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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规范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企业现状,出台了《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规范从指导思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职工权益与责任、服务程序、避孕节育、统计报表制度等八方面强化管理,细化工作。在制定推行中,始终立足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职工维护合法生育权益,有利于计划生育干部管理服务,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持续推进。通过“一档一册一证和两项制度”的跟踪管理服务,努力营造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结合规范内容,设计印制了《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此为链条贯彻整个服务流程。《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集证件性、知识性、政策宣导性“三位一体”。一是职工办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手续、再生育《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子女入户的有效凭证。二是不同时期避孕节育方法、怀孕和生育后保健等知识介绍。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等政策性内容的宣导。
为将规范推行落实,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基层单位;在企业报刊登了规范全文;组织召开了推介交流会,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内涵,规范人口计生基础工作。经过日常管理和实施,计划生育干部共同认为规范的操作性、指导性强,是夯实企业人口计生基础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注重源头统计,实现动态管理
人口统计报表工作坚持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持的原则,强化基层统计基础和源头数据质量,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强化人口统计报表工作,实现动态统计,动态管理。
统计报表在上报环节中,充分利用企业OA协同办公助手,基层单位人口统计报表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OA系统上报,既节约又快捷。月报表从婚姻、迁移、流动、生育、避孕节育、死亡等六方面统计,充分体现动态管理;季报表阶段性的反应单位职工婚姻生育状况;年度报表按照婚姻状况和家庭子女数细化表格,分类统计,明确掌握每个职工的婚姻生育状况,为做好不同人群的管理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强化三种意识,锻造计生队伍
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量大面广、业务性强。企业重点强化三种意识,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团结协作的计生队伍,更好的服务职工、服务企业。
一是强化学习意识。对队伍中的新人,及时进行政策法律、办事程序、管理服务等相关知识、能力的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基本功;有计划的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强化理论基础,观摩先进管理方式,不断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鼓励计生干部自我“充电”,提高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强化执行意识。以“创先争优”和企业“执行力文化建设年”两项活动为契机,查摆问题,整改提高。对办理《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婚育情况证明等日常工作,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切实提高计生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责任胜于能力,敬业胜于水平。在队伍中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不计得失。工作中多站在职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快捷的解职工所难,帮职工所需,以真诚的服务赢得了职工的信任和好评。
四、拓展服务内涵,提升计生品质
以满足职工需求为出发点,用真诚感动职工,用服务缩短距离。转变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涵,树立计生服务新形象。
服务理念由“小服务”向“大服务”转变,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与企业医院联合推行三级预防体系,具体开展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孕产妇免费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防范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送知识入户、关注健康、关爱女孩、扶助失独家庭等活动,将服务对象延伸至全体职工,将服务内容延伸至家庭健康,将随访内容延伸至优生、优育、节育的全过程。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条 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或发生变化之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七条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第十九条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第二十条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第四章 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申领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急诊流产备案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三个目录及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且不高于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月领取。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符合《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四)承诺履行本办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五)配备与经办机构相适应,并能实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满足群众需要、同时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对参保职工的服务情况,供参保职工选择。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相适应,充分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信息,做到人证统一,严格执行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要求。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职工的各项费用,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各项费用的日结算清单,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个目录。
参保职工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生育保险就医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参保职工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结算标准以上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
参保职工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清单须经参保职工(或委托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不得采取虚假就医、虚假诊断、挂床住院、诱导住院、降低入院标准、虚开药物和诊疗项目、将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目录以外药品或其他物品、滥用药物等方式,套取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对定点服务机构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13日颁布的《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同时废止。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基本情况?
沙洋县实验小学是一所六年制县直小学,始建于1929年,曾名沙洋南门街小学、沙洋第一小学。学校占地面积3万多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现有教学班52个,在籍学生近2800人。在岗教师168人,其中中学高级教师4名(含小学特级教师1名),小学高级教师107名。校园环境优美,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一流。?
自2004年秋季学期以来,我校按照县教育和文化体育局的总体部署,对照《沙洋县“人民满意的学校”主题创建活动考核验收细则》,成立专班,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创建活动,争创人民满意的学校,取得可喜成绩。全体教师积极投身创建活动,树立教育即服务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展现了良好的师风师貌,学校一学年来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无一项乱收费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先后获得沙洋县小学教学工作先进学校、荆门市首届科研名学校、荆门市德育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安全文明校园”、全国启发式教学先进单位等多项集体荣誉。?
二、主要作法与成绩?
1、师德良好,学生满意。?
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良好的师德师风是重要的一个方面。我校在创建活动中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教师师德修养。一是抓学习,促师风。我们认真组织教师学习《沙洋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奖惩条例》、《沙洋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等规定,学习全国“十杰教师”的光辉事迹,学习有关教师违反师德规定的处理通报,通过学习,对全校教师起到了规范、警示、激励的良好作用。二是抓制度,促师风。学校制定《教师乱办班、乱发资料的处理办法》、《实验小学师德建设“十不准”》等规章制度,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约束,有效地促进了师德师风的提升。三是抓活动,促师风。我们通过“铸师魂”演讲活动,使全体教师树立“争做灵魂工程师,甘当学生垫脚石”的信念;通过“家家访”活动,加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与了解;通过“教学开放周”活动,邀请家长评教议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大大促进了我校师德水平的提高。目前,学校体罚和变向体罚学生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乱办补习班,乱推销资料的行为已明令禁止,教师中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爱生如子,为人师表等已蔚然成风。?
2、收费规范,家长满意。?
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收费是否规范。对学校收费工作我们采取“四到位”的措施,进行了有效治理。一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针对收费班子多次召开专题会,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引起重视,形成共识。另外召开教职工大会,让税改政策、收费规定深入人心,保证全校上下一盘棋,形成齐抓共管,互相监督的局面。二是公示清楚,宣传到位。首先我
们通过校务公开栏将《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十不准”》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一次性收费文件进行公示,将“两免”学生名单进行公布,使家长缴费交得放心,交得明白。其次,我们及时向家长发放缴费明白卡,并让每位家长将明白卡张贴在自家门后,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对于早、中餐、学生奶等自愿收费项目,我们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书,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收取。对于保险费等,也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学生家长接洽,学校不代收代办。三是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我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一系
列制度,加大了对乱收费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有乱收费行为的教师一经发现,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并扣发相应月份课时津贴,情节严重的上报县局纪委监察室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对于收费我们从领导成员、财务人员、班主任到普通教师,形成一条线的责任机制,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同时我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满意的教育”评议员对学校提意见与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由于有效机制的建立,我校近年来无任何违规收费和票据不合规定现象,社会反映良好。?
3、安保到位,师生满意。?
我校安保工作围绕六个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对校园进行全面排查,争创安全文明校园。一是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学校充分利用会议、广播、黑板报、橱窗、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发动各班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和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二是定期排查,消除隐患。学校定期对校舍和教学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宿舍楼堆放的燃煤、木柴以及校舍电路等火灾隐患每月都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三是强化职责,严格值班。学校加强门卫和教师值班管理,坚持出入校园登记制度,严禁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严禁在校期间学生随意外出。四是严把入口关,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学校加强食堂、小卖部管理,建立健全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选派教代会代表对食品进货渠道进行监督,定期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不购买销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五是加强学校的治安防范。学校与综治委签订责任状,建立校内值宿巡逻制度,与居委会展开治安联防,确保校园安全。六是多渠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通过观看交通法规影片写观后感等活动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由于我校在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被评为湖北省“安全文明校园”,在沙洋县仅此一所。?
4、质量优良,社会满意。?
一所学校的办学要想赢得社会的认可,家长的满意,没有优良的教育教学质量是行不通的。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追求内涵发展目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一年一个台阶,在沙洋乃至荆门都享有盛誉,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在校学生人数由原来的2200多人增至2800余人,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均达100%。学校良好的社会声誉主要来自于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教学质量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一是学生个性特
长得到显著发展。我们本着“教育有特点、学校有特色、学生有特长”的办学思想,在学生中倡导“全面发展,一专多能”。据统计,自我校开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创建活动以来,学生在各种特长竞赛中捷报频传。在第七届小星星绘画、书法、摄影、征文大赛中,有46名同学获奖;在荆门市首届“外校杯”青少年英语歌曲演唱大赛中荣获二等奖;在沙洋县“国策杯”人口与计划生育征文比赛中,有11位同学分获一、二、三等奖;在荆门市读写算知识电视大赛中,由我校四位同学组成的沙洋代表队在全市十二支队代表队中脱颖而出,勇摘第一名。另外,仅2005年春季学期学生在《作文周刊》、《我们爱作文》等刊物上发表习作近百篇。二是毕业班学生成绩优异。在2005年毕业合格率验收考试中,我校又一次获得综合得分全县第一,至此,我校在该项验收中已获得九连冠的好成绩。另外,我校在2005年各级各类外校招生考试成绩再创历史新高。在长林中学“双语”实验班招生考试中,我校学生包揽前50名,英才班录取47人,实验班录取55人。在沙洋县外校招生考试中,免费16人,优录15人,正取98人,居全县第一。在荆门市外校招生考试中,优录21人,正取87人,总人数全市第一,其中曾嘉同学以总分180分的优异成绩在50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荣获全市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