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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K915 文献标识码: A
一、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的概述
1、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的概念
绿色建筑被称为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它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同时又充分的利用环境中的各种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一种生态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将人文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建筑因素等实现融合,寻求三者之间能够有效衔接的途径与方法,绿色建筑设计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而发展起来的,它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2、绿色建筑设计的意义
2.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首先,绿色建筑设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这对于当地资源而言,也使其得到很好的缓解,对于该地区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也相应的产生了十分有利的作用;其次就是通过就近的原则来取得建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地节约运输的成本;再者就是通过运用各类的墙体节能材料,从而实现建筑物的保温与节能,最终就可以完全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1】。以上仅仅阐述了三点内容,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资源的利用率,对本地区的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2.2 使建材的使用范围扩大
充分的运用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理念,可以有效地加大新技术、材料的运用,这样一来就拓宽了材料的利用范围,从而为新材料提供了很好的推动力。比如:我们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为了可以充分的满足绿色建筑设计中的各项要求,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采用了市面上各类新型的墙体保温材料,现如今,很多建材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且还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这也完全的说明了建材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拓宽。
2.3 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对于资源、能源的节约十分的有利,现如今,我们通过利用新工艺及材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使建筑物的能源消耗率有所减弱,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整个社会都开启绿色工程的建设,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我们国家的建筑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3、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原则
3.1 高效原则
任何的建设活动都是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建筑也不例外。建筑要完成的任务就是让人们的居住环境变得越来越好,建设一个健康、绿色、舒适的居住环境,整体建筑的系统使用的是集成技术来将建筑的功能效能进行提高,将管理调控体系进行一个优化配置的作用,营造成一个生态高效的建筑体系。
3.2 经济原则
要想建设一个生态效益高的建筑,就必须要利用高科技纪念性技术操作,这就意味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建设,但是大投资并不是等同于浪费。用合适的技术和合适的建设材料加上合适的地域条件,再加上施工和设计人员丰富的建筑经验,就能够设计出一个高效的建筑物,不但能够满足经济效益,还能够满足生态效益。
3.3 和谐原则
绿色建筑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和谐原则,包括的内容有经济建设的和谐、社会生活的和谐以及环境发展的和谐等等。在建筑的活动当中,不论是选择何种地质条件、还是选择怎样的建筑材料,或是进行怎样的规划设计,包括在实际的施工建设工程当中,都需要严格的注意以及遵循和谐这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3.4 节约原则
在完成资源建设的目标之下,对于资源的使用和消耗都不能够浪费,做到节约资源,充分的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资金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建设效益。
二、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
1、坚持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
绿色建筑主要是指在建筑物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尽可能的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以有效的为人们创造一个健康、舒适、安全、高效的生产、生活环境,并与自然生态互利互惠的节能环保建筑。它是通过能源的有效节约和利用的途径来实现低负荷环境下节能生态住宅的建设,是全面实现人与环境和建筑三者互利互惠、相互依存的生态建筑模式。绿色建筑不仅有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建筑设计理念,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健康、舒适、安全的生产、生活空间,在极大程度上有效满足了人们生理以及心理上的需求,极大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主要是按照零污染和资源的重复利用的原则,以极大地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理念,有效促进了传统建材和建筑业的改造和提升,改变了我国建筑结构的增长模式和房地产的产业结构。同时,绿色建筑还对居住城市的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对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系统的健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坚持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积极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势在必行。
2、绿色建筑能源的规划与利用
2.1 对于“绿色建材”的开发与生产。从根本上使得隔热保温的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改革屋面与墙体的本质,最终就可以强化住宅建筑保温隔热的性能。现如今,新型的非承重墙体材料逐渐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且在高层框架的建筑结构之中也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然而大部分的多层砖混结构的住宅依旧采用的是之前传统的实心粘土砖,这不仅仅会使得土地资源消耗掉,也会因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相对比较弱,最终导致了建筑能源消耗率居高不下,严重的影响到居民居住的舒适性【2】。所以,目前的多层混合结构住宅墙体革新应该将重点放在新型节能承重墙体的应用之上。
2.2 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的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可以算的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主要就是通过开窗、中庭、玻璃幕墙等等手段来让室内的光线充足。为了有效的改善建筑物本身采光的质量问题,充分的利用各类自然采光新技术;自然通风主要就是通过建筑群的布局、朝向及其形体设计等等,依据当地风向的实际情况来获得自然通风的最优化。3)热量收集系统的设置。有效地利用热媒(比如水及其密闭的空气间层等等)的手段来进行热量的收集。在建筑智能控制的系统之中充分的按照其需要的情况来为建筑物及时的提供所需的热量。
3、合理的对建筑物布局的规划
在一栋建筑的功能、规模、区域等因素确定了以后,建筑的外形和朝向对建筑能耗会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体形系数是和建筑单位面积所对应的外表面积大小成正比关系的。因此,合理的建筑布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暖空调系统的电力使用荷载。而从热力学和空气动力学的角度来说,体形越小,外部的负荷也越小。比如在对运动场、影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就要考虑到其散热性能。用途不一样,我们的设计方案也不一样,但是共同思想是从节能的角度出发。
4、保温屋面节能
所谓的保温屋面就是在建筑屋面板和防水层之间放入恰当的保温材料所组成的结构,一般情况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密度都比较小,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不同的特点所选用的保温材料也有一定的差异,像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珍珠岩板、由各种化学物质所组成的板材、以特殊混凝土作为原料的板材等都能够作为建筑的保温材料。不同保温材料所发挥的保温性能有着一定差异,对于保温材料的研究能够为保温屋面节能的施工提供依据。在保温材料选定以后就要对其基本铺设方法进行选择,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最常用的就是正铺法和反铺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中保温层、防水层之间的顺序不同,反铺法的防水层位于保温层的下方,这种方式能够对防水层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5、建筑围护结构的绿色节能设计
5.1 屋顶水池及绿化的设计。在屋面之上蓄有一定量的水,从而就可以利用水蒸发之后转化成太阳能。其主要的原理就是通过水蒸发与流动可以及时使得所蓄积的热量挥发,从而降低屋面的温度。且蓄水的屋面还可以有效的使混凝土的使用条件得到改善,进而相应的也就避免了由于雨水与暴晒而引起伸缩反应。同时还要适当的种植绿化植物,其可以很好的起到遮阳与同化的作用,与此同时,绿色屋面就会由于植物自身的蒸发与蒸腾而消耗掉热量,最终就会降低空气里面的温度【3】。由此可见,屋顶绿化不仅仅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热岛效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美化市容市貌。
5.2 设置双层玻璃幕墙。目前,这种双层的玻璃幕墙已经获得业内外的一致好评,其被称为是“可以呼吸的皮肤”,其主要就是利用两层或者是三层的玻璃来作围护结构,在一般情况之下,内层采用的是中空Low-E的玻璃,然而外层则是利用普通的钢化玻璃,这样一来内层和外层之间就会留出来一定的空间,而这个空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空气夹层。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在建筑行业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而且还能够进一步践行建筑行业的节能降耗理念,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生态环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甚为关键,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其规划设计,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文秀.分析城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中的若干问题[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22:58.
关键词: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 高校名称权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自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有关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名称冠用大学校名,其中不乏未经学校授权而使用校名的企业,甚至存在少数非校办企业冒用、盗用大学校名的现象。侵犯高校名称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事关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还容易滋生学校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对此,本文在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理论辨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高校名称权法律保护体系。
1 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
对一项权利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建立在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史上看,名称权算不上是一种新权利,但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却一直争议纷纭,未有定论。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侵犯高校名称权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司法保护常感乏力,其间除了有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之外,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对高校名称权法律性质进行辨析不是单纯的理论游戏,而是对高校名称权保护正本清源的现实需要。
1.1 名称与名称权
名称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上看,名称权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名称权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团体。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名称权的主体范围,依法对自己的名称即高校校名享有名称权。高校名称权作为名称权之一种,与名称权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因此下文对名称权法律性质的辨析同样适用于高校名称权。
1.2 高校名称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身份权说四种观点。
笔者认为,名称权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如商标权等。本文认为,名称权应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商标权同属于其中的识别性标记权。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在于,商标用于识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而名称用于识别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同主体,但二者在本质上同为识别性标记。名称权的客体是团体的名称,不具有物质形态,符合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本质属性。此外,名称权还具备知识产权的如下特征:一是专有性,名称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名称;二是时间性,名称权的存续期间为自团体合法成立之日起至其消亡之日止;三是地域性,名称权的效力范围原则上限于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的地域之内。
综上,名称权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人格权,而是一种知识产权,并且这种法律性质与名称权主体具体为何种类型的团体无关。因而,高校名称权作为名称权之一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
2 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2.1 我国现行立法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及其弊端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关于名称权保护的立法不仅形式上过于简单、分散,且保护对象多集中于企业名称,缺乏对高校名称的保护。再者,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有关法律将名称权定性为一种人格权,使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种种束缚。
其一,名称权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名称,对高校名称的保护几近空白。事实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由于其主体的卓越声誉和社会知名度而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其“含金量”甚至超过了许多企业品牌,这也是不少大学校名和科研机构名称经常被一些企业冒用、盗用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在相关侵权案件发生后难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高校名称权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其二,将名称权定性为一种人格权而非知识产权,不利于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侵犯人格权与侵犯知识产权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例如侵犯人格权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而侵犯知识产权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为主,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显然,现行立法不利于实践中对高校名称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2.2 建立对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尽管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尚未明确将高校名称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和保护。但这不妨碍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在不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高校名称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实践中,教育部与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将高校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比如,1999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2002年教育部办公斤在《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中规定:“高等学校的校名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为某一高等学校专属。”2002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含公布的《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3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包括:“①专利权;②商标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在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高校名称权作为学校拥有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受到教育部领导和各高校的重视。2005年7月,教育部长周济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校名,属于学校宝贵的无形资产,……”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当前正在开展的高校产业规范建设工作为高校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学专家和高校管理人员鉴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仅从名称权角度寻求对高校名称的
法律保护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将高校的名称注册为商标,转而去寻求商标法保护。因为与名称权保护的立法相比,商标法的保护显得完善很多。此办法看似巧妙,似乎既避开了现行高校名称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又能成功地保护高校名称。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遭遇了种种麻烦:首先是商标注册和续展程序繁杂,手续费用和管理成本较高;其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对于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自己的商标则无抗辩权。所以,为了保护高校名称而将其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况且,高校毕竟不是企业,将高校校名注册为商标似有不妥。
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通过商标权来间接保护高校名称,科学做法是在正视现有立法的弊端、澄清理论上的一些错误认识的前提下,果断地将高校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国内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把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修改为《商标与其他标志法》,将名称权列为其调整对象,把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名称权。在国家修改立法之前,可以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高校名称权加以知识产权保护。
3 高校名称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3.1 经济法保护
在我国,除民办高校外,绝大多数高校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高校名称权属于其中的无形资产。此外,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立法中也涉及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国有产权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高校名称权属于国有产权中的知识产权。因此,高校名称权依法受到上述有关立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虽然该法条的规定从字面上看。仅针对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但从立法原意上看,显然是禁止经营者假借他人名称的声誉销售自己的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对该法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对高校等其他主体的名称权保护上。司法实践中已有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保护高校名称权的成功案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公司使用“中国药科大学东园”作为公司地址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虽非企业名称,但通过中国药科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使该名称成为药品具有竞争力的象征。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侵犯了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商业信誉,也在客观上造成公众对其产品的误认,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一定程度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法保护
作为我国教育行政法基本法律的《教育法》,没有明确提到高校名称权,更没有提到对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高等教育法》虽然对高校名称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对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保护的具体内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高校名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保护高校名称权的现实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可由教育部或者负责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适时制定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名称权及其保护问题予以规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中所谓的“其他法人”当然包括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等院校,因此,企业法人不得在其名称中非法使用高校校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据此,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非法冠用校名的情况,有关高校可以要求工商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在行政执法方面,今后工商登记机关对新设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或核准的审查时,对申请冠用高校校名的企业,应要求其出具学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权书;对以往已登记注册的冠用高校校名的企业,应在工商年检时要求其出具学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权书;对无使用校名授权书而冠用校名的企业,不予登记或不予年检。《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对此亦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3.3 刑法保护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03]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城市各项建设的运行和发展来实现,因此,城市规划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它是一种行政管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以实施城市规划为目标,行使行政全力的过程和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批转的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管理手段,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发、调节和监督,使之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确保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健康有序。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奠基石,也是确保城市的开发经营活动是否能协调进行、土地是否能合理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还是确保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注重合法、合理和科学。而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水平逐渐地提高,但是其在法律、体制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制保障、监督体制、生态环境建设等三个方面对其解决措施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和探讨。
1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城市房地产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在此过程中,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随着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涌现,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1.1规划法制意识不强。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虽说经过大力宣传使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有了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但是部分群众特别是部分干部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的认识还不足,“人情规划”现象还很严重,这给规划的实施管理造成一些困难。例如:某些单位转让土地不经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某些项目少批多建,某些开发商在拍得土地后,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钻政策和协议文书的空子,要求更改规划有的甚至擅自变更规划。
1.2规划执法环境日益严峻。一是规划执法矛盾大、难度大,拆除违法建筑往往会导致建房户倾家荡产。二是政府倾力打造和谐社会,违章建设方往往以破坏和谐局面为手段要胁政府妥协认可其违法行为。三是部分县(市)规划执法权在县(市)综合执法单位,因执法交叉且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执法人员经常遭受谩骂和围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难以获得效果。
1.3规划缺位或干预乏力。城市规划的缺位或干预乏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规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支持,规划的干预缺乏力度,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对开发商而言,对应于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寻租”的空间和动力也会趋大。这些就是导致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中产生腐败的内部和外部原因。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部门行使规划审批权。当前,我国城市各个行政单位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地方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4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1.5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建设也逐渐提速,尤其是中小城市建设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一些城市的规划建设中,由于缺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意识,造成了许多问题。有的城市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甚至完全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规划中,或者相关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和长远性。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极不合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混杂,从而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无形损失和浪费。有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使得企业排污、生活垃圾、水土流失等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破坏了本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的城市在环保投入方面与环保工作的需要完全不相称,环保机构又不健全,环境监管力度也不够。还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不顾客观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存在盲目攀比、盲目扩张、盲目跟风的现象,片面地强调工业化或者一味地追求招商引资,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措施
2.1加强规划宣传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列入普法宣教重要内容之一,并将每年的1月1日确定为《城乡规划法》宣传日。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加大对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各乡(镇)长的规划意识,全面杜绝“人情规划”,逐步在社会各界形成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2.2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在城市规划的领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明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合时宜。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就必须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在规划的立法中要建立起规划审批与法定规划、法定通则的羁束性联系,使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最终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2.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2.4做好城市生态环境的科学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规划建筑中的重要内容,而科学的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基本要求,以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等为依据,避免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最终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而且中小城市往往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因此在规划建设中,必须尊重资金限制和区域现状等客观情况,正确地认识地区差异,充分地利用当地的特色与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同时,城市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本地特点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通过多渠道地筹集资金,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采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推动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能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来源,又能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行为。另外,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地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及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并加大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从而形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最后,城市生态环境的规划建设还应借助教育、法制、宣传等手段,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从而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并能够投身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行列中去。同时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来对资源消耗大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来提高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he cit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changing fast development,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is facing in a certain extent by the impact and damag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facilities, 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meteorological work, how to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is no longer damaged, has become a serious face now must and thinking problem. This paper on how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puts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Keywords: weather; Explore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P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气象事业发展的根本,是气象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的重要保证; 是确保气象部门取得正确观测数据、得出科学预测结论的前提,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是气象防灾减灾的生命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治区气象条例》和《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不断完善, 气象事业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责任重大, 社会各界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 随着我区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因城市建设引发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和影响的事件频频发生, 为了切实解决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为地方各界提供更加优质、准确的气象公共服务,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意义十分重大。
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要充分利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力求与地方经济建设不发生冲突,使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同步发展,才是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1. 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法制建设重在宣传, 用正确的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的宣传, 是提高全社会对气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加大对内部人员的宣传力度。提高气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树立内强素质, 外塑形象的理念, 充分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用法律的武器指导我们的各项事业。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二是要加大对外部的宣传力度。采取不同形式的宣传渠道, 如: “3•23”世界气象日、“5 •12”防灾减灾日、“科
普宣传日”、“12 •4” 全国法制宣传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等。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 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知识,尤其对发生在气象行业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树立良好的法制环境, 让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像天气预报一样深入人心走进千家万户,普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随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和完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地维护好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 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好气象部门的合法权益, 树立好气象部门在社会公众的良好形象。
2 .加大巡查力度, 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
立法是基础, 执法是关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育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理念;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要加大对气象台站周围的建设情况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既能保证探测环境不受破坏,又保证了“气象法”的贯彻落实,这无疑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依法行政举措。坚决杜绝不作为和的行为。加大执法案件的处罚力度,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严厉处罚。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整治范围:各类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违法占地及建房现状,遏制违法占地及建房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占用公共绿地、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二)城区、镇、村庄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和沿江、沿河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三)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四)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从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中旬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展开:
(一)宣传部署阶段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大力宣传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年10月3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抄报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
(二)调查摸底阶段
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逐片、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清具体数量、面积等,并归集分类、建立台帐,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
由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督促当事人执行;对拒不执行决定的,报请区政府批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或措施。
(四)巩固提高阶段
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成效和经验做法,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建设项目跟踪监控、违法占地及建房监管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形成整治违法占地及建房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按省、市、区的统一部署,集中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金峰管委会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和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区政府成立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注重落实,勤于思考,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
1、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内外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我一直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始终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始终把“创新、发展”作为建设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增投入、调结构、强后劲、保民生、促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2、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岗位奉献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我按照“八荣八耻”和《廉政准则》的要求,以自律带动他律,以上律带动下律。不管遇到什么阻力,都能坚持原则,干好本职;不管遇到什么挫折,都能振作精神,投入到工作中去;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能团结同志想方设法一起克服。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规划建设局上上下下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同心协力,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班子的整体效能。作为规划建设局一班之长,我始终把“抓班子,带队伍”当作头等大事,坚持用制度管人,按规矩办事,在班子中积极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凡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组织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决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遇事互相通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班子内部始终保持着团结向上、和谐共事的良好氛围,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
二、创新思维,求真务实,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建设人的主力军作用,城市基础设施实现了新突破。
项目带动,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项目管县”战略,按照“控制三面、发展北线,新区扩容、老区提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做在城市产业,打造和启动了一批城建项目。城北大道、污水处理厂、城北新区“三纵四横”路网工程等到基础工程建设全面展开,县中心医院、人民法院技审大楼等建筑工程相继开工。老城区的滨江大道风景带工程全面启动,高标准建好了滨江广场,紫金国际、滨湖花园、御景湘江等重点项目正在火热施工中。
依法监管,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严格基本建筑程序。二是严格市场准入请出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三是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依法应招标工程招标率达100%。四是严格了建筑施工现场监管。工程质量优良率稳中有升,连续保持在35%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三、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领导干部形象。
一是提高防腐拒变能力。认真学习两个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党纪条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清正廉洁,自觉做到政治上坚定,经济上干净,工作上实干。严格廉洁自律,做到了自尊、自爱、自省、自警和自律,既管好自己和子女家属,又管好分管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同志,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松懈麻痹大意,做到警钟长鸣,做到了“手不伸,嘴不张”,认认真真办事,清清白白做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对局领导班子其他同志的要求是:各负其责,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分管工作;恪尽职守不缺位,团结协作不越位;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是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诚实守信,不乱拉关系,不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不居功,不自傲,不张扬自己,艰苦奋斗、踏实进取。工作以来,我没有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没有违法违纪;没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受礼、不送礼;没有违反规定购车、坐车;没有违反规定购买、装修办公楼;没有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没有用公款或利用职权之便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区旅游;执行了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过去一年多的工作,自己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不主动。如在城北新区规划建设中,没有完全领会县委、县政府的意图,导致被动应付,没有积极主动地当好参谋,在规划设计,特别是在详细规划设计中,思想不解放,超前性不够,缺乏科学性,尤其是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设计不到位,不适应时代需求,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进程。如在工业园规划设计中没有真正根据县委、县政府建设工业园的意图,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束手束脚,创新意识不强,规划设计没按县委、县政府的意图落实到位。有时工作欠主动,如城北安置区的建设速度太慢,没按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二是对城镇规划执行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够严。在规划建设管理中,我们虽然严格执行了“一书两证”建设,按规划进行建设,体现了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的要求。但建筑执法力度不够,片面强调执法体制不顺,对少报多建等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查处,心太软,处理不力,只发通知,没依法处理到位;对个别在建房时随意加层,个别住宅开发区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先建后报批的行为心慈手软,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
三是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不严,存在漏洞。我们只注重了公开报名增加投标企业,增加投标保证金(并规定从其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等方式来控制投标人串标、围标的行为,而没有制订一个整套的监管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更深层次上下功夫,堵死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如评委库人员较少,充实新评委工作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对一些招标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不了解外地建筑企业信誉和其他情况为由排除外地企业参加投标活动的行为监管不到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特别是对投标企业围标、串标、非法转包的行为,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过查处,但查处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开发项目及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监管不力,应公开招标的没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
四是理论学习不够,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自我认为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建设工作管理人员的要求。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比如对《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很肤浅,一些新的业务技能还没有完全掌握。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有机联系起来,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五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临时性的工作和活动较多,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思想不够解放,过于求稳,过于按程序办事,导致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在处理领导与同志们的关系方面,为顾及面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够严,接受礼物,请吃现象仍存在。
五、整改措施
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述职述廉评议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受教育机会,对我们的城建工作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会倍加珍惜这次评议的机遇,虚心接受批评,认真整改,决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在此,我代表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作如下承诺:
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 认真正视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一是完善规划审批程序,严格规划审批,继续推行规划审批的公开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结果、办证时限、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跟踪监管,保证规划实施,加强对批后项目的建设规模,标高、红线等方面的监管,并提供规划技术服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对规划设计、执法人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考试,执证上岗,不断提高规划人员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实施,积极主动与国土、环保、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协调,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关互衔接、相互协调。符合实际,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运行。一是继续加强招投标监督力度,应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标;重点加强企业物质管理,对各种不正常竞争行为,一经发现采取加大处罚的力度,严厉查处,绝不手软,二是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保障招标信息(包括政策法规、评标办法、招标信息、中标结果等)公开化,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工作。重点抓好评委库人员的补充,增加评委人数,提高评委业务素质,以确保有充足的评委可供选用。四是尽快建立建设城信体系和投标保证金制度。对没有城信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拒绝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严格落实投标保证金制度,采取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入等手段,以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减少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动机。确保招投标公正、公平进行。
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同志们指出本人及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我将虚心接受,并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逐一进行认真分析、认真研究、认真整改,制订整改措施,排出时间表,逐条抓整改,逐项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并把述职述廉工作的程序不断重复,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全局,引领单位发展的能力,为双牌的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决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意见》(国发[20**]15号)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防范和抵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农村义务消防队的建设
近几年来,我区不断增加投入,大力加强了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添置了不少消防灭火设备,全区的消防安全状况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不少差距和薄弱环节,主要是火灾起数居高不下,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比较薄弱,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工作责任制未全部落实到位,消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等等。这些薄弱环节如不尽快加以研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场(街办)、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自觉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当前,尤其要把农村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和布置,并按照上级要求,加快农村义务消防队的组建。
二、增加投入,确保义务消防队器材装备资金到位
按照《临川区消防建设与发展20**—20**年规划》和市《20**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今年我区应建立不少于21个配备有消防摩托车的农村义务消防队。因此,至年底我区的19个建制镇都必须建立起配备有消防摩托车的农村义务消防队。
农村义务消防队需配备的消防器材装备为:机动泵一台、战斗服四套、水带8—10盘、水枪两支、4kgABC干粉灭火器两具及消防摩托车一台,共需资金1.8万元。
各乡镇、场(街办)、区直各部门都必须关心和支持消防工作,为消防队伍的建设出力,特别是19个建制镇的领导思想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明确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节约开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认真落实好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的资金。条件好的建制镇年内一定要组建好农村义务消防队,条件差的建制镇也要想方设法拓宽融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力争年底组建好农村义务消防队。同时,还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不断增加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要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以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三、合理规划,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场(街办)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着力抓好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把村委会和社区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建设之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城乡道路建设,保证消防车辆能正常通行。二是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消防水池,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有条件的村委会和社区要设置室外消火栓。三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旧村改造,着重解决农村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等突出问题。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原因;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土资源执法刚性不足。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被依法处罚后,国土资源部门对罚款不到位以及拆除不到位等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纵观近年来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每次都是基层党委政府出面协调,以“搞运动”的方式来集中开展这项工作。这就造成了违法用地虽经查处,但真正执行到位却困难重重的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象“割韭菜”一样,屡屡出现反弹。
2、国土资源执法权威性不够。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工作人员没有“强行权”,着装也不够统一,使行政当事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好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就创造性的开展“联合执法”,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无非就是借助这些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震慑违法当事人。此举有严重的“扯虎皮”之嫌,其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况且刚性执法部门受警力限制,不可能每次执法都派员参加,因此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够理想。
3、共同责任机制构建不够全面。由于没有真正落实基层政府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导致基层政府往往置“保红线”的要求不顾,包庇甚至支持违法违规用地。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严重的地区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基层政府热衷于上项目、争投资,有的还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一切以招商引资为主,一切为招商引资让路,土地也不例外,以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这就造成土地利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4、执法监察工作保障严重不足。国土资源部门目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存在严重弊端,那就是“事权”上收了,人员和经费保障却不管,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保障仍由所在政府承担。受当地财政限制,执法监察软硬件设施配置难免存在“吃不饱”现象。笔者曾对相邻两个县执法监察硬件配置情况进行调查,其中一个县仅县大队专用执法车辆就有13部,加上基层国土资源所,专用执法车辆达26部。而另一个县县大队仅有执法车辆1部,连正常的动态巡查都无法正常开展,严肃执法监察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二、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不客气地说,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因素就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前很多基层地方政府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要求各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广开绿灯。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相当多的基层政府却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探究一下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或多或少地都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2、体制不畅。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两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部分垂直管理”,应该说,在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另外,这种体制还造成一种事实,那就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职业升迁通道狭窄,“垂上去”或者“垂回来”的呼声很强烈。笔者曾对某个县局进行调查,该局副科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除退休、退职及新晋人员外,连续6年没有人员横向交流和升迁,极大影响了国土资源基层执法监察干部职工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3、责任不清。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和规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有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合办案的。但联合执法的意愿,只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厢情愿”,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基层政府由于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只想发展要地,不想自我束缚,甚至消极执法、规避执法等,导致土地管理领域“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存在。
三、提出的对策
1、建立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电力、司法、金融等部门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根据国务院71号令,对于违法用地,规划建设部门不能给与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证,工商不予办理执照,金融不予办理贷款,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共同责任”。任何一个部门出现失职,要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