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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他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
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276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2760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出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条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售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毒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寺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机构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樟;
(六)制用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摄氏度以下或6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具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用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该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用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摄氏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摄氏度之间。
卫生部正在修订《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前不久公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治结核病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但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意见稿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如有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之一,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意见稿要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控制措施。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出入境可先放行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
办法明确,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办法规定,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推进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卫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项重要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产品质量,有效地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饮料生产企业标准,制定新环源卫生管理制度.
一、员工卫生管理规定
1、生产岗位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五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指甲长度不许超过1毫米)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鞋帽、勤换洗晾晒被褥,防疾病,健身体.
2、生产岗位员工必须穿着整洁工装,佩带卫生帽进入生产区,工装领口袖口扣紧,不许带各种首饰及饰物,头发不许外露,应全部罩在卫生帽内,不许化妆.
3、公司综合部应为员工发放两套以上工装,保证员工工装更换.
4、为保持工装整洁,生产岗位员工装应保存在个人更衣橱内,不准随意穿出厂区(维修人员除外),员工工装不准相互换穿.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
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来参加卫生监督所组织召开的全县餐饮业卫生监督会,借此机会我代表瑞鑫酒家的全体员工,真诚的感谢各位领导、各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我们餐饮业发展给予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瑞鑫酒家在遵守食品卫生法、支持冬旅会召开和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省级工作先进城、省级文明县城所开展的工作作如下发言:
在过去的一年里,瑞鑫酒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餐饮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酒家内外环境、设施的建设,定期组织酒家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把好师厨人员卫生关。在菜肴原料选购上,严格按照不得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要求,尽可能选用来自国胜、择木龙等地的天然、绿色、无污染原料,并按要求配备消毒、保洁、储藏、加工等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保管,认真做好“四害”的清除。在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挖掘盐边餐饮潜力和餐饮文化,打造出燕窝鸡、泡菜鱼等十余种具有盐边特色的品牌菜,为盐边餐饮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今年是我县的旅游发展推动年,也是“三创”工作的关键之年,我酒家要按照全县旅游推动年和“三创”工作的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积极支持卫生监督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餐饮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好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身体检查,规范仪容仪表,使其素质得到不断提高,以适应餐饮业发展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酒家卫生、厨具、储藏等设施,加强酒家内外环境的清洁、“四害”的清除等工作,给客人创造一个优雅、舒适的就餐环境;
三是进一步严格把好菜肴原料选购关,使所有的菜肴都由绿色、天然、无污染的原料烹制而成,让每一位客人吃得满意、吃得放心;
四是进一步加强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管理和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类管理,防止混放混用;
五是进一步挖掘盐边的餐饮潜力,创新盐边特色的品牌菜,打造餐饮文化,争取用盐边特色品牌菜和餐饮文化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县内外游客。
最后,我向在座各位同行提出倡议:积极行动进来,按照《关于加强我县“三创”及冬旅会餐饮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内外的环境和餐饮设施的改善,提高服务质量,挖掘弘扬盐边的餐饮文化,提升盐边形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全力支持冬旅会和“三创”工作,迎接首届冬旅会的胜利召开,为盐边的经济发展作出我们餐饮业应有的贡献。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379-01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爆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精神,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于2003年底开始在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并取得较好成绩。现报道如下。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实施方案 从实际工作出发,根据石嘴山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现状,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其重点在卫生组织、食堂布局、实施方案、食堂面积、食品采购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等几方面。
1.2 提高学校食堂管理者的卫生知识水平 加强对学校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所了解。通过反复培训,提高了学校食堂管理者的卫生意识及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具体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3 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氛围 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以电视节目向市民介绍石嘴山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在卫生监督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提高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确保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效果
自2003年底开始在石嘴山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准确掌握了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全市45所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卫生状况明显改善。根据量化评分表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将量化分级管理落到实处,避免了搞形式、走过场。
2.1 学校食堂硬件及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教育局和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广泛推广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食堂,下大力气进行整改,投入了近3万元的资金对学校食堂的硬件进行了改造。通过食品量化分级管理,食堂面积扩大了,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得到了合理调整;许多学校加大投入,添置了食品加工操作台、冰箱、洗涤设施,部分学校购置专用蒸汽消毒柜,保证学生安全用餐;增设操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设备,增设主、副食库房及机械通风装置,从而改善了食品储存条件。
2.2 转换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效率 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政府的监督管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频率,将监督重点放在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上,实行重点监控,帮扶打劣,同时也加强了经营者的自律性,提高了监督效率。
3 问题与建议
3.1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标准过高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是参照餐饮业的标准执行的,相对于学校食堂要求可能过高。餐饮业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共涉及五大环节65项内容,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涉及七大环节38项,其中关键性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评为差,且确定得分85%以上为良好。所以就学校食堂具体条件,大部分只能达到C,D级。
建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将关键性项目控制在10%以内。
3.2 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最大的特点在于连续性和可变性,连续性表现在学校食堂只要是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评审,形成每年的评定结果;可变性表现在根据每年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审查情况进行评定,按照食品卫生信誉度评定结论进行调整和公布。今年评定为A级,明年必须有改进,才有可能保证A级,形成不上就下的压力。所以,只有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才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校食堂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
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加大对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我们重点检查了6所寄宿制学校食堂和周边地区副食品商店。从检查情况看,各学校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认识不断提高,学校主要领导亲自介入校内食品卫生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大部分学校在食堂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一定经费,卫生设施有显著改善,这些措施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学校存在问题,对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学校食堂,检查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完善食堂的各项卫生设施,加强校内副食品店管理。同时各学校对饮用水给予了采样检测,加强了对校内饮用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造成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知识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打造平安校园。检查公立学校有:**一中、**二中、梁集县中、梁集乡中。私立学校有:高保跃华学校、**(武邑)腾达双语学校。
二、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副食批发监督检查力度
共检查了7家商场(超市)、36家副食品批发、零售店。在检查中发现,各商场(超市)和副食品批发零售单位基本上按照卫生要求进行食品分类管理,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所购进和销售的食品标签规范,索取相关证件齐全,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率90%以上。但在检查中仍有一些食品经营单位不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一些标签不规范化的食品。在检查中对3家食品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的同时,收缴、销毁了一批超过保质期、无生产厂家、厂址的食品约计20公斤、价值200余元。
三、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大了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原料采购索证、储存加工条件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工作人员操作行为及各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在县城劳动大厦对过有两个果子摊,由于原来环境差、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我们采取了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业)。
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为学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许可、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二)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四)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点是农村地区学校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
四、检查目标
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学校自查。时间为7月至8月。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内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见附表1、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利用暑期时间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校内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状况及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份至10月份。
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学校承包食堂管理(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传播隐患措施,学校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学校供餐、供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和抽查。时间为11月份。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1日前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及各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8)。卫生部门报至市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局和教育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置于事关民族未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积极部署,抓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负责,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学校卫生安全,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