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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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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

第1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点;监管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金融通常表现但是不限于为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审核等模式,任何与网络相关的金融业务都可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是在线理财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以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商业习惯,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极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模式,大大革新了人们的传统金融观念。

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开创了一种创新模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思维和习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直观的获益一是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开始于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已经覆盖线上线下,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二是自主选择性更强,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对称,给予了客户更多的选择权力,领域更为开放、产品选择更加多样,创新性强,为客户提供大量的信息及产品进行比较,突破了传统单一渠道的局限性,客户行为自主性更强;三是客户体验更好,大数据应用分析是互联网的核心,通过对于客户大数据的实时分析,能够挖掘到更多更全面的交易数据和客户消费信息,从而掌握客户习惯和预测客户消费行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甚至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点分析

1.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既然具备了网络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就自然面临了二者的双重风险。相较于线下的金融理财手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显现出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网络安全风险。一是技术风险,即使是已经发展的较为正规的网络金融平台,也仍然存在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缺陷,需要不断变革和升级;二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越是给民众提供便捷,其可能产生的漏洞就越大,互联网建立了大量的个人交易数据库,一旦金融平台保护不够,这些敏感信息就可能会泄漏。

2.金融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仍属货币基金,其收益依旧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3.理财纠纷风险

互联网金融有着较高的虚拟性特征,理财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对象是数字化的信息,且没有银行柜面人员来面对面进行沟通解释,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宣传时运用的技巧,容易让客户忽略其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而更看重其带来的高收益,对风险提示明显不够,此外,客户咨询渠道也不畅通,遇到疑问难以得到解答。容易出现各种金融理财消费的纠纷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来说还难以完全定性,这种居间服务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或存在金融牌照缺失的情况。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有获得金融牌照,其自身并不具备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其次,我国尚不存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法律中很少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献也都没有。在2011年,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直至现在也没有公布实施;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特征,交易对象、过程都不透明,交易也没有时间地点限制,市场资金流动难以预测,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形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了监管不充分的风险。

三、抵御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适度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空间,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平台,也能够助推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探讨,既能防范风险,又不束缚其发展,争取双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要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并对现有的金融业法律在互联网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网贷平台和市场准入门槛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

2.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实行分类动态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今有两个问题:谁来监管和监管什么?正是因为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有些涉嫌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监管模糊地带打着球。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建设必须尽快完善制定并且落实出来,如规范人民银行的主体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人员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具有流动性风险的,随着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因此监管主体应实施灵活动态的监管方式,通过评估测定等方式,打击惩治高风险甚至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而对于风险小,影响低的产品可以采取而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

3.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力度不够,存在真空地带,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而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变化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可以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作用,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主体之间的沟通,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并最终努力确认形成一套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学习。

4.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漏洞,从硬件条件上来说非常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一是要建立安全稳定的数据库,提高信息技术硬件设备的防攻击、抗病毒的能力;二是可以加大信息保密加密技术,采用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建设更为安全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交易的安全进行。

5.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首先,应颁布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次,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地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小结

互联网+是发展大势,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只会越来越紧密,衍变成更加成熟和稳定的金融形态,我们认为,要在鼓励和推动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提前做好其风险控制,主要从监管层面,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监管体系,为其营造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环境,着手建立安全有效的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颖.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趋势.经济视角,2014(01)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3]暴婕.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及对策刍议.中国集体经济,2015(22)

[4]张东龄.试论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商,2015(02)

[5]高磊,庄文.基于风险识别视角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6(01)

[6]郑庆明.互联网金融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4(07)

第2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以余额宝为例,阿里巴巴之所以推出这项金融理财产品,有其固有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点:①庞大的网络客户资源。截至2012年底,支付宝注册账户突破8亿,至2014年底实名用户已近3亿,2004年到2014年据支付宝平台的数据显示: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转账等便民支付的交易总笔数约为60亿笔。庞大的客户资源,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巨大的用户资源,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②余额宝的投资准入门槛低。大多数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的认购都设有最低金额(大多是最低5万元);但互联网金融产品则不同,以余额宝为例只需1元就可以加入理财军团,低准入门槛无疑能更好的实现支付宝中拥有小量余额用户的需求。可以这样估算,支付宝8亿的注册用户每位用户仅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的闲置资金,余额宝将获得8亿元的沉淀资金,可见其聚少成多、聚沙成塔的效应。余额宝的投资低门槛不仅充分调动了小量余额用户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庞大的沉淀资金将有助于其更高效地进行金融资源的组合配置。③余额宝的流动性强、操作便利且交易成本低。余额宝和银行活期存款相比具有相似之处,即随时支取、流动性强。用户在保证联网的状态下可以随时实现从余额宝内提取资金进行消费或支付,且整个过程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用户的资金活跃度,能更好的满足用户的现实需求。④余额宝的收益可观。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活期存款年收益率为0.3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0%,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25%;2014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如下图2所示。相较而言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如图1所示),远高于上述银行的一般存款业务,甚至在2014年一季度的年化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图22014年各收益类型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走势资料来源:普益财富。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监管主体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缺乏明确的监管者,进而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理财行为的审批和准入门槛限制等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实际上的监管真空状态。同时,也造成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合法化问题尚得不到妥善解决。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仅持有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而非销售牌照,整个余额宝服务过程不过是将天弘基金的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从而使用户在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之时同步创建了基金账户。尽管支付宝一直宣称只执行支付功能,不过种种迹象,如网上倾向性宣传以及基金销售业绩,均事实上了其自身言论。可以说,长此以往继续打政策球,支付宝面临的法律隐患只会越来越严重。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直销的,支付宝扮演的是支付角色,因此从监管政策规定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具备合规性。尽管由于监管主体缺位,暂时余额宝还没有受到政策禁止,但于长远来看目前的监管真空不利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理财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为规避现有法律法规制度而产生的创新性的交易方式和行为,这些方式和行为改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能用现有法律制度来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推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说我国目前处于无明确法律可循的状态。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肆意发展的阶段,导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在现有的金融领域的双轨特征不断被放大,市场化受到很大挤压。以余额宝为例,自推出以来就不断侵蚀传统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和金融理财业务的利润。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它属于基金产品的一种,这就注定了余额宝同银行和证券机构所授的基金一样,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但是,阿里集团自推出余额宝这项金融理财业务以来,单方面注重宣传产品收益率而对运作模式、产品规模等信息揭示不足,特别对产品风险提示明显警示不足。随着货币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今后也会发生收益降低,甚至亏损关闭可能性。这就很有可能会造成诸多法律纠纷,尤其是支付宝用户众多,一旦纠纷反作用于支付宝,就会造成更多法律上的纠纷,而监管层却无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此类纠纷问题。③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本身存在各种风险,主要涉及到的信用风险、支付与结算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在验证时较为困难,这样容易发生信用风险;而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金融网络都会因网络瘫痪而导致支付及结算出现问题;金融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及操作漏洞通过网络进行金融犯罪则会导致操作风险。而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使得各方主体在面临上述风险时应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如果客户扎堆赎回基金或天弘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均会导致余额宝无法支付用户事先垫付的资金。如余额宝“随时支付消费”的特点极大增加了节假日、网站购物促销时期大面积赎回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金管理将会面临巨大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回赎资金不到位极有可能引发信用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对策分析

第3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回报率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对经济、金融具有较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大众中被认可度的提升,为迎合市场需求,互联网与金融市场联合推出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入了大众视野,学习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财务管理,也成为大众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此,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进行适当研究非常必要。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优势及种类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优势相较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方便快捷、流动性相对好等优良特点。第一,相较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理财期限灵活度更高,理财产品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恰当投资期限,获得相对较高的回报率。第二,传统理财投资门槛(如股票、信托产品等)大多为几万元起步甚至几十万元起步,过高的起步门槛将多数理财人士进行了分割。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无门槛,大众人群、小微企业均可以参与理财,投资门槛较低。第三,资金投向高度透明、方便快捷易操作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突出特性,理财产品使用者仅需联通网络登录手机浏览器或手机APP,就可以投资理财产品,或查看投资现状,无时间限制,便于及时把控风险,节约时间。第四,相较于传统理财产品(如银行定期存款等)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一次投出后可以按周期回款。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根据理财产品品种差异,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互联网贷款、网络证券类、互联网理财类、互联网货币支付类等几种类型。其中互联网贷款基金包括京东白条、蚂蚁借呗、蚂蚁花呗、平安易贷等几种类型;网络证券类特指经营炒股软件提供咨询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如平安证券等;互联网理财类包括余额宝、网易理财、京东金融等几种类型;互联网货币支付类包括财付通、支付宝、京东支付等几种类型。根据理财产品发行公司平台类型差异,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可以划分为互联网平台类、基金直销类、银行类、电信运营商、其他类。其中互联网平台类又可划分为门户网站类(新浪微财富、网易现金宝等)、电商类(阿里巴巴余额宝、腾讯理财宝、京东小金库等)、搜索网站类(百度百赚、百发等);基金直销类主要是基于货币基金本质将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推广的基金产品,如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基金推行的活期通、汇添富基金全额宝等;银行类主要是由各大银行依托原有理财产品基础与基金公司、互联网进一步合作推出的银行系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薪金宝、平安银行平安盈、中国银行活期宝等);电信运营商主要是以激活手机用户预存话费沉淀资金为对象推出的财务余额自动理财类服务,如中国电信翼支付联合民生银行推出的“添益宝”等;其他类主要是经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传递的产物,如煜达投资城、陆金所等,其本质上为P2P产品,大多对应中小型、小微企业。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

(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特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者为强化社会层面效用、提升层次感而产生的使用欲望。比如,同事间均使用相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则其会有共同的聊天话题,甚至在获得没有使用对应类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人员的称赞、羡慕。进而提升自身优越感、自豪感,展现个体社会价值。依据Kelman关于社会影响的研究可知,社会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影响过程可以划分为Compliance(顺从)、Identification(认同)、Internalization(内化)三个环节。在个体期望获得奖励而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顺从,但并非一定改变个体态度。在个体产生与他人(或群体)建立、维持某种关系的意愿而主动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认同,尊重他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在个体因他人(或群体)价值观与自身相符合而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影响时,会发生内化,进而实施对方行为。依据上述理论,信息性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情况)、规范性社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关注度)、社会认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适用人群)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主要社会影响因素。其中信息性社会影响特指个体将他人信息作为判断事物证据的倾向,认为他人信息、知识对自身有利。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风险评估难度较大,使用者会根据其外部社会化信息进行判定,进而对潜在消费者产生产品质量信号。如互联网理财网站会提供购买对应理财产品人数、理财产品阶段销售情况数据,较大的购买人群、较高的销售额会给潜在投资者一个信号,即多数投资者均看好此产品,进而提升其对产品认知,产生使用对应理财产品意愿;而在规范性社会影响下,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会融入在线游戏、SNS、移动购物等领域开展宣传,通过关注、点赞,提高公众认知度,激发投资者使用对应理财产品积极性;在社会认同影响下,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接收与群体价值观趋同的产品。如中产人群大多使用起投点更高、年化收益较高的产品;而学生等人群倾向于风险较低、赎回期短、年化收益低的产品。

(二)情感因素情感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影响机制具有独特性,主要因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投资平台是投资者、借款方交易平台,投资方不具备募集资金最终用途、收益决定权,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情绪就在间接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造成了影响。特别是年轻群体,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不仅关注其功能价值,而且对其时尚感、新奇感、优越感均具有一定需求。只有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与消费者情感需求相适应,才可以激发其使用欲望,获得更多消费者青睐。目前来看,取巧心理、从众心理、品牌心理、谨慎心理均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具有影响。其中取巧心理、从众心理、品牌心理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存在正向影响,从众心理影响程度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收入、年龄在从众心理、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间无显著调节作用;而谨慎心理对投资者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意愿具有负向影响。

(三)风险因素由“e租宝”(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可知,大众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不仅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在行业存在的风险,而且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机制以及网络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所在行业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了经营模式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非法风险。其中行业经营模式风险主要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受信用风险控制,互联网仅为资金流量入口,包含“e租宝”在内的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均采取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线下审核模式,缺乏完善的制度性保障;而根据百度搜索引擎中显示的“e租宝”信息可看出,其披露内容多为所属公司、注册资金、产品类型、借款企业大致业务,缺乏担保、保理等详细核心信息;非法风险主要指因缺乏统一行业标准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提供平台资质、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极易出现非法发放贷款、非法金融租赁、非法资金拆借等其他《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另一方面,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期间常见风险。前者主要指我国当前缺乏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保障,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合法性始终存在争议,导致部分不法商家“钻空子”,出现违法行为,如“e租宝”在融360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网络贷款评级报告中就将其评为C-级,并指出无资金托管、自融、虚假标的等违法行为;后者主要是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隶属于互联网、金融交叉行业,其本质存在特殊性,无专门特定监管细则。而监管空白尴尬境地的存在,也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面临着诸多风险。此外,安全技术滞后、风险管理人员不足等,也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者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如小型互联网平台被黑客攻击后极易发生对借贷方贷款截取、敲诈勒索情况,造成大量资金损失。

(四)功能因素不论是传统金融理财,还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消费者均较为注重理财产品的功能价值,操作更加简单、投资收益率更高、实用价值更高、品牌信誉更好、稳定性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往往会获得更大的使用人群基数。特别是在投资效益率方面,由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较之普通理财产品、银行定期存款具有更高的效益,且节省了用户排队等候、转账时间,无手续费,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使用。如我国居民选择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的本质因素是由于余额宝的购买形式不仅局限于线下购买、投资,还可以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在不同时段进行互联网网络投资。同时相较于银行定期存款、国债而言,余额宝可以随时随地的提现、存入,帮助人们更加灵活地掌握自身消费、投资额度的科学化配比。同时作为一家基金公司,余额宝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可以为用户提供更高额的收益、更稳定的投资回报率。除此之外,作为现代互联网金融中重要代表产品,余额宝依托支付宝平台搭建了用户消费、投资一体化理财模式,通过经营平台与住宿、饮食、交通等商业公司合作,兼具小额贷款、商业银行利率业务、商业银行代管业务、类产品购买、金融机构彩票产品等功能,可以在代替现金等价物开展交易的同时,促使用户在短时间内登陆账户实现多种类型生活必需品投资、购置,获得更大的用户群体凝聚力。

第4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论坛上,董文标直接向阿里巴巴放出狠话:“马云你不要都革命了,你也没那本事。”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之快,震惊了管理层。在短短数月的时间内,余额宝发展至8100万的用户规模,涉及金额超过了5000亿元。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在国内迅速崛起,最大的助推力来自于金融管制下的套利机遇。同时,在传统银行业长期垄断的大背景下,不尽如人意的服务质量以及高居不下的手续费同样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有评论认为,余额宝实质上是钻了监管规则的空子。其实,余额宝属于天弘基金的一种货币基金,从它的投资标的分析,约90%以上的投资份额流向了高利率的银行间协议存款。而余额宝因拥有庞大的资金量,具备了相应的议价能力,进而能够获取更高的银行协议存款利率。

更为关键的是,余额宝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货币基金特有的“提前支取协议存款而不罚息”的权利。随着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这些权利引起了传统银行业的高度重视。

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确实起到了还富于民的作用。在实际的操作中,互联网金融大幅提升了资金的流动性,强化了支付的效率。再者,因互联网金融专注于小额贷款,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补给,也对国内的实体经济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对此,管理层也是给予了肯定。

然而,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很快,逐步分流了传统银行业的存款。于是,传统银行终于按捺不住,一场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大战正式打响,而以安全与监管为核心的反击大战成为了双方的激战点。

比如,央行以维护客户的支付安全,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再比如,央行发话拟叫停货基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而这些举措确实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极大的打击。值得一提的是,多家国有大型银行也借机大幅调低网银支付转账的限额,这对互联网金融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在我看来,央行的行为已有过度监管嫌疑。一般而言,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存在三种方案,分别是大幅计提风险准备金、取消货币基金大额存款提前支付不罚息的红利政策,以及将余额宝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

从央行透露的信息来看,未来或许倾向于第二种监管方案。然而,对于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取消货币基金大额存款提前支付不罚息的政策,必然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严重的影响。至于以余额宝为主的货币基金也必将会对原有的资产组合进行重新配置。

按照普通投资者的理财诉求来看,第一要素是资本安全;第二要素是流动性;第三要素才是收益。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余额宝、理财通,还是各类的理财平台,相应的安全性也较之前有了“质”的改变。以PPmoney理财平台为例,它采取了中介+第三方融资担保的模式来维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对客户而言,其资金也多了几重的保障。

长期以来,传统银行凭借政策优势长期垄断资源。然而,它们手里持有的大量流动性,没有补给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相反,它们更愿意将资金发放至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企业。于是,大量的流动性无法满足市场的真实需求,实体经济也无法达到提振的效果。而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小额贷款的特质,很好地完成了传统银行难以完成的任务。

第5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非金融类互联网企业利用其信息技术优势和建立起的网络平台涉足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投融资和理财等金融业务,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加强了金融普惠程度和居民便利性。这种由非金融类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平台优势进入金融行业,将互联网精神及其运行模式应用于金融行业,所呈现的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可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当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网络融资和互联网理财。

(一)网络支付:以支付宝为代表

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于2005年创立了支付宝(Alipay),标志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正式进入支付领域。支付宝创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淘宝网买卖双方交易的第三方担保问题,之后逐步涉及航空客票、公共服务缴费、信用卡还款、通信缴费等居民消费者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以支付宝(阿里集团)、快钱、PayPal(易趣)、财付通(腾讯集团)和易付宝(苏宁易购)为代表,网络支付市场逐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

目前上述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产业链较银行账户体系并不完备,如跨行资金归集、代收代付、发卡等方面功能尚有所不及。其提供支付服务的收益并不仅仅体现在相关的手续费收入和资金沉淀利差上,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掌握核心优质客户群并构筑大数据积累是不能忽视的利益驱动因素。

(二)网络融资:以P2P网贷为代表

拍拍贷于2007年8月在上海创立,是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采用的是纯信用无抵押的线上运行模式,贷款额度为1000元-50万元,借款期限为3-12个月,年化综合利率区间为18%-30.24%。拍拍贷运作模式中,网贷公司扮演的是单纯的中介角色,仅利用信息技术撮合借贷双方,由贷款人自身定借贷利率,公司本身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网络融资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相比,又有着交易成本低、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等特点。

(三)互联网理财:以余额宝为代表

支付宝集团与天弘基金合作,于2013年6月13日推出余额宝产品。相比传统银行渠道理财产品动辄5万、10万元的门槛,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1元即可入门,并且可当天(T+0)快速赎回,及时到账。用户结构上,余额宝呈现出年龄层次上移,区域分布扩大和人均持有金额提高这三大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余额宝的市场欢迎程度。2013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百发(百度)、理财通(腾讯集团)、汇添富现金宝(网易)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上述互联网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和货币市场基金平台将低收益的小额存款转化为高收益的“类同业存款”,主要投资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趋势

(一)拓宽:网络支付平台业务不断创新

网络支付平台目前主要与互联网理财产品对接,但随着淘宝基于支付宝平台分析客户数据供阿里小贷使用和电商巨头之一的京东商城并购网银在线支付平台,表明存量网络支付平台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支付业务,而互联网企业和电商正在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

目前各主要网络支付平台均致力于推广金融产品销售,借此增强客户黏性,拓宽业务范围并由此提高收益。随着网络支付平台业务将不断创新,由此预见未来“网络金融超市”等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平台和理财社交网络、理财服务网站和理财工具支持网站将快速发展。

(二)聚变: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将引领新一轮变革

有线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早期形态,移动互联网或者说无线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目前移动互联网已超越PC成为居民上网的主要方式。移动支付的发展风生水起。2013年4月,支付宝手机客户端上线了转账到银行卡的功能。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首个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3年8月,腾讯集团的微信产品具备了网络和扫描支付功能。在小额、多笔的现代支付常态中,移动支付较有线互联网更加便捷,可以大胆预测在不久的将来,移动支付将演变为移动货币,并由此对传统纸币和银行卡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变革,其成功取决于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率,是长尾理论的现实最佳实践。当移动互联网速度不断优化,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价格门槛不断降低、性能配置不断升级、近场技术(NFC)逐步成熟,流动性这一条件移动互联网已经具备,而收益率只要复制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即可,只要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网的安全性,移动金融必将引领新一轮变革。

(三)科技:大数据和云计算催生金融新产业

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客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预测、风险定价等可以凭借“三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信息的挖掘、分析而获得,较好地解决了传统信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随着上述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发展,未来将不断涌现官办或官民合办的专业的第三方客户征信公司。

近年来新兴的云计算方面发展较好。通过云计算供应商在电商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云计算将为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运营成本更低、业务更灵活、系统更安全的轻量级商业模式,特别是对那些小型的金融网点可以大幅降低运营成本和解决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三、对国内金融体系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之一:倒逼银行机构加速业务流程再造和推进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在于服务创新和关注低端客户金融需求,使普通民众能够以标准化、碎片化的方式享受专业的、安全的、无法从银行机构获得的金融服务。而这,无形中推动着普惠金融的理念。也促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关注优化互联网业务渠道,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与感受,加强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的创新,为客户提供更贴合需求的金融产品。

(二)机遇之二:间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商业银行实质上已部分实现了大额存款的利率市场化。而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的出现,打通了个人小额活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的桥梁,解放了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小额存款,从而间接推动了不同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三)机遇之三: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试验田

当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粗放生长,缺乏完善的内控和风险补偿机制。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相比同银行一样缴纳存款保证金,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愿意加入存款保险。有需求,有条件,风险小,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实践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好的试验田。

(四)挑战之一:抑制货币需求,影响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通过电子货币对实际通货的替代效应,会抑制货币的交易需求。网络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当前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缺乏监测,与社会实际金融资金供给不匹配。而网络融资平台由于缺乏监管,极易流向限制性行业或空转。同时不容否认的是,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而这些成本商业银行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从而抬升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五)挑战之二:弱化了的金融机构中介职能

网络融资会挤占银行新增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等零售贷款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了大量在途资金,而网络理财则会加速银行的存款资金分流。互联网金融的高效便捷和低成本,促使金融机构将客户接触和服务渠道由实体转向网络虚拟。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会加速金融风险溢出,而内控体系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行,并放大社会整体金融风险。

(六)挑战之三: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因在业务准入、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监管尚存空白,因此有着更大的监管套利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模糊和监管真空,以及监管技术和互联网金融专业监管人才的不足,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积聚了大量风险。此外,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界限难以把握,互联网金融协作监管机制亟待建立。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规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作监管机制,避免监管真空。三是优化监管技术,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监管人才队伍。

(二)促进金融机构同互联网企业间的合作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金融机构业务流程水平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第6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余额宝推出至2014年2月的资金规模突破4000亿元,跃居国内最大规模的货币基金,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改变金融模式将成为未来金融体系的重要变革。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迅猛,业务内容也日益丰富。在2013年,支付宝推出余额宝、第三方支付渐趋成熟、微信银行创新服务模式、P2P网贷平台频频上线,这些事件表明,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便捷”、“亲民”的方式正逐步改变人们固有的金融理财与消费习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2011年央行发行第三发支付牌照至今,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牌照,其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使第三方支付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庞大产业。

在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初期,多家企业开展了战略与资本的布局,2013年5月宝钢集团上海钢铁交易中心的挂牌预示着传统工业企业布局互联网金融的战略转型;2013年底阿里巴巴收购天弘基金拉开了互联网平台收购传统金融公司的大幕。在资本市场中,并购是企业战略转型和布局新领域的重要方式之一,各行业巨头公司的并购更是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布局。

阿里并购模式

阿里巴巴是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也是较早布局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之一。阿里在多年的互联网领域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与客户资源,依托其电商与第三方支付两大互联网金融平台,阿里布局了“电商+支付+金融+物流”的全方位发展模式。

通过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全面布局,阿里获得了发展所需的数据、资金和平台资源。首先,阿里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大量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构建了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为开展金融业务体系奠定基础;其次,阿里通过设立小贷公司和收购天弘基金构建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资源和金融业务资质,第三,依托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资金,替代了传统银行繁琐的网上银行交易模式,从而快速聚集各项资源。阿里通过以上步骤在短短两年内完成了从互联网企业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转型。

零售行业并购

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和人们消费习惯的变化,零售行业内多家企业开展了线上与线下零售相结合的业务模式,从最初的与网络支付平台合作到如今小贷金融产品,零售行业企业也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

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商纷纷构建各自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足包括银行牌照、拟移动转售进入虚拟运营商、与乐视网合作互联网客厅、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保险(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形成客服、物流、支付、营销、理财全链条运营模式,其中不乏以收购方式获取的渠道资源。

金融产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提升了资金使用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迎接这一挑战,多家金融企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包括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从而完成从内容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等,打破原有的模式和思维,从产品、渠道、营销、服务等各方面,实现与互联网金融并进。

金融机构在进入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缺乏市场化具有竞争力的互联网运营技术和经验,因此收购已有规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是较快捷的战略整合方式,如平安集团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平安集团集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借收购“壹卡会”正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后又斥资10亿元打造了二手车电商平台,通过电商平台业务获取用户数据资源,可见,身为金融领域的平安集团也已做好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准备,欲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发优势。

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1、机构投融资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模式,在近些年迅速发展壮大。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因此,很多保守的投资机构和收购方谨慎选择投资主体。2013年受到该领域收益率高的影响,投资机构多投资于P2P和金融理财平台。然而随着互联网理财的迅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等问题不断显现,加强监管也成为必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监管方面更侧重于规范与控制风险。

然而,在业务风险得到有效规范后,必然会影响到运营模式的收益率。如第三方支付的预付卡发行与支付领域,在政策规范之前,很多企业运用客户存放在预付卡中的备付金进行投资、理财等活动,企业的利润率很高,很多投资机构纷纷介入。然而在2011年央行2号令出来后,明文要求备付金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不得将备付金用于投资、理财等行为,只有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可作为企业的资金收益。至此,预付卡企业的收益率开始下降,特别是到2013年底,几乎80%的预付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监管势在必行,监管后的运营模式和收益来源是否会受到较大影响将是投资机构考虑的重点。

2、跨行业并购需事先规划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模式

第7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金融业创新的需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已经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例如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监,管缺乏问题,来自黑客攻击的威胁等等。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于互联网,所以信息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存在。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导致缺乏监管体系,目前基本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将就通过对比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发掘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解决方案。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点

(一)平民化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参与金融活动的客户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为了以可能的以较小的成本成交更多的交易额。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的门槛,提供给每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以余额宝为例,每一分钱都可以进行投资,随时随地进行投资,随时体现;还有阿里小贷、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多种多样金融产品。这些互联网金融时代产生的金融产品使得不懂理财知识的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活动,使得那些无法从传统金融模式中取得资金来源的小微型企业取得小额贷款成为可能,使得超前消费成为了一种简单易行、基本上人人可以享用的消费方式等等。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提供给了每个人、每个企业更公平的机会去享受更多金融服务的机会。

(二)便捷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产生,绝大部分业务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只要有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办理。这打破了传统银行只有在营业厅营业时间才可以办理大部分业务的缺点,使得时间、地域不再限制金融活动的发生;而且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排队等待成为过去,极大地节省了客户的时间,优化了客户体验。对于当今这个市场变化迅速的市场,每个企业都需要与时间进行赛跑,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方便了相关企业办理金融业务,降低了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三)成本低

传统金融模式由于机构的复杂性、业务人员庞大,所以企业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进行业务办理,利用电脑处理大部分的业务,不需要遍及各地的营业厅,也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只需要向消费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便可以维持公司的运营,实现盈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办理费用低,且服务方便快捷,这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进行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缺点

(一)依托于网络,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倘若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冲击,所以金融业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不完善、不健全的信息以及通信系统不可避免会受到来自网络上的种种危险。且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所以容易受到来自产品提供商的制约,且所提品的安全性也有可能存在问题,最终有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将会使得违约成本较低,且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

(二)监管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可避免存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范围模糊、责任划分机制不完善等。由此出现了部分网络融资平台的圈钱跑路行为、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已成为不可以再忽视的问题。

四、研究启示

我国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一定要与传统金融模式区分开来,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自,让他们去充分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核心业务,创造更多的价值。

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立较高的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注重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相关技术等;加快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加强注册等级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等等。

政府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支持与帮助,引导他们健康发展。通过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模式、丰富其服务内容,对与那些业务交叉冲突的内容进行整合,对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进行取缔,对于发展状况良好、前景广阔的企业给予扶持等,以此最大程度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良性运转,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出现较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杰.传统银行的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金融融合之道[J].北京金融评论,2014(04).

[2]陈一稀, 魏博文.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小微融资的比较研究[J].新金融,2015(02).

[3]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01).

第8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人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升,理财日益成为一个人们关心的问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从单一化产品向种类丰富多样化更新升级。而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更是成为商业银行的一大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带来了新的市场参与者及金融服务模式的持续创新,消费者也因此取得了更多获取信息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与金融业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互联网活跃用户不断开拓。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7.10亿,上半年新增213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1.7%,比去年年度提高1.3个百分点,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类应用持续增长,互联网理财用户和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增长率分别为12.3%和9.3%。各大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对大众理财产品的不断补充,“一站式”服务理念的持续推广,场景化的设计理念以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

2.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业务模式,在现阶段主要围绕这六种模式:金融业务网络化、大数据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P2P、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和众筹,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点是第三方支付上,客户通过这个结算方式有了全新选择,不但拓宽了购买渠道,而且不再受限于传统金融机构。与此同时,保险、基金等行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创新结合共同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潜在客户。第二点是P2P网络借贷上,由开始单纯依靠中介服务平台提供各种信息到之后与担保机构的跨界融合,使债权的买卖转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3.交易成本逐渐减低。就办理银行基本业务而言,现阶段人们越来多的会选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简单易懂的操作程序使人们动一动手指就可以完成。这不仅节省了时间成本,还能省下一些额外的手续费用。再者,像每个月的水电费人们也无需到营业网点人工缴费,除了直接卡上扣款外,还可以通过小区微信水电费公众服务平台办理即可。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要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设备上投入一定资金,就可以减少不少的柜台人员压力以及网点的建设投入。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全新的模式深得人心。在此背景下,我??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受到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1.理财产品种类多样。现阶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理财产品发行量和业务范围方面。从产品发行量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需求市场较大。2014年全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66512款,2015年发行数量上升至77860款,仅2016年上半年银行业理财市场累计发行理财产品97636款。从业务范围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业务范围从发展初期到现在已得到很大拓展。现今的产品业务种类不再单一化,而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分成各类,比如有按投资期限分类的产品、按是否保本分类的产品和按投资渠道分类的产品等。在投资期限方面,中长期理财产品占比持续增加,而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期限相对灵活,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一定冲击,但与此同时也激励商业银行在投资期限上再作创新。

2.理财业务竞争激烈。随着当下各个商业银行陆续推出各式各样的个人理财产品,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创新理财业务,导致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近些年的发展态势良好,各个银行都希望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中有一席之地。加上近几年商业银行受到“降息”政策影响,这又给各商业银行间增添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国家对于银行业发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比较严格,相关政策更完善,因此受限程度较高,而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其创新个人理财业务的途径更丰富,这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造成了很大威胁,加剧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压力。

3.理财产品品牌效应明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同一般的产品发展情况相似,会根据产品特色树立品牌效应。品牌效应的影响使得该理财产品辨识度更高,更容易被客户信任,从而为商业银行带来忠实客户。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中发展较好的产品会削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如余额宝、活期宝、理财通等著名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不仅知名度高,而且发展态势良好时收益率较商业银行高,这无疑将削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管制尚不完善,于是不少不法分子钻漏洞欺诈客户资金,相比之下,我国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上的监控更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不安全性增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同质化严重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到蓬勃发展,与其发行产品的创新力度有着密切关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丰富并且收益高,这些优势建立在其不断优化的互联网技术以及更低的业务成本上,再加上互联网发展理财业务限制相对较少,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度更高。而纵观目前各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尽管做了创新,但从服务内容、功能等地方都如出一辙,缺少自身的个性特点和吸引力,并且含技术量不高,客户难以准确选择针对性的产品。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营销模式滞后

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银行获得更多的销售途径,近几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量在不断上升,但仍没有突破性进展。一方面,由于缺乏预期收益,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推广理念较落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销售平平。另一方面,销售团队建设的滞后性,无法一时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很难达到吸引客户注意的目的。据统计,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50%以上,2013年突破17万亿元,2014年达23.3万亿元,2015年达31.2万亿元。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以更低风险,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在人们生活中普及开来,与互联网金融相比,落后的营销模式使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客户体验不佳

由于传统的金融业对于资金流动性存在数量和期限上的限制,客户体验不佳,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金融更具透明化和人性化,方便、灵活、快捷,同时,信息的更具对称性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处理业务交易成本更低,从而给予客户更好的服务体验,也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第三方支付为例,这一业务已经包含甚至于覆盖了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学费缴纳、水电费代缴、转账汇款、理财投资等一站式服务使得第三方支付更贴近人们的生活。

(四)创新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国情、制度、政策与别国不同,在银行业的管控上也大不相同,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在发展初期阶段,这与我国整体的金融行业环境离不开关系。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遭遇大大小小的限制,尽管在个人理财产品和业务上不断改革和创新,但纵观当下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存在“行政色彩”。一些银行在趋势引导下忽视了为客户服务的初衷,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在整体金融环境和服务体系背景下,各个银行的分行往往需要根据总行推出的理财计划进行工作,按部就班,更别提在理财业务和服务理念上的创新,创新动力严重不足。

四、对策建议

(一)创新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想要发展好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首先应调整传统理财产品的结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往往风险更大,对普通客户而言门槛较高并且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而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对高端客户而言达不到理财的理想目标。因此,银行可以抓住这点多研究保本收益类与高风险类相结合的理财产品。其次是普惠金融的理念创新。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以中小客户群为中心,与基金、保险、投资等金融公司互相合作,打造低风险、较银行更高的预期收益、门槛低、资金流动性高等特点的理财产品,使银行流失了不少客户资源。商业银行应借鉴互联网金融这样的理财思维,努力创造出像“余额宝”、“活期宝”这样适合大众的理财产品。

(二)提升服务

面对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局面,短时间内对产品的多样化发展难以实现,这样银行的服务质量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但却缺少了与消费者的正面沟通和服务。因此,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可以在提升服务上多做努力。首先,在业务程序上,商业银行应合理简化操作流程,这既能降低银行额外的成本,又能节省客户的时间和精力,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其次,在服?渣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4.html" title="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管理上?银行应定期对理财专业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和检查,保证理财专业性。最后,在服务宣传上,良好的宣传是成功的一半,银行应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线下的各个商店推广自身理财业务,有针对性对不同客户打造不同产品,加深客户认同感,转变客户对银行的服务印象。

(三)调整策略

商业银行应牢牢抓住互联网金融平台已有的独特优势,在此基础上打破传统的营销模式,借力发展自己的产品品牌。一方面,银行可以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关键还是因为其拥有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整合分析的先进技术。因此,银行应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服务,缩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压力,设计针对性的理财产品并运用到管理监控上。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当下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逐渐往互联网金融过渡,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能够在更低成本下,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满足客户进行投资消费。商业银行应合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这些优势,线上线下共同经营,发展自身业务。

(四)加强合作

当前,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尽管银行推出越来越多创新型理财业务,但同质化严重。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成熟的数据信息处理技术、大量客户资源、优质化服务体系、专业的理财团队、完善的风控机制等优势,是传统商业银行可以紧密合作的对象,通过双方优势互补,达到互利共赢。当然,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与电商合作,也可以发展与线下热门行业的合作。除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汽车、房地产也都是商业银行可以合作的对象,通过这些机构对于银行拓展个人理财业务,使其更多样化有重要意义。

注释

《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第9篇: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范文

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就是能够发挥类似于银行信贷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对影子银行来了一轮大范围的概念界定,可谓是无所不包。

107号文将我国影子银行定义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结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对于今年开始进入大众和监管事业的互联网金融,也理所应当被纳入了国办的新监管范围。

对于互联网金融,个人认为,在没有进入正式的、稳定的发展渠道之前,就被冠之以影子银行的监管策略,未必是一件好事。况且现在金融体系的总体情况是,除了银行业这个绝对的大佬之外,信托、证券、融资租赁、保险等予行业都已基本自成体系,并且在很多的融资渠道上仍然需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银行的渠道来嫁接。所以,笔者认为,谈到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应该首当其冲地把互联网金融作为标的,而是首先解决银行非标理财、信托以及资产池等传统金融外化的影子银行渠道,才是正常的解决办法。

传统影子银行体系概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8日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下称《监管报告》)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即使采用最窄口径(银行理财与信托),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国办定义的“新”影子银行概览

对应107号文影子银行的第一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目前比较流行的电商金融、P2P、众筹以及比特币等网络货币都可以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这部分基于互联网体验而产生的类金融操作,国办的监管状况定位是“无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

和传统的影子银行相比,这部分新成员在重量级上可以说是彻彻底底的小众,不可同日而语。电商金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阿里小贷,到现在累计放贷规模也就千把个亿,而作为在线理财的余额宝,目前规模近2000亿,P2P全国稳健运行的并不多,行业规模在朝着千亿迈进。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影子银行规模效应影响力远远不如传统金融体系。

况且,换一个角度说,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拥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牌照,因此在产品端上并不具有优势,或者说是不完全的金融运作,大多数是在渠道意义上革新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方式,并集合互联网的用户体验和数据基础,积小流以成江海。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盖上“影子银行”的称谓,一方面并不能符合当前国内的金融互联网金融现状;另一方面,从监管层的考虑,纳入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一种全方位的考虑,而并非是要重点监管。

界定107号文:理财、信托为重点

2013年金融改革成为新任领导班子的重要课题,而对于金融改革,首先就要解决金融体系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性问题。对银行体系这个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实体进行监管调整成为重中之重,从2000年资产规模10万亿扩张到如今的140万亿,在快速跑马圈地的过程中,银行体系的自有风险和关联风险都在提高。

那么正常的监管逻辑应该是首先拿银行开刀,包括银行理财标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等,然后由银行扩展到相关的信托融资以及资产池项目。这部分融资体系是脱离于现有监管体系的,并且占了绝大比重的影子银行成分。从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看,由于理财、信托拥有更高的投资收益,其风险与偿付能力也拥有更大的风险。从稳定金融格局的角度,管理层不管坚持什么样的考虑,首当其冲的应该是调整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的发行规则,并出台监管细则。

2013年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而近日或将公布的9号文或将对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品种、会计核算、金融资产类型、信息披露、统计、开展同业业务的体系建设等进行规范,标志着银监会再次对银行非标资产打出重拳。从监管层的思路看,也是首先从银行业整顿入手,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通道。此外,此次107号文是由国务院办公室签发的,在级别上高于银监、证监、保监,在实施路劲上也进行了归口管理的初步定义,把各个条线的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确定的管理纠责机制,便于各个监管部门后期细化监管细则。

厘清了监管层的重点和思路,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互联网金融不论是重量级,还是当前的形势重点,都还进入不了监管层的主要打压对象。况且金改的重点除了对传统金融体系进行风险改造和流程设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金融创新的排头兵。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提供更多的空间支持,而不是在一开始就用“影子银行”的不正之名来进行过度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疏影阑珊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还不能用完全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来概述,最多是稀疏的,斑驳的点影,况且短期内也形成不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成片、成批的影子银行规模,在风险上也大多表现为局部的事件性,而非传统金融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在监管定调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不能急于用影子银行来盖棺定论,而是应该明确给出类似于负面清单的政策底线。对于新生事物,应该给予明确的鼓励。

此外,互联网金融在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性变革,不论是在线理财,P2P还是平台搜索金融服务,最本质的特色在于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和渠道来搭台唱戏,而唱戏的主角很多还是传统的金融产品,或者是从传统金融转移过来的享受不了服务的群体。如果一刀切,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既让传统金融失去了良好的线上流量变现通道,也重新剥夺了二八定律中那弱势的80%群体享受廉价金融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