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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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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第1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出现了一般所说的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综合型三种不同模式。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

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增加,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必然会迎来光辉灿烂的前景。为了在证券市场落实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强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发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成为必然。

二、新证券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公司上市门槛降低

新证券法删除了“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发行新股的条件也有所降低(13条)。

这样,证券法对公司上市门槛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门槛过高带来的包装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门口就分散了证监会的监管任务,但可能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独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以前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规的层面_匕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确认使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层面,顺应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

这些职权包括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独立董事还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这都无疑对上市公司监管增加了难度。

(三)信息披露

证券法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形式分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第69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以及承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空之人等几类主体的责任分类规定,大大提高了归责的可操作性和涵盖性。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对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进行修改并增加(第67条),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对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还有很多规定。总之,两法正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规定从而对监管风险转移。

三、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第2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正逐渐为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网上证券交易呈现可喜的发展态势。国内的证券公司纷纷投入巨资拓展网上证券交易,IT公司等进入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意愿日益高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呼之欲出。

2001年有几项政策信息值得关注,一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同时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2001年7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指出,将允许IT公司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三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并多次征求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四是2001年10月出台的《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技术服务站点”的概念,这将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将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界定

从美国、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证券经纪公司,另一类就是所谓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既然两者都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经纪服务,那么划分传统的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方式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电子信息交换网络为主要手段。简单地说,如果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以电子交换信息网络为主要手段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相关业务,则其就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韩国、台湾等海外的证券界,由于发展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习惯于将那些一开始主要借助互联网络拓展市场的证券经纪公司界定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日益融合,两者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那么,网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湾网路证券究竟应归入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是传统证券公司范畴呢?网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华信银和数位公诚证券究竟应归入传统证券公司还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分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由此可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有的观点认为,针对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只须稍作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并不需要专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出台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是动态概念这一点。与此同时,在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方面,如何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在两者之间求得很好的平衡,从而促进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大挑战。

1997年,我国个别传统证券公司开始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方式,现在已经有约80家证券公司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2001年11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全国股票和基金交易总量的比例为6.17%,网上交易开户数所占的比例达到9.94%。考虑到2000年网上交易所占比例只有1%这一点,这组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速度之快。其中,华泰证券公司等少数证券公司的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25%。当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

从业务范围看,海外一些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足的领域比较宽泛,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如美国的E*Trade,目前已成为一家“金融超市”,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可谓无所不有。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既然属于证券经纪公司,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外乎证券买卖、登记开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鉴证、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还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即只有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后,方可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当然,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和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将会出现网上路演、网上直接发行(DPO)、网上客户理财、网上投资产品销售等业务。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这些方面的业务。如果将来我国金融业允许混业经营,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金融超市”就会来到我们的身边。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

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格,二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

从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情况看,这些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来自各个领域,有证券公司,有IT公司,有资讯服务公司,有工业类企业等。还有一些是由自然人发起设立,吸引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发展起来的。

从我国的情况看,证券公司在资金实力、证券专业人才和投资咨询等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IT公司在信息技术、IT人才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将成为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发起人。《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电信公司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限制,参股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存在着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电信公司的对外投资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制约。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就很少有电信公司。

我们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IT公司参与发起,同时吸引其他公司和管理层参股。这是由于IT公司的资本金实力比较差,同时不太熟悉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流程,作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不合适。

当然,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而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持有股份不得低于51%。证券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全资子公司,或者采取吸收其他股东参股的方式组建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

二、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网上证券经纪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和智力密集型的产业,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专门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资本金实力、技术条件和人才资源是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金。证券业对资金量的要求往往是比较高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然也不例外。技术开发投入,计算机软、硬件投入,证券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服务网点的设立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今后一段时间在发展规模、客户数量和客户资金量等方面的增长会非常迅速,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面对的风险和责任比非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要大,一旦发生偿付能力方面的危机,影响面往往比较大,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为了确保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一个“门槛”限制,同时设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原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应适当提高,是否可以考虑将进入“门槛”设置在1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同时经纪类证券公司在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两倍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很显然,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考虑到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特点,我们认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可以适当提高,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80%,同时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其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

2.技术条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对技术条件的要求相当高,同时又是全方位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1)有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2)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3)具有控制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等方面的有效措施;(4)拥有完善的系统故障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委托方式的转移、数据及系统的恢复措施等;(5)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体系、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等。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在评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技术条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广泛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

3.人才资源。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多方面人才,证券交易专家、投资咨询专家、技术和管理人才、法律专家、市场推广人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证券业电子商务研讨会”上强调,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证券公司拥有大量的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专家,IT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因此证券公司和IT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很好地实现两者在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要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同时要对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作出专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应允许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建立股票期权制度。开户,交易与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涉及多个方面的环节,其中主要的环节是:

1.开户

与传统证券公司一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传统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直接开户方式,即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除了可以通过直接方式为客户开户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和方式为客户开户。

海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开户非常简单,程序基本上是这样的:(1)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主页申请开户申请表;(2)公司送来开户申请表;(3)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发回公司;(4)公司发来交易时需用的用户ID和密码。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只要向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汇入一定的钱款,客户就可以进行交易了。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网络方式为客户开户,需要对客户的身份予以核实。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缺乏电子签名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开户方式还面临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寻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CA认证机构等的支持与协作,利用投资者在银行的储蓄账户、保险单以及CA认证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资料,对申请网上开户的客户身份加以验证。

在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通过方式为客户开户,是一个比较可行并值得推广的做法。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委托那些营业网点多、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邮局和电信公司等机构开户。当然,委托第三方开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须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

另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也可以通过下属服务网点直接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服务网点同时还可以承担与开户机构联络、接受开户机构客户资料等职能。

2.交易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至于证券公司控股的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我们认为也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独立的证券交易席位,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除了电子信息交换网络这一主要手段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方面涉及长途话费等问题,需要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或者是通过银证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向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委托、成交、清算、资金与股份余额等交易相关数据的查询。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

3.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

根据客户指令,在确定客户的有效身份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方式和直接方式为客户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手续,具体的做法(尤其是销户)与开户手续比较类似。

4.清算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统一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商业银行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动划转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有关的流程。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可以采取网络转账、电话转账和银行汇款等方式。采取网络或电话转账方式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与储蓄账户之间通过因特网方式或电话方式进行划拨,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就此与商业银行、客户签订协议。服务网点对于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来说,设立有形服务网点是十分必要的。服务网点的设立,可以提高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信用度,开展与证券经纪相关的业务。与此同时,海外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表明,拥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发展一个客户的平均成本远低于没有有形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正因为如此,海外很多原先没有设立服务网点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纷纷设立相当数量的服务网点。

与传统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相比,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功能应有所调整,规模趋于减小,表现在服务网点不为客户办理现金存款,不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不为客户提供大、中户交易室和营业大厅等经营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服务网点应突出其在网上交易演示等技术方面的功能。这一定位基本符合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发展需要。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规定“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以经营的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兰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黑市”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考虑到网上证券经纪业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监管。建立“防火墙”,不允许服务网点与客户直接发生现金往来,关注机构的资信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当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情况,特别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名义欺骗投资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设立一家从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互联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情况,同时开通电话查询,方便投资者识别服务网点的真伪,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举报制度。

证券交易佣金政策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交易佣金政策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市场上的猜测和传闻很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我国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变革。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两者均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当前,我国固定佣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对佣金的收取作适当调整是大势所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出现以后继续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显然不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两者均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不设上、下限,公司可自主决定。海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普遍采取这一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证券业普遍缺乏自律和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实施自由浮动佣金制度的条件。一旦完全放开,就必然会导致证券经纪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商业银行高息揽存、保险公司赔本竞争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因此,这一方案也不可行。

3.传统证券公司继续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样会引发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恶性价格竞争,直接和公开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传统证券公司就会采取变相和隐蔽的价格竞争,从而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4.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同样的浮动佣金制度,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动区间);或者是实行区间浮动佣金制度,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浮动区间有所差异。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一方案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这既给证券经纪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又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总之,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政策时,需要考虑对原先的佣金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同时,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加以实施。当前,为了促进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证券业的竞争,我们认为,开始时可以考虑将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2%、0.3%之间,将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15%�0.25%之间;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对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相同区间的浮动佣金制度;待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到比较成熟和规范的阶段后,就可以考虑实行完全自由浮动的佣金制度。安全性

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网络方式买卖证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大致包括实时通信线路的稳定性,以及下单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实从技术上讲,相对于电话委托等其他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一般人对安全性的担忧主要源于对技术的不了解和新闻媒体对网络黑客攻击的大肆渲染。版权所有

当然,风险小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考虑到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量非常大,对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容不得出现一点点的误差。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需要完善相关技术,加强管理。(1)对网上数据实施加密;(2)利用数字签名的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3)将内部业务系统与因特网等外部网络严格隔离,并监控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采取网络隔离等技术防范黑客攻击和外部非法访问;(5)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故障恢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系统备份机制,保证网上证券交易业务通道的畅通;(6)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以提高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户开户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向客户解释相关的风险,协议书应采取《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签署。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通过入门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包括:(1)所显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2)客户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户的交易密码可能遗失或被他人窃取;(3)因为网络传输方面的原因,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延迟、停顿、中断或数据出错等情况。

在与客户交流和接受客户咨询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揭示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的风险,不能故意回避和隐瞒相关的风险,误导和欺骗客户。与此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客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教会他们正确和熟练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以及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美国大多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高额的商业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

当然,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涉及诸多环节,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1)涉及不同的机构和企业。网上证券交易出现安全性问题和运行故障,其责任往往在于电信部门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方面。一律由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花钱为客户投保,既不公平,也无力承受;(2)保险费率难以确定。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的缺乏,安全认证体系和技术标准的不完善,都为费率的确定带来了挑战;(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3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概预算;竣工结(决)算

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造价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为工程咨询业带来了重要机遇,同时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工程咨询业的创新和发展更加紧迫。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认识不足。工程咨询概念模糊,与国际通行的为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理念不一致。各类投资主体的咨询意识普遍淡薄。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和意义

(1)近年来公路工程建设投资发展迅速,建设项目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投资管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传统的粗放、宏观造价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对项目进行有效造价管理的要求。

(2)“十二五”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受人员编制和后期安置限制,建设单位不能同步增加相应数量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亦难以在短时间内,促使所属人员满足高管理水平、高专业水平、高个体素质等多方面要求,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技术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并已磨合成熟的项目管理团队。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造价咨询机构具有较多的专业人才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很好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发展迅速,专业能力提升迅速,已经有较多综合造价咨询单位具备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实力。

(4)从2011年开始,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适当紧缩,对基础建设投资愈加规范,融资难度增加,对投资监管力度加强。进行合理的造价控制势在必行。

(5)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模式,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6)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建设单位加强投资控制和管理,有助于控制投资风险,减少不合理投资行为,为科学合理投资提供的有力保障。同时,可以通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建立服务模板,总结造价控制的重要过程和环节,制订成书面手册,为指导其他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提供参考模板。

(7)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引进外部约束机构,能强化内部管理,而内部的管理人员,又对外面人员的反约束,通过这种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为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8)建设单位引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助于管理职能转变。由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具体的造价业务工作,建设单位从而有更多的精力进行造价宏观控制和管理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

(1)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等。

(2)不违反现行法规下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章程、决议及项目合同、协议等。

(3)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

(4)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批复、设计、结算、预决算及协议、合同、工程图表、工程计量、项目批文等作为协审服务直接依据。

(5)交通部[2007]33号文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4.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前期、实施、交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参考相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投资估算指标,依据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估算编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进行投资估算编制和审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期的全部投资。

(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审查:编审人员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设计概算文件编审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编审人员应结合项目所在地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情况、现场施工作业条件,考虑项目合理工期、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建筑安装施工市场变化、项目建设贷款和租赁设备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概算投资。

(3)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查: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和审查,应充分考虑项目其他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应确定合理的预备费,力求能够使投资额度得以科学合理的确定,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与同类同期项目进行造价经济指标对比,以确定造价经济指标的合理性。预算应控制在概算以内。

(4)较大、重大变更、索赔,补偿费用审查:对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和处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补偿费用重点审查补偿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补偿条款要求,补偿事实是否存在,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

(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依据审查委托合同、有效的工程结(决)算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政府造价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算文件和结算有关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全面审查,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6)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竣工结(决)算报告应执行“工可”、初步设计批复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竣工方案及工程量,竣工决算与实际结算工程量应一致;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中费用结算原则进行编制和审查;审查竣工决算费用合法性和合理性。

(7)其他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归档、全过程服务回访、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的造价控制服务要求。

5.结语

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费用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够为业主提供连续、丰富、系统的投资咨询服务。以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也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研究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更好的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CECA/GC 4-2009,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2]工程咨询概论.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4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界定

商业银行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款者挤提存款而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出现支付危机的风险:二是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无力或不愿偿还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信贷资金周转受阻的风险;三是银行自身资本金数量过小,不能抵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的典型特征是阶段性、趋势性和可控性。所谓阶段性是指银行体系内部各种矛盾的累积和加深的过程.部分银行活动的评价指标已经预示着银行危机的到来。所谓趋势性是指一段时间内虽未演化成银行危机,但发展趋势明显。危机性增大。所谓可控性是指人们能够对银行风险进行控制,有可能遏制甚至化解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化解途径

1.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造.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决策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一是尽快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尤其是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商业银行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现代商业银行。行长经营责任的独立性,以及承担责任的胆略和管理现代金商业融企业的能力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组织结构改造有利于培养一批高层次的金融企业管理干部,同时能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转变成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监管。二是真正恢复商业银行的本质属性,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盈利最大化.并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明确的保护。三是使用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手段等现代化工具.增加业务处理和经营过程的科技含量,提高业务国际化水平,提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速度。四是在提高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开展集约化经营。

2.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拓宽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新思路。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隐患。加强风险管理,减少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重点,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一套新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信贷资产保全机制。信贷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的基础和长期发展的保障,为了防止出现新增不良资产.部分银行开始组建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机构,以信贷资产保全为核心建立新型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例如,统一客户信用评定标准:实行有效抵押和担保:贷款严格按照风险度确定投向、投量、期限;规范信贷评估行为,提高评估水准积极参与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支持企业转制.依法处理银企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呆账;自觉地将信贷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努力实现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健全信贷资产管理的责任机制,明确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贷款资产第一责任人制度。二是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发展后劲。借鉴国外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我国已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化来清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预计,当已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得到处置后。资产管理公司积累的丰富经验必然有利于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将作为我国银行进行资产动态管理的一个有利工具,而其功能并非仅仅局限于不良资产的处理

3.强化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要明确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配套措施。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应确保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优先性。管理部门要协调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进行决策分析.避免决策失误导致流动性不足或剩余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另外,流动性管理部门必须同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做到预知大客户何时提现或存款,以便提前安排资金计划。同时,商业银行要在供需的基础上做好未来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工作.编制流动性计划,减少融资成本,使银行需持有的准备金最小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借鉴西方银行成熟的经验.采取科学的度量方法.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流动性管理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准确预测流动性风险。

4.大力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客户不断流失.传统的存款业务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拓宽业务范围,大力突破传统的存贷款及结算业务。例如,创新住房储蓄、外汇理财等业务,开展票据贴现、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贷款证券化、收费等中间业务,重视表外业务.并将其作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努力推出如担保、承兑等业务。同时进行表外业务创新,结合自身实际,在以下领域进行有益尝试:①保证业务:②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业务;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协助企业减少闲置资金和进行短期投资、账户信息服务、电子转账服务、决策支援服务等:④互换业务.包括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⑤贷款的替代物,包括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循环便利、多种选择权便利等:⑥贷款出售,包括单笔贷款出售和多笔贷款出售,即贷款证券化;⑦自动化服务,包括电子银行和家庭银行服务。

5.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促进商业银行快速发展。一是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商业银行资金渠道来源单一的问题。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看,负债的绝大部分是存款.所有者权益则全部来自国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没有形成双向流动机制.主要是银行资金单方面流向资本市场。其实,在资本市场分流银行资金的时候.银行也可通过资本市场来筹资。如商业银行可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也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资,这样既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资金的稳定性,又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是通过参与资本市场交易.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首先,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解决资产质量单一问题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贷款业务外,还可以通过购买资产和资产的流动性.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组合。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总资产比率已经从1997年的4.98%上升到2001年的12.5%,债券投资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条重要资金运用渠道.对提高商业银行整体收益水平作用明显。可以预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其次,通过资本市场.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拥有比例相对较高的不良资产能否有效处置,关系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而资本市场的发展恰恰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市场空间和实现途径。再次,大力拓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如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及基金的托管、清算、开办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交易结算等业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拓宽收入来源渠道。

第5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6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一)MIGA的成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有关部门于1961年提出过关于成立该机构的建议,世界银行在1966年起草了“机构”协议草案,并先后多次讨论修改这一草案。但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草案一直都没能得到通过。在1981年世界银行组织又重新讨论建立“机构”的问题,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4月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的规定,1988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成立大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式成立。中国于1988年4月签署并批准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为了MIGA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二)MIGA主要业务

MIGA的两项主要业务: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与咨询。

(1)作为一个国际性投资担保机构,MIGA最主要的业务就是为跨国投资提供担保,这也是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承保险别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的风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

此外,多边投资担保公约还对合格的投资做了严格的规定,它要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时要确认该投资是经济并且合理的;这项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有所贡献;这项投资应该符合国际条约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投资应符合东道国的发展要求。

(2)MIGA除了为适格投资者提供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外,还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性及咨询性的服务,散发许多有关于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投资机会的信息,从而帮助会员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促进投资的流动。根据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细则》的规定,机构主要是提供以下几种服务:采取有效行动从而消除障碍,促进投资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提供投资信息;提供技术建议和支持;促进争端的和解;促成会员国之间的缔约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投资融通。

二、MIGA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MIGA在促进海外投资方面的优势

1、MIGA具有很强的风险担保能力

MIGA的资金来源是会员国的认缴、世界银行集团的支持、机构自身的经营所得。该机构在2008财年的经营所得为5500万美元,比2007财年增加了600万美元。再加上会员国的认缴和世界银行的出资,使得该机构具有雄厚的储备资金和极强的风险担保能力,对于会员国提交的项目只要符合规定一般都会予以接受,一旦出现风险,机构一般都会做出令人满意的赔偿。

2、MIGA具有更广的承保范围和更长的承保期限

如前所述,MIGA对于很多非商业性风险都予以承保,其中对于违约险的承保更是一个创新之处。很多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和私营担保机构的担保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下,而MIGA的承保期限为10到15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达到20年。对于那些耗资巨大、周期很长、风险很大的投资工程来说,MIGA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对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基础建设的时间往往十分漫长,而长时间的投资又是对出资方的巨大考验,因此更长的承保期限无疑是对巨额海外投资的一大促进。

3、MIGA的促进和咨询业务有利于投资的增加

如前所述,MIGA在促进投资方面所做的努力能够使很多资本输出国考察各国的投资环境,将投资转向对自身有利的发展中国家。不仅如此,这些业务还能使需要外国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及时调整本国的投资法律和规定、本国的投资环境,以便更好地接受境外投资。MIGA还可以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建议和支持。比如,MIGA从1992年开始组织一种“执行发展计划”,这种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企业更好地规划自己未来的发展蓝图,选择适当的外国合作伙伴,从而更好的发展自己。此外,1992年6月MIGA在博茨瓦纳召开了一次“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议”,许多相关发展中国家和著名跨国公司的经理参加,会议旨在推广和普及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改善。MIGA还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这些国家放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规章。

(二)MIGA在促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局限性

虽然MIGA具有种种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局限性,MIGA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会员国准入门槛高

MIGA对合格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投资有十分高的要求,这就无形之中提高了会员国投保的门槛。比如他要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时要确认该投资是经济并且合理的;这项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有所贡献;这项投资应该符合国际条约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投资应符合东道国的发展要求。

2.东道国限制条件片面

MIGA规定东道国只允许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这个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发达国家也有产生非商业性风险的可能。虽然战争内乱发生的几率较低,但是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的风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还是时有发生的。而且目前全世界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海外投资都是集中在发达国家。如何解决发达国家投资中存在的非商业性风险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中国海外投资状况

(一)中国对外投资的现状及趋势

尽管近几年年以来国际形式纷繁复杂,金融危机不断侵蚀各国经济,但是我国对外投资的情势仍然一片大好,对外直接投资一直保持高速的增长。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了521.5亿美元。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对109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投资,这些企业分布在102个国家或地区,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约327.1亿美元,同比增长146.4%;境外以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达到了178亿美元左右。

由此可见,我国对外投资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表现在:投资的主体更加多元化;投资的区域更加广泛;投资的规模更加庞大。

(二)中国对外投资的意义

中国政府近年来采取“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鼓励中国的企业向海外扩展市场,加强境外投资力度。2009年3月16日,政府更是有了一个大动作,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幅度下放核准权限,鼓励对外投资。由此看来,中国对外投资有着极不寻常的意义和影响。

1.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大国形象、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近几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下,许多国家都减少对外投资甚至从已经投资的项目中撤资,然而从金融危机爆发至今,中国对境外项目的投资金额依然保持了全球第二的发展势头。这不仅暂时缓解了很多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困难,更向全世界展示了良好的中国大国形象。同时,国内企业不断参与强有力的国际竞争能帮助提高自身的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一个不敢参与竞争的企业都会被淘汰。而中国企业经历的国际竞争又太少。但是,对外投资正是一个磨练中国企业的好机会,只有不断经历竞争,优胜劣汰才能由真正的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

2.有利于获取丰富的国外自然资源

中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众多,基本上每一项资源的人均占有率都在世界平均水平以下,加之中国这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对能源的需求量猛增,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扩大对海外能源方面的投资。政府鼓励中国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有一个目的就是获取国外的自然资源,比如石油、天然气或矿产资源,以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资源需求。

3.有利于扩大海外市场的占有份额

中国的企业在国内发展壮大以后,会将部分闲置资金投到海外市场,与其他国家富有竞争力的企业共同占据市场。尤其是现在金融危机影响有增无减的形势下,如果中国企业陆续进入国际市场就会以很快的速度占据全球市场。

(三)中国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1.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的出口和投资一直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当重任。与MIGA比起来,前者不仅缴费高,而且担保能力不够,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这是我们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海外投资的弊端所在。

2.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很少,属于刚刚起步阶段,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我们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还要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不断完善很多政策和规定。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其中涉及到核准、变更和中止、境外投资行为规范、管理和服务以及罚则的相关规定。尽管这还远不能和海外投资法相比,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家对于境外投资的高度重视、支持以及所做的各种努力。

3.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规模小而且分散

目前,我国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有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工贸企业、金融性企业、服务性企业等,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比较分散、规模不够大。相比之下,那些同样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综合性跨国公司占据了明显的优势。

四、利用MIGA加快对中国投资的促进

从1988年中国成为MIGA的会员国以来,双方的合作不断加强。尤其是最近几年,MIGA对中国的帮助更是有目共睹。MIGA为中国的对外投资进行政治风险的担保,促进中国的海外投资;MIGA帮助商务部为中国企业和公司建立外国投资环境数据库,这极大地提高了中国海外投资的热情和把握;MIGA还为中国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中国改进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的投资;加强与中国财政部、商务部和保险机构的合作等。比如,2007年7月10日,MIGA宣布为中国的3个基础设施项目签发价值为3420万美元的担保,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和供水领域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又比如,2009年,MIGA为法国对中国“重庆水利项目”的投资担保了6930万美元的金额,担保期限长达十五年。尽管这是为法国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但对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同MIGA的合作,结合自身优势和国家政府的支持,将海外投资规划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达到与很多国际和地区互利共赢的局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合作。

(一)中国的资源优势改进

中国目前的金融资源还算比较丰富,加上很多投资项目的成本比较低,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对MIGA非常支持的“基础建设”进行投资。同时,MIGA大力赞助“南南合作”,我们不妨继续保持对很多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地区的投资。2008财年,MIGA为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项目发放保证金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1亿美元,涉及的区域更是囊括亚太地区、拉美地区、中东和北非、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欧洲和中亚。对农业、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大力支持。我们应该利用这些信息,将投资更多地融入到这些部门、这些地区,以取得MIGA的帮助。

(二)各地区利用MIGA的改进

利用MIGA的提供的投资信息及时调整投资战略,明晰投资项目和具体的地区。MIGA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促进性与咨询,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项业务为海外直接投资加大“风险低效益高”的筹码。MIGA的官方网站设有政治风险保险中心和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中心,我们要把握这些最新投资咨询,了解所要投资的地区是否有良好的投资环境等,减少盲目性。

(三)国内保险机构与MIGA合作

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加强与MIGA的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制度设计,尽快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海外投资立法相对比较缺乏,而且也没有一个良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MIGA的科学机制恰巧给了我们启示,其有关担保的适格条件、承保范围和补充担保等规定值得我们学习。

除了积极与MIGA进行合作,我们还要把握自身优势,改正缺点和不足,依靠政府的支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逐渐提升,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政府要发展实业型跨国公司,不断鼓励较大的公司企业将已经成熟的产业转移到国外。在注重效益的同时更要加强环保意识,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东道国的自然环境、注意在东道国的社会影响。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在动荡的全球经济中寻找适合中国的海外投资之路。

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中国要抓紧机遇融入到世界经济当中,加大对外投资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对外投资不但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大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而且有利于获取丰富的国外自然资源,扩大海外市场的占有份额以及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合理的运用MIGA规则,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就显得十分重要,不但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而且还会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我们要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资,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同时利用MIGA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整投资战略,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加强与MIGA的合作,在不断地对外投资中发展壮大自己。相信只要合理的利用规则,积极的参与国际间的投资,中国的对外投资竞争力一定会大幅度的提升并且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273.

[2]吴智,刘程.走出去战略下海外投资战略风险的法律防范[J].湖南社会科学,2004,3:172-174.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2008财年年度报告》[M].

第7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本文主要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若干结论与政策建议。全文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1.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的情况下,应该对综合类券商的不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是解决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的基础。

第8篇: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管理 发展战略 资本市场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59-03

2006年6月,在沉寂一年之后,我国股市新股发行重起,资本市场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在2006年6月至8月上旬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就发行了20余只新股。新股发行使商业银行又一次感受到了资本市场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影响:新股发行第一股中工国际的冻结申购资金额2046亿元,中行发行冻结资金超过5500亿元,7月17日一周五只新股密集发行,更是冻结逾8800亿元资金。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认购,造成资金在新股发行市场所在地和其他地区之间、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大规模转移,增大了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与运作难度,从而对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头寸管理以及货币市场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实,这仅仅是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影响的一个小小的方面和表象,为社会经济单位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与以间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商业银行从来就是相互竞争、相互联系的关系。在资本市场在我国发展日趋迅猛、影响力日益深厚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过程中,如何定位,如何顺应时势,积极发挥作用,实现银行服务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需要关注与思考的问题。

一、 商业银行功能演化历程

1694年,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最初的商业银行以商业活动为基础,与商业行为和企业的产销行动相结合,以经营票据贴现和向企业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业务为主。发放期限短、流动性较强的商业贷款是早期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特征。但随着工商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加剧及银行本身对盈利性的追逐,使得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品种日趋多样化,这样,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这种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发放各种期限的商业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还可以直接进行各种金融投资,如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等。

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促使了资本市场繁荣,商业银行频频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监管,这些都为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商业银行倒闭,这时的各国政府认识到:银行直接介入资本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交易是十分危险的。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银行、证券分业管理,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人为地分割开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坚持这种银行分业经营管理模式近半个世纪。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技术工具的革新,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政府在金融管制方面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逐渐绕过分业管制的束缚,走上了全能商业银行的道路。英国与日本分别在1986年与1998年进行了"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管理的框框,实行了全能银行体制。1999年11月,美国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 Act),废除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这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终结,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确立。

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在1979年以来的二十余年中,商业银行功能也经历了初建――混业经营――严格分业经营等几个阶段。当前,随着银行、证券等法规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监管的成熟进步、金融全球化及西方商业银行全能化经营的影响,商业银行走出严格分业经营格局,全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的比较

由于历史发展进程不同、金融监管要求差异以及实践制度安排上的区别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下就以商业银行在内地、香港两地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缩写IPO)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为例,来进行具体的比较与揭示。

(一) 香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IPO中的角色

香港股市是国际化、成熟的资本市场。由于《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发行上市的要求,以及历史形成的操作惯例,香港IPO过程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发行人要想在香港股市顺利上市,需要聘请一系列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登记公司、路演公司等。在IPO产业链上,商业银行可以承担两类角色,一是投资银行角色,担当发行人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二是传统商业银行角色,担任发行人的收款银行。

1. 投资银行角色

IPO过程中,主承销商是整个上市项目的总协调人,起着牵头作用;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利用在世界不同区域的营销配售网络和与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关系,负责股票发行营销。由于各中介机构在IPO项目中或多或少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该诉求与发行人的利益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为解决此问题,发行人会聘请财务顾问在整个IPO过程中进行咨询,以进一步保证自身利益。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都是由投资银行担任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除了高盛、所罗门兄弟等纯粹的投资银行之外,许多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集团)也在投资银行领域展开服务,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香港市场上有中资银行背景的中银国际、交通证券等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机构也与商业银行(集团)有着直接关系。商业银行通过向发行人提供主承销商(承销商)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服务,在发行上市成功后,可获得不菲的承销费或顾问费收入。

2. 传统商业银行角色

在香港资本市场IPO链条上,商业银行还作为收款银行(Receiving Bank),发挥着传统商业银行的作用。香港公开发行(HKPO)采用的是现金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填写纸质的认购申请表格或电子表格,划缴与申请认购股数相应的资金进行申购。在其中,收款银行的作用如下:

1) 在香港公开发行期间通过指定的分行发放招股书和认购申请表,并通过指定分行收集完成的认购申请表和支票(本票)。通常在上市前一周的周一开始在收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派发招股书和认购申请表,并于周四上午12:00结束认购申请表和支票(本票)的收取。

2) 及时处理认购申请表(及附带的支票),包括:审查认购表;处理支票,并制作未兑现支票报告;通知认购无效的申请人,并退回认购款项;对每份认购申请表及附带的支票或银行本票进行分批和编号;向主承销商定期提交状态报告;将全部有效和无效认购表连同统计报告提交登记机构。

3) 管理发行人的认购资金。收款银行保管认购申请表格所划缴认购资金的时间一般有5至7天。收款银行根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利率(如HIBID隔夜减若干百分点)向发行人计付认购资金的利息。

4) 由于收款银行不止一家,发行人通常指定一家收款银行担任首次公开发行的人(the Nominee)。人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人账户,代表发行人最后接受全部认购款项;在中央结算系统(CCASS)建立CCASS 电子认购服务;建立电子认购账户,管理电子认购款项;处理退款支票;在香港公开发行结束时,代表认购成功的申请人将集资净额转账给发行人等。

5) 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香港的商业银行,包括收款银行,向认购新股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出于竞争需要,各银行还竞相推出优惠的贷款利率。收款银行由于与IPO项目的关系,在此项业务上更具竞争优势。

通过开展收款银行业务,香港的商业银行主要获得以下几大类收入:一是纸质认购表格的处理费收入;二是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三是认股款贷款融资收入。而收款银行中的人更可获得电子表格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等。

(二)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IPO中的角色

与香港IPO相同,内地IPO也采用现金申购方式。除了网下定向询价发行之外,主要在网上公开发行。网上发行阶段类似于香港IPO中香港公开发行阶段,不同的是,在内地,一方面投资人申购新股要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申购时须持有登记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和在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另一方面申购的技术手段比香港先进,完全通过交易系统申购,不存在填写纸质认购申请表格的认购方式。与发行方式相适应,内地申购资金结算占用的时间也较短,共三个工作日。

在内地IPO中,商业银行主要担任结算银行的角色,并提供新股验资服务。我国《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结算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市场保证金、风险基金等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来讲:

* 网上申购日(T), 各地投资者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

* 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后转入结算银行验资专户进行资金冻结并验资。

* T+4日,由登记公司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申购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登记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从上述商业银行服务过程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主要获得的收入是结算手续费收入,由于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提供的基本业务品种,所以结算手续费收入是商业银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结算服务时都可获取的收益,并不具有为资本市场服务的特性。此外,从理论上讲,获得大量认股资金的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认购资金的运作收益,但由于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发育的不充分性,三个工作日认股资金运用的充分性和盈利性是十分有限的。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主要业务

从上述资本市场IPO业务国内与香港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比较中,可以直观地发现,香港的商业银行已在新股发行中确立了自身成熟的角色与位置,已将各项服务渗透到新股发行全过程,并获取相应的利益。相比之下,内地商业银行对IPO的参与是十分有限的,也是比较被动的。国内商业银行缺少了两大块可以获得收益的业务,一是投资银行业务,二是向股票投资者贷款业务。仅从新股发行这一资本市场活动中就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对资本市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服务除了最基本的结算服务之外,主要集中在为证券、基金等机构提供中间业务上,如银证转账业务、基金业务等。此外,还有顾问咨询业务、证券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正式出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业务等。这些业务基本属于资本市场的业务。

三、 充分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积极作用

商业银行功能的演进告诉我们,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竞争与融合,商业银行突破传统银行服务范畴,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与资本市场共生发展方面与西方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这里面,除了金融管制与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制约原因之外,还存在商业银行的主观认识不足问题,认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分别为社会经济单位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商业银行全功能化的作用认识不足。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开展全功能经营对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而导致的商业银行"脱媒化"(disintermediation)倾向。所谓银行"脱媒化"是指国民储蓄转化为投资时,更多地脱离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方式,转而采用直接融资方式。商业银行资金面、客户面等都受到资本市场的冲击,造成间接融资需求下降,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这就迫使银行要寻找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新市场,为直接融资提供相应服务,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是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行的忠实度。三是有利于银行现有网点、人员等资源作用的充分挖掘与发挥,通过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等丰富现有资源使用内涵,达到进一步降低相对营运成本的目的。四是通过实现资产多元化,有效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五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各条线业务的交叉销售,如国际上大型商业银行在争取并非有绝对优势的IPO承销项目时,采取凭借雄厚资金实力开道的策略,先期入股发行企业,从而顺理成章地成为该企业下一步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六是有助于缩短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参与金融全球化竞争的能力。

面对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面对商业银行全功能经营的趋势及积极的作用,面对与西方商业银行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资本市场中去,建议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 发挥结算银行作用,发展资本市场链条上的相关客户

资本市场的各项业务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结算服务,无论是证券经营机构、还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大型集团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无论是登记公司,还是新股发行人,都需要银行的结算服务。银行应积极拓展资本市场链条上的机构,将其发展成系统客户群,在实现结算资金系统内循环的同时,加深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改善,商业银行还应更加积极发展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以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用风险,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二) 以资本市场为平台,积极开展产品创新

资本市场为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之外提供了广阔的产品创新平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产品中,大部分都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产物。商业银行在深入发挥现有产品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主动,进一步开拓创新,根据客户需求,适时推出具有资本市场特点的特色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 做好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准备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银行是最活跃的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既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业务,也是资本市场链条上附加值最高的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监管政策尚不允许混业经营,但综合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商业银行可以有意识地适当进行人才与业务储备,先从发行企业融资券、开展一般财务顾问、公司理财、项目融资等业务着手,做好全面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准备。这样,一旦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可以立刻积极参与证券经纪、证券承销、私募发行、兼并收购、投资咨询等资本运作活动。

(四) 在监管允许的前提下,开展资本市场筹资、融资业务

在国家金融体制创新,法律法规框架许可的范围内,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主动负债,增加负债来源,调整负债结构,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分期付款债券等。另一方面,在规范经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贷款支持,扩大银行证券投资收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