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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加以解决,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连续过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尚需时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约束下,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赖金融创新。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经营者(人)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只有在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形成的基础和深层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依靠金融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国金融创新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放松而不是加强管制。应当尽快放弃以片面加强监管为主旨的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充分发挥通过金融创新和风险配置所形成的风险市场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和金融管理的随意性正相关,无论是政治寻租行为或是经济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全局”,“重短期影响、轻基础体系建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
相反,按照现代金融创新理论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新界定,通过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创新,积极培育国内风险配置市场,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监管体制基础;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业务畸形扩张的局面。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风险和配置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制度与政策方面,需要解决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的规范问题。一是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设计、性质与法律关系的界定、营销、投资管理、统计报告等,都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应放宽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的直接限制,尽可能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二是尽快建立可供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发展的国内市场,解决诸如利率衍生产品、资产支持债券、次级债券、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三是逐步放松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主体限制,提高风险配置的效率。
关键词:金融产业 金融产业化 金融功能
金融产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对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其发展速度对三种产业发展速度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刺激和改变产业结构。文章阐述了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针对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希望这些理论能在客观现实中得到验证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
(一)内涵
金融产业是第三产业的分支,属于服务业范畴,包括银行、基金、信托、券商、外汇商、期货中介等行业。金融业与产业发展密切融合,互动发展,共创价值。产融结合,产业为本,金融为用,产融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金融产业有其独特的资本运作形式,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解决方案;二是金融产业实现了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四个过程的蜕变;三是金融产业按照三个投资阶段涉足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第一个阶段是前期的资金融通过程,为资金所需企业和单位疏通资金渠道,实现资源的初步资本化过程,中期投资主要是实现资源整合过程,培育具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的经济增长点,后期是在前期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增值和放大。在每一个阶段,资本投资额度、投资进度都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些事宜。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按照金融产业的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的利用金融手段,以社会环境效益和经济效应并重为前提,充分发挥金融资本的刺激和调节作用,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种类和形式,实现金融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金融产业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发展实践中,金融产业为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挥提供资金支持,对于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规模的扩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说,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比较短,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金融体系也相对简单和初级,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金融产业的良性发展,也成为现在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总的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结构的失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间较短,金融产业结构也不完善,并且呈现结构失衡问题。一方面是银行在金融产业机构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非银行金融产业所占比重则偏低;另一方面,在银行等金融体系中,国有控股或股份制银行所占的比例较大,私人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占的比例较小。中国金融市场在融资方式和证券品种上存在两方面结构性问题:第一,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发展缓慢。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例如2004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占整个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总量的83%,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只占融资总量的17%;第二,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于股票市场发展,在债券市场内部的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这种金融结构不利于规避金融风险,发挥金融资本的作用。
2.金融资本覆盖面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很多产业发展面临资金紧缺的困难,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力量不足,例如很多小微型企业,企业资金少、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这些企业要想得到快速发展,必须解决资金和技术问题,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些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较高,这些小企业很难达到,国有银行几乎是不参股和投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的,他们偏好于大型国有企业。而基金、信托、债券等行业公司对这些小企业的投资也很慎重和挑剔,并且这些投资的偏好也不一而足,同时这些资金公司的投资时间相对较短,往往希望在短时间内能实现投资回收,他们对投资的回报率要求也相对较高。这些投资机构不论是在产业领域、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上差距都很大,但不管他们选择何种投资方式、选择那些类型的企业,仍然有绝大部分的企业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机构的投资覆盖面小,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3.金融市场法制法规不完善。金融产业发展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第三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形成了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管理关系,这就要求必须具备完善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予以约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巨变,原有的那些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国家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长期性和连贯性,投资者无法做出长期的投资规划和决策,这也促成了短期投资的偏好,造成金融资本长期在产业表层游离,没有深入到经济发展的内部进行渗透和融合,金融资本发挥的作用有限。另外,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滋生了部分违法行为。由于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力度不够,很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违法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违规风险,他们就会冒险而为之。
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创新金融产业发展理念
1.金融产业要形成市场经济竞争观。竞争是企业生存的不二法则,没有竞争就没有积极意义上的进步。金融市场应鼓励更多的资本机构开展竞争,通过金融机构不断学习和提升,积累市场经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金融产业发展要抛弃狭义的有形竞争力观,树立“知识能力”、“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创造需求”的无形竞争力观;要抛弃金融产业核心竞争力就是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质量的单一竞争力观,树立核心竞争力内生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竞争力观。
2.金融产业要形成市场经济发展合作观。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金融产业资本需求量不断增大,产业范围不断拓展,更多的金融产业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结合,共同推进产业发展。通过金融集团、战略联盟、行业俱乐部、行业协会、业务等多种形式,形成寡头主导,大中小并存,合作竞争的金融市场格局,提高金融产业组织化程度。
3.金融产业发展要树立集约化的发展观。金融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急剧增长、规模上的扩大、地域的拓展、业务范围的开拓这种粗放型的经营理念,更应该建立以顾客为中心,以效益为指标的集约化、内涵式的金融产业发展观;增强金融业服务质量。
(二)实现金融产业和其他产业的高度渗透与融合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商品经济市场交换空间和潜力不断拓展,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运作机制不断成熟和完善,我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日益增强,传统的产业结构正面临重大调整,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端服务等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在项目合作阶段,合作方要采用国家环保部政策支持下的新型环境综合服务投资模式大力开发市场,并促进关联企业的发展,获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三重效应,实现项目公司(和集团公司)、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的三赢和多赢。
(三)改变金融产业管理结构并创新金融产业管理方式
1.实现金融产业组织变革,建设金融企业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和结构。明确责任、义务体系,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主体行为,实现结构和功能对应。
2.我们不仅要从技术创新角度推动金融工具、业务的创新,还要从金融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的角度,推动金融机构、职能创新。要创新金融管理机制,增强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打破政府保护、行业垄断的不利局面,建立起真正开放的、市场化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一体化、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格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有效政策资源、市场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同步推进政府支持、资质条件、国家课题支持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与工艺优化,培育新兴的市场主体,实现正现金流和高回报率。吸引更多的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不断汇聚,形成资本叠加效应。
(四)优化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决策体系
金融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我国在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对金融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人力资本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的优点,发展不同类型、不同梯度的金融产业,满足金融市场多层次金融资源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提高专业化决策和管理水平。金融企业要建立风险监控和规避机制,以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时:第一,要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历史沿革,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或实质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员工情况。第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包括:会计主体及报表体系,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如有)或财务报表,历史经营情况,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第三,关注环保问题,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历史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第四,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包括资源风险、行业风险、竞争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破产风险。同时,在金融监管法制化、程序化基础上,依靠现代科技,加快监管手段电子化、网络化步伐,建立金融预警系统,促进金融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法制法规
我国目前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起从界定和保护产权,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促进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形成,到规范金融决策秩序、金融机构和人员行为等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特别是针对目前金融市场法律界定不明确,违法成本较低的现象,提高法律的震慑性,增加违法惩戒的力度,加大对受损者的补偿,以此有效控制交易禁止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金融市场风险。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息的公开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培养具有高素质、强学习能力、业务精湛的新型金融人才。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了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针对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30多年的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提升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在产业的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金融产业发展与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密切相关,金融产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进行金融产业管理观念、管理机制、管理政策创新,转变金融企业粗犷式发展模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化发展模式,实现专业化、科学化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在客观现实中得到验证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周建波,刘志梅.金融服务营销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也有了很多新变化,尤其是在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间的界限不断缩小。为了配合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推动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均衡发展,增强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和稳健运行,建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分析了我国实行统一监管的依据并具体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组织架构。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 构想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的组织构架和系统机制的总和。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提升,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分业监管机制已经难以满足时展的要求,所以要秉持创新的思维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
自本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席卷全世界,金融行业也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随之调整变革,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新特点,很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正向着功能监管发展。所谓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的功能划分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业务。所以金融监管部门更多侧重的是金融业务的开展和效能的发挥,而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名称。此种监管模式的显著优势是清楚规定了监管责任,降低了重复监管和监管不利等问题,也更具灵敏性和有效性,符合了金融监管创新的内在要求。现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二、我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法规中规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在国内进行信托和股票业务,也不可以投资给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是随着经济形势的走低银行不得不避开法规实施隐性混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第一,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别公司的股份为主要业务,依照控股关系构建成母子公司的形式,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中还未有这样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作出清晰的划分。它的出现也不是基于金融创新的立场,而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法规;第二,银证合作。银行和证券合作是一种双赢局面,给两者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利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第三,银保合作。国际上的银行和保险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银行介入保险市场并获得一定的佣金,保险公司凭借银行的客户资源扩大业务。另一种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附属,业务交叉开展。随着我国全面对外开放,分业经营的界限将逐渐被打破,逐渐向着混业经营的模式过渡,所以一定要改变现有的分业模式,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机制的透明公开,全面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组织架构
总结世界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金融行业想要实施混业经营,就要优化改革现有的监管机制,变传统的机构监管机制为功能性的监管。因此可以建立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连成跨行业、市场和产品的监管调控体系。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奠定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的坚实基础。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职责:宏观金融的统一协调职能以及现行的金融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职责,并注意保障相关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自主独立性。
在我国金融事务管理委会以下还可以设置货币局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推行工作,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下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的监管委员会,充分的对各种金融产品展开监管,实现监管责任明确、标准统一、低投入高回报的最终目标。货币局统筹所有金融机构贷款者的贷款申请,援助有支付困难或将要破产的结构和贷款者,防止金融系统危机;并组建行业自律小组,增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规范行业内部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未来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有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应该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着重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各个行业设置一个总监管机构实施旗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控制。如此一来,可以极大的减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成本和管理划分,也能增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效率。
随着我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设置,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构架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国务院也负责起金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充当着货币局;但是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间还是缺少一个总体统筹的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金融业不断的发展,还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实践经验的增强,将逐步完善行业监管中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进程的逐步推进,笔者相信我国将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修雪丹.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中变革.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2]王夕予.浅谈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36).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10A-0092-02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政涛在《教育的灵魂在哪里》中说道:知识只能看到一块石头就是一块石头,一粒沙子就是一粒沙子;智慧却能在一块石头里看到风景,在一粒沙子里看到灵魂。这一理念与新课程的理念是吻合的,新课程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反对“塞知识”。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教师之间搭建互动三维“立交桥”,才能促进知识融会贯通。
【课堂片段】 苏教版三年级上册第100页《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想想做做第4题:
在解答“用16个小正方形能拼成不同的长方形吗?”这一题的过程中,学生想出了如下几种方法:
这时,又有学生想出了“空心”的一种:
教师当场肯定了学生的这一种拼法。
【教师交流】课后,教师们针对这一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教师1:这肯定不对,既然是“拼”,就必须是实心的。
教师2:我认为这一种也是“拼”,只是拼成了空心的。
教师3:哦,照你这么说,那做这样的题就没有方法可循了。(找来了五年级上册的教材)
像这种题目,如果要拼出空心的,那就很多了,还有什么方法可循呢?而这一题,考查的知识点就是看48是哪两个数相乘,就拼成几排,每排几个。
教师4:那一种是“围”,不是“拼”。
那么,什么是“拼”,什么是“围”?教师们立即查询了它们的含义(拼:连合,凑合。围:环绕,四周拦挡起来)。
看来,严格意义上,“拼”是要“实心”的,而“空心”的长方形是“围”成的。那么,在课堂上,学生有了这种“围”的方法,教师在第一时间内应该如何处理呢?教师们的观点也不一致:观点1:直接跟学生说这种方法不对,是“围”,不是“拼”;我们只研究“拼”成实心的方法。观点2:直接挡回去不妥,就说这种方法很好,但这里指“拼长方形”,我们现在就研究这一种,以后再找时间研究“空心”的。观点3:既然孩子出现了这种思想,那么就应该因势利导,让其继续深入研究。
显然,第三种观点比较尊重学生的认知规律,且能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那么,继续研究“围”的方法,是不是就如上面教师3所说的“无方法可循”了呢?其实,仔细想想,“围”也有“围的方法”。于是,教师们开展了课堂的“再实践”。
【课堂再实践】课堂中,放开手让学生去探索,学生得出了如下“围的方法”:
【分析】上述中,从课堂小片段到教师交流再到课堂实践,教师将课中的疑惑带到课后讨论再进行课堂实践,形成了我们平日教学中的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三维“立交桥”。
一、“课堂研究”――学生的发现之旅
在课中,学生想出了多种拼法。在多种拼法的基础上,一个孩子想出了“空心”的拼法。这种打破常规的“发现”让同伴和教师感到惊讶。那么,这种方法可不可以呢?学生渴望知道,但教师“没把握”。所幸的是,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直接的否定,而是将这个疑惑带到了办公室与同事们一起探讨。
二、“办公室讨论”――教师的研究之旅
办公室是教师办公的场所,更是观点碰撞、智慧迸发的场所。“真理穿了衣裳,觉得事实太拘束了。在想象中,她却转动得很舒畅。”在休息中,在闲聊中,教师们带来了真实的一线资料,进行了自由式争论,而这种争论往往来得最直接、最实用,直接引导教师的行为。你瞧,教师们有的认为这是“围”,有的认为这是空心的“拼”,争论得不可开交。继而,他们查阅资料,统一意见,同时又在争执中落实下一步的课堂行为。
三、“课堂再研究”――师生的智慧之旅
在“二次学习”中,果然,学生们发现了多样的“空心”围法,而且,这样的“空心”围法也是有规律有方法可循的。从中,教师、学生的智慧同长,而这智慧来源于对“第一次学习”的困惑,来源于对课后的思索。教师、学生、文本,构成了这川流不息的“立体桥”,三者,既互相独立,又“磁性共处”,奏出现代教育和谐发展的篇章。
关键词: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2]。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定位为存款和借贷关系,并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内资金不可做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二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将业务范围规定得相对较为宽泛一些,即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等,但不包括所有证券业务和金融创新项目;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中心和台湾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等均属此类情况。第三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和虚拟型离岸金融市场大都属于这种情况[3]。当然,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仅仅是指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业务许可,有关的离岸金融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这些业务范围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些许可,要看其自身资质(尤其是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而畜,限制交易对象没有太大必要。但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过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异,存在一个限制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就可以看出,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的焦点,主要在交易主体的国籍上,也就是说,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的问题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交易主体(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是注册地标准,还是资本来源地标准?除此以外,还有少数的市场所在国对交易对象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关主体以自然人的形式成为离岸金融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4],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前已述及,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狭窄、适中、宽泛三类情况。实际上,业务范围的大小,跟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基本政策导向乃是息息相关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很可能采取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加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本币,而是充分筹资引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得过死;但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使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中国国情(比如外汇管制暂时不能取消、金融混业暂时不能推行)相适应,我们对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也不能放得过宽。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资本金要求的离岸金融机构将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渗透[5],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而依据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在中国大陆注册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中国大陆的法人可被视为非居民[6],这就意味着本国金融机构的附属性海外分支机构也应被纳入交易对象的范围中——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附属性的分支机构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投资于海外的来源于本国的资金的回流,从而起到繁荣本币业务的作用。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交易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场所在国的本币是否应当成为交易货币呢?综观各离岸市场的发展,本币业务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建立时间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绩也是与本币交易的繁荣分不开的,在这种压力之下,伦敦也开始进行变相的本币交易,可以说,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上,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一个趋势。于是,我国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否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前面已经指出,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就可以被用于离岸金融交易。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的策略选择。人民币是否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关系重大。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1][7]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2][5]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基本状况
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适应金融业分业经营过程中逐步建立的,经历了最初由人民银行监管金融业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实行分业监管的演变过程。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我国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金融监管手段尚不丰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体系,但由于监管手段不充分,不能适应查处金融违法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进一步探索。
二、某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制,由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自上而下设置只到省级,地市金融监管体系中没有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就目前而言,某市金融监管体系中只有人行、银监局以及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一)制定金融稳定工作制度。目前,金融业打破原有的行业界限进一步交叉、融合,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带来了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业务的长足发展,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在实体经济尤其是重点、热点行业经营风险对金融业回传的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某市针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制定了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分层次对人行、银监局在金融稳定过程中的管理与协调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完善各自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金融稳定报表、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金融系统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稳定工作制度通过市政府转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增强了金融风险信息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在做好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分析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面临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判断,维护金融稳定。
与此同时,金融稳定部门结合金融稳定工作职责,依据金融稳定工作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据此进行金融风险分析与预警,同时将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银行、证券、保险在存贷款、保费收入及面临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等通过季度联席会及时发给各金融机构,实现了金融业信息共享。
三、监管协调机制运行当中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长期有效运行面临挑战。由于现行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一方面,工作中各司其职,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难以形成有效地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涉及部门较多,但由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在人民银行,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是在基层人行的推动下,由地方政府牵头,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参与组成,各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对维护金融稳定所担负的职责认识模糊,不能保证金融稳定长效运转机制的形成。
(二)缺乏具体金融监管手段。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要有形式,更要有手段,目前,基层央行建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及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对保险、证券机构金融稳定监管部门不仅没有检查权,仅仅是简单的业务报表,数据提取和信息收集困难重重,只能从表象上观察,金融稳定监测手段缺失。
(三)金融监管范围小。目前,以银监部门监管为主的银行业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未涵盖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对金融创新监管相对滞后。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开展状况相对混乱,另外,彩票市场、购物券、代金券、社会集资等不在人行、银监部门的监管之下,监管归属不明确。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漏洞,造成了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的发生,因此,要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二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三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
(二)组织架构的构建。加大探索力度,积极构建以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银监局、保监会、证监会、各金融稳定有关单位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人民银行具体实施操作,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分工,以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为手段的监管协调机制。即应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参加,以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性与全局性,突出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确立人民银行为主的主协调制度。
(三)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当局的沟通协作机制。以金融监管联席和金融联席会议为平台,召开金融运行与风险分析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重大监管事项协作,建立有效运作机制。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运行方式、各自职责进行约定,密切关注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变化状况,及时通报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金融运行中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金融统计 数据质量 管理
金融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决策基础,也是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管理的有效依据。而数据质量是金融统计的生命线,直接决定了数据分析及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近年金融业快速发展,主体多元化、业务创新化、交易关联化趋势持续增强,但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框架亟需完善。
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内涵
国际官方统计界对统计数据质量概念界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注重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来衡量统计数据质量,强调用户的满意程度;二是强调数据质量是一个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应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衡量,建立一套开放、透明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明确构成数据质量的基本标准。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从各自的统计实践及理解出发,确定了不尽相同的数据质量标准。例如,英国政府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是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客观性;美国国民经济分析局要求满足可比性、准确性、适用性的质量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统计局的质量标准是准确性、适用性、可取得性、方法专业性等,这些标准是各国政府统计机构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统计数据质量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涵盖数据准确性、可获取性、可理解性、有效性、完整性等多方面要素,但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鲜祖德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统计数据质量主要应从准确性、适用性、可比性、及时性、衔接性、可获得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等八个方面进行评价。马元三(2010)提出,统计数据质量因需求不同、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但最广泛的共识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和适用性等是统计数据质量不可或缺的要素。金勇进(2010)认为,统计数据质量就是要符合标准,首先要能够准确反映客观现象,即准确性;其次要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即适应性;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用性、经济性、可得性和保密性等。朱建平、陈飞(2012)在IMF数据质量评估框架(DQAF)基础上,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主要从满足用户和统计数据产生过程的角度,认为一个系统而全面的统计数据质量概念可以定义为:在收集、处理和公布等数据产生和公布过程中影响统计数据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其中包括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客观性、适用性、准确性;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方法健全性、可靠性、可比性;数据公布过程中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获得性。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数据质量即综合性的数据质量概念,它包括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多方面涵义,是国际机构对一国(或上级部门对下级机构)统计数据长期、动态的综合评价体系,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统计数据的改进方向。狭义的数据质量则专门指数据的准确性。不管是广义或狭义的概念,数据的准确性都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位置,很多时候,数据准确性成为数据质量的代名词。本文界定,从满足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数据质量应是多维的综合性概念,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可获得性、衔接性等多方面指标。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Data Quality Management),是指对数据从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消亡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里可能引发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预警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并通过改善和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使得数据质量获得进一步提高。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国际实践
各国都十分重视数据质量的评价和管理,目前,国际上对数据质量管理的做法主要有:
(一)成立专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构
美国自1961年开始成立以麦克・波斯金为命名的5人咨询委员会即著名的BOSKIN委员会,专门对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准确程度进行评价。英国皇家统计学会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组,每年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报告。加拿大由国家审计总长负责统计局的数据质量评审工作,其审计的内容包括:统计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充分、完整;统计局内部质量管理的自我评价体系是否合理;统计局是否以适当的方式向用户通报有关数据质量情况和所应用的方法。荷兰统计局借鉴加拿大的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了数据质量审计制度,成立质量审计委员会,其下设若干统计专业审计组,人员由统计局内部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兼职组成,每5年审计一次。
(二)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框架
各国和国际组织依据各自的不同需求,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格局特色的数据质量管理框架,主要类型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管理框架。该框架认为数据质量与统计体系管理、核心统计程序和统计产品密切相关,应从数据诚信、统计方法及数据质量要求等方面着手,将目标数据与最佳标准进行对比来评估数据的质量。
2.欧盟统计局((ESS)的管理框架。该框架依据欧盟统计手册,从统计制度、统计程序及统计输出三个纬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通过对统计制度进行分析、对统计过程进行评估、对用户感受进行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估数据质量。
3.欧洲中央银行(ECB)的管理框架。该框架基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了数据质量的原则和要素,如统计保密性、关联性、可靠性及成本效益等,来指导和规范数据质量评估。
4.联合国统计署的通用国家质量保证框架(NQAF)。该框架是采取分层评估,从统计系统、制度环境、统计过程和统计产出等4层面,每层又细分19个方面,每个方面采用相同评估模式。
上述各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框架都从广义的统计数据质量出发,从统计制度、统计程序、统计产出及数据的相关性、一致性、有效性和可获得性等多个纬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和评估,但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三)开展数据质量量化分析
北欧国家为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了一套数据质量调查和量化指标评价体系,全面分析和评价数据的质量状况。例如,通过定期问卷调查的方式编制数据满意度指数,了解用户对数据的满意程度;编制调查负担系数,向数据提供者了解调查负担程度;规定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从调查期结束到公布的时间;统计出版物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等。根据量化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数据质量的具体目标。如,荷兰统计局1996~2000年的计划目标要求住户调查的回答率提高8%;通过简化调查表项目的填写,改进数据传输技术,减少样本规模,利用行政记录资料等措施,将调查负担率减轻13%;出版物销售量提高20%。丹麦统计局曾提出1994~1999年数据公布、出版时间缩短30%的目标;工商企业的调查负担1999年应比1996年平均减轻20%。实践证明,数据质量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目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三、我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实践
我国于1999年公布了国家及省两级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之后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办法,以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有效性。2000年我国修订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这标志着中国统计系统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意味着我国统计数据采集、质量评估、公布等将与国际标准衔接。200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开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控制体系,在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工农业以及建筑业等行业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定期评估联审制度,修订了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农业、投资等主要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处理、汇总和上报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定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运用用电量、货运量、税收等行政记录,依据经济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科学评估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的制度。
近年来,各地统计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实践。如《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2007)对数据质量评估的概念、原则、范围、方法以及组织方式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广东省2009年出台的《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分部门、分行业出台了地区生产总值、农村、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业、投资、房地产、建筑业、人口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四、当前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统计制度机制不完善
1.机构覆盖范围不全面。对新型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统计信息严重缺失,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以集团形式实现了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但目前对这些大量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统计信息几乎为零。
2.金融产品覆盖范围不全面。对于快速发展的各类创新型金融产品,如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以及银证、银保、银基合作等业务,缺乏系统性统计信息。随着金融机构产品创新速度不断加快,这些创新业务已对贷款、社会融资规模等核心统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3.协调、共享机制不健全。当前,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部门在统计理念、目标、方法以及标准上存在差异,银、证、保及创新型金融机构缺乏一致的统计标准,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
(二)金融统计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1.统计信息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受自身实力等因素影响,统计信息系统化程度低,会计科目和台账要素设置无法满足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数据报送要求,且基础信息缺失,大部分统计数据依靠手工报送,在数据报送量日益繁重情况下,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统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统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统计制度熟悉程度不够,造成统计系统参数设置、校验关系、数据提取对照关系,以及相关系统的基础信息录入等不完全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直接影响系统生成数据的准确性。
3.个别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统计意识有待深化。金融统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决策指标,但仍存在个别金融机构对金融统计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调查显示,有的基层金融机构为应对考核等目的,采取混用会计科目和台账分类、表内外帐务调整等方式,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损害了金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进一步改进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机制
在国家层面,可参照国际实践,建立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换和协调,负责对金融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在评估框架方面,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分层次评估框架,采用层次分析等数量方法,定期对金融统计数据开展质量分析、评估。在数据采集层面,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管理权限,安排相应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数据复核规则、问题数据处理方案;各业务部门要将数据管理的职能详细明确到相关岗位,明确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统计数据加工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使得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二)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依据金融统计工作流程,实行全过程管控,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在数据录入环节,设置相应的逻辑规则,排查错误数据,将可能的错误录入解决在数据进入系统之前,提高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校验环节,在系统软件中设置逻辑检验关系,数据采集后进行自动审核,及时发现各类异常数据,分层面推送至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在数据复核环节,紧扣数据质量标准,规范履行校验规则,修正错误数据。
同时,探索开展统计数据审计,从总体上保障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可以运用人工审计和软件审计两种方式。人工审计即运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总体中选择一定容量的样本数据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方式是通过实地检查、调阅资料、手工对各类录入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内容进行对比核实。软件审计即利用专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重点审查数据的时效性、一致性、完整性及相容性。
(三)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基础
一是加强统计信息电子化建设。电子化建设是提升金融统计工作效率,提高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要根据金融统计工作需求,持续完善统计业务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规划,加快现有系统的升级和改造速度,优化系统操作流程,加强系统数据核查,为金融统计提供全面、规范、准确的业务状况信息,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统计队伍素质是决定数据质量的基础。坚持依法统计,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维护数据真实的职业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理论水平,注重培养提高素质的“复合型”统计人才。在金融统计数据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创新工作考评方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金融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系统总结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及前期安徽等地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经验,完善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统计共享机制,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和协调。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统计制度研究,及时覆盖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机构。大力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统一金融部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编码,建立指标科学合理,与金融发展相适应,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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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行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出台了较多的相关政策,保证了地方金融的有序发展。但是,金融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金融行业,尤其是地方金融行业的管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和挑战,对于金融管理的机制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因此,本文从现有的地方金融管理的现状研究,发现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本着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目的,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地方金融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地方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日渐增强。金融行业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金融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的管理制度还存在发展的空间,金融行业完整的管理制度还没有形成,导致在地方金融管理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环境中,这些问题容易对于地方的经济稳定发展产生较多的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实现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不断深化金融管理制度,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最大程度的发挥地方金融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在不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实现了将金融的管理工作由中央承担向地方承担的转变,各个地方也是不同时间内设立了金融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各个省市地方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实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的策略也是有所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的制度,导致我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参差不齐的发展局面。因此,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实现各个地方之间缩小差距,实现金融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益增加的作用。
二、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权责不清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对于金融行业管理由中央向地方的转变。各个省市地方也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于金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设立了金融管理的机构,但是由于各个省市地方至今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并且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的机制,导致现有的金融管理各个地方之间发展状态不一。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就是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之间划分并不明确,使得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并且存在着相互推诿的问题,导致金融管理的质量不高,效率较低,不仅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
()地方金融管理制度落后
我国大部分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仍是沿袭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导致现有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改革不断加深,金融行业所面对的内外部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随着金融行业环境的变化,对于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金融管理的制度和管理的模式相对较为落后,和快速发展的金融机构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且无法实现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对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着较大的阻碍。不仅如此,我国各个地方之间的金融管理机构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造成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管,造成地方金融风险增加,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
(三)金融监管强化和抑制并存
我国现在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是“一行三会”,这种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是一种集中的垂直管理模式,但是在一定的个程度上存在管理过度的嫌疑。尤其是在各个地方管理金融的机构己然成立,但是由于金融管理机构的“一刀切”做大,造成的地方金融的监管措施和地方金融发展实力之间存在差距。尤其是我国的地方金融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对于金融风险,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管理的难度,造成监管的内容较多,监管成本较高。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的措施
(一)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
在对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进行改善的过程中,首先要明_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在详细了解地方金融管理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地方金融管理的任务。由于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所以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该遵循国家的“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保证地方的金融管理制度与国家的金融管理原则一致。另外,还需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明确管理边界和现有管理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对于未来地方金融管理的规划,在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将地方金融管理未来发展的目标融入到金融行业的日常管理中,这样才能实现地方金融的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地方金融管理机制
在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机制,能够将原有的按照规模大小简单确定金融管理内容的方式改变,并在这个过程中引入风险加权和效益水平等要素,能够实现对于地方金融机构客户、系统等的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降低地方金融监管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实现地方的金融管理的动态性和差异化,给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更多的职权,能够根据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权变调整金融管理机制。
(三)做好金融立法工作
对于地方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不仅是要从管理内部进行,还需要外部政策的配合。由于我国已经进入金融改革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行业发展变化的速度较快,所以应该在这个转变的时期,加强金融立法工作,保证金融管理能够统筹全局,并用立法的手段实现地方金融市场的整合。这样做,还能有效的降低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并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和更新,实现金融的立法与时代一致,在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提供较高的法律帮助。
一、产教融合的实质
2013年,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作了题为《提高行业指导能力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讲话,强调“把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将职教园与产业园同步建设、融合发展”。所谓产教融合,就是职业教育依托产业,积极开办专业,与产业深度合作,互相支持和促进,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高职物流管理专业的发展现状
自从我国颁发了《高等职业教育物流管理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开设物流专业的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物流专业成为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然而,通过调研发现,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企业招不到合适人才,学生就业层次也主要是一线操作岗位,且不受企业欢迎。其专业发展现状和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专业定位较低,调查的物流毕业生就业流向主要集中在电商、快递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基层操作岗位,且上升空间小,而这些岗位群即使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农民工都可以胜任。二是学校实训条件不足,设备落后,跟不上企业发展步伐。三是专业实训师资力量薄弱,不能很好与产业融合。四是产业和企业参与学校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度不够。
三、产教融合的途径
我国资深职业教育专家姜大源教授曾对湖北省物资学校物流管理专业建设提出:“研究现代物流结构要素、建设现代物流专业基地、培养现代物流行家里手、开拓现代物流发展商机”。根据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发展现状,结合教育专家对物流管理专业的建设性观点,研究产教融合的突破口,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提高物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一)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产教融合,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一方面,由于物流行业起步晚,中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因此,产业、行业、企业界应逐渐认识到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企业核心优势、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作为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更是认识到深刻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基石,与企业进行实质性合作,培养人才适应了市场的需要,发展能力就落到了实处,做强做优也就有了基础,思路逐渐清晰,高职发展愿景就更加美好。
(二)坚持“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合作,最终的结果都希望是“共赢”,但共赢的前提是双方责权问题。一是学校可以根据现有条件和管理状况,引入产业中管理和技术较为先进的企业,且愿意开展校企合作,把人才培养作为双方共同的目标和责任。二是通过校企共同制定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实施性教学生产计划,让学生融入生产,让生产产生效益。学校培养人才适应了市场的需求,同时解决了企业技术资源和人才招聘成本的问题,校企双赢。
(三)找准切入点,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产教融合应该是产业和企业元素有目的和方向的融入。从专业建设的角度出发,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及配套教材、专业师资、教学实训等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及产业发展的新常态和新动态,找准切入点,积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造,将产业元素有针对性地融入到人才培养体系中。
四、产教融合对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学校专业设置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学校的专业设置不仅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还要受国家、企业、区域、学生等多方面的限制。现代物流业需要“宽口径、厚基础、综合性、应用性”的中、高端物流管理技能复合型人才。实施产教融合,根据地方区域物流企业实际,在聘请企业专家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立物流管理专业建设的发展思路,带动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群的发展。同时,可以根据区域物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物流专业方向,从而形式特色。
(二)促进学校实训设备资源的完备。
物流企业使用ERP、仓储和运输管理等信息系统,利用自动化立体仓库、全自动分拣系统、电动叉车、驶入式货架等先进机械设备进行物流作业管理,完全能满足物流管理专业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训的要求,解决了学校实训条件不足,设备落后的问题。只要产教融合顺利,学校需要,即可安排,满足了职业教育需要,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学校师资资源的完善。
一方面,企业派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能工巧匠作为专业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队伍人才库,每学期担任专业核心技能课和实训课教学工作,还可以帮助学校联系落实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岗位,指导学校专职教师提高实践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制定教师下企业锻炼制度,让教师通过在企业实际岗位挂职锻炼,获得实践经验,进行教学改革。
(四)促进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质量的提升。
产教融合应落实到实质上,将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融合。目前,物流企业多而杂,门槛低,且不同的物流行业有不同的项目特点,能提供专业学生成批量实习实训的较少。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有些物流行业也有淡旺季。学校根据企业和教学需求,合理制定人才培养模式,有序安排学生进企业实践。起初,把企业基层岗位变成学校的教学一线,而且能做到“员工怎么工作、学校就怎么训练”,提高实习实训教学效果,促进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质量。
(五)促进学校专业技能大赛的发展。
行业企业经常进行技能大比拼,学校也有专业技能大赛,产教融合将提升技能大赛与产业发展同步的水平。高职物流管理专业有现代物流存储与配送作业优化方案大赛,企业为大赛提供实训平台,可以通过学生在企业实训,让企业员工与学生同台比拼,从而发现问题,找准努力的方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步伐,促进大赛与产业同步发展,提高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使学生成为企业受欢迎的人才。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