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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营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特别注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风险管理水平上。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所面对的风险有很多种,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作为一项既古老又复杂多变的主要风险,更为商业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所特别关注。当前,由于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法律和监管条件薄弱等原因,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商业银行个体风险累积现象十分严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
1.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法和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目前,虽然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但这些条文规定过于零散,缺乏整体性,影响评级结果的权威性。而且,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这就造成整个信用评级市场有些混乱,影响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
2.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内部审核部门不独立。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行长负责制,而各级内部审核部门往往只是同级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机构,不但对上级审核部门负责,也对本行行长负责,缺乏明确的独立性。这就影响了审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在制度的执行效果上大打折扣。
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信息披露原则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没有对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从法律上加以规定。这与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还有差距。第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披露内容的规定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全面,但是内容上比较笼统且不够具体。
(二)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银行业监管主体方面,除了银监会独立行使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证监会和地方政府等也承担着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但由于力量分散,且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多头监管,但都无力监管”的问题客观存在着。在金融系统,虽然“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各自职能,对风险进行监管,但在现实中,对于防范系统性、多重因素引起的风险,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的操作有效性不强
银行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特别是早期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操作有效性不强,监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信用风险监管环境
1.有序实施巴塞尔协议要求。有序实施巴塞尔协议要求,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框架,应当结合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按步骤、分阶段进行。由于国内评级市场发展水平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还不能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达不到新资本协议的标准。为此,我国需要加紧落实新资本协议的理念,坚持全面风险管理原则,采取措施,初步改进。
2.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以降低信用风险。首先是建立或明确具体的机构和部门用来收集、保存信用信息;其次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商业银行现有客户的信息联网,特别是要实现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间公开;然后是培育和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组织,学习国际级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后是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银行内部风控体系
创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过程化、网络化管理。分析和管理全行的业务活动,对银行的内部运营进行全面控制,覆盖业务流程的整个过程,并以网络的形式对整个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提高效率;二是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整理和分析有关风险的数据和过程记录,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开展自我评价,采取应对办法;三是改善风险管理环境。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展开离不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还需在持续的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内部风险控制与所处内外部环境相匹配,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四是重视风险控制成本。风险控制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要在风险控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做好平衡。
(三)建立银行内外部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依照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来看,对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仅仅凭借银监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银行内外部风险监管各方的协调机制,使监管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强协调机制建设,最主要的是要加强风险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对信息收集工作进行科学分工,避免监管信息出现重复或缺失,同时明确所采集的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在机构设置方面,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起互相补充的作用,充分协调,避免重复,以增加监管的效率。在制度上,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如果不进行协调,可能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从而带来风险。另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危机状态下能够多部门配合,及时化解危机,防止因个别事件发生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作者:卢恒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一、外部信用评级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中国实际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信用评级应该走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发挥外部信用评级的作用。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国内评级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和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方法,提高评级业务的水平。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评级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外部评级产品。把企业的外部评级结果作为信贷业务中的重要参考。外部评级主要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把外部评级结果及专业的分析报告作为授信整体判断的参考,有利于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结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二)商业银行可利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的较为丰富的信息、科学的信用评级模型和方法,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时期的信息比较,对内部评级结果和运作效率进行验证。
(三)商业银行可利用外部评级机构技术与人才优势以及评级运作经验,同其开展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通过合作,促进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更加科学有效和符合实际。商业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外部评级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信用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可以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于银行来说外部信用评级产品可以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的广泛应用
对于推动信用评级产品的广泛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人民银行要从战略的高度来来看待信用评级工作,积极研究信用评级产品应用的制度性安排。
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外部信用评级已有能力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一些不足,而作为外部评级结果使用的大客户,银行极大影响评级市场的需求状况。2008年8月,国务院将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职责赋予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出台强有力的措施使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地使用。可以首先考虑要求商业银行普遍使用外部评级信息,改善和解决因外部评级信息使用率低而使信用评级业务无法得到顺利发展的窘境。对此,人民银行出台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外部评级信息,要将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根据银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的情况分为两个方面:对于尚未建立内部评级机制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信息,同时鼓励其建立内评机制;对于建立了相对完善内评体系的商业银行,则引导其改进信贷风险管理办法,主动引入外部信用评级,做到内外部评级信息结合使用。
(二)要将是否使用外部评级信息纳入到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之中,监督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情况。
《贷款通则》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都做有规定,也认可了外部信用评级方式。如美国信用评级业在70年代加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要求广泛使用信用等级信息,尤其是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促使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加速发展。在我国,证券类评级结果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人民银行制订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的使用方案,由银行监管部门去监督商业银行的使用,要将是否使用外部评级结果纳入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范围,督促商业银行地使用。
银行理财并非没有风险
通胀居高不下,人们都很担心手中的钱贬值。但是,股市一跌再跌,楼市深度调控,存款利率又跑不过CPI,老百姓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银行理财产品因此也成为普通百姓追逐的热门。但是,随着理财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这也导致部分销售人员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向投资者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风险水平等,让一些老百姓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没有风险。例如2008年底银行发行的4827只理财产品中有500只浮亏,占10.35%。2011年8月,深圳爆出平安银行三款理财产品亏损额超过33%,让许多人亏损严重。此外,分级基金价格大跌不仅让股市投资者损失严重,而且影响到了银行理财产品。而当投资者最后没有获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高收益时,往往会造成销售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以上事例说明,银行理财并非安全之地,风险确实存在。由于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有夸大产品功能和模糊投资风险的现象存在,而大多数购买理财产品的百姓看重诱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至于投向、风险,许多人一头雾水,甚至没兴趣去问个究竟。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风险释放,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
加大银行理财业务监管
对投资者明示风险,是银行理财产品规范的首要。《办法》要点之一,是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而是应当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要求,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着重强调“风险匹配”原则
为了防止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误导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办法》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要亮点就在于强调“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该遵循风险匹配原则”。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必须与投资者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当,与以前的银行理财法规相比,《办法》从两个方面对风险进行控制,而不是单从银行或投资者一个方面控制风险,在这种双重控制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的风险水平能够降到最低。
对于产品风险评级,《办法》体现出商业银行具备评级自主性。但是,监管层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成本、预期收益以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要素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评级,且风险等级应不少于五级。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对自身理财产品设定了风险等级,但等级评价标准和细分程度不尽相同。例如,招商银行将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R1-R6六级,依次对应基本无风险类、保本类、稳健类、平衡类、增长类以及高增长类,区别于多数银行的五个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需要与产品风险评级建立对应联系的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业银行可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与自身的产品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多个级别,且划分标准应考虑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风险认识等多个角度。
“卖者有责”何以如此重要
事实上,管理层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加强监管之举并非今日开始。2005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部门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几年来,上述规章为加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这次为何强调“卖者有责”如此重要?
一般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然而,当前我国国内银行理财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者理财知识相对匮乏,风险意识也很薄弱,加之不少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还存在不规范,在产品推介时存在“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理财产品说明书也常常突出产品“优势”和“预期收益率”,而不重视风险提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也常常强化“预期收益率”,甚至为了揽储等目的“诱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致使投资者在“只见其利、不见其弊”的情况下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财富缩水现象,投资者将亏损责任归咎于银行也就不难理解了。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所以,强调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让百姓买得明明白白,真正实现“买者自愿”。更为重要的是,“卖者有责”也要求银行应更加主动地将投资者教育放到与产品销售同等重要的地位,即要求银行认真做好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具体操作还有细化空间
要真正防范理财产品风险,除了出台销售环节的管理办法,今后还应规范融资人准入标准,确保有力的第三方担保,监管资金流向,长期理财产品更是应定期披露产品信息。
此外,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目前银行卖出的理财产品多数并不明确披露资金的投资去向和投资比例,也就意味着理财产品相对于投资者来讲并不足够透明。《办法》中明确提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关键词:山西;信用评级;有效途径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的基本链条,信用评级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信用交易主体问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风险,信用评级业在推动资本市场、金融和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自2005年山西省被确定为全国信用评级试点省份以来,贯彻落实总行的工作部署,按照“行政推动,市场主导,与授信挂构,双轨运行”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和行业监管的规范作用,信评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并不十分顺利。
一、推动外部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1 外部评级认可度低制约了内外部评级相结合。山西省的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在2005年试点和2006年推广时,尚有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参加,但从2007年开始就基本只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做,以20lO年为例,城市商业银行和l农村信用社开展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评级共1086户,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6.71%,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2户,仅占0.18%。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相对比较成熟的内部评价体系,由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银行内部的评级体系存在差异,银行对客户的主体评级评价指标也采用了债项因素和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等因素,导致同一客户的内外部评级结果差异较大,而银行在使用时也未能真正关注报告本身揭示的被评企业的风险因素等内容,级别差异就让银行左右为难,可能有部分客户的外部评级级别甚至低于银行的准入级别,在实际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银行还是使用内部评级结果,感觉外部评级作用不大。
2 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了资信评级的稳定发展。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国际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也使国内评级机构深受影响。2010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依赖的指导原则》报告,呼吁各国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建议在现行标准和法规中逐步减少,甚至完全删除使用评级机构评估结果的规定,防止出现过度依赖带来的系统风险。2011年2月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在投资业务方面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国际国内监管当局对规范外部评级制度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增加了部分金融机构对开展外部评级的疑虑和抵触,这给人们银行推动、规范和发展外部信用评级设置了政策障碍。如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登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的内部评级体系,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拒绝外部评级结果,但绝大部分信用社事实上已经中断了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合作。
3 个别违规评级行为削弱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有些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内部管理混乱,开展不正当竞争,没有在质量上下功夫,没有从评级业长远发展考虑。一是个别评级机构不按规范流程进行,影响了评级质量。在监管实践中,有的评级机构收集的客户资料不完整,使用的被评企业财务报表更新不及时;被评企业缺乏相应资质;现场调查访谈未尽职;评审程序不严格,有的缺少一级审核,有的未经过评审会。二是评级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据统计,山西信用专业评级人员2010年同比下降了24.60%,以大公国际山西分公司为例,年内数次更换总经理,大幅裁员,评级专业人员由40多人裁减到不足10人,经常造成在同一评级项目中项目组成员、现场访谈人员和流程表中人员不一致现象,影响了信用评级的连续性和公信力。三是内控管理缺失,如某评级机构在一家被评企业缴纳评级费用后两年内未提交评级报告。这些行为扰乱了山西评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评级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评级的本质就是揭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评级对象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表示出来,向市场参与各方揭示其信用风险,以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利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作用从不同方面凸显出来。
对于人民银行来说,首先,根据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可以系统性地了解到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实施有针对性、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指示器,引起金融交易更多地更快地发生,促成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在此基础上,信用评级作为管理金融市场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引导了资本的流向和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信用水平,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看,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市场驱动型模式和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对于发展初期的我国信用评级业,采用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是实现我国信用评级业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和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社会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建立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户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进一步强调规范、推动和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评级行业中培养民族品牌。2011年由人民银行牵头编制的“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动评级行业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鼓励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标准制定。”2011年,山西省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特别是国家在山西省设立“转型综改试验区”,为山西省提供了新路径、新改革,注入了新活力、新动力,为山西信用评级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跨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遇。
三、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的解决途径
1 以树立信用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为出发点,建立内外信用评级相结合机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
“根据标准法确定风险权重时,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今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也均要求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中积极参考外部评级,实行商业银行内外部信用评级相互印证。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外部信用评级运用,在信贷政策、制度流程、授权管理、审批标准以及贷款定价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结果,逐步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把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对企业授信的必备档案资料,有效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2 以政、银、企、担保为沟通平台,培育信用评级有效的市场需求。征信市场的建立完善,首先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培养上入手,一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共同推动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06]17号),建立征信产品的使用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鼓励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研究参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经验,探索在一定范围内的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中强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二是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要与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和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协商,依托百户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候选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要积极协调建设厅,对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三是通过人民银行推动建立“金诚”工程为契机,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产品使用宣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经济实体等在招聘、合作、贸易等过程中建立规范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长效机制,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深度。
3 以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抓手,大力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及时结合山西省实际出台《山西省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监管,切实树立人民银行威信,对外部信用评级进行推动。
4 以有关单位接入和查询征佶系统为契机,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以后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进行外部评级,积极与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协调合作,拓展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开展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的延伸评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下一步将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前首先要承诺对贷款企业进行外部评级。对统战部、市工商联、省钢材商会等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评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业务,对参选的民营企业进行评级。
关键词:国有上市银行;经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前锋,这其中也包括经济资本管理理念的引入以及中国化的过程。本文就国有商业银行中上市的三家,即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三大行经济资本管理现状进行研究,试图分析他们的共同点和存在的缺陷,提出未来经济资本管理的规划。
一、经济资本在商业银行应用的政策推动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有国有信用的隐性支撑,普遍存在资本概念的缺失,并不重视资本管理。200年2月日中国正式加入WO,中国的金融企业开始了同国外优秀金融企业的同台竞争;2004 年2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以988 年资本协议的资本计量为基础,从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商业银行必须对资本进行规划和管理;同年6月23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要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给出了几种监管资本的计量和配置方法;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0 年有条件的银行要基本实施新资本协议;为确保20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2008年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5个监管指引。这一系列政策变革推动着新资本协议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实施进程,也促使商业银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外部监管要求构建并不断完善适合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经济资本管理框架,力求尽早实现内部经济资本管理框架同外部监管资本管理框架趋同。
二、三大行经济资本管理进程及现状
一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是国内最早推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 该行于2002 年初步建立起经济资本分配办法,但主要是对各分行经济资本的事后计量,不具备资源配置和预算管理功能。2004 年建设银行出台了《经济资本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确定的年度经济资本增长率目标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为年度预算的逻辑起点,据此确定和分配增量经济资本额度,再安排年度业务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规定各级行占用经济资本的期望回报率,试图据此硬化约束,推动各级行权衡效益和风险,改善资源配置和经营绩效。2007年建设银行对经济资本的计量实现了由初级的“系数法向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资产波动法转变,并率先推出了行业风险限额管理,从而在经济资本、风险限额两个维度上建立了对资产总量及行业结构进行约束和调整的基本框架。总之,中国建设银行的经济资本计量范围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个方面,应用的领域包括风险管理、信贷决策、贷款定价、预算计划、绩效考核、市场拓展等方面。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建设银行不断优化违约概率、部分产品风险敞口、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经济资本关键风险计量要素方法,不断加强经济资本实际占用情况的监控,及时地维护和更新系统中的客户评级、押品价值、集团关系树等信息,确保风险得到客观反映,促进各项业务按照全行战略导向健康发展。一系列措施使得建设银行的风险量化更准确,业务结构持续优化,行业风险限额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实行行业贷款限额和行业贷款经济资本限额双线控制。
二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于2005年开始计量经济资本,2006年在全行范围内实施经济资本配置方案,建立了以经济资本为主线,统筹考虑风险、收益、规模和成长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股东投资回报要求和资本覆盖风险要求的经济资本管理策略。该行借鉴银监会《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结合现阶段信息基础和管理现状,通过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经济资本,通过银监会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经济资本,通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该行经济资本管理应用领域包括信贷资源配置、经营计划、费用分配、绩效考核、限额管理、产品定价等。工行的经济资本配置计划是资本充足率控制计划在系统内部的分解,根据一定的分配原则将经济资本在各个风险领域、地区、产品之间的配置和动态监测,同时根据经济资本的实际分配额,通过经济资本总量结构、分配系数和回报系数进行转换,提供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财务收支等计划的参考值。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该行不断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及配套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升级经济资本计量标准,投产资本管理系统,实现经济资本自动计算和报表展现功能,提升经济资本计量精细化程度、自动化水平及准确性和时效性,为提高全行资本管理水平、推进全行经济资本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银行
2004年中国银行引入了经济资本的概念,2005年《中国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管理办法2005 年版》,2006年中国银行在对境内分行实行经济资本配置管理的基础上,自行开发了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境内分行经济资本指标表现的监测、分析和考核。中国银行将经济资本管理同信贷计划管理流程相衔接,经济资本指标考核由指导性过渡到指令性,并成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三大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共同点
一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监管资本要求为基本依据
新巴塞尔协议反映了国际先进银行管理水平,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纷纷援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应的调整本国相关的金融法律、政策、措施。2004年2月,我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精神,从此资本约束和经济资本的理念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视,三大行从依据监管资本调整内部经济资本开始,逐步建立并完善自身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二 将经济资本管理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工具。
三大行不断扩大经济资本的应用领域,力求涵盖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全部风险,力求将经济资本管理水平的提高同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同步起来,将经济资本管理同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对待。目前三大行均将经济资本管理纳入银行管理考核体系中
三重视资本约束,同时重视资本回报。通过加大经济资本管理力度,各分行普遍增强了资本回报意识,认识到必须长期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回报,在规模增长的同时要控制风险资产总量的扩张以及业务发展的方向,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要求足额收益,以满足股东回报要求。资本回报的水平构成了三大行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三大行经济资本管理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实践中可以看出,经济资本管理体系还远远没有成熟,经济资本管理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经济资本在分行的推广不够彻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所依托的模型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突出表现在经济资本计量与分配公式远没成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基本上都采用“系数法,可以说还是处于标准法的思想体系时期, 并不能建立高级计量评级模型计量PD、GD, 进而得到非预期损失和经济资本, 因此在精确度方面也是不符合真正的内部评级法要求的。
二进行经济资本管理的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新巴塞尔协议着重研究了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性风险,我国经济资本所覆盖的也主要是这三类风险,且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国外银行依据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将经济资本的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例如荷兰银行,为了提升经济资本管理的效果,三大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的范围还有待扩大。并且三大行分行参与经济资本管理的范围有限,建设银行地方性分行仅参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管理,工商银行地方性分行未参与经济资本管理,中国银行地方性分行正在准备参与其中,所以经济资本还有待三大行在全辖范围内推广。
三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条件比较薄弱
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建立符合业务发展实际的风险计量的模型,由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缺乏风险管理专家、金融计量人才, 而且银行内部关于贷款质量的数据库不系统、不完整,因此就无法直接使用各种计量模型来进行参数估计等,只能采用简单的系数法来计算经济资本,但这也是三大行在技术能力不足,数据积累有限情形下的无奈之策。建设银行虽然建立起了经济资本计量模型,但是由于历史数据的缺乏,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参数的估计准确性不强。
五、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启示
一设立明确的经济资本管理目标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经济资本发展战略,根据此长远战略制定每年的实施规划,明确实施方法、时间表、子项目、本年重点工作等
二树立经济资本管理理念
经济资本管理是对全行工作的管理革新,要依靠具体业务部门来实施,商业银行总行要在内部各个层面强化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树立经济资本管理文化,让全行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认识到经济资本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以及其积极意义,让全行员工理解并支持经济资本管理方式,让员工认识到经济资本管理的目的不单是规避风险,而是要依靠先进的风险度量和配置技术,承担那些能够管理好、并能够对其给予充分补偿的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股本价值,让股东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
三开发风险计量模型并收集数据
目前商业银行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主要是针对公司客户,且模型所依据的参数客户违约概率PD)、债项违约后的损失率GD)获取渠道有待开发。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并尽快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尽快开发零售风险暴露的计量模型,提高模型覆盖面。同时模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这里的数据包括重要特征数据、评级历史数据、违约数据,我国商业银行要建立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建立违约资产的清收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确保历史观察期内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构建高素质经济资本管理团队
经济资本的管理是一个专业化的体系,经济资本管理水平高低将成为未来考核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这主要依靠人才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应吸收和培养一大批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素质过硬并精通现代银行运营规律的高素质人才,吸收国外经济资本管理经验和教训。
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是发挥经济资本作用的重要的基础设施,风险计量模型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运行高效,没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再先进的风险评级系统也无法发挥作用。我国商业银行要以已经存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他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经济资本管理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后续开发,在节省资源的同时实现管理目的。
六实现经济资本管理同监管资本要求趋同
近年来银监会不断推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并且三大行极有可能成为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首批实践者,三大行要不断整合内部资源,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尽量达到监管要求,实现内部经济资本管理同外部监管要求趋同,节省资源的同时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谢敏、李婧,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探析,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2] 王炯,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经验比较与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2
[3] 朱海燕,经济资本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经济研究导刊,2009.0
一、在商业银行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难题
1.基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银行收益会比历史成本法下的收益更具有波动性, 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成本
由于该波动性并不能反映银行经营的内在经济波动性,所以会导致资本分配的无效率, 并且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 进而提高银行的资本成本。另外, 由于银行是采用一种有机整体的方式来管理其资产和负债的, 而并不是单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管理, 在实务中银行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方式来控制其所承担的各项风险,所以混合公允价值模式忽略了证券投资公允价值的波动能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抵消的事实, 从而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波动。而且, 银行试图减少这种模式所带来的银行收益及其资本不必要的波动而做出的努力, 会导致银行投资组合政策的变化, 比如证券投资比例的下降、投资期限的缩短等。
2.采用公允价值会计, 可能会对银行监管产生影响
一方面, 商业银行从历史成本法转向公允价值法会减少市场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公允价值会计会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并且会强化负债的道德风险, 因此, 更需要对银行加强监管。而且, 如果负债率非常高的银行从历史成本法转向公允价值法, 则会增大银行违约的概率, 最终减少社会福利。另一方面,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会影响银行监管资本。
3.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缺乏参考标准, 计量与确认易被恶意操控
目前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商业银行,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部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通过外部会计师询价来确定的。同时如果没有相关市场价格, 不少金融工具项目的公允价值不容易确定。在这种情况下, 现值计量常常就是估计其公允价值的最好技术。但是, 因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流入时点和货币时间价值等都是不确定的, 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面临很多困难, 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情况发生。
4.对市场反应过于灵敏, 会加大银行的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政府对银行仍存在着隐性或显性的担保。从我国某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实践看, 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和银行监管机构自身能力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与现实需要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因为存在政府隐性或显性的担保, 资本实力有限或者监管乏力的金融机构往往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领域( 如房地产) , 这样一来极易导致资产泡沫化。而一旦情况有变, 用公允价值反映的资产的价值将迅速贬值, 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会因此迅速恶化, 导致其陷入经营困境。
二、应对之策
1.引进先进的评估公允价值的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应努力向国外有相关经验的单位和部门学习,充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人才,特别是采用数据仓库和数据库挖掘技术,建立涵盖全部业务和管理信息的数据仓库平台。逐步引进资产负债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专业化系统,健全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其关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和信息披露工作是建立在先进的、高效的系统平台之上。其次,银行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要能够实现与其风险管理框架以及董事会批准的整体风险承受力相一致的风险管理目标,采用适当的估价方法,并让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政策及估价方法在整个银行中得到一致贯彻,定期向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信息,反映银行使用公允价值的情况及其对银行财务状况和赢利表现的影响。
2.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及有关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首先应当顺应公允价值披露的要求,按照内部控制原则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从内部组织的设置,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方面进行和强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及有效的交流渠道,使信息系统能够覆盖银行所有的重大业务活动,充分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最后,要大力整顿银行的风险识别、估量和防范模式,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
3.加强银行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
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的指导和监管。首先,应当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工作协调,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其次,应当借鉴国际巴赛尔监管委员会的经验,顺应时展的要求,坚持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操作风险防范并重,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监管体系,并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实行全过程可持续监管,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程度和性质。同时对于还应该注意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银行监管资本计算的影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从审慎监管原则的角度来看,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重估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商业银行短期内通过真实交易实现这些利得的能力受到怀疑,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的可靠性不能满足银行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所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重估需要被谨慎地计量并做相应的审慎调整。对于未实现损失可以采用认可的调整对策,直接从银行监管资本中减除,而未实现利得不应增加监管资本,采用反向调整新准则处理方法的调整对策。
4.设立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风险管理的发展同时受到市场和监管当局两方面推动,这种互动作用在银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1988年资本协议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监管资本要求应当与银行风险挂钩,对风险不同的债权资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以此计算银行的资本要求。在当时情况下,1988年资本协议无疑对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之出现的放松管制、跨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高,1988年资本协议越来越难以适应业务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的需要。
为顺应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增强了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新资本协议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具前瞻性,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自我完善,为进一步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意义
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动力和工具,也为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确立了标杆,现实意义非常显著。
一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适应银行业风险和监管的最新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手段有效性下降,银行业监管要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来源于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估计的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监管思想,与我们积极推行的原则监管的导向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新资本协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新资本协议实施是对银行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推动,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大型银行上市后,股东回报压力很大,为满足股东期望,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冲动仍无法降温。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有助于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风险、资本、回报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力地推动资本节约型业务(如中间业务、零售业务)的发展,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和科学地发展。
三是有助于银行业监管制度顺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银行监管历史来看,金融市场发展都是银行监管制度演变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变革和工具创新催生了新资本协议。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平台和工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现实意义将随之逐步丰富和更加突出。
四是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战略规划拓展海外市场的大中型银行,更要从机制建设人手,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考虑
银监会大力推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出了分阶段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接轨的构想。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实际,我们将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定位于做实1988年资本协议。统计数据表明,第一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执行现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推动在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其他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代表的原则和方向,改进风险管理,并认真分析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相对较为成熟,对银行迅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大型商业银行应争取采取这些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银监会已建立与银行业共同研究、规划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工作机制,并计划从2010年底开始,首先在几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工作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尤其对数据仓库建设、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将产生直接影响。抓住今明两年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关键期。
第一,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工作投入的精力最大。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并推广应用,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
第三,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重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第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第五,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建立完备的文档,及时更新,严格管理。
第六,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实施新资本协议技术难度高,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多渠道招募专业人员,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专业风险分析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办法》在赋予短期融资券以明确政策指向的同时,还突出了在发行。监管、流通等各环节的市场化原则,并为后续发展留有空间,这使短期融资券在性质上基本实现了与国外融资性商业票据(CP)的接轨。
作为一种短期无担保票据,商业票据在国外已有200余年历史,由于在发行的程序。成本和流通上的优势,日益成为优质企业尤其是高等级公司解决短期资金或过渡性融资的重要渠道,在美国更被喻为企业的自动柜员机,某些年份,其融资余额甚至超过银行的短期贷款。
然而,短期融资券不仅是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之举,更将通过政策引导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完善,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管理产生长远影响。不断增长的短期融资券规模将促使银行强化投资银行业务,为优质企业提供综合化增值服务;同时,“替代信贷”效应要求银行必须积极应对优质客户的分流,逐步调整业务结构、产品结构和盈利结构,构建新型银企关系。事实上,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也曾经历这样的挑战,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不能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无担保下的风险。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家交通公司的巨额违约事件使商业票据的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而安然倒闭案更直接导致200 7年美国非金融类公司商业票据发行额同比减少了1/5,为40年来最大降幅。此外,一些银行持有过多低等级票据或持有票据的信用级别的不利下调等,都对银行稳健运行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