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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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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第1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 比较分析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世间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且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个人所得税呈现出“全球趋同”化的特征。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l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该税制的实施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公平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b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 偷逃税现象很少。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 左右, 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 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

根据美国税法, 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据美国国内收入局2009 年统计, 当年约有1. 83 亿美国人申报200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按全美2. 9亿人口计算, 约2/ 3 的美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 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 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算情况进行申报, 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预缴税款, 纳税年度终了后, 再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对税款进行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3)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

为了保证申报的真实性, 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一定比例的纳税资料进行稽核, 税务机关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从银行、海关、卫生等部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 集中在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之下, 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交叉稽核, 发现疑点就调出来详细审验, 对于故意逃税的纳税人都要给予严惩。

(4)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逃脱的人, 就要严惩, 收入署对于小案不, 只罚款; 对于大案, 每年5000 个左右, 成功率在97% 左右。税收诉讼既可以在税务法庭, 也可以在地方法院。

2、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日本于1887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日本的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均对个人所得课税,其中,中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国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收的个人居民税,属于地方税。

日本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日本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税原则,即将每个纳税人一年内的所得合计加总,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课税。对工薪所得、营业所得、不动产所得(房屋出租)、退职所得、除不动产及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所得及杂项所得进行综合课税,红利所得原则上进行综合课税;对便于源泉扣缴的或能体现政府管理意图的所得规定实行源泉分离课税,如利息所得、山林所得及小额红利所得和转让所得(小额红利所得也可选择综合课税)、不动产及股票转让所得等。

三、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

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十分重视征收管理得法制化,并在实践中不断给予强化、修改和完善,形成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严格税收立法程序,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高效化,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从而建立一个健全、合理、完善的具有较高层次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通过规范立法程序,健全执法机制,完善税法立法、统一集中执法,使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制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统一、平等、高效、稳定、科学管理的征管新秩序,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劣现象,使偷税、逃税降到最低限度。

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已经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作为征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他们经过时间的沉淀不断的革新,形成了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以网络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征收与纳税服务。他们除了实现全面的进行电脑化运作外,还广泛地运用其他现代化技术和更加科学、更有体系、更高效率的管理方法,这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二者加以综合考虑, 充分运用它们的密切联系, 使得税制优化设计真正得以贯彻实施;

(1)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在确立现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着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理。

(2)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争取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扩大税务稽查范围,提高税务稽查水平。

(3)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有赖于征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提供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万莹.英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

[2]黄兰英.中、美、英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200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2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收收入呈现出新的特点,逐渐暴露出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中的一些不足,现就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深化税制改革作如下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2、纳税环节造成有的不公平性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扣缴比较规范,这就导致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纳税义务,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专家称:个税已沦为工资税恶化收入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目前公民纳税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加上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够,加上征管方式不到位,极易引发税源流失,如个人劳务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等十多种收入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但由于应税收入范围广,种类太繁杂,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和征收成本,且难以征管,加上我国目前收入来源多元化格局已形成,但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现金结算条例执行尚不到位,现金交易频繁,形成了大量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无法实施有效征管,造成税源流失。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1、及时完善税制,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有失公允的现象,应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修订相关条款,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纳税环节体现适当的公平、合理:一是适当提高起征点。由于目前的起征点已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物价水平等不相适应,我国已拟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实行地区浮动税率。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个人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实行差别的、浮动的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充分考虑个人的家庭收入和负担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以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增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意识,从而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不断提高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要让扣缴义务人清醒地认识,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个所得税的征缴工作,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切实履行起源头扣交的义务,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纳税,对扣交的税款及时缴入指定的专户,防止税款流失;面对个人所得税面广量大,难以征管的现状,税务部门要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根据税法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在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增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地税部门人手少,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税务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力,配备相关设备,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同时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征管成本。还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减少现金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支票等金融工具支付劳务费用,以便于加强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监管,减少税源的流失。同时税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让更多的纳税人理解、支持税务事业,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第3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的现状,为了有效征管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现在,个人收入的多样,致使现金收入频繁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严重不足,有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日收中,主动申报纳税率不足10%。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管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人员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这也往往是基于国有大型企业年终考核制度约束,致使这项任务不得不完成的情况下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部分文体工作者、外籍人员就没有很大的约束力,单凭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如现行个人所得税在房屋出租收入上采用以票控税为主,但现实房屋租赁特别是对个人的租赁大多不开具发票,导致这类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现实工作中我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每一片区的税收管理员下达收入12万元纳税申报的任务,这种现象看似可笑,但事实仍存在,这一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没有遵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申报个人收入,从而税务机关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现在主动去税务局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多数是在银行贷款时提供的工资证明达到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提供纳税证明来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个税税源控管乏力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个人支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现金管理不严,个人所得以现金形式结算的不在少数,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的现实问题。特别在对高收入这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有很多私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交易,收入隐蔽性强;还有的私营企业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长期不从企业领取工资,但将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和日常消费支出混入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甚至以发票报销、假票冲抵相关费用等方式逃避纳税;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投资者的财富主要体现为股权、房屋等,有的私营企业投资者同时开办多个公司,在所属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资产的关联方交易,逃避纳税。

(二)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

当前税法的法律责任大家都没有深入的认识,事实上,有效的处罚才能更好地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打消他们逃税的想法,税收处罚力度加大了,税法才真正意义上有了威慑力,否则仅靠纳税人的素质提高远远不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从重处罚才能减少和杜绝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让大家认识偷税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而不作为。我国《征管法》对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情况下的处罚多数只限于罚款,唯一一条刑事处罚限于纳税人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大家都怀有侥幸心理“这次没准查不到,查到无非也是补缴税款和交纳相应的罚款”。

现如今我国税法中对偷税者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价值体系,偷税者不会受到大众的鄙视,其行为也不会因为偷税受到限制,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补交以后也还是有利可图的,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因此,我国税收法律中一定要规定从严治税,在相关税收法规中也要强化它的执行制度,从体制上打消部分纳税人心目中“即使偷税漏税而不受罚或轻罚”的侥幸心理。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目前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是税务局开具的完税票证,由于全国地税局并没有联网,一旦完税票证丢失很难证明纳税人已缴纳了税款。而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终身不变的税务号码,建立个人收入、支出及纳税信息,可以确保个人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自开始试行开具完税证明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地税机关共向纳税人开具了547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6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都有试点,全国开具完税的证明大幅增至近3000万份,以后逐年增加;2010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6000万份,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5亿份。就税收成本而言,为每一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面对我国多元化收入的现状,我们必须推广个人账户制度,个人收入达到应税所得 时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提倡支票和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这样每个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收入、支出信息通过银行账户记录下来,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税。尽管对于我过来说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但为了适应社会个人所得的增长和税收征管的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建设良好的现代税收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当前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与银行实现的联网也只是个体工商户代缴税款和企业纳税申报,而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功能。面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多、收入难确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款流失。目前我国只有大连国税局实施了工商、地税、银行信息共享,但还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信息的监控。所以我们应该多借鉴国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查等全方面的管理模式,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大型的计算机信息中心与关联行政部门、银行联网,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使得纳税申报准确高效。

(三)大力发展税务业

税务作为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纽带,使税务机关和社会上的协税护税因素有机配合起来,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促进作用。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在涉税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纳税事务。其业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记账、纳税、税收筹划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税务在从事税务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辅助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益。

据统计,我国目前只有不到3%的企业法人的纳税业务由税务机构办理,许多地方还未设立注册师机构。由于我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动性差,税务机关征管方法落后,导致社会对税务市场需求不多。尽管我国的税务行业发展迟缓,也不完善,但发展税务业仍然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广泛应用,社会上对税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税务提高业务素质,来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税务使委托人获得更多利益,才能促进纳税人对税务的需求,形成税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税行为

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克服原有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稽查缺陷,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优点,对税务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实现科学化管理与信息共享的有效结合。充实税务稽查队伍,逐步实现税务总局要求的稽查人员占税务机关总人数的40%。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经涉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分析能力。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必须调整个人所得税偷税行为在税法中的处罚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不申报和虚报的行为从重处罚。通过健全的税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增强执法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通畅。(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税制改革.2009(5)

[2]鲁军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实约束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8(1)

第4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2005年吉林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12亿元,到2015年,吉林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就达到了37.15亿元,增幅达到234.08%,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3.4%。一方面,吉林省个税收入的大幅提高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改善密不可分。根据吉林省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690.6元,2015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24901元,增幅达186.53%。另一方面,吉林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快速上涨也得益于吉林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尽心征管。通过完善单位和企业代扣代缴制度,在税源上保障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同时个人申报也更方便有效。纳税申报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对于一些财产转让比如房产转让收入的征管也得到加强,吉林省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努力也是吉林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上涨的重要保证。

目前,吉林省处于在经济新常态下,在经济转型的浪潮中尤其是营改增后,营业税的谢幕直接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地方税体系缺乏主体税种,所以个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金税三期工程也于2016年1月8日正式启动,地方税务机关目前正积极的健全现代税收现代化的体系,保证地方的税务收入,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平稳正常的增长,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来说仍然是很大的难题,对于地方税务机关的挑战非常大,还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努力。

二、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

(1)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着难度性大,隐蔽性强,以及成本比较高的特征。因此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征管手段和相应的征管机制。由于吉林省地税部门还是实行传统的人工的方式,该方式运行时间过长,会造成纳税人的基本资料信息来不及更新。给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不便,导致税款流失。

(2)部门配合不力,难以全面落实源泉控制征税。就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代扣代缴以及个人自主纳税申报的方式。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动效应不强,相关部门配合程度不高,检查与执行结果来不及时反馈。此外,存在着一些扣缴义务人为了隐瞒收入而不积极应对,导致了在源泉控制环节中出现了断档的现象,使得偷税现象频发,难以全面落实源泉控制征税。

(3)个人责任意识淡薄。吉林省就关于个税征收管理的普及工作不到位,未能满足纳税人多渠道获取个税知识的要求,对个税征管了解程度不高。此外,纳税人的个人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了一些违反分子对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部分进行多次扣缴,或者用多个姓名和上报虚假个人收入等不法手段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

(1)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分类税制征收的模式和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对个税进行征收。但是由于相关的税务部门之间未能在同一时间段内获取信息,信息不能共享,这样使得相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区域范围内不能实现对收入的全面汇总。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性质的收入进行了多次的扣除,税源失控。

(2)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当前,纳税人采取的是以个税缴纳软件的形式来对个税进行征收。由于,税务机关不能够及时的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资料进行更新,导致了基数调整不够同步。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完整,有关查询数据也不够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

三、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1)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力量。由于当前个税的征收管理当中存在着征管手段不规范以及征收管理力量欠缺的问题。吉林省各级地方税务局需要完善人和机相结合的方式,并且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的力度。此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开展税收学习活动,来改善相关的办事人员业务及综合素质能力不足的状况,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成功开展。对于偷税,逃税以及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严格依据税法进行惩处。

(2)增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由于部门间存在严格的业务边界和严密的资料保管制度。致使税务机关所需掌握的相关涉税资料无法在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该向税务部门提供检查的结果,同样的税务部门也应该尽快地把执行结果向财政和审计部门反馈,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发挥联动效应。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

第5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征收模型;征管对策

一、陕西省个税现状

近年来,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得到较快增长,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个税突破40亿元大关,达到47.8亿元,占到本省地税总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3.7亿元,增收15.89亿元,增幅达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已经完成收入24.36亿元②。但是在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以2008年为例,全省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59.22%③。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群体的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5%左右。这与“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原则和宗旨相背离,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陕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省个税征管的主要问题

笔者于2009年5月发放了5000份调查问卷,经严格筛选,实际可用有效问卷3664份,占发放比例的73.28%。在对问卷的统计中,发现陕西省个税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31.5%的人认为太普遍了,见怪不怪;有11.5%的人认为不逃税发不了财,他们也是没办法。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难以提高。在对被调查者提出“你认为个税缴纳存在的客观问题”时,有24.84%的人认为是自行申报手续繁杂,有28.80%的人认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认为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影响,省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征税方式手段简单,难以实现预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个税制度还有什么期待”这一问题时,有48.80%的人认为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应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

第四,处罚力度对纳税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56.33%的人认为应该严厉查处,但很难查处,是体制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最多也是补税罚款,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三、建立纳税征收模型

第6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

细数国家财政收入途径,个人所得税是其中一种最重要的收入途径。尽管相关部门在当前已经对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引起了重视,但在实际执行时仍然会因一些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流失,致使国家财政总收入出现损失,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为此,在实践工作中一定要对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及征管对策进行探讨,以便维持国家财政的基本收入。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门完全打开,世界经济的流入使得我国国民收入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增加。而与此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一起发生的还有制度改革,制度改革使得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产生了变化,原有的公有制经济逐渐向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转变,个体户数量不断上升,个体经济也就逐渐发展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前经济市场上的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相关部门占有了极大的全国经济总比值,但是这些部门所上缴的税收却比远远低于相应的全国经济比重,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到损失。而之所以会发生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财政部门最初定下的税收征收点过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改革开放后的首次征税,当时国家财政部门所定下的税收起征点是800元,但当时普通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仅仅只有70元,根本不可能上缴800元的税,所以在当时,如果员工每月只有固定的工资,那么他基本上是不用交税的,况且就算你想交,你的个人经济情况也不允许。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也开始急速度增长,国家大部分公民的工资收入也开始不断增加,渐渐的,考虑到多数公民已经有了“自保”能力,税收制度设计者将一些打工者也设计到了纳税队伍中,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总数值,给政府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这个时候弊端就出来了,政府经济有保障、有富余了,看事情的眼光也就短了,就不愿意放弃既得的好处了。这一思想反映到具体的行为上便是,不但城镇正式就业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连城镇中收废品的、建筑工地上负责搬砖的小工也要缴税。这些现象让政府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

此外,国家及政府对一些高收入人士的税务征收也存在一定问题。近年来我国将以往限额在2000元左右的个人免征税提高到了3500,这样的做法就好像挤牙膏,对低收入工作者来说很是困难,而对于那些高收入人士却不痛不痒,因为他们个人免征税并不是依靠工资来调节的,如果同样按照工资来调节高收入人士的个人税所得税,将完全起不到调节作用,并且还与调节初衷相违背。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对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与征收问题还得给予高度的重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的个人所得税之所以会发生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

1、居民个人收入存在隐性化

分析我国当前居民的个人收入情况,发现大部分居民个人收入中的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极多。以前两年所做的居民储蓄调查为例,调查统计了8万亿万的居民储蓄情况,结果显示8万多亿居民中大约有2万多亿居民的储蓄存款存在隐形化收入,其中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占据了储蓄存款的很大部分比值。从这一点来看,居民个人收入中所存在的隐性化收入极为严重的,这部分收入由于不能作为正常收入设计到纳税中,所以导致纳税申报不实,使得相关的税务部门无法真实、准确的掌握居民收入情况,进而导致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得当,造成税务流失。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3、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

4、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

因为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税项目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对工资薪金的课征,以工资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税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不明显。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

1、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2、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3、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不仅会直接导致我国财政收入损失,还会间接影响居民税征的不平衡,最后继续拉大我国的贫富差距。为此,在征收居民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建立有效、规范的征管制度,强化征管措施,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全面做好税务征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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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欣路.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J].中国税务财会,2003,(9).

[3]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

第7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差距随之不断扩大,致使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税制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问题。为此,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纯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平衡、构建公平税收体制等方面的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指标予以客观反映:其一,基尼系数,它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重要分析指标之一,其合理范围应为0.3~0.4之间。但是,我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不仅超过了伊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而且明显高于法国、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其二,欧希玛指数,是指以最高收入20%的人所占收入份额与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所占有的收入份额之比表示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指数值越高,则说明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越严重,贫富差距较大。2010年我国最穷的20%人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不足5%,而最富的20%人的收入却占据了全国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三,财富集中程度。在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拥有的财产占据城镇居民总财产的50%左右,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拥有的财产仅占城镇居民总财产的1%。随着金融资产在高收入家庭中的迅猛增长,财富集中趋势更为明显。在我国金融资产中,80%的金融资产被30%左右的中高收入家庭所占有,40%的金融资产被6%左右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

由上述指标可以看出,我国面临着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严峻形势,易导致以下严重后果:首先,影响国内供需平衡。由于富者的收入增量远远大于消费增量,而贫者却处于无钱消费的境地,导致我国需求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难以在短时期内解决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的问题;其次,影响宏观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非正常、非规范性收入,这也是加剧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们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在失业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使得我国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再次,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会使普通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对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失去信心,质疑改革出发点是否真正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进而动摇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为此,国家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现状,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确保个人收入差距维持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个人所得税正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手段,必须承担起平衡高低收入,实现公平分配的重任。

二、加快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我国应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拓宽征税范围,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收入均必须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不仅有利于将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收入形式及时纳入到应税范畴,还可以提高税法的适应性,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应为以下五种: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军人转业费、抚恤金、失业救济金、见义勇为奖金、离退休工资、复员费;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际惯例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红利所得;我国政府在国际公约中签订的免税所得。除以上五种情况之外,其他个人所得税项目均应纳入到征税范围。

(二)构建收入监控机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流失严重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源不清,所以,国家必须重视对税源的监控,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首先,推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该制度要求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向税收部门领取纳税身份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一致,并且终身不变。纳税身份号码要纳入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各项信息,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银行联网系统查询个人纳税情况,不仅能够确保个人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能够避免个人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其次,实现个人报酬全部货币化,以此保证个人账面上的货币工资能够完整地反映个人全部的实际收入;再次,实施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阻塞偷税漏税渠道,通过该制度减少现金流通,提倡使用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实现对个人收支信息的全程监控。

(三)优化税率结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失公平,易给纳税人留有偷逃税款的操作空间,所以必须对个税税率结构进行优化设计,构建起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低税率、宽税基的成功经验,逐步实现与国际税制改革相接轨。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一并执行比例税率,即对工资和薪金执行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执行20%的比例税率。为此,建议应根据我国国情,对现行税率结构进行合理优化:为达到税负公平的目的,应对分项征税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实施加成征收;实施统一的个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可将7级超额累进税率减为3~4级,以达到减少边际税率的目的,削弱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同时,还要适当调整最高边际税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财产租赁等各项所得列入到综合所得征收项目,执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红利、财产转让、股息、利息等所得项目,要优化调整比例税率结构。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为此,应当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着手加大对其的征管力度。首先,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借此来促使全体公民自觉依法纳税;其次,应建立健全税务征管工作监管体系,并建立纳税人举报制度,同时应当规定明确的惩处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再次,应提高税收征管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内部监督;最后,应当积极推进个人所得信息收集系统的建设,借助税务机关与银行的联网,缩小现金的交易范围,借此来使所有收支状况全部在税银联网的监控范围内。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这有助于对纳税人收入的监控和征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第8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扇嗣吭鹿ぷ市浇鹗杖敕直鹞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2.

第9篇: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问题;对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节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在稳定国家经济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众所周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历了多次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在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级次做了调整,新税法的实施让中低收入阶层更大程度上摆脱了纳税义务,也继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但是此次修改只是在我国现今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鉴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度

目前大部分国家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制度。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制度。这种税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的要求,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然而,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亟待解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税制设计存在缺陷

首先,税率设置存在问题,公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的设置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在低水平税率领域设置的级距过小,使得本来不该赋税领域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承担了征税主体的沉重义务。

其次,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通过劳动和经营获取的收入征税过重。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居民通过工资和薪金获取的收入,以3%至45%为区间,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居民通过劳务获取的收入,则采取20%的税率来实施个税的征收,其中,对于一次收入出现畸高的个体,按照规定采取加成征收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而对于居民通过经营获取的收入,采取在5%至35%的区间里,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对于居民通过资本投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主要采取20%的比例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中出现了对公民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征收的个税过高,而对于公民通过非劳动方式获取收入征收个税过低的现实问题。

2.公民纳税意识不高

在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手段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由于纳说人不需要自己本人去税务局缴纳税款,因此许多纳税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要纳多少税,怎样进行纳税,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正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制度以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大环境,才使得我国的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

3.征管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许多隐蔽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很大。加之税务机关一些征税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未能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征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并且在税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只处理纳税入而不处理征税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4.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设置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可以相应按照该类别对应的标准进行费用扣除,但没有考虑到我国东、中、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省市居民收入相差甚远,而我国税收制度没有区别对待,仍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使得东、中、西部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固定额度扣除,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子女教育情况等家庭情况和负担程度,没有按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费用扣除标准,难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策略

1.将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改为分类、综合的混合所得税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容易导致征管不利和税收收入不足,并且在调节经济和个人收入上缺乏公平性,不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稳定经济的需要。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综合的混合所得税税制。对于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实行综合征税;对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实行分类征收,这样既可防止税收流失,又可以保证税收公平。

2.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习惯影响着广大纳税人,从而导致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无意或者有意的偷税、逃税成为相对普遍的现象,所以应当加大日收植发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第二,可以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并由国税征收;第三,建立起有效的稽核制度,同时规范管理审核,落实处罚制度;第四,长久有效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

3.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对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教育,自上而下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把培训教育落到实处,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管理,保证培训工作全面、有序的进行。吸取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经验,为我所用,实现计算机的联网,在跨地区的税务系统中建立大型的数据处理中心,同时设置纳税人登记管理档案,收集纳税人的各种资料后输入计算机,以便随时调用检查审核。

4.规范费用减免扣除项目

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细化改革,对于必要成本费,如交通费、食宿费等,采取必要限额支列方式;对于纳税人再生产的必要生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年龄、婚姻、家庭情况等对其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各项发展指标的差异,制定不同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定期划分不同等级的纳税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化。(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研究,2006年第4期

[2]安体富,王海勇.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3]陈玉琢、吴兵.论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现代经济探讨[J],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