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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界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以上定义从时间和性质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时间范围上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至处置前这个时间段之内所发生的支出,在这个时间段之前或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均不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其次,从性质上看,这些支出是与固定资产效能直接相关的各种支出,如固定资产维护、修理、修缮、装修、改良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时,应当计人同定资产成本,如果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可见,会计处理的规定,主要是以后续支出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为依据,分别对其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固定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是:(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本化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条件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由于仅仅是保持资产原有的性能,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税务处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何谓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显然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法规定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2)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按照规定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对于修理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日常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计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对于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会计上偏重于定性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而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定量化的规定,其可操作性较强。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以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为依据,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不符合确认标准的费用化,符合确认标准的资本化;而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是根据配比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主要以大修理标准为依据,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费用化,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资本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会计不再区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而税法仍然要求区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例析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会计与税法均予以费用化。对于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会计与税法均规定在发生的当期计人损益,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项目全额扣除,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1]某公司2009年6月对其现有的一台生产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共花费维护费3000元。由于该项后续支出仅仅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会计和税法均将其费用化。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
二是会计予以费用化,而税法予以资本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会计上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在这种情况下,会在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2]某公司2009年6月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5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了3年,尚可使用5年,会计上将50万元的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税务上则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进行摊销,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
时间性差异=50-50÷5=4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
三是会计与税法规定均予以资本化。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改建支出,会计和税法均规定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若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则要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进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也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3]某公司2009年6月发生固定资产改建支出50万元,被替换的资产账面价值10万元,假定按报废处理且无残值。
则发生改建支出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00
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Abstract: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impairment of fixed assets, the thesis points out some changes and analyzes the accounting of the new principles with examples.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
Key words:fixed assets; impairment;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014-01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从而确保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真实、可靠,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来进行利润调控的现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 固定资产的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这实质是说明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这种目的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要求其是有用的,能为企业带来效益,否则,就没有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必要。(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固定资产是长期资产,其使用期限应长于一年的一个会计期间,这也隐含了其价值的转移方式(折旧)是逐步的,是其区别于流动资产的一个显著特征。(3)单位价值较高。无论是自建的,还是外购的,或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求其单位价值含量较高,这也就暗示了对其核算应加强重视。固定资产的定义在着重说明其作为资产的共性――有用性――的同时,突出了其本身的特征――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量较高,即从共性和个性上较好地说明了其内涵。
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小于税收折旧的差额”;或者“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例1]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7=340(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4000+10=4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年度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应将两者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
2006年后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2007年:借:所得税 1914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8年:借:所得税 211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以下年度略。
若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5=476(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000÷10=4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年度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大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应将两者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但在2012年、2013年,会计核算上不再计提折旧,税法上仍允许计提折旧400万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400万元。
2006年后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2007年:借:所得税 1917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33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50800
2008年:借:所得税 1663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887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50800
[关键词]所得税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所得税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并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但这种费用是先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期内体现。正确合理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仅可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一)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2企业所得税法实麓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税法限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很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产生差异。
(二)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直线法计算折旧。给予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及准则对折旧方法规范的不一致,必定导致折旧摊销金额暂时性差异。
(三)资金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不论估计折旧年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摊销的金额是固定的。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看起来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和税金的影响很小。但是,如果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估计的折旧年限,选择的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益。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
若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即: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反,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二)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
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另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税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人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在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三)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在申报纳税时,对条例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石不存在差异,因而,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秘得税负债或递交国书延所得税资产.虽然,无论采用保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因而,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所得税的相关定义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因素,最后探讨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会越来越完善,这样不仅可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
现行法规: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困惑: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福利费的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正列举,但企业实际支出的一部分项目未在列举范围内,如通信补贴、餐补、过节费、员工物业费、员工房租、工服费、对员工的让利(低于成本价)、为员工购车、组织员工旅游等。企业的以上支出应归为工资范畴还是福利费范畴?
另外,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中已将车补、房补等作为工资构成项目,那么是否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将该车补、房补归入福利费范畴,进行纳税调整?
我们的观点:
对员工的让利及为员工购车两项,如果属于对员工劳动的补偿,那么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如果是一种福利待遇,则应计入福利费范畴。其他补助或报销费用应属于福利费范畴。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的处理办法。
实发工资的概念是什么?
现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困惑:
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税企双方对实发工资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理解:1、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全部工资(不论发放的是哪一年的);2、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完毕的全部工资;3、在次年1月份前发放完毕的全部工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士在答疑中采用的是第一种理解,即在12月31日前发放的工资是当年的实发工资。
我们的观点:
无论哪种理解,应由税务机关正式法规予以明确,才能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口径的一致性,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混乱。
如何界定手续费及佣金?
现行法规: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困惑:
该文件未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围做出明确说明,导致企业在执行该文件时,不清楚是所有手续费性质支出均需进行纳税调整,还是只针对部分具有介绍、居间(指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性质的手续费进行纳税调整,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另外有些费用支出虽然名称上是手续费,但实质上属于共同合作分成支出,该支出税前扣除是否要受5%比例的限制?
另外,该文件规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具体指哪些?具有合法经营资格需要什么证明文件?如果没有证明文件,支付给该企业的手续费是否受该文件约束?
我们的观点:
需要进一步明确手续费及佣金的范围,同时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的范围进行明确,以便于企业正确理解并执行文件。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具体划分标准是什么?
现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固定资产定义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困惑: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涉税鉴证机构、税务机关在固定资产的认定上极易产生分歧。企业认为新税法虽然取消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限定,采用使用时间标准,但在实际中,不少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可能都归入固定资产,如订书器、剪刀等使用时间长而单位价值很小的物品,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一些企业为了和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将小额的办公设备等归入“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五五摊销或一次性摊销。这种做法是否违背税法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我们的观点:
有关部门需要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作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实务中的操作性,并减少各方理解上的分歧。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给出一个明确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并强调其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需要明确资产组的概念,比如办公家具虽然单个桌子、椅子价值不高,但是如果公司规模较大,可能总体金额会相对较大;最好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示一些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名录,如更新换代较快的笔记本电脑等;同时考虑相关税种概念的统一(如增值税),这样便于纳税人在日常核算中的统一。
如何确定劳动保护费的支出范围?
现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困惑:
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目前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尚无进一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失效)对劳动保护支出的定义: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现在是否能够继续遵循该定义?
我们的观点:
劳动保护支出的定义和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劳动保护支出的定义,列举具体项目;强调劳动保护支出是为职工工作需要而配备的用品,而不包括生活用品;强调劳动保护支出应该是实物支出而不是发放现金的支出。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审批制还是备案制?
现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困惑:
[2008]116号文件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审批制还是备案制。该文件对于该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适用审批制还是备案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
2、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如何加计扣除:若委托方为境外公司而受托方为境内公司,但境外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优惠政策,可能导致无一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对于包括在委托方开发费用中的受托方开发利润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没有明确。
3、合作开发的费用如何分担?该文件规定的“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究竟是指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在实际支付和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如何进行费用的归集?
4、对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的具体内容,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5、该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该文件对于“政府科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指定。
6、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该文件对于如何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但该文件并未对具体的分摊办法给出详细规定。
我们的观点:
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得到真正贯彻实施,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委托银行通过现金池方式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现行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困惑:
企业在使用现金池的过程中,计算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是不断变化的,企业无法准确核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金额。
关键词 长期 待摊费用 会计 税务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一、 长期待摊费用理论及其新旧差别
长期待摊费用是基于摊销期限来定义的,一般来说是指超过一年的摊销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新旧交替过程中,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旧会计科目规定长期待摊费用为企业的已支出部分中,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相对来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在旧准则基础上将摊销费用分为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而且相应的人管理费用核算部分主要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企业筹建期开办费。而在新准则下,筹建期内的各项费用,不再列示于“长期待摊费用”中,而直接纳入“管理费用”中。且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规定,由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须如数计入当期的费用中。
在税法方面,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条目规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称为递延资产,主要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开办费等。其中纳税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可根据固定资产是否提足折旧,决定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还是将长期待摊费用作为递延费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在应纳税核算时,一般把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或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规定摊销的予以扣除。
在税法方面,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条目规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称为递延资产,主要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开办费等。其中纳税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可根据固定资产是否提足折旧,决定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还是将长期待摊费用作为递延费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在应纳税核算时,一般把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或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规定摊销的予以扣除。
二、 新准则下的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其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属于销售部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其他的都作为“管理费用”核算。对于这一科目的处理新旧准则下的差异性很大,新的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时尽量简化了对修理支出的核算,而旧的准则严格遵守配比原则,更容易理解一些。尤其是固定资产发生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时,须按其原价或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进行账面价值转销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再通过在建工程进行科目核算,改造完工可使用时方可转为固定资产,并按照重新确定的预计净残值、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来计提折旧。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不再沿用过去的资产处理作法,而是直接将费用化。而且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这样不仅使得会计核算更为简化,会计信息更为准确;同时还使得会计处理内容更为安全,实施起来更为方便。
三、新的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老税法而言,新的税法对四项基本的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措施作了更为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新税法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中的“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进行全部转移 ,使其账面净值仅剩净残值。对于之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而言,因其失去了附载,应作为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中的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改建支出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两种无须同时具备的情形,且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而对于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会计制度处理予以资本化,按剩余租赁期限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而且可以一次性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
新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有不动产和动产;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我们也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化处理:在企业进行大修理支出时,我们把符合改扩建确认条件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其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税前予以扣除;而把不符合改扩建确认条件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
新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开办费等,要求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进行分期摊销,且年限应在3年或以上。
而对于改造支出和改良支出等未作出规范改良的内容,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资本化的规定进行处理,此时无须作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法规定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将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旧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新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级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四项基本的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具有着一定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会计上在原价值上增加了固定资产价值,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名称差异,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差异等三个方面。
从四项基本的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处理规定是存在差异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会计上叫“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税务上称“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名称的差异并不影响其内容和本质,以及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一致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新税法条件下要求以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为依据,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要费用化,并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符合确认条件要资本化,以增加固定的资产成本。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要求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并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实施税前扣除;否则要求计入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相对于会计上的一次性处理方式,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则是按照收支配比原则进行一次性支出的,并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将该费用支出进行平均摊销。对于新准则与新税法产生会计与税务上处理的“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将更为烦琐;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考虑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性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开办费在会计上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在税务上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进行分期摊销,以记入管理费用,而且对于摊销年限在3年或以上的还需作纳税调整。
四、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评价分析
根据我国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评估的标准是评估时间一般选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目的在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时为新的产权主体产生利益,在此基础上将上述因素界定为评估对象,用来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评估。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基本评估依据是未来要产生效益的时间。如果会计与税务处理数额过大常会使得评估基准日后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可采用分期摊销方法,无须计算评估值。其中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预付会计与税务费用的数额以及其取得某项服务权利持续的时间决定了其在未来单位时间内可产生的效益;而评估基准日后该项服务权利尚剩余的时间决定了可节约的货币支出额。而且我们还需根据新的产权主体在未来受益期的长短考虑长期待摊费用在评估基准日后产生效益与货币时间价值的关系。
所以,在进行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评估时,应严格界定处理数额和时间范围,以实现效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还要注意采用未来适用法实现长期待摊费用新旧准则的衔接。
五、结语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而当前相关的研究还很有限,本文着力于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分类研究和差异性研究,并提供了相应的评估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
1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
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 关于会计基本假设
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为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 关于会计基础
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 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
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6 关于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式,另一种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等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3 清晰地界定了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作的具体描述和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达到认识上的趋同。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孰轻孰重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相关与可靠性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形成了两派,一派认为相关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认为可靠性先于相关性。
4 创新性地定义了会计要素
我国新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新意,它用“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贯穿于六项会计要素之中,避免了会计要素定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将六项会计要素理解为:资产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有者权益为“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收入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为一定会计期间属于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扣去属于费用的经济利益流出的净额”。
5 新准则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要求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1 资产减值的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而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长期资产,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新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除上述情况外改建的固定资产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额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资本化条件为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有用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四、新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1 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2 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改革;新企业会计准则:衔接
紧随会计改革之后的新税制改革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新税法的实施条例和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正在拟订中。基于会计和税法的密切关系。实施条例及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必然以新会计准则为参考。因新会计准则的理念、相关处理方法及会计确认、计量发生变化,税收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会发生相应变化,对费用的扣除会做出改变。实施条例及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必然受到新会计准则变动的影响,必然会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做出反应。
对于按照新会计准则规范的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改革既不能以此为标准全盘吸收,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在吸收中否定,在否定中吸收,实现税制改革与新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税法支持和保障。同时,企业所得税改革应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因此,在制定实施条例及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对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全面审视,比较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及二者不相适应的地方。对于合理的有必要保留的差异,予以保留,二者应一致或可能一致的部分,税收改革应借鉴新准则的成果。具体的说,应考虑以下来自会计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税法应对会计职业判断及其带来的税收影响做出规范
新会计准则在多个方面引入会计职业判断,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会影响报表上的数字。例如,新固定资产准则(CAS4)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原会计准则相比,去掉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限定。实际上相当于将有形资产是否计人固定资产的判断权力交给企业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决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范围。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若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明显不同,对于某一企业,可能将1500元使用年限在三年的有形资产计人固定资产,那么该固定资产的确认和每年摊销均与税法规定不同,税法将其认定为费用,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1500元,以后年度会计上每年摊销时将500元作为费用或成本处理,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则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元。虽然从整个期间看,该资产的最终使用产生的税收影响相同,但是对于具体的某一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会有差异。这仅是一项业务,如果纳税人每一项资产金额都不大,但合起来却是庞大的金额,那么就会产生较大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cAS7)中对于公允价值使用条件必须满足的商业实质的判断,《资产减值》准则(CAS8)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迹象的判断等等。因此,制定实施条例及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时应考虑会计职业判断给税收带来的影响。
二、新理念、新计量模式的引入影响会计损益的确认,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如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Fair-Value)计量模式,体现为决策者服务的决策有用观思想。如何规范公允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带来的损益,是税收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如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这与现行所得税法规矛盾,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税法接受公允价值计价理念,会减少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增加制度的协调性。如果税法不接受公允价值计量理念,无疑会计和税法会在投资性房地产这一项业务上产生复杂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强调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比如存货借款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成本确认标准一致,这条规定也体现了会计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存货成本的理念,但是税法对存货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予认可,这将产生会计利润和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出现纳税调整问题。
三、在制定实施条例与税前扣除标准时应考虑与新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会计准则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不采用后进先出法,那么税法规定采用这种方法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对此,应同新准则规定保持一致。
在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的确定上,新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对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进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若已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区别,建议税法对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的处理按新会计准则进行。
会计上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职工薪酬这一会计上的术语与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职工薪酬比工资薪金包括的范围要广。建议税法也采用职工薪酬这一概念,且企业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酬不再设税前扣除限额,以使企业劳动消耗能够得到补偿,且与外商投资企业保持一致,有利于内资企业吸引人才,增强竞争力。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处理不同于现行税法,且无形资产的限定范围、进行摊销的方法和使用寿命的判断均不同于税法规定,这种差异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在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时,应考虑无形资产准则的变化并与其内容进行衔接。
四、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管,同时也给征管带来挑战
新准则体现的信息充分披露反映了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反映并体现了财务会计的报告目标:反映履行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的要求。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已公布的信息,加强税收征管,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申报表核对,检查其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大量新名词、新业务、新观念的引入,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增加,都对税收征管带来挑战,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学习新准则,丰富会计知识,加强对新准则的研究,积极应对新准则带来的挑战。
五、会计专业术语的变化必然引起规范会计核算的税收专业术语变化
新会计准则可以计提多项资产减值准备,且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条规定减少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新会计准则规范的是会计确认、计量、列报,而这些内容属于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然而新准则在多个方面引入财务管理的概念,如折现、折现率、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在多个准则中出现。基于新准则确认基础的变化,税法必然也必须做出反应。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在企业日常的纳税行为中,有些税负是企业无法避免的,必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法纳税;而有一些税负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求合理避税的,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实际、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延迟纳税及对不同时期的税负合理调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主体合理避税的一个方面,有利于企业领会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实质精神,适当地减轻自身负担,谋求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完整的定义,它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摊销。固定资产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拥有或使用的一项常规资产,对于其折旧的计提、摊销是多数企业财务人员所必须面对的实务。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般与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残值等要素相关,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需要考虑其相关因素,这样最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才能很好地落实。
(二)原值对纳税筹划影响。一般情况下(方法调整除外),固定资产原值越大,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就会相应越多。到期末,企业税前利润所扣除的折旧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对纳税的影响就是企业或会计主体所应交的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但是,一般固定资产原值较大的项目,企业在取得时的投入及其他的相关耗费也会相应较多,可能对当期的财务压力也会加大,可能也会抵消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使用年限对纳税筹划影响。使用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其实就是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着折旧年限,除非发生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对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或报废等其他处理。折旧年限较长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少,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少,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少。相反,折旧年限较短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多,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多,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多。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行业或企业除外。
(四)残值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按照一定的残值率计算而来,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例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很多空间,因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但是,预计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对折旧的影响要通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才能有效。所以,预计净残值对纳税筹划提供的空间可能并不是财务人员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不同的折旧方法选择会对各个不同会计期间折旧额计提多少会有不同影响,但是对整个会计期间来说没有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策略还是要适合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得随意破坏准则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才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对于其他计提折旧方法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的差异,必须要通过直线法调整折旧额之后才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操作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策略只可以调节不同时期的纳税额,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总的纳税额是不会改变的。
二、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期间影响
(一)直线法。也称作年限平均法,顾名思义,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等额计提折旧的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就是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旧额相等,所以纳税筹划的发挥空间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用工作量进行估计,然后确定每单位工作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由此我们可知,各会计期间计提的折旧额与实际的工作量息息相关。若各期的工作量差异比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旧额的变动。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对于这种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在于根据不同季节性的经营差异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定各期的折旧额。因此,这种折旧计提方法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歪曲实际经营状况,以利用工作量法随意夸大折旧额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划分为N期,从第1期至N-2期,折旧率为直线法下折旧率的双倍,最后两期采用直线法,折旧率为1/2,这种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就是,前期折旧额较多,纳税较少;后期折旧额较少,纳税也相应较多。
(四)年数总和法。这也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其折旧率依据当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确定。所以,其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是前期纳税较少,后期较多。
对于不同折旧方法作用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企业也应该把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即企业利用各期少纳税而留存于企业,为企业日常经营所用的一部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从现值的角度来看,当纳税额被递延至以后各期,意味着现金流量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会下降。留存于企业的这部分资金,往往会给企业经营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贡献。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选择时,时间价值也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企业会依据自身实际自觉倾向于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纳税筹划策略,经营者及财务人员也应当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方案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该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则该方案不可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和其他管理决策一样,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新增值税制对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运费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进而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减少,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折旧费用的减少使得应纳所得税额增加,但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却使得应纳增值税额相应减少,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也会相应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对于税负的减少远远超过前者。详见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资产不含税价为M,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3%,所得税率为25%。(1)进项税额减少:M*17%。(2)由于进项税减少而引起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减少:M*17%*(7%+3%)。(3)进项税额下税负减少:M*17%*[1+(3%+7%)]。(4)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进项税额使所得税负增加:M*17%*25%。(5)不包括进项税额下,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增加,进而所得税额增加M*17%*(3%+7%)*25%。(6)税负增加:M*17%*[1+(3%+7%)]*25%。(7)综合税负减少:M*17%*[1+(3%+7%)]*(1-25%)。
四、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原值、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不同折旧方法对折旧额进而对纳税的影响,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经营实际、企业性质、以及新的税收政策对纳税的影响。另外,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亏损弥补以及税收优惠期对企业考虑纳税筹划策略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当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利润丰厚,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高一些,可以使较多的项目在税前列支,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延期交纳所得税;反之,当企业处于企业成熟期后,企业利润趋于稳定并逐渐减少,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低一些;当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往往有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期,在此期间,企业计提的折旧也会较少一点,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旧可以少纳税。如果企业前期发生了一定数额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内,企业也会倾向于少提折旧,进而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补平;待亏损弥补完毕或者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已过,企业就会多提折旧,发挥折旧的抵税效应。由此可见,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要在综合平衡各项要素后,依据企业实际、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该与其他类型纳税筹划一样,需要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能够从整体着眼,不仅关注财务部门,也要其他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协同配合。同时,也应意识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只是要实现哪一类税负的降低,它最终是要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应该是围绕企业综合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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