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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病科;基础护理质量;护理管理;品管圈活动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11-0128-03
基础护理是专科护理的基础,其内容包括保持患者整洁、安全和舒适、饮食护理、排泄护理、观察病情、健康教育等[1]。它直接为患者提供各种生活和技术服务,是最能贴近患者的护理方法。它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是以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体现,是患者安全和诊疗效果的重要保障。衡量一个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护理质量[2]。品管圈(QCC)是由同一个工作场所的人为了解决工作问题、突破工作绩效,自动自发地组成一个小团体,应用品管的简易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解决工作场所发生的问题,达到业绩改善之目标[3]。我院为精神科专科医院,大部分住院患者为慢性精神疾病,表现为认知功能减退、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甚至不能自理,因而基础护理工作任务重,难度也较大,在护理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如安全护理、晨间护理、晚间护理等工作一直难以落实到位。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各项基础护理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护理安全,2011年1~9月,本院护理部将QCC的管理方法引入基础护理质量管理中,取得了较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我院为三级乙等精神科专科医院,是大专科小综合模式,目前开放床位800余张,拥有11个护理单元,其中精神科8个,精神科住院患者600多例。现有精神科护理人员226 人,护理员42人。于2010年4月份开始QCC活动动员,5月开始试行,精神科3个护理单元首批自愿报名,成立了3个QCC,遵照“试点先行、不断总结、逐步推行”的方法,2011年1月精神科护理单元全面铺开,第二批QCC扩展到8个,每圈围绕“如何提高基础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为活动主题。
1.2 方法
1.2.1 前期准备 (1)制定实施方案,成立QCC活动三级组织体系 护理部制订QCC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活动意义、活动目标、实施步骤与进度表、活动经费预算及保障措施,组织护士长多次专题讨论与修改后呈交给护理副院长,由护理副院长审核后递交院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然后在全院护士大会上广泛动员。建立设立QCC推行委员会-督导小组-QCC小组三级组织体系, 明确推行委员会、督导小组、圈长、圈秘书、圈员的职责,各司其责,分工合作。(2)品管圈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培训 2010年4月我院邀请了QCC管理专家来院授课,10月全院护士参加医院组织的QCC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原因分析法、实施步骤与方法、作PPT技能、QCC 七大手法等。活动过程中根据各圈活动步骤有的放矢地安排相应的知识、技能培训,并得到中国台湾彰化基督教医院管理专家的全程辅导。各科室并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服务内容与操作流程、精神科相关护理知识、康复训练技术、沟通技能、人文关怀等。鉴于我院护理队伍比较年轻的现状,实施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把低年资护理人员列为专业基础知识重点培训的对象,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在临床工作中以老带新、言传身教,形成一个学习型的团队。(3)修订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在活动前,护理部根据卫生部医政司颁发的《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以及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与评分标准细则,含8项内容,共28个条目。分别为①晨间护理三个部分:整理床单、面部清洁和梳头、口腔护理;②晚间护理四个部分:整理床单、面部清洁、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足部护理;③卧位护理三个部分: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协助床上移动、压疮预防及护理;④饮食护理四个部分:餐前擦手及擦餐桌、协助不能进食者进食/水、送饭到桌,观察、督促、协助患者进食(喂食)、饮食指导;⑤排泄护理四个部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留置导尿管护理、便秘护理;⑥沐浴护理三个部分:擦拭身体、床上洗头、协助更衣;⑦患者安全护理五个部分:环境管理、病房巡视、病情观察、管道护理、约束保护;⑧健康教育:入院指导、疾病常识、检查指导、用药指导、围手术期指导、康复指导、出院指导等。采用百分制评分,规定得分90分,随机抽查10个条目,其中9条符合标准,均为达标。(4)修订住院患者护理满意度调查表 护理部参照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下发的《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结合本院实际修订《医院护理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问卷表包含入院介绍、环境设施、基础护理、责任心、服务态度、人文关怀、隐私保护、健康教育八个方面内容,共有20个条目,每个条目评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 个等级,所对应的分值为5、3、1 分。总体满意条目分值满分100分。分数越高,满意程度越高。
1.2.2 实践 (1)确定主题 选题强调解决临床基础护理范畴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基础护理质量和效率,使患者满意为目的。各QCC 采用头脑风暴法,围绕基础护理工作内容、重要性、可行性、圈能力为选题原则,投票选出得分最高的选题作为QCC 主题。同时,护理部及时组织专家指导论证与可行性分析,避免重复选题。(2)运用品管手法调查分析,制定对策 为了深入了解精神科病房基础护理现状,2011年1~3月,基础护理督导组及管理组按基础护理质控新标准对精神科各科室一级护理、特级护理或生活自理能力缺陷的精神患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共检查236例,结果显示62例不合格,不合格率26.3%,即合格率73.7%。存在的主要问题:病房有异味、地面有积水,卫生间没有防滑设备,对有潜在跌倒/坠床危险的患者无床栏防护,未按规定时间巡视病房,未协助不能进食者进餐,床单位潮湿、有尿渍、粪便污染,面部、头发、口腔、手足、会阴不清洁,有指趾甲、胡须长,患者身上有异味,使用保护带未履行告知,有护士不了解病情, 预防压疮措施不到位等。检查结果当月书面反馈到相应科室,精神科各护理单元结合本科室自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改善重点,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运用柏拉图排序。各圈头脑风暴,针对本科基础护理现状进行分析与讨论,以鱼骨图分析法、评价法找出主要原因,并针对要因,根据二八定律(80/20 法则)及六何分析法[4][5W1H 原则即是谁来做(WHO)、做什么(WHAT)、何时做(WHEN)、在何处做(WHERE)、为什么要做(WHY)、怎么做(HOW)],详细拟定对策,就圈能力、可行性、经济性[5]进行评价, 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对策,报护理部审定实施。(3)加强基础护理质量控制 建立基础护理质量督导小组-基础护理质量管理小组-科内护士三级现场质控管理体系,各级人员各尽其职,严格质量控制。护理部组织基础护理质量督导小组定期( 每月1 次) 与不定期的进入病房进行检查,对节假日、夜间、午间等重点时段重点检查,督促指导护理人员落实各项基础护理服务,对危重患者、一级护理患者提出预防性的护理干预措施。病房护士长实行“一日三查房”,即早床头交班时、上午下班前、下午下班前察看重点患者的基础护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现场反馈,及时纠正,必要时作床边示范指导,做到“让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里能得到解决”的工作习惯,重要问题记录在科内基础护理改进登记本上,并在晨会或例会上强调,让每位护士随时随手翻阅,了解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重点时段进行跟班督导,听取患者意见并发放患者满意度调查表。责控组长(兼圈长)对照基础护理质控标准每周对本科室进行1次日查与夜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当班者沟通,对不能解决的基础护理问题及时记录,进行分析、评价与追踪;责任护士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与自我完善,对本班内发现的或不能解决的基础护理问题书写在黑板上或随时告诉圈长,由圈长登记在质控改进本上。各责任组实行基础护理量化管理,建立基础护理落实情况登记本,将各项基础护理按照晨晚间护理、卧位护理、饮食护理、沐浴护理、排泄护理、安全管理、健康教育等七大类细化制定成表格,执行后登记签名,使软指标变为硬指标,实行基础护理量化管理。每周六圈长主持召开圈会,总结交流本周基础护理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或缺陷,集体讨论,集思广益,提出改进措施,落实责任人。护理部每月对住院患者进行1 次护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将每月的基础护理质量、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等考评结果与科室绩效挂钩。(4)加强对QCC指导和过程管理 为避免活动走过场而失去真实性,要求各圈将活动计划及进度表交护理部; 定为每周三为全院基础护理日,基础护理督导组巡回指导、督促QCC小组严格遵循PDCA 活动程序;医院聘请台湾彰化基督教医院两位QCC专家为各圈辅导,每月组织沙龙活动,各圈汇报,专家点评,相互交流学习。
1.3 评价指标及方法
基础护理质量评价:取基础护理督导组及管理组对精神科各护理单元一级护理、特级护理或生活自理能力缺陷的精神患者基础护理质控检查资料,分别统计改进措施实施前(2011年1~3月)与实施后(2011年7~9月)的全院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情况,采用χ2检验进行比较。
护理工作满意度评价:每月取护理部随机对精神科各病区自知力住院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资料,分别统计改善前与改善后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综合平均分,采用t检验进行比较。
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评价: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规定的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的范围: 给药错误、针刺伤、烫伤、压疮、跌倒/坠床、管道滑脱、护理投诉、护理事故、药物外渗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和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等[6]。我院护理部根据上述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范围制定了本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制度,于2010年1月份开始执行,各护理单元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均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到护理部,分别统计活动前(2010年)和活动后(2011年)全院精神科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采用χ2检验进行比较。
2 效果
2.1 改善措施实施前后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的比较
见表1。
2.2 活动实施前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比较
改善前后分别统计护理部随机对精神科各护理单元有自知力的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表264份、272份进行统计学处理,满意度综合平均分分别为(92.03±0.74)分、(97.60±0.38)分。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 = 10.91,P < 0.01)。2.3 2010年和2011年精神科全年各种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例数及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
见表2、3。
3 讨论
3.1 品管圈活动的作用
3.1.1 有利于基础护理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QCC方法是自发组织的,应用多种品质管理工具, 遵循PDCA 程序进行持续质量改进。国内许多文献报道,认为品管圈活动是提高护理质量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7]。本研究结果表明,将QCC活动应用到基础护理质量管理中,也得到了明显的改进效果,全院精神科基础护理合格率从73.7%提升到92.6%。全院精神科8个QCC有92名护理人员参加,充分调动了各圈参与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了科室基础护理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基础护理质量检查与评价机制, 改变了排班模式,实施护理工作流程管理,有效改善病房设施条件,并通过基础护理目标管理与量化管理,对存在问题在圈会上讨论,共同制订措施,落实责任人,进行追踪, 使基础护理质量得到持续改进,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
3.1.2 促使护患关系更加和谐,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本次QCC活动的实施使他们树立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服务理念,主动服务意识明显加强,规范全面的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专业化的精心照护与健康指导,提高了患者的舒适度和抗衡疾病的信心,同时减轻了家属的压力,让患者及家属感受到“看得见, 摸得着”的实惠,其效果得到患者的认可,密切了护患关系,因而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2011年4~6月有效改进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综合平均分由(92.03±0.74)分上升为(97.60±0.38)分。
3.1.3 参与人员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得到培养 QCC活动强调让圈员自动自发地参与活动, 使自己享有更高的自、参与权,发挥管理潜能。在圈会上,圈员脑力激荡, 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畅所欲言, 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了激发[8]。活动中通过辅导和培训,能够做到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各种品管手法从不懂到熟练应用,业务知识与技能逐渐提高,使圈员的自身价值得到最佳发挥,增加了自信。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大家在愉悦的工作环境下,边探索、边实践、边沟通、边总结,每位圈员分工合作,既是实施者,又是管理者,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激发了参与管理的意识,培养了他们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的方法主动寻找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综合素质得到提升。
3.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QCC活动在本院尚为初始阶段,活动初期大家缺乏认识,对活动意义欠明确,怕开展活动与日常工作有矛盾,也怕占用私人时间多,存在一定的顾虑;同时医院各部门的支持保障系统尚有缺位,医生团队对活动开展持有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护理人员的情绪和开展QCC活动改进基础护理工作的热情。实践证明,做好品管知识的培训是开展QCC活动的基础,医院领导的重视与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是活动成功开展的关键。作为医院,应充分认识到QCC活动是落实基础护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给予人力物力一定保障,把管理创新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促使更多的非护理部门积极参与QCC活动。作为护理管理者,重新思考护理的定位,在最贴近患者的基础护理上积极创新,及时发现基层护理人员的点滴成长,多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以点带面,将QCC活动持续有效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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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高校;激励;激励机制
一、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及所处环境的特殊性
1.学校方面的特殊性
与公办院校相比,民办学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学校承载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民办院校多为社会办学,与多数企业一样,追求经济效益。这就使得大多数民办院校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忽略教学质量。民办高校基础薄弱,校园学术氛围差,老师的科研能力不强,同时民办高校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所以根本无暇顾及科研。
2.教师来源的多样性
从教师来源上看,目前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大体由四部分人员构成:①公立高校的兼课教师;②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③退休老教师:④本校的专职教师。由于师资匮乏,队伍不健全,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方面及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安排上有诸多不便,对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一些民办高校开展教研活动非常困难,教师与教师之间缺乏沟通,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专兼职教师的构成使得这些学校教师队伍相对不稳定,流动性高,对教学工作的稳定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学生方面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所招收的学生基本上是公办高校挑剩下的,总体上学生的文化基础和素质比较差。教师在上课过程中花费较多的时间和心血备课和组织教学,但是教学效果却不如人意,能认真听讲的学生不多,能与老师产生共鸣和互动的更少,一学期下来,许多学生基本上一无所获,老师就会感觉到自己的工作毫无价值,产生强烈的挫折感。此外,民办高校学费较高,学生对学校有一定的抱怨,而部分学生素质较差,往往容易将这种怨气发泄在与其直接打交道的老师身上,更加加深了老师的沮丧感。
4.社会环境的特殊性
相对于公办高校教师,民办高校教师有一定的自卑感。由于整个社会还是存在着对民办高校的歧视,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就业、升学方面遭到歧视,民办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课题申请、评优中也受到歧视,在公办高校教师面前也自觉低人一等,一有机会,中青年教师宁愿放弃民办高校可能较高的薪酬到公办高校。
5.教师自身的特殊性
民办高校教师以物质需要为主,也有精神上的需要,相当一部分教师来到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教师一样,也是把传道授业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但在现实面前,考虑得更多的还是经济需要。公办高校教师是“单位人”,工作中只要不出很大的错误,基本上不存在着失业风险,而民办高校实行聘用制,一般都是签1到3年的短期合同,教师随时都有被解聘和不予续聘的风险。在民办高校,教师与主办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与公办高校教师相比,更多地是把所工作的高校当作人生的又一个驿站,没有归属感。
二、民办高校教师激励机制问题分析
1.重物质激励轻精神激励
物质利益具有经济方面的保障作用,而且还是人的安全、自尊不可缺少的依据,在解决短期或基本激励问题上物质激励还是比较有效的。因此有些学校甚至认为只有高额工资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而忽视了教师的其他需要。可是要体现教师的需要层次,到一定年龄阶段,教师工资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或差距不大后,教师的需要达到了更高层次,他们追求更多的是荣誉、声望和地位。
2.激励机制缺乏弹性,激励的个性化不够
在激励中许多民办院校对教师奖励的时间、内容、力度定得很死,缺乏柔性。一般只有年底和教师节才开表彰会。平时即使发现有教师表现得很优秀,或者做出突出贡献时也不能及时予以表彰,激励缺乏时效性和内容的特定性,使得激励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民办高校对教师实行统一的激励,并且激励形式缺乏心理需求分析,忽视了在年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等不同的差别化奖励的激励效果,无法建立多维交叉的激励体系。
3.教师职务聘任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衡量高校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准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就是职称高低。由于高校职称评聘制度与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相挂钩,它是“一次评定,终身享用”。但是目前高校受内外环境和人事管理体制的制约,还没有建立起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职务评聘的终身制导致一些教师失去评聘后的工作积极性。
4.对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的科学性不够
高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评价考核手段并不够科学,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教师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不能给教师奖评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使教师的进取心、责任感和成就感减弱,同时引发了管理者与教师、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矛盾,降低了教帅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许多高校现行的对教师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主要以上级评议和民主评议为主,缺多量化硬指标,不能反映出真实的成绩,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价值。
三、完善民办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的对策
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激励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十分必要。可从政府、学校、教师层面多管齐下,加大各方支持力度,全面展开教师激励。
1.政府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一些建筑就不得不建在不适宜的地质上。当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和变形不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就需要通过人工方式对地基进行加固,这就是地基处理。只有做好地基处理,才能满足建筑的使用设计要求,保证建筑的质量。本文将围绕地基处理施工质量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地基处理;施工质量;特点;问题;技术
中图分类号:TU47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地基处理的方法有很多,而且施工工艺简单、速度快、成本低,能够满足我国各种不同的地质条件。因此,地基处理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地基质量的问题,出现一些事故,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加强对地基处理施工质量的控制。
2、建筑地基施工工程的特点
建筑地基施工工程除了具有基础性作用以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对采取有效的施工手段和技术起到了指导作用。
2.1、复杂性
我国地质复杂,包括淤泥质土、杂填土、黄土、冻土以及季节性冻土等多种不同的地质条件,这就加大了地基施工的复杂度和难度。同时我国的地震频发,这就对地基的施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进地基施工时,必须考虑到地质的影响,这就加大了地基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的难度,需要采用合理的施工技术应对地质的复杂。
2.2、严重性
在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以后,地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对整个建筑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且出现的地基问题是不可弥补的,甚至造成的损失比建设投资的成本要高。因此如果在选择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中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引起地基的失稳,造成整体结构的破坏,并且是严重性和毁灭性的破坏,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地基的破坏具有扩散性,一旦出现问题,会在短时间内加剧,且不易被人察觉,可见其地基问题危害严重。
2.3、困难性
在地基出现问题时,其复杂度和严重性更加加剧了地基处理的难度,因为地基工程属于地下工程,这样就加大了地基处理的难度,其次由于地基是承担着上部的荷载,因此在对地基处理时,必然会对上部的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交付使用中的建筑,可见,地基的处理是非常困难的。在对地基处理时,需要对地基以上的建筑工程进行处理,同时地基的质量事故具有很强的连锁性,可见,地基的处理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3、地基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及危害
3.1、勘测不规范,设计不标准
在地基施工之前,我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勘测,要对当地的地质进行测量,要对当地的环境有具体的了解,还要对当地的地形进行勘测,各种信息整合之后要进行全面的分析、比对以得出地基施工的最优方案。然而目前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施工管理人员却忽视了前期本该仔细的工作。他们大都简单地对原有资料进行分析和整合,缺乏实际的最新的资料,以致最后得到的施工方案存在众多的不规范不标准的地方。一旦这些方案实际应用到施工当中,就会对施工造成极大的不利,不但影响了工程的进度,而且会严重影响地基基础的质量。
3.2、质量意识淡薄
各种行业的发展中,产品的质量都起着一个导向作用,人们总是倾向于去买一个质量高的产品,有时即使花费是高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质量是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地基施工管理中,仍然有很多人把质量的地位降了下去。他们大多为了追求一时的工程进度,而忽视了地基基础的质量。这个过程之中他们大多会简化既有的标准施工方案,对于一些小的细节将不予考虑,有的甚至违背施工程序,这样必然会使地基基础的质量大打折扣。地基基础支撑着整个建筑物,一点小的误差可能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忽视地基基础质量的行为必须加以遏止。
3.3、缺乏足够的投资
足够的资金支持将会给地基施工管理最大的保障,足够的资金可以保障地基施工技术方案选择的最优化,可以保障地基施工过程中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同时还会避免诸多的因为经费不足造成的问题。不过目前,我们国家的一些工程建设就缺乏足够的经费,这也直接导致了整个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都普遍不高,有的人就会减少在地基基础建设阶段的投资。没有了资金方面的保障,地基基础从最早的地质勘测到最后的方案选择都会变得不标准不可靠,本来可以完成的地质测量就不会实现,设计出来的方案也不再准确,这样进行工程施工之后必然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3.4、没有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是指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对施工者进行的监督管理的系统。目前,我国许多工程建设中都缺少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其中很多人无证上岗,缺乏对工程的基本了解,这样的监管队伍怎么去监督工程的实施;更有甚者,连监管都没有。地基基础这个核心如果得不到有力的监管,那么后续的一切关于工程的实施可能都是无用的,即使工程方案最终得到实施,其工程质量也存在巨大的隐忧。
4、建筑施工中的地基处理技术
鉴于地基处理对于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使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需要采用合理的地基处理技术,避免地基出现质量问题,同时对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进而为建筑的安全使用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地基的处理中,主要是利用夯实、换填、挤密
或振密、排水固结、胶结、冷热处理等多种方法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其中应用的技术主要有加固技术、桩基技术以及辅助的地下连续墙技术等,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增加地基的承载力,防止其出现变形,保证地上建筑的质量。
4.1、粉喷桩与CFG桩的结合
该项技术是地基处理常用的技术之一,主要是利用复合地基来实现的,复合地基是将粉喷桩与CFG桩的固结能力与天然地基土进行混合,在保证CFG桩具有高承载能力的同时,还可以通过CFG桩的嵌入增强粉喷桩的侧限,进而改善了粉喷桩的基土变形能力,从而使土体的抗剪强度增加,极大的减少了CFG桩嵌入对固结好的土地的破坏。
4.2、强夯法与碎石桩法的结合
该技术的原理是在地基施工前在填土层进行碎石桩体的处理,特别是对地基土的进行挤密和排水固结处理,在利用强大的夯点对碎石桩体进行撞击,进而使碎石从桩径挤入到护土层中,这样在地基的上部会形成由密实的碎石和土混合而成的复合地基,为建筑的稳定性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一技术的应用中了,需要加强对强夯法的重视和应用,把握合理的夯击次数、夯击深度、夯沉量,进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夯击的效果,这就需要根据土层的厚度和缺陷进行深度的计算,同时根据地基土的性质决定夯击的次数,一般是先夯击2-3遍,并且在夯击的过程中根据土层中超静空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来决定夯击之间的时间间隔,确保夯击的质量。
4.3、碎石桩与CFG桩的结合
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桩体的承载能力,减慢地基的沉降速率和沉降量,需要对桩体进行有效的浇筑。首先要消除水的影响,避免出现孔底积水和孔壁积水,可以利用水泵抽水或者是使用防水材料的方法,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提高其强度。其次,要加强对桩体的混凝土密实度的重视,采用串流筒下料及分层振捣浇筑的方法,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桩身的浇灌,以便快于混凝土自身重量压住水流的渗入。
5、建筑施工中的填土新方法
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发展,在建筑中对地基处理的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进步,一些新的填土方法应运而生。
5.1、粉煤灰吹填法
由于粉煤灰具有透水性强的特点,可以利用粉煤灰进行地基的吹填,在降低填土的工期和费用的同时,同时还可以加速吹填土的固结。在施工中要将淤泥和粉煤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吹填,保证施工的均匀,进而改善土的固结性质,不仅对地基的牢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还开发出来大量的土地。
5.2、DDC灰土挤密法
为了消除地基的湿陷性,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并减少地基的变形,需要采用DDC灰土挤密法来进行,采用孔内深层强夯法的施工工艺,用螺旋钻机在孔中分层注入灰土,分层夯实成桩,同时反复锤击使桩径逐步扩大,最终与桩间部分土组成符合地基。
5.3、IFCO强制固结法
该技术主要是针对提高土体的固结率为目的的,是借助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进行的,对保证固结速率的顺畅,缩短工期以及保证混凝土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地基处理施工质量管理实例分析
某工程长52.3m,宽70.5m,3层,框架结构,独立基础,基底标高-1.9m,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80kPa。根据《文化宣传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底以下地层为②层新近沉积黄土状粉质粘土,承载力特征值为110kPa,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根据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夯实水泥土桩平面布置图,地基处理采用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技术,处理后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180kPa,铺设200mm石屑(粒径0.5~1.0cm)褥垫层。
6.1、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措施
(1)学习、审核图纸
全体技术、质量人员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发现图纸问题进行汇总,作好图纸会审,与设计院共同做好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洽商。
(2)将图纸和设计变更洽商及时通知到有关施工人员,将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并通过分次交底会,既口头又书面地向操作人员交底,让操作人员对自己要完成的项目事先心中有数。
(4)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找出工程难点,组织质量攻关,研究同类工程质量通病,采取预防措施。
6.2、施工过程保证措施
(1)采取抓重点,抓关键的原则,对每个重点分项工程都要坚持高标准,出精品。
(2)测量工作是施工全过程的基础工作,每个部位每次测量放线完成后,必须坚持责任复核验线,根据规程由技术、质量、监理复验签认,确保放线的准确。
(3)每道工序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技术,生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后才得以施工。
(4)坚持“样板工序”制度,工程开始前必须先做“样板”,“样板”鉴定达标后,才得以大面积铺开,铺开后的工程不得低于“样板”的标准。
(5)坚持“三检”制,工序工程操作班组完成自检合格后,将自检记录报送质检员,专检合格后该班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当为分项工程,转交其它班组施工时必须在质量、技术主持“交接检”,检查合格后,方由新班组开始新分项工程施工操作。
(6)技术、质量、生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指导施工操作,发现质量问题,验证方案和技术交底的合理性,对质量问题和方案交底的不合理处尽快纠正。
(7)对成品,半成品,制订保护措施,在施工全过程中,坚持综合性互相保护。
6.3、施工各阶段管理措施
前期勘测阶段,我们要严格管理控制地质地形等的勘测测量程序,保证其最优化的进行。对于土地的规格、地址的构造、地形的特点以及当地的气候,我们都要进行仔细深入的了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所设计出的地基施工方案的质量。中期选择方案阶段,我们必须保证足够的资金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地对多种方案进行全面性的对比,分析每种方案的利弊,从中得出最优化的方案。缺乏资金,必然导致方案之间的比对不力,不能客观地给出最优化方案,致使工程进展受到严重障碍,因此足够的经费是非常有必要的。后期的施工阶段,是我们所需要管理的最重要的阶段。最优化方案已经出来,我们必须要完全理解方案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证方案的合理实施。
首先我们要对水泥煤灰石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地基基础建设最常用的就是水泥搅拌桩,这种桩和土形成支撑水利工程的复合地基。复合地基的承载能力是我们必须要监测和了解的,我们必须保证其足以承载上面的水利工程并能有一定的缓冲。
其次我们要采用最合理的混凝土混合比,最大限度的提高它的强度和承载能力。此外由于水利工程挡水蓄水排水的作用,我们还必须加强对桩体挡水排水作用的管理,达不到既定标准的我们就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
最后我们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对水利工程地基基础有影响的因素,比如说像地震一样的自然灾害,我们应该在施工抗震部分阶段的实施中加强管理和控制;还有桩体的抗液化阶段建设,我们都应该加强管理。地基基础的管理工作永无止境,我们只有在掌握大量资料知识的条件下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探索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措施,我们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更加有效的监管地基基础建设工程的实施,最终才能不断地提高地基基础的质量。拥有了高质量的地基基础,也就有了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的前提。
【结束语】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也将日益激烈。我国的地基处理质量管理起步晚,还处于发展阶段,不论从组织体系建设还是相关制度都还有所欠缺,加之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地基处理施工质量管理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好地基施工工作,为建筑质量提供基础保证。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器官移植 不伤害原则 知情同意 商业化禁令
一、问题的提出
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的方式移植入新的健康的他人器官以替代患者原来病变的器官,恢复其正常的生理功能,由此极大地拓展了医学治病救人的能力;而且这往往是挽救那些严重器官组织病变、无法通过传统药物治疗方式的患者的唯一手段。相对于传统的对症下药,它被誉为20世纪医学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一经面世,就对现代医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当今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广泛的应用。然而,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治病救人、挽救生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带来了一些难以回避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人体器官的提供上,可以摘取哪些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如何摘取?二是在器官移植手术上,如何进行移植?二者构成了器官移植问题的完整逻辑,其中存在较大问题是第一个方面,尤其是摘取活体器官的问题(本文即主要探讨活体器官摘取的立法基础问题)。因为,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作为人最重要权利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摘取器官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对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有学者就指出:“器官移植的实质都需要通过牺牲或损害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损害问题。”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运用,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出现。这些事件中非法摘取他人器官不仅给被摘取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人身伤害,也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的尊严的道德情操,令人警醒。
应该说,器官移植在现代医学领域中的成就巨大,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同样突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性的负面效应。问题的存在足以令我们审视器官移植的立法基础及器官权利的边界问题。而在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不啻于新法,主要是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1条将立法宗旨明确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第3条明确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只能依法捐献。第二章即是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捐献人的行为能力条件、年龄条件和器官接受人的范围。《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护器官供者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无疑意义重大。但在笔者看来,《条例》存在着重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中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及其规则,却欠缺保障器官供者生命健康权利的明确规定。而理论上对于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学者也多从器官的权利属性、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或伦理道德禁令等方面论述器官移植的正当性,对摘取器官给器官供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其程度问题,虽有论述,但多于简单,也并没有相应的位阶顺序的探讨。这实际上是立足于器官移植医学价值的主视角,探讨其中的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笔者认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代社会器官移植中的法律价值危机。因为现代社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人格权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下,器官移植为救助某个个体而摘取另一个健康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合法化根据是什么?如何避免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等等。笔者认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首要的立法基础就是不得严重损害被摘取人的生命健康,即摘取行为应妥当地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安全;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并应当进一步探讨器官摘取中的知情同意。而最终摘取器官也是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其器官的行为,由此可以说,器官成为了器官供者的有限权利的客体。
二、器官移植立法的基础
(一)器官摘取的不伤害原则
采取器官移植的方式替换患者已经发生病变而衰竭的器官,医治疾患和挽救生命,前提就必须摘取一个拥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器官。对患者而言,一般无所谓伤害问题,而对被摘取器官的人来说,摘取器官的行为首先无疑是一种“伤害行为”,倘若摘取的是极其重要的直接决定生命存亡的器官,如心脏和大脑,又何异于“以杀人的方式救人”呢?器官移植凭借什么能够摘取一个人的器官将之移植入另一个人的体内呢?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思想深入人心,人权被上升到基本人权、自然权利的高度,是人因其成为人而享有的权利。而自由和平等就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如西方法谚道:高贵的皇帝和穷困的乞丐是平等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自然应当成为现代医学开展器官移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颠扑不破的真理。器官移植摘取他人人体器官理应不伤害或尽可能少伤害器官供体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得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之所以强调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旨在保障被摘取器官人重大的生命健康权利,避免滥用器官移植技术而导致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将不伤害作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首要原则,也是缘于器官移植的现实情况,现代医学实践就是以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决定着器官移植的种类和范围。即将可供摘取和移植的器官限定于那些不至于剥夺生命和危及重大健康的器官。医学上,个体是由生理结构不同、功能各异的器官所构成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与这些人体组成器官的结构完整及功能良好情况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器官移植显然不能不加限制地摘取个体的任何器官,而只能摘取那些不至于严重伤害个体的生命和重大健康的器官。基于此,目前代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成就也较为广泛开展的是肾脏移植和肝脏移植。前者主要是手术摘取某一个体的单个肾脏进行移植,后者主要是摘取某一个体的部分肝脏进行移植。正常人体的肝肾都具有强大的生理代偿能力,即单肾或部分肝脏就可以代偿受损部分的功能。这种代偿能力为我们摘取这些器官进行移植提供了可能性,即不至于摘取器官就等于伤害其生命。
客观上,重要人体器官直接牵涉到个人重大的生命健康问题。如果器官移植在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保障上没有设定明确“禁区”,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控,就难免会产生侵犯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事实上,目前为社会所关注的器官移植大案,就主要是非法摘取他人人体器官而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人们所关注的除了表现为非法摘取的“强摘”、“偷摘”、“诱摘”等险恶的手段行为,更让人们目光聚焦的是非法摘取器官给当事人造成的触目惊心的伤害。
在此意义上,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理应成为器官移植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器官移植立法中,器官供者又被称为器官捐献者,是自愿无偿提供其器官以供移植的一方当事人,其中蕴含的道德主义、人间情感、利他主义和同情心,毋庸置疑。与之相应,器官移植挽救生命也不能枉顾无辜健康的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然,完全不伤害是现实不可能的,不伤害实为尽可能的不伤害、或并不危及到被摘取人生命安全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为现代社会一般民众观念所能容忍的轻微程度的伤害。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一般的社会观念是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人提供“举手之劳”。例如,对于非重要的人体组成部分——细胞和组织等(如血液和皮肤组织),它们之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意义不如器官,而且细胞和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摘取它们对人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小,因此一般不会存在严重伤害的情形,社会中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多。
(二)器官移植的知情同意原则
现代社会器官移植,可供移植器官的摘取不得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这样行使也可以那样行使。虽然生命健康权利是典型的人身权,因其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并不能自由的处分,但其毕竟属于权利的一种,并不能脱离自由权利之义。由此,权利保障思想还要求在不伤害的原则下,摘取器官供者的器官离不开被摘取人的知情同意。
法谚道“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法益保护观点认为:“刑法将保护他人权益作为任务,在他人权益遭到侵害的场合,允许国家发动刑罚权进行干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侵害他人是违反他人的意思的。因此,即便说他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如果该侵害不违反他人的意思的话,刑法就可以从该任务中解脱出来,没有必要将该侵害行为评价为犯罪。”不仅刑事法律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民事法律更注重行为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国外学者通常就将摘取器官供者器官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归结为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Lhvork)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兰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中提出过合法摘取器官的三个条件:“(1)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术须为治疗性的目的,且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3)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在德国和日本,“在下列条件下,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在此意义上,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思想理应是器官移植的又一重要立法原则。行为人对摘取其器官的知情同意,就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同意并非仅仅器官供者事实上的知情同意,而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固然原则上存在知情同意的事实就可以摘取其器官,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试想一个尚无准确认识和理解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承诺,由此他们很难对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完全知情,也就谈不上基于知情的有效同意。为避免器官移植的滥用及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保护人们的权利,器官移植的立法普遍禁止以“知情同意”而摘取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认识能力的人的器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也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应该说,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摘取行为及后果完全知情而作出承诺,但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承诺的合法有效。如特定重要的人体器官往往是唯一和不可能再生的,摘取这种器官就意味着死亡的情况。因为在生命权的讨论中,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可见,当事人的承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无限的承诺权,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必须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器官供者的健康状况,等等。个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是个人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人并不能随心所欲和毫无限制地行使这些权利,而应当遵守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其中为现代社会承认而成为基本信条的是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虽然供者的知情同意是阻却摘取器官行为违法性的理论基础,但是什么是有效的知情同意,或者法律所认可的知情同意与事实中供者的知情同意是有差别的。
三、器官权利的边界:商业化禁令
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行为符合了不伤害的原则,又具备了被摘取器官者的知情同意,那么是否意味着就可以自由地摘取其器官呢?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正确地认识器官权利,如果摘取器官行为既无伤害,又有知情同意,在表面上即器官供体放弃其自身器官权利的行为。遵循自由权利观点,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个体放弃自己的器官是一种权利行为。由此,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器官权利的概念,指出器官权利的形成实质是器官的法律地位从主体“人”组成部分转化为权利客体,即器官“客体化”,器官权利提出的意义不只对规制器官移植技术的本身,其后蕴藏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对人体客体化的法律规制的探索。
“所谓人体器官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对其器官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以及自主支配的权利,其兼具身体权和物权的属性,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意识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复杂性——在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理论中,人体器官具有“人格”和“物”的双重属性。在此意义上,学者一般将其视为一种全新的权利。而权利即自由,不少学者大胆主张人体器官可以合法的自由买卖,成立人体器官市场,允许通过自由的商业买卖来获取临床上急需的人体器官。即国家应当建立一个人体器官交易市场,允许人体器官的转让和交易。在论者看来,人体器官自由买卖合法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有效地解决临床中供体器官短缺的问题,有利于救死扶伤、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二是可以通过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使器官出让人的损失得到合理地补偿,有利于防止非法交易侵犯出让人的权利;三是可以通过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确保器官的正常用途。
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对人体器官买卖,几无例外地作了禁止的规定,严禁人体器官商业化买卖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立场。例如:英国1989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运作,该法第1(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英国:(a)为提供已经或将要于英国或其他任何地方之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摘除并将被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或为意图提供这样的器官之要约而作出或接受付款,(b)谋求寻觅愿意为获取付款而提供该器官的人或为获取付款而要约提供该器官,(c)提出或商议涉及为该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该器官的要约而作出付款的任何安排,(d)参与管理或参与控制其所从事的事务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议作出任何这种安排的法人或非法人社团,则其将构成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第11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及约定作为提供移植手术使用的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2.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作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3.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进行中介,以及作为中介对价的财产上利益……。”此外,诸如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西班牙、津巴布韦等也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并明确将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规定为犯罪而科以刑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也不例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10条又将“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些立法都是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买卖。理论上主流的观点也是反对人体器官的自由买卖,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应当被禁止,其理由主要是:“(1)人体器官买卖会造成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因为穷人更有可能会出卖自己的器官;(2)人体器官买卖会使器官的出售者处于手术的风险与痛苦之中;(3)如果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将会导致人体构件乃至人的商品化;(4)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自愿同意将自己置于这样一种风险之中;(5)如果允许捐献者获得补偿,则会损害现有的以利他为特征的器官捐献体制。”
在笔者看来,器官权利思想有可取性,主张器官权利有助于个体维护其自身的器官完整和功能健康的权利。但如权利相对的观点,这种权利也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的约束。人体器官是人体的重要载体,它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押等商业行为,往往被视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行为不应有效;而只有以无偿捐赠为基础的器官移植,才应是一种富有意义的道德行为。如果允许人们随意转让器官,无异于明确承认人格的商品化,而人格的商品化则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导致自杀甚至是谋杀同时,人体器官买卖也会造成权利人自身的损害,人们可能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无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而进行身体器官交易,以致给自己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事实上,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方面可能直接导致出卖器官的人的重大伤亡,出卖器官的人可能会受形势所迫出卖自己的器官,给自身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伤害;另一方面,专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还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和道德危机,即人被商品化、被市场经济所异化。因此,笔者认为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被严格禁止,器官权利的界限就是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买卖。
一、前言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尤其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当前高校图书馆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现阶段图书馆的馆藏结构出现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图书馆多媒体资源在向数字化的方向转变,传统形态的纸质资源向着规模化的方向转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数字资源进行有效的创建、存储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就需要对高校图书馆进行全面的知识整合。做好图书馆的知识整合工作,需要以知识管理为基础。
二、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的重要意义
高校图书馆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能够为高校学生们提供良好的服务。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能够对知识进行有效的共享,提供良好的知识。图书馆知识整合能够为读者创造获取知识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人们在对知识进行获取的过程中,经历了知识经济的兴起阶段、知识需求的高涨阶段以及知识技术的保障阶段。第二,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高校图书馆通过知识的整合,能够对各种层次的知识进行重新的组合和类聚,这样能够形成一个全新知识体系。通过开展高校图书馆知识的整合工作,能够对高校图书馆知识方面的异构性进行有效的消除,还能够为图书馆员的日常活动提供良好保障,这样能够对读者的学习和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高校图书馆进行知识整合工作还能够促进知识创新和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渐提升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对图书馆业务各个方面出现的数字统计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并且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交流活动,逐渐提升高校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1]。
三、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的有效策略和方法
(一)高校图书馆知识需求与构成分析
高校图书馆在进行全面有效的知识整合工作之前,需要对图书馆已经拥有的知识资源以及需要不断补充的资源进行了解,主要包括图书馆的通用知识资源、业务部门的通用知识资源以及专家、教授和学生们的特殊知识资源等,同时还需要对高校图书馆内部知识资源的存储方式、类型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察。通过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的构成情况进行全面掌握,能够对整个高校知识库的内容进行划分,从而设计出合理的数据结构,这就为后续进行知识库的规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针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的需求进行有效分析,能够对不同业务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职责进行探讨,从而有效促进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增强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的运作效率[2]。
(二)规划和设计相应的知识分类标准
针对高校图书馆知识做好相应的资源构成和需求分析工作之后,需要对涉及到的知识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可以将通用的资源分类标准当成基准,同时还需要参考高校图书馆知识的分布规划情况、高校图书馆知识体系以及学校的学科设置情况等。在对高校图书馆知识分类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时候,需要有效识别高校图书馆馆藏体系中的隐性知识,并将其显性化。这项工作是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最终的知识整合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三)规划和开发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
对高校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开发,是当前对高校图书馆知识进行整合的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在实施的时候,需要重点把握图书馆知识资源管理系统通用性和个性化的关系。想要提升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通用性,需要积极使用一些大众化的软件功能,并不需要每个部门均使用一些专门的特定性功能,而是需要对这些软件功能表现效果进行相应的设置。而在提升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个性化的过程中,需要对高校读者的实际需求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对相应的知识库系统进行个性化的定制,这样能够针对各个部门、岗位、读者之间的需求进行有效满足。充分结合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中通用性和个性化的关系,能够促进图书馆知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推进高校图书馆知识的良好共享效果[4]。
(四)设立查询和维护图书馆知识库的知识主管
高校图书馆中需要设立相应的知识主管,这样能够有效促进知识管理系统的良性运行,对知识资源进行充分有效的整合。知识主管主要负责的工作和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主管需要对高校图书馆的通用知识资源和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并针对图书馆的各项信息进行掌握,同时还需要了解到图书馆受众的知识需求情况[5]。第二,知识主管需要为创建图书馆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而努力,高校图书馆需要一个经验互享、创新氛围较为浓厚、学习气氛较为良好、合作过程充满信任和热情的良好环境,这其中就需要知识主管的不断努力,知识主管能够及时了解到高校图书馆的发展情况,读者的实际需求,以及图书馆的发展需要,从而及时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步骤改进高校图书馆的现有工作情况。知识主管能够对高校图书馆的馆藏知识资源进行全面有效的整理,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分类存储,这样对于读者快速查找到自身需要的图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第三,知识主管需要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还需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满足高校图书馆受众的一些个性化需求。同时积极接收读者的反馈信息,并以此为根据,对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这样能够在极大程度上有效推进高校图书馆的现代知识管理和创新。
(五)积极建立和应用知识交流平台,推动学习型组织文化建设
积极建立起知识交流平台,能对高校图书馆的知识进行有效的开发,有效使用该平台,能够让读者们获取到更多更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知识,这是当前高校图书馆建立学习型组织文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高校图书馆在进行知识整合的过程中,积极创建其良好的学习协作组织,能够对读者和馆员的专业技能、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的分享和展现。当前高校图书馆积极鼓励图书馆管理员不断学习知识,通常是通过开展学术性讲座的形式和发表一些论文的形式进行的。同时图书馆管理员还能够自行进行有效的学习,主要是通过在一些论坛和网上课程上进行学习,这样能够和其他学员进行全面的交流和沟通,从而积极分享自身的学习经验。通过建立和积极使用知识交流平台,这种自主学习方法在高校图书馆的建设中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管理员们的日常学习通过这个交流平台能取得的效果会更加明显。在知识交流平台上,管理员们能够积极应用其在线留言系统,对于一些读者的问题进行解答,针对较难的问题还能够将其存储在数据库系统之中,为读者们提供反复查询的机会和条件。
(六)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
高校图书馆在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和参考咨询的服务机制具有较多的联系和契合点,这两者都是为了积极推进知识的创新和共享,因而可以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这样能够有效发挥两者的作用,并促进知识共享和创新工作的顺利实施。高校图书馆将知识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这样就不能够对知识管理的工作有所忽视,而是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从知识创新的角度出发,把知识管理的思想有效贯穿到现代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当中,并对现代的信息技术和高校图书馆管理员们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利用,针对知识的隐性资源进行充分的显性化,这对于有效实现高校图书馆馆藏知识资源的作用和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还能够积极推进现代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知识服务和信息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高校图书馆知识整合,需要以知识管理为重要基础,这样才能够有效发挥高校图书馆的知识创新和知识管理作用,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高效图书馆在进行知识整合的过程中,需要采用良好的策略和方法,主要包括:对高校图书馆知识资源的需求和构成进行全面分析,规划和设计相应的知识分类标准,规划和开发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系统,设立查询和维护图书馆知识库的知识主管,积极建立和应用知识交流平台,推动学习型的组织文化建设,以及有效建立起基于知识管理的参考咨询服务机制。
【关键词】相关税费;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税费具有以下特点:出现频率高但总是一笔带过;看似简单但理解和运用中争议很大。如基本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准则中多次出现相关税费,但并未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在举例讲解时,例题大多不考虑相关税费。而相关税费做为实务中不可避免与忽略的问题,由于理论和实例指引的缺失,其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
一、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概况
对具体准则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进行归纳总结,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计入资产成本
如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资产处置损益之外)
如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中包含相关税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计入债务初始计量金额或冲减资本公积
如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相关税费所有的会计处理。但在理解和执行中仍然存在困惑,致使同一笔交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
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些会计处理将相关税费视为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全额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的将相关税费一律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还有些对相关税费进行区分,为换入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以上多种做法使会计处理产生了混乱。
三、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
鉴于相关税费形式和功能上的多样性,难以总结出其固定的会计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对相关税费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流于形式,简单的按受益对象、价外税和价内税等对相关税费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应把握相关税费的经济实质,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其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本部分以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争议最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例,分析如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税费进行处理。
(一)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相关税费具有补价性质,其实质是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或得到的补偿),无论涉及的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均应计入(或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甲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换入乙企业公允价值为117万元的商标权。由于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税,也不涉及补价。该交易中企业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同,但考虑隐含的税金,该交易为等价交换。因此,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补价性质,相当于支付的补价,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甲企业换入的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117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加上增值销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7万元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二)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也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同于其他税费,应单独分析。
1.不含增值税的相关税费
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应分析其实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理进行会计处理。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为换入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不确认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否则将违背谨慎性要求。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双方约定:甲企业负责将换出的商品运抵乙企业,并自行将换入的资产运至本企业。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
对于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额,应根据其是否单独收付,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增值税单独收付,其实质是交易双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币资产进行的等价交换,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没有关系,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增值税不具有补价性质,又未单独收付,其实质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作出的让步,是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由于对方的让步,形成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李红杰,傅国林.税费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J].会计之友,2012(27).
[4]蒋季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J].财会月刊,2012(5).
关键词:预算管理 政府支出效益
一、政府支出效益的概述
政府支出是政府根据开展政治、经济等活动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是劳务而发生的支付行为,或者是政府资金无偿的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公共支出。按照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可以分为购买性支出(purchase expenditures)和转移性公共支出(transfer expenditure)。
根据政府支出的职能可以划分为一般政府服务、公共和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等,其中一般政府服务主要包括行政司法外交事务、国防活动以及社会治安等;公共和社会服务包括教育事务、卫生保健事务以及文化娱乐服务等;而经济服务包括运输及通讯服务、能源及燃料服务、农林渔业发展服务以及采矿业、建筑业、制造业服务等,此外还有公债利息支出等其他职能。政府支出的规模也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其主要包括公共产品消费群体需求的变化、公共产品质量、人口数量以及公共产品投入价格等。
二、在预算管理视域下的政府支出实现效益机制
(一)实行预算编制科学化,是政府支付实现效益的基础环节
实行预算编制科学化是实现政府支出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预算编制的范围是政府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实行预算编制是政府实现收支平衡的有效保证,目前,预算编制有部门预算和编制多年期滚动预算,严格的控制预算支出的标准,并且通过实行政绩预算,能够切实有效的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编制细化到经济分类,既便于审核专项经费是否合理,也便于审计部门后期审计监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11年开始实行专项经费按经济分类进行精细化管理,对各类专项经费按功能和最明细的经济分类进行指标下达,限定经费使用范围,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理、规范,杜绝了不合理支出,节约了财政资金。通过两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显著,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规范了专项经费使用用途。通过科学的、规范的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准确性,从根本上保障了政府支出效益。
(二)完善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有效加强政府支出统筹力度
传统的采购制度因其自有和分散的状态,已经满足不了时代变化及经济发展的需求,严重的制约着政府支出效益的实现。因此,采购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支出管理制度,必须加强预算单位采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从而提高政府资金的有效支出。其主要手段有:加强政府预算管理调控,实现整体宏观效益;适应政府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加强政府支出的统筹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有效的降低政府支出运行成本;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的避免政府资金的浪费和损失,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支出的效益。
(三)完善预算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支出效益实现的制约机制
预算管理的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预算管理的监督机制是保证政府支出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国家政府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授权,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出效益。因此,提高政府预算监督的执行力,能够有效的实现政府支出效益的最大化。要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从而有效的促进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的提高,依法监督市场经济下政府的经济支出及公共支出。落实预算监督体系,维护预算监督权威,并且通过对预算监督的手段进行创新,实现政府支出信息化,明确政府支出规模及目的,以确保政府支出的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预算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政府支出效益实现的检验机制
首先在已经建立部门预算监督机制的环境下,将具体的管理责任与权力下放到部门层次,并赋予支出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内部进行资源再分配的自。部门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最适宜的方式运作本部门的财政资源,从而有助于削弱支出部门“花掉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的动机。其次建立对部门的产出绩效(投入成本、产出结果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即部门必须对预算绩效负责,经年度审计,对达不到指标要求而又没有客观理由的部门实施整改,或罢官免职,或削减下年经费,或精简人员。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支出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政府支出效益也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它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项政治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实现政府支出效益最大化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政府支出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实现政府支出效益最大化的思考与研究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视角下,追求和实现政府支出效益最大化。只有在公共理念下完善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吸取发达国家的预算管理方式以及总结预算管理经验,以此为依据进行政府支出效益实现机制,从而实现政府支出效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兰英.政府支出效益实现机制研究——基于预算管理的视角[D]. 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2006
1、社会工作价值观分有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理论作用主要是构成专业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使命或目标的根据,是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实践作用主要是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动力,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标准这种形式,可以指导社会工作者的实践,是促使社会工作者个人成长的有效力量,也是维系社会期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关系的关键;
2、社会工作价值观理论把社会工作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指出不同层次的价值在本土化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本土化的任务,价值观本土化着重从基本原则,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平台等方面梳理了中国社会工作价值观本土化的整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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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高速公路的建设需求也越来越大。高速公路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交通建设,更是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不仅是高速管理的建设需求,更是推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重要成果。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下,无论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选择。作为我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之一的交通部门,交通领域的建设对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部门真正发挥作用的表现在其交通运输上。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的交通运输,必将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对于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提高我国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快我国交通运输部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的发展趋势。
2、有利于维护公众出行利益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解释,社会物品主要包括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公共资源及准公共产品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主要判断标准在于消费商的竞争性及供给商的排他性,二者共同决定社会物品的属性。作为我国准公共产品之一的高速公路,其本身具有公益性、外部性及网络型等属性。准公共产品本身具有排他性及非竞争性的特点。排他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高速公路的收费系统主要采用全封闭式的收费制度。另外一项我国高速公路的重要特点还在于其非竞争性。这里主要体现了政府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由于高速公路的公益性特点,政府应积极扮演着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捍卫者角色。主要表现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消费的共享性特点。当然,由于高速管理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模式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3、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国有性特点,因此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之一体现在对国有资产的保障和维护上。目前,我国公路资产的国有性主要体现在国家拥有公路建设资产的所有权,即国家自己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另外一种是资产来源主要是引进非国有的国内外投资,通过依法建立合同,明确保留公路资产的所有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无论资金来源于何处及经营管理的主体是谁,公路资产的所有权都均为国家所有,其中自然也包括高速公路。实施对高速公路有效的经济管理,政府应积极创造良好的技术运行环境,从而确保我国的交通技术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实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主要措施
1、法律措施
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上还很混乱,相对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的有序性和发展性,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套完整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相对于高速公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我国对高速公路管理的滞后性使高速公路没有完全的体现出其在促进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立法方面讲,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立法工作是适应时展需求下的必然选择。为了完全的体现出高速公路发展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们应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的制定和完善交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明确公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对公民交通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使人们明确规范自身的行为,遇到纠纷时有章可循,从而减少交通矛盾。因此,尽早健全和完善高速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实现交通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不仅是健全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要,更是保障我国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需求。
2、经济与行政措施
本着高速公路的自然垄断条件和主要的需求特征,我国的高速公路目前主要由少数企业垄断经营。高速公路之所以会被少数企业所垄断主要原因在于由于高速公路的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及不可替代性,使得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的投资及经营风险大、工程建设周期长、企业建设投资回收慢等等,这样造成一般的企业对于高速公路的投资于经营望而却步。少数企业垄断的情况下,使得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着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及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因此,政府在此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主动承担起维护公告产品的责任。在组织和建设管理高速公路中,通过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在高速公路建设上的垄断经营权。为了减少企业在高速公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在赋予企业垄断经营权的基础上,加大对其进行治理。如实施微观规制。即政府赋予企业特许经营的同时,允许政府对其进行治理。这样,一方面适应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减少了因企业垄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问题。另外,政府赋予企业高速公路建设权限的主要表现体现在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上,因此,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保障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合理运行。
3、加强成本的管理及控制措施
加强成本的管理及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公路施工成本费用的考核与分析。
(1)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
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前必将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论证,首先表现在对成本的预算上。通过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完成项目施工前的成本管理工作。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预算管理贯穿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整个过程。因此,公路施工企业必须明确工程预算成本,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管理的另外一个环节是计划成本,即项目经理部按照工程计划期内所有的工程相关资料,在工程施工前提前编制出包括人工费成本控制计划、材料成本控制计划、机械设备成本控制计划、管理费用成本控制计划及临时工程费用成本控制计划。因此,在实施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计划成本上,应当细心周到的严格执行各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完善的成本计划,以免造成资源的配置不合理。
(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有一套严格的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体系。主要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用的控制,人工消耗的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内容。如明确材料的数量及价格、制定工地材料领用的合理秩序、保证资源的利用率等等。严格控制公路工程成本费用,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收入,更是直接关系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序发展。另外,在成本费用核算这一环节中,通过成本核算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对照找出偏差,为下一步的成本监控、成本纠偏提供依据。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施工生产、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改善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
(3)公路施工成本费用的分析与考核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明确施工各部门的职责,在严格执行目标成本的情况下,实行对实际成本的有效监控。通过对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实现对成本计划完成环节各个部门的有效总结,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总结经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寻找最佳途径。通过及时的检查、分析、修正、补充,以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将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运输市场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因此,如何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效率,制定更加适宜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是各级公路部门都要积极面对并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奕.高速公路经济适应性理论与评价方法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9;06-18
[2]景丽.高速公路的经济社会效应分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3]黄正文.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3
[4]李晓峰.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模式选择研究[J].交通世界,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