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的基本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 应飞虎,赵东济. 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 法学,2005,(8)
[02] 陶其高. 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 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 刘隆亨. 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 中国法学,2002,(1)
关键词:微课 高校 税法 教学改革
近些年随着结构性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日益明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税法课程作为传承税法知识的载体,是高校会计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和必修课之一,也随之得到极大的发展。而税法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性均较强,但教学时间有限,学生对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尚不到位,实践能力较弱。“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微课@种教学手段得到广泛应用。研究微课在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可以促进学生微型化学习和自主型实践,以适合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微课的内涵及高校运用微课的优势
(一)微课的内涵及特征
一般认为,微课(Micro―lecture)为“微型课程”的简称。纵观国内外学者对微课的研究,微课的概念一直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而微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无统一的概念界定。本文通过研究文献发现,微课概念不甚明晰主要源于各学者主要的微课研究背景和推行领域不同,导致对微课应用的出发点、音视频时长、表现方式和应用目标的理解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在高校教学中,微课是以教学音视频为主要载体,按照教学与实践要求,反映教师在教学中针对某个教学重难点或实践环节的所应用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不管哪种类型的微课,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题突出,易于掌握重难点。微课设计主要针对教师在教学中的某个教学重难点或实践环节的某个方面,是对实际教学资源的切片划分,教学目标单一且突出,教学内容明确,主体突出,可以使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有利于掌握重难点知识,可以极大地提高学习效果。
2.时长较短,易于集中注意力。微课以“微”著称,突出表现在时长较短,一般为3―10分钟,较少超过15分钟。这有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攻克教学重难点,提高学习效率。
3.形式多样,易于吸引学生。在表现形式方面,微课主要以微音频、微视频为载体,辅之以与该主体相关的微课件、微习题、教学素材等“微课教学资源包”,为学生营造系统且开放的学习环境,资源类型多样且新颖,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习兴趣。
(二)高校运用微课的优势
在高校课程教学中运用微课,除了具备微课的基本特征所带来的优势外,学生作为微课使用对象,相较于中小学生而言,还兼具以下优势:
1.思想逐步健全,价值观逐步形成。大学生经过中小学的淬炼,思想已逐步健全,具有正确的思想信念,思想道德主流健康,逐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价值取向积极向上,社会公德良好。现阶段的大学生更明确的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哪方面是自己的弱项,如何全方面的提高自己。这就使得学生更具有自主学习的动力,有利于微课教学目标的实现。
2.学习设备齐全,时间充分。高校大学生基本人人拥有手机,且基本为智能型手机,绝大部分拥有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部分学生还拥有平板电脑等移动通信设备。问卷中,设计“能熟练使用 windows 操作系统、登录各种网络平台、从网络平台上下载学习资源、和同学无线传输文件”等来体现学生对信息的掌控能力,其中认为完全符合的为36.36%,符合的为46.21%,一般的为17.43%,不符合的为0,这说明高校学生对通信设备运用能力较好。学生每周使用手机上网8小时以上的占56.89%,每周使用电脑上网8小时以上的占32.12%。在上网时,59.09%学生进行聊天,打游戏的占28.35%,学习的仅占12.56%。在网络交流方式中,绝大部分学生使用QQ和微信等聊天工具,使用电子邮件的学生仅占8.05%。通讯设备的齐全为微课的自主学习提供了充分的平台,而手机或电脑的使用时间比较充分,通过微课的灵活设计若能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将有助于学生随时随地进行自主学习,有利于微课教学的顺利开展。
二、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及对微课的应用情况
(一)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笔者选取某高校会计学专业在校学生作为调研对象,随机选取样本。调研问卷共发放220份,回收219份,回收率为99.55%。其中错填、漏填等原因造成2份问卷无效,有效问卷共217份,占问卷总数的98.64%。
1.教材评价及满足学生需求方面。教材选用及满足学生需求方面,问卷主要从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有趣、富有时代气息、能学以致用五个方面进行调研。对选用教材评价方面,认为教材重点突出的学生占样本总数的26.35%,认为教材通俗易懂的占比57.28%,认为教材有趣的占比19.83% ,认为教材富有时代气息的占比16.12%,认为教材能学以致用的占比21.75%。教材满足学生需求方面,认为应重点突出的学生占样本的50.69% ,认为应通俗易懂的占比68.18%,认为教材应有趣的占比41.91%,认为应富有时代气息的占比28.37%,认为应能学以致用的占比46.51%。
可以看出,教材评价情况与学生需求相差甚远,尤其是重点突出和学以致用两个方面差异尤为突出,这说明目前的教材选用情况远远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可能也是课堂教学效果不高的原因之一。
2.教学方式及课堂气氛方面。在教学方式上,相对于强调某一方主动权的教师主讲型以及学生主导型,学生更倾向于课堂讨论型和案例分析型。同时调研“税法课程对学生缺乏吸引力”的原因方面,51.23%的学生认为是由于教学方式的陈旧和单一导致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都说明在教学方式上,教师的引导不可或缺,但应更注重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从课堂气氛的调研情况来看,认为“同学积极发言,很活跃”的占比15.66%,认为“课堂讨论较多,比较活跃”的占比12.18%,认为“大家都在做自己的事,只是教师在讲”的占比39.47%,“很少有同学发言,但大多数很认真听”的占比32.69%。这也可以看出学生对目前的教学方式不是很满意,更希望参与到教学过程中。
3.教学效果方面。税法课程的知识点较多,且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这就要求教师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按照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授课。学生方面,由于尚未接触具体的实务,导致其感觉税法知识晦涩难懂,非常抽象,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又往往无从下手,尤其是涉及到跨税种考虑问题时,学生更是一头雾水。对重难点知识的掌握情况来看,认为“能够完全理解掌握”和“完全不理解”的占比为0,“基本理解掌握”的占比63.63% ,“初步理解”的占比31.82%,“不太理解”的占比4.55%。这说明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无法让学生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提高教学效果的措施方面,认为应“理论联系实际,解答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占比81.82%,认为应“缩小课堂规模”的占比27.27% ,认为应“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的占比40.91%,认为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占比59.09% ,认为应“改革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的占比18.18%。从这也可以看出,学生很期待理论联系实际和先进的教学手段。
(二)造成微课现状的原因分析
1.微课的应用情况。经过对省内外多所高校的调研发现,绝大部分高校开展微课教学尚仅仅停留在参赛层面,除实验课程外,其他课程真正将微课应用于教学过程的少之又少。可见,微课在我国高校教学中的应用尚处于开始阶段,没能取得明显教学效果。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可能源于对微课技术掌握的不熟练。微课的制作会涉及到前期录制、视频切换、后期剪辑优化等工作。很多教师对视频切换和后期剪辑优化技术难度大。同时,可以多方提供针对微课视频制作技术的相关培训,降低技术门槛,提高教师的参与积极性。(2)可能源于知识产权的考虑。微课包括微视频在内的一系列资源,属于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范畴。微课的推广势必要进行资源的扩散,而相应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3)可能源于微课缺乏公共的利用平台。各高校均有自己的教学资源平台,但没有专门针对微课的资源平台,且各高校制作的微课教学资源质量高低不同,具有极强的本校特点,同时微课资源的总量极其有限。这些均可能导致微课在实际教学中被应用的机会极少,极大地阻碍了高校微课教学资源的发展。
2.学情方面。(1)ξ⒖瘟私馇榭觥Mü调研发现,42.31%的学生未听说过微课、翻转课堂等术语,三分之一的学生从未听说过在线教育平台,而通过在线教育平成全部所选课程的仅占比9.25%,可以看出,微课尚未实现从“建”到“用”的思路转变。对微课的期待。通过调研发现,二分之一的同学希望税法课后可以获得在线视频的帮助。同时,95.45%的学生喜欢课程资源以视频的形式呈现。调研问题“教师提供该专业课的相关微视频资源,课下你会找到并且阅读吗?”,其中,“都会看”的学生占比22.73%,“只看感兴趣的”的学生占比59.09% ,“很少看”的学生占比13.64%,“不确定”的学生占比4.55%”。且62.14%的学生认为相关微视频教学资源的提供会对教学效果有较大提高。这些均表明学生对微课的期待,也愿意支持教学方式的改革。
三、提高高校税法课程微课教学效果的建议
(一)高校层面
1.高校内多方协同,合理规划。微课资源的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微课的选题、设计、制作和后期修改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多方参与,这就需要高校管理层面进行协同配合建设,建立完备的微课教学平台,推动微课资源的建设。在微课资源建设过程中,还应进行合理规划,有目的、分阶段地进行微课建设。不同的阶段制定相应的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在微课建设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如何对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等,以更好地推进微课发展。
2.高校间构建平台,资源共享。目前,高校间的微课资源沟通平台尚仅限于国家或省级层面的比赛。鉴于微课制作过程的复杂性,各层次高校可以分模块进行联合开发,分工合作,搭建公共的交流平台,这既可以避免微课建设的局限性,又可以建立更完备的微课资源库,进而实现微课资源的共享。
(二)教师层面
作为高校教师,一方面应提升自身对微课技术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利用微课的教学优势,开展针对性教学,满足学生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实现微课的从“建”到“用”的转变,最终达到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摘 要 在我国企业结构构成中,小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用却十分混乱。随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法规和规范,提升小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小企业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具体说明,并针对小企业制度的实际应用进行了详要的阐述,以期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康、稳健发展。
关键词 小企业 会计制度 实际应用
一、引言
据资料统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为4200多万家,占所有企业总数99.8%的比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企业会计制度混乱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重点难题。随着财政部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近年来已经在小企业中得以一定应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对小企业现行的会计管理制度得以充分认识后,就如何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所做的有效尝试,完全体现了我国对于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以下针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际应用展开了详细论述。
二、小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适应性较强
小企业受限于市场的完全控制,必须随时调整自身的状况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环境。小企业规模巨大,多为分散经营的情况,一般多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及时灵敏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而快速调整,彻底改变了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引起的失衡状态。
(二)组织创新力较强
由于小企业组织机制比较灵活,没有过多的组织限制,能完全确保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和大企业比较来说,进行创新所需成本更低,却能产生更高的效率。
(三)提高劳动就业率
小企业规模大、覆盖面广,一般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行业形式,基于小企业投资不高,经营方式灵活,以及对于劳动技术要求不高的特点,是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闲散劳动力合理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小企业制度的基本优点
(一)使会计科目更加简化
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原材料”和“包装物”合并为“材料”科目,“应收利息”和“应收股息”并为“应收股息”科目,并不需要设置“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实际预收账款列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进行核算,除了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短期投资外,对其他资产并未设置各类科目。此外,对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权益类科目的明细均进行了简化。会计科目的简化,不仅符合小企业目前的设账情况,而且极大地满足了大部分小企业的基本需求。
(二)长期投资权益法简便易操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而权益法需要认真掌握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并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该享有或分担的数额进行账面余额的合理调整。小企业制度极大地降低了核算的难度系数,有利于一般会计人员的简便、快捷操作。
(三)使借款费用核算更加简化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内容仅作了简单的规定,即“达到资本化的条件时开始直到固定资产可使用前这一期间发生的,所有产生的和固定资产购建相关的各种借款费用,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作为普通借款费用和特殊借款费用的区分依据。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加以比较,相对来说更加简单、方便。
(四)使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更加简便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核算,应该从租赁之日起,依据租赁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可使用前产生的利息支出等借记为“固定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尤其是所发生金额都极易获得相关的凭证证明,更加简化易于操作,有利于达到财务核算规范化的目的。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迎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原则
小企业应在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建立会计制度,使制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完全适应小企业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适用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应该在符合小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前提条件下,科学制定会计管理制度,设计内容应简洁明了,便于操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其投资成本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合理把控成本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
(三)责权利协调统一的原则
制定财务指标是否得当,对于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利润增长有直接的影响。应将制定的财务指标进行科学分解并传达给责任单位和个人,同时明确规定财务管理责任人所具备的管理权限,依照财务责任的轻重进行适当的奖惩。因此,应该将财务指标细分落实到部门或个人,以确保小企业顺利完成各项财务指标。
五、加强小企业制度的实际应用研究
(一)合理确定计提坏账的方法和计提比例
计提坏账的方法一般主要有帐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以及赊销百分比法等等,小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选择,但综合考虑,小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需要,在完全确保企业经营情况真实度的前提下,可按照税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计提坏帐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合理确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多采用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最低折旧年限不再进行明确规定。为了达到和税法的协调统一,可以参照税法的基本要求处理各种帐务,税法对于各种类别固定资产均有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且固定资产不得高于5%的预计残值率,折旧方法一般多采取直线折旧法的形式。
关键词 小企业 会计制度
1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和基本特征
《小企业会计制度》由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总说明,主要规定了本制度的依据、使用范围、应遵循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会计记账和报告的基本要求等;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本制度规定了61个会计科目;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这是本制度的核心部分;第四部分为会计报告格式,规定小企业编报的基本会计报表格式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还要求编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第五部分为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六部分为主要会计事项分类举例,为小企业实施本制度提供了指南。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虑到长期资金的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本制度中只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是考虑到小企业对外的投资情况较少,本制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即使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的投资也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三是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四是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租赁款加上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确定其入账价值;五是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提供的一些可选择的会计处理,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六是从会计报表体系来看,考虑到小企业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仅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现金流量表则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编制。
总之,《小企业会计制度》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2 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原则上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讲,不对外筹资,一般是指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借款是可以的。至于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等四个部门,在2003年2月份联合制定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从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分别从不同行业加以规定。以为例,小企业要同时具备300人以下( 不含300人)、销售额在3 000万以下( 不含3 000万)、资产总额是4 000万以下三个条件。《 小企业会计制度》就是按这个范围来划定的,在这个范围的法人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
3 关于简化业务处理对小企业的影响
对于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来说,如果原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势必会加大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工作量。对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来说,对某些业务简化处理,相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其会计核算工作量可大大简化。
另外,简化会计处理的做法,对不同企业业绩的影响也不同。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可以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就会因未计提减值而夸大本期业绩。但从长期来看,固定资产要按成本计提折旧,这又直接导致未来业绩减少。再比如,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不与资本支出挂钩,这可能会夸大应予资本化的金额,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多计折旧,少计利润。另外,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时,《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因而当出现出资额小于其在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时,会减少投资期间前面时期的投资收益,但转让投资时,又会因账面投资成本较大而使转让投资的收益减少或者损失增大。总之,简化的处理方法对小企业业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损益在哪个时期记录以及记录多少等方面,一般不会影响其业绩总量。这些影响对于小企业而言,因其数额不大,因而对各期损益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4 关于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 “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人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人“税后支出’账目,即使当月计人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人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能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也就是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
5 结束语
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我国以前从未出台过小企业会计制度,所以难免会有不完善之处,这些都还有待于在将来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笔者希望以上的探讨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做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
l 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M].北
京:出版社,2003
关键词: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11-02
一、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概述
(一)纳税人权利的范围界定
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范围界定有二分说和三分说等观点。二分说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中的权利两个方面。自然权利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2)获取信息权;(3)保护隐私权;(4)忠诚推定权;(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在税法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主要有:1)税法适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3)争议抗辩权;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三分说只是将税法中的权利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参与的税法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涵
对纳税人权利的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多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税收运作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有的认为,纳税人的权力是指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税法学原理、结合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税的开征、税的征管和税的支出等领域,在税务立法、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等阶段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界定,原因是此定义更加符合“权利本位”模式,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更加明确、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
二、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从中国法律已达成普遍共识的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我们过多强调纳税人作为税法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税收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一)在税收执法理念上重管理,轻服务
在中国传统的治税思想中,过于强调监控管理和执法打击,而对税收服务重视不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纳税人服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但由于种种的原因,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很严重,时常发生凌驾于纳税人之上、不依法行政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二)纳税人权利在征税过程中的缺失
1.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国家虽然颁布实施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税收法律、法规过于抽象,难以作为具体税收执法依据。在具体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部分税务人员有法不依,甚至。同时由于配套制度不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可以在各个环节刁难纳税人,给纳税人形成一种压力,非常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乱办、滥办复议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复议机关执法不公,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错误视而不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甚至发生复议机关自己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来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找证据的事情。(2)复议程序违法未引起重视。部分复议机关不遵守程序性规定,无期限拖延,长期不结案;一些案情简单明了的复议案件,要拖几年,导致申请人不停地向复议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给申请人造成精力和物力的损耗;对该送达的复议决定书,拖着不给等等。
3.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税务行政罚款随意性大。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显然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没有更细化的处罚标准,税务机关往往滥用税收处罚权,给纳税人权利带来侵害。(2)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税务行政赔偿缺乏。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强调纳税申报、行政处罚较多,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少而又少。这说明税务行政部门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力度不够,赔偿标准过低,纳税人对税收执法部门大量的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赔偿,税务行政赔偿制度没有很好起到对纳税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基于中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结合中国特殊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相关制度基础,建立适应性较强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更新税收执法理念
1.树立“税收法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理念。中国新刑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现代的执法、司法理念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对所有行政执法领域都将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依法治税的今天也应该引入“税收法定”原则,建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新理念,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2.树立“诚实推定”和“疑案从无”理念。中国刑法中引入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这在税收执法中有着极大的推广和借鉴作用。“诚实推定”原则汲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都能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其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没有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不能预先认定纳税人不能依法诚实纳税,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其依法纳税予以信任。
3.树立税务服务理念。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在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应有的基本品质。目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共识和潮流。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正是中国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表明为纳税人服务已有了法律依据,已成为税收执法的重要内容。建设“服务型税务”,本质上是要建构起一种以“服务”取代“监管”的税收征收模式。其核心就是税务机关要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那种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式,树立公众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型思想,确立“让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树立“服务型”的管理理念。
(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
1.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中国税务部门近几年虽然也在不断加大为纳税人服务的力度,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税务机关内部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的税收服务,总局以下没有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因此,在整个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此外,为保证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资金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2.健全纳税人服务的相关制度。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规范,即在全国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如在加拿大,一个纳税人在温哥华拿到的纳税指南与在多伦多拿到的完全一致。中国目前至少应将各个税种的纳税指南统一起来,随着相关条件的改善,逐步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实行“阳光作业”,使纳税人享受行政服务的国民待遇。二是要建立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那些因税务机关执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三是要建立纳税人教育培训制度,免费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相关业务培训,将纳税人对税法知情权落实到位。四是要以建立安全高效的税收服务技术支撑为基础,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建立税务人员能级制度,不断进行税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实行能级制,为避免“一劳永逸”,可辅以年度考核制,并与提职、晋级和奖惩挂钩,从而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准。二是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三是要制定完善的税收服务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税收服务进行科学的监督评估,帮助税务部门正确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四是要应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税收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规范税收行政经费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将税收成本纳入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尽快改变目前税收成本粗放式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李远东.试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7,(2).
[2]刘东久,王升.论纳税人的权力及其保障[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5,(3).
[3]董文毅.提高全民纳税意识[J].时代经贸:理论版,2006,(4).
[4]谭建林.中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J].湖南行政学院,2006,(3).
[5]丁大伟.浅议纳税人权利[J].党史博采:理论版,2006,(4).
[6]杨宁.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相关主体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往往通过网站、服务器、远程通讯设备直接进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26]而对于这类基础设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利益加以判断和确定。如美国、日本等技术出口强国就持否定态度,不主张由所得来源地征税,而一些技术进口国则坚决主张将这类设施视为常设机构,以保证自己拥有优先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税收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住所是判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标[27]但是,跨国网络经营却动摇了传统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国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内国的活动通常不需要设立住所,因而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点办理机构的设立登记,而地点本身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传统的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总机构所在地等确定居民的标准同样难以把握,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
2.关于征税对象的发展
信息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征税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会使商品与服务的区别日趋模糊,从而增加征税的难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电脑软件改变传统的书籍、磁带或光盘的形式,而在数字化后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易于传输复制的特性更使征税机关很难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性质。一项所得究竟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对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无疑是一种冲击。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网络贸易“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账簿、凭证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物化”的纸制凭证基础,难度急剧增加。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交易越来越隐秘,大大超出了现时征税机关的稽核能力。其次,网络的发展为厂商之间及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严重削弱商业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税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对税收征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后,由于无法对一些无形的凭证贴花,因而很难对这些凭证采用贴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税,甚至应否对“无纸化”的交易凭证征收印花税都有人表示怀疑。
4.网络贸易征税问题
对于网络贸易应否征税,如何征税,这是当前争论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欧盟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主张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税种,对现行征税范围加以扩大。美国历来坚持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强调对网络贸易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主张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与因特网有关的商务活动广泛免税,特别是对网络贸易给予免税。我国学者对网络贸易的征税问题基本上持赞同意见,这里既有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更有国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网络贸易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一种数据化的交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征税理所应当。况且,如果对一般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征税,而对网络贸易免税,这明显是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歧视。从后者来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优势不强,如果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放弃对网络贸易征税,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利益。为此,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贸易征税应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分贸易的具体形式,一视同仁地征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至于阻碍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反对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坚持属地管辖权原则优先,居民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必须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29]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挑战的著述非常多,对国外的各种学理和官方观点都有所了解,对税法面临的问题也深有体会,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应对之策的较少,特别是对中国在信息技术和产业落后、急需发展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如何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研究不足。
(四)国际避税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避税与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两大主题。对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学者们在大的方面也无明显分歧。但从理论界的论争中我们看到,人们对国际避税的概念,特别是国际避税是否合法还很难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国际避税概念的内涵上不确定,对国际反避税的方法、手段等就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尽管避税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税法,但它实际上是违反税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税法所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学者对转让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并认为我国在完善转让定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对无形资产交易单独实行税法规制;(2)应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引入新的“利润分割法”;(3)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事后调整,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方面;(4)由于我国境内非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同样还要注意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30]学者们倾向于通过划清其与国际逃税、国际节税的界限,实现对国际避税概念的准确定性。如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用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际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3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应承担之纳税义务的行为。”[3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租税规避,依其适法性可分为合法节税行为、非违法之避税行为和违法之逃税行为,三种行为都属于避税,但法律性质不同。[33]
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为人利用经济往来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滥用法律事实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虚名,经济成果的享用归属于他人,是一种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税规避行为。转让定价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应能负担原则,但却是对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的维护。故出于对国家法安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肯定,应确认转让定价在“实然”意义上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立法机关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其“应然”意义上为非法逃税行为的定位。[34]
我们认为,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质可分为合法避税与违法避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国际税收筹划,后者是指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实际上就是反国际逃税。而反国际逃税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对策税制、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三位一体的综合运用。[35]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2]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8]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9]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11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1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13]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4]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5]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6]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7]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8]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20]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21]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4]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5]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6]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7]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29]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0]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1]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3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33]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问题管理措施
一、中小企业税务控制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化
中小企业应当展开系统性规划,方可保证税务风险管理的顺利开展,并且,中小企业系统化计划的立足点应当是企业的总体,基于企业的发展情况,并非是简单的减小企业税负。由于中小企业内最小的税务发展计划通常和效果良好的缴税统筹计划存在明显的差别;另外,中小企业的税务计划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税务规划和税务落实的结果和实际效果相违背,所以,需要严格控制整个税务过程,进而令中小企业更好保证系统性规划计划的正常实行,对于中小企业内产生的问题还可以及时解决,进一步保证中小企业不会由于税务造成的影响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亏损。
(二)制度化
中小企业的经营不离开管理制度的支撑,特别是在税务风险控制上,必须要遵守企业管理制度,科学的制度可以保证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有较好的实效性。目前,在中小企业内税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原则能够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中小企业中所包含的日常工作,比如企业资金审批与业务管理,需要满足税务的各项规定;其二,中小企业所包含的税务工作,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要求根据相关制度处理,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的规范化与程序化。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会计核算不正确
中小企业税务活动基于会计核算前提下,而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机制并不完善,会计核算效果不好,例如账簿开设记录不标准、资金成本项目设计不完善、缺少相关税务手续等,而且会计核算的信息资料不完整、保管不善、失真等情况,会计核算的不正确、不及时导致税务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开展,引起巨大的税务问题。
(二)发票、凭证保管不完善
随着高新科技的进步,票源数据与交易数据便于跟踪,中小企业票据保管的不标准容易引起税务问题。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很多销售者、采购者与开票者缺少财税专业技能,不及时开票、虚假开票和不及时索要发票并将之交给财务工作者,甚至采用不真实的发票进行报销,票据与凭证不合规、不完善、不标准,会令企业不能顺利抵扣各种税费甚至多次缴税,引起巨大的税务风险。
(三)缴税金额核算不正确
其一,主观有意。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定,和交易对象采取各种途径串通形成少开、假开发票,进而减少纳税金额,偷税漏税。其二,主观无意。因为自身业务水平欠缺,对税法知识理解错误,导致纳税金额计算错误,给中小企业造成了税务风险。但伴随各种监管系统的完善,如金税三期的上线,在一定程度遏制了企业违法的难度,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中小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控的对策
(一)制定内控制度与监督制度
中小企业要从自身着手,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经营战略,制定内控制度。首先,确定各个岗位的权责范围,财务部门各个岗位既独立又相互约束,企业的税务工作者应在企业日常运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优势,对税务风险进行追踪与监控。其次,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财务工作者的选拔和培训力度,提升财务工作者的理论知识、法律遵从度以及职业道德素质等。另外,基层人员、财会工作者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等各层次员工之间需互相监督,防止出现“一言堂”,避免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最后,奖惩分明,制定奖惩制度。对于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预防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疏于职守的员工严惩不贷。
(二)制定规范的税务风险数据沟通与防范制度
对于国家税务政策及法律繁琐多变的情况,中小企业内部需要进行良好的数据沟通,除去缴税盲点,提升税务风险控制水平,制定规范的税务风险交流制度。一方面,要强化业务部和财务部之间的互动。业务部的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疑惑或是发现税务隐患能随时采用多种方法向财务部体现,财务部接收相关反映后,要立即处理,将税务风险降到最小。财务工作者要及时了解涉税政策的改变,并立即把税务政策的调整信息传达给所有人员,充分发挥出上传下达的功能。财务工作者还应当科学处理税务分析、缴税筹划等,监督完善中小企业运营战略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企业和税务部之间的沟通。税法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和税务部门的自主裁量权加大了税务的不稳定性,中小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对出现的税务疑惑和税法不详细的地方,应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和沟通,或是通过向税务服务组织、税务专家的询问,尽量谨慎处置涉税事项,创造良好的缴税环境,减小税务风险。
(三)完善税务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制定风险辨别制度,完善风险辨别行为。风险辨别属于中小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第一大工作。中小企业唯有判别出了税务问题,方可顺利进行后期的风险评价与应对。为此,需要制定科学的税务风险辨别措施和制度,从源头出发,从掌握合同签署是否规范等经济活动的根源辨别风险,进而为企业的经营保驾护航。其次,选用合适的风险评价措施,完善风险评价行为。中小企业不同于大型企业,其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资源均十分有限,所以无法照抄大型企业所用的税务风险评价制度,其需要结合自身基本特征和实践中极易产生的问题和风险点选用恰当的风险评价方式。最后,采取科学措施,完善风险应对。在评价税务风险时,要分类解决税务风险。
(四)大力培育专业的税务风险控制人才
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小,税务环境非常复杂,税务工作大都由财务工作者处理,但是需要保证他们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为此,定期组织税务工作者通过现场教育或是网络培训等各种途径,及时掌握国家新的税务政策,更新理论知识,定时组织税务工作者掌握缴税申报、税务自查与税务评价等活动,为中小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为确保中小企业中税务工作者的稳固性,还要对税务工作者奖励科学的薪酬绩效考评与奖罚机制。
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
一、公司治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内涵及相互联系
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也是公司组织框架,是对各相关利益方的权、责、利,尤其是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行配置的组织框架。公司治理还是协调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经理之间利益冲突的机制。会计政策选择也称会计选择,是指在既定的可选择域内(一般由各国的会计准则、相关经济法规等组成的会计规范体系所限定),根据特定主体的经营管理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李姝,2003)。企业的会计政策受会计准则的约束,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制度安排,是社会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达成的共识。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企业的相关利益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有利,于是,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提出各自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以放宽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为代价,即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会计准则不可能规定得事无巨细,势必留有一定的余地,即在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即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因而在实践中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也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空间。
公司治理结构是以实现公司最佳利益为目的,通过指挥、控制和激励等活动协调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顾客、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集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企业与其组成成员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制度安排中扮演信息提供者的重要角色。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是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会计系统是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运行的,必然受所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会计系统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司治理对它的引导和控制。没有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不能保证会计政策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司治理相关利益主体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在这一结合体中与企业有切身利益的股东、债权人、经理人、企业职工等客观上都是企业的缔约者,都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企业这个契约网络中,希望从中得到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利益。但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而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从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会计有助于协调与分配其利益。会计能够计量各利益主体对企业的贡献;确定并支付各利益主体的应得利益;向各利益方披露有关信息等。而会计信息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因此,会计政策选择与其说是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不如说是会计信息披露者与相关利益集团博弈均衡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研究起源于西方各国。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初,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推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使得公司治理成为一场国际运动。由于我国对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政策选择的有关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对国外模式进行综合考察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能够为我国的公司治理及会计政策选择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二、外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与会计政策选择:英美模式
(一)外部监控式公司治理模式外部监控式又称为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是指外部市场在公司治理中以大型、流通型资本市场为基本特征,公司的大部分股票都在交易所上市。其存在的具体环境是发达的金融市场、股权分散的开放型公司、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美国就是这类典型模式。美国公司的治理重心放在了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即通过股票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由于对经营者的监控以外部市场为主,所以称为外部监控式治理结构。公司控制权市场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指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对“廉价”股票的收购,以达到接管某公司的目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面临因经营不善,公司被接管而被解雇的可能。经理作为专门职业存在的情况下,被解聘是其职业生涯的重大挫折。同时,这种机制也使得美国股票市场的“敌意接管”行为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能够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约束。美国公司内部控制的中心问题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通行的做法是以一定的价格售给经营者本公司的股票和给予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即在签订合同时给予经营者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以合同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期权)。采取这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股东的收益来自分红和股票增值,而分红的数量又影响到股票的增值。因此,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绩效。如果经营者经营有方,公司绩效会显著改善,公司股票也会明显增值,拥有股票期权的经营者便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报酬,在监督方面是把外部董事引入专职仲裁者行列。人们普遍相信外部董事在监督经营者方面的作用比内部董事大。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外部董事具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且不会与经营者串通侵害股东的利益。
(二)外部监控模式下的会计政策选择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人特别强调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强调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一方面美国的立法机构对财务会计准则充分披露的要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对其情况做出真实和充分的揭示。另一方面,公司外部利益相关人会利用各种方式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实施影响。如美国会计的特征是民间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所起的重要作用。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授权下,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其它民间机构主持。自30年代以来,美国会计原则的制定一直由民间机构主持。前后有三个机构承担过这项工作,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als Board-APB)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P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前两个机构都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机构,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美国模式强调“市场监控”的作用,同时注重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会计政策选择上也存在着“以市场和投资者利益为导向”的倾向。如美国存货的计价一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这种方法中成本的计价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可以选用,但是后进先出法的应用比较普遍;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鼓励采用加速折旧法,以鼓励投资。另外,美国的税法对公司会计所
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企业收益的确定不发生直接影响。美国申报纳税所依据的公司所得,是在会计资料基础上经过调整而得出的。另外,会计报表注释是美国财务报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会计报表的注释一般是条目很多且篇幅很大。美国对会计报表注释非常重视,这与美国会计中充分揭示原则相关,这种充分揭示主要是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借助财务报告资料能对公司的过去、当前和未来情况,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投资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优化投资决策。
三、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与会计政策选择:德日模式
(一)内部监控式公司治理模式内部监控式治理结构是指股东(法人股东)、银行(一般也是股东)和内部经营者的流动在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这种治理以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为代表,如日本、德国等国家。这些国家的资本流动性较弱,证券市场相对不活跃。大的银行机构在融资和监督公司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为:公司控制权集中持有;全能银行在融资和公司监控方面有实质性参与;董事会的作用较强;内部经营者的流动有独特作用。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主要特点:股权集中,法人持股比重大;拥有公司股权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在金融机构中银行持股又占主导地位。一方面因为日本法律允许银行持有其他非金融公司不超过5%的股票;另一方面银行一般持有与自己有交易关系的公司股份,其目的在于同该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以保证自己的长期发展和投资安全。法人相互持构普遍,通过这种交叉持股,日本公司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法人所有权网。日本公司的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公司间相互持股而形成的相互约束,相互持股带来了公司的集团化,使相关公司产生紧密的相互依赖性,因此,任何一家公司的经营者都不允许关联公司的经营者在经营上。二是来自主银行(MainBank)的约束。主银行是指公司的贷款总额中所占份额最大的银行。在主银行制度最发达时期,主银行监督贯穿于公司监督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有来自主银行的监督。日本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主要在于其人事管理制度。日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两个基本特征:即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一个职业经理的成长过程也就是一个普通职员在公司中努力奋斗的过程。实质上,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不过是将劳动力市场内部化而已。
(二)内部监控式治理模式下的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企业的会计目的有很深的关系。众所周知,企业会计的目的主要有: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计算股东的利润分配额及课税所得额;向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提供有助于投资决策的信息。笔者认为,在与日本会计关系密切的立法中,商法侧重于会计的第一个目的;证券交易法侧重于第三个目的,税法侧重于第二个目的。尽管这三个法律对企业会计的目的各有侧重,但日本的企业及经济界所关心的是利润的计算和课税所得的计算;股东所关心的是能从企业分得多少股息;企业自身及产业界所关心的是企业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利润总额的高低。与此形成对比,日本的会计标准却没有充分地注意到会计的第三个目的,即向外界提供有用的投资信息。因为在日本由于银行对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监督,银行对企业的信息能够全面掌握,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他们随时可以从例行的董事会或内部管理层获得所需信息。因此,会计的第三个目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受重视,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由此会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中立性受到破坏。日本的公司会计制度受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约束。在这三种法律中,税法与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有直接的关系,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都是由政府制定。为纳税而申报的公司收益额(包括总额及各项收入和支出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各有关方面核准的正式财务报表为依据。由于税务会计与公司财务会计存在着这种密切关系,会计报表对公司损益和财务状况的反映必然会受到税法的影响。而税法所提供的公司管理层主观判断的空间十分有限,如日本应收账款允许根据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提取的数额要按税法规定的比率计算,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资料选择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对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通常是以税法规定的标准为依据。
四、西方公司治理模式及会计政策选择的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举报案件的特征
掌握当前涉税举报案件的特征,是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查处工作的基础。定性分析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地提出防范措施。通过对20__年元月至20__年6月共查结的112件(次)各类涉税举报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涉税举报有如下新的特征:
(一)举报形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已往,涉税举报主要是信件形式,我们查处的这112件(次)案件举报形式明显地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这112件(次)案件中,信件88件,占78.5;电话15件,占13.4;来访9件,占8.1。电话举报作为一种快捷方式,被举报人广泛运用,这种方式不受时空限制,便利、及时、全天候,有利于时效性要求高、突发性强的案件的查处。而直接上门来访举报,举报人由幕后走向前台,更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这种举报内容更详尽、线索更具体、方向更明确,查处更容易。
(二)署名举报案件比例逐步增加。
两年来,我们共查处20件署名举报案件。其中:03年6至12月3件,04年9件,05年14件,呈逐年上长趋势。署名举报除了反映偷逃税的一些线索外,更多地会对查处结果提些要求,署名举报的反复性强,一旦达不到举报人想象中的结果,再次举报,向上举报的几率较大。因些,对署名举报案件查处,思想上要更加重视,选派人员更要精干,查前有预案,措施方法要得当,定案前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的初步结果,征求举报人意见,基本一致方可结案。
(三)非国有经济成为涉税举报的主体。
从经济性质看,这112件(次)的举报中,国有0件,股份有限公司36件,外资3件,个体45件,其它经济性质28件,这其中属集体的仅为4户。这个特征在县(市)级地区是这样,地(市)级以上国有、集体的比例会有增加。
(四)重点税源户是查补税款的主要来源。
112件(次)涉税举报案件中,有重点税源户22户,有20户被查出有问题,查补税款的比例更是高得惊人,查补税额1888.68万,占112户总查补税额1978.06万的95.48。
(五)重复、多次举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12件(次)的举报中,有18件(次)为重复举报,占总户的16.07,其中有三件重复举报了三次。其中有两起举报对查处结果不满,转化为多次重复上访。
二、涉税举报的动因简析
当前,大多数人对涉税举报动因的认识比较单一,一直存在着盲点和误区,总是认为涉税举报是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结果,都是正义之举,而我们在查处上也一直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点,其实真正的结果并非如此。很多涉税举报内容虚假,动机私利化严重,稽查部门花了很大的精力,往往是劳而无功,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客观地对涉税举报动机和原因的分析,本文根据实际样本,试着按照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的利害关系和主观需求,将涉税举报的动因分大致为以下六个主要类型。
(一)恨怨报复型(A型)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存在个人怨恨,怀疑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少缴税款,于是观察收集被举报对象的一些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数据,加上自己的想象和估算。这个类型的举报的有些明显的表象。一是内容喧染,数字含糊,要求直露,情节的叙述充满强烈的报复色彩;二是这种举报一般是信件方式,而且基本上是匿名;三是这种举报往往是工商、国地税、质监、纪委、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写,县、市、省多级别寄,目的是致对方于死地,报一己之仇;四是这种举报查实(稽查结果和举报内容相一致)率很低,112件(次)中有33户属恩怨报复型,只有8户有问题,查补税款51.2万。也就是说户数占举报总数的29.46,查补税款只占总数的2.6。
(二)利益冲突型(B型)
这个类型主要是通过破产、重组、改制、清算、辞退、结算、人动等一系列活动,带来了当事人双方个人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又没有得到适当地利益补偿,致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框架被打破。一些心里失衡,又掌握实情和会计数据的人,就会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举报对方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这个类型的举报,有三个个基本特征。一是署名举报比例高,并有多人联名的特征;二是有一定的数据,但准确性不高;三是言辞喧染,目的明确。我们查处的112件(次)中,共有30件(次)属此类型,共查出9户有问题,查补税款244.09万,查实率30,占总查补税款比例为12.34。
(三)行业竞争型(C型)
此类型是指同行之间为了占领区域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一般竞争规则,给对方造成利益伤害,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受损方便采取包括举报对手偷逃税在内的非常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失去市场
和利益。这种举报基本上是匿名,收集的证据相对准确,线索清楚,对被举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此类举报我们共查处了41件(次),查出有问题的15户,查补税款1637.87万,查实率为36.59,占总查补税款的比例为82.8。(四)维权护法型(D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部分法制意识强的公民对偷逃税收这一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税法的尊严。这一类型的举报我们一共收到4件,查补税款27.95万。
(五)获奖举报型(E型)
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政策,为了获得经济奖励而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类举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与被举报对象有密切关联的举报,这类举报的准确性较高,方向明确,基本上会有所突破。这类举报还和其他类型的举报共为一体,形成复合型的举报,与恩怨报复型、利益冲突型、维权护法型相结合,但没有和行业竞争型结合过,这是个特征。我们查处的112件(次)中,单纯性的只有1例,复合型的8例。
(六)专业举报型(F型)
此类案件发现两次,此类举报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多,只知道位置、产品名称、工人人数、拥有资产等企业在广告和形象宣传中的一些基本数据。二是以所谓亲身经历骗取查处部门信任。往往假称在被举报单位财务工作,亲自签过两张工资表,或者以自己在关键部门所谓的“哥儿们”说法,增加查处部门对举报真实性的误判。三是反映的偷逃税手段都是些稍微有点财务知识的人就知道的基本手段。譬如:对方不要发票就开收据且收入不入帐;用造真假工资表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多头开户转移资金;虚增成本少缴所得税等等。四是署名举报,且把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都写得非常清楚。五是一般不对本地企业举报,对外地一个地区只举一到二户,且国地税稽查部门都同时举报。
另外,还由此派生的五种复合型举报,即BE型、BD型、CD型、DE型、FE型。
三、完善涉税举报工作的建议
无论涉税举报的动机如何,涉税举报反映出的是实实在在社情民意,是群众的呼声和期盼。认真查处好涉税举报,就是构架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要从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重点,控制源头。
根据对当前涉税举报的特征和动因分析,也可把六个主要类型和五个派生类型分为两个大类,即可控型和不可控型,可控型是指内容真实可以事先预防的,不可控型是内容不实无法预料的。基本上每个类型都有可控型和不可控型。只有防止可控型举报案件的发生,才能真正控住源头。一是明确控制重点,即容易发生重特大举报案件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改制企业,高利润企业等;二是布置重兵把守,征管分局将容易发生举报的重点户,在申报审核、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纳税检查以及票据领购等方面都要派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把关;三是加强重点盯防,稽查部门要对控制重点进行重点盯防。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税收政策也是党的政策,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都不是抽象的,是通过象税收政策这些具体政策法规反映出来的,从税法的内容和变动情况来看,也无不和党的各个时期经济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无不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人民群众相信和遵守党的政策,也包括相信和遵守税法在内的经济类政策,而取消农业税、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及政策性临时性减免税,也是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动来体现党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其次,根据举报查实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征管上的薄弱环节,从这个层面上讲,涉税举报反映的问题是我们征管质量的晴雨表,通过对举报查实行业、地区、税种、或某些项目被举报查处的频率来分析评估在征管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工作,达到群众满意的要求。三是查处好涉税举报,事关税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问题,人民群众出于对党的政策的相信和支持,把税务部门当着后盾和靠山,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不法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是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从事群众举报查处工作,要倾听群众的诉求。要强化举报查处工作责任,确保“三个不发生”,一是不发生与举报人语言上的冲突和情绪上的对立,专人专室单独接待,多体谅和理解举报人的难处;二是不发生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事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人和部门要严厉重处;三是不发生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的重复举报,要确立举报无小事思想,主要领导要件件过问,要选择政策业务强稽查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专门的举报查处小组,专司举报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