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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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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税收筹划

第1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具体方法

笔者分别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加以论述。

(一)企业所得税。只有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才能起到节税的目的。

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和1600万元。

筹划方案;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00+1000+1600)×25%×50%=41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675-412.5=262。5万元。

(二)增值税。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这样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同理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也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工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设备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00)×17%=51(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340-51=289(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89/3000×100%=0.096%

筹划方案: 由于该厂是生产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建安公司应就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00)×5%=40(万元) 。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40)÷3000×100%=0.025%,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0.071个百分点。

二、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锁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环境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同时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最后得不偿失。

(三)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以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参考文献:

第2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2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就是使税收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举措,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征税,使企业的税收成本得到极大地降低,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增收节支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加速推进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先行官的建筑安装行业的发展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而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变迁中建安企业如何分析“营改增”对其会有哪些影响,这不仅事关建筑安装企业的生存及发展问题,而且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个全局,影响巨大,为此下面将在深入探讨“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影响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所谓“营改增”就是将从前作为营业税缴纳的应税项目改为作为增值税缴纳的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可以极大地减少重复纳税的许多环节。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战略部署,分为三步:第一步,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作为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税改工作,由于上海市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非常发达,在其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且极具代表性,故首先选择上海市作为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全国范围内的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从2013年开始进行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综合第一阶段的试点情况和目前的现实情况,率先在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和普及。第三步,就是在国内完全消灭营业税,全面推行和实现“营改增”。

2“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积极的正面影响

2.1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税制的影响,使得建筑安装企业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较高的营业税税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和滋生了许多不利的消极影响,“营改增”之后从表面上看来税率是提高了,但减少了许多重复征税的环节,而且增加了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环节。随着经济社会和建筑安装技术的不断飞速发展,建筑安装工艺技术,生产环节和劳动分工更加复杂多元,导致建安企业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攀升,建筑安装的过程复杂多样,相关环节越来越繁琐复杂所带来的净收入的增加,进一步加重和强化了处于建安企业的重复纳税,“营改增”可以极大地缓解和减少建安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从而使建安企业能够从沉重高额的负税羁绊和压力中解脱出来,重新焕发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营改增”进一步奠定和强化了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中第一大税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既可以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又可以极大地规范和提高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专业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特别是使与税金的代扣代缴有关的会计核算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加有序化、规范化和合理化。

2.2可以调整企业负税在不同行业的分布,使其更加均衡适度

迄今为止,企业税负负担欠均衡的老大难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不仅严重困扰着我国的各行各业,而且也极大地制约我国税务管理工作和税收制度的发展。我国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制度,不仅可以使许多建安企业由原本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直接进入增值税纳税改革的行?I,取得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彻底扭转营业税缺乏进项抵扣的税制缺陷所带来的不利局面,将极大地改变建安企业负税不均的现状,从而极大地刺激和促进建安企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使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以极大地迸发、提升和彰显,这不仅可以减轻建安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负税失衡的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调整与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税收分配结构。

3“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压力和挑战

3.1“营改增”使建筑安装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长期以来,建安企业经常面临的最头痛的大问题就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长期存在越演越烈,而且不断往复交织,形成严重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往往只出不进,就是用工程款上交了应缴纳的税款后,还存在大量被拖欠的工程款不能够收回。再加上工程正常运转对资金的需求也很大,比如企业与有关供应商签订项目必须的材料和设备买卖合同等都需要预付款和定金等,但是在现行的票据制度下,如果不交付款项,供应商就不可能给企业签发和提供专用发票,工程款拖欠和流动资金短缺的双重压力使本来就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建安企业雪上加霜。

3.2“营改增”将会降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业绩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它不仅在合同收入中可以反映和体现出来,而且在财务报表中也会反映和体现出来,相反,由于增值税是在计价过程中被扣除掉的价外税,所以增值税就不可能反映和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计算合同总成本扣除的时候,构成合同总成本扣除的各项成本支出都是含税的,在计算营业税时可以不考虑扣除问题,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却必须考虑剔除税收问题,这会减少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3.3“营改增”将搅乱总部及其下属单位的项目经营

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和以总部名义中标的可能性较大等原因,使得多数单位都由总部完成投标,而由具体经营是下属单位。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发票的主体单位和进项发票的主体单位经常是不同的,这就使得总部的代扣代缴业务出现了极大地障碍和问题。而“营改增”之前因为不涉及抵扣问题,总部是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

3.4“营改增”将使建安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费用和成本

通常情况下,只有缴纳营业税时,才进行相关的税额核算,所以营业税的缴纳是既简单又方便,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计算和缴纳方面比营业税繁琐复杂得多,纳税环节也复杂多变,增值税的缴纳需要增加许多新的环节,比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缴税、抵扣等环节,这些增加的纳税环节都需要大量的专业财务人员专人完成,增值税的申报表及其附表也需要增加专业财务人员来完成,这使得企业的管理成本剧增。

4“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对建安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既存在一定的机遇,也会产生新的挑战和问题,建安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抓住和利用好难得的机遇,同时敢于正视和妥善应对和处理好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在努力适应好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力争获得更多更大的利润,从而使企业做大做强。为此企业需努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4.1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正确开具和合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得以顺利抵扣的必要前提。为此建筑安装企业要注意和把握好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要搞好对所有合格的供应方的价格比对工作,认真建立健全和完善价格比对的机制和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做到优中选优,为此必须首先把好交易方的资格审核关,尤其是不能疏忽了对合作中分包商的资格审核问题,因为经常出现总承包商是具有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资格的,但其分包商不具有,而有时会出现恰恰需要分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的情形,这时就会给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带来困难,甚至是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情况是变化的,为防止他们主体资格的改变,即便在以后的分包合同签订时同样要持之以恒地将其予以重点考虑。在建筑安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是需要合作的分包商是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就有必要在合同中增加规定和明确税负转嫁的细则内容和条款,以尽最大可能减少纳税额度。二是做好发票开具时限的管理工作,因为并不是任何时间开具的发票都可以顺利地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4.2税收筹划工作亟需加强

营业税的缴纳具有只在纳税时才开展会计核算的特点,使得缴纳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其因可以利用的税收空间狭小而在税收筹划方面难有大的作为。实行“营改增”后,一方面增值税缴纳所涉环节增多,税收筹划可以利用的空间有了前所未有的拓展和扩大,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更多可以利用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关增值税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利用,而且必须妥善利用的重要利器。比如就使用过的物品而言,在售价可控的前提条件下,如果能够将其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4.3重视和强化会计核算工作

“营改增”以后,由于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增值税。所以建安企业在会计的核算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工作强度更大,这会迫使企业完善和规范会计核算,使他们通过努力更好更快地适应新的纳税政策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提高建筑安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4.4尽可能完成产品的工业化过程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把购进的原材料等加工物资一直放在仓库不能够尽快加工成可以出售的产品,这种情况不仅不能为企业创造和带来任何经济价值和效益,相反由于仓储保管费用和材料合理损耗的增加等都会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尽可能地将原材料加工成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或者成为构件,就可以增加企业的开工率,减少和降低企业仓储保管费用和材料合理损耗费用,增加半成品或者产成品或者构件卖出的机会和可能性,使企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得到极大的增强和提高。

4.5加强建安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3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税负 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第4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引言

所谓“营改增”,指的是国家于2012年推行的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对项目统一征收增值税来代替原来征收的营业税的税法改革。增值税是一种对产品和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的税种,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明显减少重复收税的问题。随着中国税制改革步伐的逐步推进,增值税变成了中国间接税的首要税种。但因房地产业本身存在的像土地这样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涉及业务范围广,项目成本结构复杂,所涉及税种数量多的问题,该行业的税务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直到2016年,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改革中,其增值税的税率高至11%,一直承受着沉重的税收负担。所以,新的税务制度下就需要新的税务筹划策略,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税制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税收负担增加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看,“营改增”后税率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将面临着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

2.房地产业的财务风险加大

从房地产业的经营特点来看:第一,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第二,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第三,因工期影响等因素,经营风险大。以上的经营困难影响着企业能够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数量,而房地产业的税负与进项税额的抵扣直接关联,因此,特殊情况下难免出现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样也就容易造成房地产业的税务风险。

3.建安成本现金流出增加的风险

参考建办标[2016]4号文件: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从建筑业本身能取得抵扣项来源分析,其税前工程造价相较营改增前变化不大,所以因税率的提高,工程造价也有明显的增加,而增加的部分势必会通过提高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总额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所以建安成本现金流出会有明显增加。

三、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法的建议(不考虑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1.梳理上游合作企业名单,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我国采用的是税款抵扣的办法,用公式表示就是: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由此可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想达到控制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目的,纳税人一方面可以降低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可以增大进项税额。然而,就房地产业而言,不管采取哪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售税额也随之确定了。那么,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应该放在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因此,房地产业可以在选择合适的合作方上达到扩大进项抵扣的目的。

税法对于正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明确规定,即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此种考虑,在报价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建议房地产企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物资。因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且税率高,房地产业凭借该发票就可以抵扣较多进项税额。相反,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要么不能抵扣要么抵扣税额较少。

在确保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应考虑发票取得的及时性,以保证进项税额能够均衡的参与抵扣。所以有必要对合作的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从优秀中选择最优的合作方。

总之,从扩大进项税抵扣以减轻房地产业税负的角度看,达此目的的一切方法都系于增值税发票的收集上,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必须从上游合作方手里获取,因此,合作方的选择实乃重中之重。

2.开发产品业态的转型应适应市场趋势

根据市场情况,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调整开发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办公同步开发,适当增加精装房,统考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市场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预判市场并把握市场脉搏,了解消费者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的开发业态和销售模式,提高项目的去化速度,以加快资金回笼,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3.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政策推行后,增值税发票等同于货币资金,同时为应对项目竣工时的增值税清算、土增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清算,对发票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房地产企业应编制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首先是对于购入发票的管理,确保任用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对增值税发票领钩、开具、保管和核对;其次是对从外部取得发票的管理,加强对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进行发票知识培训;最后是对发票流转环节做好流程管理,确保发票从房地产企业开具到客户取得和从合作方开出到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统一保管整个过程有人负责。

总之,房地产业增值税核算方法既新又杂,既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同税务机关和专业培训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增进同行业的交流,向他们学习有价值、可借鉴的税收筹划方法;又需要房地产企业内招标部门和合同管理等部门重新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涉税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语

房地产业关乎千家万户,很多家庭奋斗一辈子的目的,不过是渴望一套房子的梦想。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税收政策的相继变化,而“营改增”税改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又是广泛而深刻的,正确处理好增值税下的纳税筹划,是房企为顺利过渡并向前发展所要打的一场攻坚战。文章站在“营改增”税改政策对房地产业影响的角度,提出了税务改革的方法,以期房地产业能在新税制下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之道[J].时代金融,2017(5):17.

第5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建安企业 税负影响 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营改增”的背景

增值税与营业税一直以来被视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两大税种,虽然两者同属于流转税(就商品或服务在不同主体间转移而产生的经济收益所征收的税种),但两者的征税范围、计税方式及税率均有不同。增值税课税涉及的领域包括有形动产性质的货物销售、修理及修配产生的应税劳务以及进口商品,而营业税计征的范围常常是除修理修配服务之外的应税劳务、不动产销售及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实务工作中,由于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复杂性,机械地将它们划分为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主体,导致企业本身及企业间出现关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种种特殊规定,因为某些计征范围的重叠重复纳税等问题,近些年,在税收制度改革与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增值税这一普遍认可的成熟税种势必得到重视并最终取代营业税的地位。通过“营改增”的实施,既能够达到厘清税负关系,合理划分税种结构,也能够在事实上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11月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对交通运输及部分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尝试,文中还具体说明了在已有的增值税17%及适用低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其中建筑业适用11%档次的税率。根据国税总局最新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等24个省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各省国税局已明确征管相关事项。

二、“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安企业对“营改增”下最关心的问题当属自身税负的变化,是否税负增加。实际上,税负的变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的业务种类、业务量、成本费用比重及税负种类等等。故而无法一概而论,相比其它税种,增值税及所得税是建安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税种,本文仅就这两者进行讨论。

假设A建安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工期为2013年1月起至12月止的12个月,并于当期确认收入。A建安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适用11%的税率,该建筑施工项目不存在分包与转包。假设工程消耗的含税材料占比为60%(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得,且获得增值税发票),所得税率25%,营业税3%,城市建设与教育附加分别为7%及3%,不考虑上述以外的其它因素。

(一)对建安企业流转税的影响。

以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及不动产销售收益为对象来计征的营业税其本质为一种实物价值税,相对来说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仅针对商品流通中的增值部分,而非针对全部的实物价值。这样看来,营业税的计算较增值税容易,因为商品在流通中价值增加额及其发生的时间都难于掌控,尤其对于收入确认周期长、耗材品种繁多的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纳税规划问题值得考量。另外,建安企业“营改增”前适用的税率为3%,“营改增”后为增值税率11%,税率提高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税负增加,因为增值税较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广泛,可抵扣的项目繁多,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弹性。

案例中,“营改增”前,该项业务中:

营业税额及附加=10000*3%*(1+7%+3%)=300.63万元。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1%)*11%=990.99万元。

进项税额=(10000*0.6)/(1+17%)*17%=871.79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990.99-871.79=119.2万元。

进而应交城建及教育附加为119.2*10%=11.92万元。

因此流转税及附加的总额分别为“营改增”之前的300.63及之后的131.12万元。

显然,建安企业“营改增”的主旨是减少企业的流转税负,但这样的结果是建立在建安企业对购进耗材产生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的基础上。

(二)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及费用的抵税作用两方面。 “营改增”之后没有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建安企业利润增加,意味着企业所得税负将增加。

案例中,“营改增”前建安企业若按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

其他成本费用应该=10000*97%-6000-300.63=3399.3万元,其中流转税300.63万元,故而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

“营改增”后,A企业营业收入=10000/(1+11%)=9090.91万元。

材料费=6000/(1+17%)=5128.21万元。

若保持其他成本费用不变,则应纳税所得额=9090.91-5128.21-3399.37-11.92=551.4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51.41*25%=137.85万元。

对上述案例的简要分析中可以看出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大的优势使得建安企业流转税负呈现出“营改增”之后有所降低的趋势,对于建安企业应交所得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抵税的作用上。因此,考察“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的影响,需要权衡该建安企业增值税可抵扣情况及营业税的抵税程度,案例中A企业“营改增”前的总体税负为375.63万元, “营改增”后的总体税负为268.97万元,可以认为“营改增”后A企业的税负减轻了。

三、建安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一)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控是建安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营改增”,建安企业的营业收入由之前的不含税转变为考虑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需要价税分离的营业收入,故而收入的入账金额降低了。其次,“营改增”前建安企业根据当期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及适用税率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涉及会计科目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会计核算过程相对简单,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需要依据当期获得的合法业务单据,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优势在于范围较广的抵扣项目,因此,建安企业应充分注意对可抵扣项目的发掘及管理。案例中没有提及但又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意味着较“营改增”前折旧摊销等减少,利润相应增加,建安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管控时应关注资产卡片。

另外,加强建安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法及合同等相关知识的认识,有针对性的给予培训,使会计人员理解增值税计算原理,同时加强建安企业信息化建设都是应对“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影响的重要手段。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

增值税制对企业规范发票管理要求更高,建安企业在重视会计核算的同时,理应加强与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这是我国以票控税制度的必然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控从某种意义上杜绝了由于发票使用不规范可能带来的税务稽核风险。

(三)积极进行纳税筹划。

建安企业应该在了解“营改增”对其税负的影响基础上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制定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明确筹划目标,细化筹划步骤,包括对纳税主体身份、设备等固定资产更新、施工材料采购等项目的筹划,尽量减少税负。

四、总结

随着我国政府一系列引导营业税向增值税制改革举措的实施,建筑安装企业因为其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营改增”对其税负的影响备受关注。一方面由于征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上的差异,建安企业在考虑“营改增”的税负影响时,需要权衡增值税的抵扣效应及营业税的抵税效应,如果建安企业涉及可抵扣的业务多,增值税抵扣额度效应大于营业税抵税效应,则“营改增”将减轻建安企业整体税负,反之,则会加大税负压力,另一方面,从文中的案例中还能看出,“营改增”引起的营业收入入账金额减少、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也将通过对利润的影响减少或增加建安企业所得税。因此,建安企业应该通过加强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培训及增值税发票管控等措施应对“营改增”对其总体税负的影响,以防发生税务稽核风险。

(作者: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学文化,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

参考文献:

[1]戴国华.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03).

[2]孙美雅. “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影响[J].会计师,2012,(11).

第6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负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安装、房产、金融以及生活服务业,自此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旨在减轻企业相关税费,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一、增值税、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得营业收入全额课税,属于流转税税种,针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房地产业按5%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增值税则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各个流转环节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企业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获得的销售额为基础,按一定比率计算销项税额,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支出为基础按特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者差额便是应交增值税额。“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计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由于营业税针对全额收入课税,房企只要存在流转收入,便需缴纳营业税,随着全产业链的不断延长,商品流转环节将不断增多,营业税累计税负必然加重,部分房企为了减轻税负而人为削减流通环节,这将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价值链的增值,阻碍经济发展。

而增值税则以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无论商品流转多少次,均不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能够较好地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同时由于与收入的增值规模保持稳定比例而具有良好的税收弹性,有效调节财政收入。“营改增”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务成本纳入抵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均为11%。再者,由于实施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抵扣制度,各环节货物的购买方必须在限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而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避免以往销售方以减免部分价款的方式不开发票,这从制度上对买卖双方都构成一定的制约,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但进项税的抵扣必须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单独开具,这对购买其销售产品或者劳务的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带来不便,这无疑会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效益。同时增值税只能扣除物化材料的成本,对于房企来说,占比重较大的劳动力成本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l票,而无法抵扣。这无疑加重了房企的税务负担。

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第三产业之间的税收抵扣链条得以打通。新开工项目中以成本支出较大的土地、土建、安装等成本为基础计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不仅降低了房企税负,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同时,“营改增”政策还能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税收成本的管理,优化投资开发、设计、工程、造价、财务等各业务模块的流程,促使企业的内控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二、“营改增”对房企税负的影响

(一)过渡期政策对房企纳税的影响

为了保证房企税负只减不增,财税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了一系列过渡性税收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房企,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出让金占比较大,对房企开发的新项目,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简易税率虽然与营业税税率相同,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实际税率为1/(1+5%)*5%=4.76%,过渡期房企的纳税负担有所降低。假如某房企自“营改增”以来,通过销售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获取销售收入10000万元,若按照5%营业税率计算,则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0*5%=500万元,而采用5%的简易税率,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00/(1+5%)*5%=476万元,减税达24万元。

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调动房企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库存商品房的热情,从而有效刺激消费者购房需求,同时由于“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纳入抵扣范围,进而可激发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楼及厂房等不动产的热情,这将缓解房企去库存压力,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由于现行房企多采用预售制,即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房屋,“营改增”以前,房企需按预收账款的5%预缴营业税款,“营改增”后只需按3%预缴。若某房企预售房屋获得预收账款10000万元,在“营改增”以前需预缴500万元税款,“营改增”后只需预缴300万元税款,减少税款占用资金200万元,这一改变将大大提高房企流动资产比率,降低资金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二)“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对房地产业纳税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销售额扣除土地成本后按适用税率11%计算销项税,将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务成本纳入抵税范围,按购进货物、接受劳务企业所在行业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一般为11%或17%)予以扣除。

下面以某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例,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2016年5月1日以前,该公司按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文假设该公司2015年与2016年营业收入均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增值税率全部为17%)并可抵扣的物料性消耗含税价为K,劳动力含税价为L,由于房企劳动用工方式的不同,可获得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金额。部分房企通过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的方式可能取得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用零散地雇佣临时工人的方法,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本文针对劳动力进项税可抵扣与不可抵扣两种情况下企业应交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进行对比分析(不考虑所得税),分析过程及结果见表1。

由表1计算结果可知,在考虑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前提下,在劳务派遣方式下,该房企2016年与2015年负担的税负差额为0.054A-0.16K,即当K>0.3375A时,“营改增”后企业相关税负较之前有所下降;反之,则税负上升。这意味着,如果房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的物料性消耗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3.75%时,“营改增”便可达到减税效果。与传统的雇佣临时工人模式相比,部分企业通过劳务分包方式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劳务成本可抵扣)。此时,当K+0.6875L>0.3375A时,“营改增”便可降低企业税负。由于建安成本及劳动力成本占房屋建造总成本比重较大,这两项耗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企减税直接决定企业税收负担大小。因此,企业可从这两个方面着重加强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与管理,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福利,达到最大减税效果。

三、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优势,有效减税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大幅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房屋成本中的构成比重,可达到显著减税效果。但目前房企在进项税发票取得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现行多数房企的房屋建造人工费用不能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得抵扣,这使得人工费不在费用的抵扣范围之内,进而加大了企业建筑施工成本以及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税收筹划,抓住政策利好时机,努力节税减负。

(一)加强对员工增值税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严格增值税发票管理

“营改增”前,由于是对销售额全额征税,无需考虑购进货物发票取得,这导致部分房企对发票管理过于疏松,不注意购进发票的取得,在“营改增”初期,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为此,企业可专设税收筹划部门,邀请增值税纳税筹划专家为部门员工进行培训,规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档、整理,强化员工增值税发票取得意识,防止部分人员因贪图购进价格优惠,而不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发生,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严格把关供应商纳税人资质

在供应商以及劳务公司选择方面,最好能在达成供应合作协议之前采用招标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资质作为竞标门槛,并要求供应商为房企做出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进项税最大程度的取得,在此基础上再详细考察产品价格及质量。为了解决部分房企临时性、零散性采购无法取得增值发票的问题,房企也可选择规模较大,材料、配件供应齐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预付款方式购买零散零配件,从而能与批量采购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企也应预先做好材料集中采购计划,尽量避免零星采购造成的成本提升和资源浪费,科学合理减税。

(三)积极实施房地产多样化开发

由于“营改增”后,企业购买不动产可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这将吸引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采购商用办公楼及厂房,因此房企应抓住这一机会大力开发商用地产,分散房企的经营风险。目前,位于一二线城市的知名房企如万科、保利地产及碧桂园等大多把精装修房作为其交房标准,这一方面有助于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及物料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可凭借其对供应商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利用团购优势提高毛利率,同时也满足了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大量开发精装修房不失为降低税负,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效选择。

参考文献:

[1]杨隽.“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3(13).

[2]王h菡.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07).

[3]朱旭丹.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全国商情,2016(10).

第7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节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愈加活跃,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房地产业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较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广阔,节税潜力巨大。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现行税法优惠来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动机和税收行为,是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时间的超前性。(2)内容的合法性。(3)行为的长期性。(4)其目的是企业的税收成本最小。一般来说,税务筹划“节税”的税收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但是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涉及的税种

1.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契约价格;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核算,每平方米税额从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阶段,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按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2.出售出租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6个相关税费。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净收益的25%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印花税按照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的税率征收。

3.保有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应缴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技术

不予征税技术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负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资金充足时可以加大一些免税方面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债等,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尽量争取最大的减免税额和最长的减免税期。税法中有很多减免税条款,纳税人可以根据各项条款尽量创造条件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比如国家对新办企业一般都给予一定的免税期,企业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通过分割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应缴纳税费的技术。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对于这种跨年度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所发生的列支费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费用,能够当期确认的损失则应及时确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这就给企业利用税率差异少缴纳税收提供了机会。例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而房地产销售则适用5%的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分清核算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负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纳税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推迟的应税款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把“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加以对比,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制定房产价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领域进行筹划

税法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领域和征税准则,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为租、投资联营等形式实施房屋开发。其中代建房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后自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出租和投资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通过经营方法的变动能够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1.有效运用企业合同制度,按业务类别分别签订合同

因为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相应的税收结果自然也会不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精装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即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这一区别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科学确定纳税主体,合理划分相关代收代缴税费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常代为收缴业主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也应统一归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来实施统一收费,将类似服务性质的业务从房地产企业单独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行缴税,总体上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税金、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时,应合理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以增加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为员工谋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推迟收入确认期限,合理延缓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的推延,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延缓企业资金周转的负担,相应的起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当房地产的权属出现变更时,销售收入才可以最终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房地产权属更改时间,推迟销售收入的完成时间,延交企业所得税,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通常来说,会计收入确认有不一样的时期,只要收入确认,不论资金有没有回笼,都应该上缴应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一样的销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销售等,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参 考 文 献]

[1]胡芳,罗鸣.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特区经济,2011(3)

[2]张新红.试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1(7)

[3]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

第8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内涵

纳税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英文Tax Planning),是指企业在遵从于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政策的基础上,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及途径,以实现少缴税款及延时缴税的目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应以遵守税收法律及其他法规为前提,利用税法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或是合理、合规的账务处理措施,以实现降低纳税成本、节约流动资金成本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方法及途径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纳税筹划。如国家鼓励行业所选用的低税率、地区差别税率、产业投资政策等。

2.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设立总分公司的模式,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筹划。

3.选择税收政策允许的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如国家对于六大行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企业若是这几大行业之一的则可以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纳税筹划。企业在充分考虑自身存货状况的前提下,可以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于企业最为有利的存货价方法,以达到节省纳税成本的目的。但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筹划工作。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收益的确认都有着一定的差别,如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及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上则有着较大的不同。

二、煤矿企业相关税种的纳税筹划策略

煤矿企业因其存在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相应的区别,因而对于煤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略的制定,可以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几个税种展开论述。

(一)煤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煤炭首先是一种商品,其在销售过程中应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缴税原理是扣税制,即当期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企业销项税金的产生与其自身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关系,也就是销售收入/(1+17%)x17%得出。可以说,企业的销项税金越多说明其销售情况越好。因此,要做好煤矿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应该从进项税金处着手进行。随着国内2016年5月起实施营改增新税制以来,对于公平国内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营改增税制对于煤矿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来说,也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首先,做好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煤矿企业一般都属于前期投入较大行业,这是因为其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提高原煤开采的效率及质量,在生产经营之初须得进行相应的基本建设投资。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营改增以前都属于建筑安装业务,对方为企业开具的发票也是建筑业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而营改增实施以来,建筑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缴税范围,其对外开具的发票应该是增值税发票,因此煤矿企业可以要求其开具专用发票用作为进项税金使用。

其次,注意对于供应商的选择。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需要采购一些原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以满足生产管理需要。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在保证供货质量及数量的前提下,同等价位情况下,应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这样企业就可以得到17%增值税税率的发票,从而加大抵扣力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首先,注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研发费用的支出有着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煤矿企业可以很好的加以利用。目前,从国内部分煤矿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情况来看,存在研发费用归集或是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以皖北煤电集团为例,其仅就与中国矿大、淮南矿院等学术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费用支出作为研发费用入账,而其他的诸如研发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研发用材料以及开展研发工作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会等都没有计入到研发费用中去,从而减少了研发费用的申报,最终影响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其次,固定资产采购的纳税筹划工作。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有着明文规定,对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水、安全生产和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五个纳税年度分期抵免。煤矿企业在采取该项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设备的选用一定的准确;其二,要合理确定纳税的抵免期;其三,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企业实现的利润提前至购置设备的当期。

(三)资源税的纳税筹划

资源税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税种,其也是煤矿企业较为重要的税种。目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仅规定对于原煤征收资源税,而洗煤、选煤等其他煤炭制品,应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系数折为原煤后缴纳资源税。因而,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规定回收率时,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准确提供应税商品的销售数量及移送数量,免得增加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煤矿企业生产的天然气可以免征资源税,这个需要财务人员予以很好的掌握。

(四)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第9篇:建安企业税收筹划范文

摘要:税收筹划师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减轻税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别于其他行业,对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偶独特的特点。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施工企业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和做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09-02

1 所在企业的简要情况

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定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型铁路、公路、市政桥梁工程、码头港口工程、给排水工程、高层建筑、深水泵站、电塔等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工程、工程测量、房产测绘等经营项目。是国家二级计量单位,国家二级档案管理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获得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20世纪90年代曾连续三年获得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首强荣誉。2005-2008连续四年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主要应纳税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 营业税筹划中应解决好的四个问题

2.1 甲供材料问题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在和加上你和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签订合同时其价款一定要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如建设单位要自行采购需要的原材料,要在合同中注明建设单位购买的原材料一定要记入到建筑安装营业额中,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

2.2 分包工程营业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工程的劳务施工,则劳务方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抵扣总包单位的税金。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箭射工程,公司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乙公司将部分工程300万元外包给劳动服务公司丙而未签定分包合同,丙公司按服务业应纳营业税为300××5%1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如果乙公司将300万元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丁公司丙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款仍为300万元。这样,丁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300×3%9(万元),二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30)×3%21(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9万元的税款。

2.3 合同中关于税款约定问题

有的业主或总包方是私人或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这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乐于和施工企业签定不含税金价款的合同(采用现金支付),而施工企业一旦答应,往往就陷入了被动局面。施工企业收到的施工款一定要按章交纳各种税款,而工程施工的税款又被业主从工程决算中扣除了。针对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加上“业主要提供代扣代缴纳税款凭证”,这样施工企业才不会被动。

2.4 自行采购材料问题

有的供应商为了避税,不是就销售给施工方的产品开发票给施工企业,而是将原材料的发票由第三方直接提供给施工方,这样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补税的风险。例如:施工中中药的耗材之一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是由砂子、水泥、石子等按比例搅拌而成,商品混凝土销售方会提出由施工企业直接把采购款汇入到砂子、水泥、石子等厂家,而后由这些厂家分别开砂子、水泥、石子发票给施工企业,这样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就逃避了增值税,将税收风险转移给了施工企业。

3 企业所得税筹划

3.1 非机构所在地施工项目

施工企业所有的外地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未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将被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营业额的2%代征企业所得税。遂于查账征收的施工企业要格外注意,受现行税收征管系统未实现跨省、市联网的限制,在异地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主观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无法体现,因此在每个异地工程均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外出经营证明后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注意的是,开外出经营证明要注意时效性,签订合同后要立即去开,因为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携带外出经营证明和企业其他证明材料来备案,否则企业所得税仍要在施工所在地按营业额的2%征收。

3.2 其他所得税问题

3.2.1施工过程中的零星采购

(1)施工中采购工程物资时,取得的发票中客户名称必须与施工企业公章名称一致;有其他单位名称或非施工企业车牌号码的汽油票、柴油票不能报销,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认为不属于施工企业的汽车、吊车等提供的服务应由提供服务方开汽车租赁发票,这样才能避免服务提供方偷逃税金。

(2)当年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发票不能在成本中列出;

(3)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书籍等因品种多发票本身无法一一列举的须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超市、图书城采购须附清单。

3.2.2 个人报销电话补贴要到电信部门打印每月的发票,发票上的电话号码、姓名与报销者要一致

3.2.3 被业主(总包)单位代扣水电费后,需要扣款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有:

(1)自来水公司或电业局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2)水电费数量、金额分割单,必须注明消耗的数量、单价及总额;

(3)收款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4)扣款方扣水电费额记账凭证复印件。需要上述资料的原因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如发现资料不全,上述被扣成本不予认可,因为总包单位有可能将发生的水电费重复在成本中列支。

3.2.4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可以为员工缴纳上述补充保险,既提高了职工实际收入,又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

4 个人所得税筹划

4.1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国家及有关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各地规定不一样,一般在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5000万的异地项目应计税5000×1%50万元,而按实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计入了工程税金与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项税金并不是非征不可,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如要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是可以取得上述资料的。

4.2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职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事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少税赋,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参考文献

[1]李娜.对民营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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