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履约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买卖合同作为最典型的合同形式,不但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还具有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等特征。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也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各种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年物资采购合同数量就在6000份左右,合同金额高达26亿元。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严格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合同履行中的不适当、瑕疵、纠纷和延迟交货,规避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合同承办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有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维权,趋利避害,避免失误与损失,依法公平合理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弄虚作假的数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根据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发生的事例,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1.假冒合同主体。在物资采购业务中,有些厂商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卖方主体的资格,却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伪造、变造或盗取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伪装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伪造、变造标的物。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都是不法厂商为牟取额外利润而惯用的手法,在到货物资的检验中我们发现查处的假冒和不合格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有些厂商用贴牌,更换商标等手段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名牌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招标采购了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太阳能热水器控制板显示器显示失灵或不显示,致使用户误操作导致集热管爆裂,漏水、渗水等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正是厂商采用偷梁换柱的做法,热水器外面的支架、太阳能管是厂家正规生产,温控系统、检测系统及内饰,是用低价劣质产品冒充,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用户的利益。(2)出示高质量的样品,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T国有大型企业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塑钢中标的样品是“**”牌,供应商却在供货时掺杂了60%的其它杂牌产品,企图蒙混过关。(3)投标时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其实产品本身并没有高附加值,利用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3.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所品质量不合格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利益。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采购了一套钢管试压设备,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两年都无法投运,前期配套设施一直闲置,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4.延迟交货。有些供货方只重视合同的名称规格和价款,忽视其它条款,认为只要交货就行了,按不按时不考虑。供货方延迟交货现象在各类采购合同的履行中时有发生,比如在T国有大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就有二十多份合同签订的重点物资延期交货,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规避合同履约风险的措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和履约风险往往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耽误生产,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一定要在以下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争取把一切风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即审查供货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2.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合格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考察。
3.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买卖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等通常是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一些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人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对委托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4.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根本依据。买卖合同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等。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买卖合同的第二部分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
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合同评审工作不仅侧重于规范合同条款,而且更加注重细节,在精、细、严上下功夫,如加强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与合同的匹配性、一致性审查,防止出现理解分歧;加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审查,防止出现漏洞,被供应商钻空子(例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验收地点与交货地点一致等);数量条款,要数字大小写一致,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更详细的梳理,反复斟酌,不断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更加细致严谨,为合同履行打好基础,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或分歧提供解决依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使合同真正成为物资采购全过程中的根本依据,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5.合同标的物的检验是关键。供货商所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先进完善的设施和业务过硬的质检员是买方的火眼金睛,可以在入库的第一道关口查出不合格品,防止瑕疵产品在物流环节流通。企业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购置检验设备,加强对质检员的培训,对所有到货物根据不同的产品性质按不同方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入库的合格率100%,才能启到为企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
6.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实现。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才能最终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T国有大型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中经常出现供货商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情况,所品质量不合格,延迟交货等严重影响生产,根据《合同法》我方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逐步建立了违约供应商处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照合同及企业相关制度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处理处罚违约供应商。
坚持有理有据原则,注重证据收集,注重违约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经常与用户单位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落实供应商违约原因,并对供应商和用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细致琢磨和推敲,从中查找是否存在漏洞,上网查证供应商所述的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提交企业管理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供应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2008年处罚延期交货供应商24家,处罚的违约金60.78万元;2009年处罚违约供应商91家,违约金509.48万元,但并未因此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保障物资供应才是企业的真正目标。通过对违约供应商处理,警示及教育效果逐步显现,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意识明显加强,违约合同逐渐减少,更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合同的履约。
关键词:旅游合同;赔偿损失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85-01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产生于原合同债务,但又不同于原合同债务,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采金钱赔偿主义。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一方面要坚持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合理预见原则,正确认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仍以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为例,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是实际存在的,在继续履行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最为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若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这一数额显然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理预见原则而无法得到司法支持。法院经过对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综合考量,最终作出的被告赔偿原告2400元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继续履行
我国现行合同立法中的继续履行,即学说上所称的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继续履行是与解除合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式,主张继续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论及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国内首例“补游”赔偿案。该案最终因旅游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原告要求“补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司法支持。所谓“补游”,是指就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鉴于旅游合同的人身服务性,因旅游合同产生的债务可归入非金钱债务之中,但一般不适宜继续履行。原因在于:一方面,旅游营业人无权要求旅游者继续履行,即强迫旅游者继续接受旅游服务、支付旅游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旅游者要求旅游营业人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继续履行对旅游营业人而言有失公平,违背了合同立法的本意。
三、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发生违约事实后,由违约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以弥补或者减少守约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在旅游合同违约中,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与旅游营业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联系在一起。当旅游给付存在瑕疵时,旅游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改善、减少价金等请求。改善(纠正)和减少旅游费用(减少价金)都是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责任形式在旅游合同违约中的具体体现。在旅游产品存在服务与享受的同时性,在接受服务之前,服务是不存在的;在接受服务之后,已接受的服务也就消失了。当旅游服务存在瑕疵时,旅游瑕疵已经影响了旅游效果,即使所请求的改善能够得到立即实现,旅游的价值仍有部分减损,因此在旅游合同违约中,旅游者的改善请求权与减少旅游费用请求权往往可以同时存在。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有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之分,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一般理解为补偿性违约金。在适用补偿性违约金的情形下,一般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也符合违约责任认定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同样可以用来督促旅游合同的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保证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旅游者和旅游营业人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避免了损害赔偿在计算和举证上的困难。同时旅游合同的违约金也是补偿性违约金,其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存在违约事实,违约金责任就可以适用。根据我国合同立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旅游合同中适用违约金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支付违约金一般不能和继续履行并用,但如果当事人就旅游合同的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旅游合同的债务。第二,旅游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责任又约定定金责任的,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在二者间择一适用。第三,如果严守违约金条款将显失公平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关键词】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分包合同履约风险是建筑企业重要的运营风险之一,采取主动措施预防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促进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规范化,提高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主要目标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目标:防范或减少分包合同履行风险发生,禁止或降低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评估
项目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应在已成立的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一般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2.1 对分包合同履约进行风险辨识
分包合同履约风险一般包括: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分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方面的风险、投入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资金方面的风险。
2.2 在全面风险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根据分包合同,结合分包工程、分包商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初步确定各类风险的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2.3 对风险进行动态的管控。一般应每季度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3 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3.1 分包商主体资格合法性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主体资格不合法。表现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年检、或与承担工程所需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签订合同前严格审查原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各类证照的有效期台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商资质证照;
3.2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质量和安全事故给承包人和分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采取介入式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同时项目部应制定质量安全教育、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提高分包商的质量安全意识;根据制定的质量及安全专项措施,积极指导分包商加以落实,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过程控制,预防为主。
3.3 投入的资源及进度方面的风险管控
3.3.1 加强对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的管控。
主要风险:人员投入数量与素质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拖欠工资;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应对分包商投入的人力资源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人力资源台账,掌控其人数、人员进退场、人员素质、出勤、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转移风险。
3.3.2 工程施工用材料的管控。
主要风险: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超领、超耗、丢失、甚至倒卖。
主要管控措施:建立分包商材料领用、消耗、库存台账;应采取严格控制主材的领用流程,定期核查分包商的库存,根据完成工程量定期核算主材的消耗;防止分包商倒卖和超耗主材,协助分包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3.3.3 加强分包商分包商投入施工机械设备管控。
主要风险:设备投入数量、种类与工程施工需要不匹配,影响工程工期、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分先。
主要管控措施:应对分包商投入的机械设备每月进行统计,建立起分包商投入机械设备台账,掌控其数量、种类、进退场、工作出勤、租赁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情况,力促分包商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转移相关风险。
3.3.4 应对分包商投入的资源进行综合分析,促进分包商投入的资源与工程施工进度的匹配;协助分包商适时调整资源投入。
3.4 经济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实际发生施工成本过高,造成亏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及双方协作关系。
主要管控措施:
3.4.1 按照分包商投入的资源及完成工程情况,定期核算分包商的施工成本,掌控其盈亏状况。
3.4.2 对分包商的各项施工采取介入式的方法进行管理,协助和指导分包商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互利双赢。
3.4.3 项目部应组织学习分包合同,让项目相关人员掌握分包合同条款规定,制定工程价款规定,合理管理和协助分包队伍。
3.4.4 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和办法,完善工程量确定及主材扣回的方法和措施,防止超结和漏扣现象的发生。
3.5 施工技术方案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分包商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满足不了合同要求,影响施工成本。
主要管控措施:项目部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分析项目施工特点、难点、重点,积极与分包商进行沟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利于减少分包商资源投入、节省成本,防范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方面的风险;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6 资金方面的风险管控
主要风险:因借款或工程款超付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的难度或经济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
3.6.1 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分包商借款。
3.6.2 定期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支付资金。
3.6.3 掌控分包商使用的人力资源工资发放、材料费支付及租赁设备费用支付情况。制定分包商未按时支付前述费用时的相关措施和管控办法。
鉴于目前各项目均成立了综合部、合同管理部、施工技术部、机电物资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的部室,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分工负责;因此项目各部室在对分包商的分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团结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加强整体管控能力,提高管理效果。
4 结束语
本文仅对工程分包合同签订以后,针对目前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浅的看法和意见,仅供参考和探讨。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
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3、履约担保金
一、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相关规定比较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
(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6.80,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6.50,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65000
贷:实收资本 65000
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
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7.00,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70000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贷:实收资本 68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00
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2000万元人民币。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
二、合同约定汇率核算外币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二)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情况下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谨慎性原则近几年,人民币持续升值。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一段时期,人民币升值还将成为一种常态,如果外币投资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三)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合同约定的汇率是投资各方之间为了避免汇率变动对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产生影响而做的事先约定,不应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同时,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情况下按约定汇率折算时,资本公积会出现负数,会使一个新企业成立时即出现资本公积负值,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
(四)不符合工商管理相关规定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相吻合。目前,我国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币投资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的规定,“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按此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资当日的即期汇率,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的规定继续执行,工商行政部门也不予承认。其实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前,如青岛工商行政部门就已经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按合同汇率折算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出现负数的情况提出过质疑。
三、采用实际投资收款日的即期汇率核算外币投资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存在合同执行问题、工程变更问题等。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人们对工程变更开展、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旦项目延期、或者变更涉诉,工期是最容易被对方或反诉的一个点,而且这个点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个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超出的损失部分。
因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提出足够的能够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据,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将工期的履约管理放在首位,笔者认为,风险的项目才是主抓的关键。而什么样的项目才是风险项目呢?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信誉差的项目以及非长期合作的项目可以列入风险项目。其次,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判断风险项目,比如,建设单位对使用该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付款、该项目上其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以及合同中对于工期延期处罚的轻重等等。在判断出某个项目是风险项目后,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约的内容分析
通常,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来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自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重点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权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义务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安全无事故、文明施工等等,当然,不同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不一样,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但大体上应该是相通的。施工单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才能按照约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样的,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也就分为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以及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
(1)在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程序及流程,及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及文件。比如,预付款的申请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进度款的请款表、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等需要按时提交。另外,还应当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已提交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签收、审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完成审批或未按时付款,及时发函催审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审或催款的原件及凭证。
(2)在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项目人员的项目管理、材料管理等来完成,法务人员只要督促其做好相关的书面资料即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而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重点还是放在工期的履约管理上,这一块单纯依靠项目人员可能无法完成,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人员的意识问题,是否有必要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延期签证一直是他们的疑问,因为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坏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实际的利益诱惑;再一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不会在工期上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甚至很多的项目,即使延期很长时间,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项目人员会觉得这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办法
3.1 加强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3)公正地处理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3.2 努力营造氛围,合同双方诚信守约经营
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一个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做出不诚信的行为。不讲诚信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入世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的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无疑是慢性自杀,必将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投资担保、支付担保等,使合同执行的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同时针对建筑工程开辟更多的保险品种,以转移风险也是值得借鉴的。要将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
合同号码:___________
甲方(中英文全称):_________(资金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英文全称):_______(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支持乙方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能源、农业等基础设施),就美元贷款及质押履约保证的有关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一致协商,特订立以下合约:
一、甲方将美元资金贷给乙方,乙方银行(五大专业银行二级或以上分行或广发、浦发分行、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除外地区)出具由双方认可金额的美元定期整存取存款单(此存款单即c/d单必须是银行统一印刷单,存款单上必须有中英文注明:不可撤消不可更改,不可提前支取,可转让),此存款单的复印件经背书后转让给甲方,同时把银行开具的保管单正本经背书后交给甲方,作为归还贷款的有效质押品。
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亿美元,由甲方分两批汇入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分行)的乙方指定的外汇帐户上。时间为四十五个银行工作日,每笔金额及付款时间以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为准。
三、还款期限:十年零一天(每两年自动转单一次)。自款项划入乙方帐户时起至十年期满时止。存单到期限归还贷款本金。
四、利息: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贷款利息。年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百分之四点五(4.5%)执行,十年内利率固定不变。利息以款到乙方帐号之日起开始计算,由甲方银行在每年底向乙方银行收取一次(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牌价卖出价用人民币计付)。
五、费用:乙方收到每笔贷款当日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一次性贴息及手续费。第一次过款时退回千分之一点五(1.5‰)的过款移动费给乙方。
六、操作程序
1.双方签约的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资金证明及身份证明供乙方查询。
2.合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贷款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七五(0.75%)作为此项贷款业务的第一笔过款移动费,甲方暂具收条,待财团出具收据时,乙方把甲方的收条退回甲方。
3.签约后的七至十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财团下达贷款批准文书连同动款移动费的收据,以特快专递直接寄给甲方代转乙方签收(邮递时间为八至十日)。乙方在收到批准文书之日起五至七天内,再向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七五(0.75‰)作为第二过款移动费。
4.当甲方财团收到第二移动费后的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即将动款移动的收据以特快专递寄给甲方代转乙方签收,并要求乙方在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详细资料同时退还第二笔过款移动费的收条。
5.乙方向甲方财团提交的资料有:
a.乙方接款银行(分行级)美元定期整存整取款单空白正反面复印件(即c/d单),反面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款项到达后存单的票样:
b.银行地址、电话、电传、负责人姓名(中英文):________________
c.乙方在该银行开户的开户名(中英文),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d.乙方的用款计划(中英文)。
上述资料一律通过甲方转交给甲方财团签收(邮寄时间为上同)。
6.甲方财团收到乙方提供资料后的四个银行工作日内,由财团银行通过tt咨询乙方接款银行。咨询无误后,甲方财团即在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百分之一(1%的保证金划入接款银行乙方帐户上,在七至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笔款在第一笔款到帐后的九个银行工作日内到帐(以上划款以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为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约后,甲方财团收到过款移动费后未按本合约的第六条之3款,不能下达批准文书,甲方即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过款移动费。
2.届时甲方财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贷款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属违约。
3.咨询无误后,若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贷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由乙方银行替乙方向甲方银行直接收醛_
4.咨询时,乙方银行不同意替乙方接款,或乙方不能将美元定期整存整取单(c/d单)复印件按时提供,属违约。
5.乙方无法缴付或延期缴付过款移动费,属违约。
6.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可涂改或伪造,如发生,属违约。
7.款到乙方帐户后,如乙方未按合约支付甲方一次性手续费,甲方财团有权终止合约。
8.任何一方违约,该方履约的所有费用作为补偿守约方损失,一律不予退还。
八、若甲、乙双方履约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九、本合约是双方协议基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乙方应严格按照巴黎国际商会icc500/600条款执行,不逾越、不诈欺和不泄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控制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0-
众所周知,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合同价款增减的情形。因此,加强合同过程中的精细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调控的重要内容。
1.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控制的重要意义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市场对建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签订、履行合同,直接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联系市场的纽带,全部的经营成果都离不开合同,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是避免纠纷,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效手段,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经营管水平,具体重大意义。
1.2建筑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市场总是在不断变化,竞争十分激烈,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形成了发包方占主动地位的市场,承包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明显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签订合同,往往享受着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形成了低价中标、垫资的结局,稍有不慎,搞不好就变成了一个死合同。承包方想以一个较高的合同价格中标,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以一个较高的价格结算,提高合同的效益,将是大有可观的。承包方如何先退后进,依法、依约实现其自身合法权益,最终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2.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依据――合同分析
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3.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方式――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进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仓己的损失。
4.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措施
4.1慎重承诺,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施工合同的签定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对整个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方面都应顾及。特别是工程价款的约定更应注意除了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有许多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约定,它们是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而成立的隐含造价。有时这部分的价款数目也是相当大的,应注意防范和控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据此作为施工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
4.2提高财务人员合同管理水平
(1)增强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能力。扎实有效地进行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了解项目合同管理的程序和过程,更新观念,掌握合同的动态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技巧,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能够保证在经济运行环节的畅通,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2)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财务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情感因素,不能对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给予通融,对违反法律、规章现象应及时指出和上报。
4.3做好执行环节的财务控制
一般合同的履行都是分期付款,对于有预收款的项目,计入“合同预收款”,按照财务日常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限,及时通知执行部门进行收款。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项目是在低价中标且项目完成后才支付款项。对于这类项目,就存在必须先垫付启动资金的问题。作为财务部门,就要根据项目的大小确定合理的、最少的垫付资金,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方可给予垫付的启动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收到款项时,及时把垫付资金冲回。
财务成本控制要求做到:审定支出的合理性,手续上的完备,有成本控制手段。合同对应支付要求每个合同作为独立的项目,支出对应合同条款、支出对应合同收入。支出不符合合同内容,不能支付;分包合同款项支付对应合同收款支付相应比例。对于垫付资金的项目,执行中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支付。
4.4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另外,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除此之外,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参考文献
关键词:提升;监理单位合同履约能力;方法和途径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ing of the level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peop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Supervision uni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each phase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certain extent influence the quality of the whole proje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ng units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work, and in the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advances some corresponding solving methods and ways for the personage inside course of study together and exchange.
Keywords: ascension; Supervision unit contract performance ability; Methods and way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湖南凤凰大桥倒塌到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事件,折射出我国建设行业在建设质量控制方面还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建设行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其问题的出现与各个部门都有着非常大的关系。监理单位作为施工建设的参与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
1监理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是建筑本身的真正生命,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监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但是在监理单位的实际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以下问题:
1.1监理单位机构设置不科学
监理单位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应加强其自身的内部管理建设。然而,如今很多监理单位存在着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管理模式混乱等现象,从而使监理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因缺乏相应的约束,而不能高效率地履行监理职责。
1.2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业务水平能力低下等问题是当今监理单位所面临的现状。各分工序监理在开展工作时因对图纸不熟悉,或者不按照监理实施细则来进行巡查,从而形成有问题看不出,应该采取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等现象。
1.3监理单位监理机制不完善
构建完善的监理管理机制不但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使企业资源管理更优化,让监理工作人员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自己的价值,让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更顺利,也能提升监理单位的整体形象。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操作过程中,很多的监理单位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理机制,因此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于监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2】
1.4监理不能够很好的与建设单位、承包方等进行协调合作
由于监理工作性质的存在,决定了监理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处理好与建设施工单位、承包方等之间的关系,当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能够做好与他们之间的协调工作。但是监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往往缺乏这方面的能力,致使在履行监理职责时,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
2提升监理单位合同履约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前面已对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过程中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可以清楚地了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或对策来改变当前形势,以提高监督单位的合同履约能力:
2.1设置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机构或组织
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有层细化的工作和管理上的分工,并用科学的模式来加以规范。可以尝试使用扁平式管理模式,由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负责人,将管理层次和中间环节进行压缩,既可以减少监理开支,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履职效率。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对职位和人员的分配做好规划或者布局。现以笔者所了解的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例,该监理单位管理机构的设置就非常科学、合理,由1名监理总工程师做为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的利益对监理项目进行各项管理,另外又增设几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安全工程师和若干名项目监理员来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在公司内部设置四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工程保障部)两室(综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职能部门,这样的设置既可以很好地使管理趋向科学化、理想化、和谐化,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理的履职效率。【3】
2.2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较低,造成这一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资质挂靠与无证上岗等问题的存在,这就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能力较低。因此我们要加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的业务水平,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与无证上岗现象的产生。同时,还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之后还应对培训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
2.3建立和健全监理单位的监理机制
监理单位应明确监理岗位职责,将监理工作责任层细化,增强每位监理的责任感。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来进行明确的分工,做到以总监为中心,各分工序监理认真贯彻落实监理任务,对建设过程中每道工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当出现复杂的工作情况时,职责不分明而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在组织方面保证监理工作开展到位。监理公司还应定期对每个监理进行资质审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来规范监理的工作行为,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监理人员给以相应的物质奖励,对监管工作开展不到位或工作状态不积极的监理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通过监理内部的工作竞争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