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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税收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各个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政策的施行由于时间不长,还处在探索研究的阶段,在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时候,仍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企业中也会财务部门如何处理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问题。本文将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和分析
0 引言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部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施行。由于目前这项改革仍然在过渡和尝试,如何解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税收政策的相通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完善,很多地区仍然在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在试点阶段,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的纳税人如何处理会计核算问题,是现在很多处在试点阶段的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保证企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政策施行产生的会计问题
对于政策适用的纳税人的界定,可以依靠现在施行的纳税政策进行的纳税人划分标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该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或者以上的纳税人,就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国现今施行的纳税政策也是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般都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应该采用以下标准,就是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能够有有效的会计凭证,而且在设置会计账簿的时候也能够沿用国家的统一标准。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满足以上标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也增加了两种新的增值税,即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其中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是百分之六,建筑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汇率为百分之十一。在政策施行以前,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的方式来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在政策施行后仍然适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扣除营业额中的一部分作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借记“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这个项目,上面所说的增值税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借记为“业务成本”,贷款部分应该借记为“银行存款”项目。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施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逐渐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也就是说将营业税划进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国家施行这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想进行经济增长方式上的变革,推动产业的发展壮大。对于部分服务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来说,由于具有利润小、交易额较大的特点,国家希望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减轻利润较小的企业的生存问题,保证在现今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这项政策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2.1 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方面,可以看到,我国现今的税收政策,涉及的范围很大,如果企业的营业额比较大,税负就会很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非增值企业的营业额无法同现有的税务进行抵消,企业要承担双份的税负。随着税收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大,反复征收税务的问题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的税率比百分之三的中小型企业税率要高,而且随着消费型增值税逐渐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太重的问题就会逐渐凸显,而增值税的税务负担却大大降低了。现今企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以及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影响。这样不仅降低了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随着企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增高,税务负担会越来越重。
2.2 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会对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施行政策以前,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在进行入账时,都是包含了营业税的,但是政策施行后,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时,营业税可以抵消,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是以不含营业额的形式入账的,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了一定变化。政策会让企业的利润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因为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摊销、折旧价格,相比传统的税收政策来说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企业利润就会增加;而另一个方面,政策施行后,企业中的营业税被取消了,与营业税有关的其他项目金额也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就增加了。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现金流量表三种不同的形式,在税收政策改革后,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时,一部分的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会增加资金投入;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花费的现金会逐渐减少,这两种情况会加速企业的资金流通,对企业的现今流量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2.3 在税收政策改革前后,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改革前,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金额中,是包含了营业税的,改革后,增值税可以根据政策进行抵扣,这个时候的入账金额就是不含营业额的金额。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对于材料、固定资产的购买过沉重,账务方面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一定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改革后,增值税被单独的列出来,作为“应交税费和增值税”的一部分,税务是不计算在业务收入的范围内的,营业税被包含在“应交营业税”的范围内;税收改革前,交通运输业购买材料的费用以买入价格计入账簿,改革后,由于购买材料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并且包含在“应交增值税”的范围内。
3 结束语
综上,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会计产生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行业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而且我国的税收改革仍然处在发展过渡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完全代替原有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丁可欣.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06):198.
【关键词】 营改增 技术服务业 税负影响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宏观财政手段对国家财政大局和经济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国内各类型经济产业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因此对经济企业和工商行业等不同产业的划分和税收制度尤为突出。随着以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崛起,原本的税收制度呈现多种问题,不能满足其要求。服务行业自兴起以来依据自身资源消耗低,经济附加值大的特点迅速导向市场。为协调第三产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融合性和连带性,“营增改”应运而生。
一、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分析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和谐的安定、生活与市场的负责化和经济科学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服务行业为人提供便捷、解答和维护,为社会经济产业化便于接轨人民生活的宗旨早在二战期间就已经初现端倪。现代服务行业的确定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提出来的。他指出服务行业在工业发展模式中最直接的表象是交通运输业和商品零售业。服务行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各经济产业无不通过人性化的吸纳和融合来大范围提升企业价值和经济营销模式。这一现象导致市场规模的模糊和混乱。对行业之间的确立关系被服务行业的介入而打破。执行传统的以企业营业税为税收对象导致经济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出现双重税收,这对服务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阻碍。尽快给服务行业找一个“安身立命”的市场并合理控制各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调整和延伸,进而完成服务型行业的华丽转型。所以面对服务行业跻身各产业链的同时有效的规划市场服务类别并针对其市场经济转型和服务型经济的发展完善落实税收政策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显示:现代服务行业可分为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有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和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娱乐文化服务等诸多类型。由于服务行业的发展迅速和其本身具有复杂化和多变化,致使现在理论界都不能统一的为服务行业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分析。而通过服务行业在人民生活和产业工作的融入中的行业规整确定了服务行业典型的三大支柱,分别为生产、科技型服务、新兴。中国虽然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服务行业的起步还是相对发达国家较晚。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优先借鉴国外成功的服务发展模式,取其精华、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尽快确立服务行业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运用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行业。
二、实施“营增改”税收政策的试点分析
“营增改”的宗旨就是通过现代服务行业的结构性减税来解决市场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化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长远的影响。2012年“营增改”税收模式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研究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发现上海市在2011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是14900.93亿元,其中以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贡献值比例占58.05%。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已经成为上海经济发展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焦点。因此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作为“营增改”税收政策试点研究进行税收政策的改革,一年期间上海市的试点企业扩展到15.9万家,市场经济企业和纳税人的税收相对减少了166亿元,“营增改”的推行减轻了90%的企业税收负担。同年八月份国家税务局将北京、天津、广东等八个省份纳入新型税收政策试点范围中,两年后“营增改”推行全国。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虽然在“营增改”税收模式下国家财政局的税收值明显下降,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市场转型服务经济的发展来说。“营增改”对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优先发展和经济水平是利大于弊。当然还需要分析试点地区税收政策实施的优劣并综合国家和区域特点来进一步对新型税收政策进行考验和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为缓解试点地区产业税收转变的过度影响将传统税收模式中纳税人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方式,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原本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依然归属于试点地区。通过传统营业税和新型增值税的双向计算和抵扣有效的链接了原本税收模式进项税额抵扣链。缓解了地方经济企业转型服务经济中税收模式的阻碍和压力,同时保持了中央和地方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本次“营增改”税收模式改革仍采用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中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为界限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数据分析“营增改”前后服务行业的税负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计算为: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3%)×3%。虽然在“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沿用传统税收仍为3%,但是相比于之前的纳税方式以营业收入全额乘以百分之五的税率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收益比较明显。况且“营增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了含税销售额,这使应纳税额进一步降低。
例证分析:假设某家小型服务公司的年营业额为200万元。在“营增改”钱应纳税额=100×5%=5万元;“营增改”后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经过分析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纳税额的比率为(5-2.91)÷5=0.418。由此可见运用增值税纳税模式小规模纳税额明显降低。
2、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有原本缴纳5%营业税改为缴纳6%增值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进项税额进行税收抵扣,购进企业营运设备,加大固体成本额等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佳选择。增值税的计税对象由传统纳税的营业总额改成营业增值计税。这里的营业收入总额也是包括含税销售额的。具体税收计算方式为:
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6%)×6%
进项税额=经济成本÷6%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证分析:假设有家大型技术服务企业其年营业额假定为1000万元,并且单从营业销售额(不考虑企业固定资本的进项税额抵扣)来计算比较“营增改”前后该企业所承担税额的比率和企业营业总额。
那么该企业在“营增改”前改年度的营业缴纳税额=1000×5%=50万元;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3%)=50×(7%+3%)=5万元。所以该年度本企业的税收总额为50+5=55万元;营业总额=1000-55=94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6%)×6%=943.40×6%=56.60万元,由于这里的营业销售额包含税销售额,所以附加税可在所得税前抵扣。最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60×(7%+3%)=5.66万元,出去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后改企业的净营业额=943.40-5.66=937.74万元。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流转率为0.66%,正是应为实际税率小于名义税率,即0.66%
四、软件技术服务行业“营增改”税收问题和措施
通过数据的计算分析可以知道当企业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比率小于0.66%时企业的税负是呈现一个增长的趋势,就是说“营增改”政策也有可能加重部分行业的税负。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就是“营增改”中税负不减反增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属于流转税,软件开发服务业固定资产相对不足、技术成本大都是人力知识成本,这是导致软件服务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对上海服务行业的试点政策统计中发现,“营增改”后税负下降的服务业占比为90%,但其中有35.6%的企业反映“营增改”后税负水平升高或者基本不变。其中有形租赁业和公共运输业相比之下税负增长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上海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关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实行特别行业税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者建议征税的方式来缓解“营增改”税负的过渡期。
“营增改”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并不是意外,这种税负变化是长期发展可持续、可控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轨税制正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十二五”计划以来我为实现软件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局制定实施了18号文和70号文,不断加强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制度和扶持力度,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影响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对软件服务业的影响。软件服务业也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法规,及时务实的向国家反馈市场经济税负变化和影响,在国家的制度方针下考虑企业发展,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营增改”中对服务行业的进项抵扣范围也应该适当的扩大,增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解决企业增值税务的正规发票是当下解决软件服务业税负问题的可行措施。
五、结语
“营增改”的实施降低了现代技术服务业的流转税负,进而提高经济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运营能力和资金流转能力。为实现经济和服务之间更加融洽的转型和升级提供政策上的助力。然我国服务行业中改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设计融资方式,进而探索出一条适用经济市场发展和服务行业高水准的税务税收多极化途径。
【参考文献】
[1] 郑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 胡庆:“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姚瑞军:“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摘 要 纳税筹划对降低企业纳税负担,节约资金支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相关纳税筹划着手,对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改革 纳税筹划
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已经成为各界讨论的最热门话题,自从2011年11月起,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下发各城市地区“营改增”试点方案。目前,参加扩围试点的省市已达10个。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个内容,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允许下,通过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使其与企业税收筹划相结合,进而实现企业降低税收的主要财务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其根本与偷税、漏税等行为不同,它具有合法性、预见性以及目的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主要为,其一,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允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进行,所以,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相比较,纳税筹划的主要区别性特点就是其具有合法性。其二,纳税筹划具有预见性,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筹集与规划,具有对未来事项进行事先预见的主要特点。其三,纳税筹划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主要是指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划,进而来达到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主要目的。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环境
“营改增”的初衷是在于合理的减税,这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一样的,但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任何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是无法进行的,且不容许存在的。因此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更需要有基本的社会环境来保驾护航。
(一)加强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我国采取税收法律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依据。完善税收法治的基础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立法。因为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备,其一,将很难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对自身的这种行为是属于纳税筹划还是属于违法逃税等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如果国家的税收法律不健全,那么企业纳税人可能会通过法律的一些不足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本不用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对纳税筹划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对企业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社会环境。纳税筹划其自身就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负从轻的一项基本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人进行的一种强制征税。税收与捐款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同时,纳税人也没有多缴纳税款的必要,其所缴纳的金额是通过计算而得到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经济行为而进行缴纳,这即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国家下可选择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这样才会使纳税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如果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和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的纳税筹划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措施
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营改增实际上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方便的条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的特点,寻找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来选择纳税方案,实现节税目标、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达到企业财富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一)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纳税筹划要充分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营改增的政策当中所提到的营业税还会延续以前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进行筹划呢?首先,要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避免盲目扩大解释税收优惠范围并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免征的申请程序。其次,要区分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放弃减免税权利,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与此同时,营改增相关政策还对某些行业的适用税率进行了优惠调整,企业应当加以应用,更好的在纳税筹划中发挥作用。
(二)纳入筹划的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把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身份其对应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是不同的,这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有着不同的规划。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是一般纳税人交的税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多,我们先计算一个销售额的增值率即:指增值额占销售额的比率。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些数学公式的运算,我们就可以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如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合理安排进行纳税筹划;其二,当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一般纳税人时,要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核算制度,需培养和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从业人员,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最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相较为复杂,投入的财力和物力也需要较多,这些都会增加其相关的纳税成本。因此,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下,纳税筹划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纳税人的主要身份。
(三)结合经营,选择合适的采购渠道
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有较多个供应商,在向这些供应商购入原材料和所需材料时也存在着增值税。在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改革下,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是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选择渠道不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抵扣的比例也不同,将会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筹划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因扣除率低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呢?可以通过计算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来选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的销售价格(含税)折扣少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进货;如果折扣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则选择行小规模纳税人那进货。
另外,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作为进货渠道,使得税后收益最大。
(五)选择有利本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
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特别在营改增下,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也要采用这样的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最优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采用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5、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6、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总结
目前,“营改增”尚处在试点阶段,对纳税人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但有必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条件,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勇,李文美.浅析“营改增”中的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财务与会计.2012(12).
1分析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的、合理的手段,就税法、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周密的安排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等,最终实现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1]。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节税、避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涉税零风险等[2]。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是目的在于合法的避税、减轻税收的负担、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化,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收益性以及预期性等特征。根据近几年来市场的经济发展以及税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中要如何搞好纳税筹划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日趋重要的工作之一。
2在企业中推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2.1税收政策作为企业加以利用的一种外部环境。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就是进行税收,通常情况下,企业进行战略管理的时候在仔细研究了税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投资区域、经营的规模、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充分的利用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促使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在战略管理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的重要、可靠的途径。
2.2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战略管理中需要充分的利用自身的优势,将自身的弱势积极、主动的转化,充分的引进并创造相关的发展优势。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有效性,因此,它在整个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已经成为财务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所以,我们的企业在管理、发展中要充分的认识、了解并掌握纳税筹划,以便更好的组织企业相关的资。
2.3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能有效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社会上、行业内的生存和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除此之外,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利用免税技术、减税技术、资金延期纳税技术、扣除技术以及利用税率的差异技术来实现企业的财务利益。
3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企业在生产、发展中所追求的是最大化的利润,那么如何进行节税增利,也就是纳税筹划就作为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它要求企业中的管理者、决策者在真正的掌握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合理、科学的采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近几年来市场的发展,纳税筹划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如何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以及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企业管理中已经成为十分重要、关注的问题。下面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住,对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并说明。
主要分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3%。
这两者之间税负相等的时候: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其增值率=35.29%。
通过以上说明,每当增值税为35.29%的时候,这两种税率促使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每当增值税低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每当增值率高于35.29%的时候,适合选择3%的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将使纳税人负相同的增值率称之为无差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只要将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与之进行比较,那么就可以做好相应的选择。
企业根据销售产品增值率的高低,不仅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估摸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和货物的,应该是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对于不能分别核算或者是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应该是一并征收其增值税,至于营业税就不征收了。依照该规定,企业具有一定的自利,有权做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不过,仍然是需要使用增值税来进行比较的。
一般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当这两者的税负相等的时候,其增值率则为没有差别的平衡点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每当增值税的税率为17%的时候,其营业税的税率为5%,其增值率为29.41%,明显的可以看出,当企业的销售产品增值率高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来分开核算,且要缴纳营业额税;每当企业的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29.41%的时候,应该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及货物的销售额一并核算,且要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时候,纳税筹划必须要个、符合企业的这一要求,这样才会在企业以后的发展、管理实际中被广泛的运用。
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分析
全面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计税原理及特点方面,营业税实行价内税,主要是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因而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各行各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
(2)在计税基础方面,营业税是基于营业额计算,即企业的收入计算,而增值税则是基于销售额计算,即销售额为营业额扣除销项税。
(3)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销售额×税率扣除可抵成本费用×税率与可抵投资×税率两者。
(4)在税率方面,营业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一般在3%、5%等,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主要有17%、13%、11%、6%等不同的等次划分。
此外,增值税采取的是“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2 “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2-1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
根据国家目前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的确定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为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在税率的确定上,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按照行业的不同分为17%、13%、11%、6%等几种,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自身的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状况的实际情况,综合具体计算分析选择以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助于降低税负。同时,在进行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时,重点要考虑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而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转成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幅地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2 对企业的混合经营业务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基础上同时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则统一为3%,因此目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将会划分为不同的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对于自身的混合经营业务,特别是使用不同税率的纳税项目应该采取分开核算的方式,以免由于低税率项目适用了高税率项目,造成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
2-3 采取延迟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效益价值,因此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进行纳税筹划,同样应该注重对于延迟纳税技巧的合法运用。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深入地分析“营改增”政策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诸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确认预收款的当天。通过这些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完成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好资金的时间价值。
2-4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深刻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积极利用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例如国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加大了“营改增”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其中规定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一项政策,企业纳税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地分析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具体区别,零税率服务虽然与免税同样不会增加增值税,但是零税率却可以因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则无法实现。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深入地分析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衍生的税务筹划手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
2-5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地利用增值税的实际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企业在采购阶段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应该注重合同管理,尽可能地将企业的价外增值税涵盖在企业的合同价格中,以便于实现企业增值税的转嫁,同时应该与交易方进行对接沟通,确保企业的交易双方知晓实行增值税后对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的影响。
2-6 提高企业内部对于纳税筹划的认识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应该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让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税部门的事情,同样还涉及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等,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由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增值税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通过强化对于增值税合规检查,避免出现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
我国税务局在2011年时,出台了《营业税该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我国的交通业和一些服务业进行税收改革,考虑到税收政策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较大,目前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政策还没有全面的实行,只有在运输业和信息技术等第三产业中实行,目前营业税的税率分成13%和17%两个标准,改革之后的税收政策又增加了6%和11%两个档次,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经营项目不同,每年销售额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征税,在这次税收改革政策的制定时,制定人员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税收政策的经验,把纳税人分成了两个档次,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两种纳税人采用的税收标准也不相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按照3%的税率来进行增值税的征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还要根据实际年销售额的不同,分别采用17%、11%和6%三个标准。
由于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如果一个税改方案存在问题,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税制改革正是推出之前,通常都会在一些地区进行试行,在试行的过程中,尽量找出当前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不断的对方案进行修正,在这一地点试行一段时间后,在把这个相对成熟的改革方案进行推广,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一个地点的试行后,不会直接进行改革方案的应用,而是扩大税制改革地区,从而进一步对改革方案进行完善,这样就能够保证税改在正是实行时不会出现问题。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的影响分析
第一,对生产和研发业务财税的影响。
无论是那种类型的企业,生产业务都是企业的重点内容,是影响企业效益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次税制改革在税率上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对于石油公司来说,通常都是按照17%的税率进行缴税,但是抵扣项目有一定的增加,这使得总体的纳税金额减少了,这对于企业来说,在生产业务上是一个有利的政策,因为改革后的税收计算方式,规定了劳务费在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时,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而且目前试行的方案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与以前的税务政策相比,项目多了很多,随着税改方案的不断完善,这种项目还在不断的增加中,由此可见,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的税收有一定的下降,而在研发业务中,传统的营业税政策中都是按照5%的税率进行征收,而改革之后,增值税的税率调整到了6%,表面上看来研发业务税收明显增加,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研发业务通常需要引进一些最新的技术和设备,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花费,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样的税改方式就是鼓励企业创新。
第二,对零售和物流业务财税的影响。
对于零售业务的财税来说,这次税改对其影响较大,因此一些大型超市等企业,要想知道这次税改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就必须对相关的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对于这些较大的零售企业来说,适用的纳税方式通常按照17%进行,在改成增值税之后,虽然税收的种类变化了,税率依然按照原来的进行,因此从税率上来看,这次税改对企业的零售和批发没有任何影响,但是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在税改的方案中,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一些变化,采用新的计算方式后,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有所提高,那么企业对于批发和零售业务纳税的总体金额,也就相应的会降低一些。物流业务通常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通常都不会设立自己的仓库和运输设备,由于这次税改主要针对的就是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因此对于具有物流业务部门的企业,应该对这次税改的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传统的物流业务税收政策中,把仓库存储业务划分为了服务业,而新的税改方案中,把这一业务划分成了物流辅助服务业,并且在税率上进行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次税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且改革之前的征税方式是按照企业的营业额进行计算,而最新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是按照物流业务的具体金额。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资金、人才与技术的限制,以及要承担市场发展中所有的风险等,特别是中国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了高成本的运行阶段,企业的税赋问题已经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运用与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及相关的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税赋;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赋的现状及问题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1.中小企业税负总体较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000~5000元和1000~5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一些地方执法不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个别地方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随意增加企业税负,如从高核定收入基数、提前征收税款等。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中小企业长期遭受乱收费的困扰,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摊派各种费用转嫁负担的对象。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乱培训等乱收费项目层出不穷,有些地方借乱收费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乱收费谋取部门利益,有的基层执法管理人员违规违纪乱收费谋取个人利益等。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48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3.中小企业增值税征收率过高。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据测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或4%征收率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在实现54.55%或30.77%的增值条件下才能与一般纳税人依17%计算的税率相等。按着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依销售额按4%(或6%)的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城建、教育税费附加(可高达“三税”的10%),是很沉重的负担。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4.原材料、员工薪酬、融资与汇率变化导致中小企业成本提高。在目前企业面临四高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已无钱可赚,有一部分企业利润为零甚至是负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还在升值,使一些出口企业利润原本就很微薄被再次压缩,企业由于支付员工的薪酬和为员工缴纳五金一险,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融资问题,但支付较高的利息使企业成本再一次的提高。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5.中小企业的人为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企业的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纳税不及时,使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更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1.法国与英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减免所得税,法国规定每创造一个就业机会,减免1万法郎所得税,最高减免50万法郎,同时还将使用生产性资本地方税的减免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英国如从1997年开始,为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失业青年的进行资助,雇主招收1名工人可获得政府每周75镑的补贴。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2.美国政府鼓励向小企业投资获5年的5%税收豁免,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最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3.有些国家直接实行税收减免与返还。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美国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法国新建的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额,德国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意大利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5%或20%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4.对研究开发费用投资减免。如意大利中小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进行研究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免税额相当于研究投资的30%。在美国,根据《经济再生法》的规定,对部分开发费用投资可以免税:(1)通常的开发费用投资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25%给以减免;(2)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种税收率的开发费用投资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三、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路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1.政府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微小企业,对于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该根据近国家的10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调整和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4%,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调整后的比较接近。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2%,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与调整后比较接近。这有利于缩小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2.制定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一是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是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四是对中小企业改制给予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改造投资可抵免所得税,以达到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目的,从而更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3.鼓励中小企业科研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再投资。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国策,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应允许中小企业将研究和开发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对研究和开发费用比前年实际支出增长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允许当年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3到5年内扣除;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实行退税;对科研机构或者专利获得者与中小企业合作的项目实行获利前双向税收减免;整体税收优惠上以产业倾斜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投资于环保、高新技术、农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4.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保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需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维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同时,及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创新和拓展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密切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创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公平完善的大环境,应当考虑设立税务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服务中心,旨在为中小企业解决因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等。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5.政府应减轻中小企业各种费用负担。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多,涉及到很多部门,如建设、土地征管、劳动、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等部门和行业,目前对企业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认证等现象还较普遍。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与项目,切实的在减轻企业的各种负担上下工夫,清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承担的费用与项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美国的企业一般不需要经常与政府打交道,企业的一些事务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政府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很少,因此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6.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利用有关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系统、规范、稳定性差、透明度低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1]彭辉华 蔡报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会计之友》 2008 第9期.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薛 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3]吴京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税收政策支持[J].《税务研究》,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