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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正规金融;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5-0129-04
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对称,在我国也被称为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信用等,通常指的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非正规金融出现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保密等原因,其特有的信息优势和实施机制具有适应市场的强大生命力,是一种有效的金融形式,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生存的空间,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我国自改革之后非正规金融迅猛发展,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对金融制度变迁也起到了导向作用.但长期以来, 我国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对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十分谨慎。我国非正规金融一直处于被压制状态,不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正确看待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和负面影响,适时创新,制定更合适的监管政策,对于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
我国非正规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经济主体间直接发生的自由借贷;(2)形式多样的企业、社会集资;(3)商业信用;(4)各种民间金融“会”。如轮会、摇会、标会等,也就是轮转基金;(5)私人钱庄、地下钱庄;(6)典当行;(7)各种基金会如农村合作基金会;(8)非正规票据交易市场和非正规的股权交易市场;(9)天使融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卓凯,20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日趋活跃,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金规模迅速扩张,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 还是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非正规金融都广泛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农户的融资需求。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和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采用定量方法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 405亿元至8 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于非正规金融途径,而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
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看,我国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二元性――现代金融部门和传统金融部门共存的状况将继续存在。即使金融自由化程度加大,小型银行得到长足发展,形成了一个地理布局合理、经营状况良好的“社区 ”银行群体,由于我国小农经济占据较大比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管理不规范,正规金融仍做不到全面高效覆盖所有具备价值的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所有合理信贷需求。美国是世界上“社区”银行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也有大量具备生存发展空间的非正规金融。所以非正规金融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具有以下几种不可比拟的优势:
2.1 非正规金融特定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实施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中小企业或个人信息不透明,没有披露信息的正式渠道和正规方式,正规金融部门很难获取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软信息,并且中小企业和个人受其资产的限制通常也不能满足正规金融部门的抵押物要求,因此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以及占据较大比重的农村经济主体很难从正规金融那里获取发展所需资金。而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或者其他商业关系基础上, 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 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它利用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可以有效降低借贷的信息搜寻、信息获得成本,方便地获取中小企业或个人的诸如企业主的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软信息。 从这方面来说,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前的信息获取程度远远高于正规金融市场。
而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事后监督,非正规金融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虽然非正规金融交易常通过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非正式程序来完成 ,甚至只是口头承诺 ,担保常常可能也只是个人人格,但非正规金融往往能利用声誉、关联易、团体连带责任等因素促使还贷成功(MarkSchreiner,1997)。
首先,声誉在非正规金融中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借款活动往往在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展开,在高度互识社会中的借贷活动几乎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因此借款者一旦违约,他们在社区里的声誉将大打折扣,其违约行为会面临惩罚的扩大效应,违约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 同时也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甚至被永久驱逐出社区交易活动,失去将来贷款的机会。因此,贷款者考虑到潜在违约成本后,不会恶意拖欠借款。
其次,关联易、关联性合约也约束着借款人按时偿贷。贷款者和借款者发生信贷关系时,会将他们在商品市场、土地市场上及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情况纳入合约 ,便形成另一种形式的担保。这种担保有助于减少不确定行为带来的风险,从而应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Udry,1990)。
最后,在以群体为基础的组织中,借款者们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通过自我选择过程,将违约风险大的借款人排除在组外,从而组成信用度相对较高的群体,形成团体贷款。团体贷款中来自同伴的监督和社会职责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这便构成了还贷激励机制。另外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特征也使借款人的相互监督能力增强,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贷款的监督成本,提高了还贷率。
因此,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不仅能有效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个人的融资需求,并且具有较高的贷款偿还率。在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的平均违约率高达30%,而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这一数值仅为 2%(Aleem,1990)。
2.2 非正规金融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优势明显
非正规金融既无需贷前调查, 也无需贷后检查, 更无需审批程序。贷款合同可以简化到一张白条, 有时甚至仅仅是口头承诺,无需任何书面资料,交易双方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灵活的创新和变通。在处理抵押品方面,土地、房屋都可以成为非正式贷款的抵押物, 甚至劳动力本身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估价和保存的物品在非正式放贷人那里却不成问题。从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来看, 基本上没有固定成本支出和人员工资负担, 在交易时间上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非常简洁方便。因此,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加灵活,经营成本更低。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灵活性方面优于正规金融,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3.非正规金融的负面影响
非正规金融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内在缺陷(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尽完善,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3.1 积累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非正规金融借贷手续简单,大都是仅凭口头或者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缺乏抵押担保和规范的手续,使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 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 债权人往往选择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来保护自己的金融产权,这样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非正规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内控机制不够有力,缺乏风险保障机制,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制度,更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也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以高息圈钱用于投机,积聚了偿付风险;并且人们在高息诱饵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借贷规模不断膨胀,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 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内在金融风险释放出来,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引起社会不稳定。
3.2 冲击正规金融,影响金融秩序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了正规金融资金,减弱了正规金融的支付能力。其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信号反映失真,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并且其高息诱饵极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其无序无规范的金融活动,若由少量边缘市场进入到大规模和主要市场,会对整体金融的有序控制形成极大冲击。
3.3 加大宏观调控难度,削弱宏观调控效果
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大量资金游离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控之外,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它的运行就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有时甚至和宏观调控的方向背道而驰,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和复杂性,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例如,分流到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货币资金是在货币当局控制之外的,货币当局无法了解、观察这部分货币供给变化的基本特征,而且这部分货币资金在实际运行时,货币当局很难运用各种交易技术控制资金流动,相应的变化波动就缺乏一定规律性,因此经济运行中的实际货币供给量及其变动特征不易被货币当局有效控制;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一方面会助长一些热点行业更趋过热,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更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及非正规金融主体的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政府面对经济过热而施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于政府作用之外的非正规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非正规金融资金的隐蔽性、非规范性决定了融资主体的收益是很难被政府税务部门掌握的,使得国家流失了大量税款收入。
4.我国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从上述分析可见,非正规金融在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双刃剑”的效应,如果对其完全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要有保证其发展连续和规范的适当的监管制度需求。适当的监管可以为非正规金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充分发挥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不适当的监管不仅会降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使非正规金融畸形发展,加大其金融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非正规金融都被认为是非理性、高风险、低效率的金融活动,因此政府一方面采用全面清理整顿的严格打压政策,试图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消除非正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正规金融部门为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所需的金融支持,试图用正规金融市场取代非正规金融市场。但简单地清理整顿非正规金融,不仅打压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其资金供给能力,而且可能使得部分非正规金融更加隐蔽,更加地下化,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而由正规金融部门向民营经济贷款,也不能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融资困境并没有能够得到显著的改善。可见,要解决非正规金融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非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既然原有的管制难以实现其打压效应,就应该适时创新,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将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真正满足金融稳定的需求。具体来看,我国非正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在以下几方面适时创新:
4.1 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其经营处于不合法、不规范的地下运作阶段,非正规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监管当局也很难正确掌握非正规金融资金运营状况,无法降低金融风险。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非正规金融法》、《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对非正规金融经营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对其机构的组织形式、财务规则、业务范围、发起与设立以及进入与退出金融领域活动等方面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法典化的基本标准,使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金融市场规则参与活动,保证其高效运营,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2 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监管
我国各地区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非正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调整、规范或打击,实施分类监管。例如: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纯属诈骗性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民间亲友之间、个人之间主要体现互质的自有资金小额借贷活动不必干预,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那些资金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较高、交易方式较为规范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允许其通过正规渠道登记注册,将其逐步发展为正规化金融组织,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对于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为其提供一个合法运作平台,将其纳入法制监督管理体系。
4.3 实施激励相容监管
非正规金融具有地下隐蔽性、零星分散性和个体数量众多等特点,这使得非正规金融与监管当局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政府很难监测了解到当地非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规模、组织形式、规则、投入对象等状况,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成本和难度都很大,监管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进监管目标中,形成金融监管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例如,在监管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约束作用,采用及时校正方案和预先承诺制等措施,积极发展非正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从而节省监管机构大量的监管成本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积极能动性,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逐步统一 ,从而实现激励相容的监管效果。可见,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不是违背而是符合和引导监管对象的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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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次贷危机影响,英国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北岩银行发生严重挤兑。为了弥补监管漏洞,英国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以及《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案。但是危机并没有得到缓解。2009年以后,英国大力推行彻底、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公布了《2009银行法案》、《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ICB最终报告》等一系列监管改革方案,建立金融监管新架构,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由于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是美国次贷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的买家,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此,欧盟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致力于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欧盟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合作型金融监管机制,对成员国所有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方式有它的弊端,其理念过于宽松,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也由于监管部门众多,造成了权力的分散等。欧盟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最快的,从欧盟委员会立法建议的出台到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只经历了一年的时间。通过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欧洲系统性监管委员会(ESRB),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管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建议。微观层面,重新成立了欧盟银行管理局、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欧盟养老和职业年金管理局,三个机构负责建立一套单一的监管规则,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标准不同带来的冲突。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中国吸取了他国金融改革的经验,强化了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国分业经营的实践为基础,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中国目前所采用的是以各类法律及法规为主要监管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组织为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中国金融市场中,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还有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类非政府性金融协会协助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自身完善监管的同时,中国也在和世界接轨,《巴塞尔协议III》成为中国制定完善金融法规的参考。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的新规定对资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指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逆周期监管提取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
(二)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尝试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展,以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现阶段中国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挑战,中国的监管体制不适应新形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金融法规以完善制度建设,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和国家宏观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是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也缺少像发达国家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面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涵盖范围也不够广泛。2.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我国目前的分业经济、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以及信息有时甚至不能共享的问题。受利益追逐等因素驱使,金融机构会利用这种各监管机构规则之间的漏洞,规避监管,就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为金融市场带来风险。3.现行体制阻碍金融创新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创造出更大的利益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较为落后,现有体制下所形成的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导致创新活动的长期受到抑制。在政府主导、机构监管的模式下,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要求过于严格,金融创新很难发挥其应该有的活力。4.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原则是公开性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不少国家已经开始逐步接受和采纳这一细则。我国虽然也采取措施以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的建设,但在实践中,因为信息纰漏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导致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对其抵触,不规范甚至编制一些虚假信息。这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跨国发展,国际性的监管合作已经成为各国的一个共识。入世以来,中国在金融监管的地区合作和全球合作方面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目前中国在国际金融合作方面的手段仍然比较匮乏,主要使用的是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较弱。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要求与国际标准的金融监管要求也还存在着差距,由此导致国际合作开展存在衔接和手段的问题。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2016年上半年,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6212.61亿元,借款人数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约55.27万元。《办法》的颁布,将会对此市场产生不小的影响。之所以说它严,业内分析此《办法》一出,将有超八成的抵押类业务被禁止。同时这部《办法》还以负面清单形式,较为全面地划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包括发放贷款、为自身融资、承诺保本保息等行为都将被禁止。
说它全面还因为《办法》不仅限制了网上借贷平台,还对投资人的适应性和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第三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按照《办法》所说,投资人不仅要提高风险意识,还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非保本理财经验,这就是网贷中的风险自担原则。网贷核心是个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投资人必须明确,投资活动不管多大,都具备风险,要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双负责制”,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同时明确了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银行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关键词】金融危机 国际金融体系 人民币国际化 扩大内需
此次金融危机是在全球化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发生的,起源于发达国家,并通过世界金融网络迅速传导到其他国家,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损害和影响。在新形势下暴露出原有国际金融体系在面对不断发展的虚拟经济和联系日趋紧密的各国金融时的不足。
一、金融危机与旧的国际金融体系
(一)国际收支失衡、汇率变动大
在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关系日趋紧密,发达国家走上了从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转变的道路。随着国内产业不断向海外转移,本国内部的生产能力不断下降,只能依赖对外国的产品的进口,造成大量贸易逆差。在不增加发行货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金融产品的出口,获取资金来维持进口的逆差。而金融产品的大量产生和交易,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种子。在布林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各国采取了浮动的汇率政策,造成外汇市场波动剧烈,构成了很大的外汇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二)无约束的美元本位
尽管布林顿森林体系崩溃,但美元依旧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在拥有货币霸权的同时,免除了兑换黄金的义务。美国可以长期地维持高负债、高赤字的发展方式,全球的资源与产品不断流向美国,而美国通过美元的国际信用向世界借款来维持贸易逆差。美国只需增加货币发行量,就可以减轻自身的债务。对美元的依赖就导致全球的经济发展依赖美国的经济需求,美国的债务变成了全球的债务。美元霸权使得美国可以以低利率来刺激消费,加强信贷而不必通过扩大出口来获取资金偿还外债。低利率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而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引起的“财富效应”又进一步刺激了美国居民的贷款消费,最终泡沫破裂,危机就爆发了。
(三)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区域性的货币解救机制
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银行可以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经营更为复杂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而这些金融产品往往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银行通过发放大量的次级贷款,购买大量以此为基础的金融产品,提高自身风险,追逐更高的利润,同时降低了自身的监管意愿,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中,欧洲之所以损失比美国小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欧盟成员国在危机之前就着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1997年,英国设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并于2000年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加以完善;2002年与2003年德国与法国也相继完成了统一监管的改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金融都或多或少地联系在一起,一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会不断向其他国家传导,危及到他国的金融稳定,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此都显得势单力薄。缺乏国际化的监管体系,使得本次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开来,而区域性的货币解救机制的缺乏,使得危机爆发后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援助。原本IMF具有“危机贷款人”的职能,但自身资金的缺乏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IMF的危机贷款能力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1
二、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是发展趋势,但依旧困难重重
(一)退回金本位已然不可能
退回金本位要求一国的信用货币与其黄金储量相匹配,而信用货币又必须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匹配。从世界发展的历史来看,世界黄金的开采速度远远落后于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这将引发本国的通货紧缩,抑制本国的经济发展。
(二)超货币就近期来看难以实现
首先,美国不会轻易放弃货币霸权。就目前来看,美元依旧是国际储备货币,在国际贸易支付、结算、储备等方面依旧占主导地位。美国依旧是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必定会对超货币的建立造成极大阻挠。其次,建立超货币的过程中,各国的非合作是经常的,合作有很大阻力。2最后,超货币将与国家分离,并凌驾于其他货币之上。一方面,这需要一个超的货币当局,而它既不能以国家信用作担保,也不能盯住黄金。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货币危机,将对全球产生极大危害。
(三)加强金融监管
一方面要求各国对银行、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加强信息披露。这是因为,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具有高度的杠杆性、高度关联性和高度的不对称性,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先进、体系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不可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者市场外部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3另一方面,金融的全球化又要求各国建立国际化的金融监管,在的基础上加强金融合作,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并参照国际标准,相应调整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欧盟为例,在金融危机后,根据《德拉鲁西埃报告》指出的问题,欧盟设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了宏观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扩大和加强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并将监管范围从证券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服务领域。然而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有不同,在国际监管合作,法规调整时必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四)建立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是近期发展的方向
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有利于削弱美元的霸权地位,有利于形成国际货币区域4,加强了国际货币之间相互竞争与相互制约,同时为建立超货币打下基础,但建立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需要相应的条件。以欧元为例,欧元的建立是以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相对固定的汇率为基础的,但世界各国多实行浮动的汇率制度,如何促使若个国家之间建立固定的汇率制度,放弃本国的汇率政策是重要问题。
三、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增强自身的话语权
2010年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各国就IMF份额改革达成了共识,将扩大新兴国家的份额,预期中国在IMF份额将从第六位上升至第三位。但美国依旧拥有17%以上的份额,在IMF中依然拥有霸权。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积极地参与到新规则和新标准的制定中去,积极谋求修正和修改国际金融规则的权利,做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的“体制内”建构者。
(二)人民币应渐进地走向国际化
中国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据中国人民银行14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0446.74亿美元5,首次突破3万亿美元,而美元在其中的占比大约为65%。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从05年7月21日的8.11人民币每美元,降到08年10月14日的6.8278人民币每美元。在经历了08年10月至10年6月的平稳期后,又继续下降,到2011年的6.4950人民币每美元6,预期美元仍旧会继续下挫。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压力,使得我国如此庞大的外汇储备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人民币国际化是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加速融入世界经济的必要途径。但人民币国际化应该渐进地进行,因为虽然我国对美国有大量的贸易顺差,但对东亚各国则有贸易逆差。全球产业整合仍在继续,东亚各国对美国的顺差将转变为对中国的顺差,如果人民币国际化激进地进行,中国将面临巨大的出口压力和汇率风险,7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人民币国际化首先应做到人民币周变化、区域化,这就需要持续的市场化推动(包括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可自由兑换、完全自由的浮动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利率)以及在确保货币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内国家(地区)间的货币合作。8
(三)内需问题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
扩大内需不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中国发展的国际需要。凯恩斯的“有效需求论”和萨缪尔森的“节俭是非论”宣扬促使经济繁荣的是消费而不是储蓄。2008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39.4%、40.9%和19.7%,相比09年的45.7%、45.1%、9.2%以及10年的45.4%、95.2%、-40.6%,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消费停滞不前,出口受到影响。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第一季度储户的问卷调查:在当前的物价、利率以及收入水平下,85.8%的城镇居民倾向于储蓄(其中,44.2%偏好“投资债券、股票、基金等”的变相储蓄,41.6%偏好“储蓄存款”),14.2%的倾向于“更多消费”,这是1999年调查以来的最低值。在我国面临储蓄居高不下,人民币升值压力,消费欲望低迷以及出口受阻的情况下,扩大内需更是成为我国经济能否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而只有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才能保证人民币国际化的顺利进行。人民币周变化、区域化时,各国必定会对人民币产生大量需求,而其他国家对人民币的获取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与中国政府的货币互换;二是通过出口来获取人民币。前者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各国的需求,则必须通过扩大对中国的出口来获取资金。这就要求我国扩大内需,吸纳东亚各国的出口,拉动整个东亚的增长。
(四)我国金融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加强和国际的接轨与合作
首先,我国金融还不健全、完善和充实,不能盲目引进国外的金融新产品。10否则,非但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和成效,反而会增大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其次,面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依旧实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监管,容易形成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完善我国监管体系,构建统一监管机构势在必行。在外部监管的同时,还应建立合理的内部监管机制。11第三,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加强我国金融制度、金融法规与国际的接轨,准确把握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构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政策协调机制。最后,金融体系的完善还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只有与国际充分接轨与合作的金融体系,才能为人民币国际化构建良好的环境。开放对外的投资渠道,合理地开发金融衍生品,为人民币回流创造渠道。就初期来看,可以通过设立中国的在外分支银行来吸收存款,回收人民币。
参考文献
[1]袁冬梅,刘建江.世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的IMF:挑战与对策.湘潭大学学报,2006,(11).
[2]李海峰,林明恒,郑长德.对建立超货币的思考.金融与经,2009,(6).
[3]杜亚斌,顾海宁.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危机.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1).
[4]陆前进.美元霸权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兼论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2).
[5]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7]王建.是走向世界新秩序还是走向战争.大国的忧思-中国复兴之路.P1-15.
[8]乔小明,吴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亚元.经济问题探索,2008.
[9]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2009,2010.
[10]谭亚玲.透过人民币国际化偏颇思考中国竞争力.大国的忧思-中国复兴之路.P56-60.
关键词:新规;P2P行业;发展趋势
2016年8月17日,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业界关注的诸多监管规则的靴子终于落地,P2P行业野蛮生长的时期终于结束,行业一定会出现许多新的气象,以下具体分析研究这些可能出现的趋势。
一、寡头时代即将到来
《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监管当局等监管主体各自的监管职责,对负面清单、信息披露也做了详尽的说明。可以预期监管加强后对网贷平台机构的合规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不能非法集资、不能设立资金池、不能违规进行自融、不能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等红线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些监管规则的加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行业内的洗牌,促使网贷P2P平台机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00多家,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未来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操作、管理不善和运营能力薄弱的平台将会转型或淘汰和出局。具有雄厚资金规模和运营管理能力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会利用其资金和互联网优势借此机会加速市场布局、扩张市场版图并进行兼并重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寡头时代或将到来。
二、普惠金融得到发展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项规定的出台毫无疑问会使网络借贷小额化、分散化、大众化。普惠金融会得到健康发展,行业的风险会普遍降低。事实上P2P借贷主要是个人借贷和企业借贷两类,对于个人借贷主要有三类义务:消费信用贷、车辆抵押贷和房产贷款,前两类金额较小,一般都可以控制在20万范围内,对于有些大额的车贷和个人房产贷款,如链家理财和搜易贷的赎楼贷、安心贷和米缸金融的房产抵押贷等借款金额一般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这部分业务可通过与企业借贷相同的方式完成。对于企业借贷,主要是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通过与机构合作的方式发放贷款或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贷款,开展这类业务的P2P平台如爱投资和鹏金所,其主要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由于《办法》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掉,也就是说新规允许原始或普通债权转让,这就为这类大额借贷业务的完成提供了方法和通道,通常网贷平台对大额借贷项目进行评估,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普通出借人,普通出借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或者通过网贷P2P平台与地方性金融交易所对接的形式完成借贷,如重金所与余额宝的合作模式,实现了风险的转嫁,总之新规下网贷P2P会朝着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三、行业向细分领域发展
《办法》禁止网贷平台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线下收单。显然新规将线下理财管理公司与网贷P2P平台区分开来,这样虽然便于投资者判断是否是真正的网络借贷平台和更有利于政府监管,但也增加了网贷P2P平台辨别资金流向是否透明、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否合格等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砍断了线下销售的途径,这对于已经发展成熟的网贷平台影响不大,但对于新成立的或还未发展壮大的网贷平台来说,扩张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些网贷平台面临着业务和商业模式转型的巨大压力,未来向专业的细分领域或者说向着有场景的细分行业领域发展是网贷P2P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货车贷和物流快贷等。
四、移动互联网理财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便捷的移动终端渐渐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工具,这些都导致PC端用户不断流失到移动端,微信的红包和春晚的摇一摇一夜绑定数亿用户的银行卡,这为普罗大众的理财创造了物质基础。虽然网贷P2P历来以高风险著称,但随着《办法》的出台,网贷P2P行业会逐渐发展成熟,合规网贷P2P平台会越来越受投资人的欢迎。虽然随着央行的持续降息和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降低,网贷P2P平台的综合收益率会逐渐降低,但网贷P2P平台的收益相对线下银行等传统的其他理财途径和方式依然还很有优势,投资人会选择合规的网贷P2P平台作为主要的理财工具,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网贷P2P平台竞争的主要战场,移动互联网理财也势必成为未来的趋势。
五、加速上市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办法》禁止网贷P2P平台线下发展线下扩容,单一的线上发展成为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方式,这势必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发展客户是互联网企业永远的主题,获客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扩张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通过借壳行为实现资产注入、被上市公司控股收购以及挂牌新三板,目前看来都存在政策障碍,2015年中国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上市第一股,为网贷P2P平台的资本出路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目前看来寻求海外IPO上市是网贷P2P平台实现资本出路的唯一途径,《办法》出台后,市场资本将向声誉良好、合规经营和风控完善的网贷P2P平台汇集,同时也会推动网贷P2P平台机构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网贷P2P平台踏上上市之路。
9月25日下午召开的第五届“中青年改革开放论坛”第四分论坛聚焦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治理与改革创新。与会嘉宾围绕构建全球金融治理新型构架、“一带一路”战略的金融支持及风险管控、新国际贸易安排框架下的国际金融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交流,并提出了体系化建议。
建立有助于新兴市场国家参与的全球金融治理新秩序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回顾了全球金融治理改革的进程,指出了现行金融治理体系的缺陷,分析了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对全球金融改革的重大意义,认为全球金融治理框架要适应全球化多极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是要构建“5+1”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即美国、欧元区、中国、日本、英国五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并指出“5+1”各方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力度,及时化解各种潜在风险,有效减轻全球宏观经济政策负面溢出效应。二是要推动2010年IMF份额和治理改革落实,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程度。三是要改进特别提款权(SDR)的使用,完善包括SDR定值和发行方式,扩大SDR在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和危机救助中的使用,扩宽SDR作为计价单位的使用范围。四是要扩大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影响力,使之成为全球多边开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徐洪才认为,全球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建立全球统一、完整、具有前瞻性的监管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框架,也包括微观层面的监管制度,形成以三个层次为主的监管体系:一是知识体系,二是统一的监管框架,三是全球性经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建立与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指出,美国积极主导TPP及TTIP的目的在于重返亚太,主导全球新规则,同时抑制中国的崛起,但TPP的高标准很难转化为全球统一标准,发展中国家尤其难以适应。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该继续维护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加快中日韩自贸区自贸区谈判进程,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进程,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稳妥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进程,支持正在形成的新增长极,加大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工业2025、现代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坚持以开放理念赢得经济发展的主动。
在应对世界经贸新规则的试验推广方面,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卢进勇认为,中国应该在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等自贸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建立起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劳工条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提高措施有效性,加强对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摩根大通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滨通过数理模型分析指出,当前结构性债务问题较为突出,强调了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相较于《巴塞尔协议》等银行业国际标准体系,债券市场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十分薄弱。为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建设,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要坚持去产能,打破刚性兑付,建立合法、合规、透明的破产清算制度。其次,减少企业税费负担,推行低利率和稳信贷的政策组合。最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
民生银行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应习文指出,应以结构性改革破解经济失衡问题,推进全球经济治理。首先,重新审视扩张性需求政策对全球经济复苏的作用,将推动结构性改革作为长期的政策重点。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主要来自经济结构失衡,扩张性需求政策仅能在内起到逆周期作用,而真正使全球走出危机还要依靠结构性改革。其次,缩小全球贫富差距,在全球化框架下实施反垄断,打击裙带资本主义。最后,要重新考虑教育的作用。提升教育水平,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提升劳动力收入占比。
创新国际融资模式,打造多层次金融合作平台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何伟文认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政府间合作、政府贷款支持大项目建设,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基础设施风险、管理风险和债务风险较高,急需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首先,应使PPP逐步成为项目融资主要方式,在政府参与贷款的同时寻求国内外的社会资本参与。第二,广泛吸收世界优秀金融资源,实现融资模式多样化,积极吸引知名跨国公司参与联合投资,注重利用阿拉伯国家丰富的银行资源,建立灵活多样的商业银行联盟或中东发展基金。第三,梳理双向思维,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起点,关注沿线国家短期、中期、长期的发展诉求,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有效降低风险。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金融学教学也面临挑战。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诚信危机、风险恐惧,是将来从事金融工作的学生必须要克服的。信用是金融市场运作的根本,一定培养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的培养是为了防范区域风险的聚集效应;还要坚持创新,创新理念是确保金融创新步伐与市场变革相适应的前提;更要培养所有主体要遵法守法,金融人才的法治理念是规范金融市场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的根基。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2.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3.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2.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2.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
[2]曹廷贵.对于金融及金融教育理念的一点看法[j].财经科学,2002,(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