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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几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概括而来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第一义务而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后果,是违反者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说不同的学者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法理学观点却又相对的一致。当然,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而来的,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推理往往运用三段论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律责任的推理过程中,一般将具体确定的法律规范条文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推理出结论即法律责任。虽然它依据系列前提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形式逻辑推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形式推理无法对结论作出正当性的解释。
另外,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缺乏创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国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描述,仅仅从部门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归责理论,认定法律责任就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的制裁,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止功能。这就忽视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独特性,从而导致了经济法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等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短时难以解决的难题。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法律责任必然会是经济性的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经济性能够使得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它独有的经济效益,它能够指引人们朝着利益出发的同时趋利避害,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例如说,经济法中最为常见的罚款,可以说是在规制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经济法法律责任在强调制裁的同时还有一些奖励性法律后果。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经济法制裁;而经济法上的奖励,则是由于积极地履行经济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经济法的褒奖。最后,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可以看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虽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不同,它们并非从根本上全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正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到自己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目前,我国经济法法律责任难以脱离传统的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描述,大都是对法理学中法律责任的简单重复。比如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等等。这些关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基本是对法理学中的“义务论”、“责任论”加上经济法字样的复制。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市场变化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新生经济现象使得经济法法律责任描述过于陈旧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们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应该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从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中寻找依据,即应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特点中去获得。
目前,我国法理学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调节机制研究法律责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现状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兴法律层出不穷。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从经济法自身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经济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区别,比如说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对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对法律责任中主体的不同;以及责任形式的巨大差异等等。一个体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应包括经济自律责任制、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诉讼。在经济自律制度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其自身制度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在经济他律责任制中应建立经济决策程序制度,实现经济民主。充分发挥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的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确定标准 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关键词】 幼儿教学;情境创设;原则;方法
教学情境的有效创设可以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是促进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幼儿阶段的教学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适合他们学习和健康成长的教学方法。良好的教学情境创设可以增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体验与感受,符合了幼儿的年龄和心理特征,有利于他们大胆地进行探索与创新,最终获得个体生命的健康成长。本文主要从教学情境创设在幼儿教学活动中应坚持的原则进行讨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教学情境创设的有效方法。
一、教学情境创设在幼儿教学中应坚持的原则
幼儿教育不同于其它类型的教学活动,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地了解和认识幼儿身心发展的特征,科学地把握幼儿教学的特殊性,以保证教学情境创设功效最大程度的发挥。
1.坚持趣味性的原则
兴趣是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催化剂。在幼儿教学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性格特征创设出能够激发学生兴趣的教学情景,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展游戏或故事讲解等来增强教学活动的趣味性,促进学生更积极地参与教学。
2.坚持形象性的原则
教学情景的创设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感性认识,促进学生认识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实际的教学情景创设中,教师要坚持形象性的原则,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如教师在教授孩子对水果的认知时,可以通过摆放水果模型的方式让孩子们选出自己喜欢的水果,这样可以加强学生对不同水果的认知,提高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
3.坚持情感性的原则
幼儿阶段的学生由于年龄小,对他人的情感依赖性较强,在学习中也常常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通过教学情景的创设来唤醒学生的情感,然后再对他们进行课堂知识的讲授,以更好地促进教学效率的提高。
4.坚持问题性的原则
幼儿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幼儿思维活跃、好奇性强的性格特点,坚持情景创设的问题性原则,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活跃课堂氛围,从而促进教学任务的有效完成。
5.坚持生活性的原则
幼儿教学中教学情景的创设要注重对孩子们实际生活的联系,让学生在熟悉的教学情景中更容易地完成知识的学习,促进他们自身潜力的发挥。教师通过生活化的教学情景创设可以增强学生对教学活动的亲切感,激发他们更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
二、幼儿教学活动中教学情境创设的方法
幼儿教学中教学情景的创设主要可以通过语言魅力、兴趣培养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等形式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教学效率的提高。
1.教学情景的创设要充分发挥语言的魅力和作用
幼儿教学中语言魅力和作用的发挥对孩子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有重要的影响。幼儿阶段的学生正处于学习语言的关键时期,教师在教学活动的开展中,要为学生创造出良好的语言环境和听力环境,让学生在说和听的过程中更快速地进入学习状态,有效地促进他们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的提高。如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让学生情景表演的形式来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加强对他们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从而促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
2.教学情景的创设要具有趣味性,加强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
趣味性的教学情景创设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热情,增强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教师在幼儿教学中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通过图片、具体实物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等各种形式来增强教学情景的趣味性,加深学生对教学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从而促进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3.教学情景的创设中要加强对现代科技的利用
在幼儿的教学活动中加强对现代科技的利用可以增强教学情景的创设效果,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习的知识内容,促进教学效率的有效提高。在幼儿的教学活动中常会有一些有趣味的游戏场景,这就需要教师在情景创设中要加强对现代科技的运用,如通过多媒体画面的展示把学生快速地带入教学情景,然后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游戏场景的演绎,以增强学生的表演欲望,提高他们的语言交流能力,达到教学效率提高的目的。
教师在幼儿教学活动中进行教学情境的创设要充分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在遵守趣味性、形象性和生活性等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教学情境创设方法的总结,以充分地发挥情境教学在幼儿教学中的作用。同时,教学情境的创设还需要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并及时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从而探索出情境创设的新方法,以更好地促进幼儿教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实践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s)一词来自美国,主要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经营、资产规模小(1979年以前,资产规模在3亿美元以下的银行被称为社区银行;如今,广为接受的标准是10亿美元)且主要服务于社区内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中小商业银行。最早的社区银行可追溯至1867年成立的Lykens Valley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银行金融服务内容日趋广泛,组成形式也不断变化,但其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初衷始终没有改变。社区银行一直蓬勃地发展着,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并购使社区银行总数在减少,但新的社区银行仍不断产生,所占比例并没有减少(见表1)。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规模在1亿-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数量一直在增加,呈现出逐步扩张的势头,这充分说明了此类规模的银行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社区银行的经营规模虽然与大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但经营效率与大银行非常接近,显示出相当强的生命力。这被国外许多研究银行规模经济的学者的实证结论所证实:中等规模银行的规模有效性较强,1亿美元左右资产是银行获取规模经济的最佳规模(Rose,1989;Humphey,1990; Berger,1993)。
社区银行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大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社区银行始终以社区居民金融需求为己任,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为目标,拾遗补缺,承上启下,为社区的繁荣、地方经济的振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见表2);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并不一致,社区银行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被其他地区纷纷效仿。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银行经营面临困难,不少银行纷纷实施网点撤并计划,于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出现了“金融真空”状态。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类似美国的社区银行。英国、苏格兰掀起了一场“社区银行服务运动”(Campaign for Community Banking Services),旨在为社区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消除银行网点撤并可能给社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场运动为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银行业向来以“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著称于世。2000家左右具有社区功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7%)业务尽管也向全能化发展,但主要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法国虽然由于银行垄断程度较高导致社区银行较少,但也有100多家。亚洲的日本具有社区银行性质的地方中小银行也有60多家,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这些银行对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其平均收益率水平一般都高于大银行。
(二)启示
1.正确的市场定位。社区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迷失方向,始终坚持为当地居民、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不断增强建立在社区关系网络基础上的自身优势,不仅巩固了其在地方信贷市场上的地位,而且也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率。
2.社区银行一般实行股份制,产权明晰,产权结构设计合理;政企分开,一般不会在政府机构的影响下经营,不会提供政府导向性的业务,也不会将社会目标置于银行的财务目标之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经营。
3.强有力的政策扶持。美国1864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National Bank Act)规定银行只能在单一的行政区域内经营,这种限制银行跨州经营的规制于1927年以《麦克法登—佩伯法》(McFadden-Pepper Act)的形式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又在1933年的银行法中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州际业务规制限制了大银行的扩张,成为保护社区银行生存的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定期检查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了当地社区的金融需求,并就金融机构对社区的贡献度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其评估结果作为审批该机构申请增设存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金融机构之间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该法律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次修正后存在至今,对于保护社区银行的生存和防止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的外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许多社区银行在兼并浪潮中消失以后又有不少新生的社区银行崭露头角的一个重要条件。日本政府从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或免征等方面对社区银行的运营与发展进行扶持;法国政府采取措施帮助社区银行进行创建以及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4.有序的金融监管。社区银行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外部的有效监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以监管部门的专职监管制度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依托,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监管部门的监管强调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行业自律组织是社区银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组织,是连接外部监管与社区银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避免监管真空,并大大减少外部监管的实施成本;社会监督机构独立于社区银行之外,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与一定的权威性。
二、社区银行模式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一)适应金融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将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拓展到金融领域,则可以发现,金融分工专业化可以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金融发展是由金融分工所决定的,并随着金融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社区银行经营模式是与大型银行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进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必然结果。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特征体现在:从服务对象看,社区银行主要面向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而大型银行则主要面向大的企业。从资金来源与运用看,社区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当地,运用也主要在当地,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大型银行则在全国或跨区域范围内调配资金。从服务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主要提供一些个性化金融服务产品,而大型银行则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贷款的审批来看,社区银行除了关注财务数据以外,还会考虑借款人的性格特征、能力以及信誉等难以传递的“软信息”;而大银行则只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等“硬信息”做出结论,基本上很少考虑借款人的个人因素。从发放的贷款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一般发放基于软信息基础上的“关系型贷款”,而大银行则发放基于硬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可以看出,这种专业化的金融分工使得社区银行与大银行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
(二)拥有信息比较优势
信息是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借贷发生之前会产生逆向选择,在借贷发生之后会出现道德风险。我们知道,中小企业是社区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很大。要克服这两个问题,银行就必须搜寻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并进行评估、使用,而这些是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的。与大型银行相比,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要低,具有信息上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一是社区银行土生土长,与中小企业一样,遵循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及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前景、信用水平,甚至业主本身的能力、信誉等所有的信息;二是由于社区的相对狭窄性,社区银行也容易及时掌握信息的动态变化,如某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要及时催还贷款或增加抵押等,从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三是社区银行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都在当地,结构简单,委托少,信息传递相对较快。由地域性和长期的合作带来的信息优势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根据麦金农(Mckinnon,1973)等人的分析,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千种“被分割的经济”(Pragraented Economy)。由于其市场的分割性,信息的传递受到了阻碍,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因此,发展社区银行更具有客观必然性。
(三)具有交易成本低的比较优势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
社会得以确立。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
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
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
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 ① > 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
经济主权涉及很少。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
也往往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
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
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
是由“宗主国”所赋予。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
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
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
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
局限。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
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
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广大发展中国
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
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 ② > 发展中国家在
获得政治独立后,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的依附使政治独立
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赢得政治独立之后,发展中
国家就把维护主权的核心放在了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
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经济主权方面”, < ③ > 开始更加注
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
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
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 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
序宣言》和《经济》)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但经济主
权原则却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得以确
立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经
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国际组织提出决议阶段。20世纪50 年代,
1952 年1 月, 在联合国大会第6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532(Ⅵ)
号决议, 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
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
较抽象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对发展中国家具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第一次明确,国家享有自由决
定其自然资源用途的主要权利,欠发达国家要为国家利益
和本国经济发展利用自然资源。第一次,也是仅有的一次
明确,欠发达国家不仅要为本国利益,而且要为世界利益
使用自然资源。 < ④ >1952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7 届
50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会议通过了第626(Ⅶ)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
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
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该决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
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
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20 世纪60 年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又在联合国
内外经过整整十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1962年12 月在联
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上通过的第1803(ⅩⅦ)号决议,即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
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
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
由于当时在联合国内外南北两个营垒的力量对比上,双方
处在相持不下的状态,所以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
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虽然
基本肯定了各国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但又设定了若干限制,
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20 世纪70 年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进一步维护自
己的经济主权,当然不能就此止步,与发达国家又经过十
余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导致1974 年5 月联合国大会第
6 届特别会议通过了第3201 号和3202 号决议,即《建立国
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国际
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纲领》)。紧接着,
同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29 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第3281
(ⅩⅩⅨ)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这
些纲领性文献,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
旧布新的布局上,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关系的“根本
大法”()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
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
永久的主权,同时, 删除了前述《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
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这就使发展
中国家多年来力争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上升到更高的
层次,包含了更广的内容。《宣言》、《纲领》和《》
的通过, 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30 年
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
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
要基本规范,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也进入
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二,国际组织是指推进与发展阶段:(1974-80年
代初)
1974 年联大第3201、3202、3281号决议通过后,发
展中国家在利用这些原则维护并行使经济主权的同时,也
在不断利用一切机会扩大经济主权的范围,并取得了较为
显著的成果:(1)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旨在反对海洋霸权,较好地体现了发
展中国家的海洋利益。(2)推动了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
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跨国公司中心的设立, 并为联合国《跨
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起草、讨论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此外, 在这一阶段, 发展中国家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了
争取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和决策的斗争, 并取得了实
质性的效果。
其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认同并走向成熟阶段:
(80 年代中期至今)
从70 年代后期开始,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点开始从
自然资源的保护转向自然资源的开发,南北双方开始出现
合作的迹象。在合作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断的探
索与调适,在经济主权问题上的观点逐步趋向成熟,将原
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经济主权为工具,在为本国争取
到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阻止了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企
图。发达国家也开始认同此原则,并进入与发展中国家全
面进行经济合作的新阶段。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观点阐述
最早提出经济主权概念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社
会家,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豪斯
(LTHobhose,1864-1929)。他从国家与个人互为责任
关系的理论出发,认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
的题中应有之事,他把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称为“经济主
权”。他说:“国家具有一种超越一切经济企业之上的监
督权力,可称之为‘经济主权’原则,它使国家有权把社
会财富的剩余部分,根据社会的公共需要服务于社会的目
的”。 < ⑤ > 即国家拥有管理监督国内一切经济企业和根
据社会需要自由调配社会财富的最高权力。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领域,较早使用“经济主权”一词
的学者是姚梅镇教授。但国内外学界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在此列举具有代表性观点。
(一)国内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在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的基础之上。认为“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
就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具体体现,这个
原则特别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化的权利。” < ⑥ > 这是国内
学者第一次使用“经济主权原则”一词。
2.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等同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国际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
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的经济主权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51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
础。” <⑦ >
3.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
具体体现。“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规范,
是国家主权对经济领域的体现,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
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⑧ >
4.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原则并列。“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
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
拥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
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而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就是要
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 <⑨ >
5. 从国内与国外经济事务两方面界定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⑩ >
6. 经济主权是经济与主权的组合。“经济主权是国家
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经济主权,国家主权
就是不完整的。因此,对经济主权的最直接的认识就是经
济和主权的组合,即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
外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力。” <11>
7. 将经济主权等同于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资
格。
“经济主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
义,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它都是该国独立的基本条件。
经济主权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成为主体
的资格。没有经济主权,就等于没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
主体资格,也就无从谈起国际经济利益的问题。” <12>
8.“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
富、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的主权,包括拥有、使用、
处置和自由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集中体现于立法、司法
和行政上的管辖权。” <13>
(二)国外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对于此概念的提出,可以说联合国做出了不可磨灭
的贡献。
(1)1962 年联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第1803 号(XVIII)
决议, 正式确认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
主权的原则。
(2)1974 年联大第29 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
和义务》,对国家经济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4 年5 月1 日联大还通过了两个文件:《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
动纲领》。
这三个文件在强调国家政治独立和主权平等的同时,
主张国家的经济独立。
2.WTO 权威专家约翰杰克逊教授说:“经济主权
概念并非是单一的或者是全部或一无所有, 它包括了被分
解了的关系中许多的片段。” <14>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分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
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在对内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
属地管辖原则,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
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经济主权原则在对
外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各国
有权自由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干涉;
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
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
和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
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
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
及其《行动纲领》、《》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
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
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
则的总的体现。椐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
济制度,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
经济法规,独立自主地缔结和参加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开
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
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
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
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永久主权宣言》明确 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
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
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
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指出:
“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
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个国家都有权采取
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
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
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对上述《宣
52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言》所宣布的这些原则,《》以更加鲜明、具体的文
字加以重申和强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
管理监督权。《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
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
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
活动。《行动纲领》进一步规定,管理跨国公司在所在国
的活动,以取消其限制性商业活动和顺应发展中国家本国
的发展计划和目的,在此方面于必要时便利重新审查或修
改以前所签订的协议。《》重申了上述基本规定,同
时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订的法律规范,
加以贯彻实现。由此可见,“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
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
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
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4. 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永久主权宣言》的通过,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
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
有或加以征用,但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主权的
国家,应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
给予适当的赔偿。《》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
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
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
关的一切情况。把两者对比可知,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宪
章》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至此,终于在
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基本文献中,排除了西
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标准问题上对
发展中国家施加的所谓国际法的规定的约束。由此可见,
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加以征用的
合法权利,是经过长期奋斗获得的。
5. 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
权。这种权利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
重要保障。没有它,国家经济主权就是不完整的;虽然各
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但如果权力的分配不平等、不
公平,则在世界性经济事务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就会出
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从而使小国、弱国、贫国
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 <15>
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上述内容是掌握国际经济法中
国家主权原则必须的,应予以认真学习。但是,对于国际
经济法中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还有待深入的研究,以便做
好国际经济法教学,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经济合作
中维护国家利益。
论文关键词:培养标准;实现路径;国际化
“法律是社会有序发展的规范指引。”作为社会科学的部门法学,当然也不可能脱离政经和教育的发展而存在。加强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近年来,部分高校已经进行了国际化的相应尝试,未来十年,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势在必行。不少学者撰文阐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的必要性和实施,对于法学教育走“国际化”的道路选择,国内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们大多持赞同的观点。部分高校也已开始推出法学人才国际化培养的方案,在实践中探索适应自己情况的做法。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将“国际化治学”作为一项长期办学方针,提出“全面提升国际性,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发展目标,陆续推出了多项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国际化、“学生走出去”等项目。北京大学早于2007年在深圳成立跨国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致力于培养顺应全球化发展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工科院校如何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成为法学教育发展的难点。
一、现有“国际化”举措概览
在推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院校中,其实践的举措措施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选择部分国际法类课程开展双语教学
早在2001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了十二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措施和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专业,在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双语教学。对于法律专业,《意见》明确要求先行一步,力争在三年内使用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面对这样的要求,各工科院校也纷纷也开设了部分双语课程。
(二)加强教师的国际交流
国内高校通过国家或自办项目与国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通过派员出国学术访问等方式实现了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在实现“送出去”(把本校教师送到境外开展短期或者长期访学)的同时,有的高校还实施了“请进来”战略(邀请境外学者到本校讲学)。凭借这些手段教师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视野,有的还通过访学获得了国外科研项目,从而了解到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并应用于教学研究。
(三)加强学生的国际交流
许多高校与国外高校签署校际项目协议的形式,通过互换生的方式把学生送到国外进行短期(主要利用暑期)或者长期(相互承认学分)的学习。另外,许多学校也开始重视和强调本科教学与国内外比赛相结合,使学生融入到国际性法律氛围中。
二、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现实困境
尽管相关高校实施了诸多国际化的措施,但效果却不太理想,究其原因包括:
(一)双语教学障碍多
1、双语教学首先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外语基础,尽管法学专业学生外语的经历一般也有6-7年之久,并且大多能通过全国四级英语考试,应该说英语底子并不薄。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情况各不相同,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学校,他们之间的外语水平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对工科院校而言,并不具备了接受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最基本条件。目前在工科类大学中很多法学教师的英语水平并不低,但大部分却是重语法轻应用培养出来的“读写英语”,能用英语上法学专业课的教师很少,大多承担不了双语教学的课程。所以尽管“双语教学”按教育部的规划在国内高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但从各高校的实践情况来看,真正能实现双语教学,特别是“沉浸式教学”的法律院校屈指可数。
2、国内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也严重滞后,尽管有的高校使用“原汁原味”原版教材以期能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课程体系,但是原版教材引进给学生带来的高额教材费用也成为推行双语课的一大障碍。有的老师不得不在统编中文教材的基础上自行翻译,“中西合璧”。所以从各校的实践效果看,盲目的、不科学的增加双语课程设置不仅没能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而且还会对学生专业课的学习产生负面的消极影响。有的高校的法学双语课程被学生们称为“法条翻译课”或“专业英语课”。因此,多数高校还是多将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供少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选择。
(二)出国交流缺乏精心规划
近年来,各国高校之间的国际化交流日益频繁,老师和学生的互访活动各校竞相效法,或组织老师和学生出国参访交流,或聘請外国来访讲座已成为实现“建设国际性大学”所采取的主要策略,花费了大笔资金和投入,其实用性和效果却需要我们进一步思索和评估。
1、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还不能成为各法学高校办学之常态。有的学校局限于经费限制,交流项目少,惠及面有限,而请外国学者的讲座又常常流于形式,国际交流还往往受制于各国签证制度和时间的影响。
2、国际交流的成果目标不明确。现在大多高校开展国际交流的出发点还停留在希望可以通过交流提高本校在国际中的知名地位,或希望借此提升该校在国内学界的竞争力。因此各校“国际化”资源似乎尚未能细心规划,并妥善加以利用。在计划和安排上缺乏长远的规划及打算,如实施每项交流是围绕某个学科建设的需要,或者是教学内容的要求,亦或是为了培养目标的实现?若不能做到有的放矢,长此以往,“国际化”目标的真正实现和达成恐遥遥无期。而且在工科院校,由于学科的倾向性导致法学学生获得交流的机会较少。
三、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思考
尽管“国际化”是时代的主要特征和要求,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想通过“国际化”战略培养出更多适格的国际法律人才,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具备发展“国际化”战略的条件和优势,也不是每个开展法学教育的院校都必须要培养这种国际法律人才。客观而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应该是多元的。既需要精英型的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国际性法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大众型的法律工作者。正如我们不仅需要应用型的人才也同样需要学术型的人才一样。而就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培养相对缺乏国际性法律人才仅仅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侧重点或方向之一。作为培养法律法律人才的高校,必须根据师资、生源、教学状况、经费条件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而不能盲从地一拥而上地走国际化的道路。
本文重点谈谈新课程背景下高中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原则、方法及研究途径,既是对本课题研究的一次总结,也是对地理教育同仁的一个汇报。
课题实验教师经过反复研究实验,根据环境教育的性质,特点,归纳出环境教育的6个原则,在环境教育教实践中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符合原则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环境教育方和有效的途径,才会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
一、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原则
1.1客观性原则。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所选择的资料、案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对现实世界真实的反映。不能主观臆断,掺杂个人感情,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选择的数据、材料只有让学生觉得真实可信,才能让他们心悦诚服,才能更好地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他们认识到环境危机切实存在,有了危机感,他们就会油然而生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1.2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我们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遵循科学性原则要求我们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同时还要遵循教育学的相关规律。地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我们一定要保证在地理课中实施环境教育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问题要表述准确。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首先要保证内容合理,同时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从而保证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能够顺利开展。
1. 3指导性原则。在课堂上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要体现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为学生提出一些研究课题可供选择,并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调研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定时反馈,以便教师能更好地进行反思和对活动进行合适的调整,从而使环境教育贯穿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在此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为学生提供正确的指导,防止学生出现盲目性或有一点成绩就骄傲的情况,要让他们及时的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使环境教育活动不断地接近制定的教育目标,最终使学生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
1.4主体探究原则。我国新一轮课改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所以让学生走出课堂,真正去社会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环境教育中,主体探究更为必要,学生只有在对自然不断的探究中,才‘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才会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学生们想去保护环境的意识才会更为强烈。因此,主体探究是推进环境教育的必要措施。同时,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会认识到自己知识的僵乏,他们会不断地查阅相关书籍或上网查找资料,学习能力在活动中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1.5由浅入深原则。由于学生在初中对地理课并不是很重视,社会实践经验也很少,因此,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实践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都要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师可以采取先讲授相关知识,例如先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说明、分析,再给学生布置任务的方法。让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去认识和了解,让学生在有一定的基础之后再去做社会调研,调研的时候也要由浅入深,不断发现新问题,并要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的方法,使学生自身的能力逐步的提高,从而自觉地改进学习。
1. 6创新发展原则
在地理课中实施环境教育的特点在于它不仅局限于书本知识的讲授,而是重点培养学生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知识,体现地理知识的实用性。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重视程度不同,探究方式不同,其学习结果和对知识的掌握必然也会有所不同。但值得欣慰的是,每次社会实践后,学生总会提出一些新的思想,可以说,这对环境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学生在环境教育的过程中所收获的不仅是知识和技能,还有对环境问题更为深刻的体验。教师要鼓励学生看清身边的环境问题,在全面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全新的并且正确有效的举措,推动环境教育的实施。
二、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取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由于环境教育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因此环境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教学中,笔者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2. 1课堂渗透法
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把环境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中有着丰富的有关环境教育的人口观、环境观、资源观的教育内容,尤其是环境生态和环境污染问题,还涉及到当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等。教师在讲授相关内容时,要从地理学科特色出发,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将环境教育内容渗透给学生,把环境教育落实到实处。课堂渗透法的优点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相关知识,教学效率较高.
2.2材料阅读法
高中地理新教材中的阅读材料非常丰富,几乎每课都有提供给学生可以阅读的资料,并且大都是从学生身边挖掘的素材,因此实用价值很高,如:
阅读资料用图文结合的方式说明当前中国存在的水资源短缺问题,由此我们必须直视一种潜在的威胁。通过阅读这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中国淡水资源的匾乏,真正认识到水在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中的价值,以及珍惜水资源的重要性,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增强了学生保护淡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煤炭的质量对环境的影响对于生活在“煤都”抚顺的同学们是十分熟悉的,他们有着切身感受。在讲述煤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时应结合抚顺的实例来加以理解,以增加教学内容的现实性、真实性,给学生树立一种“在生活中学地理,在学地理的过程中学会生活”的观念。
2.3案例分析法
高中地理新课程标准提出要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案例分析法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高中地理新教材中每单元至少有一个案例分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本案例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表明了石油泄漏事件发生的地点、扩展的范围,分析了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和清理污染工作的难度。近年来发生的与本案例相似的事件较多,教师可对该案例进行补充,使学生从整体上认识类似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展学生对石油泄漏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多种危害的认识,石油污染会对海洋生物造成重创,而且影响是长期的。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创新模式;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286-02
一、经济法、经济法学及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而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学科。尽管关于经济法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学术争议并不妨碍我们的教学研究以及向学生们传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一般而言,在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加以安排;而在高校的经济管理等院系中,经济法的教学是一种大而全的设置方式,为了让经济类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及教材安排上,均采取大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经济法的内容,如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等,还涵盖了诸如传统民法、商法的大部分相关内容,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经济法的内容要求也是采取后者。但无论怎么说,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高等教育要侧重从实践需求出发,以市场需求为真正导向,大量培养具有经济法背景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在社会中运用经济法的知识服务于市场经济。
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法学院系设立的数量大增,而法科学生就业成了现实的一个难题。学术型人才培养自然是法学教育的任务,但是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继续深造从事学术研究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学生最终还是要进入社会从事具体的实务工作,而大量法学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甚至完全抛弃了自己大学所学的专业,另入其他行业。由此给法学教育也带来了一定冲击,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由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法学教育的一个侧重点。从经济法学及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学科所涵盖的内容和所涉及的问题,与国家政策、政府的市场管理及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其实践性非常明显,以市场所需为导向,大量培养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济法教学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机制要求与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对具有经济法背景或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专业人才产生了大量需求,对其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针对于法学院系本身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科学生,还涉及经济管理等院系的非法科学生,这充分说明了经济法学科在高校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社会实践中对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人才的大量需求。当今社会,既能掌握相关经济知识、又擅长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无疑是抢手的,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同时从学以致用的角度出发,这也是我们高等教育中对这类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经济法教学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以应用型为导向,树立能在市场经济中真正能学以致用的,既懂得经济规律,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不过,高等教育的现实因诸多原因还很难达到这一目标。要达到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需要我们高等教育观念的转变,在新的教育理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不断尝试和转换教学模式,建立良性的教学机制,找到一条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经济法学教学规律的路径。
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
经济法知识学习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是相辅相成的。尽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在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社会实践,使理论成为实践之先导,社会现实成为研究之结果。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要本着学以致用的理念;同时在社会实践中,需要将社会所需、社会急需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理论研究中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社会服务。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创新的要求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固有可取之处,但弊端也非常明显,应试教育模式僵化、偏重于理论说教使得学生们掌握经济法律知识缺乏对社会现实的理解,从而难以真正理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当学生步入社会时又难以真正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纠纷,感到无所适从。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传统教学模式导致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结果。“法是对行为的规整。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古典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规范并不服务于对世界的认识,而是服务于对行为的调整。也就是说,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即行为规范。”[1]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法学理论习惯认为,虽然可不断讲述‘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又将返回实践进而指导实践’的故事,可不断宣称,‘理论可转化为时间的力量推动实践’,甚至直言‘知识就是力量’,但理论终归是理论,实践终归是实践。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一条界线非常明显;而且,在理论生产者和实践参与者的角色之间,另外一条界线同样明确。”[2]所以,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需要创新,实践性、应用型是目标,真正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效果。
首先,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无论是在课堂,还是最后走向社会,都必须始终坚持自主学习,学习新思想、新知识。作为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学习新知识的方法,培养创新能力。这就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给学生空间,授之以渔,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去解决社会问题。如面对“地沟油”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积极引导学生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培养思维方法上的创新。笔者认为,这是通过教学改革达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
其次,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争取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在诸多学者的论述中均有提到。如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式教学、模拟式教学以及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等,不一而足。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教学手段运用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真正落实、是否能真正产生实效。有许多高校搞了各种形式的教学改革,但只是徒有其名,或者说只是个空架子,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学生们又真正学到什么了?也可能这种所谓的模拟式教学、诊所式教学过后,学生仍然不知所以然。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要落到实效,故这些新的教学模式须有针对性进行、有选择性进行。
最后,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应该是法学应用型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显著特点之一。法学作为典型的人文社会科学,离不开社会这个大背景。但传统的教学均为课堂教授,临近毕业搞实习,而往往因学生忙于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导致这种实习流于形式。从学生自身角度收回来的实践经验值微乎其微,所以高等学校教育有必要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而非教学后加大实践教学比例,比如学习到银行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带领学生去参观,了解相关银行法律规定;谈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让学们实地参与、了解工商局的执法活动,准确理解相关法规等等。
总之,经济法教学效果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实际运用法学知识能力的大小,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优劣。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单纯从实践出发,绝对功利性的法学教育,防止极端的重实践轻理论。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参加正规法律课程的人都打算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最终将确定无疑地成为律师,而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3]由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研究对象未必都是某种学科在法律中的应用,经济法教学亦是如此。所以,要想使经济法教学创新模式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有着良性促进作用,必须重视一个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模式选择,并建立一个良性的教学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
参考文献:
[1] [德]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
[关键词] 法经济学 间接责任 共同侵权 博弈
一、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现状
在版权领域,未经版权人许可而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和情形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均属于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包括两种情况:(1)“帮助侵权”,是指在知晓一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2)“替代责任”,是指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数字科技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版权人与广大公众、网络服务商及复制设备提供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版权人多通过间接责任制度为自己获得利益补偿。遗憾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间接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只是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版权立法中已经出现了关于间接责任的少许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集中列举了几种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责任的情形。这些关于版权间接责任的规定内容相对零散,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是以共同侵权制度来解决版权间接责任(主要是帮助侵权)案件的,但是,共同侵权制度在概念、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形式方面与间接责任制度不同,这些不同使前者不适宜用来解决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问题。例如,共同侵权对主体的复数性要求排除了替代责任的情况;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过错形式在理论上尚无统一定论,司法实践中若采用主观说则完全没有办法解决复制设备提供人的帮助侵权问题。
二、不同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下的版权人策略选择
在今天,著作权的实质被版权人认为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是简单而纯粹的产权,版权人将巨额资金或智力投资于某一领域的创作,目的就是最大限度获得高于投资的收益。而社会公众借助包括P2P软件在内的各种复制设备非法大量复制享有版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从而成为直接侵权人),使版权人的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对于版权人来说,直接侵权人数目众多且遍布各地,针对单个侵权人的取证调查成本、诉讼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累计起来会让版权人不堪负担,在这些以普通公众为被告的诉讼中获得的赔偿与损失相比却相去甚远。而为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复制设备提供人(以P2P软件开发商为例),如果由他们承担间接责任,则版权人的诉讼成本降低并能获得比较满意的赔偿。在不同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下,版权人的诉求实现的情况不同。笔者将通过两个展开形式博弈图说明这一问题。设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等于直接侵权人在非侵权情况下使用版权作品的花费,这种损失是版权人本应获得的收益,以a代表版权人本应获得的收益;P2P软件开发商生产销售P2P软件的收益记为b;版权人P2P软件开发商的诉讼成本以c代表(设a、b、c均大于0)。如图1:
图1 共同侵权制度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博弈
图中每个终点结后的括号内为采取此策略时版权人和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版权人在利益受损后如果不,收益为-a,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为b;如果,在共同侵权制度体系下版权人存在败诉的可能性,一旦败诉则版权人收益为-a-c。因此,版权人不比损失小,而不投资创作则无损失(这时版权人与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均为0)。对于P2P软件开发商来说,无论版权人与否,都不影响其收益。因此P2P软件开发商必然会选择生产、销售P2P软件,而版权人可以预料到这一点,所以在一开始就会选择不投资创作。由于我国现有侵权制度体系对于版权间接侵权的情况无法妥善解决,版权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这将最终导致抑制创作的结果。
在版权间接责任制度体系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会发生变化(图2):
图2 间接责任制度下版权人的策略选择博弈
版权人不投资创作就没有任何收益,如果投资并在被侵权后间接侵权人P2P软件开发商,则其损失可从P2P软件开发商处获得赔偿,收益为a;而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为b-a-c,即他们必须承担败诉风险,赔偿版权人损失a和负担诉讼费用c。显而易见,在间接责任制度下版权人会选择投资创作并在被侵权后,如果版权人损失a和诉讼费用c之和与P2P软件开发商的收益b相当甚至更大,则P2P软件开发商不会再生产和销售P2P软件,公众将会转向通过合法方式付费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版权人将获得合理收益并更加积极地投资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