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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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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

第1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诉讼、行政复议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任务。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相关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区、区和高新区、旅游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勘测调查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测调查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与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呈报审批。在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要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出资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即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各县(市、区)一般每年上报3-5个批次,每个批次不低于15公顷。

(五)征收土地的公告和移交土地。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和村(居)民及时兑付征地补偿款,接收村(居)委交付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对拟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工作、漫天要价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要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虚假证明、以物代补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拖欠行为要抓紧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专项清理情况于12月底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

第2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一、调查

(一)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调查的范围、时间、方式、内容等。

(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等情况。

(四)调查工作以入户调查、实地测量为主,查阅档案为辅。

二、认定

(一)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或者记载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性质,以现有结构予以认定。

3、已建成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4、已建房屋能够提供原乡镇人民政府在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和有效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5、房改房屋的面积认定按市房改政策执行。

(二)对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土地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有效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居民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不提供的,以国土部门核查的土地档案为准。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申请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在实地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用地批准文件,认定合法用地面积。

3、被征收人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漏办证的,由国土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经调查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并出具法律文书。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已建成但未登记的,结合其土地取得方式、建设事由、建筑年限等因素,由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做出认定。凡认定为违法占地的,由国土部门出具违法占地认定意见。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效证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

1、占用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建设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城市公园、停车场、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8、区政府冻结区域建设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10、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11、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

(四)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实际同一容积率进行认定,不再进行土地分割。

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共用一个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分割面积(土地分割后,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能大于1.0),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国土会同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实际测量予以认定。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三、处理

(一)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对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核定纠错,对、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3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第4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一)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下降的有8个城市,持平的有6个城市。

与1月份相比,2月份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个数增加了5个,价格上涨的城市个数减少了4个。2月份环比涨幅超过1.0%的城市有7个,比1月份减少了12个;环比价格涨幅比1月份缩小的城市有44个。2月份环比价格下降、涨幅缩小的城市个数明显增多。

(二)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下降的有1个城市,同比涨幅回落的有31个城市。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下降的有4个城市,持平的有16个城市。与1月份相比,环比价格持平和下降的城市个数增加了10个,价格上涨的城市个数减少了10个。2月份,环比价格涨幅超过1%的城市有5个,比1月份减少了9个。

(二)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下降的有3个城市,涨幅回落的有22个城市。

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最低月租金每平方米一元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3月15日施行。天津将面向三类群体、分三个阶段依次提供房屋租赁。首批推出3000余套公租房,最低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该《办法》规定,天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时,亨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按照目前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办法》指出,天津公租房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上海经适房运作启用“共有产权”新模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将采用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制度。该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也尽可能减少了寻租的可能。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亨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上海市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后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共有产权机制主要是依据政府在经适房中的各种投入(比如免收的土地出让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他税费的减免等)和购房人购房款的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设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购房合同事先加以约定。当住房困难家庭的经适房用于自住时,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所以购房人亨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如果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亨有优先回购权。而优先回购权来源于共有产权制度,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上海市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可分为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和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等三类。

北京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须明确投诉渠道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即日起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南宁公租房租金可免营业税、房产税

南宁市从今年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值得一提的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必须要单独核算。如果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亨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南京:外来工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南京市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行列。这三类人员,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据介绍,这三类人员的具体缴纳方法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本人及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可以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以及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仅可以亨受国家免税政策,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需要时使用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设障碍,统一为20万元/人。

吉林市出台全国首部《征收条例》地方配套规章

作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全国最早出台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施行。《办法》与之前相比有很大变化:删去了“拆迁”,代之以“征收与补偿”;征收主体由开发商变为人民政府;运作方式由先“拆迁”后补偿,变为先补偿后搬迁等;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写入了《办法》,并将其列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办法》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有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应存储的征收补偿资金计算方法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半。

第5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操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当日,地方国库向财政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次日,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纳入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可按预算法相关规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六条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在预算未经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前,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推进,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的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土地成本拨付到国土部门,预拨款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

第八条考虑到土地出让项目的不确定性,未在预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让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该项目的土地收入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拨付到国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调整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每月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和出让用地预申请资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预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支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成交价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预付款外,定金、保证金由国土部门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国土部门不计利息直接退还于竞买人。

经批准垫资进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参与后期土地出让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只缴纳超过所垫成本资金部分的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若发生退库事项,财政部门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规定到地方国库办理退库,退库资金应退付给国土部门,再由国土部门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属于国土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或采用预拨方式)拨付给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税费;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以实现土地供应的出让价为基数,按2%比例确认列支,拨付到土地储备机构,可用于弥补储备交易机构日常经费不足。

第二十二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规定的按3万元/亩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全市统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在具体工作中,可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其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计提。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

(五)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计提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和建设。

(六)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七)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根据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9%计提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权利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发放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在缴清前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6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点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保证重点项目依法、按时用地,最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更好地为重点项目用地服务的措施建议。

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与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河南省共分三批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134个,总投资2016.3亿元。其中,续建项目35个,计划新开工和预备新开工项目99个。1-9月份,有34个项目先后开工建设,比去年同期多27个。69个在建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3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8.6%,拉动全省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4个百分点,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为28.8%。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完成投资77.9亿元,占年计划的75.7%,比去年同期增长133.7%;电力项目完成投资18.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1.9%;工业项目完成投资388.1亿元,占年计划的40.7%,比去年同期增长76.1%,拉动同期全省投资增长25.3个百分点,对全省投资增长贡献率达57.8%;除此之外,城建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进展也较快。

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决策和管理层对重点项目建设更加重视

今年以来,河南省决策和管理层加大了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力度,组织力量,认真分析研究了影响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体制障碍,在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体制创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了重点项目责任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交通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精简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例。自省政府与省厅签订重点项目服务目标责任书以来,省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省政府转发了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改进了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和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

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加快

今年以来,河南省逐步打破了高速公路、电力建设行业垄断和依靠政府投入的格局,放开市场,引入平等竞争机制,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入高速公路和电力建设市场,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全省逐步形成了各类投资主体竞相投资高速公路和电力建设项目的局面。目前河南省高速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建设不再依靠政府投入,而是由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建设,电力项目主要由国家五大投资公司、外商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已有黑龙江中植集团、河南瑞华公司等多家民营经济进入。今年新开工的6条高速公路,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已占到建设资金总量的70%。社会资金的大量进入,既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减轻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河南省重点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征地补偿费用较低。各地上报的征地方案中,土地补偿安置基本上按法定标准填写,但在征地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出现征地补偿费用实际支付低,甚至严重偏离国家法律规定标准的现象。

征地补偿费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在招商引资、城镇建设中,征地的补偿价格往往是市、县领导根据需要定价,采用强制手段,用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补偿农民,个别地方甚至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补偿的倍数上做文章,忽视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使农民生活陷入困境。二是一些地方水利、公路等基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严重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限,使当地农民生存权受到侵害。这种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局部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导致农村经济遭受损害,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在实践中,征地补偿费用的高低往往与年产值相关性不大,而与区位条件和行政干预程序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越靠近城市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越高,反之则低。行政干预程度高的地方政府的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低,反之则较高。往往国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高于省项目,省项目高于市,市高于县。

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现象严重。由于征地补偿费补偿分配原则、发放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支付对象不是一步到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将有关款项“一揽子"拨付给县、乡,再由乡对村、村对组、组对农民个人进行补偿。这样做就难以杜绝县、乡、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农民应得补偿费,且屡禁不止、长期存在。如焦巩公路黄河大桥巩义段施工遇阻、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又如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经被征地村组农民同意,把征地补偿费投资办实体,结果是实体倒闭,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流失。

报批手续繁杂,报批周期长。按照现行规定的办卷时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是一个月,市级土地部门审查是5天,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是10-15天,再加上各级政府的审查审签,待批准征收转用,一般是3个月。批后落实中,市或县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的10日内进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办理补偿登记一般时限为15天左右,因此,从组织报批到完成征地,大体需要近半年的时间。而实际工作中,从市、县组织报批,到依法批准征收,按照实际的征地程序,征地所需材料齐全,且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效率较高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快一些,但绝大部分所需时间更长,其间至少要经约50人以上审阅,起码用印11次。

多数市、县没有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甚至有些乡、村干部反对公告的办法,认为过于透明,不利于协调农民工作。

附着物补偿范围随着产业结构的多元化而扩大,如对苗木花卉、药材、养殖、乡村道路、蔬菜大棚、门楼、厨房、厕所、农村自修的自来水管道、农电设施等等的补偿,如果处理不好,严重影响征地工作。

征地纠纷多。据统计,目前土地量中,征地引起的上访占总数的15%左右,大多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引起,且因征地涉及农民较多,这类上访多为群访。

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征收耕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所需的成本,一些建设用地单位宁肯申请征收耕地而不愿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同时,还有一些单位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等,使城镇周围良田大量流失,为耕

地保护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带来了很大压力。

更好地为重点项目用地服务的几点建议

按照中央关于“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切实转变用地方式,逐步实现由粗放型用地向集约型用地转变,由外延扩展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在用地管理上,要将合理利用和开发复垦土地结合起来,引导用地单位走节约用地和内涵挖潜的路子。对需要取土的项目,要尽量挖取山坡、荒地和废弃土堆或集中深挖取土,不取或少取耕地表层土,减少耕地的破坏程度和毁坏量。同时,要结合工程情况,及时复耕造田,把耕地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健全征地服务机构,保证职能到位。重点项目应该由征地服务机构包干征地。要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之间业务领导关系,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工作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征地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应由征地服务机构承担。

推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加强征地的前期工作。为了掌握建设用地报批的主动权,加快建设用地报批速度,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前,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项目选址定点等工作;报批中要参与地面附着物的清查、勘测定界工作,完善征地包干协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严格审查用地报件;审批后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了解土地利用情况,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认真总结项目征地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做好征地工作。

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前期基础设施开发。重点项目一般用地量大,投资大,时间紧,如果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开发,不仅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减少项目建设压力,而且可以使土地增值,保证国家的土地收益不流失。当前,可以考虑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由政府组织土地开发公司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础设施开发。

第7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全面完成了税收任务。

今年,我们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减少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克服重重困难,千方百计挖潜堵漏,开源拓收,共组织入库地方各税万元,占市地税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占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比去年同期增收万元,增长%。我们主要是采取了以下举措:

㈠落实了收入责任制。年初,我们组织各税务所对辖区内税源状况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对组织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了全面估价。同时,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地将计划任务及时分配到所,严格考核,均衡入库,实行收入任务一票否决制,将收入任务与工资、奖金、年度评先挂钩,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㈡深化了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以规范纳税人自行汇缴申报为着眼点,认真落实总局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重点严把了“九关”,即受理审核关、账务调整关、违章处罚关、检查结算关和税款入库关。继续狠抓了“二账二单”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受理审核阶段,实行专管员、业务所长和分局“三级”把关,确保自行申报质量;对检查结算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我们及时组织税政、征管、法规等科室进行认真研究,确保了检查的质量。通过不断规范汇算清缴各环节、各阶段工作规程,我们共查补入库地方各税167万元,罚款3.4万元。

㈢严格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按照市局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我们分税种确定了重点监控企业,并将150个高收入者纳入所得税跟踪管理对象,纳入监控的税源达2600万元,占年计划的30%。并建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重点税源实行按月登记录入数据,按季全面分析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原因,并写出详尽的分析报告,为分局科学调度税源提供依据。

㈣采取超常的措施压缩欠税。由于欠税中往年陈欠较多,而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困难或濒临破产的企业中,因此,我局干部承受着既要依法收回欠税,又要注意征纳关系,避免激化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为此,我们成立了以业务副局长为组长,由各所所长为成员的压欠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以票管税、严格加收滞纳金、通过银行扣缴、强制执行等措施积极压缩欠税,同时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分局定期督办,为压欠工作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今年,我局共收回欠税800万元。

㈤强化中小税种的深度管理。我们在抓好主体税种征收的同时,根据地方税收零星分散的特点,做到小税不小看,认真落实市局资源税、印花税和私房出租税收管理办法,深挖中小税种的增收潜力。先后与国土、保险、银行、房产等部门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扣缴网络尽可能铺大,将代扣税种尽可能“网”全,我们还相继完善健全了中小税种的管理办法,努力确保中小税种应收尽收。今年我局仅房产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便入库1310万元,占年计划的132%,其中土地增值税完成计划523%,教育费附加完成计划120%,城建税完成计划142%,有效发挥了中小税种的保收、增收作用。

㈥抓好了货物运输税收管理。为了切实有效抓好货物运输税收管理,我们一是严格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窗口的设置,从源头上把好管理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要求,按照“专管员调查、税务所审核、分局复审”的程序严把自*纳税人的认定关。我局共认定自*纳税人10户,全局设置货物运输发票*窗口三个。全局每月*总份数为540份左右,其中自*份数490份,税务窗口*票为50份,运输总收入每月约200万元,征收入库税款10万元左右。二是严格审核,准确及时上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信息。我们采取电子数据明细表、手工数据明细表和发票存根联相核对的办法,逐条、逐项审核,做到票表数据一致,准确无误。同时,按市局要求及时进行软件的升级维护和数据上报。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检查监督。首先是加强了税务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基层税干全面进行了政策的传达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切实提高了人员的政策水平。同时,我们结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共开展专项督查4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3人次,扣发津贴130元,确保了政策贯彻执行。其次是加强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监督。在新旧政策转换过程中,我们对外加强了政策宣传,开展了多项纳税服务活动,举办纳税人培训活动3期,妥善解决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加大了检查力度。对违法开具,取得和使用货运发票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二、以规范管理为轴心,大力创新管理模式,切实贯彻落实税收政策。

我们以“规范管理年”活动为契机,严格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努力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㈠规范税源管理,确保收入任务圆满完成

首先是制定了科学的税源管理办法,对税源监控、税收入库、追缴欠税、税收调节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量化、细化,责任明确到单位和个人,彻底扭转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其次是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采用人机结合的监控方法,强化了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税种的监控,切实有效的掌握了税源动态。大力推广使用了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逐步实行全员明细申报,共推广使用软件90户,并促使50%以上的企业报送了电子扣缴数据,极大地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第三是强化了收入的分析,预测和调度,对重点税源由主管局长按季召集综合、计征、检查等科室进行会商,全面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原因,为科学调度税源,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提供了有力依据。

㈡规范税政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首先是规范了税收政策的宣传落实,建立了政令畅通的上传下达渠道,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贯彻到基层,并认真做好政策的对外公告和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精神。同时,建立健全了政策咨询的登记备案和限时答复制度。今年来,我们着重抓好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落实。对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组织进行了两次专项督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专门进行了通报。全年共审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税25户,减免税款48万元。同时做好了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调级工作,全年增加税源85万元。其次是规范了税收管理制度。今年来,我们共制定和完善了6个制度和办法,主要有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减免税审批制度和私房出租税收管理办法等。再次是规范了税政审批。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我们根据上级要求认真清理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税政审批事项的分级管理,全面建立了首次调查责任追究制,即分局以税务所和专管员首次调查核实的事实和意见为依据进行审批,风险责任由首次调查机关和人员负责,上级机关只负责审批其合法性。全年共审批减免税47户,减免金额158万元。第九是规范了税政调研。定期分阶段地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政策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和办法,确保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全年共撰写上报调研8篇。

㈢规范内务管理,确保行政效能提高

首先是规范了内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科室工作规程,严格工作纪律,党风廉政和税风税纪的监督考核。其次是规范了岗责体系。按照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考核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我们合理设置了4个工作岗位,明晰了各岗位职责,确定了各岗位工作系数,并按月进行考核,奖罚兑现。三是规范了工作标准。根据行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政效能监察的要求,制定了相关工作标准,要求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规范的工作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否则按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以协税护税为核心,切实抓好综合治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的良性发展。

地方税收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仅靠税务部门自身力量,难以有效控管,只有通过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税,形成合力,才能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㈠争取党政重视,建立了综合治税新机制。市政府岳政发[2009]10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征收难度大、税源监控难的行业和税种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就需协调解决的九个问题向管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了关于请求管委会协调解决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下发了岳经管发[2009]26号文件,专门成立了以常务副主任为组长,国土、建设、公安、工商、国税、地税、招商、高新、劳动等单位为成员的地方税收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协税职责,并纳入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税收的征管。目前综合治税机制正在开发区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㈡实行部门联动,开创了综合治税新局面。今年来,我们主动出击,重点突破,力求实效,主要抓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了专业市场个体户及其他混管户的税收征管。针对开发区专业市场较多,纳税意识不高、税收征管难以到位的现状,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市场税收征管组,具体负责专业市场个体户及其他共管户的征管。同时,借助国税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共管户税收采取联合执法,统一定税,集中征收,划解入库的管理模式,以减少工作阻力,提高征收效率,全年增加税收50万元左右。

二是严把“三关”,狠抓了建安税收的跟踪管理。建筑业营业税一直是我局重要支柱税源之一。为加强这一骨干税源的征管,我们实行专人跟踪管理,分户建立专门档案,加强以票管税,规范汇算清缴,严格责任追究的措施,严把“三关”加强控管。一是严把立项备案关(事前把关)。所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前,招商局要求项目申请人到地税局备案,分局根据工程坐落地向税务所下发《征管事项转办单》,要求各所及时跟进管理,从源头上掌握了建设工程的有关信息。二是严把施工监控关(事中把关)。建设单位在向建设局申请报建时,必须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三是严把过户办证关(事后把关)。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属变更证书,必须审核是否具有地税发票,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或缴税凭证的,督促其缴税后方办理产权手续,全年共入库建安营业税1500万元,比去年增收300万元,增长25%。

三是全力做好了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征管。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与市房产局产权处、开发区房产局、开发区国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产交易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文件,明确了税务与房产、国土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并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从运作情况来看,各方相互信任,协调到位,配合有力,全年共代征入库税款7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8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其一,以往的报批由于有具体的项目,因此用地主体十分明确,今后报批时没有具体项目,那么就带来这样一个问题:谁是申请主体?

其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用地必须进行项目预审,不经过项目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今后在工业用地招拍挂中如何进行项目用地的项目预审?

其三,由于土地报批费用(土地变更费、农业重点开发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地方政府或因财力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往往不愿意支付。过去一般是由申请用地的单位先行支付土地报批费用,最后在落实供地时,折抵其土地出让金。今后不带项目的土地报批费该如何支付?

其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今后工业用地经依法审批后,很有可能出现在两年内虽经招拍挂但也无法将土地供出去的现象,面临着批文失效的可能。那么,不带项目报批的工业用地该如何尽快落实供地工作?

其五,出让底价该如何确定?底价定不准,过低了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过高了则抬高了竞争门槛,影响招拍挂的效果。国发[2006]31号文规定,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出让土地时,出让公告中的底价是按照市场价还是以公布的最低价为标准需要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用地主体问题,由于征地是政府行为,对于无具体项目的工业用地报批,应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

关于项目预审问题,在土地公开招拍挂之前,要精心制作出让公告和须知,除了对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使用年限等进行约定外,关键要对竞买者的工业项目加以约定。这样既使企业有地可用,也让国土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使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关于土地报批费用问题,由于征地是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必须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列支,保证相关资金到位。

第9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办法范文

一、实施单位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第2款规定,“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经过修订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36条规定:“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的,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此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对拆迁队伍和行业规范管理不断深化,并从法人治理结构上要求拆迁实施单位实行‘拆管分离”,从原管理机构或开发企业中独立出来,具有完全承当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并且省、市从资质管理、人员培训、行业考核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征收条例》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将实施单位改为“实施机构”,但在正式颁布时,仍定为“实施单位”,这表明专业从事拆迁及今后征收实施工作的这个行业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由行业的特点和今后征收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拆迁(征收)工作政策性、法规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熟悉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娴熟的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队伍做一人一户的具体工作,从而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拆迁(征收)工作环节较多,事务复杂,从项目的启动到竣工验收,需要经历前期调查摸底、听证、公告、评估、协商洽谈、协议签订、搬迁腾房、安全拆除、补偿安置、结算支付等多个环节,需要一支责任心强、有毅力且相对固定的实施队伍来完成各环节的工作任务。三是拆迁(征收)工作的社会性强,具有纠纷暴露的滞后性、诉讼的延续性、房屋拆除的安全隐患性、上访处理的复杂性等特点,不是短期行为所能处置的,离不开作为当事人的实施单位去参与处理。因此,从法律定位和客观发展的需要出发,不能忽视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并让其具体担当实施者的角色。

二、政府征收背景下实施单位的定位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今后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代表政府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原拆迁相比较,政府在法律关系、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关系等方面更直接、更复杂,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启动征收工作,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这也是《征收条例》明确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旨意。但政府征收不等于政府具体操作实施。当前,要将学习领会《征收条例》的精神实质与做好承前启后的平稳过渡、推进征收工作的实际进程紧密结合,防止认识和操作上的三个误区:一是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就不能委托或使用原拆迁实施单位,只有政府自己实施才能控制法律风险。二是以单位性质作为是否营利为目的的唯一标准,认为只有成立事业性的单位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原有的实施企业必须解体或重新整改,否则征收工作无法实施。三是正常收费即为营利,即使企业单位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或低于事业性单位,也认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防止实施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影响政府形象,侵害群众利益,是实施环节中的重点所在。达到这一目的,关键在于改进管理方式,健全工作机制,统一收费标准,防止以大包干等委托方式使实施单位受利益驱动而乱作为。本着平稳过渡、有机衔接、积极引导、服务征收的指导思想,一是将实施单位定性为服务性的中介机构,在从事服务活动过程中,根据规定收取合理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二是在运作模式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严格行业管理,禁止工程“大包干”的方式误导实施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征收的社会责任;三是加强监督审计。对实施单位与群众签订的补偿协议、代办服务费严格审计,防止弄虚作假、截留、克扣补偿资金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对实施单位的管理思路

《征收条例》出台后,房屋征收为政府行为,实施单位的行为直接代表政府,政府不仅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必须进一步严格管理,统一规范实施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稳定队伍,扎实推进在拆项目的竣工扫尾。在以往拆迁项目属地推进的基础上,与各项目责任主体配合,进一步梳理遗留项目的具体情况,细化项目实施单位的目标任务,同时,认真贯彻省《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防止野蛮拆迁,确保平稳过渡。

二是更换名称,核定收费标准。可将现有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更名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避免社会产生“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歧义,适应政府征收要求;同时,会同物价局等部门合理确定实施单位的服务费标准,不允许协议性收费。

三是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在系统进行新的《征收条例》及相关文件学习培训的同时,继续实施“平安拆迁”各项考核要求;同时,针对征收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细化行业考核细则,积极探索拆迁企业信誉管理制度,为适应新的征收工作夯实基础;同时,通过优胜劣汰、资产重组的市场机制与行业管理引导相结合等办法,将实施单位从数量型向质量规模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