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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服务;优化;规范;完善;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现今,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机制已经融入了税收征管。我国,于2001年首次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体现了纳税服务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一、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为纳税人依法提供无偿、规范、公正的各项涉税服务的总称。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质效。全面推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提升国税形象的有效手段,是税收征管的实际需求,也是当前和今后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和永恒主题。
二、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的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和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一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完成了电子报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了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并为税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全面深入推进了办税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向纳税人公开各项涉税事项办理的法律依据和办理流程。四是开通推广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人工值机的方式,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接受纳税人的举报和投诉,使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认知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此外,还有的税务机关顺利开通了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搭建了用于税企沟通的税收服务短信工作平台等,实现了纳税服务的拓展和延伸,为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纳税人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纳税服务工作无论从思想认识、观念提升,还是从制度、方法、手段等方面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与税收发展形式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纳税服务理念转变还不够彻底。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深化,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改观,但仍有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还有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上存在偏差,认为政策放松、淡化管理就是服务,以至于造成了执法缺位、管理偏软的现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二是纳税服务岗责体系还存在缺位。目前,逐步建立起来的岗责体系注重了管理和执法,但纳税服务的内容相对缺位,没有建立起包括纳税服务岗位设置、职责义务、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等内容的统一、规范、系统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使纳税服务工作还处在不够系统完善的水平。三是纳税服务信息化手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现代信息技术对于纳税服务还停留在硬件应用和数据的录入、存储和查询上,纳税人对信息手段的利用也不充分。四是纳税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干部队伍平均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精通税收会计、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与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纳税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打基础阶段和提高阶段,如何尽快在服务认识、制度、方法、手段上迎头赶上,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三、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征管工作的质效和征纳关系的和谐,因此,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念。向纳税人提供涉税帮助是税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把服务理念体现在各级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思想意识上、制度制定上和工作部署上。把纳税服务和整个工作部署、与征管查业务、与部门协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好三个转换:一是引导税务干部由以往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二是实现服务工作由独立开展向贯穿于征管查工作全过程的转换。三是实现服务质量由重内部考核向重外部评议的转换。
(二)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建立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相对独立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同时,进一步规划和完善税收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原则,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权力制约。税务机关在设计征管事项和流程时,应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考虑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对税务人员行使税收权力时加以约束。二要建立健全优化服务机制,规范统一制度服务。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在探索新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现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征纳结合监督、综合考评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一体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三)探索创新的纳税服务形式。做好三个强化,即强化培训辅导制度、强化建议制度和强化提醒制度。在受理环节和审批环节,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同时,以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一些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进行讲解,了解纳税人实际困难,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予以帮助、解决。在实施税务检查、评估、稽查中,针对纳税人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涉税建议,并借此机会帮助企业发现、纠正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增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升纳税遵从度。建立涉税事项提醒、提示制度,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巡查巡管实行事前告知,事中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以及纳税辅导,切实解决纳税人由于程序不明或者政策不清被处罚后难以接受的矛盾,同时,积极探索纳税人维权服务,让纳税人切实了解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及听政的法律程序,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拓展广阔的纳税服务外延。一是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加快以门户网站为主体的“网络国税”和以“12366”为主体的“空中国税”建设,在实现网上办证、网上购票、网上申请等多种功能服务的基础上,开展3G办税,邮寄送达税务证件、普通发票等多种服务方式。开展对“12366”的宣传活动,扩大知名度,打造成国税维权“一线通”优秀服务品牌。二是规范实体办税平台。打造“标准国税”和“全时国税”,打造外观整齐统一、功能科学划分、自助办理业务、服务规范到位的样板办税服务厅。三是扩大税收宣传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多途径广泛宣传税收知识,使广大人民认识到税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把税收与商誉、信用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人们在交易、消费及商业合作时关注对方的税务登记办理情况及纳税情况,形成全民纳税荣誉意识。
(五)提升完备的纳税服务能力。任何工作都是要有一定人员去完成和落实的,因此,人员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各项工作开展的程度。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素质、征管能力和方法、知识水平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应在加大对税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其征管理念、征管方法、征管技术的培训,从而更好地为国家收好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一、正确理解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如何理解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笔者认为其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税务机关引进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就是要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既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将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防范,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
通过纳税评估,运用柔性手段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明确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更加突出纳税服务工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把税务稽查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
实行分级分类的税收专业性管理,以此为基础,把重点税源管理作为着力点。
二、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从企业税法遵从度角度分析
税法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自觉的申报应纳税款及相关资料并履行纳税义务,是即为纳税遵从,否则即为不遵从。
虽然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较强,能够自觉遵从税法,但由于我国原有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企业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致使部分企业管理层铤而走险违反税法,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从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角度分析
部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业务流程细节的设计更多地考虑的是业务的需要,忽视了税务的事前筹划从而导致涉税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会计核算工作涉及票、帐、表三个层面,会计核算结果是企业申报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
1、从涉税票据层面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票据核算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涉及量大面广,票据上的任何问题都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国家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但企业管理层往往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导致企业票据的涉税风险非常高。
2、从账务处理层面进行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有些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有些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财务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政策,正确处理业务,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3、从财务报表层面进行分析
财务报表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最直接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是财务报表使用人最直接、最直观的了解企业的途径。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财务报表与同行业对比、与上年度对比,将会产生很多财务分析指标;财务报表信息被采集到税务征管系统后,信息处理中心将根据预设好的各种数据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对超过预警值的指标推送到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评估处理。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能够产生税务风险原因多种多样,所以企业要防范和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也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要实现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有效控制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偷逃骗税情况的发生
同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大大的提高了发现企业税务违法行为的几率,所以企业管理层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管理层要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该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重视财务人员控制涉税工作的能力提升,掌握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识别纳税风险的方法,精通税收政策、对行业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税企发生争议时要运用掌握的税收政策有理有据的争取税收利益。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票、帐、表全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树立“小发票、大风险”的意识,严格控制假发票,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自查有无异常业务,对异常指标能否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化解涉税风险。
(三)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纳税服务,重视税企的沟通协调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重点是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及其解读及时告知纳税人,建立一种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实现税企之间的良性互动。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弥补税收政策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税务风险;通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税企争议,从而避免因税企争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关键词: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服务型税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服务型税务”被确定为征管战略后,全国税务部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国的纳税服务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逐步解决服务中存在的偏差,纳税服务评估是检验纳税服务质量的最好的工具和方法。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是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的纳税服务标准,对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和估价而形成的一套全面、科学、规范的体系。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多重价值标准、多维角度和多元评估主体的纳税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势在必行。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纳税服务评估?纳税服务评估应如何实施?如何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都是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一、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基础
(一)提出纳税服务评估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价值取向。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以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本质就是公共绩效管理,它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顾客满意成为衡量公共绩效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政府管理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的发展取向,贯穿了公共责任与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措施对我国的政府管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为顺应时代潮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大力推行政府绩效评估,努力提高政府效能、服务质量、改善公共责任机制。因此,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通过建立一系列服务标准,积极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奖惩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顺应了国际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潮流。
2、中国税收征管新战略的现实需要。纳税服务近年来已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的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的少。200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勾画出中国未来一个时期内的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其中,纳税服务成为税收征管新战略中的首要环节,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
(二)探寻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缺乏纳税服务评估理念的确认。虽然“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已被广大税务人员所接受,但仅停留在表层。在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与国外的纳税服务相比,无论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目的、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指标、组织实施没有客观、全面的认识,仅仅认为是上级部门增加了一个考核手段罢了,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真正参与到绩效评估中。
2、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评估小组多由局长、副局长、部门的负责人、各处科室抽调的群众代表组成,评估角度单一,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而评估小组成员是从各部门抽调的,没有进行系统严格的评估方面的培训,缺乏绩效评估的知识,加之个体素质的差异、对评估工作态度的差异,缺乏一套系统、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标准,定性评估的成分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纳税人满意的特征。
3、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保障。我国的税务部门由于没有一套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可以遵循,没有系统的绩效评估理论作指导,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评估仍处于“原始的手工艺水平”。当前,税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必须依法治税,而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还远未建立,而纳税服务涉及税收信息、税收程序、纳税权益和税收救济的各个环节,给纳税服务评估设置了严重的障碍。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评估过程中,分局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绩效考核激励不健全。分局的考核结果仅仅与物质奖励挂钩,没有与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挂钩,由于优秀者的比例较小,奖金分配并没有真正拉开档次,吃“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体现不出“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的原则,没有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二是纪律惩戒激励力度不够。对干部监督制度执行时松时紧,管理的力度相对较弱,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组织掌握情况少,教育督促也不力。当前,纳税服务已成为中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效果如何、实现的程度如何,必须要依赖一定的工具来检验,根本途径就是构建纳税服务评估体系。
二、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构建
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目的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估,逐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要把社会评价、纳税人参与度、服务满意度作为建立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要把利用评估结果、改善税收管理纳入服务标准。
(一)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多元结构是保证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有效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多元评估者是控制评估者误差的重要手段。由于绩效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全面性,多样化随机误差趋于零,评估结果可接受性强。因此,纳税服务评估也应一改过去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评估模式,充分考虑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从不同视角进行评估,并非全员评估,从而实现评估的公平性、公正性、可行性。
1、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可以作为纳税服务评估的日常管理机构,不仅直接负责纳税服务的评估工作,而且还可以是总体评估方案的制定者,各个评估主体、评估客体间关系的协调者,还要负责评估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加权换算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是评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部门制度建设方面规定要有岗位责任制度、承诺公开制度等指标要素;政风建设方面要求体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民主和诚实守信等要素内容。
2、直管领导。直管领导作为独立的评估主体,具有熟悉税收业务、熟悉部属,了解税务部门整体的运作规程和业务流程情况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3、纳税人。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是纳税人,让其作为评估主体,体现了税务机关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体现了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取向,这也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这样一种“使用者介入”机制,将事实与价值取向结合起来,可以增加纳税服务评估模式的社会相关性。“一旦在过程中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并且他们发现这一活动是有用的并对他们有利,这一过程本身就具有生命力。”
4、税务人员。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征管第一线,主要从事日管、纳税服务的职责,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感受到评估带来的巨大压力。税务人员作为评估主体,可以有效地把税务人员与整个评估过程结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控,有利于纳税服务评估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但“评判评估方法好坏的标准在于它能否提供一种精确衡量一个人的行为的测试工具,它们其实是学术界在绩效测评研究中所关注的数量化精确性目的的手段体现”。
1、积极采用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是一种较为先进、新颖的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工具。通过确定战略目标和顾客、财务、内部业务、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逐级进行一系列的指标分解,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使组织战略目标实现与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使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明确了解自己在实现总体战略目标中的作用,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为组织进行绩效管理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现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战略目标按照平衡计分卡的三个层面进行分解,并对每一层面目标达成的因素进行考察:在财务层面:可用“纳税人满意度”和“征税成本率”等指标表示。在顾客层面:平衡计分卡在客户方面的内容应该真实地反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如何,可用“投诉率”、“举报率”、“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表示。在内部业务层面:重点在纳税人满意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果上,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而这个流程则是由税务人员来制定的,税务人员素质与内部创新能力决定了管理流程的好坏。
2、实现评估方法的多样化。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主要有:图表评分法、书面报告法、关键事件法、多人比较法、目标管理法、自我评估法,等等。每种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分,因此在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根据每种评估标准不同的内容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评估方法的有机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有效。
(三)加强纳税服务评估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估法律体系。立法保障是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绩效评估的地位;其次,从法律上树立绩效评估的权威性;最后,颁布绩效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公共管理过程的评估项目、评估形式、评估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管理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税务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除了具有政府部门的一般职能特征外,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征税,为国家聚财。因而,在纳税服务绩效评估过程中,除了必须按照公共部门评估的立法进行评估外,还必须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完善包括规范分税制在内的其他税种的税收法律、制定《税收复议和诉讼法》和《税务违法处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提升我国主体税种级次、提高立法技术等途径健全完善税法体系,使税收可预见性增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行为得到制约和规范,从而促进依法征纳税;二是在立法环节多吸取民众意见,注重权利本位取向和规范政府行为取向,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善法”;三是减少税收政策,使法律成为规范税收实践的主要方式,由“政策之治”迈向“法律之治”;四是有针对性地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加强税收管理的理性。
2、加快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评估活动的过程,就是服务绩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过程。绩效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是绩效评估的基础保证。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发展方面还很滞后,信息化程度低,而且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绩效评估主要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因此,税务机关在实现由“监督打击型”模式向“管理服务型”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应当把模式转换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把服务与顾客至上的理念表现出来,主要包括运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来管理税收事务和传递纳税服务,保证了绩效信息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避免了手工操作的人为因素。
3、完善激励机制。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是税务部门引导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过程。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税务部门的激励机制。一是在物质激励方面,拉开分配档次,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真正建立起以业绩论“英雄”、以绩效论功“行赏”的收入分配机制,突出和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对绩效的激励作用;二是在精神激励方面,通过实行思想情感激励、组织舆论激励、学习培训激励,激发税务人员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从而达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目的,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把税务干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奖惩、交流、培训真正挂起钩来,规范职务晋升激励,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纳税服务问题优化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要认识纳税服务,应先理解纳税服务的涵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其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2.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3.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4.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二、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束缚,纳税服务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务,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
由于长期形成的作风,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因而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内涵存在着误解。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脸相迎。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
(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的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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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佟海艳.谈构建税收服务体系和优化税收征管[J].理论界,2005(8)
(一)政府过多干预。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诸多问题的存在,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的过程中,这只“有形的手”很难正确的把握干预经济的度。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形式主义现象频繁出现,同时也会产生低效、低质的劳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预过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扩张,出现机构冗杂,机构之间责任不够分明,大量闲置人力物力产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职责、服务大众水平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税收的增长,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指标,并将其下达给各税务机关来干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方式可能会使经济状况欠佳时,出现寅吃卯粮情形;经济态势良好时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违规操作行为频繁发生,制约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间缺乏衔接性。一是税务机关按照职能、性质设置部门单位,然而部门之间信息却没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对封闭;二是税务机关组织层级多,工作分配环节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物时程序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责任过错等问题时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单位。
(三)税收征管刚性不足。我国的税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较小,重查轻罚现象普遍存在。在税收计划指标的影响下,稽查工作往往仅从完成税收任务出发,从而增大了稽查的弹性,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相互衔接,致使在日管中发现的偷逃税款情况时,各部门经常自行处理而不及时向稽查部门报送,造成征管和稽查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稽查环节中,还存在处罚力度不够,一些税务案件仅通过补缴税款和轻微处罚处理,极大削弱税收征管的刚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政府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要想使征管工作顺利开展需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税收法律文件偏少、层级偏低,现行的多以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可以说税收法制建设处于薄弱的环节,极大地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给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提供可能。我国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税收裁量权,但是在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下,税收及税收征管工作会存在着差异,从而在实际执行中,因为不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会产生各地区之间税收执法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管工作环境欠佳。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缴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严,且个别机关存在擅自更改征缴制度程序,损害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及严肃性,也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能;部分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出现执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与纳税人所处税收执法环境及自身素质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一个地区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也会对整个地区的纳税环境产生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税收无法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模式缺乏系统、完整性,没能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构部门设置复杂,管理层次多,部门之间信息不畅,信息不能达到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征收成本,产生低效率、低质量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征管漏洞百出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三、税收征管中优化政府行为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提议,并将其收集整理,为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依据;政府应当树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新理念,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税收征管法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2、执法方面做到公正严格。一方面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责任为标准设定相对应的执法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通过多种考核方式选拔人才,使得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其职责相匹配,从而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标准,对其行政人员实行全面的考评及责任追究。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税收职能的实现,及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责任到人使得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加强自我约束行为,减少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符合当前实际的税收申报征收体系。税务申报是税务机关征管业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的基础。二是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在当前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需要改变政府性质,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提高政府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有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双方的关系。
(三)健全税收信用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原则,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法律体系的外在约束,也要讲求信用。从政府方面而言,应该做到:一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促进政府诚信用税;二是完善税收信用激励机制,设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失信惩罚制度。对在税收信用上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及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监管。
(四)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首先,建立各类税收政策、法规解读中心。设置咨询服务处,对纳税人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答并予以准确指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其次,通过各种形式来宣传税收法律及税收相关知识。通过报纸、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等方式传播;也可以通过电视媒体、大型税收讲座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随着近年来税收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发展的趋势。美国和澳大利亚曾先后颁布过《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强力规范税务局自身行为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像美国这样的法制化比较强的国家,将税务机关直接定义为纳税服务机构(如美国国家税务局)。在亚洲新加坡通过法律将经营机制引入税务局,税务局也同经营型企业一样以服务质量来求生存。
中国传统的税收征管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已完成税收认为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税务部门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因此,税收服务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观念地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会议。1997年初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新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1年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首次出现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把纳税服务从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层面提高到法律责任的高度。新的征管模式有两个相辅相成的要件,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的税收服务,纳税服务不仅成为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研讨中的关键词,而且切切实实地落到了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践中。
通过“对内优化办税流程,对外拓展服务渠道,全程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一个健全完善、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已成为优化税收服务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部门也从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措施、服务效果、服务渠道方面狠下工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改革,税收服务不仅在量上、形式上不断丰富充实,而且在质上都有了提升和飞跃,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建立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的原则
1、便利原则。让纳税人纳税方便、快捷以增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认同感,尽可能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和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公平原则。只要是纳税人,不分国籍、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应实行公平税负,真正体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3、效率原则。讲求实效,着力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程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更人性化、交互化,更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4、监督原则。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其主要来自于社会的监督。建立“税收服务监督员制度”,并写入税收服务法规中,赋以法律保障。
5、文明原则。税收服务态度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心目中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税务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应保证态度、举止文明。
三、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首先应当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更是法制社会,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我们税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税收服务是为国家、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同时还有主次和轻重。首先,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为国家政权稳固和国家经济体系的运行服务。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创造条件为各类合法的经济行为主体提供软、硬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服务。
(二)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的构建,其定位应是法治的、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既然新《税收征管法》第七条为构建现代税收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应当将税务系统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升为全国立法服务体系,使之法律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便于全国统一实施操作,体现税收的普遍化服务原则。现代税收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的、系统的,涉及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岗位。不能只是一个环节强调服务,而是应当各个环节服务体系之间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应体现在服务体系应当是使用可操作的,服务体系之间应是优化的、节约的、有规律的,核心是降低税收成本,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现代税收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更新服务意识。转变全通的重监督管理轻公共服务的思想观念,通过思想发动、观念教育等多种形式,在全体税务人员中广泛地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从“单纯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从“单一的前台服务的小服务”观向“建立服务体系的大服务”观转变,服务行为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服务绩效评价上由主要强调态度的“微笑服务”向主要强调效率的“满意服务”转变。现代服务就应从片面追求服务态度的热情逐步发展为专业性和规范性的服务层面。
2、创新纳税服务程序。服务程序是征税人主动服务的各种形式、步骤地汇合。首先定好位。优化服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化服务的基点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把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的义务履行到位;第三,优化服务的基本内容,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准确的纳税程序服务和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其次守承诺。承诺服务是以“信”和“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契约方式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在承诺服务问题上要务实、求诚、守信。再次建机制。服务要善于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建立人本机制,不断更新和扩充服务内容,使之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努力提高品位。
3、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把信息化建设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优化税收服务的客观要求。当前,金税工程、CTAIS等工作的推行,给税收服务带来了更新的内涵,要充分运用日益完善的信息建设,以税收领域的信息化带动征纳双方思维的转变。
4、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税务干部同时还是税收服务的主体。提高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的整体素质是搞好优质规范服务的基本保证。具体要抓好三项工作:1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在在岗人员税收知识更新培训;3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
5、组建税收服务专职机构。税收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服务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必须专职的服务部门专门负责,以便对税收服务活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税收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以及各项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6、完善社会化税收服务。建立多层次、广渠道的社会税收服务网络,运用不同形式为纳税对象提供覆盖面广的税收法律知识服务。协调各部门的合作,简化办税程序,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完善税务事业,使一些无纳税能力或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纳税人,能够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务。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