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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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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第1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持续发展

1 中国世界遗产的发展现状

2013年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我国新疆天山和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在内的19处新增世界遗产,使得我国世界遗产增加至45处,成为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第二多的国家。

2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是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第二多的国家。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各地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时,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而不是将遗产的管理保护本身放在第一位。可以说,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缺乏足够的力度。

2.2 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意识不强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管理与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不强,将申请世界遗产看成是增加财政收入、追逐政绩的手段,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待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目前大部分公民没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2013年十一国庆黄金周期间全国纳入监测的125个直报旅游城市和景区点共接待游客3124.51万人次,同比增长6.8%,而蜂拥而至的游客及其较差的素质成为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2.3 世界遗产管理体质不合理

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体制不合理,多头管理、多级管理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体制导致有些工作权责不清、管理混乱,而有些工作又无部门承担的现象非常严重,进而出现了有利益的事务各部门一拥而上,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各部门又相互推诿的情况,形成表面上大家都在管、实际上没人管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世界遗产管理工作效率。

2.4 世界遗产保护经费少,管理不规范

当前虽然我国政府对于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巨,使得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缺少稳定而充足的经费来源。同时我国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也不规范,往往只负责投入保护经费,却忽视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经费的不足以及经费使用监管和审计力度不够,都成为制约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5 缺乏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由于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广泛的科学知识和专业学科,然而,当前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能在第一线对世界遗产保护修复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管理保护的科学技术也相对落后,即便是众多高等院校也缺乏对世界遗产研究与开发人才的培养。

3 中国世界遗产持续发展的应对策略

3.1进一步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我国的遗产保护方针、制度、机构设置等遗产保护框架,明确各级政府及各个相应的管理部门在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3.2 提高对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认识

首先,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必须要加强和提升对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认识,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宣传作用。其次,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与世界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和分享世界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人民群众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遗产保护的风气。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3 世界遗产保护的分级管理机制

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负责世界遗产管理和保护的单一部门主管工作的部门,世界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其指导下,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以期提高了我国世界遗产管理工作效率。

3.4 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第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世界遗产专项保护资金,用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入。第二,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第三,建立世界遗产保护基金会,积极争取国际遗产保护的经济援助。第四,要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监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性、透明性。

3.5 提高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关于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世界遗产的档案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以期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素质,进而能够达到对我国世界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世界遗产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包含历史、地理、文学、建 筑、艺术等多学科知识,通过这些世界遗产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华民族五千年民族文化中最精华、最优秀的部分,然而只有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世界遗产工作由关注申报到关注保护、由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由提升品牌到提升综合素质的三大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彦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和教训[J].新华文摘.2009(23).

[2] 张岩.对国内世界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思考[J].博物馆研究,2007,(2)

[3] 严涛.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

第2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公众参与;管理;经验;历史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发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团体,自发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必成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其独有的非盈利性质更能重视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基本属性入手,公正、客观、公平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因保护文化遗产公众参与较早,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文将对欧美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进行分析。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具有渊博的文化遗存,而人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相当高。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教会、社团、学校等等领域。由于民间组织人员各有不同,其主要保护的侧重点与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侧重于保护,而有的则侧重于理论研究,还有的侧重筹集资金等保护的重点。英国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古建筑保护协会”建立在1877年,这个组织的侧重点就是对古建筑的保护。其宣传工作促使了英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的实行。美国史上第一个公共团体保护了沃农山住宅遗址,其保护文化遗产举措的成功,开创了美国公众保护遗产的先河,而其社团的主要贡献就是促进了保护文化遗产功能的立法活动实行。

这些组织的成立,增强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而推广全民保护的发展形势来实施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家获得监督管理权,从而以法律的武器打击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民众自发组织参与的保护行为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的坚实的后盾。

二、国外经验对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与建议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仅要使各方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要强化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不单要靠政府的扶持,还需要各个组织或群众的参与,共同开拓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道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遗产政务的公开化

管理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群众个人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偶给你工作时,要保证群众能够行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等。保障遗产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逐步的开展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道路。要让群众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实行情况公开、透明的展现给群众知晓。

(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决策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是充分反映群众需求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就应该创设公众参与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遗产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资源的使用者,政府对其所具有的权利也应进行保障,使居民能够发表自身的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

(三)加强保护遗产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效果

教育是加强文化素养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众加强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式。我国长久以来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差,认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文化遗产教育工作的匮乏。加强保护遗产教育,不仅能使群众意识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培养对文化遗产的情感,了解遗产的重要性,还能提高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全。与此同时,遗产教育的实行还能为文化遗产事业培养大量的可用之才,壮大保护遗产的队伍,也使得技术、知识水平等层面得以提升。

(四)照顾遗产周边居民的权益

使群众积极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只从教育单方面入手,还应保证群众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得到权益,特别是遗产周边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间的使用权,使其不受限制,实现以保持遗产地生机为主要目标的保护遗产工作,并发挥出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在政府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以组织或个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的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整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强化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庄孔韶.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2009(04).

[2]朱练平,欧飞兵,程树武.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简介[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03).

[3]郝士艳.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第3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4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等,对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目前遗产资源保护取得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进而提出建立法律法规保护体系;提高保护意识;进行市场商业化经营;体育非物质文化进校园等对策,丰富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容,为建设和谐中原经济区做出贡献。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体育非物质文化 保护与开发

2003年,我国启动为期10年的“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河南省是首批被列为实施省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类项目和民俗、舞蹈类中有关体育运动的项目,即指在非物质文化中属于体育文化的一部分文化的总称。

一、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2011年12月公布第三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95项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37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13项。

(二)河南省周边城市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状

中原经济区中河南省周边相邻12个城市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河北省邯郸市资源最为丰富,有杨氏太极拳等10项和邢台市沙河藤牌阵和邢台梅花拳2项;山西运城市土乐和南湖空中飞狮、五架连体秋千等8项;山东聊城杂技和菏泽的水浒拳、斗鸡3项;安徽阜阳和宿州的民间杂技马戏、阜阳的界首苗湖书会、毫州的华佗五禽戏3项。

(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武术资源突出,项目种类单一。目前,中原经济区拥有省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59项中传统武术有32项占54.2%。说明中原大地武术资源丰富,尤其是少林武术和太极拳享誉世界;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单一,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早日实现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百花齐放的局面。

2.理论研究不完善。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取得卓著成效,但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项研究较少,缺乏大量历史资料考证和理论文字支撑,没有形成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理论体系。

3.缺乏传承人和专业技术保护人员。2007年5月,河南省文化厅出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推动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开展,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4.产业化开发取得一定成效,核心产业群建设还没形成。少林武术文化初步形成了产业化发展,其它项目一直处于政府扶持开发阶段,没有形成核心产业群建设。中国三峡・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是一个综合性开发的典型模式,建设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打造中原特色体育非物质文化品牌,逐步形成学校教育、影视制作、旅游开发、器械服饰专卖、竞技比赛等系列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保护,重在传承”。各级政府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逐步完善切合当地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保护继承人、专业保护人员、开发人员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三)进行市场商业化开发建设。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市场化经营,扩大自身文化影响力、创收经济效益,为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渠道地谋划资金。

(四)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学校是文化传播、教育、创造的重要场所,学生是文化传播继承的载体,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把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教学创新与发展,通过体育教师的开发、学生的传播,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永续发展。

(五)资源整合产业化开发。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群建设,互相促进发展。利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对具有明显地域性标志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影视制作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六)加强继承人才队伍建设。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离不开继承人才的培养与发展。继承人是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活化石”,培养优秀的继承人员队伍是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效方式。

(七)推进遗传基地建设。自2008年开始河南省文化厅积极组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评选活动,首次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的有6家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小结

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发展,给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目前,在保护开发中存在着项目种类单一、保护意识不强、理论研究不深入、缺乏传承人和专业技术保护人员等问题;提出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加大宣传,提高保护意识、体育非物质文化进校园、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群的资源整合产业化开发、加强继承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遗传基地建设等对策。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任重而道远,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共存!我们要高瞻远瞩,走一条基于国际视野,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打造中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品牌,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地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传统村落的重视程度也较以往有所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一局于2012年4月启动了有关全国传统村落的摸底调查工作,于2012年9月29日了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登记上报了11567个村落信息,登记上报1000个以上的省有云南、山西和贵州,分别为1371个、1213个、1095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31.8%。此外,有16个省级行政区分别登记上报了300个以上传统村落,共计10259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88.7%。这反映出,在当下人们已逐步意识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与村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却严重滞后。

我国虽然早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主要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虽然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但是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因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

此外,“保护性破坏”所造成的现状也值得我们关注和反省。我国有不少传统村落,因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建筑艺术价值,很早就被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视野,受到保护。这些古建筑的维修与保护,是根据保护等级、审批权限和经费拨付来源进行的。在全国50多万个古建筑保护项目中,国家级与省级保护项目所占比例和数量相对较少,绝大多数都是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财政,基本上无力拨付这些保护项目的维修经费。在这种情形下,许多传统村落古建筑,挂着被保护的牌子,实际上却长期处于缺乏监管与维修的状态。

保护传统村落应注重其“活态”特征

针对众多的具体现状,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重新审视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措施。至少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6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第7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飞虎关、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周西成祠、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8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1)加大政府保护力度,地处冀南地区的城市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地区建筑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综合评估分析建筑遗产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和开发等工作;2)要重视文化遗产要素与自然要素的相互作用,扩大保护空间范围,形成系列遗产及文化旅游线路;3)加大法律保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对损毁或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处罚和制裁力度;4)做好民间宣传工作,提高民众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民众深入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楚若损毁或破坏文化遗产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2建筑文化遗产景观化的途径是科学利用

建筑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重要的景观资源,如何利用建筑文化遗产,发挥其景观资源特性是实现其景观和艺术价值的关键。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保护,利用只能是“无源之水”,只保护不利用就失去了保护的目的。前面提到冀南地区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考虑对其进行综合价值评估,利用亦是如此,根据价值评估,确定该如何保护和利用建筑文化遗产。对于一些民居院落、古城和古村落,可以采取保护性利用。如广府古城,是战国时期赵国毛遂的封地,同时也是杨氏太极拳和武氏太极拳的发祥地,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古城保存着比较完整的明清时期的方形城池格局,护城河环绕四周,古城内外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如杨露禅故居、武禹襄故居、杨露禅墓地、黑龙潭、毛遂墓、弘济桥、隋代运兵洞、甘露寺、广生寺、赵斌太极园、傅仲文纪念祠等。古城内有大量保存完整的明、清时期的古民居院落,青砖灰瓦保持了传统民居风貌;街道格局保持了明嘉靖年间的原貌。除此之外,广府古城周边有着独特的湿地风貌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永年县通过制定保护与开发规划,以古城修复为基础、以太极文化为龙头、以生态园区建设为方向,对广府的明清古城资源、太极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了各种资源的优势,极大地促进了古城的保护与开发,很好地实现了这些建筑文化遗产的景观化利用,体现了其拥有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做好城市的保护与开发规划,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整合文化遗产景观资源及周边环境,是实现建筑文化遗产景观化的重要途径。

3建筑文化遗产景观化的原则是尊重历史

第9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工商、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其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八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九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对不符合“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二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福建土楼”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范围内应当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资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植物物种。

第十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造成影响。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规划,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居民人口压力过大的,进行有计划外迁安置。

第十七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土楼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保卫、消防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维护,并做好安全防范。使用时,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乡规民约,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依法纳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中、、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