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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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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意义

第1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金融监管意义非凡,加强金融监管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金融监管的实施。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将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结语

第2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与其他金融形式相比,我国农村金融及其所处环境具有许多独特之处:一是其主要服务对象数量众多,且居住分散。二是农民对农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三是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同时并存。四是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农民不仅具有投资与生产性金融服务需求,也有消费性金融服务需求。同时由于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十分细小(平均每户半公顷),单个农户的平均金融服务需求量一般很小。

因此,为满足我国转型期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多元化必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与政策框架的首要原则。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既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这样的正式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也应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而且,由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需求与民间金融联系更紧密一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2/3以上是通过民间金融满足的。

与此同时,为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除价格对金融的抑制作用,实行比较自由的利率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前提。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离不开来自外部的有效监督与监管。这有利于维护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利用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通过两种特殊机制得以实现的:一是从农村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关系中所产生的以村庄信任为基础的信任机制,它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二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的自治机制,有利于对市场机会做出快速反应,同时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的现有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理性选择,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仅有信用社是不够的,不少地区的农民还在信用社之外,从事具有合作性质的多种民间金融活动,这样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我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比较普遍地存在。从实地调查的结果来看,一些地区存在的民间金融从设计到运营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要保持其健康发展,持续地维持低金融风险和低运营成本,并及时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是有条件的。调研结果也清楚地显示,影响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组织形式、融资规模、参与成员、融资目的等。而社会服务性融资,如看病、盖房、婚嫁、就学等所引起的融资风险较小;经营性融资风险相对较大。

如果严格地将民间金融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信贷边界与信用、信息边界高度一致,那么,在与村庄信任相适应的一个行政村内部村民之间,通过民间融资的各种方式,基本上比较安全。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首先从法律上使行政村内的民间金融、行政村一级的互助基金等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并从政策上准许它们依据其特有的方式从事存贷款业务,利率在这个层次上可以放开。实际上,基于特殊亲缘关系的融资范围,一般要比一个行政村的范围要大得多,但为了实际运作与政策执行上的方便,以行政村为边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是一个保守,同时也是金融风险低和容易操作的边界。

三、做好与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由于“普惠的金融服务”对于我国农村居民来讲还比较远,因此,建议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逐步放松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管制,要鼓励根据农户的基本特点发展民间金融,重点支持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民间金融和非政府小额信贷的发展。从而在我国农村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进一步改善政策、法律、体制与制度环境,包括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法律确认、有效监管、产品创新等。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尽快确立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使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为了尽快构建这样的法律框架,可先行制定相应的规定,将长期以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引入到法律框架之中,以促进其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尽快成立一个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局,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测和监督管理。由于监测和监督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的方式方法与正规金融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差别,因此,这样的监管局需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现状来看,可以考虑将这样一个监管局设在银监会下,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试验先放在央行内。

第3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博弈解析;中国政策

中图分类号: D922.2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进步也改变了国际金融运行格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国际化发展,一方面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日益严重的国际金融风险问题,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金融自由化、技术进步以及金融创新等因素对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风险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同时是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综合体。金融监管是控制金融风险和预防金融危机的最有效手段。

1.金融监管合作的定义和模式

金融监管合作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监管主体采取合作的策略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优化监管金融资源分配和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作为一种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监管主体的合作性。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竞争。金融监管中加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金融市场的监管竞争与其他市场中的竞争一样,能够改善金融资本和金融资源的分配,进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监管合作会干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由于监管者所承担的成本很小,所以监管者有强烈的动力通过竞争来吸引金融资源,竞争主体的非经济性将扭曲竞争,这种扭曲竞争带来的最直接后果是金融危机。而对于如何通过把握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预防国际金融危机能力的研究相对较少。通过对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以及对已有研究成果的阐述可以看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提出中国在这一历史契机中政策的选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体系很难以满足全球化的发展

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资本在不同地区、国家之间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加之各国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的放松,使得全球金融市场迅速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全球金融市场的整体化发展表现出了脆弱性、结构复杂性和虚拟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标准以及金融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达国家更多的是金融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框架存在差异,所以很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这也客观上提升了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合作成本。

2.2、解决问题不够及时,导致金融监管滞后

金融监管机构的错位和缺位主要表现在几家主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未能够发挥应有的国际金融监管职能。虽然现在金融稳定论坛已经进一步成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被赋予很高的期望,是否能够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有效衔接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不能发挥切实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作用。

2.3、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影响了金融市场

资产市场中的需求缺乏弹性,如果资产价值下降,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减值损失,同时导致内生的资产出售,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的下降,从而使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扩散。如果资产价格上升,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增值,金融机构在财富效用影响下购买资产,更进一步提升了资产价格。所以在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银行会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较好的资产负债表。而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恶化,并收缩资产负债规模,市场中的资本流动性不足,从而加大金融市场崩溃的压力。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加重了危机的扩散和影响。

3.金融监管的演化博弈模型

首先,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国家完整的代表,博弈模型中以国家作为直接的博弈参与人,国际金融监管是一种持续的、重复的行动;其次,每次随机选择两个国家进行博弈,参与博弈的国家事前没有进行沟通,不能确定对方选择的策略,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金融系统、金融产品,并且都是以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不会过多地考虑全球福利问题;最后,选择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博弈模型分析的对象。短期内如果某一个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那么将会有其他国家的资金流入,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本国资本的供给量,同时提升了本国银行的放贷能力,进而达到了降低资本成本的目的。再充分考虑预期的影响,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与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化不一致时,就能够引发资本成本的波动。

其中,Ci代表i国家的资本成本;c代表均衡资本成本;Ki代表i国家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动,Kie>0;代表资本成本对资本充足率变动的系数,。

每个国家都以资本成本最低为目标,可以得出成本函数作为博弈参与人的收益函数:

其中,系数代表国家对资本成本和资本充足率变动的重视程度,的取值越高说明国家越看重资本充足率变动,希望预期本国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取值越低说明国家更看重的是资本成本。由上文两个公式结合可以得出:

4.中国政策的选择

4.1、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提高国际监管效率

在各国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前提下,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重要的金融问题要做好及时信息沟通和反馈。其次,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目前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还非常有限,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进行改革,同时培养高素质的国际金融监管人才,提高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和效率,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预防国际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最后,设立专属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4.2、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首先,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其次,促进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提高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各国联合共同努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水平,更好地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最后,增强与G20集团各成员国之间合作对话。进一步确定各方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集团成员国之间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效率。

结束语

随这些超国家组织的成立并逐渐发挥作用,中国应提升在这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01:16-27.

第4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当前金融创新在中国市场上活跃度高,体现了“多元化”,“个性化”,同时也引发了“羊群效应”。本

>>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动态博弈分析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实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分析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进化博弈研究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次贷危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的必然结果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研究 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浅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金融博弈:创新与监管 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 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金融监管覆盖模式与金融创新关系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5]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2》.

[6]参见《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11》.

[7]参见刘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纵横,2011(1).

[8]参见楼建波.从CDS看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以瑞银集团诉Paramax案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具体参见张明《透视CDO:类型、构造、评级与市场》、《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参见何纯.进化博弈: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辩证审视.《理论探讨》总第376期第43页.

[11]参见郭敏.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J].《时代金融》2009(12).

[12]参见现代博弈理论匈牙利大数学家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994年出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参见《新浪财经》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14]参见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律理念.法制与社会.2009.1(下)

第5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行为监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2)-0029-03

国际金融危机后,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同程度地运用“双峰理论”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成立行为监管部门,制定系列法律或监管规则,以督促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本文拟在国际普遍加强行为监管的背景下,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探索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行为监管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行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反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等规则,督促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行为经济学观点,人的决策行为并不符合且经常违反经济学的理性分析,金融机构基于盈利性质,往往会利用消费者的行为偏差谋利。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管理,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纠正金融消费者系统偏差,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行为监管涵盖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或金融产品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不仅强调销售环节、事后纠纷解决处理,更强调对产品或服务设计阶段的纠纷预防等。其主要运用定性的分析方法,通过行为经济学来监测、识别、纠正金融机构的非理性经营行为,监督金融机构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以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防范系统性风险累积为目标。

二、行为监管对于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为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目的是确保市场公正透明、金融机构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

(一)行为监管是克服审慎监管缺陷,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是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双方共同理性参与。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等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传统的审慎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倾向于保护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为具体目标,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导致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行为监管的价值宗旨是利用公共资源,通过监管手段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倾向于通过“前瞻式”的问题干预手段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减轻风险传递和扩散的危害,确保金融机构各项审慎风险监管指标优化。另外,也使监管机构在评价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与行为监管角度(主要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综合考虑,避免过分关注某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出现监管空白,阻碍金融发展,降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行为监管是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的重要手段。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金融消费者教育、投诉处理工作、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等诸多方面,要确保金融机构真正落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纳入到日常经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阶段。必须由监管机构以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相关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通过有效的行为监管手段,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或产品中的缺陷,督促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荐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避免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违约。

(三)行为监管是纠正金融消费者行为偏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金融企业的垄断性、金融消费问题的隐蔽性,使有些消费者或因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将金融机构侵权视为常态化,或基于投诉或诉讼成本的考虑,在损失较小的情况下,选择沉默等不作为。根据行为经济学理论,在此情况下,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由监管部门利用专业的金融知识与丰富的监管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有能力、有义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监管行为的强制性、高效性,使其可以借助日常监管手段及早发现并判断金融机构经营中涉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产品或行为,并通过早期干预的行政管理方式,避免更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三、行为监管在发达国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应用实践

从美英两国行为监管具体实践经验看,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原则与目标,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手段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才能保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通过法律明确赋予监管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且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监管目标。与英国行为监管局相比,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权力范围更加广泛,除基本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外,还享有制定或解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制定相关法律弥补监管空白的权力。从监管目标来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总目标是通过实施并在适当时候强制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确保所有消费者均可以在公平、透明和竞争性的市场上获得其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英国行为监管局则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是监管核心”的理念,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或产品的早期干预,旨在保护和提升英国金融系统的诚信度。

(二)整合监管资源,出台配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检查实施细则。美国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的基础上,出台了《诚实信贷法》、《金融隐私权法》等配套法律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在有关业务领域的法律义务,制定《监督与检查手册》,规范监督检查依据、检查程序、检查方式,并根据不同业务制定专项检查程序与要求,明确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衔接方式,以实现整个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连续、无缝的循环操作。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注重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英美两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当局都十分注重与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积极与审慎监管部门、联邦执法机构及各个行业自律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实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另外,其规定各方在适当情况下可开展联合调查和执法活动。英国以《2012年金融服务法》明确规定,审慎监管局与行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必须相互协调,每年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行审查,在有关金融业务的申请、变更、撤销以及有关业务规则的制定等具体监管过程或领域中,双方也必须协调一致。

(四)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为的处罚权。针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监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行和提供方面拥有除刑事执法权以外的大部分权力,可对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还可要求金融机构修改或解除合同、偿还资金或资产等权利。英国行为监管局除可采取公开谴责、罚款、市场禁入、停业整顿等措施外,还具有金融产品管理和干预权、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限制权,制订规则以禁止或限制此类金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且具有不通过执法程序,即可禁止误导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推广的监管权力。

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内双峰”模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但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需进一步加强对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认识,全方位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认识行为监管理论对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为监管理论与工具的研究工作。目前,我国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金融机构尚未真正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服务差异化明显,尚未全面充分履行《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尽义务。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如何运用行为监管,及时发现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中存在的“问题”行为,还缺少系统性的研究与认识。与发达国家相比,对于行为监管理论的开发与使用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充分重视行为监管理论及其具体工具的研究,积极探索事前干预手段与策略,才能弥补审慎监管技术中的薄弱基础与空白领域,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

(二)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明确金融消费权益工作的权威性。以《消保法》为依据,适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条例,将《消保法》一般规定与金融的专业性、复杂性结合,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及基本要求,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要求纳入到金融监督检查之中,形成适用于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细则,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时修改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与具体监管手段,及时修订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对其中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与要求的监管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充分利用和整合金融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保证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在审慎监管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积极探索产品干预等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事前监管。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产品干预或制度干预手段,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消保法》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认真梳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从内部就加强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备案审核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行为。在产品合同或工作流程的管理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可要求金融机构在特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中含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功能或选项,要求金融机构对于贵宾理财客户或其他对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决定设立冷静期制度,旨在使金融机构推广或销售金融产品时只能采取特别方式或针对特定消费者,对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不允许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合同消极默认条款,引导金融机构采取积极默认条款提示金融消费者主动注意义务,避免金融消费者因有限注意力忽视相关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要加大惩罚力度。

(四)将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与监管检查工作有机结合。一是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测评估机制,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价考核机制,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开业管理等管理工作中,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内部业务条线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二是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案例警示制度,针对投诉案例中的突出问题,向金融机构合规风险提示,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对金融机构起到警示作用。

(五)积极加强内外部协调,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性。在内部,人民银行应积极借鉴美英两国经验,整合各业务条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明确赋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处)牵头职责,提高各业务部门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投诉处理、数据分析与监督检查中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有效配合,在人民银行内部构建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协作机制。在外部,鉴于混业经营、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的背景,人民银行应加强与三会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监管力度,及时沟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最新监管成果,积极探索建立“一行三会”联合检查制度,尝试联合开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信息库,加强“一行三会”之前的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制度,协商解决跨市场、跨行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确保金融业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减少业务重复,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构筑多元化的社会监督体系。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除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其他各方力量相互配合才能取得实效。因此,应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作用,创造全社会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社会氛围,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效果。一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引导作用。通过建立投诉披露制度、消费维权黑名单制度、侵权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二是充分发挥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力量,建立金融纠纷典型判例定期公布或通报制度,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判断标准。三是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社会舆论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高田甜,陈晨.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社会济体制比较,2013,(3):47-56。

[2]李艳红,尹继志.英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践与启示[J].新金融,2013,(12):55-58。

[3]孙天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新动向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4-01-27。

[4]杨正东等.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院,2014,(5):4-10。

[5]张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跨部门协作问题研究―以湖北省为例[J].武汉金融,2013,(7):43-44。

[6]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课题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研究[J].华北金融,2014,(8):18-20。

The Reflection on Perfecting China’s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ational Behavior Supervision

LIU Dandan

(Tianjin Branch PBC, Tianjin 300040)

第6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转贴于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第7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监管改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影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9—0068—04

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由于美国一些非理性的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的游说等干扰因素的存在,导致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而这些缺陷将会由于金融全球化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而影响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应在总结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成效的基础上,认真反思其改革方案中的重大缺陷。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成效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源于其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该体系使得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迅速膨胀却不受监管,加之政府为其提供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担保,激发了这些影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促使他们利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去从事“监管套利”。而美国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体系只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稳定的形式性监管,无法应对混业经营下大型金融集团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最终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试图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的改造,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加强对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试图对过去只注重金融机构本身的稳健性,但忽略大型金融机构倒闭的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为了加强对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专门设立了系统风险委员会,而且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确认为金融机构,将其纳入系统风险监管范围,甚至会在必要情况下将其拆解。美国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与金融危机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整合了监管权力,对过去分散的金融监管权进行集中,扩大了美联储的职责与权限,以应对那些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监管所有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对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主要措施是解决由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美国限制了金融机构倒闭时来自于监管制度的干预,限制甚至彻底解除政府对于倒闭金融机构的援助。当大型金融机构遇到经营困境时,允许其在无法或者不适合被救助的情况下暂时关停。同时,免除那些对金融机构倒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的职务,由股东与债权人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成本,取消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的传统救助方式。通过市场机制约束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事后征税。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

(三)提升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

鉴于影子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美国从多方面着手,对影子银行进行严厉监管。如,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活动。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对标准化衍生工具进行集中结算,加强对场外复杂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要求将非香草头寸(Nonvanilla Posi—tions)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的子公司(用于商业对冲的衍生工具除外)。对抵押贷款活动、对冲基金披露、评级机构中利益冲突解决方案进行一系列改革,要求证券机构对基础资产保有充分利益,对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并建立公司薪酬制定与公司治理的股东参与机制。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

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来自华尔街金融行业内的政治游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他们甚至帮助监管改革法案起草者来起草改革方案。这必然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一些重大缺陷。

(一)系统风险未能得到完全控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切实解决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问题。首先,对于解决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太大不能倒”问题,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所采取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此次设立的系统风险委员会,由于缺乏必要的运行资金,导致其事后处理机制难以落实。同时,此次改革不仅限制了向那些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权限,而且对于与其有重要联系的金融机构,没有预先设置救助机制。这意味着一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存款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监管机构对于其倒闭可能带给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将束手无策。此外,基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而设计的很多事后救助措施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这些大型机构在出现倒闭困境时,进入有序破产清算程序成为唯一的选择。其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没有足够能力处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问题。在美国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大型金融机构,不但规模庞大、业务复杂,而且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而金融监管改革中规定负责有序破产程序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直都是银行和储蓄机构及贷款协会的接管者,而这些以存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在业务结构方面要简单很多。因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显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尽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不断从错误中积累经验,但毫无疑问需要付出很多成本,而且由于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其倒闭会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和危害,所以这个经验积累过程的代价之大也将会难以估量。

(二)道德风险未能彻底消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彻底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政府担保的错误定价问题依旧存在。尽管出台了诸多措施以试图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仍然存在,且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政府的隐性担保导致金融业道德风险泛滥、市场纪律缺失,鼓励了这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和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其中,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隐性担保的典型之一,该制度的不合理性一直以来受到学者们的批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股东和债权人这些本来应该承担银行监督责任的主体反而获得了溢价的政府担保,进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更关心银行的收益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尽管政府担保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数十年来一直为人诟病的老问题,并且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在存款保险重新定价问题上没有推出新措施,使这个老问题继续留存下来。此外,金融监管改革后,美国的大型保险公司仍能通过标准保险合同中的最小担保进行杠杆操作,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①而且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面临的问题一样,金融监管改革所规定的有序破产清算制度在细节上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处置复杂的大型保险机构的经验。

(三)影子银行未能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内

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注意到一些存在问题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子金融市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美国的投资银行过度依赖于利用回购协议进行的短期融资。在美国,通过回购协议进行融资是大部分影子银行杠杆运作的基础,所以影子银行也最容易在回购协议市场上遭受挤兑,加之回购协议的高杠杆性和系统重要性,挤兑的负面冲击无疑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回购协议市场存在的挤兑风险是引发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令人惊讶的是,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中,都没有提及回购协议市场监管改革问题。在最终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于回购协议市场的监管,也仅仅是提到美联储可以(不是一定)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金融机构的短期融资活动进行研究。影子银行处于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隐藏着大量风险,甚至会引爆金融危机。同时,监管的放松及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利用金融创新手段规避金融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是按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进行划分的,而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此毫无改变,仍未按照金融机构的实际功能进行监管。如,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业务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工业贷款公司并不属于银行,工业贷款公司的控股公司也不受美联储的监管。所以像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公司,可以将其旗下的储蓄机构转变为工业贷款公司,这一方面可以使自身不再作为储蓄机构的控股公司而接受联邦的监管,而是受到工业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州的监管;另一方面,美国国际集团仍可继续经营同样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虽然沃尔克规则部分地分离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但其对自营业务的定义模糊,使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很难区分哪些属于美国证交会监管的自营交易,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监管者负责的客户交易。一位颇有名气的衍生品交易员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就坦言:“你可以用客户交易这个名头来包装你所做的任何事情。”实际上,在金融监管改革之前,很多希望通过自营交易来增加利润的商业银行,都在为他们的自营交易创造着新的身份。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由于未能进行明确的业务区分,导致改革后的影子银行继续逍遥法外,在金融体系中通过变换身份来捞取巨额利润,并不断给金融体系积累风险。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值得借鉴

鉴于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缺陷,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要对这些监管缺陷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有所准备;另一方面,也要引以为鉴,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一)建立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机制

应重点监管大型金融机构,避免其产生的问题演化为系统风险,采取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措施,防范和控制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首先,设立事先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资本充足制度和杠杆率监管制度,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张业务,保证其具有可维持清偿能力的充足的流动性。其次,当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允许金融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及时救助,避免因救助不及时而导致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负面冲击。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救助可以避免由于犹豫是否救助,而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内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建立快捷、有效的事后有序清算制度。在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必然面临倒闭结果时,迅速使其在有经验的权威机构的控制下进行有序清算破产,在保障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通过及时、有序清算,消除由于金融机构倒闭而带来系统性恐慌和挤兑事件等的可能性。

(二)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消除道德风险、内化负外部性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了金融机构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给社会经济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冒险经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消除金融机构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可以发现,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关键,在于监管法律始终没有要求金融机构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措施付费,所以金融机构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享有这些保障带来的好处。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努力消除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显性和隐性的廉价甚至免费的政府保障,让金融机构自己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而将其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对于这一点,可以考虑向金融机构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时,通过收取庇古税,抑制金融机构的逐利冲动。另一方面,在尽量消除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同时,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筹集救助基金,在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使用救助基金进行自我救助。如此,便可以使金融机构自己救助自己,承担其过度冒险而产生的负外部性,而不是由政府即纳税人来承担风险。收取庇古税可以在保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第8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进化博弈

1 概述

在现代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动因,金融创新又反过来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Silber(1983)[1]提出了“约束诱导型”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动因是放松施加于金融组织的约束,当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爆发一轮降低约束成本的金融创新;Kane(1978,1980,1981)[2][3][4]建立了一个“斗争模型”(struggle model)来描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的相互博弈、相互制衡的关系,认为创新是双方博弈的自然结果;Gart(1996)[5]论述了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相关关系。

国内方面,巴曙松(2003)[6]认为,金融监管应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鼓励金融创新;吴桐(2010)[7]建立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演化博弈模型,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进行了分析;卜亚(2011)[8] 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进行了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设计;张思颖(2012)[9]构建了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机制进行了分析;颜雯雯(2012)[10]构建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非对称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两者的长期动态博弈关系;宋婷婷(2012)[11]归纳了监管套利的三类路径和手法特征,考察了有效监管的关键性条件。

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研究有限理性参与人博弈,稳定性的均衡是指博弈方群体的策略稳定性,通过博弈各方在学习和调整后达到,即使受到少量扰动仍能恢复均衡状态。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创新过度、监管不足,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表现为两者之间 “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 严格的动态博弈。在当前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创新的背景下,两者能否达到均衡是决定金融市场顺利运作与否的关键所在。

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进化博弈论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金融监管的主要动因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约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政府会加强监管,进而导致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本文通过进化博弈动态模型来分析两者的相互作用过程。

2.1 模型假设前提

I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清楚了解,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如过度创新活动并不全部了解。

II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随机的且满足有限理性。

III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机构由于过度创新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金融机构进行过度创新获得的收益。

金融监管机构的类型分为强监管(Tough Regulator,用TR表示)和弱监管(Weak Regulator,用WR表示)两种;金融机构的创新分为合规创新(Appropriate Innovation,用AI表示)和过度创新(Excessive Innovation,用EI表示)。p 为采用合规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 1-p为采用过度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q 为采用强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1-q为采用弱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

其中:当金融机构合规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1和R1*;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2和R2*。C 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强监管所产生的额外成本;S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造成的损失;K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强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L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弱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R1

2.2 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进化博弈动态模型

用ERI表示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强监管和弱监管时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TR和EWR;用EFI表示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合规创新和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AI和EEI,则:

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强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TR=p(R1*-C)+(1-p)(R2*-C)(1)

采用弱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WR=pR1*+(1-p)(R2*-S)(2)

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R=qETR+(1-q)EWR=q[p(R1*-C)+(1-p)(R2*-C)]+(1-q)[pR1*+(1-p)(R2*-S)] (3)

只要一个策略的期望收益高于群体的期望收益,该策略就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p,q)=dq/dt=q(ETR-ER)=q(1-q)(S-C-pS)(4)

金融机构采用合规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AI=qR1+(1-q)R1=R1(5)

采用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EI=q(R2-K)+(1-q)(R2-L)=R2-qK-L+qL(6)

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F=pEAI+(1-p)EEI=pR1+(1-p)(R2-qk-L+qL)(7)

令Q(p,q)=dp/dt=p(EEI-EF)

=p(1-p)[L+R1-R2-(L-K)q](8)

令F(p,q)=0且Q(p,q)=0通过对方程(4)和(8)的分析可得,局部平衡点为(0,0)、(0,1)、(1,0)、(1,1)和(■,■)。根据Friedman(1991)提出的方法,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方程(4)和(8)组成的雅可比矩阵为:

J=(1-2p)[L+R1-R2-(L-K)q] -p(1-p)(L-K)-Sq(1-q) (1-2q)(S-C-pS)(9)

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法对上述5个局部平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结果见表2。

2.3 模型进化均衡点ESS的分析

模型结果显示,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损失会影响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概率;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带来的超额收益又反过来影响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强监管的概率。

①结果显示(1,0)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博弈,最终金融机构将选择合规创新,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弱监管。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获得的超额收益较小或因金融危机爆发遭受的损失较大时,根据自身利益,金融机构选择合规创新策略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②结果显示(0,1)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长期博弈,金融机构将选择进行过度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则进行强监管。这种情况下,一般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自律性较低,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加强监管。面对强监管,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通过过度创新,降低监管约束,金融创新的出现让金融机构运营杠杆越来越高,盈利越来越高,隐含风险倍数级增加,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此时的稳定均衡点是低效率的均衡点。

3 政策建议

本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通过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进化博弈模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3.1 基于学习效应和示范效应,完善金融监管处罚机制

监管机构对过度创新的处罚力度越大,对金融机构产生的震慑力也就越大,金融机构就会选择合规创新而避免选择过度创新带来的巨大损失。如果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得不到严厉惩戒,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作用将使其过度创新的概率不断上升,金融监管机构的信誉会不断下降,金融系统性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累积到一定程度将爆发金融危机。我国监管机构应注意监管适度问题,把握好监管的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3.2 引入预先承诺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意识

预先承诺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PCA)是美联储于1995年提出,金融机构必须向监管机构事先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如果损失超过限额,监管机构就会对其处罚。将PCA应用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之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创新,避免出现过度创新的情况,降低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给予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一定的“宽限期”,其会尽量降低金融创新程度,从而避免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PCA做到了市场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结合。

3.3 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

证券化及其衍生品是此轮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金融创新促进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巨大的系统风险。但我国如果回避金融创新,则会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并且,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创新不足、监管过度,在保证系统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创新应大力加以鼓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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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ane.E.J.Accelerating Inflation,Regulation and Banking Innovation.Issue in Banking supervision,198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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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新核心[J].财经界,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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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金融监管;监管制度 

 

当前,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次贷危机起源于美联储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国金融机构大肆放松贷款标准,导致所谓“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急剧膨胀,刺激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业毫无节制地发行了天文数字般的各种债务。由于自1999年以来,美国取消了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次级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在内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场。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资产呈现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传统的货币(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则占据了金融市场80%的份额。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量资本涌向金融市场,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失衡越来越明显。当次贷危机像核武器一样炸毁了全球金融体系,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些经过无数包装打扮出来的“创新”产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上畅行无阻,华尔街的精英以及各国的金融才俊,竟然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是否需要及如何变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研究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监管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们势必事先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 Derivatives),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杆性 

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2,虚拟性 

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 

3,复杂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 

4,未来性 

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 

 

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 

1,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证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 

3,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 

4,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 

5,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 

6,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进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应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