对内对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规范财政检查案件的审理程序。
那么如何界定“钱花的好不好”呢?他说,应当从支出绩效评价人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但在资金使用管理上,一些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重投入、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为此,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向管理要效益。财政局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了绩效评价试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自评、交叉评、系统评和监督机构独立评等形式,全部列入了绩效考评范围。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编制预算的
问题,还是问题
程秀东表示,虽然财政监督每年都在喊,而且不断在加大力度,但实际存在的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去客观对待的。首先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财政监督决策是影响财政监督实效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财政监督决策,尤其财政监督战略性思路的确定、具体工作的布置、监督方法的采用、监督重点的确定等方面,一定要针对当时财政管理现状及其薄弱环节,讲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决策,并尽量避免考虑部门利益和团体局部利益。
其次,要正确处理落实领导批示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评价某项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常常看重该工作能否得到领导的批示。应该说,领导批示是对该项工作的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行为发现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并督促其得到改进。他说,财政的任何“动作”都有其成本跟随,监督亦然。要增强“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应贯穿于整个财政监督过程始终,除上面提到的要科学决策等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财政监督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处理上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政府部门行为间的内耗,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监督者的监督者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鞑恍鳌?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民主财政;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020-02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即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公共领域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然而实践表明,中国的公共财政体制至今仍不完善,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方面仍有不足。究其原因,是由于民主财政的建设相对滞后。公共财政的实质是民主财政,是一种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二是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三是公众有较多的财政参与度[1]。其中,公众的财政参与度最为关键,是衡量民主财政机制完善与否的重要尺度。
制度有其需求方和供给方,制度的形成是由需求方推动还是由供给方推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民主财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需求方是纳税群体,供给方是国家或政府,二者都是民主财政的主体。民主财政的建立与完善与否,关键就看政府和纳税人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是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纳税人的作用更为重要。英国之所以能够最早建立起完善的民主财政制度,正是由于强烈的纳税人权利意识以及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纳税群体为了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利益,通过民主机制建立和完善民主财政制度,形成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长效机制。
一、纳税人权利意识缺失阶段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民众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儒家思想推崇“家天下”的礼制和封建宗法制度,重在强调个人对社会及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成为君王这个封建大家长的子民,而非公民。封建思想造就了民众的草民意识、臣民观念和小农意识,培养不出独立的公民意识,更不用说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了。这就形成了百姓纳税后自给自足、管民相安无事的供养性财政,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建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结束了中国长达二千一百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在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确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下,财政权力高度集中,企业没有任何自和决策权,销等各个环节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具有名副其实的行政性特点。在“国家分配论”的影响下,国家的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国家或政府被看做财政的唯一主体,个体利益被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并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种环境下,国家利益吞没了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国家优先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完全是按照政府的意愿、根据国家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贯彻的,财政制度改革也迫于政府自身的财政压力,并非纳税人的要求。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封建思想使得纳税人不具备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考虑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在这一阶段中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处于缺失状态,民主财政自然无从谈起。
二、政府自觉保护纳税人权利阶段
市场化改革以后,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期间,理论界掀起了一次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争论,过去的“国家分配论”逐渐让位于“公共财政论”,而“纳税人权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与纳税人实际上是契约关系,政府和纳税人均是财政的主体,“纳税人有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政府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2]。纳税人通过纳税从政府那里“购买”公共服务,政府收的税用在哪、怎么用,也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按照民众的意愿实施。因此,建立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共识。
此后,“纳税人权利”这一概念逐渐出现在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政府也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主动保护纳税人权利,最明显的就是在立法层面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明确保护纳税人权利。1992年9月4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在第1条就明确指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它奏响了中国自觉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第一声。”[3] 随后的一系列立法过程中,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得到更高的重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质的飞跃。
这段时期关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过程进行确认,还有理论界的学者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推动,但纳税人自身对纳税人权利的诉求和主张显得并不强烈。这一方面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传统思想的影响,纳税人意识没有培养起来,比如很少有民众关心甚至质疑政府将税收用在了何处,依然认为纳税只是自己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中国在纳税人保护的体制方面还不完善,例如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以及纳税人实质上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等依然不明确和不完整等,导致对纳税人形式上保护多,实质上保护少;政府信息的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政策制度过程中纳税人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因此,中国此时纳税人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形式大于实质,离民主财政还有差距。
三、纳税人与政府互动阶段
以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物权法》的宣传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空前增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人主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再认为国家经济发展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反而有权要求政府对自己的合法利益损失予以补偿;第二,纳税人主动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民意,例如在关系民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召开听证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充分合理自主地表达意见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纳税人逐渐敢于对政府提出意见甚至提出质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不少纳税人敢于主动质疑政府某项政策的有效性,勇于揭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腐败、不公等现象,推动了政府的政务公开。这些分别促进了民主财政机制三方面的实质性发展,一是纳税人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二是民众偏好表达机制的建立,三是民主监督机制的健全,由过去的人大监督发展到全民监督。
从这一时期看,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发展非常迅速,对民主财政机制的推动非常明显,对政府形成了较大的改革压力,政府在政策的制度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必须加快健全民主财政机制。这进一步证实了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由制度的需求方即纳税人推动比政府推动更有利于民主财政的建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中国民主财政建设过程中,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市场化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纳税人自身缺乏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注意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问题,民主财政机制处于空白阶段;第二阶段,市场化改革初期到《物权法》颁布以前,表现为政府开始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但纳税人自身权利意识依然不足,没有行使纳税人权利的意愿,但立法层面为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形式上的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第三阶段,以《物权法》的颁布为转折点,纳税人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迅速增强,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互动局面,共同推动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
四、对进一步健全民主财政机制的政策建议
1.培养正确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中国尚处在纳税人权利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还不成熟,这时公民往往容易觉得政府欠自己太多,只看到自己付出的,看不到自己得到的,因此外部性不可避免。虽然纳税人通过行使权利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有利于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是如果利用不好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反而会降低政府的政策效率。“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2.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使纳税人能够用脚投票。纳税人行使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如果对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满意,就选择离开,前往公共服务更好的城市定居,这样才能真正给政府形成压力,政府唯有以人为本,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避免人才流失和经济下滑。然而户籍制度与太多公共服务的享用挂钩,是人口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从而限制了人们作为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移居其他城市的高成本使得许多纳税人被迫放弃选择城市,只能被动地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只有进一步推动户籍改革,废除户籍对人口流动的阻碍,才能真正还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实现民主财政。
3.完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的各公共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衡量公共部门的产出又相当困难,因此“政府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压力,并且普遍具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倾向”[4]。公共支出模式容易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的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为纳税人监督政府财政效率提供标准,才能保障民主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效率。
参考文献:
[1]冯俏彬.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
[2]刘蓉.从税收法律制度的视角看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J].税务研究,2009,(4).
1建立和完善新的财政体制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之下,进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谓分级分权,指的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实行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税收的调节,在分级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增加我国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减少财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对财务进行统筹管理,同时要切实的缓解地方政府财务管理自身所带来的压力,对于行政改革过程中的人员精简所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权力的前提下对地方财政的自由进行相应的控制,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实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条件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资金分配方法比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使移动支付资金的来源愈来愈稳定。同时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和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3以制度创新保证管理体制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效的推广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工具的成本,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免除农业税等一些税收项目,还要及时的调整税收结构,同时正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是发展我国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合同制是完善我国地方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重要创新手段,因此将合同制纳入到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国地方财政税收的自,还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人们一直在倡导进行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逐渐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要以加强中央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为出发点和着眼点。
4注重国税和地税的协调
国税和地税,都是国家的税务机构。其中国税归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税归省(市)地税局垂直管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税务征收的范围不同,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税务机构的作用,必须协调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健全地税和国税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机制,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的相关省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这些机构是将地税和国税分开的,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当地税和国税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同时,两种结构应当进行充分的探讨,尽力的解决问题,以实现地税和国税的协调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权和财权相互匹配为重要原则,健全省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履行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对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对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二、总结
各税种据其功能无非分为财政性税收和非财政性税收。财政性税收是以获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非财政性税收则并不以收入为主要目的,政府通过以税收作为工具对社会经济活动实施干预,从而推动税制变迁。比如,一些行为税的开征和修改即属于由此引致的变迁。另一类税制的开征和变革是典型的政府职能变迁直接推动税制变迁。在这一改革原则下,当然应该包括以税制优化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其作用包含以下几点:财政税收是整个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发展直接影响着整个财政的发展。财政税收是一种常规性的调节手段,是一种数量调节,它要求收入分配差距有明确的数量指标。财政税收是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财政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反映经济运行的重要“晴雨表”。
二、财政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预决算编制流于形式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出于顺利完成本年任务以及提高乡镇领导政绩等目的,在编制时尽量降低收支预算指标,但在年终决算时其实际完成数却远大于预算数,这就造成了预算编制不实,流于形式。另外,财务监督上的弱化性导致经费支出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实际的工作中,经费支出没有严格的根据年初预算来执行,对于与预算指标的差异也没有及时的予以分析和解决,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存在情况不符等问题。例如,会议费、车辆燃修费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存在严重超标等问题。
2.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首先,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其次,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最后,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3.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
由于政府部门在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导致专项资金管理分散,情况不明。尤其是对项目多、资金量大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大部分支出在经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项目之间互相调剂、挤占,很难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此外,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突击性检查多,且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具体的处罚和整改措施,使监督流于形式,致使普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代管资金的情况。
4.财务收支执行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不严格
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存在收支核算不实、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报销不合规票据、往来账管理混乱、长期挂账往来款项不清理、财务会签制度执行不严格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暴露了单位预算在执行中存的在问题,更对单位决算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它也反映出单位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暴露出单位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在制度执行上以及财政监督管理上存在欠缺等问题。
三、提高财政税务管理的措施
1.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
(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
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
(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
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
(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
2.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1)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
它既是组织税收收入、反映征纳关系、传递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内部秩序的基石。内部秩序只是对税收工作结果的一种状态展现,能否达到其既定目标,关键还是要通过税收征管体系来实现。内部秩序与征管体系的关系满足“黑箱理论”的原理,内部秩序最终体现为一种“输出”,至于这种“输出”是井然有序还是杂乱无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输入”变量。可以说,内部秩序的全貌就体现在税收征管体系上。
(2)法治。
良好内部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边界清晰规范,这种行为边界延伸到税收征管体系,则集中体现为一种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税收征管中强化法治权威,弱化人治权威。
(3)高效。
良好内部秩序也体现为一种动态上的有序,它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始终处于一种和谐、顺畅的互动关系中,其基本特征就是税收行政行为要富有效率,效率是公共行政的生命线。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尤其是征收管理重视得很不够,还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只要收入任务完成了,管理水平高低、征管质量好坏无所谓。目前,依靠政策、依靠经济增长拉动来组织税收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弱,而依靠管理、依靠提高内部效率来确保收入增长的要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
3.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根本、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的主体,是税收征管效率的力量源泉。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内部秩序,税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变量。税收内部秩序的运作主要有赖于税务人员来进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内部秩序的最终效果。
四、结束语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税金融;课程改革
财税金融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财政、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财税与金融的实际操作常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使学生们了解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财政的概念、特征,理解公共产品的含义、特征以及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掌握财政的职能。了解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收的分类;各税种计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1.课程实践教学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而设置。本课程重点针对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培养;充分考虑学生初次接触财税金融知识的实际情况,体现基于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将本课程创设为五个实践学习情境,即:实践学习情境一: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实践学习情境二: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实践学习情境三: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学习情境四: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实践学习情境五: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本课程围绕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按照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的过程,依据会具体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设置。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课程内容;打破了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从“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出发,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打破了传统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学习情景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实践教学目标
通过对不同学习情景设定的不同工作任务的完成,使学生正确认知经济管理职业,具备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同时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工作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1 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能力目标:明确财税金融的基本概念;明确财政的概念,掌握财政的职能;掌握税收的概念及特点、税收分类等,重点掌握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能掌握购买性支出的分类 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能掌握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能掌握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能够对财政收入的规模进行分析;知道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熟悉国债的制度与管理;知道税收的产生及发展、税收分类;知道税收作用、税收原则;知道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熟悉税收负担及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研究税收负担的意义。
2.2 社会能力目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具有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具有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经济管理知识并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具备对财务报表认识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
3.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对学习情境的划分,根据五个学习情境分别分为具体的不同工作任务。通过行动导向教学法实施教学。首先下达任务,分析任务,接受任务,阅读工作任务学习指导书等。然后提出问题、咨讯、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工作流程。根据咨询获得的知识分组讨论讨论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分组与行动计划。教师集体指导解决问题。检查学习情境执行情况,组内自评。成果汇报、组间互评。最后上交案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
3.1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该任务涉及的知识点有:公共财政的含义;公共财政的特征;我国财政的转型;公共产品及其特征;财政的职能;政府失灵。
3.2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财政收入的计算与税收的计算。要求学生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价值构成,所有制构成,部门构成。财政收入的规模分析,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国债的制度与管理,所得课税的概念及特点,所得课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3.3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教学情境设计,分为财政支出与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学习与讨论两个具体任务。财政支出主要有购买性支出的分类,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我国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3.4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教学情境设计,具体任务分为认识金融与金融体系,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督。认识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银行,利息与利息率。认识金融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相互关系,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及职能,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内容 货币政策的局限性。认识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管理,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3.5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教学情境设计,主要分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与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认识影响货币供给额变动的因素,M0、M1、M2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剑桥方程式,货币均衡的标志,货币失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的关系。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对策,通货紧缩的社会经济效应。
4.实践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工作任务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本课程教学的关键在于课堂教学组织。教师应选择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师演示与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本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资源等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提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1]朱维魁.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
[2]倪成伟.财政与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