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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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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

第1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物流平台;商业模式;创新

一、我国物流平台的商业模式分析

错综复杂的行业发展环境,对物流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具有推动力,更富有挑战力。基于对现有商业模式的透彻分析,展开以下论述。

1.信息平台

在我国占据较大比重,是整合后物流信息的承载体,以解决物流行业货源、车源、物流服务信息不对称为目标,为货主和车主提供多项选择,服务模式单一,收入模式为收取信息费、跟踪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目前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和车货匹配过程中的诚信度是信息平台维护的两大首要任务,竞争手段较为初级,竞争优势少差异性。

2.交易平台

信息平台加金融服务的衍生物,以打造货运线上业务的生态闭环为目标,借助交易监督、信用评级、风险防范等体系逐步完善线上交易流程,为多方交易提供担保,收入模式主要是服务流程中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会员费、信息服务费、席位服务费、网上交易服务费分成等。目前,交易平台致力于借助大数据技术将交易记录和信用评级作为物流投融资参考,解决中小物流企业和商户融资难题,打造实名认证、交易凭证、保险、结算、信用评级的体系,促进服务模式多元化。

3.社区平台

在我国多数为物流在线运输网络生态特征的平台,连接的运输链较长,规模效应明显,能够以低成本灵活地实现跨越多层级的业务连接,全链条共享信息,除了在途追踪外,运输网络的上下游企业的财务费用、经营绩效以及服务水平也可实现透明化。但透明化使得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在庞大的网络结构下,保护链条上各个企业的商业隐私常常存在漏洞。

二、共享经济背景下物流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

1.竞争模式较为初级

对于物流平台,其生存的根本是整合信息和资源的力度。各家物流平台企业为了争夺货源,展开价格战,不计后果,恶性竞争的后果甚至是毫无利润可言,忽略了共享经济时代下共赢才是根本,反映出物流平台的构建无使命感,H以盈利为主。

2.盲目模仿难以创新

我国物流平台的前身种类复杂,这些企业抱着拥抱互联网的心态进行企业转型发展,涌现出后者盲目模仿前者的态势,部分平台甚至砸钱补贴刷流量,投资巨大,却未切实地分析企业自身能力,击中用户痛点,设计出特色的产品与服务。

3.平台仅为政府政策支持

物流平台是服务于物流上下游链条而自身不从事物流业务的平台,但部分区域性企业自称物流平台却涉足物流,以此获得政府相关红利,导致物流行业小、散、乱、差的问题难有巨大改观。

此外,我国物流平台的发展还面临物流平台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内部职能组织过于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窘境。

三、物流平台商业模式的改进策略

物流平台商业模式创新可以从基本要素的任一方面展开,但其出发点一定是价值主张的确定,以获取企业独特的竞争力。以下将基于共享经济时代对物流平台商业模式提出改进意见:

1.聚焦物流,单点突破

深挖某些特定服务群体的痛点,作为对多边群体价值需求的响应。企业应专注于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服务内容由初级向高附加值方向转变,提高抗风险性。借助内外部网络打开渠道通路,展开线下合作,布局区域乃至全国性的价值网络。但要特别注重信用体制的建立,避免双方或多方交易物流交付的不稳定而引起运输纠纷问题难以解决,例如无车承运人等。

2. 标准化带来发展新姿态

在大数据分析的背景下,设备达到标准化,通过掌握物联网技术,开发以各类设备为模块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最高,同时也要保证以重资产方式运行平台的盈利模式,维护机制要健全,价值网络要透明。此外,物流技术方面,要积极引进专业物流人才或者以联盟的方式与价值网络中的战略伙伴联合研发,确保物流技术的及时更新与维护,以服务于平台的价值主张。

3.发力多式联运和云仓代运营

借助价值网络中的合作伙伴的数据共享合理开发仓配一体化服务,提高库存周转率。值得注意的是,价值网络的构建要充分考虑多式联运节点处货物安全性,强化服务系统,提供在途货物实时监控。

4.共享终端配送资源

对整个用户体验过程进行控制,具备一套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反馈系统,保证及时获取并改进客户反馈信息,物流平台的外部性与客户关系管理相融合将促进双边或多边群体规模的扩大,发挥边际成本递减的经济效应。城市配送打造自提柜与公共货运班车主流,或可发展小型集装箱系统;农村物流开展智慧共配。平台信息系统与自提柜电子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平台数据流量。对于大件物流,应具备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合作方,例如日日顺等。

5.构建物流综合系统

作为综合型物流服务系统,此类系统是物流平台的佼佼者,在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在合作中更具有话语权。其商业模式的创新应当从交易各方角度考虑,集中于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并对综合服务采取全面质量管控。

四、结束语

依据《中国制造2025》战略,作为重要的生产型服务业,物流产业将逐渐由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转变,同时,由产业中低端向中高端延伸。物流平台作为一个集成的信息系统,在我国还有足够大的上升空间,优良的商业模式将有利于提升其整体效应。物流平台商业模式将依据理论与实践提出新思路,以对未来的构建与发展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怀勇.基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创新[J].商业经济研究,2017,(1):120-122.

[2]潘永刚,Tracy.从模式角度解读“物流+互联网”平台[J].交通与港航,2016,12(6):28-31

[3]赵保燕.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物流平台构建与商业模式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5.

第2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公司账簿 分类 商业意义 立法模式

公司账簿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司账簿的概念

公司账簿起源于中世纪商人自设的私账,后来立法调整商事关系后要求商主体必须依法制定法定的账簿。广义公司账簿是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设置的以及用文字形式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包括私账和法定账簿。狭义公司账簿是指立法要求公司根据商事会计原则设置和造具的,反映特定营业真实情况的簿册(范健,2011)。

公司账簿是公司在商事经营活动中必备的经营要素,各国商事法律中均有所规定。我国目前虽没有商法典,但商事性的法律对公司账簿有明确规定,如公司法第8章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证券法多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等。除此之外,原财务部的两个部门规章即《企业财务通则》、《财务准则》,也是公司账簿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公司账簿的特点

1.公司账簿由公司制作。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账簿的制作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公司账簿的置备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8章具体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公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置备完善的账簿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及物件部门都会依法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行使职权对公司账簿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设置公司账簿或账簿设置不合法,都会受到监督机关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具体置备商事账簿的部门是公司的财务部门。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设置账簿,往往都在机构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设置公司账簿及处理相关财务事项。账簿的设置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工作,负责公司账簿设置的人员多是财务专业的专业人员,以保证公司账簿设置的科学化和合法化。

2.公司账簿制作要求严格。公司账簿是商事主体中对于商事账簿要求最为严格的,原因在于:

其一,公司是典型的法人型商事主体。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相比较最大的特色在于公司是法人型的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型的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型的商事主体,而分类的标准记载于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有四个条件,即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因此公司是典型的社团型的法人。而非法人型的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他们虽然都是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公司规范化要求的体现。公司是股东实现谋利的营利性工具,公司内部完善科学的账簿制度有利于公司盈利目的的实现,从而满足股东谋利的愿望。公司之所以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在于公司是法人型的商事主体,法人有着完善的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健全的商事账簿制度,这些都保证着公司是最佳的投资工具和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账簿也是商事交易安全的要求。

3.立法主义:从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公司账簿的立法态度经历了从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的转变过程。所谓放任主义,指公司账簿制度方面的立法没有规定,立法对于公司账簿不作任何要求,公司可以自由地对账簿进行设置。放任主义存在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当时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产生不久,还不存在专门就公司账簿的立法。后来随着公司日益受到统治阶级的关注,公司对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大和公司立法的日益完善,公司账簿也纳入到了立法的层面,立法要求各类型企业都要设置商事账簿,尤其是公司,公司的商事账簿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法律的要求设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立法者对于公司账簿的设置,由放任主义过渡到干涉主义,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公司这一法人型商主体完全不同于非法人型的商主体,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账簿制度作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的配套制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制度的健康运作;另一方面,公司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公司账簿制度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司账簿的类型

会计凭证,指依法记录公司日常商事活动的会计资料,是公司日常商事活动最为微观层面的记录,根据会计科目的不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若干类。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会计凭证若是失实,则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必然失实,公司账簿也就失去记录公司商事活动的功能。

会计账簿,指公司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记录日常商事活动的会计凭证整理成册,反映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簿册。会计账簿在会计凭证的基础之上来制作,反映不同类型的会计科目在一段会计期间的变化及其规律,或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财务或经营方面的会计信息。会计账簿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为财务会计表册,指依法制作的反映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财务和经营的综合情况的会计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利润分配表。财务会计报告时一揽子会计文件的组成,其制作基础为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其功能在于综合反映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指导。

公司账簿的商业意义

(一)公司账簿是投资者准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依据

一方面,对于公司潜在的投资者,公司账簿可以作为投资者是否要对公司进行投资的主要依据。潜在的投资者是否要对公司进行投资,是经过审慎的对比和认真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而其中所要投资对象的公司账簿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目标,通过分析看是否有投资的价值和实现营利目标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制作的商事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潜在的投资者将会做出错误的或不当的决策,影响其营利目标的实现,当然针对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否则潜在的投资者也无法获悉公司的商事账簿。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而言,公司制作的商事账簿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公司账簿具有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天然优势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存在的意义就表现为要实现营利的目的,使得股东作为投资者营利目标的实现,否则股东便没有投资的欲望和动力,公司制度也就是去吸引投资者的优势,公司也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公司作为投资者谋利的营利工具,必须具有营利的机制,其中公司账簿就是公司实现营利目的的重要机制。通过公司账簿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可以实时地调整经营策略,趋利避害,甚至更换公司经营管理层以谋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账簿是公司经营管理层作为具体决策的主要依据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为了实现广大股东的营利目标,一般会由董事会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作为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职业经理人对于公司账簿的关心异于一般人,其原因在于,公司账簿反映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方面可以作为其下一步作出决策的主要依据,以实现公司财产增值保值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业业绩,企业经理人要想在这一职业中成为知名的、声誉良好的、许多公司首选的人才,必须通过公司账簿来说明其经营的业绩。

(四)公司账簿关乎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之所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成为公司的交易伙伴,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后的判断,并认为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有投资的潜力,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很正常,不会出现财务紧张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通过合作,双方都会实现共赢的目标。因此,对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显得十分重要,它保障了公司债权人信息渠道的畅通。除此之外,公司债权人对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合法的措施,采取哪种措施甚至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这都主要取决于公司账簿反映出来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账簿的关心,就是对于自身利益的关心,有利于在了解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自我保护和监督(施天涛,2006)。

未来公司账簿立法模式的思考

(一)商法典模式

在民商分立制国家,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在商法典中规定有系统的商事账簿的规定,统一适用于商主体。法国、德国和日本均为商法典模式的国家。应该说,商法典模式有其天然的优越性,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型商主体,商法典总则中的商事账簿对于分则具有指导意义,系统规定所有商事主体在商事账簿方面的要求,便于法律的适用。同时,在商法分则的公司法中,可以对公司账簿的某些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形成商法总则和公司法结合适用商事账簿的格局,具有优越性。

(二)民法典模式

在民商合一制国家,公司账簿规定在民法典中。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在民商合一制国家,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规定在民法典总则法人一章,而其账簿制度亦规定于其中。民法典模式在民商合一制国家可谓是顺利成章,但公司作为从事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规定在民法典法人一章,其账簿制度也规定于其中,将会产生商事制度与民事制度共存于一体,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也会发生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三)公司法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账簿制度专门规定在公司法中,实属理所应当。规定在公司法中,可以系统地规定公司账簿的种类和设置要求,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司作为营利工具的营利目的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四)证券法模式

证券法模式看到了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公司企业作为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上司公司已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的背景下,将公司账簿制度规定在证券法之中,可以严格规范公司的运作,尤其是上市公司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五)单行法模式

单行法模式目的在于制定一部系统的专门规范公司账簿的立法,系统规定公司账簿制度。单行法模式一般是就整个商事账簿制度系统规定,不仅包括公司账簿制度,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账簿制度,这样有利于法律资源的节省,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我国的公司账簿制度立法模式较为复杂,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首先不属于民法典模式,因为我国多数民商法学者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制国家,但目前民法典尚不存在;我国公司账簿立法也不属于商法典模式,我国是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典也不存在;我国公司账簿制度立法也不属于公司法模式或证券法模式,也非单行法模式,我国商事账簿的立法较为分散不系统,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财务部部门规章等。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公司账簿制度极为分散,应当将我国商事账簿立法系统的规定起来,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做法,制定一部单行的商事账簿立法,系统地规定商事账簿制度包括公司账簿。

参考文献:

第3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一、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利益分配机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采用工资薪酬制,张成伟在《关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团队薪酬激励制度探析》中结合我国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团队的情况,提出了一种新的薪酬激励体系即核心是可变薪酬,基础是基本工资,再加福利,从而达到激励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团队,施工项目效益最大的目的[1]。赵国旗在《施工项目管理问题初探》中提出企业与项目部利益关系调整,他提出了用模拟股份的方法去分配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的工资,这将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整体效益和项目部人员的利益[3]。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利益分配中注重岗位技能的工资薪酬制度。这种利益分配模式简单、单一,具有平均主义色彩,不能很好的调动项目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2、我国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下的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大多是行政监管部门以工效挂钩的方式确定,受政策因素的制约,导致项目部人员的工资不能与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发展,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国有企业项目部人员产生不积极的思想。3、建筑施工企业中也有些是家族式企业,家族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中有不少是亲戚关系,利益分配上照顾人情,也容易出现帮派现象,因此,家族式建筑施工企业下的项目部人员利益分配难以实现合理化。4、利益分配差异小,责权利不统一。企业利益分配逐渐走向均等化,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平衡,在工资、晋升和培训机会以及工作设备配置方面做到均匀分配。例如,员工薪资总额中绩效工资占据了45%,大多依据系数比例来分配,使得收入差距小,晋升以及培训机会多这种轮流的方式,员工心理产生等靠思想;年度考核方面,部门之间平衡促进企业内部的平衡,不能突出某一部门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责权利不统一。这些都是导致员工分配均等化,不能体现出工作价值,达不到激励作用的重要因素。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原则

在制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利益分配方案时应遵循的原则如下:①共享利益原则。即当所建设的项目完成时,各参与主体均获得相应的收益的原则。②“按劳分配原则”。该项原则也会更加激励各参与主体更加积极努力的为项目的成功建设而努力。③“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原则”。即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之前应考虑各种风险的分担,在项目建成之后进行收益共享。④激励相容原则。该原则指的是要保证施工企业中各个参与主体在项目建设成功之后,项目部各成员的收益大于等于其他市场机会的收益,不然各参与主体将不会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当中。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部中参与主体利益分配方案

(一)问题描述

假设施工企业项目部参与主体中存在有m个利益主体,先由项目部每一个参与主体主体提出一种利益分配方案。aij表示第i个利益主体提出的利益分配方案中第j个从中获得的利益分配系数,则第i个利益主体期望的利益分配方案为

第4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共享经济;纳税;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普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目前,共享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共享出行、共享空间、共享金融等九大领域,并向更多的传统行业和细分领域渗透。从消费者角度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能较好地满足他们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对于经营者来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能帮助经营者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率,降低资产的闲置率。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同样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不公平竞争以及偷漏税等问题。本文试着对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纳税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持续地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共享经济的扩张迅猛,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产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形态、用户习惯、平台建设、供需双方认知等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细分行业(例如租车、房屋短租等)将进入高速成长期。从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平台企业成长快速。速途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共享经济各领域代表性企业的参与人数快速增加。以我国在线短租市场为例:我国在线短租市场是从2012年起步,当时的市场规模仅有1.4亿元,2014年已达到38亿元,2015年超过100亿元,环比增长幅度为163%。从上述数据不难发现,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越了传统行业。可以说,共享经济的崛起已对我国传统行业的发展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共享领域不断拓展

我国共享领域拓展迅速,从最初的共享交通、共享空间迅速渗透到金融共享、餐饮、物流共享、服务共享、岗位共享、师资共享等多个领域,并向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新能源领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扩张。正如共享经济的倡导者所希望的,在不久的将来,一切可分享的东西都将被分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将因其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开启国际化进程

尽管全球共享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各国的共享经济发展不一,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的竞争压力同样迫使我国一些共享经济企业在模仿国外成功共享经济平台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创新,而且一些创新成功的共享经济企业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以WiFi万能钥匙为例,2015年5月,WiFi万能钥匙凭借成功的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在不到一年里,其已经在巴西、俄罗斯、墨西哥、印尼等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GooglePlay工具榜上排名第一,用户遍及22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少数能覆盖全球用户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应用之一。

(四)与传统经济之间冲突不断

较传统经济模式,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供需双方仅需通过共享平台匹配相关信息完成交易,作为回报,仅需要支付少量的费用给共享平台的提供者——网络公司。可以说,共享平台帮助供需双方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又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了经济成本,使得经营成本较高的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此外,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冲击着我国原有的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引发了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使得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冲突不断。

二、加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缺少相关的执法依据,从而给人们造成了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纳税的认识误区。事实上,在我国只要进行交易,取得了所得是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的。因此,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纳税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同时,对缓解与传统经济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税收公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控制税收流失的需要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和规模迅猛,根据新华社相关报道,2015年我国共享经济及其相关市场的规模已高达1.95万亿元。并预测未来五年,共享经济将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占我国GDP比重将在10%以上。由此看来,共享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但对我国税收征管来说,共享经济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法规,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业务活动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内,并加强监管,从而控制税收流失问题。

(二)缓解与传统企业冲突、促进公平竞争

虽然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以及相关政策还在制定之中。在目前相关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共享经济逃避了传统企业的税收、社会保险等,加之一些行业准入门槛低,只需向运营平台提出申请即可经营,使得一些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以低于传统企业的成本经营,这样对传统企业产生了不公平竞争。为了缓解与传统企业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应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管理。

(三)实现税收公平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除在交易方式上与传统经济模式有所差别外,在交易的本质上两者并无区别(与传统餐饮住宿行业、车辆租赁行业一样,提供住宿餐饮、出租自行车服务)。因此,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取得了应税所得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加强纳税管理不仅能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积极的促进意义,而且对我国经济均衡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实现税收公平。

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面临的纳税问题

相对传统经济活动,共享经济活动具有方便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等优势,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井喷”之势。值得注意的是,共享经济活动具有无纸化、虚拟化等特性,也带来了不少纳税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

纳税主体是我国税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纳税主体主要通过交易所产生的物理痕迹及凭证等因素来确定,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这种判定方式不再有效。一方面,我国现有税收制度未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制定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通常情形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对其实施税收监管。但是,部分共享经济的经营者(特别是个人经营者)只是按照共享运营平台的要求,办理简单的登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更别说税务登记,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征税主体。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连接渠道仅是借助网络等第三方平台,因此,交易双方也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二)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

企业(或个人)将闲置的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对于这种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被认为是对原有资产价值的提升,是一种增值。从税法角度看,获取这部分增值的企业(或个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如何抵扣等问题将随之产生。以增值税的税率确定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纳税人在缴纳相关流转税时,不再需要判断应交增值税还是应交营业税。但是,由于课税对象(属于提供实物?还是提供服务?)界限模糊,不易辨别,使得税目和税率难以确定。以家庭美食共享平台——“妈妈的菜”为例,其收取的费用中涵盖了菜品原料和提供服务的费用,因此,在判断税目时,是属于商品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较难辨别。目前,我国税法对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对提供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成为纳税的争论点。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对共享经济相关税目和税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由于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较大。

(三)无纸化交易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共享经济交易活动是以共享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记录以及凭证等都是各种电子化的数字信息。由于传统纸质的财务账簿和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替代,以票控税的方法难以有效实施。其次,数据信息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真实的数字信息,导致税务稽查困难。此外,由于存在为了赚取各类共享补贴而进行的刷单行为,使共享服务的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真实交易金额难以与虚假的刷单金额进行分离,进而难以确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税收计征造成困难。

四、解决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共享经济的税法体系

共享经济若要健康、有序发展,势必要形成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作为保障。可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为共享经济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我国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共享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交易活动中的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共享经济具有提高闲置资产利用率、低碳环保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和弹性工作等优势。而且,据相关报道,在我国,共享经济正在向各个行业渗透,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上述因素,国家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共享经济仍在起步阶段,不少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还在萌芽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其抗压性不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如财政补贴、低税率、减税等税收优惠等)。

(三)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想要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一,先要做好税务登记。不同于传统的税务登记,对于共享经济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可采用电子式税务登记。第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采集登记纳税人的主要应税服务(或商品)的种类、常用交易结算方式、相关银行账户的账号等信息,并要求纳税人当信息发生变更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相关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第三,建议税务机关与共享经济第三方平台合作,对平台的共享经济经营者实施强制的电子税务登记,可以有效地帮助税务机关确定共享经济经营者的纳税主体资格。

(四)推行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在共享经济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共享平台一方面收集闲置资源信息,另一方面引入资源的需求者,在适当的时间对供需进行匹配,各取所需。所以,第三方共享平台在整个共享交易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信息交换、资金收付的媒介,也是信息流和商流的记录者。由此,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共享平台合作进行税款的代收代缴提供了可操作性。让第三方共享平台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应税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可以形成税务机关监管平台监管经营者的有效管理链条,起到提高征管效率、加强税收监管、降低征税成本的作用。

五、结语

在共享经济中,每个人既可成为消费者,也可变身为经营者,这种模式逐渐被大家所认可和接受。共享经济的纳税问题是现阶段税收研究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手段的支持下,对共享经济经营者征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税务机关将对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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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彦兵.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研究——以UBER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30).

[3]秦海涛.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探讨及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16(24).

第5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共享经济 第三方平台 闲置资源 供需

一、什么是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整合线下闲置资源,有偿暂时性转移资源使用权,从而使资源得到重复高效利用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一)借助互联网平台

通过在第三方信息平台上资源供需信息,实现资源网状点对点的分享,以此增大分享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并且提高匹配效率。此外,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获取及交易成本逐渐下降。

(二)整合线下闲置资源

闲置资源通常包括闲置物品、技能、时间等。它作为一种沉没成本,是共享经济产生的物质基础。通过资源整合,可以使其得到重新利用,从而产生新的商业价值,满足实时性、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有偿暂时性转移使用权

相对于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共享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租”的概念。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资源使用权暂时性地让渡给使用者。在此过程中,资源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使用者暂时性获得资源使用权。

(四)重复交易高效利用资源

共享经济模式不影响资源所有权,只是暂时性转移资源使用权,因此交易可以重复多次进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共享经济的产生背景

自2012年以来,共享经济不断渗透发展,在2016年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它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并发展的,如下图所示。

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使得竞争机制在各行业的逐利中愈加激烈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无论是速度、结构还是动力上都有新的变化。如何向集约型经济转型升级、要素投资驱动和创新驱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是“互联网+出新天地”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由单纯的B2C模式派生出O2O、P2O、B2P、C2C等新型交易模式。

三是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提出后,越来越多的创意被投入市场,变成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多的可能。

四是资源的闲置是分享发生的前提条件,由于闲置产能具有流动性,资源再投入再利用的诉求日渐高涨,有效利用闲置资源创造价值是将来发展的趋势。

五是供需相对平衡产生的长尾效应相同也是发展共享经济的必要条件。

六是新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的形成使得合作共赢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理念和消费需求的变化,由对同质产品的单一需求转为特定的私人定制产品和服务的诉求。

三、共享经济的构成要素

共享经济由供给方、需求方和共享平台三部分组成。

(一)需求方是指交易中的消费者

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向私人定制化和个性化发展,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不再是同质的,而是多元化私人化差别化。共享经济基于闲置资源可以提供更好的定制化服务,更重要的一点是能够节约成本。以“小猪短租”为例,在房市价格居高不下、很多年轻人对买房望而却步的情况下,短租平台整合闲置房屋租给那些亟待租房的客户,从而收取佣金。

(二)供给方是指交易中的商家

商家试图通过自己拥有的闲置资源进行价值再创造,能够在共享资源的同时带来可观的收入。以短租为例,现在逐渐兴起了“以租养租”、“以租养老”等新型模式,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

(三)共享经济最大的亮点就是能够高效的消化闲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带动就业增长的同时能够获得利润

现在我国的共享经济的发展相对繁荣,通过下图可明确的看到当前共享经济涉足的领域。

四、共享经济产生的影响

(一)共享经济引领商业变革

传统的商业模式包含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等多个环节,而共享经济模式可以减少或加速这些商业环节,从而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供给方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收益,消费者获得实际优惠,平台方再分配闲置资源从而获得收益,形成一种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共赢局面。

(二)共享经济助力“双创”发展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本身就是一N创新,该模式颠覆了固有思维模式,促进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新 万众创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可以使更多人参与到创新创业活动中来,为“双创”注入新的活力。

(三)共享经济推动供给侧改革

第6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商业模式;创业企业;利益相关者;手段导向

一、 引言

在创业企业商业模式生成的过程中,创业者更喜欢为了实现战略柔性会牺牲交易效率,因为这种方式能够使创业者改善其商业模式,从而当目标市场面临更激烈竞争的时候,创业者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承诺(Santos & Eisenhardt,2005)。本文聚焦于创业企业成长阶段,以商业模式生成和调整为切入点,系统探索创业者如何构建并调整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而实现创业企业成长。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更好地指导创业者提升创业活动质量并降低创业失败率,更有助于缩小我国创业研究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 文献回顾与概念界定

近年来,商业模式日益成为管理学界和实践界持续关注的焦点。目前商业模式的概念林林总总,一些学者对于商业模式的定义与价值有关,既包含价值创造也包含价值获取(Johnson et al.,2008;Teece,2010;Zott & Amit,2011),强调商业模式的价值属性。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商业模式是实现技术或机会潜在商业价值的架构或逻辑(Timmers,1998;Chesbrough & Rosenbloom,2002)。还有一些学者强调新兴市场下的商业模式是为了共享价值而与利益相关者互动并阐明市场边界的结果(Holloway et al.,2010;Aspara et al.,2011;Verstraete et al.,2012)。本文主要采用Zott等的研究定义,认为商业模式描述了为了通过开发商业机会而创造价值所设计的交易内容、交易结构和交易治理,它是超越核心企业的跨边界相互依赖的活动系统。

从上述总结可以看出,商业模式的定义多是在成熟企业情境下界定的,并主要集中于商业模式的构成组件及其与绩效的关系,忽视了创业企业市场规则、规范和市场边界被清晰界定和被广泛接受之前,商业模式是如何生成和演化的问题。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商业模式的起源与生成过程(Verstraete et al.,2012;Holloway et al.,2010;Moyon et al.,2012;Cavalcante et al.,2011)。有限的可得证据表明,商业模式是通过一个复杂的生成过程才得以确立的,这是因为创业企业通常会面临不确定性。Andries等(2007)对七家企业的案例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发现其中四家企业选择不偏离最初的商业模式,管理者这样决策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先行者优势以及稳固现有商业模式来获得融资,二者分别可以视为内部驱动力和外部驱动力。然而,由于初始商业模式的结构不合适,这四家企业必须在两到四年内对其进行修正,但代价很高,另外三家企业则采用了商业模式逐步浮现的战略,这就规避了对企业进行彻底改造的问题,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哲学,并且通过快速、可调整的学习建立了更加有效的商业模式。

三、 理论模型

第7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王俊洲:商业模式的转变是一个供应与零售相互适应的过程,只有供应商认可制造与零售的分工会使其在渠道投入产出更大,那么这种商业模式的转变才更具意义。在我们与供应商的合作交流中以及现实的案例也表明,制造企业越来越多认可国美这一新型模式,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新财经》:在你看来,商品经营的核心是什么?

王俊洲:商品经营的核心是掌握大量的消费需求,并与上游制造商共享。如果不了解消费需求,零售业只是产品流通平台,那零售企业仍然无法摆脱卖场经营模式。

《新财经》:ERP系统从哪些方面实现真正的商品经营?

王俊洲:借助ERP系统,我们可以重新梳理整个产业流程,打通企业内部、产业链各环节,推动实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对接。

如在消费者端,启用CRM(消费需求管理)模块,分析消费行为,研究消费需求;在供应商端,国美构建了协同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型号规划,甚至联合设计商品,打通了从消费到制造的整条供应链。

《新财经》:零供矛盾在家电业一直比较突出,根源是什么?

王俊洲:零供冲突表面上看是零售企业与制造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供应与需求不对接的问题。

《新财经》:如何缓解甚至从根本上解决零供矛盾?

王俊洲:如果供需实现了对接,那么制造商生产零售商销售的产品,在性能与数量上就正好满足市场需求,也就不会有滞销品和库存,零供双方也不用再讨价还价。可以说,如果零供双方不盯消费者,就会有矛盾!

《新财经》:这一次的ERP系统是你们自主开发的,考虑过ERP系统实施的高失败率吗?

王俊洲:如果企业运营模式维持不变,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也不变,那么即使ERP系统本身再先进,最终的结果仍是失败;如果零售企业不是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仍延续原来的卖场经营模式,在组织结构上仍是行政命令式,这样实施信息化管理不仅不会带来收益,反而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新财经》:难道国美已经解决了这些障碍?

王俊洲:在实施ERP系统之前,我们已经确立了明确的企业战略目标,即构建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供需链全面整合为核心的新型商业模式转型,而且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也随之进行了大幅调整,如要求绩效考核到门店、管理到单店和单品、库存全国共享,实现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我想,这是国美ERP系统成功实施的核心原因。

第8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云计算;物联网产业;商业模式;价值链

一、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联网产业正在迅速发展,其服务将无处不在,且服务应用由用户决定。虽然物联网产业发展环境比较良好,但仍然存在产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创新体系不完善,产业链条缺乏融合统一、发展不均衡,链条内外各行业间协作困难多,用户使用成本过高,产业盈利模式未明确和产业环境中的安全等问题。从我国现存的由网络运营商向使用物联网业务的企业客户直接提供通道服务、运营商与系统集成商合作、平台运营模式、应用服务模式或产业联盟模式等物联网商业模式可以看出,这些模式都不是从价值创造、维护和实现的角度提出的,而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来的,缺乏对设备商、集成商等重视,也忽略了客户的潜在互动价值和产业链的发展均衡问题。

二、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产业链商业模式结构构建与分析

借鉴李卓贤(2011)结合云计算技术提出的云聚合模式思想和陈志刚、韩正君(2010)提出的“物联网的本质是信息的聚合重构的,而物联网信息聚合服务的本质是价值的聚合和重构”,并比较现存的模式和对云平台化运营发展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云提供商作为物联网产业链参与者参与到以网络运营商为主导的物联网云平台化运营发展模式的产业链当中(如图1所示),对整个产业链结构进行优化。在用户缺乏独立提供该服务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产业,即采用物联网云运营平台是一个可行有效的选择。

一般地,完整的物联网产业链应从元器件到设备、从软件产品到信息服务,物联网每个功能层都包含了硬件产品、硬件设备到软件产品、系统方案,还有行业应用系统的运维服务。其结构包括感应设备提供商、网络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软件及其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物联网运营及服务提供商等六大环节。物联网运营商利用云平台和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将云服务与物联网服务等其他内容通过计算等处理整合后存储在云平台的数据池中,然后按照终端用户的需求,将所需的服务或内容通过互联网络传送给终端用户。在这个平台上,物联网服务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网络运营商以及终端用户等参与者都可以交流互动,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且信息共享程度高。

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伸和扩展,主要表现在:(1)信息多源化。(2)管理半径增大。(3)管理粒度细化而精确。(4)以被实时监控管理。(5)服务提供方式多样化。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产业可以通过物联网云平台为产业链上的各环节企业提品、信息和咨询服务等,使链式服务上升至网状式服务。(6)推进其他产业优化。由于自身渗透性强的特点,物联网产业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渗透到驱动物联网发展的工业、农业、环保、安全等应用产业,帮助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将物联网技术应用集成至产品中以实现产品升级,提升附加值与竞争力,产生更多市场与物联网产业相关的延伸产业。

三、总结与展望

基于云计算的由网络运营商主导的物联网平台化发展模式通过将云计算技术应用于物联网运营平台,从而使云平台及服务提供商参与到物联网产业链中,降低物联网产业建设和维护成本,提高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加强产业价值链的薄弱环节,从而提升整条价值链的竞争力,在物联网产业和云产业交叉过程中获取利润。而在技术标准欠缺、各方利益机制及商业模式尚未明显成型等的背景下,发展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同时存在如何实现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保证公共数据安全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卓贤.云聚合:物联网商业模式的可行选择[J].通信世界周刊.2011

第9篇:共享模式的商业模式范文

【论文摘要】 商业模式的定义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对商业模式创新尚缺乏完善研究。针对该问题,从商业模式的概念入手,对当前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电信运营商商业模式创新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产品层面,着重于电信产品设计规则参与、产品创新和服务标准化;二是在企业层面,着重于电信业务组件和组织管理的再造和梳理;三是在产业层面,着重于外包策略和网络联盟在实现价值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面对今天高度竞争的环境,许多企业对于商业模式是什么?该怎么设计和创新商业模式,现有的研究很难形成一个系统的、普遍适用的理论分析框架。

另一方面,截至2006年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经达到8.2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3.7亿户,移动电话4.55亿户。2006年,全国通信业务收入已超过7000亿元人民币,固定电话和手机普及率分别超过30%和35%。如此巨大的市场正在吸引全球投资者的目光。本文试图对电信运营企业的价值创新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个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基本理论框架。

1、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分析框架

由于人们对商业模式本质认识上的分歧,准确界定商业模式很困难,[1]但绝大多数学者都同意,商业模式从根本上讲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2]如Afuah & Tucci(2000)[3]和Amit & Zott(2000)都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为自己、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客户创造价值的决定性来源。[4]Mahadevan(2000)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价值流、收益流和物流的混合体。[5]Hamel(2000)将商业模式分为四大要素,在四大要素间产生出三种不同的连接,这些连接重点就是公司如何赚得应有的利润。[6]Thomas(2001)认为商业模式是开办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所涉及的总体构造。[7]Dubosson et al(2002)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进行价值创造、价值营销和价值提供,以产生有利可图且得以维持收益流的客户关系资本。[8]Ches-brough & Rosenbloom(2002)认为,商业模式是反映企业商业活动的价值创造、价值提供和价值分配等活动的一种架构。[9]Afuah(2003)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指出,商业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卓越的客户价值并确立企业获取市场价值的有利地位的各种活动的集合。[10]Rappa(2004)认为,商业模式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的模式。

商业模式创新的本质是获取更大的价值。就商业模式创新的方式,Thomas(2001)认为,商业模式创新涉及企业的流程、客户、供应商、渠道、资源和能力的总体重构。Dubosson等(2002)认为,商业模式创新涉及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革新。Rappa(2004)认为,商业模式创新意味着企业必须明确开展什么样的活动来创造价值、在价值链中如何选取上游和下游伙伴中的位置以及与客户达成产生收益的安排类型。罗珉等(2005)认为,商业模式是一个组织在明确外部假设条件、内部资源和能力的前提下,用于整合组织本身、顾客、供应链伙伴、员工、股东或利益相关者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战略创新意图和可实现的结构体系以及制度安排的集合。高闯,关鑫(2006)指出,商业模式创新是通过对企业全部价值活动进行优化选择,并对某些核心价值活动进行创新,然后再重新排列、优化整合而成。

综上所述,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而价值创造是通过企业本身以及上、下游的合作而被创造出来的,并在它们之间进行着传递和消费。因此,商业模式创新绝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内部的事。就电信业而言,随着数据增值业务快速发展和3G时代的日益临近,电信业价值创新系统演变呈现出如下趋势:一是电信产业链由链状演变为网状。纵向方面,新加入环节增多,更为细分化;横向方面同一环节内的企业不但数量大幅增加,而且更为专业化。

这种趋势要求对电信运营企业对产出重新定位或重新创造,与其他相关企业结成联盟,以使企业的能力和价值创新活动相匹配。二是在电信业价值创新系统内部,各环节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被重新界定,价值和利润在系统中发生转移,向对价值创造起关键作用的环节聚集,表现为网络运营环节的价值将不断下降,内容和应用方案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而电信运营商业务外包成了必然选择。同时,每一环节的运作效率对整个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各成员企业间联系更为紧密,逐渐发展成以战略联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流程对接和文化融合等为特征的深度合作。三是由于3G技术的开放性和不确定,因此对电信产业相关标准的竞争将越来越成为竞争的重要方式。四是在三网融合、固定移动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原来看似没有联系的不同产业变得越来越相关联,并出现重叠、替代、交叉和趋同等变化,并且不同生产网络之间加速价值整合的步伐越来越快。它们相互间的协作关键就在于合理的结算、利润分配模式,只有双赢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跨行业业务的顺利推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按照由低到高的层次,将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分为三个层面(见图1)。

产品层次的创新,包括电信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产品模块分解和集成。电信运营企业层次的创新,包括业务创新和管理的创新,其实质是电信运营企业业务和管理功能的梳理和优化。电信产业层次的创新,按照合作的层次和深度,可以将企业间的协作分为业务外包和战略联盟两种形态。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利用模块分解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集中有限的资源于自身比较优势的环节,利用模块整合和网络联盟,实现价值创新。

2、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实现策略

2.1 产品层次的创新

2.1.1 电信产品创新

电信产品创新涵盖了产品设计标准制定、产品设计开发、营销、品牌等诸多方面。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产品结构优化,实现对质量、成本、可靠性、可服务性、响应速度的提升。按照创新的内容与程度,电信产品创新可分为几类:一是以全新技术开拓全新市场。二是对现有市场提供新的产品组合。三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增加产品种类,即产品线延伸。四是改善现有产品性能。五是改善附加产品。

在进行电信产品创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要突出自主品牌,力争成为电信产品设计标准的制定者或主要参与者。二是要细分并紧密联系客户需求。个人用户的电信需求至少包括:必需的信息传递、情感交流、工作和自我发展、使生活更为便利、兴趣或娱乐需求。组织用户的电信需求至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提高内部运营效率和加强与用户、合作伙伴之间的联系。

2.1.2 服务创新

服务模块化创新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电信产品提供过程中相关服务的标准化、人性化和规范化,并为产品创新提供业务、技术和政策保障。具体包括:①推进产品专业化服务,特别是各项增值服务,拓宽服务范围。②建立与品牌发展相配套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化服务体系。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

2.2 企业层次的功能再造

2.2.1 电信业务重整

电信业务的重整涉及营销与业务办理、网络规划与设计、网络建设与安装模块、定价与收费、网络管理、客户服务6个功能模块。对业务模块再造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内部业务要素重新配置,充分发挥其盈利潜能。业务再造的主要方法是对业务环节的清除、简化、整合和自动化。清除主要指对企业现有业务环节中的非增值活动予以清除。简化是指在清除非必要的非增值的环节后,对剩下来的活动做进一步的简化。整合是指对分解的业务环节进行整合,以使业务运作过程顺畅、连贯,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自动化是指采用自动化解决方案,减少数据反复的采集及降低单次采集的时间,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增加信息的利用率等。

2.2.2 管理模块化再造

目的是打破传统的组织业务部门分割状态,通过对企业管理职能的重组,支撑产品、技术和服务创新,快速相应顾客需求。对电信企业,可以将组织管理分为三个模块:前端、后端和其他职能模块。前端模块负责业务发展,集中市场营销与销售的职能,针对不同细分市场的客户特点不同,需要采取有差别的营销策略。后端模块设立客户响应中心,作为前后端的接口,保障端到端的服务开通与故障排除流程的顺利运行,以及负责对网络运行情况的维护与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2.3 电信产业层次的创新——构建价值创新网络

由于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三网融合趋势正在加强,在极大地拓展电信行业发展的空间的同时,也将原来3个不同产业的企业放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单打独斗式的企业难以在所有环节建立起核心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日益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对电信企业的技术、资金、知识、渠道等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在竞争中合作成为必然选择。按照合作的层次和深度,可以将企业间的协作分为业务外包和战略联盟两种形态。运营企业可以利用模块分解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集中有限的资源于自身比较优势的环节,利用模块整合和网络联盟,实现价值创新。

2.3.1 外包策略

外包策略的实施是在电信产品或业务模块化分解的基础上确立的。电信企业外包有两种基本类型:业务外包和管理外包。业务外包主要是指对前后台业务进行外包;也有一些企业对内部独立性较强的管理职能进行外包,被称为管理外包。业务外包主要是将前后台业务进行外包。管理业务外包相对较少,主要有财务管理中应收账款业务外包,人事管理中招聘员工管理外包等。一般认为,将非核心环节业务或职能外包给其他企业,有利于降低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生产成本,提高质量,加速了技术和产品创新,有利于发挥各价值模块的核心优势,在合理利益共享机制下实现协同。

2.3.2 建立价值创新网络联盟

随着电信运营环境和技术复杂度不断增加,电信价值创新网络也日趋复杂,已从过去简单的“软硬件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用户”合作模式,转变为由电信运营商、供应商群(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及软件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竞争者、相关企业、用户、政府、科研院所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网络,随着合作关系日益密切,电信企业通过战略联盟获得整体的优势,成了企业的可行的选择。战略联盟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契约,参与成员通过联盟带来比自身单独参与竞争更为丰厚的收益。从电信运营商角度,电信业联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一是电信运营商与供应商的联盟。包括:①与设备系统集成及软件提供商联盟。②与终端设备提供商联盟。中国联通在推广业务时,采用与重点终端设备提供商在资本和技术层面合作的方式。③与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联盟。

二是与竞争者的联盟。包括:①与运营商之间的联盟。②与潜在竞争者的合作。

三是组建跨行业联盟。与教育界进行合作提供远程教育服务,与游戏开发商合作开发手机游戏,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银行,与医疗界合作提供远程医疗,与政府合作提供电子政务等等。跨行业合作,一方面,为个人用户提供了服务,合作连接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锁定用户群体,创造差异化的特色服务优势,使用户从单一的对电信产品消费转变为一种对生活方式和社会身份认知的依赖,从而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达到吸引和巩固客户的目的另一个方面,这些企业中的部分企业也是电信运营商的行业用户,他们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同时也满足了这些行业用户的需求,增加了他们各自的业务范围,为企业创造了价值。

四是与用户的合作。用户能够提供需求信息,帮助运营商构建产品概念,参与评估运营商的合作对象和合作过程,实现新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要求。

五是运营商与相关辅助机构的联盟。包括:①与公共研究部门、教育机构和专业化公共支持部门等科研院所的联盟。②与包括电信行业协会、通信企业家协会、人才培训机构、中介咨询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联盟。

从中国电信行业已有的战略联盟的情况来看,缺乏电信运营商的市场导入作用,而且与专业SP合作较少,与设备制造商之间的整合程度不够,因此造成业务的低质、重复。在电信行业战略联盟的组建过程中,电信运营商应该更加注意对SP的引导作用,使其能够更快地掌握电信行业的专有知识,建立特定的营销模式。对于终端制造商,则应该加大整合的程度,电信运营商与终端制造商双方在判断客户需求、研发产品等环节上要加大以客户为导向的力度。值得注意,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电信联盟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有风险,包括:合作伙伴的能力风险,合作关系风险,投资套牢风险,信息共享风险等。因此,如何提高伙伴间信任、降低联盟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电信企业间联盟关系管理是构建战略联盟的关键。电信企业间伙伴关系管理可以从以竞合的思维选择联盟伙伴、协同联盟之间的文化、增加联盟沟通、提高联盟之间的信任与忠诚以及合理分配战略联盟利益这几个方面着手。

3、结论

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逻辑,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绝不仅仅是运营企业内部的事。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按照由低到高的层次,本文将电信运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分为三个层面:产品层次的创新,企业层次的创新和产业层次的创新。在产品层次的创新上,应该尽量谋求成为设计规则的参与者或提供者,注重从模块分解与集成的角度对电信产品进行创新,从标准化角度对电信服务进行规范,尽快提升我国电信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企业层次再造上,注重从管理和业务模块功能梳理的角度,促使企业组织管理模块化,以及业务组件清晰。在产业网络层次的创新上,应借助外包和网络联盟等策略,实现价值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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