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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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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筹划

第1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必然手段

从税收筹划的功能来看,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手段。

(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分析

归纳总结起来税收筹划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合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认为,税收筹划与不正当偷税漏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任何违背税法和相关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产、费用和成本的优化核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取正当的避税经济行为,利用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第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提前的会计核算规划或经济活动行为。做假账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做假账属于通过账务调整达到企业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选取核算计量方法而对经济活动施加改变的行为,根据企业经营的利润目标规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关法律政策,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周期内不随意改变。

(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财务的角度上来讲企业股东的价值体现为扣除发展基金的税收利润分配,发展基金的留存由企业股东集体协商解决,因此股东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税收利润的多少。所得税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是实现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现的主要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是成本费用与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这两方面也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方面。

(一)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

第一,关于税前工资薪酬核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原税法的相关条款,内资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酬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税前处理扣除,而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工资薪酬按照如实扣除的原则处理,这就是原税法在内外资企业税收规定上的不同待遇。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企业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薪酬支出可以在核算时予以扣除,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工资薪酬支出在税前筹划中实行统一划齐的政策,确定规定了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第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确定时,只有那些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部分价值才可以通过计提费用的形式进行补偿,这种规定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得到了扩大,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折旧计提的范围主要为建筑物不动产、运输工具、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工具器具等,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条款和精神,机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折旧费用的计提,而不管其状态是使用还是整顿维修,同时新旧会计准则在下面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是就是固定资产的寿命和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可以变更,新会计准则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调整和重新选择。

(二)关于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两者接下来的核算中计量收益的标准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和方式,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对象的作用大小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权益法或者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对象实际上掌握控制权或者共同控制的则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人对于被投资对象存在实质上的控制或者有重大作用影响的,则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方法来看,在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投资收益但并未分配红利之前,投资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被投资企业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在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无论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实际分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均要进行核算和反映。而按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既不是在投资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时,也不是在实际分配时,而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分配红利时,因此是介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两个时点之间。

第二,持有与转让收益计量的不同规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开始日,至投资当前时日形成的累积净利润中可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分红。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性所得则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分配的被投资方自投资开始日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可分配金额。

第2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48-03

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办法。它具有选择性、强制性和多层次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事先安排好策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特点有合法性、事先性、目的性、择优性、实效性和综合性。

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合理地选择会计制度,使企业既能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受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财务决策活动。

我国的会计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年度的起止日、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会计要素划分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原则、会计报告的构成、格式、编报期限等。这些都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要求,选定执行某类会计制度后,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具体包括:

1.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计提比例等由企业自行确定。

2.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提取数额由企业自行确定。

3.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既可以采用投资总体计提准备的方法,也可以按单项投资计提准备的方法。

4.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供企业自行选择。

5.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根据持股比例及控制程度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6.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上述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外,还有外币折算方法、债券的溢折价摊销方法、费用的摊销方法等都属于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范围。这些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中代表性的几个会计政策选择中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由于存货计价的方法决定哪些存货成本是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哪些存货成本是计入期末存货资产,而这种决定又直接影响期末企业的利润和资产,最终进一步影响到期末企业的税负。

企业的存货是不断流动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它的实物流转顺序和成本流转顺序是不一定一致的。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四项:

1.先进先出法。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是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的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据以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

3.移动加权平均法。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4.后进后出法。假定后进入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顺序对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

此外,常见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指在会计期末才对全部存货数量进行实地盘点的制度,即会计期末先确定存货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最后倒算出本期的销货成本,移动平均法不适合实地盘存制。永续盘存制是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完整地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随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这两种方式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们采用一系列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计算出的企业期末存货、本期销货成本和本期应纳税额是不同的。同时它只能相对地节减税收,而不能绝对的节减税收。实地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和永续盘存制下先进先出法计算的结果完全相同,但不同盘存制下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则是不同的。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两种盘存制下的后进先出法都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期,两种盘存制下的先进先出法都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

二、坏账损失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的主要筹划思路是掌握坏账损失的主要处理办法,坏账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在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备抵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办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缴纳所得税是相等的,但他们的区别就在于费用计入损益的年度不一样,备抵法可以先于直接转销法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增加当期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是享受了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当期现金流出。

此外,在选择坏账处理方法时,企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是否属于免税期。如果属于免税期,那么采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对当期的纳税情况都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企业应更注重免税期以后的坏账核算方法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2.企业当期盈亏状况。如果企业亏损,计提坏账准备并未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实际意义不大。但若企业盈利且不属于免税期,备抵法的优势就会体现出来。坏账准备金可以将应纳税款滞后。

3.客户的信用额度。企业坏账大部分来源于应收账款,归根到底是产品赊销而产生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其所处的经营年限、赊销比例及客户的信用额度,选择更适合自身业务的坏账处理方法,制定更优的节税方案。

企业会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在税法准许的条件下,选择坏账损失备抵法,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因此进行坏账损失的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它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影响每期的损益,由于折旧的计提数额一般比较大,因此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1.平均年限法。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将折旧均衡分配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

2.工作量法。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平均年限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劳务时数。它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4.年数总和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它和第三种方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特点是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注意下列因素:

1.法律规定。企业要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不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

2.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

3.资金时间价值。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企业应该采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的各种折旧方法在规定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综合,再进行比较,选择最大折旧抵税的折旧方法。

4.折旧年限。在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而对处于政策生产经营期且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具体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成本法是指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以成本计量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利益,仅限于所获得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权益法是指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被投资企业的盈余状况。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冲减投资企业的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2.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之前,不作账务处理,也就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都要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是否每年度都分配股利,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五、企业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

收入税收筹划的主要思想是通过对收入结算方式和确认时间加以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总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具体销售业务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

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还表现在很多其他方面。如记账汇率、分开核算和合并核算、债券折价溢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等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因为每一个理性的纳税实体都会寻求节约税收成本,追求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这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1] 朱爱国.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税收筹划[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0.

[2] 梁丽珍.谈税务筹划会计政策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1,(14).

[3] 阎连杰、贾英.试论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7,(10).

[4] 张志康.会计政策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03).

[5] 陈春洁、王伟民.纳税筹划——中国企业理财新工具[M].北京:京华出版社,2005.

第3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购买少数股权;企业合并;控制;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深刻变化、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很多大型企业往往选择以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通过重组可以整合生产要素,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实现企业合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股权收购,在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方式,即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这些交易或事项有时表面符合企业合并的特征,但实质却不属于企业合并的规范范围。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与企业合并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着重从其与企业合并的差异出发,对购买中的主要会计处理及税收筹划进行阐述。

一、购买少数股权的意义

购买少数股权,是指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了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从其他少数股东处购买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少数股权,在资本交易活跃的市场环境下,非常普遍,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增加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增加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改善母公司的权益状况。

2.防止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故,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3.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和财务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经营、财务等协同效应。

4.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使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

二、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都是会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增加购买方所持的股份数额,形式相近,意义却不相同。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

1.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若之前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通过购买股权后,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其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即发生了控制权转移,应视为企业合并;

若购买少数股权前,双方已经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哪怕是非绝对控股,但通过间接的方法,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从而形成了实际控制,此时发生的股权购买行为,并没有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应视为购买少数股权。

2.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虽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甚至所占份额相对较大,但由于不能控制或控制权受到实质性地限制,未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股权增持,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形成了母子公司,这时被投资单位需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报告主体的变化,那么就形成了企业合并。

若购买前,被投资企业已经列入了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购买少数股权,只是增加了持股比例,购买前后合并范围内的报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这时就应该认定为是购买少数股权。

三、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认定方法

对于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在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中,有明确的界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在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明确提及。需要注意的是其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会计认定,主要涉及: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两个问题。

1.母公司投资成本的确定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作为应收处理,不购成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编制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什么购买少数股权并没有象企业合并一样,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企业合并前,如果受同一控制,双方交易的基础和细节更易受到操纵,可以轻易通过调整交易定价,变更合并范围来粉饰合并方的经营状况,故在准则中要求非常严格,对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合并前后的实际情况,还原企业的直接面貌。而购买少数股权,因合并前后报告主体及控制权均未发生变化,仅仅是持股比例的变化,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对合并方的经营产生不了实质影响,此时区分是否同一控制,意义不大,故以上规定是非常符合实务要求的,可操作性强。

四、购买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购买少数股权是为了增加持股比例,通常交易金额较大,在国家税收法规范围内,加强税收的筹划工作,会减少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对交易的税收成本会有明显的节约作用。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现介绍两种企业之间股权交易最易操作且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子公司先分红,之后再进行股权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先将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将会合理降低,需要纳税的股权转让收益也将会大大减少,从而达到降低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操作简便、交易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

不足之处是:降低了子公司的净资产,提高了其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变弱。收购后可通过增资的方式,补充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弥补不足。

第二种方案:由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母公司直接增资给子公司,从而增加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上可以看出,当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时,相当于子公司留存收益的部分都可以作为股息所得,同样可以认定为免税收入,无需重复纳税,仅需就股权增值的部分纳税,大大地降低了税负。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税收成本更低、没有重复征税。

不足之处是:涉及减资增资,时间要求长,操作较为复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王祥.最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4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用安置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5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一、股权转让收益税务筹划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AB公司,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60%;B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截至2010年12月31日,A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AB公司从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1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因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会的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4000-3000=10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AB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A公司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本例中,AB公司于2010年12月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4000-(1000×60%)-3000=4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400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600万元(10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

二、股权转让损失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接上例,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B公司股权的损失),AB公司2010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11年1月,由于A公司尚有其他不良资产,只能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29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假设A公司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3000=-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5%=237.5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在AB公司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1000×60%)-3000=-650

应纳税所得额=1000-650=3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0×25%=87.50(万元)

采用利润分配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案二,比采用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37.50-87.50)。

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这部分分配的红利由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企业转让股权时,除了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见,即使各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时,也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采用先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当然,上述税务筹划的制定,取决于利润分配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同时在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成本和具体的税收政策,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导致税收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第6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摘 要 根据我国会计法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合并主要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涉及到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问题。本文将对企业合并中不同情况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方法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 企业合并 会计核算 税收处理

企业合并主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为一个报告主体的事项或者交易情况。根据企业的合并准则,主要可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合并方式,二者无论是在会计核算还是在税收处理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种方式主要指在同一方的控制下,其中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者另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者净资产。同一控制下的主要特点为:参与企业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都受到同一方或者相同多方的控制,且是永久性。一般情况下,同一个企业集团中的内部子公司、母公司之间的合并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多为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方式,也就是对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等根据原账面价值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公允价值调整,不以此形成商誉。合并方根据获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差额,适当调整其资本公积。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种方式主要指在一方或者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并另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的股权、净资产等行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主要特点为:参与企业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不属于同一方或者相同多方的控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的多为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就是视为同一个企业购并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其中获得的资产与负债。其中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由购买方在购买当日即对合并成本进行适当分配:一是合并的成本大于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则为商誉,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的期末,对商誉进行测试,确定减值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合并的成本小于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则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中。

二、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

以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来看,企业合并可分为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即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二者的划分条件主要依据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支付被合并方的是股权为主还是现金为主。一般以现金为主的为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为免税合并。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的处理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1.应税合并

(1) 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在合并企业中,其支付的合并款中包括了非现金资产,那么这部分应等同销售计缴所得税。另外,合并企业接收的被并企业相关资产,应在计税时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确定。

(2) 被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对于被并企业来说,在计税时应计算其财产的转让所得,也就是将合并所支付的资金减去被并企业的合并基准日净资产,以此确定计税成本,并将这笔资产的转让所得纳入当期应纳所得税款中。如果被并企业在购并之前存在亏损,可以转让所得抵补,再将抵补后的余额计算所得税,不足弥补的亏损不能结转到合并企业的弥补。

(3) 被并企业的股东税务处理。被并企业的股东获得合并价款或其他收益后,应作为原股权的清算和分配,计算由于股权投资所得及投资转让而得到的收益或者损失,应注意区别不同的性质所得。一方面,股权投资所得主要指企业通过投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之后的累积未分配盈余中获得红利、股息等,这部分资金无需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主要指企业在转让、收回或者处置投资股权时,获得的收入扣去股权投资成本之后的数额。

例如,甲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在被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约为6000万元,评估价为7000万元,甲公司支付乙公司7000万元现金实现吸收合并。在该合并中,①由于甲公司没有任何实物资产的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甲公司接受了7000万元的净资产,则需根据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②乙企业根据清算所得对所得税进行处理;③乙公司的原有股东将股权转让并获得相应对价,与股权的投资成本计算差额,即清算后的股东分配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免税合并

(1)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对于合并企业来说,除了应该缴纳少数非股权支付、非货币性质等与销售等同的所得税之外,基本没有其他税款。同时合并企业接受了被并企业的所有资产,其中包含计税成本,应以被并企业的原有账面净值为基础。应该认识到,所谓的“免税合并”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免税,仅是对被并企业中的转移资产暂时免征税额,因为当企业发生合并后,在未来转让资本或者消耗资产的结构成本时,应该按照原有的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额,且该部分的资产增值情况也要得以明确反映,并纳税处理。

(2)被并企业的税务处理。对于被并企业来说,不需要确认所有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在其合并之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问题都由合并企业承担,过去尚未弥补的年度亏损,也应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并企业股东获得的新股成本,也应根据旧股成本确定;但是没有交换新股的情况下,被并企业的股东获得所有非股权的支付额,应视为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者相对应的比例旧股转让的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或者损失,并缴纳税款。

例如,现甲公司和乙公司将所有资产与负债转让到丙公司,丙公司以支付股权作为对价。此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属被合并企业,丙公司为合并企业。甲、乙公司根据清算所得作为所得税的处理依据,而丙公司则根据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内容,以其获得的资产负债公允值作为计税依据。

总之,在企业进行合并业务时,可以在不违背税法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盈亏状况、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降低税负、纳税筹划等作用,充分发挥由企业合并产生的整合资源效益,减少合并成本,促进企业利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胡应兰.企业吸收合并中两种模式会计处理的比较.咸宁学院学报.2010(10).

[2]骆国城.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解.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8).

[3]刘芳.浅析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中国科技博览.2009(18).

第7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特点

新会计准则较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对经济建设的需求。新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诸多的改善,例如在计量方式上越来越多样化、高标准化与多元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财政的管理水平。

(一)处理方式更加多元化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也不断地扩大,这就需要企业会计模式的多元化,以便适应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基于政策的多样化,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计量模式的多样化

新会计准则下的计量模式更加的全面多样化,重点计量企业的公允价值、成本以及现值。企业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变化更有效地反映了企业的效益情况。

(三)会计方法的标准化

基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对外开放,旧的准则已经不适应国际的标准。在新的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债务法,极大的优化了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使企业的税收体制逐渐的国际化。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以及特征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跨国的公司,国际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会计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通用语言,反映了国际之间的经济活动状态。不同国家之间的会计准则不一样,在跨国公司的的频繁交易下必须得衍生一种适合其发展的会计模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仅吸引了大批的外资企业,中国的民族企业也逐渐走向国外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也需要一个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征

新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大部分的外资企业,它具有全面性、科学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新准则内容中集中体显了现代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会计模式。其准则分类编号等方面严格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编排,极大的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新准则中包括具体准则38项,应用指南二项,囊括了企业经营中各种经济类型的业务,比较全面。新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了一定的中国特色,但在大方向上则与国际准则相接轨。

三、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策略

(一)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重点把握对资产的筹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愈加的频繁,企业必须合理规划资产的分布,才能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传统的会计准则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资产上的税收统筹缺乏科学性,严重阻碍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且企业的税收统筹应当重点放在长期的股权投资上,合理化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系统风险,另一方面完善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控制成本范围,使企业能够稳定的实施相关调控政策,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长期股权筹划的核算方式应当确定合理的税种比例,在实现节税的目的基础上增长企业的利润。

(二)改进企业对存货计价方式的税收统筹

企业的科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效益,新准则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壮大企业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中改进了传统准则中的会计理念和核算方法,优化了企业的税收统筹方式。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素质,还可以以更加科学、理性的原则参加企业活动,新准则与国际贸易活动接轨,实行新会计准则,可以吸引外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会计计算差异带来的损失,而且在促进企业形成跨国企业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了各地企业的核算方式,对存货成本进行均分计价,调整成本以及利润之间的比列,防止在税收计算时出现高估、多缴纳以及额外支出等问题。

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制度的完善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以便适应企业自身的发展。

第8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博弈;德州扑克;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分析,事先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筹划和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最终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税收筹划有其固有特性:首先要合法,这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本质区别;其次,筹划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与国家税收政策相辅相成;因其前瞻性和专业性,必须由专业人士及早运作布局;任何一种税收筹划都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顺应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相应的筹划方案。

2.税收筹划与博弈的相通之处

博弈是参与者在特定条件制约下的对局中,利用相关方的策略,而实施对应策略的行为。博弈中的行为一般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参与者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各方均应考虑对手可能的行动方案,从而针对性地采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方案。

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国家强权机关,需要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有依法纳税义务,但同时国家也赋予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力,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收筹划尽可能少缴税款,这就形成一种对立,双方通过不断博弈,直至达到“纳什均衡”,按照特定条件下税法规定来征收税款。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也要考虑纳税人的生存发展,在制定税制的过程中,有必要为纳税人留出一定空间,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相对于偷逃税款的严厉惩处,税收筹划显然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种“纳什均衡”。但很有可能因争取利益最大化而打破这种平衡,纳税人有可能铤而走险,偷逃税款或为了达到目的而行贿;各级税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或征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不被认可。

但我们不是为了单纯研究博弈论,而是要运用博弈的思路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下面就结合博弈经典―德州扑克博弈思维对税收筹划进行剖析。

3.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德州扑克博弈思路

3.1看筹码说话,量资本筹划

德州扑克比赛中,筹码的多少决定你的发言权,也就是能参与多大的赌局;能在多大范围和层面与税务机关进行讨价还价也取决于自身实力的大小。其实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经营规模和行业跨度、公共影响力、税收筹划的专业水准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从个体经营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到集团企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的自随着纳税人经营规模的扩大逐步放宽,税收筹划的余地也进一步加大。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和扩张,已从单一设计行业转型为横跨几大板块的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结构、投资的多样性及多方关联交易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丰富资源;同时随着业务的拓展,一批国内外EPC项目的承接(如工业分院正在洽谈的印尼项目),业务涵盖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国际运输及监理等,税种涉及面宽泛,存在多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前景更为广阔。

企业综合实力的增长也带动了社会影响力的提高,区内国、地税对企业纳税诚信度认可较高,多次选择企业作为代表配合税政宣传,今年企业财务人员还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区国税“营改增”节目录制,畅通的税收沟通渠道营造了良好的筹划氛围;集团领导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两年内公司开展了多次“营改增”及税收筹划专题培训,财务人员已有多人取得相关资质(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集团税收筹划能力显著提高。

业务规模、产值收入、社会影响、专业水准的提高大大增强了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抗风险能力。

3.2分析底牌:大浪淘沙,择优介入,及早布局

对底牌的分析类似对税收筹划进行一个盲选,从多个有可能的筹划思路细致筛选,主要从成本效益、可行性两方面入手分析,确定进行筹划还是放弃。首先是成本效益分析,对符合效益预期的方案还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我们需要多渠道了解本地区政策细节,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及对类似案例的处理风格,综合判断筹划的可行性,如可行则正式开始制作税收筹划方案参与(call),否则退出(fold)。

集团实现以股权为纽带的产业链构建,分设几大板块,各参控股企业均涉及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税问题,集团财务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利润分配时机,确保在股权对外转让时,不会因之前未分的股息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白白纳税。这一筹划思路易于操作,且收益颇丰,经考察,以往有成功案例,所以决定先行介入筹划,以观后效。(call)

再比如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签订的各类设计合同(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五元)都是计税依据;印花税税基广阔,但税率极低,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却因税负轻微,多数企业并不重视;印花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历来是轻税重罚,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对此作了修订,但处罚震慑力还在,筹划的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此类税种应照章纳税,没有筹划的必要(fold)。

3.3.分析公共牌:权衡利弊,管控资金,耐心守候,勇于决断。

三张公共牌发出以后,情形进一步明朗,类似公司已制定初步税收筹划方案,并就税政法规与征收机关有初步咨询沟通,征税机关对筹划方案的法规依据有初步了解,同时征收机关也有自由裁量权,企业需要进一步搜集信息,研究征收机关可能的决策,再次权衡筹划的成本效益,综合资金面进行分析,和德州扑克一样,对筹划方案的跟进将有三种走向:

――Fold,该情形是新的信息表明继续跟进胜率非常小。2013年8月份“营改增”,企业税率由原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但设计行业人工成本占到总成本近半,这部分不可能有进项税抵扣,单从流转税考虑,税负是增加的,税改前我方就了解到,上海某大型设计企业向上海市政府成功申请退税补贴,所以我们初期也有申请退税计划。“营改增”后,经与征收机关接洽,我方分析认为:上海之所以能申请成功,取决于他是最初试点城市,政府有一系列政策支持,我方税改时已是全国推行,政策基础有变;同时上海的财政与本地区财政也有一定差距,再进一步跟进退税没有现实意义,后果断放弃。

――Call,该情形是跟进后有一定胜率,但收益情况与把握性均无绝对优势。例如我们在进行个税筹划时提到: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前提下可以从职工福利方面着手,将某些工资支付方式转化为费用或福利,比如每年为职工提供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或学习交流费用。这项费用就极具争议,站在征收机关角度,相关税法规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各省执行情况也不一样,征收机关态度模糊,若不认同会要求企业按职工工资补交个税;我方提出,设计行业生产的是智力产品,高素质的设计人员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力,职工交流学习是学习国内外知名建筑的必要活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外出考察旅游。但这一项费用使得企业在应对税务检查时面临很大压力,最终认定与否取决于征收机关。现阶段双方均无绝对优势,征收机关难以一刀切,我方也没有必胜的把握,相持时明智的选择是继续跟进,但我方需清醒认识到风险和收益的对等性,审时度势,时时关注政策的风向转变,控制形式变化,积极促成对方认同我方观点,如此则一劳永逸,若情势一有反转,则及早执行退守的筹划方案,将损失锁定在可控范围。

――Raise。对企业利润影响巨大,且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税种筹划,需加大投入力度,一举拿下。起初企业一直套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这之后,有两项政策可选择:一,继续沿用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15%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加大科研投资力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15%高新优惠税率,同时也符合北部湾优惠政策(区域内高新企业可免征地方分享部分(40%)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为9%。企业专门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加大研发投入也符合企业发展思路,科研投资规模在当年基本能达到要求,但取得高新资质手续比较复杂,需满足一系列评定指标(如研发投入、高新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比例等)。这时企业需多方组织人力、物力,内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高新评审,外部请专业人员协同办理,最终成功拿下。有了高新资质,后续在征税机关的审核和备案基本一路绿灯,仅此一项优惠筹划,三年时间节税效果显著。

――All in应该看到,这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能斩获收益,用得不好就是自断手脚,所以应慎之又慎。按所得税政策规定,研发投入可按50%加计扣除,除满足一系列政策外,还需专项管理,并分别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明细核算,方可扣除。但企业的管理和核算方式所限,且研发和经营投入往往混同,研发转为产值收入也体现不明显,在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筹划风险极大,征收机关对加计扣除查核一向非常严格,如不被认定则可能构成实际上的偷、逃税,且金额巨大,一旦出纰漏,补交税款,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以及公司声誉的损失将无法估量,经侧面咨询,权衡利弊,最终没有加计扣除。正是这一处理,使得企业在后续的税务大检查中,得以成功脱身。

3.4.分析转牌和河牌:对周期长的筹划项目的过程控制和跟进

对于一些周期长的筹划项目,虽然前期稳定,但中途可能出现一些临时状况,如中间推出了新的税政法规,征收机关关键人员变动等引起对前期认定的重新审议,或者要求企业进一步上报材料,更改部分方案等,出现类似局面,公司可能的应对思路如下。

――若收益可观,后续投入不大,且没有根本翻转局面出现,应分析事态根源,梳理关系,加强沟通,进一步跟进(call),这一阶段,考虑到前期投入,不可轻言退出(fold),否则前功尽弃。如集团内企业之间转移物业,若不是以出售这种方式,而是以物业进行投资,则不需要交纳诸多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集团内企业互转物业,就运用了这一优惠政策进行策划,税务初期认可,但后续又要求补充一系列资料,累计查核了几年的纳税情况,经多方梳理沟通,经过一年的周旋,终获通过。

――不管项目前期投资如何,如果后期局面发生反转,不能只看到前期投入而一撑到底,关键时刻要懂得自控和节制,应分析风险效应,若风险过大,不应心存侥幸心理,应果断出局,保存实力。我们在前述案例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在前期为企业节约大量税金,但是目前只有技术部牵头负责科技研发,研究院虽然也承担一部分研发项目,近年已逐步向设计所转型,随着企业年产值的逐年高速增长,企业研发投入明显不足;新研发项目转为生产力概率很低,并且与其企业正常设计项目收入很难区分。以前期间税务稽查虽已基本完结,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即使高新资质复审通过,企业以后运用高新优惠进行税收筹划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高新资质多项硬性条件事实上难以达标),且今年高新企业北部湾优惠已终结,所以目前企业已筹划转向申请“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同样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风险相比高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

第9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 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资金的筹措有多种方式,例如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非金融机构拆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合资经营等。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筹措同一笔资金会发生不同的筹资成本。企业发行股票,以及靠自我积累筹措的资金,因其成本体现为税后净利润的允配,即股利发放,所以无税前扣抵,其纳税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纳税负担。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税负,因国家宏观利率政策的控制作用。其利息水平相对低于企业间拆借,所以比较起来,企业拆借资金税负较重。而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负比起融资租赁来,就更加重了,因为融资租赁周定资产的租金中的利息和手续费部分不但可在税前抵扣,而且预先提取的折旧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通过全赫机构贷款的税收筹划

通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较稳定,尽管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而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企业借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取得,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所得的扣除额,减轻税负。

(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我们能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值。

(一)债券投资

尽管目前我国的债券有很多种,但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利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公司债券,其利率为6.5%;另一种为2008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为5.74%。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利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6.5%×(1-25%)=4.875%。也就是说,公司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7.6533%[即5.74%(1-2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5.74%的国债。

(二)股票投脊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赞、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f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由于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是企业生产运营阶段可供选用的税收筹划策略。

(二)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在上述分析存货计价对税基影响过程中,为了分析的方便,舍去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因素。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因此,企业通过选择恰当的折旧方法,特别是利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当期的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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