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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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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1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规范了企业财务制度,以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新财务制度对金融保险行业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规范。第一,统一了全民、集体和外商投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制度;第二,统一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财务制度;第三,尽可能使我国企业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统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途立企业资本金制度,实行了资本保全原则。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企业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新财务制度明确了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企业的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资本金的筹集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各方筹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新财务办法按照资金保全和完整的原则对有关财务事项进行了相应改革。第一,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清理、毁损等均不得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为使企业保持一定的资本流动性对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分别规定了最高控制比例,银行资本金中,其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最高不超过50%;第三,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净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四,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时帐面价值的差额,不调整有关资本金,计入投资损益。上述内容的确立均体现了资本金的保全原则,从而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新财务制度取消了资金专款专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即: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规定严格区分了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界线,同时明确了企业各类资金不再区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统筹运用,赋予企业充分的资金运用权,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改革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企业资金管理自加大。新财务制度对企业折旧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第一,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原折旧年限基础上平均缩短了20%—30%以提高企业折旧水平;第二,对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调整,简化分类;第三,制定各类固寂资产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加速折旧幅度;第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简化了计算提取折旧的核算办法,提取的折旧直接计入成本.增加累计折旧。

五、改革了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取消了费用率。新财务制度取消了综合费用率指标的硬性考核,统一规范了成本开支的标准和口径,扩大了成本开支范围。第一,综合费用率指标将作为考核性指标进行控制,且逐步取消;第二,根据会计谨慎原则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以强化企业风险意识,促使企业及时处理坏帐损失;第三,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的特性对成本中的一些特定费用项目:如业务宣传费、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等实行比例控制;第四,改变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取消“五五”摊销办法。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摊销,简化了核算手续;第五,取消了按一定比例计提固定资产修理基金的做法,固定资产修理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第六,增加了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租赁费、绿化费、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具体项目。

六、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新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改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一务核算。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支,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这一核算原则的实行,有利于企业真实性准确性地反映经营战果。

七、改革利润分配制度,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新财务制度取消了利润留成分配办法,改为税后分配利润。企业实现利润一律先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比例一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然后按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利润的分配。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企业开展公平竟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2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房产市场初步形成。截至目前,__已报建开工的小区共17个,批准开工面积367000m2,基本竣工投入使用的有43598m2。调查表明,我县的房地产业正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基本杜绝了无证开发、越级开发、无序开发的行为。

土地开发规范有序。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程序报批的制度。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都能按南府发[20__]62号文件和南充市人民政府14号令(南充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运作。大多数企业能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有关证书、证件和文件资料进行房地产开发资格审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大部分开发业主均能按照获得开发项目后,通过报建审批再开工建设。

房产销售运营正常。各开发企业进一步了解并熟悉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法规和规章,对商品房的开发和预售管理有了明晰的认识,大多能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开始与买受人签订规范性商品房预售合同。按规定收取预售款。从而避免了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多售,合同欺诈“短斤缺两”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商品房买卖的纠纷发生。

二、存在问题

由于我县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还存在以下问题:

无证违规开发突出。部分企业未进行房地产资格审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就设售房部(客户接待中心)、广告未经审查就公开。如:铂金时代、朝阳大市场等楼盘至今未进行开发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批,就设立客户接待中心、公开广告等。有的项目既未进行项目报建,也未办预售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如胜达花园、学府苑。有的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未到35的要求,不符合报批条件就私自开工,有的业主凭购买水泥、钢材的发票充资本金,严重违反房地产开发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

未建先售比较普遍。部分房产开发商实力较弱,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未达到预售条件,刚刚开工就收取高额订金。如陶然居、友助欣城、鑫都花园等项目。

规费收缴难以到位。部分开发商只强调享受优惠政策,而不按时交纳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有的开发商片面理解为商品房也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未交纳相关费用,如仪陇大酒店及附属工程,按招商优惠政策,除宾馆和会展中心享受免缴有关规费外,作为附属工程的商品房,应按20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目前分文未交。

质量未验提前入住。个别已竣工的楼盘,未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已有人入住,小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未达到入住条件,为以后__的小区建设管理带来了困难。

订购协议不够规范。大部分开发商业主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选房费都是自制协议,且未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五花八门,很不规范。有的由于协议条款不明确,办了预售许可证获取了国家正式合同后,其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不一致,附加协议中增加了不少费用,不同程度增加了房价款,损害了买受人利益。

建筑设计格调偏低。多数开发商一味追求廉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粗制滥造,建设结果与效果图等宣传资料相差较大,损害了__形象,也损害了买受人权益。

三、对策措施

第3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但担保公司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运作中潜在问题较多,主要包括资本金规模较小、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差等多方面,不仅影响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能力,还潜在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一、存在问题

(一)资本金不足,担保实力普遍较弱,担保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自有资金少,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按照20xx年银监会发出的“风险提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与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许多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难以到位;由于资本金数额不足,担保业务只能集中在某几方面或某几个企业,大额担保现象在某些时段比较严重,一旦发生业务代偿,将直接影响其自身的生存。

(二)风险补偿、转移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分摊措施,担保公司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二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三是尚未建立担保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公司不能通过再担保或者保险的方式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

(三)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担保行业目前尚没有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和素质普遍偏低,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复合型的、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从内部管理来看,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防范风险主要依靠苛刻的反担保措施,企业最终融资成本较高,调查显示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取得贷款的企业客户,实际承担的利率水平很高,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率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客户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行业监管缺位。一是20xx年《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出台,对担保机构最低资本金要求、机构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与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与风险处置、财务制度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规范。而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机构,缺乏对其监督和指导,担保机构极易陷入混乱的泥潭。二是行业监管缺位。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设立由经贸委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及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因其是试点意见,加之未明确谁是牵头部门及各部门的职责,目前尚没有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行使监管职责,担保公司各自为政,业务经营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二、对策建议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能持续、健康地发展,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积极拓宽思路、不断拓展业务领域的同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多元化增资扩股,壮大担保实力。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要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增加财政引导资金的投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增加对担保行业的投入,积极发展互助式担保的模式,通过多元化运作做大担保的盘子。

(二)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搞好银保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进一步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完善风险补偿、转移机制,形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4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金华银行营业部,浙江金华321000)

摘 要: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制度正处在一个初级阶段,还很不完善,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规模过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缺乏专业队伍,政府干预等。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092-02

收稿日期:2014-07-20

作者简介:叶顺东(1969-),男,浙江金华人,总经理,会计师,从事经营管理研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分散出资,规模较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数额很少。由于资本少,不但难以大规模地开展担保业务,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当出现较大信用风险时,信用担保机构也很难抵御风险,造成自身生存环境的恶化。(2)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3)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担保机构扩张迅速,造成了担保专业人才的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专业人员不懂业务,造成了信用担保产品管理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严重滞后,从而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健康高效的运转。(4)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到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出了钱就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现象,决策失误造成呆账坏账。(5)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只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对策

(1)一个地区内的财政担保基金应该相对集中使用。贷款担保遵循大数定律,即担保企业可以靠大面积地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至少市一级财政资金应该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分散出资,集中委托管理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

(2)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资本金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方式。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可以将信用担保基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或者投资国债这类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外部补偿机制则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在信用担保基金成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给予一定量的财政拨款,以补充信用担保资金。

(3)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个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进行委托时,应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4)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委托的关系。委托既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再就是要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5)努力建立政府担保和民间担保相互分工、相互合作和相互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担保来说,它在担保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有:一是提供直接担保。二是提供间接担保,即为民间担保的直接担保提供再担保。由于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担保的目标、对象、机构性质,以及信用基础不同。因此,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内容是,设定进入门槛,保证资本金的规模;监管资本金的运作,保证赔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是规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比例;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保证清偿能力;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级。不同担保品种和不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因(下转106页)(上接92页)此,具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也有所不同。除了上述管理内容外,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还有其特殊性。一是担保机构性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因此,政策性担保收费通常要受政府管制。二是政策性担保对象是特定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中对担保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对担保机构资金的运用、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价。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框架设计[J].经济管理,2005.

[2]汪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战略构想[J].经济理论与管理,2005.

第5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所涉及的一些特定融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界定

对于哪一方是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以自身的名义为公路项目筹措所有项目资金,并将公路项目通车后所收取的通行费收入用于归还贷款或有偿集资的资金,公路项目收费期满其债务风险由政府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可以是公路经营企业,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筹措资本金、向银行贷款,承担收费期满贷款无法完全清偿的风险。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符合现行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首先,政府还贷公路,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 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可见其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主体筹措。其次,公路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其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应为经营性公路,如经营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无法取得任何收益且还要承担收费期满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从 现代 企业经营角度来看,其决策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般是反对接手管理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的项目的。

那么,在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模式下,公路经营企业在政府融资中充当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呢?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而公路经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在实际操作中,为解决这种矛盾可采用“代建代管”的方式,即公路经营企业设立单独的机构,专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筹集后投入项目,项目通车后收入上缴政府,由政府拨付项目管理费用。收费期满,如债务未完全清偿的,由政府以财政资金清偿。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公路经营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可充分利用自己的融资经验,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融资工作出谋划策并做好基础工作,如多方寻找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招标、谈判融资条件等,并提交融资合同版本供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策 参考 。

二、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渠道分析

我国公路建设项目融资,推行的是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其资金筹措总体上分为两个方面: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和项目资本金以外资金的筹措。项目资本金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5%,来源包括国家投入、地方自筹、企业自筹投入等;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以 金融 机构贷款解决为主,少数高速公路项目伴随有发行债券、股票融资。

政府还贷公路的项目资本金,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补助(即部补助)、地方高速公路基金、地方车购税、地方专项资金等,不足的部分可以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公路经营企业也可以在政府资金不足时,向政府提供有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有偿资金的利率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于国有大型的公路经营企业,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可以适量分担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压力,提供较低利率或零利率的资金。

政府还贷公路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他创新的方式有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由于融资主体为政府,股票筹资方式不适用于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情况。由政府部门向银行贷款的,需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问题,后文将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政府还贷公路在 经济 评价结果、财务回报率的前景均良好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尝试进行债券融资。目前人民币利率处于加息周期,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较高,而债券利率要大大低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这种选择将对降低公路项目建设成本、优化融资结构有着积极意义。

三、公路经营 企业 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贷款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1.贷款融资期限问题。《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见,政府还贷公路贷款期限是有上限的。具体的公路投资回收期可以初步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和 交通 量、社会环境、 经济 增长速度等因素来预测。但由于未来具有不可预见性,收费期满后是否能够确保收费可以清偿所有的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尚不可知。因此,在贷款合同中,贷款期限按照建设期和收费期的总数来确定是比较保守和稳妥的做法。另外,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贷款期限自动缩短,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2.贷款还款计划的安排。政府还贷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政府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如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公路项目年度还贷(含有偿集资)计划总额度。财政部门按各方(银行或有偿集资人)未偿还债务的比例对还贷计划额度进行分配。还贷资金由财政部门逐月拨付到省市交通公路部门账户,由省市交通公路部门按核定的还贷计划代项目业主还贷。因此,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时,年度还贷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还贷,还贷资金不流经公路经营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交通主管部门在与银行约定还贷计划时,不可能明确每年的还款数,但可约定为“每年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公路项目年度还贷(含有偿集资)计划归还本金”。

3.贷款保证方式的设定。对公路经营企业的项目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以公路收费经营权作质押担保,存在多家银行时,要求按各行贷款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或者按照各行贷款额度占总贷款额度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在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模式下,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贷款方,还可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不提供质押担保。在一定要提供质押担保时,公路经营企业可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各方贷款额度占总投资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防止公路项目出现再融资需求。

4.其他可约定事项。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时,公路的建设资金由公路经营企业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可能出现政府投入资本金滞后项目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公路建设的资金及时到位,公路经营企业可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保证建设期满所有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情况下,贷款银行应允许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提取贷款资金、允许建设期内资本金和贷款资金不按配比到位。

四、完善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融资模式的建议

第6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4万亿投资计划虽然鼓舞人心,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1.18万亿引出的高达数万亿的社会资金从哪来,无疑又成为当前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成为未来各方最关注的问题。

陕西作为西部省份,经济相对落后,地方财政相对有限,而这次4万亿的投资拉动计划当中,以陕西为代表的西部地区优势投资的重点,在中央投资的拉动下,地方的配套资金如何及时“配套”,是摆在陕西面前的一个迫切的问题。

筹钱路线之向银行贷款

不用说经济相对落后的陕西,先看投资大省山东。2月4日召开的山东省投资建设工作会议上透出,今年山东省计划重点安排1.6万亿元投资。而2007年,山东省全年财政收入仅为1600亿元。按平均30%的资本金要求,启动资金近5000亿元,与财政收入相比,地方政府的再融资压力可见一斑。

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因此这些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尤为引人关注。

对此,陕西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宝通分析称,地方政府有一些土地资金可以直接投入,此外一些项目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筹措资金,“比如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地方已经有很多经验”。

经济学家单元庄也认为,跟中央的4万亿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类似,地方投资也将遵循目前我国的体制改革思路,采用政府投资加上社会投资的模式,而且“社会投资的资金应该占主体,地方政府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尤其是像陕西这样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省份”。

“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贷款就成了地方政府的一个主要选择。”张宝通认为。

对此,陕西省发改委、西安市发改委也均表示,银行贷款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西安市发改委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我们目前基础建设大部分都是贷款的,确实还款压力会比较大,但没有更多别的方法。”

该官员表示,从今年过完春节,他就在不停地跑资金。“首先是到省上、北京去尽可能地争取更多的资金,但是这部分资金毕竟有限。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先找银行。”不过他表示:“现在找银行的部门太多,银行的钱也不能随便给,资金的压力还是很大。

商业银行 开闸放水的压力

从2008年11月份的4万亿投资拉动计划一出台,央行就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取消了对各商行的放贷额度的限制。有业内人士把此举措形容为“开闸放水”。

陕西省各部门也开始频频与各银行接触。

2008年11月底,在4万亿政策出台后,西安市率先组织了一个规模、规格空前的项目对接会落实中央政策,6位市长副市长悉数出席,西安所有银行,甚至包括两家外资银行的行长都被邀出席。

在该次会议上,西安市政府推出了未来几年高达5000多亿的各种项目,而工行陕西分行副行长张晓钟则承诺未来三年,在西安市投放贷款1000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前三季度,工行对西安市的贷款新增投放仅增20多亿。但在2008年11月中旬,在中央调整紧缩货币政策以后,在2008年最后50天,已经完成大量授信、储备好的政府投放项目落实,集中放贷,新增贷款飙升到了91亿多。

2009年,工行陕西分行全年新增贷款投放更是达到250亿。

不仅仅是工行,据陕西省金融办的信息,2009年国开行、工行、建行三大行,对陕西的计划新增贷款投放可能达到600多亿。“我们今年一月份的放贷额就超过了70亿。”建行陕西分行的业务主管对记者表示。

然而,已经是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如何在国家需要和保持自身利润率之间谋求平衡?在般的政府投资浪潮中,银行如何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最令人担心的是,1996年规范资本金问题时,银行所大量承载的资本金不良贷款,那么,这一轮银行是不是又是“投资风险的最大埋单者”?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开闸放水并不意味着没有节制的放贷。“尽管央行从去年11月份就不再限制贷款额度,但各银行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量控制。”建行陕西分行上述人士如是表示。

“在对贷款项目的审核上,我们和以前是一样的,只是在审批手续和审批时间上进行了优化。”

而诸多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他们为什么愿意投资政府主导的项目的一个因素。

国开行:政策性支持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商业银行选择的政府项目当中,大部分都是像公路、铁路这些受益较大或者其他相对较大的项目。

而像棚户区改造这些基础民生工程,就很少有商业银行青睐。而这些项目,往往需求的资金更大。

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开发银行这些政策性的银行出面了。

而通常情况下,那些并没有直接收益的政府项目,陕西省各级政府也往往是向国开行求助。

据记者在国开行陕西分行了解,2008年,国开行根据棚改的进度发放了40.1亿元的贷款,今年还将根据政府需求和拆迁进度,以及政府操作棚改的公司资本金到位情况,发放15亿以上的贷款。

而总投资220多亿的西安地铁项目,也是由国开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

而在最近,配合这次投资,陕西省政府和国开行更是来了一次大手笔。

记者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获悉,国开行今年年初已与陕西省政府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三年内为陕西省提供总额度为1200亿元的融资支持,进一步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部署。

根据协议,这些融资支持将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投向陕西省交通、能源重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关中城市群建设、民生工程等领域。

国开行方面表示,他们将继续发挥开发性金融和中长期投融资优势,深化与政府、企业的合作,以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服务于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和扩内需保增长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截至2008年底,国开行累计向陕西省投放信贷资金1800亿元,重点支持了陕西省公路、铁路、能源、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等“两基一支”领域及中小企业、助学贷款、县域经济等民生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实际上,国开行对于陕西更大的作用在于,在国开行的协助下,原先融资体系落后的陕西政府系统,正在借鉴上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融资能力在近年迅速提高。应政府要求,国开行曾为政府出具财务顾问书,建议政府统一部署,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投融资体系。

据记者了解,贯彻这一思路,西安市从市到区县,全部建立了各自的投资公司,地方政府与银行的直接对接,提供了一个立体的融资平台。也正是这些融资平台的陆续建立,各家商业银行开始蜂拥而至,西安出现了一个更为活跃和高效的银行借贷市场。

资本金困境的解决之路

尽管有政策上的倾斜,但国开行的钱并不是用之不竭的。据了解,政府推荐给国开行的项目,政府提出的资金需求,一般只有五分之一能得到满足,并且是根据政府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的。

即便政府也会将其中一小部分再推荐给其他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一般不做“地面以下的部分”,对过于前期的开发项目和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往往认为风险过大,不愿参与。

而且,在贷款的审批条件中,资本金是否及时到位是众多商业银行审查的一个重要条件。

资本金困境

陕西省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项目建设是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支撑。“而随着近期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和节奏的加快,项目资本金需求越来越大,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陕西省发改委一位官员如是说。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主要特性:一是非债务性,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二是收益性,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三是不可撤销性,资本金可以按照股权转让,但在清算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有着严格的比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为20%及以上。

筹措落实资本金已成为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根据陕西在去年年底的银企对接会上提出的1.75万亿元项目单子,初步估算资本金需求约3500亿元以上。而2008年陕西的财政总收入才刚刚突破1000亿。尽管省政府多次表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陕西省的财政支出向这个4万亿投资拉动中的项目上倾斜。但1000亿的财政总收入,面对3500亿的资本金的需求,倾斜过来的部分又能填补多少?

拓宽解决之路

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筹措资本金,壮大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组建行业性投融资平台,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本金。这是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在筹措资本金时采取的做法。对此,政府通常的做法:一是政府投资平台直接投资一些重大项目,作资本金使用;二是投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债权性工具融资用作其他项目的资本金;三是政府融资平台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用作其他项目的资本金。

但仅仅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对此也早已开始谋划,“省上已设立了1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今年通过参股方式可以设立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带动社会资本。”省发改委财金处官员表示,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为建设项目提供了资本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尽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业务叫停,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关于政府特别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中长期贷款方面的有关规定,而且有望于近期出台。据知情人士透露,该规定将允许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通过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来解决,也可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我们目前要做的就是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待政策公布以后积极争取。”发改委投资处一位官员表示。

而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具备了直投职能,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用作资本金。而据发改委方面介绍,经初步沟通,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对陕西省的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军工、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比较青睐,“想方设法加大社保基金和保险投资资金的引进和争取力度。”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加大力度引进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一是要大力引进国内外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重大产业项目;二是要抓住国家即将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机遇,加快策划设立陕西能源化工、关中经济区新型工业、阎良国家航空、文化旅游、杨凌现代农业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省优势行业项目的资本金筹措。”该官员称。

地方债券:地方资金困局的一剂“猛药”?

春节前的一个通知,让陕西省发改委的众多官员们不禁喜上眉梢。有人甚至形容为这是一剂猛药。

该通知就是《国务院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僧多粥少

专家认为,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硬性约束下,地方政府如何为中央刺激经济的投资配套资金?“地方债券”便成为手段之一。

但对于2000亿的发券额度,不少人士认为对于地方庞大的资金缺口来说,显得“僧多粥少”。既然“粥少”,那么各省份就势必尽可能地为本省份多争取一些份额。

而这,也成为各省份财政厅的目前的一个重要工作。

投资方向严格界定

据财政厅官员透露,地方债券发行筹集到的资金的投向,也被加以严格限定。《国务院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地方发行债券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所谓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包括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教育、科技文化等项目,与4万亿财政投资项目密切相关。”上述官员表示。

据了解,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教育重点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结构调整等六大方面,构成了地方债券配套项目的主体,此外还有少部分地方项目。

可以看出,这些范围界定的基本上都是商业银行较少看得上的项目。“这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们的资金压力。”西安市发改委一位负责城市改造项目的官员表示。

地方政府举债的发轫?

按照《国务院发行地方债券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地方债不仅要由财政部,也要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

与1998年中央发行国债然后转贷地方举措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次发行的不再是国债而是地方债,地方政府将成为债券的责任主体。

据了解,地方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及时向财政部上交本息、发行费等资金。未按时上交的,在办理年度结算时,财政部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1998年转贷地方的政策,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灵活性,在随后的时间曾对部分贷款实行了减免利息的政策。“这一次因为地方政府是债券责任主体,所以将不存在减免利息的问题。”有关人士分析道。

第7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政府平台融资;改革方向

银监会、央行等多部委联合出手之下,如脱缰之势的地方政府融资狂潮终于放缓了脚步。此时,2009年大规模“造壳”举债的政府融资平台身后,是一个累计超过8万亿的巨额负债包袱。而其中,银行负债已高达7万亿左右。

一、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现状分析

如果泡沫破灭,2009年迅速膨胀的地方债务将对商业银行带来致命一击。来自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已达7万亿左右,而7万亿左右的贷款占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39.97万亿的18%,商业银行2009年信贷扩张冲动为自己埋下了巨大的系统风险隐患。

如果“融资平台”这块出现问题,后果会非常严重,到时候地方政府的财政担保无效,人大出具的“担保函”无效,银行只能自己为偿债风险买单。很多地方政府,本身并不懂经济运营,政府作为经济主体的商业行为必须要注意。为突破融资障碍,各地政府都设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以政府信用和土地出让金为依托,承接银行或信托资金,用于市政建设、发展当地经济。商业银行多将其当成与政府合作的桥梁或空间,争相进入。而缺乏经济运营能力的地方政府往往将这些平台发展成单纯圈钱的工具,有些县级平台几年来都不盈利,项目资金却可以源源不断。

银监会已将监控融资平台风险作为今年监管工作的重点,今年将进行风险的全面排查。该项风险管控内容还包括,落实风险分类、资产保全措施、抵押担保和偿债资金安排,提高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审查标准,严格准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中长期有效保全资产或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计划。

早在去年1季度,银监会由监管一部开始牵头,首先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人手,开展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调查,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发现的问题包括,平台融资贷款对各项贷款的占比过高;一些在建项目缺乏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标准;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占比过低;政府城司多头借贷,负债比例过高,等等。而县级、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平台风险尤为突出。县级平台公司的风险比省级、地市、中央级平台公司要高几倍,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融资50%左右依靠银行信贷,而有的县级平台对银行的债务比例高达90%,而贷款金额超过地方政府可支配财政收入,最高可达财政收入的二三倍。来自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台计设立8221家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

二、平台融资改革方向

1.遏制政府圈钱冲动

2009年年末,有关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紧急叫停了地方财政为融资平台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向市场释放出强烈信号:官方正在紧急遏制地方政府非理性融资冲动,而政府债务违约风险或已出现。

即使是对国家4万亿投资确定的政府项目,目前也应该是“保续建,停新建”。保续建是指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续建,但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过剩控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续建项目,必须退出。项目资本金是掌握信贷门槛的关键。首先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看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本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先于信贷资金投入,是否符合环保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等。

2.为地方融资欲开正门――地方发债

对于地方的融资需求,思路是“开正门”,即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发债。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在批准额度内由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市县政府不得发行,市县政府如有发债需要,须在省级安排发行额度中进行统筹安排。对于经费补贴、财政专项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如供水、供暖、供气等单位的发债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管理办法。计划单列市的发债管理工作,视同省级政府管理。但是操作起来还有一定难度,目前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水平还很不透明,难以衡量地方债的信用等级,债券市场也难以对地方债进行定价。

3.清查处置问题资产

第8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空手道游戏成利润工具

有人说当今社会,最难的就是用别人的钱来为自己赚钱,所谓“空手道”的游戏是最高深莫测的。不过这一幕却在房地产市场不断地上演着,原因就在于有着一个预售制度。

一位开发商曾这样对记者坦言:“造这个楼盘我们的自有资金肯定是不够的,不过在预售之后就会有不少资金回笼,就可以用来补充资本金,这样的话去银行贷款也就没什么问题了。如此滚动开发下去,其实我们资金的利润率还是挺高的。”于是在当前的制度大背景下,源源不断的预售资金就成了开发商创造利润的核心工具。这虽然使市场出现了表面的繁荣,但在另一方面却暗中推动了房价的上涨,也成了开发商宁愿滞销也不愿降价的重要原因。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已形成了这样的“资金路线”:“先以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抵押贷款,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后,建筑单位垫资修建。接着就开始着手预售期房,启动银行按揭贷款程序,售楼资金回笼,资金链条由此相连。”而此前央行的《2004年房地产金融报告》更是将一个“预售比例图”呈现在众人面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筹措资金共计17168.8亿元,其中“定金和预收款”占到总量的43.1%,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占到30.3%,银行贷款只占到18.4%。而占总量30.3%的自筹资金中,有占总量21.2%的部分仍来自于销售回款。这两项数据表明,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的64.3%都是预售带来的。

也就是说,目前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运作的来源是:项目总投资(100%)=资本金(20%)+定金和预付款(50%以上)+建筑企业垫资+银行贷款。只要商品房顺利卖出,开发商就可实现用不到项目总投资20%的资金,赢得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额为核算单位的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开发项目大部分是运用别人的钱作为资本,其中尤以消费者的资金比例最大。

预售制度的异化

目前,房地产业所实行的房屋预售制度,主要依据建设部1994年11月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并根据2001年8月《建设部关于修改(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先后两次修正。出台商品房预售制度,本意是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恐怕有关政策的制定者肯定不会想到,1994年后中国房地产业发展会如此迅猛。

房屋预售制度之下,开发商只要用很少的自有资金就可以启动一个项目,从而推动了房价虚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房地产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进行开发建设,在房产开发中,开发商只是在拿地、规划等少数环节上动用自筹资金,而一旦房屋结构封顶、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即可先后收取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和整个房款。因为投入的自有资金少,开发商回笼资金的压力不够大,倾向于“时间换金钱”,将房价越拉越高。一位业内人士说:“在楼市火爆的时候,开发商只要卖出1/10的房子就可以收回自有资金了。做生意的人都知道,成本收回了,就可以慢慢玩的,房价怎会不越卖越高?”

从资金源头遏制房价高涨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可以这么说,房地产开发就是通过预售来融资的。”一位业内人士的话可谓“一针见血”,“这种形同集资建房的预售运作方式,使得出现了‘电视机多了会跌价,空置商品房超过了警戒线房价也不会下跌’的现象,更不会出现像股市那样的崩盘情况。”

正因为凭着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运用别人的钱滚动开发一个个商品房项目,只要房子能够卖掉一部分就能获利。因此,开发商对商品房空置并不着急。而且一些有空置房的开发商还可以坐等地段开发成熟、房子升值后再卖出去多赚一些钱。于是,也就出现了当前市场上空置面积和房价同步上升这不可思议的独特景象,甚至还出现了开发商囤房不卖的极端!生事例。

当开发商只能卖现房不能预售期房时,首先是让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准入门槛大大提高,开发企业只有在自有资本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才敢于进入这一领域。其次,由于是现房销售,开发商无法通过预售回款来获取银行贷款来补充自有资金进行滚动开发,这将促使他们合理估算自有资金的利润率,所谓房价逐波上扬的态势将会大大收敛,房地产开发将告别“暴利时代”。

第9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