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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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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1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北咎跛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北咎跛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鄙偈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笨萍技苹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敝葱锌萍技苹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被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比砜蒲а芯砍晒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币焉昵胱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币炎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逼笠怠⑹乱档ノ蛔孕锌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惫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备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惫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弊橹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奔觳饧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被嵋榧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焙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哂懈呒都际踔拔瘢ㄌ厥馇榭鱿驴善盖氩欢嘤谒姆种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倍员患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本哂辛己玫目蒲У赖潞椭耙档赖隆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蓖瓿晒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绷ナ艄叵挡幻魅返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绷礁鲆陨系ノ还餐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笔粲诙嘌Э啤⒖缧幸档模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泵挥型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狈灿幸煲榛蛘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奔际踝柿虾陀泄匚募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狈卜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鄙昵爰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蹦芏懒⒂τ玫闹卮蠼锥涡猿晒,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毙问缴蟛榈闹饕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奔际跣陨蟛榈闹饕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弊橹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比范ㄗ橹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比范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痹鸪善渌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备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贝庸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蓖ü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蓖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第2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第3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一、登记范围

1、以下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部委、厅局计划内已完成的项目。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申请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登记程序

1、成果登记单位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2、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并在科技信息网站公示。对符合省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推荐上报到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3、经过1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出具《市科技成果证书》或省科技厅出具《省科技成果证书》。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系统性等。

1、基础理论成果:在省内外本学科权威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已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引用并有本单位学术或(技术)部门评价意见的基础理论成果。

2、软科学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对全市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理论上和分析上有独到见解的;在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四、其它事项

1、科技成果申报程序一般包括:组织申报、成果鉴定(评价)、科技成果登记、推荐科技奖励等阶段。其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奖的依据。(申请省、市科技进步奖需提供上年月31日前由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而科技成果鉴定是应用技术成果取得技术证明文件的主要评价方式,也是科技成果申报组织工作的重点。

2、需提供的材料: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相关文件下载可登录科技信息网站各企事业单位把相应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填写完整后,报送市科技局。

3、征集日期:年月至年月登记的科技成果可申报2013年度科技奖励。逾期申报的科技成果将延缓至下一年度的科技奖励。

第4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关键词:科技管理;科技查新;服务

现代政府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分割的权利:而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1]。政府的职责和功能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需要,是人类社会共同体解决所面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需要。近代的民主政府皆秉持这一信念,通过宣告为大多数人谋福利这一目标而获得政权的合法性。尽管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的管理触角伸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但它的职能仍大致规范于“纠正市场缺陷,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三个方面[2]。政府职能的履行它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

公共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在公共政策研究中有许多基本理论,其中之一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即政府为什么要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3]。从公共政策的本质看,它是政策依据特定时期的公共政策目标,在增进与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对政府目标和手段的选择及其相互转换的过程,即利益调整的政治过程和技术过程。政府治理效率的好坏高低,不仅要看经济增长,更要看政府实行的公共政策以及对产权的保护。

我国的科技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加强科技立法,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研发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规范科技资源市场,通过对市场的调控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在新的形势下,科技查新作为科技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被赋予新的特色,应当继续发挥科技查新的重要作用,注重查新工作在科技管理中的创新性应用和增值延伸,更好的服务于科技管理工作。

1 科技查新与科技管理工作的内涵

科技查新是在科技文献检索和科技咨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科技信息服务业务。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查新规范》(2004年第1版)中定义[4]: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本规范操作,并做出结论。具体而言,科技查新咨询工作是由具备一定信息资源基础与相应查新咨询资质人员的科技信息咨询机构,通过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等途径,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的方法。为评价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的新颖性提供文献查证结果的一种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是建设公共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内容。科技管理[5]就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管辖、控制与治理,是科技活动过程中,所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功能的统称。科学技术管理是管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包括科研开发管理、科技人才管理、科技信息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立法与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制度、技术合同等)等诸多方面。科技查新作为科技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科研立项,科技项目评估、验收、奖励,专利申请,技术交易与入股等提供客观评价依据,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 科技查新服务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现状

科技查新工作的实质是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提供决策依据的情报服务。科技查新工作将科技信息部门与科研工作有机结合,既推动了科技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又在科研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科学技术部对成果鉴定评奖工作做了许多规定,把科技查新工作纳入了科技管理的范围,成为科技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1 为科研立题、立项提供依据

科技查新工作既可避免重复立题或立项,及低水平的立题、立项研究。又可以避免重复和无效劳动,节约资金。缩短科研周期。也就是说,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查新报告可了解所申请课题在国内外是否有相同或相关研究、是否具有先进性;而对科研人员来说,通过科技查新可了解其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动态、研究热点和空白点,即科技查新对科研人员选题、确定研究方向起了指导作用[6]。

2.2 为科研成果鉴定、评估、报奖等提供依据

科技查新能保证科技成果、报奖等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靠性。传统的成果鉴定中就是由各行业的专家来完成的,专家评审主要是依据专家本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对事物的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所了解的专业信息,对被评对象的创造性、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但具有一定程度的个人因素。尤其当今科技迅猛发展,即使专家也难以完全获得国内外的科技信息,因此必然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技查新是文献检索和情报分析相结合的情报研究工作,它以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出结果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情报学审查,写出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也就是说查新是以通过检出文献的客观事实来对项目的新颖性做出评价。因此在科研成果鉴定中,高质量的科技查新报告结合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便可保证鉴定、评估报奖等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2.3 基于科技查新项目提供专题情报服务

科技查新为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极大地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发展。然而,科技查新工作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查新报告不是某一项目的信息服务的终结,而是其专题信息服务的开始[7]。专题情报服务是一种互动式的服务,课题研究人员能否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占有信息资料的质量。在实际检索过程中,信息服务人员同课题研究人员要不断进行信息交流,以其需求作为信息开发的价值尺度,尽量保证资料的查全和查准率,并自始至终地深入到研究人员之中,及时

了解反馈信息,跟踪本课题的现状,明确现存问题、课题研究的具体成果和预期结果、课题服务安排进度等,随时提供国内外的最新信息、动态,制作专题索引和文摘,分阶段提供专题综述、图书评述等,在必要的时候要调整专题服务计划,直到课题研究工作顺利完成。专题情报服务完成之后,将本次的所有检索结果及信息服务成果存档,并录入专题服务资源数据库。由于情报人员通过整个专题情报服务过程能够详细了解课题的核心内容,而且与用户建立了沟通渠道,因此再做有相关领域的查新服务和专题服务工作时,就会针对性更强、检索速度更快,检出的文献会更符合实际需要。这样既加强了本部门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也为以后同学科的查新工作和专题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专题情报服务能带动科技查新工作,使查新工作得到延续和增值。

3 我国科技查新工作的发展及趋势

3.1 科技查新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规范化历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10月8日原国家科委(90)国科字800号《关于推荐第一批查新咨询科技立题及成果管理的情报检索单位的通知》开始,科技查新机构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扩大[8]。1994年lO月26日,原国家科委颁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8条第4款把“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作为申请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1997年7月30日,原国家科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第8条指出:“未授予发明专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对项目创新内容的查新报告”。1997年10月29日,原国家科委会同七个部委共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管理办法》,第12条第3款把“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作为申报所需材料之一。2001年1月1日起,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工作,国家科学技术部并实施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科技查新法规的颁布执行。结束了10年来科技查新工作无章可循的局面,为今后的科技查新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查新业务提供了法规保障。

从科技查新工作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是有关部门为了提高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与奖励的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弥补专家评议的不足,通过相关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在原文献检索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其发展初期和中期,带有一些我国的特色。但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在本质上与国外的一些情报咨询与决策工作是相同的,只是在称谓、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结合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看,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以目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将得到较大改善,情报意识将不断增强。到条件成熟时,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将发展为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自觉要求进行的文献信息咨询与决策,与国际信息咨询业接轨。

4 利用科技查新服务于科技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过去的近20年中,科技查新工作作为一项深层次的情报咨询工作,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科技查新行业在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碍自身发展的问题,特别是2002年国务院取消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以后,出现了管理空白、混乱和无序状态。影响了查新工作开展、队伍成长和质量监控。面对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开展科技查新工作,如何让科技查新更好地为科技管理工作服务,我们认为应当作好以下几点: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成立科技查新行业协会。科技查新机构的建立需要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较高的业务素质人才、国内外文献数据库和国际联机检索系统、现代化信息网络和设备条件,为此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查新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人员培训和资质审定、业务工作规范。国家科技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应对查新的管理工作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科技查新人员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查新管理外,也企盼建立自己的学术团体来开展学术、业务交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查新机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建科技查新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以会员制为组织形式,以促进科技查新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宗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开展一些管理、组织、培训、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查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查新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联系科技行政部门与查新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政府应对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相关业务的开展予以指导和监督,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导向性作用,推动查新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是重视立项查新。立项查新指对准备列入国家、省、市等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的科研选题进行查新咨询,以了解本课题的原有历史基础、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的水平[9]。立项查新可以有效地避免科研中的重复浪费、节约科研经费、缩短科研周期,其地位和作用正日益显现。我们认为立项查新正是科技查新的生命力所在,是科技查新今后发展的方向,今后的科技查新工作应该着重围绕科研立项而展开。虽然我国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硬性规定:凡是参加申请国家科技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等的科技项目都需有科技查新证明,对其项目的新颖性进行客观评述。但在实际别是省市级的立项查新中,很多行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仍不重视科技查新,把查新工作当作走过场者大有人在。一些用户把查新工作想得很简单,只通过电话或传真提供简单的委托内容,要求随便找几篇文章比较并马上出具查新报告,甚至有的用户根本没有立项查新的意识。就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2006年的182项科技查新课题而言,立项查新25项,仅占14%。这是因为立项查新只对选题提供文献方面的依据,不象成果申报查新直接影响到成果是否通过评审,因而没有引起科研人员的重视,加之科技管理部门对立项查新要求不严,未经查新的课题同样可以申报立项,导致一些研究项目在课题鉴定验收时,才知道所研究的课题已是重复劳动,造成了大量人、财、物力的浪费。这显得很不正常,因为科技查新工作的效益和意义更应当体现在立项查新方面,通过立项查新,将一些重复性的课题筛选下来,增加了申报课题的中标机会,同时查新人员为科研人员提供经过查新的文献信息,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和可行性建议,能确保重点课题的主攻方向的正确。

三是增强情报分析能力,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科技查新工作的实质是为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提供决策依据的情报服务。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查新已成为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

要素。在科教兴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背景下,作为科技管理基础工作的科技查新的作用日趋重要。在科技查新工作中进行竞争情报服务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方式。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是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和竞争策略的信息的研究,竞争情报是在情报研究的基础上注入竞争意识,通过把信息数据存取、报告、分析和预测等历来被认为是彼此不相干的功能综合起来,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所需的情报产品。一般说来,一个竞争情报的生成过程总是包括规划与定向、信息收集、信息加工、情报分析、情报传播五个主要步骤,而科技查新机构在信息收集与加工、情报分析与传播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科技查新工作中进行竞争性情报服务,依靠期刊、报纸、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等公开文献信息资源,运用先进的情报分析理论和方法进行信息深加工,这是科技查新工作增值延伸的有效途径。科技查新机构自身的信息源优势、设备优势、人才优势和用户优势等多方面的资源优势,可以为开展深层次的竞争情报增值延伸服务提供坚实的物质和智力基础。通过对区域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技术起源和未来发展预测进行调查分析,可以为确定重点技术领域、优先发展行业提供技术资源,为预测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技术政策提供详细的技术依据,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所需的情报产品,为本地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服务。

四是以新为本,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之魂,高新技术产业[10]是以高新技术为主体发展起来的产业。2004年南京市政府认真贯彻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大会精神,提出了南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思路,一是围绕工业第一方略这个全市经济发展中心,实施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产业发展战略:二是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一手抓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走新型工业化之路;三是突出三个新的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软件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形成市高新技术产业高地;四是着力建设南京软件园、电力自动化、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四个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五是培育壮大五类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百工程”。加快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查新工作的立足点就在于一个“新”字,因此科技查新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管理中可以发挥重要的把关作用。在具体工作中。一个产品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一个企业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首先要进行科技查新,有了权威性的查新报告作为依据,才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客观、公平、公正。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2006年进行了182项科技查新,其中,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查新113项,占总量的62%。对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增强科技创新意识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毛寿龙,李梅等.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陈庆云.公共政策十大理论问题再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1999(12):34―36.

[4]谢新洲,腾跃.科技查新规范(2004年第1版)[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

[5]孙岗.科技管理学(1997年第1版)[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

[6]隆新文,朱晓慧.科技查新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及思考[J].现代情报,2006,26(3):162―163,166.

[7] 沈洪杰,沈洪伟.基于科技查新项目的专题情报服务[J].图书馆学研究,2006(6):66―69.

[8] 张星明.关于我国科技查新及其发展的探讨[J].科技与法律,2003(1):26―27,35.

[9] 房江琪.浅议科技查新在科研立项工作中的作用[J].科技.2006(3):59―60.

第5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6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科技创新,人才先行

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过程中,南山纺织始终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把人才优势作为最大优势,把资金保证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科技进步资金,千方百计为人才成长成才提供保障,积极与西安工程大学联合举办纺织工程专业本科班,与烟台南山学院联合举办大专培训班,组织全员培训,公司骨干技术人才、班组员工培训率均达到100%。同时,公司积极为员工创新搭建平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对科学技术的掌握程度和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的本质就是人的创新,公司根据实际制定了一套以人为本的科技创新体系,即“三梯队”创新体系。

公司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工程师、设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创新梯队,主要负责公司重要的产品开发、科技创新,新式设备或技术的安装、运行、培训和再吸收等工作:各车间、科室中层管理人员为第二创新梯队,主要做好公司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带动工作,全面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生产和技改措施,以保障实现安全高效生产,为科技创新提供最可靠的硬件保障;新入厂大中专毕学生做为第三创新梯队,主要在生产和科研一线锻炼学习,尽快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了解车间实际,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为了引进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公司每年都要到国内知名纺织服装高等院校举行专场招聘会,引进大量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针对部分员工学历层次低的现象,公司组织员工进修学习,并邀请国内外专家前来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切实创建学习型、创新型企业。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创新科研开发机制,完善科技管理制度,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环节。南山纺织通过改革组织机构、完善科技管理制度等方式建立了以市场为主的研发体系和以激励为主的考核办法,保障企业的创新体系高效运行。

南山纺织根据自身优势,大力推行产业链创新模式。公司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间形成联动开发体系,把产业链创新作为新的发展模式,把南山纺织上游的纤维、纱线、助剂企业和下游的高档服装、成衣制造商纳入产业链创新体系,上游的新型纤维和助剂能在第一时间被公司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公司研发的各类功能面料也能在第一时间推到高端市场,极大地提高了技术产品推广的效率和速度,在产业链企业间形成强大的联动创新效应。

在机构改革方面,南山纺织专门成立毛纺织研究院负责企业的科技创新管理,毛纺织研究院下设专家委员会、规划发展部、项目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实验测试公司、知识产权和标准化部、技术服务与推广部、信息化部等部门,从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专利保护、成果鉴定、市场推广、技术服务等方面全面管理企业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另外,为了使南山纺织的科技管理更为科学严谨,使南山纺织的科技项目更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南山毛纺织研究院专门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下设纤维材料学、毛纺织染应用技术、毛纺织品设计、节能减排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等不同专家组。每个学科专家组均聘任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组长,协助制定企业中长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立项;对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提供论证和建议:对南山纺织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等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些机构改革,确立了科技创新在企业的核心地位,有效梳理了科技创新流程,大大提高了创新速度和效率。

巨额投入,研发设施先进

企业要进行科研开发、产品试验和市场推广,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和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取得成功的基础。在这个方面,南山纺织目光长远,并不是仅仅把目标盯住向政府争资金、争项目,满足于通过鉴定、评比奖项上,南山纺织更加注重产品研发的实际过程和研发成果向市场的转化。为使公司真正能从科技创新中形成核心竞争力,公司秉承“不干则已、干必一流”的理念,在保障上级项目资金全额投入的基础上,不惜血本,自身再投入巨资,每年至少将销售额的4.2%用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下大力气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的软硬件设施,并在意大利米兰、美国纽约、澳大利亚等地成立了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机构。拥有科研、办公、中试以及生产场所等各类必须的研发条件。建有专门的研发楼1座,现有办公场所1000m2,研究开发场所1400m2,中试和生产车间4个,超过170000m2。研发条件环境清新整洁,硬件设施先进。除了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外,公司十分注重科技创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化管理并使用开发管理软件系统,采用ERP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开发管理,同时引进世界最先进的面料设计软件进行设计,投入项目研发使用。

目前在毛纺织检测、面料检验、大中小型试验生产线等领域均装配有行业最先进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在国内处绝对领先地位。检测领域目前拥有包括万能电子强力机、马丁代尔耐磨起球试验仪、纤维长度试验仪、纤维细度试验仪等在内的高端仪器设备;检验领域可按照GBT26382-2011《精梳毛织品》、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及ASTM、AATCC、ISO、JIS、H&M等各国标准和重点客户标准进行面料检验。所有设备均运行正常,完全能够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创新绩效,硕果累累

第7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关健词:科技查新,查新方法,检索,变革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国内现状看改进的必要性

东三省电力系统科技成果查新工作一直沿袭几年前的老传统,妈接受用户委托后进行手工检索相关文献,近几年,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微机技术普及度有所提高,但配套的数据为建设远没跟上,只有部分数据可以上机完成检索,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警惕了查新的查全、查准率,其所出具的查新报告,也仅只附上检出文献的篇数及大致内容(有的根本不附大致内容),但更多数的查新报告,检索结果为“零”,结论只能是简单的一句“查无类同”,为此,我们对这种不够满意的结论,或者说对目前查新的尴尬现状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部分省市,如江苏、四川、安徽等省电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他们的查新方法与我们的类同,也沿袭传统的方法,并没有什么新闻手段和方法。

这种做法,抽出具的查新结论实际上就是查新检索结果,面对所给出的查新结论中,主要还存在着项目的点不突出,和办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不够充分,不同之处不明显的缺陷,这样就反映不出项目的真实水平和价值之所在。

2、改进查新方法的主要思路

为了切实改变传统的查新工作方法,真正体现出查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成果鉴定委员会在评定成果时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我们特提出了改变成果查新方法的思路:

2.1新工作为成果鉴定提供服务,先要改变工作方法。

传统方法是手检为主,过去计算机普及率不高,数据库建设不完善,现在随着大容量、高参数的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完善,机检完全有条件作为查新工作的重要手段,逐步取代手工检索的重要位置。为使查新更准确,资料更齐备,我们还自建并引进了多个数据库/其中图书库、资料库、国家标准库、冲毁颁标准库以及获局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库为自行建设、期刊文摘、六大区成果库、电力部电力科技成果库和专利库为引进的。专利库、期刊文摘和题录库、六大区成果库作为查新过程中必查数据库,其它各库将根据所查项目内容的不同特点随时增添,对数据库中没有包括的数据库采取手工检索的方式予补以充。

要使查新能为鉴定提供帮助,就要出具查新结论,而非检索结果,所出具的结论出现能简而言之“查无类同”,要在结论中体现出项目的创新点,找出与其它成果或过去的项目的异同及其优势所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查新工作的必要性。

2.2在充分利用计算机,发挥现有设备及数据库资源时,制定适当的检索策略主显得龙为重要。

在上机检索时,要克服过去检索的误区,即有些认为检出篇幅、数量越多越好,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其关键在于切题,要准确与全面相结合,切不可漏检,是检索员要注意检索技巧的运用。

2.3在出具检索结论时,我们认为不以只给出检索结果,重点是给出结论,这个结论一定要体现出查新项目与检出文献的异同。异,就是要找出各自的创新点;同,是要写出其共同之处在哪里,只有突出异同,特别是创新点,才能为鉴定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可靠依据,在下评审结论时才能有所帮助,也证实了查新检索的必要性。

2.4对查新报告的格式也作了规范,参照黑龙江省情报所及电力部信息中心的报告格式,设计了我们自己的报告格式,相应地也制定了查新委托单格式,以使查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具体实施

3.1工作流程的变革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计算机及数据库的作用,我们相应地调整了工作流程:在接受用户委托后和用户共同研究报告的内容,按内容确定就检索的数据库,然后确定检索词,制定检索策略,经上机检索,辅以手工检索,找到切题的文献(文献或原文),对检出的文献同查新项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异同点,最后给出对比分析结论,形成查新报复,并请专家审核定稿。

作上述调整的目的是让用户也参与到查新工作中,以便在查新工作中对所查项目能分析得更透,检索更全面。

3.2检索技艺的变革

传统方法手工检索只能依靠检索员主观印象去检索相应的文献、目录、索引,盲目性太大,漏检几率太高,很难真实反映查新成困所处水平状况,检索过程中几乎技巧可言。

现如今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库检索,去除了主观片面性情,检索过程中技巧性和查新检索经验就显得尤重要,在查机关报检索工作中,我们采取和助用户共同研的方式,分析项目内容,制定检索词,依据这些检索词制定检索策略,并在上机检索过程中不断调整这一策略,以使检索结果达到最佳,对检索结果为零时,我们要求自己重新研究项目内容,确定新的检索词,制定新的检索策略,直到检索出相关文献为止。

对于检索文献数量不满意时,我们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制定出扩检、缩检和补检三种方法。扩检是为了扩大检索范围,提高查全率,缩检是为了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查准率,补检是为了防止漏检,在次检索的基础上,再继续补充查找其他未知文献,扩大检索结果,提高查全率。

往往在检索结果为零或很少时,要扩检,而检出结果数量太多时,则必须要进行缩检,而对检索难度较大的课题,解决的最好办法妈补检。同时为了提高机检效率,要把这几种方法交替使用。而这几种方法的运用又因所检数据库的不同、所检项目内容专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这些都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体会,灵活运用。

3.3分析方法的变革

认识事物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传统的查新结论只给检出数量,或查无类同,给人的印象是模糊的,成果所处水平及其创新点不清楚,需要评委靠自己掌握的材料去分析下结论。

鉴于传统作法无法正确反映成果所处水平,创新点体现不出来,因此我们决定借鉴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用它来分析成果——取采取对比分析法。

在进行对比分析前,要对查新项目所属的环境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因为任何一个项目都有它自己的学科范围,有的同类研究成果较多,说明研究比较成熟,有的研究文献较少,表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首先要根据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搞清它所处范围的研究概况,特别是最新成果,比如有哪些地区在研究,比较先进的地方何时开始的,进展如何,代表学者昌谁等;其次是确定同类研究范围,因为范围的大小是可变的,因此在检索过程中,如发现有大量同类研究(如在20条以上),说明相关研究较成熟,则应适当缩小检索范围,以便在深层次上比较异同,相反,如果同类研究较少,就应扩大检索范围,如果查新项目是特殊范围的专门检索,几乎不可能有相同研究,则应在整个学科范围内进行全面检索,以说明其一般相关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上述几方面环境状况的分析,经机检与手检找出相关文献,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即是将查新项目与检出结果相对比,总结出它们在技术方法、结构(配方)、技术参数(指标)、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多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体现出查新项目有无创新之处,在相关研究范围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等特点,这一结缘过程是一个深加工的过程,要求查新员要熟悉掌握查新项目的报告内容,提炼出它的精髓部分,还要准确地把握检出文献的主要内容,这亲才能使对比分析的结论准确、详实、可靠。另外,对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尽可能找到原文进行分析,一般研究项目找到文献即可。

3.4查新报告格式的变革

为使查新报告规范化、标准化,避免报告一个项目一个模式,保证每个查新人员所出具的查新报告协调统一,我们特重新制订了查新报告的撰写格式,具体要求为:

封面上标题为“科技项目查新报告“的为报局级奖励的项目,标题为”全国电力成果库查新报告“的为报告部级奖励项目。在标题下同时注明项目名称、查新委托单位、委托时间、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时间。

首页为用户委托要求,大致阐明项目主要内容、背景情况及所要查新的部分,注册依项目内容确定的检索词及依检索词制定出的检索策略。

次页主要列出根据检索策略上机检索的数据库名称,它们的库容量及起止年限,同时还要列出手工补检了哪些文献。

第三页为检索结果及查新结论,这部分应包括文献分布情况概述和查得文献的综合比较分析,并给予结论性意见。因此,依制订好的检索策略检索出文献数量有多少,分别为哪些,与本检索项目是相关(密切相关)还是无关,在第一段中要详尽表述。

在第二段中要应用检出的相关文献将同类研究成果同类产品的特征、特点、指标等清楚,它依据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多少而定,一般在200字左右,目的是说清国内(外)有关该项目方面的研究状况,为确定查新项目的水平提供依据。

第三段要针对前面的叙述内容,将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查新基础上的创新部分,要求这段分析要透彻,结论要简明扼要,一目发然。一般对查新项目不作总体的水平结论(如国际领先、国内先进等)。

在报告的最后还要附上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原文或文摘的复印件。

最后经审核领导签字,盖上查新专用章。查新报告正式生效。

3.5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查新及审核

科技查新是科技信息与学科专业相结合的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专家的参与是保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组织我院各专业总工及各室主任工程师组成专家审核机构,为查新工作进行最后把关,负责审核本专业范围的查新报告,为提高查新工作质量作坚强后盾。

4.结束语

查新工作方法变革源于实际,具体方法又要应用于实际,我们所做的这一切还都只是初步深广,得到大部分委托单位的认可,这坚定了我们将这项工作做下去并做好的决心,并期待着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石颖.科技查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情报科学.2005.23

[2]王文平.科技查新工作创新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情报.2006.09

第8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中医与中药、中医与西医结合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现代化和中药产业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发展中医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中医的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中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规划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布局;

(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医疗活动;

(三)负责中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四)组织协调中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工作;

(五)管理并指导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

(六)管理中医师承教育;

(七)管理省级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

(八)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一)宣传、贯彻中医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中医改革和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四)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验方、秘方、和有重要价值的中医文献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宣传日。

第二章保障与扶持

第九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其增加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中医事业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的财产,不得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推派费用。

第十三条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开展健康检查、伤害救治等,对中西医医疗机构服务应同等对待。

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第三章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提倡村卫生室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防病治病。

第十六条设置、撤消、拍卖、合并和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撤消、拍卖、合并或者性质改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设立各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用现代诊疗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

第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为主,突出中医特色,优先扶持和重点建设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独疗效的特色中医专科。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开展特需服务。

第二十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和杜绝医疗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借鉴、运用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工作。

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城镇执业中医师到农村展开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对购进的药品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其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其在中药材生产、加工技术方面的优势,开发、利用、保护当地中药资源。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利用、开发当地中药资源,提供简便、廉价、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配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章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医教育,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支持设立临床教育基地。

第二十七条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理论和医德医风教育、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知识教育,突出中医实践技能教育。其他医学教育机构应当开设中医基础理论和基础技能课程。中小学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中医基本常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中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技术骨干和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或者有药炮制特长的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师承教育具体办法,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重大中医科研课题攻关。

第三十一条中医科研应当与中医医疗、中医教育相结合。中医科研、中药加工炮制、中药剂型改革、民间中医以及中医秘方、验方及其理论的研究。

第三十二条重视和支持中医文献的收集、保护、整理以及有独特疗效中医诊疗技术的发掘、利用,加强华佗医学和新安医学的发掘整理与研究开发。

鼓励捐献中医文献和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对经专家鉴定确认有价值的中医学术专著的出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资金上予以资助,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和本省地道中药资源保护性开发工作,发展本地有特色的中药产业;扶持发展中药高科技产业;鼓励研究、创制中药新产品。

第三十四条中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中医秘方、验方和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鼓励开发、推广、运用中医技术及成果,培育发展中医技术市场。权利人可持其中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开发。

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中医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依法将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医学术团体组织中医学术、技术、经验交流,开展中医咨询服务,搜集民间中医验方、秘方,研究中医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组织开展中医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办中医技术合作项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或者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中医医疗广告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撤消其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以中医名义从事迷信、骗取财物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撤消、拍卖、合并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服务范围的;

(二)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财产,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挪用、克扣、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专项经费的;

(四)侵占或破坏中医药文献,泄露中医药科学技术秘密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法没收假药、劣药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对申请的内容不实的中医医疗广告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或者批准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中医医疗广告的;

(三)在办理各种证照和有关手续时,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逾期不予办理的;

(四)其他、、,上尉构成犯罪的。

第9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西农模式”是时代的产物,是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一个创造。21世纪以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趋于多元,固有的由政府主导的单一农技推广方式已经难于适应这一现状,需要探索、寻找新的农业科技推广路径[1]。近年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国家财政部和陕西省政府的支持下,经过8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独具特色的“西农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内涵是:以大学为依托,以建设服务于产业的试验站为核心,以基层农技人员为骨干,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为目的,通过在农业主导产业中心地带建立永久性的农业试验示范站(基地),为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提供全产业链的技术服务。“西农模式”的内涵和基本构架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1.就创新层面看,面向区域主导产业建立永久性试验示范站(基地)是“西农模式”的基本特色,也是“西农模式”的核心和主体。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是国家重点农业高校,拥有2418名中高级农业科技人员,与67所国际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建有合作关系,具有多学科多专业人才优势、信息资源和技术成果。以前,西农大也搞科技推广,但多是零散的、短期任务式的,新校组建后,他们借鉴国外大学的经验,将教学、科研与技术成果的推广结合起来,按照“建在产区、稳定队伍、长期坚持”的思路,自2005年以来,先后在省内外建起白水苹果、清涧红枣、阎良甜瓜、眉县猕猴桃、西乡茶叶、安康水产、山阳核桃板栗、阎良蔬菜、海南作物育种、黄淮地区小麦新品种、黄淮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油菜新品种示范等一批试验示范站(基地),采取大学科技专家常年驻站形式,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一线服务,构成了快捷高效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2.就建设层面看,校市共建、院县共建是“西农模式”落地和长期坚持的成功之道,也是校地合作的一个创新。省内建立的试验示范站,学校投入专项经费8000万元,产区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532.4亩(学校原有土地172亩),投入基本建设资金1700多万元。宝鸡市政府将西农大眉县猕猴桃试验站作为宝鸡市的试验示范基地。清涧县政府对西农大在该县建立的红枣基地,除无偿提供33亩土地外,还筹资900多万元建了一座3000平方米面积的红枣研究中心大楼。榆林市政府每年给予红枣试验站20万元专项支持。安康市划出2000亩水面支持西农大水产试验示范站科技研发。校地共建的“西农模式”,使大学的技术优势紧密地与区域产业发展融合,校地两个积极性协同发力,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化水平。3.就制度层面看,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激励保障系统,是“西农模式”聚集人才走向一线的重要建设,是“西农模式”流畅运行的有力保证。为调动科教人员参与一线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西农大结合大学实际,创新岗位设置、职称晋升、津贴发放、表彰奖励办法,从政策导向、制度安排上为科技推广的持续、良性运转创造条件。一是专门设立了科技推广处,统筹负责全校农业科技推广的组织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国首创,在岗位设置中单列一项“推广类别”,确立各试验示范站的岗位编制,人员面向全校公开招聘;三是在职称晋升中单列出技术推广系列,设立“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四是在“人才强校规划”中,专设“技术推广专家”,每年专列100万元经费,对入选者每人给予15万元奖励;五是实行推广专家驻点工作津贴;六是在学校表彰奖励系列中单设技术推广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奖项。这些激励政策的实施,为“西农模式”的流畅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西农模式”的运行机制

我国现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以隶属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推广机构为主体。这一垂直层级结构的推广模式,具有上下贯通,行政推动力强,动作快的优势[2]。“西农模式”是以大学为主导的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模式,具有更雄厚的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西农模式”作为大学主导型农业科技推广的新探索,在创新运行机制上重点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成功实践:1.构建了一条从科技源头到“产业一线”的有效通道。长期以来,在农业科技推广中存在着“最后一公里”阻塞的问题。如何突破“最后一公里”瓶颈,使农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在农民中普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西农模式”有自己的一套做法:一是面向区域主导产业,将试验示范站建在产业规模化程度高的中心地带,直接与产业和广大农民相结合。二是实施试验示范站带动示范村(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示范村带动示范户、示范户带动周围农户的多层带动制度,推进科技推广进村入户。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依托西农大和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资源优势,开设杨凌农业技术推广网,借助农林卫视举办农业科技专题节目;与各地电信公司合作,建立苹果、红枣、水产等区域产业信息网;与省委组织部合作,面向全省17000个村党支部开办每月两期的农技推广电视专题讲座;建立以试验示范站为连接点的远程培训和咨询服务系统,缩短农业技术服务与产业一线的距离。2.创造了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新机制。过去在农业院校的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中,长期存在着“三分离”的问题。为了找到一种有效的形式,使建在产区的试验示范站成为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服务平台,西农大以改革思维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按照产学研、农科教“三位一体”的要求搭建平台,进行人力、设备、项目,资金等资源配置,使研究试验、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相结合。二是使试验示范站成为学校教学实习的基地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实践的基地。2006年以来,仅省内就有104个班3200余名本科学生在试验站实习,200多名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试验站做实践研究。三是将试验示范站作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的新平台。几年来,西农大与地方合作,在各试验示范站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20余次,来自美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印度等10多个国家的60多位专家,以及国内农业院校、研究机构的多位院士专家参会交流。目前,各试验示范站已分别与美国康乃尔大学、新西兰环球贸易公司及国内50多家农业科研院校、推广部门、龙头企业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3.创新了大学专家与基层农技推广力量有机结合的新模式。为有效整合科技资源,促进大学专家与基层农技推广力量有机结合,西农大白水苹果试验站,创造出“1+4+4”的结合模式,即学校1名专家带4名县级技术干部和4名乡级技术人员。组建了一支由西农大7位苹果专家与白水县56名基层技术骨干组成的科技推广队伍。这支队伍采用抓好7个示范乡,辐射7个邻近乡,带动14个示范村和700多个示范户的方式,使8项苹果关键技术迅速得到推广。西农大眉县猕猴桃示范站,大学8名专家与眉县32名县、乡农技骨干组成8个工作组,重点指导8个科技示范村,带动400个示范户,大面积推广了猕猴桃栽培新技术。在这种技术推广体系中,地方的农技推广人员被正式纳入大学技术团队之中,统一分配任务,一起开展工作,同样发给工作补贴。真正使大学科技专家与基层农技干部融为一体,激活了现有的农技推广体系,有力地提高了农技推广水平。4.有效地将院校科技资源与政府行政资源和企业的经济资源对接起来。在这三者对接中,西农大以技术项目、技术培训为抓手,市县政府则以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基础设施保障为支援,而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则以土地和劳力投入为条件,三者联合,建立技术推广联盟,同心协力推广农业技术,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4]。自2005年以来,西农大已与80多个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村民间组织建立了这种合作关系,开展科技推广项目120余项。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400多期,培训基层农技骨干、农民技术员和农民35万人次。在宝鸡试验区合作育成的“线椒2001”等5个新品种,已推广到全国26个省(区、市)和印度、乌干达及南亚五国[5]。眉县、周至已成为全国猕猴桃著名原产地,吸引联想集团有意投资4亿元,在周至建5万亩猕猴桃生产基地和5万吨容积的气调库。

三、“西农模式”的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