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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兀的意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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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图里翻译规范;协议;误译

一、图里翻译规范理论

图里认为翻译是受到社会文化规范限制的活动,其社会、文化特点使之不同的受到多种因素限制。在图里看来,规范制约所有种类的翻译,不仅是文学、哲学和圣经翻译(这并不是说用完全相同的规范约束它们),而且,规范能运用于翻译活动的任何阶段,能反映在翻译产品的每一层面。

图里认为翻译规范分为两大类:元规范和操作规范。元规范指翻译的宏观决策,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与翻译方针有关的因素,二是与翻译直接有关的因素。翻译方针既涉及在一定历史背景下指导篇章类型的选择,它也涉及与在特定时期通过翻译输入某种语言/文化的个体篇章、时代条件及面向何种读者群等影响翻译决策的问题。操作性规范属翻译行为的微观抉择,一般指翻译活动中使用的翻译技巧。它影响篇章中语言材料的分布方式、篇章结构和文字表述,因此也直接或间接的约束目标语篇章和源于篇章之间公认的关系,即哪些在转变中可能维持不变,哪些会发生变化。

二、元规范视角下的误译分析

(一)经贸活动需要合同协议类文本翻译

依据图里翻译的元规范,一个历史时期选择什么样的翻译篇章都是该特定历史时期所决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对外开放的纵深进行,特别是近几年来“一带一路”,“亚投行”等中国主动设计议题引领世界时代的到来,我国对外交流不断提高。而经贸交流活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活动,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各类合同协议是中外企业进行沟通的重要媒介,因

而协议类文本的在中外公司合作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因此这类文本的翻译需求大大增加,最根本的受翻译的元规范影响。

(二)读者影响或制定翻译政策

从翻译的元规范理论可知,协议篇章翻译出现的原因。本案例中的《协议》是在中国一家石油公司与科威特公司签订的工程。《协议》读者向译者提出了译文要求,译文再述原文的意思,不必拘泥与原文的语序。下面就来分析,译者翻译的这句译文是否遵循了基本翻译政策。

例一:Any tender of the interest of both parties for bidding and/or any contract that may be awarded to the principle by any ministry or government authority or private sector party in Kuwait.

译者译文:

所有双方利益投标书,和/或协议可由科威特任何部门、政府机构或私人公司授予委托人。

公司读者修改译文:

项目是指经科威特政府部门,政府的权威机构或者私人公司所授予给由合作方共同参与的委托人的项目。

分析:合同/协议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与普通法体系中不同,并且每一条款所指内容根据具体的经济活动有不同的内涵,所以往往在一份合同中首先看到 “定义条款”。这句就出自该《协议》的定义条款,例一并非是一句完整的句子,它是对上文“project”概念的界定。根据公司读者制定的翻译政策,译者并没有遵循,首先是译者忽视了上文中的“project”,将主语误译为“ any tender”与“contract”,说明译者语篇意识不强,其次就是译文不通顺。

因此译者并没有遵循“再述原文意思,不必拘泥与原文的语序”这一基本的翻译政策。由于,两类主要规范(即元规范与操作规范之间)相互影响甚至互为条件(赵宁,2003)。因此,例一首先涉及是元规范问题,其次也涉及操作规范。

三、操作规范视角下的误译分析

操作规范涉及翻译的微观层面,译者接触翻译实践时就会遇到,属于方法论层面,但就这技术性问题在面对两种语言系统差异的处理问题也绝非易事。两种语言系统差异又涉及音系的、构词的、句法的、语用的等多种层面的差异。

例二:The Agent is authorized and hereby agrees and accepts such appointment of having the sole and exclusive right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译者译文:

人在此同意并接受委托人授予的独家权益并享有协议条款的专有权。

分析:此处因为讨论操作规范层面导致的误译,属于译者个人本身对翻译技巧的驾驭问题,无须与公司读者修改译文进行比较。

由于《协议》是来自科威特公司,原文的起草也并非规范英语。因为主语“the agent”后面跟的并列句既有主动语态,也有被动语态,这种句式在标准英语中一般不常见,给翻译本身带来了困难。而译文将第一个动“authorized”,处理成形容词“授予的”的灵活变通,将后两个动词紧跟主语,非常巧妙。但对于“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是对“ right”的限定修饰没能正确理解,可见译者是顾此失彼。

四、结束语

译者的翻译实践活动必须受一定的规范指导,本文运用图里翻译规范的两个层面,即元规范与操作规范对某公司《协议》译文误译进行了分析,从翻译实践层面例证了图里翻译规范的指导意义,以期对相关翻译工作者的实践有一定的帮助。(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第2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和生效,①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单行立法之完成,其中的物权冲突法立法更是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物权冲突法问题,只简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②而未规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规定了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适用,而且规定了无体物(包括权利质权和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物权冲突法的立法体系大体完备成形了。③

    20世纪是“冲突法革命”的世纪,对19世纪的经典理论大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涌现了诸多富有创新思想的法律选择方法。两个世纪一正一反的理论辩诘,极大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并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催生了众多成熟度较高的国内立法和区域组织立法,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是这一时代潮流的又一产物。然而,“冲突法革命”的实验场地主要是侵权冲突法和合同冲突法,而物权冲突法、婚姻家庭继承冲突法等领域只在静悄悄地延续传统规则,几乎未受冲击。其中,物权冲突法视“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为基本教条,20世纪的立法和理论鲜有背离。直至21世纪初,受“冲突法革命”风潮之影响,才始出现对物权冲突法理论的反思和重构。⑤

    在这一波的理论反思和重构之中,核心问题是涉外物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导致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的准据法,特别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中的意思自治,而不必一味机械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物权冲突法也引来了“革新”的机遇,“物之所在地法规则”面临松动的可能,意思自治这一弹性的、内容定向的法律选择方法有可能长驱直入物权冲突法这一相对保守的领域。⑥然而,新近具有典范意义的国内立法,在物权冲突法领域罕有全面引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者至多只在一个极为狭小的问题上引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冲突法整体上仍视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为正轨。⑦相比之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物权冲突法领域,尤其是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全面引入意思自治,几乎走在了各国立法的最前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不仅首次从无到有地规定了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而且还超前地规定意思自治成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首要方法。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意思自治方法经历一番曲折之后,终于在20世纪中叶之后成为合同冲突法的首要方法,并展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渐趋向其它冲突法领域扩展,例如,侵权冲突法领域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领域。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是将意思自治提高到了基本原则的高度,在相当于总则的“一般规定”的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我国立法者就是在这种崇尚意思自治的氛围中,在物权冲突法领域阔步引入了意思自治。

    然而,问题由此而生:第一,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其他具有典范意义的国内立法,例如德国物权冲突法和荷兰物权冲突法,以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为基本规则,对意思自治仍持谨慎态度,相比之下,我国的超前立法是否会令人不安?当然,我们并非要崇洋媚外地固守比较法结论,但如果我国立法与比较法结论差距较大,就应促使我们学界提供周密、结实的理论支撑,然而恰恰在此环节,现有理论分析尤显贫乏;第二,意思自治之所以能扩展至物权冲突法,必然是因为物权冲突法的传统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并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满足现代财产交易的需要,那么其具体表现是什么?第三,既然意思自治成为动产法律适用的首要方法,一改传统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支配地位,那么为何不动产法律适用问题完全拒绝意思自治而仍固守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第四,如果承认意思自治方法适用于物权冲突法的正当性,那么在商业交易的实践中,当事人很少单独为物权问题选择准据法,意思自治又该通过哪些具体方式予以实现?上述四个问题,便是本文所要回答的。

    二 “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确立

    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即规定无论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都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并非自始就在物权冲突法领域具有统治地位,而是直至19世纪中叶才开始全面支配涉外物权关系。在长达五百年的法则区别时代,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采用区别制(分割制),即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依据“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法律观念,适用动产所有人或权利人的住所地法。⑨物权法律适用的同一制的确立,即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在动产法律适用问题上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住所地法规则的结果。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住所地法规则的过程,宣示了住所地法规则的陈腐,更彰显了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理性和力量。只有揭示这一过程的内中缘由,才有助于理解为何曾经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如今又会面临意思自治方法的挑战。

    在“法则区别说”对应的西欧封建时代,商业时代尚未到来,社会财富集中于不动产而非动产,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的继承关系而非交易关系,因而财产继承关系的国际私法问题较之财产交易关系的国际私法更为重要,而财产交易的国际私法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财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影响。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属人性质,继承财产的转让是一种概括转让,因而按理不论继承财产分散于多国,都应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是,受西方土地的封建制度的影响,封建主不希望本国的土地继承适用外国的继承法而改变该土地上的封建关系,因而特别主张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最后,继承领域形成了区别制,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物权法律适用的区别制和动产随人原则,其实就是根源于财产继承的国际私法原理。⑩

    继承虽涉及财产因素,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主要处理财产的概括转让,当财产分散多国而进行概括转让时,适用统一的属人法而不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这才是正当合理的,因为多个物之所在地法对概括转让问题很有可能做出彼此矛盾的规定。但是,一般物权问题则针对单个财产的物权转让问题,而非多个财产的概括转让问题,适用于概括转让的属人法原则,即动产随人原则,不应成为以单个财产转让为基本模式的物权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在动产相对贫乏的封建时代,动产通常位于所有人的住所地,因而物之所在地与住所地通常合二为一,此时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被所有人的属人法所吸附,并不会引发太多争议。(11)

    但是,当商业时代到来之后,动产交易渐趋频繁,动产随人原则就暴露了致命的缺陷。在商业时代,出于投资和贸易的需要,动产和所有人动辄处于分离状态,对此,萨维尼(Savigny)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同一个特定物上,多人主张同一内容的物权,而各人住所又不同,又该适用哪一个住所地法呢?(12)动产随人原则,不仅在多人主张同一内容的物权时无法适用,而且还极大地阻碍了商业交易。例如,在动产交易之时,买受人为降低交易风险,需要依据卖方的住所地法调查卖方是否拥有真正的所有权,以及标的物上是否设立了其他物权负担,这将极大增加商业成本;而且在卖方的住所地法是外国法时,买方作为普通商人就很难依据该法判断标的物的真实的物权状态,更何况有时连卖方的住所地都不是那么容易认定的。(13)因此,继续固守动产随人原则,将使国际贸易寸步难行。

    商业时代的物不再紧密地依附于人,物权的法律适用也不应再紧密地依附于属人法,而应追求自己独立的系属。萨维尼为物权冲突法独立系属之构建,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认为无论物为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应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为物权客体占有外在空间,可由感觉感知,物之所在地构成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权利人行使、取得物权,必须到物之所在地,权利人到物之所在地参与物权关系,是对物之所在地法的自愿服从。(14)萨维尼所倡导的统一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实际上只是扭转了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因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自始未变。萨维尼的统一公式因应了商业时代的需求,获得了理论与立法的普遍推崇。然而,萨维尼的理论体系,包括其物权冲突法理论,以“自愿服从”为最终基础,(15)但“自愿服从”归根结底是一种拟制,无论对于整个国际私法体系,还是对于物权冲突法,拟制都不足以成为最终的理性基础。

    德国学者沃尔夫(Wolff)在萨维尼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理性基础,他认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根据存在于物权的性质,存在于物权对于第三人的效能:物权应尽可能明显以保护意欲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使其物权取得不因适用另一个法律而归于无效。(16)沃尔夫为探求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根据,是从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出发的,而不是从自愿服从、主权等抽象概念出发的,这无疑更为雄辩。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排他的支配性权利,就其一般的对世效力即对第三人效力而言,具有优先的效力、排除妨害的效力和可得对一切人主张的追及效力。物权是如此强大的权利,可以说为所有第三人创设了义务,为了不使之阻碍交易安全,物权法必须以物权法定主义为其基本特征,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意随意创设。与此相对应,物权变动以公示主义为基础,即物权变动必须向第三人公示,应有得以从外部识别的表征形式。

    物权冲突法正是解决依据哪国法律来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以及依据哪国法律采取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发挥对世效力,物权准据法必须是所有第三人可以预见的,如果依据第三人不能预见的法律来决定物权法定的种类和内容,以及决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那么本就针对第三人而言的物权法定主义与公示主义便都失去了意义。何国法律是第三人最可预见的?答案自然是物之所在地法。在商业时代,自然人流动日渐频繁,跨国公司动辄多国设立,第三人越来越难以预见动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因而动产随人原则就自然而然被更易预见的物之所在地法所取代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都具有统一的物权属性,都适用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两者的法律适用都应以同一制为逻辑起点,而不应以法则区别时代的分割制为逻辑起点。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的客观场所相对来说最易确定,最易为第三人所预见,因此,物权冲突法并非刻意要以地理场所为连接点,而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确实难以找出其他比物之所在地更确定、更易预见的法律事实为连接点。据此不难理解,为何在“冲突法革命”时代,诸如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地理场所的连接点猛受批判,(17)而同为地理场所的连接点的物之所在地却几乎未被批判声浪所波及。在其他冲突法领域,地理场所的连接点规则动辄被批判为只顾追求国际私法的冲突正义,而无视国际私法的实体正义,但物之所在地规则却很少被如此批判。相反,19世纪所确立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恰恰是从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这些浓烈的实体正义出发的,自然难以成为“冲突法革命”的批判对象。

    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确定不移,因而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但对于动产而言,物可能只在一个国家短暂存在,或处于运输的变动过程中,这些时候是否还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呢?当物在某个国家短暂存在,但只要第三人得知其存在,并在此短暂存在的时间内发生了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就没有理由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8)然而,当物处于运输的变动过程中,物之所在地客观上不能确定,第三人更不能确定,此时发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了。因此,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构成了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例外,但此例外并不能说明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具有根本缺陷,因而尚不足以动摇此一般规则。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有别于合同只具有对人效力,因而物权冲突法和合同冲突法具有根本差异。合同一般只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而且合同不需要向第三人公示,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但物权变动影响不特定的第三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而且物权变动需要向第三人公示,所以物权法律适用只能适用法定的物之所在地法,如果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有可能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为第三人所不能预见,这不就背离了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了吗?从物之所在地法的内在根据来看,这一质问确实成立。合同冲突法和物权冲突法对于意思自治的截然相反的取舍之道,几乎已经成了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基本教条,很少受到质疑。

    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住所地法规则的历史初步表明,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契合了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它的正当性不仅满足了冲突正义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实质正义的要求,它作为一般规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理论与实务的质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照理只需效仿德国的物权冲突法,在第五章“物权”中只需规定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并同时附加一两条例外规则即可,为何要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上将意思自治确立为首要规则呢?为何不动产物权问题上又拒绝意思自治呢?从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出发以寻求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方向难道错了吗?或者说,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本身没有错,但与意思自治相比,只是一种次优的选择而充其量是意思自治的辅助规则吗?对于这些疑问,我们必须进一步探求。

    三 物权冲突法引入意思自治的根据和范围

    对比国际私法的传统单边主义方法和传统多边主义方法,意思自治方法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稳固确立,时日尚短,不过半个世纪有余。然而在这短暂时日内,意思自治方法显示出了顽强的生命力,正逐步从合同冲突法这一“根据地”向其他国际私法领域扩展。一如其他国际私法的方法和规则,意思自治方法在任何领域的存在都需要证明,当它向合同之外的新领域扩展之时,更需如此。

    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向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民法体系中私法自治越是充分的领域,即任意性规则为主强制性规则为辅的领域,其所对应的国际私法领域就越容易承认意思自治;相反,私法自治越是薄弱的领域,即强制性规则为主而任意性规则为辅的领域,其所对应的国际私法领域就越难承认意思自治。如今,合同、夫妻财产制、遗嘱、侵权等国际私法领域,不同程度地承认了意思自治。合同领域是私法自治最充分的领域,因而合同冲突法便以意思自治为首要方法;夫妻财产制领域允许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关系,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就相应地允许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遗嘱自由,因而涉外遗嘱解释问题一般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19)

    侵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是在晚近二十年发生的,而且一度颇有争议。在民法体系中,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侵权法律规则多半为强制规则,因而传统侵权冲突法反对意思自治。但是,传统方法被突破了,主张引入意思自治的观点认为,侵权法和侵权责任不以惩罚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损害填补和风险分配为主要目的,侵权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因而侵权冲突法可以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只是侵权冲突法采用意思自治,较之合同冲突法采用意思自治,应受到更多的限制罢了。(20)无论是国际私法的学界主流,还是国际社会晚近有代表性的立法例,都逐渐认可了侵权冲突法应该承认意思自治的观点。(21)

    以上简述了意思自治方法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形成和扩展轨迹,揭示了意思自治方法的生命力所在,这对于判断物权冲突法应否承认意思自治具有直接的启示意义。意思自治方法首先适用于以任意性规则为主、当事人享有高度私法自治的实体法领域所对应的国际私法领域;诸如侵权领域,实体法虽以强制规则为主,但只要法律关系主要局限于当事人之间,而不直接触及社会利益,也可以承认意思自治。从中大致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扩展的边界所在,那就是对应的实体法领域是以任意性规则为主的,如若不然,其法律关系至少也是对人关系。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得丧变更及对物权的保护,其规则一般都为强制性规则,而任意性规则为其例外。从物权法的强制性这个视角出发,物权冲突法原则上就不能承认意思自治。与此同时,从对人与对世的区分视角出发,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利,不像合同和侵权是一种对人的法律关系,物权法似乎也不应该承认意思自治。

    至此,我们从两个方向探求了意思自治在物权冲突法领域的正当性:第一个方向就是物权冲突法自身的历史发展,物权冲突法的历史大体上就是同一制战胜区别制、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取代住所地法规则的历史,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反映了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本质要求;第二个方向就是意思自治方法的确立和扩展轨迹,从合同扩展到夫妻财产制、再到侵权,意思自治停留在对人法律关系的界限之内。两个方向的探索最后都否定了意思自治在物权冲突法中的正当性,而其理由可以共同归结为物权法或物权的基本属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法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因而物权冲突法不应承认意思自治。然而,我们现在就应该下此结论吗?我们上述分析是否遗漏了什么?现在让我们转入当代支持在物权冲突法引入意思自治的观点。

    当代支持在物权冲突法领域引入意思自治的观点,是建立在对涉外物权争议的具体情形做出进一步区分的基础上的。支持者认为,物权尽管是对世权,但物权争议可以区分为双方之间的物权争议和三方之间的物权争议。物权的双方争议仅限于交易主体之间,不涉及第三人;物权的三方争议是指交易主体之外,还有第三人主张物权权益。(22)以最简单的甲、乙货物买卖中的物权关系为例,卖方甲的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移转给买方乙,这就是典型的双方物权争议;如有第三人丙主张该特定货物的物权,例如声称甲无权处分,要求恢复对乙占有的货物的物权,于是加入了交易双方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就构成了三方物权争议。支持者据此认为:双方物权争议一般基于合同而产生,可以适用合同冲突法规则,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而三方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无共同的意思自治,此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可预见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3)

    在传统民法层面,物权的支配权表现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物权的对世权归根结底则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在物权变动的关系之中,物权本质上就是从主要是合同关系的相对关系中切割或独立出来的一部分,一旦完成与相对关系的切割和独立,物权就具有了绝对性。这种切割或独立的过程,在限制物权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当物权从基础的相对关系独立出来之后,基础关系仍可能存续,此时独 立的物权关系,与导致物权变动的基础相对关系,就并行存在。(24)物权与其基础关系的有机联系,表现为物权法和债法之间的有机联系,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这种有机联系一般能得以维系。但是,在国际私法中,如果过分强调物权与其基础关系的彼此独立,导致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任何时候都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那么两者的准据法很有可能不同,原本就有的有机联系就很有可能发生断裂,甚至彼此矛盾。

    再以简单的货物买卖为例,若双方都为甲国人,在甲国订立合同,而标的物位于乙国,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甲国法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时,乙国法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如坚持物权法律适用为独立于合同法律适用之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就与合同准据法即甲国法对货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判定相矛盾了,就有可能违背了寄身于甲国法律传统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在没有第三人对动产物权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货物所有权问题,则属于双方之间的物权争议,确实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如此物权法律适用与其基础关系的准据法就取得了一致。只有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之中,通过法律技术独立或分割出来的物权关系,才能和其基础关系以最协调的方式共存并处。

    在物权变动的关系中,物权本质上是从债权关系中独立和切割出来的,在独立和切割不清之处,就存在物权和债权的灰色地带。因此,如果物权法律适用和债权法律适用能够取得一致,就可以避免某个具体问题究竟属于物权问题还是债权问题的识别麻烦,典型如处于两者灰色地带的中途停运权和优先权的识别问题。(25)在今日高度复杂的商业社会及其对应的高度复杂的法律体系中,物权的债权化以及相反的债权的物权化,都在增多,在两者的法律混同之处,强调各自准据法的独立分割确实不是很合理。当然,物、债准据法的统一虽有利于降低灰色地带的识别难题,但只要物权在法律体系中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灰色地带的识别困难总体上就是一个例外,我们不能以例外为由要求物、债准据法的全面统一。

    当物权从债权的基础关系中独立切割出来成为绝对权时,在民法层面区分双方物权争议和和三方物权争议就失去意义了,因为双方物权争议保留在债的关系中,而独立的物权的存在意义就是针对第三人的,成为物权的对世属性。因此,严格说来,在民法层面,物权的本质就是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但是,国际私法有别于民法,应该区分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的具体情形,旨在尽可能促使物权与其基础关系的债权受同一个法律体系的支配,以免不同的法律体系割裂了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物权和债权在制度上彼此独立,固然不能强行使二者准据法合二为一,但传统国际私法不区分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一律要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则过分强调了物权对于债权的独立性,过多顺应了民法层面物权的对世属性,而忽略了国际私法有别于民法的特殊要求,即应尽可能避免不同法律体系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

    如要促使物权和债权的准据法趋于一致,那么为什么不是交易中的债权向物权靠拢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却是交易中的物权向债权靠拢去适用债权准据法呢?当物权从债权中分离出来时,债权可谓是物权的“母体”,债权所包含的内容要比物权更为广泛,即使交易标的物为特定物,债权也常常并不定着于标的物,例如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只可能是物权的法律适用趋近于范围更为广泛的债权的法律适用,而不能要求债权的法律适用趋近于范围更为狭小的物权的法律适用。(26)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双方物权争议适用债权准据法时,其实是将这部分绝对性的物权关系重新还原为相对性的债权关系。物权法律适用趋近债权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就应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即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准据法。但是,如果合同未约定准据法,就不存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可预见性问题,物、债的有机联系随之松散,物权准据法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债权准据法的客观方法,即特征履行方法,而应回复适用更具确定性的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对双方物权争议与三方物权争议的区分,理论上不仅针对动产,同时也针对不动产,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的双方物权争议,也理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但是,即使不动产物权关系只涉及交易双方而不涉及第三人,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客观上也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因有二:第一,各国普遍以公共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公共登记具有行政色彩,具有超越民法的强制性质,其权威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合意加以减损的,因而当事人不能合意选择物之所在地法之外的另一个法律以绕开物之所在地的公共登记,从而作出有别于公共登记的权属确认;第二,即使外国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适用不同于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也只能在物之所在地才能实现,更兼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一般会宣称对不动产权属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所以一国法院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之外的法律,做出任何有别于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判决,都极难获得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执行。因此,不动产物权关系不管是双方之间的争议,还是涉及第三人的三方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综上所述,物权冲突法确实有正当的依据引入意思自治,但应受到两项较大的限制:第一,意思自治只适用于动产物权关系,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第二,意思自治只适用于双方物权争议,而不适用于涉及第三人的三方物权争议,即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是涉及第三人的三方物权争议,除非第三人同意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否则就应回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据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意思自治的问题上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这一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遗憾的是,在没有区分双方动产物权争议和三方动产物权争议的前提下,就贸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而没有明确指明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仅限于双方物权争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想的立法方式是:首先由第36条规定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然后由第37条特别规定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当事 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并同时规定不能以之对抗第三人。在目前立法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完善现有规定。依据前述分析,应对第3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即动产物权的意思自治只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动产物权争议,而不能以之对抗第三人。

    四 意思自治的实现路径

    物权冲突法可以在双方动产物权争议中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将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实现呢?对比合同冲突法,物权冲突法大为不同:意思自治在合同冲突法中已经深入人心,因而在涉外商事合同实践中,当事人(或通过律师)已经普遍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准据法,一般是当事人并非不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而是没有就准据法的选择形成一致的合意;但是,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只是处于历史开端,实践中也很少出现当事人为涉外物权争议特别约定准据法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在实践中一般不专门约定物权准据法,那么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又有何现实意义呢?

    如前所述,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的最大理由,就是避免不同法律体系分割同一交易中并存关联的物权和债权,促使物权冲突法和债权冲突法趋于一致。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准据法,那么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同时解释成是当事人对物权问题的意思自治,这不仅能够顺理成章地解决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的实现路径问题,同时也符合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的立法目的。关键在于,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同时解释成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这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背离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常见措辞是:“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法”。“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不仅包括狭义的合同关系,同时也包括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最有可能的是侵权关系和物权关系。那些在侵权冲突法中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或地区,只要不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才能选择准据法的,都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同时也是当事人事先为可能发生的与合同相关的侵权法律关系所约定的准据法,这样才能促使侵权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趋于一致。(27)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除了解释为合同关系的意思自治,还可以解释成相关的侵权关系的意思自治,既然如此,又有何理由不能同时解释成相关的物权关系的意思自治呢?

    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时,没有明确反对将意思自治扩展适用于与合同相关的物权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就可以将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同时解释成包含合同关系、相关的物权关系和侵权关系的意思自治,这样才能促使同一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适用同一准据法,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才能更为合理。然而,同一交易中产生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侵权关系,毕竟彼此独立,能够适用同一准据法固然是好,却也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行适用同一个法律。同一交易中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或侵权关系,各自所规定的意思自治规则是彼此独立的规则,而不是同一个意思自治规则,当合同中的同一个法律选择条款适用于上述三种法律关系时,其本质是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意思自治规则约定适用同一个准据法。

    当发现当事人在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约定准据法时,法官即使可以推定该准据法也是当事人为相关物权关系所约定的准据法,也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适用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合同中的准据法的约定也同时适用于物权关系,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表示反对,那就说明当事人只是就单纯的合同关系约定了准据法,而未曾就交易的物权问题约定了准据法,法官就不能继续认为当事人就物权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合意。更为常见的情形或许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同时也是物权问题的准据法,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并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此时法官该如何抉择呢?这在本质上是对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问题,合同意思自治究竟是否也是物权意思自治,法官应根据案件整体情形和法律选择条款的措辞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如何,在没有相反证据之时,法官应推定合同意思自治同时也是物权意思自治。

    在现有涉外民商事实践中,当事人几乎不会特别就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约定准据法,因此,一旦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核心问题就是合同意思自治能否解释为同一交易的物权意思自治。但是,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能就物权法律适用问题单独约定准据法,恰恰相反,基于物权和债权的各自独立性,当事人有权单独就物权问题约定准据法,甚至有权为同一交易中的合同问题和物权问题约定不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分别就两种法律关系约定不同的准据法,则表明当事人既不愿意他们的物权问题适用与合同准据法相同的法律,也不愿意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希望物权问题适用上述两个法律之外的第三国的法律。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同于合同准据法的物权准据法,本质上就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将绝对权性质的物权关系,还原为相对权性质的债权关系,而且还允许当事人就还原的这部分债权关系约定不同于原合同债权关系的准据法。当事人虽有特别约定的自由,但合理性基础毕竟大为减弱了,原因有二:第一,当事人为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做出特别约定,从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合同准据法之外的第三国法律,其意图多半是为了规避这两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但如果案件在上述两个国家审理,法院很有可能直接适用本国不许规避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很有可能落空;第二,分割约定致使彼此关联的债之关系与物之关系有了被割裂的危险,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的合理性大为降低,而且整个案件的法律适用骤然复杂,增加了法官的司法负担。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不应鼓励当事人为物权法律适用做出不同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约定。

    但有两种特殊的交易情形,需要特别分析。其中一种交易情形是运输中的物的物权问题。以运输中的物为交易标的,就不能适用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因为运输中的动产没有固定的物之所在地。运输中的物的物权应该适用运输始发地法还是运输目的地法,因各有优劣,学界争执不下,各国立法例也分歧严重。(28)我国虽规定在没有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适用运输目的地法,但掌控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临时改变运输目的地,而为另一方所不能预见,因而对另一 方来说,最好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选择条款直接适用于物权问题,从而避免合同解释上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直接为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特别约定准据法,而不论是否约定了合同准据法。

    另一种情形是物之所在地变动所引发的物权法律适用问题。假设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也位于甲国,但之后该动产被转移至乙国,双方就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约定准据法的,依据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甲国法,但物权的真正实现却在乙国,如果甲、乙两国就该动产物权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规定,就造成了物权的创设与物权的实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最好方法是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约定适用物权实现地的法律,即乙国法。例如,双方当事人合意进行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买卖,合同之订立和货物之交付均发生在甲国,但货物的目的地却是在乙国,如果乙国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法律效果、维持期限等与甲国根本不同,那么即使合同准据法是甲国法,也最好由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物权问题适用乙国法,如是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目的。(29)

    如果物权冲突法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外国法,当外国准据法和法院地法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时,这无异于迫使法院地法承认本国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虽说一国承认意思自治,便是做好了承认外国新物权的准备,但一旦新物权真正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入法院地国家时,法院地国将会在多大程度上视本国相关物权法规则为直接适用规则,从而减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这是难以做出一般性预估的。毕竟,物权法规则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质,较之合同法规则或侵权法规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应予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则。而且目前在物权冲突法中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毕竟是少数,从正常的博弈心理出发,当外国物权冲突法不承认意思自治、本国物权法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而为外国法院适用时,本国法院通过意思自治去适用外国物权法的积极性,很可能在潜意识之中就被抵消了很多。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一国强制性规则的减损,前景并不令人乐观。

    五 结论

    在20世纪中叶以前,当意思自治在合同冲突法中的发展趑趄不前时,时人哪能预料物权冲突法也会面临是否承认意思自治的问题;在迈入21世纪前后,当意思自治在合同冲突法中稳固确立并大肆向其它领域进军时,似乎一切国际私法领域承认意思自治都是可能的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无疑就传递了这种乐观态度。然而,冒进与保守均非科学态度,一个新领域是否应引入意思自治,关键是应从该领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出发,客观探讨意思自治引入其中的根据和利弊得失。

    同一制在19世纪中叶全面取代了之前的区别制,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成为物权冲突法的基本规则。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符合物权的对世属性,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的优点。但是,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和对世属性,掩盖了物权更多时候是从债权中分割出来并与债权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特点,忽略了对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的不同情形的区分。无论是双方之间的物权争议的特殊所在,还是物权与债权的密切联系,都为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奠定了合理基础。然而,只有动产的法律适用才关乎意思自治,而不动产物权关系,无论是双方之间的争议还是三方之间的争议,都不可能承认意思自治。因此,面对意思自治,今日的物权冲突法又隐隐然回到了古老的区别制时代。

    当双方之间的动产物权争议引入意思自治时,物权冲突法本质上是将双方之间的绝对的物权关系还原为相对的债权关系,与其说是物权冲突法承认意思自治,不如说是还原而成的那部分特殊的双边债权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当出现第三人时,被还原而成的相对债权关系就不复存在了,物权关系又全部恢复了它的对世属性,此时不再有理由允许意思自治,而只应恢复适用物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因此,物权冲突法虽可承认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物权冲突法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也很普遍,三方之间的物权争议并不少见,更兼意思自治极易受到物权法中的直接适用规则或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因此,物权冲突法虽可承认意思自治,但不应高估其地位和作用。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合同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归根结底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宣告性地将意思自治提高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继而在第37条中规定意思自治作为动产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规则,这些都难以摆脱盲目冒进之嫌疑。因而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对第3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意思自治只应限定于双方之间的动产物权争议,而不能对抗第三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仍然是物权冲突法的基本规则,意思自治只是其有益补充。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

    ③参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40条。本文仅讨论有体物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无体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④著名国内立法包括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最著名的区域组织立法是欧盟近年的系列罗马条例。部分立法的中译,参见邹国勇译注:《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⑤例如,Janeen M Carruther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Choice of Law Rules Concerning Inter Vivos Transfers of Property(2005), Oxford; J. J. Fawcett, J. 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 18。

    ⑥关于意思自治方法的弹性特征和内容定向的特征,参见[美]西蒙尼德斯:《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还是退步?》,宋晓译、黄进校,载《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3号(总第24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90-391页。

    ⑦只在一个狭小问题上引入意思自治的,参见本文第四部分对该问题 的相关分析。

    ⑧关于意思自治方法的形成和扩展,参见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三节及第四章。

    ⑨参见[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6页。

    ⑩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11)参见Lawrence Collins(with Specialist Editors), 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4th ed. 2006), Sweet & Maxwell, p. 1165。

    (12)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第94页。

    (13)J. J. Fawcett, J. 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2005), p. 1073.

    (14)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第93页。

    (15)萨维尼对“自愿服从”的集中论述,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第62-63页。

    (16)参见[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第559页。

    (17)参见[美]卡弗斯:《法律选择问题批判》,宋晓译、宋连斌校,第418-458页。

    (18)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第102页。

    (1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之外,侵权、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都允许意思自治,但未专门规定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遗嘱解释问题从属于第33条所规定的遗嘱效力问题,则不承认意思自治。

    (20)参见宋晓:《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基于罗马II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21)典型立法例如1999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2条、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Rome II)》第14条。

    (22)参见J. J. Fawcett, J. 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2005), pp. 1068-1069。

    (23)参见J. J. Fawcett, J. M. Harris and M. Bridg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pp. 1103-1105。

    (24)关于物权对债权的切割关系的精彩论述,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206页。

    (25)参见Janeen M Carruther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Choice of Law Rules Concerning Inter Vivos Transfers of Property(2005), p. 90。

    (26)在少数情形下,也可以看到债权准据法向物权准据法趋近的,例如,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情形下,有关不动产的债权关系,就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非依据特征履行方法来确定。

    (27)参见宋晓:《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基于罗马II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我国只承认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意思自治。

    (28)参见Janeen M Carruthers,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Choice of Law Rules Concerning Inter Vivos Transfers of Property(2005), p. 89。

第3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5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我国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许多公司绕开银行直接融资,缩小了银行的利润空间。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拥有巨额财富的人群正以接近20%的速度递增,且在大城市高度集中,令全世界瞩目。贝恩的《200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富豪将达32万人,资产规模逾9万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加2万人,以及1万亿元资产。

显然,中国富豪的增长速度比预想的和统计的还要迅猛。而满足这一群体财富管理高度私密性、服务综合化、个性化需求的私人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它区别于一般的贵宾理财业务,不是将现有的标准化的理财产品介绍给客户进行投资组合,而是按不同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产品,从帮助客户管理庞大的资产(如投融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安排),到提供收藏品的鉴定和拍卖,甚至到子女的培养等家庭规划。这项业务因其服务对象少、营运成本少、资本批量大、风险程度低、利润特别丰厚的特点,也越来越受银行的青睐,已经成为中外资银行抢夺高端市场的焦点。

据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私人银行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都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在瑞士银行集团、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的收入构成中,私人银行业务收入的比重也占到6%―10%。

虽然近几年,在本土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中,利润增长速度之快令人瞩目,但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潜在的客户挖掘不够

在客户定位方面,一般来说,本土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户门槛最低标准为100万美元,多数账户经过逐步追加,金额大多在2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之间。

从贝恩和招行共同进行的一项私人财富调查数据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中约60%选择由自己或家人操作日常理财;20%的人群则是选择银行的普通理财服务。尽管私人银行业务在近几年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相对于富裕人群总体来说仍然只占到很小的比例(约5%)。”也就是说,许多富人对财富的管理偏好往往是保守的,大多数富人还没涉足私人银行业务。

按照中国人的文化习惯或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富人一般不愿意泄露其真实的财富水平,尽管潜在客户很多,但很隐蔽。即使银行了解一定资产信息找到潜在客户,他们也因其担心把资产交给银行管理后,由于内部管理的疏漏或外部环境的制约,导致财富隐私的泄露;有些富人甚至没有听说过私人银行业务,对私人银行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缺乏了解;还有一些富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偏差,就更谈不上把财富交于其管理。

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主要依靠从已有的高端客户资源中挖掘潜在客户,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对私人银行业务缺乏一定的了解和信任。

二、服务品种匮乏

私人银行业务客户对财富管理的要求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对财富的保护,一个是财富的增值。

因此,银行必须根据客户现有资产情况实现客户资产的全球配置,制定出一揽子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案,使其达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

但目前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部虽然接待客户的场所设施比较完备,环境高雅,并采取了1对1或N对1式服务,但从目前推出的产品看,种类单调、结构也不尽合理:交易和保值的产品多,增值的产品少,主要还是靠发售理财产品作为收入来源;或为客户办理传统的存储业务;推荐或安排信托、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等。并且,目前提供的产品,大都是格式化的特点,没有差异,而不同客户对提品的标准和期望值差别很大,很难满足复杂的、个性化财富管理的服务需求。尤其是本次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推出新产品的控制加强了,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品种开发步伐渐缓或已经停滞了。

从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看,私人银行业务最大的特点本应是充分渗透到客户生活,并提供全方位的、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而目前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只是向客户提供宏观经济走势、股市行情分析、风险判断结果;帮助客户选择、办理其子女出国留学;帮助客户进行艺术品鉴赏、收藏、拍卖;陪客户打高尔夫球;提供国内机场贵宾登机服务等。而对其他方面服务甚少。

三、高品质人才奇缺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层次、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的,决定了私人银行业务在组织体系的构建上,必须是一个统一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而并非单一的产品销售部门;对客户经理和幕后专业团队的素质要求也很高。

比如瑞士,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部门是一个整合的解决方案提供商(简称ISP)。ISP的前方是客户经理,后方是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管理着业务支持、咨询及交易执行、金融产品及投资顾问服务、环球市场研究等八个下属机构。同时,在其中的“金融产品及投资顾问”团队中,又根据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团队进行管理。

但目前,国内在打理私人银行业务的人员中复合型人才稀缺,很难找到并留住高品质的人才。部分客户经理是对公业务或储蓄业务的转岗人员,知识结构和职业背景远不能满足高端客户财富管理的需要。即使选用了资深理财经理和专家团队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也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四、风险控制经验不足

大多数私人银行业务客户要求银行做出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或亲自做投资决策,不愿意承担全权委托的风险。

但由于在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银行主打的0DII进行的海外投资亏损严重,客户的投资选择更加理性化,一般持谨慎态度,导致银行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银行不得不依赖不断销售产品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在销售别注重短期效益,经常出现短期行为。

同时,为了完成赢利指标,在推销中有时有意淡化产品风险,增大了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投资能力的不信任度。

未来几年,在迅速崛起的中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空间是非常巨大的,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异常突出的,因此,银行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明确市场定位,树立品牌形象

首先,要挖掘潜在的目标客户群。

调查显示,中国的百万美元富翁主要集中在45到55岁之间,这些人士主要集中在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律师、医生、文体明星等阶层中,他们

在选择由哪家银行办理自己的业务时,对银行的资金实力、服务档次、口碑信誉等方面都非常看重。

所以,银行在为现有客户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客户在潜在客户群中的影响,通过“口口”相传,进一步挖掘潜在客户。

另外,客户经理还要了解现今社会中“富二代”的生活习性和理财观念与上代人有很大的差异,这部分人群也是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需要挖掘的重要潜在客户群,不容忽视。

其次,要细化已有客户的类型。

由于发展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中西方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需求和投资行为明显不同:西方高净值客户愿意全权委托银行管理其财富,而亚洲高净值客户则更喜欢亲自参与决策。

因此,银行在深入了解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偏好的基础上,细分客户群就显得尤为重要。

波士顿咨询公司曾将私人银行业务客户分为四类:

一是追求财富最大化者;

二是财富创造者;

三是保守管理者;

四是财富保护者。

依据这一分类方法,银行应该首先划分客户所属的基本类别,然后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群体、不同性格特征的客户,提供不同资产管理方法、投资组合和其他个性化服务。银行只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才能得到潜在客户的充分信任,客户也才有可能将自己的财富放心地交给银行进行规划设计。

再次,要密切与客户的关系。

客户经理可以把自己的私人生活与工作挂钩,尽可能地逐步渗透到客户生活中去,与客户的兴趣和爱好相互渗透,建立良好的关系,了解客户的性格和需求,甚至可以陪客户打球、品酒、旅游、聊天,赢得客户的信任。

最后,要特别注意保护客户的私密。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网点布局,通常不应选择在人口密集的繁华路段,而应是便于交流、方便而又相对安全的地段,银行的安保工作要非常严格;

二是专家团队对客户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投资组合等方面的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不分场合地随意讨论。

(二)开发个性产品,提供优质服务

客户经理要根据已经细分的客户类型,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本人、客户家庭成员、客户事业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前期资产状况和性格偏好的分析,包括客户的收支结构、储蓄占比、债权债务、医疗保障、投资类别、税务等方面的分析,为全方位的财富管理、规划奠定必要的基础。

目前,借鉴国外著名大银行的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私人银行业务的现状,可极大丰富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分为两大类。

在财富管理和规划方面:

一是投资服务。

客户经理和专业顾问团队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产平衡要求,根据产品的不同风险程度、期限、投资区域、不同资产类别以及币种给客户提供一整套投资方案,然后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固定资产、公司股权、金融凭证等方面投资,如股票、债券、基金、商品票据的投资。

二是账户管理服务。

银行可以为金融知识层次较高的客户设立多币种联合账户、货币市场管理账户,推荐更为专业化的高端产品:如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证券的柜台交易、海外股票、新兴市场投资基金等。

三是其他资产配置。

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和外汇的买卖;珠宝、艺术品、古玩、红酒的鉴定、收藏与变现等。

四是咨询和预测。

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行业前景展望、资产收益预测、合理避税方式等。

五是融资服务。

主要是把客户的资产包括房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进行的贷款融资等。如现金管理、以私人财产作抵押的企业融资便利等。

六是财富规划。

包括:遗嘱的订立和遗产的处理;保险品种的筹划,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委托信托,如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投资和其他信托投资、委托存款贷款等。

在人生规划方面:

一是医疗服务。

包括导医、健康咨询等。

二是购物顾问。

包括代购世界顶级的游艇、名车、名表、高档家具、奢侈品等。

三是子女教育。

包括国内素质培养、海外留学择校等。

四是旅游规划。

包括行程设计、手续办理、食宿安排、全程陪同、机场贵宾服务等。

五是健身娱乐。

包括私人教练聘请、聚会、娱乐安排等。

六是养老服务和移民计划等。

(三)引进高端人才,避免人才流失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复杂性,对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素质决定服务质量。因此,要发展本土私人银行业务,加快引进和培养优秀的复合型人才特别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引进优秀的私人银行家做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直接面对高净值客户,而这些客户中的大部分属于各行业的成功人士,基本素质和生活品质普遍较高。

因此,客观上要求为之服务的客户经理,首先要具有较高的学历,又要掌握保险知识;精通财务管理等等。在国外,几乎所有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都具有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外汇等不同的金融背景,是工作10年以上的资深从业人员,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每个客户经理身后还要有一个投资团队做服务支持;通过一个客户经理,客户可以打理分布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

其次,要有本土和海外多样化的背景,既要了解国内外的财政和金融政策,又要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和规则。具有本土管理经验的私人银行业务经理,更了解本土客户对于财富的态度、对风险的偏好与承受能力,也更熟悉国内金融工具的使用方法;具有海外背景,了解国外的法律法规,便于全球资产配置、综合融资、风险管理等业务。

最后,要有较为深厚的文化底蕴、很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和善于团队合作的精神,便于与高端客户进行同层面的对话,及时发现和领会客户需求,通过个人魅力获得客户的信赖,使客户有安全感。

二是抓紧培训现有和未来的客户经理。对于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需要而银行自身缺乏的专业人才,如熟悉古董和红酒的鉴定、拍卖;懂得慈善事业流程、体育、艺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可通过与第三方协作的方式,对为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专家团队予以必要的补充。

(四)注重风险分析,强化风险控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责任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等几个方面。

为了避免政策风险,服务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专家团队,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尽量准确判断政策变化的趋势。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市场风险,实际上是由客户自行承担的。

按照国际惯例,在私人银行业务中营运的资产无论是否增值,都要对管理的资产收取1%到2%的资产管理费。但银行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必须采取一系列避险措施,尽最大能力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对客户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方式加以控制。操作风险可以依靠银行各管理层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在最大程度上信任员工的同时,约束和预防员工的操作失误、违规操作、故意欺诈行为,避免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另外,除在开户时充分了解客户外,还应对客户账户进行经常性监控,如发现风险已经超出了银行可控范围,则及时对该客户进行退出处理。

同时,要坚决避免客户经理对客户做出一些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承诺事项,这对防范声誉风险亦至关重要。

必须强调的是,建立私人银行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应以控制操作风险为重点,同时要不断强化和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4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土家族梯玛巫祀仪式 民族信仰 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B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56-02

一、土家族梯玛巫祀仪式活动概况

朱熹《楚辞集注》云:“昔楚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其祀必使巫觋作乐,歌舞以噬瘛!庇纱丝杉,土家族信鬼重巫。土家族先民认为天地万物皆有灵、凡事有因果循环、善恶报应。土家族人在梯玛巫祀仪式活动中不仅把土家族先民对自然、图腾、祖先的崇拜结合在一起,还把巫术、道教、佛教文化因子也融入了进来。“梯玛” 是梯玛仪式主持的土家语称谓。[1]梯玛主持的主要仪式有集体性的祭祀仪式和家庭性的巫术仪式两类。集体性的祭祀仪式如“摆手”,每年正月由梯玛主持,在各自村寨的“神堂”举行;家祭仪式以驱邪治病、调解纠纷为主,在家祭仪式过程中梯玛所唱的歌曲称为“梯玛神歌”。[2]梯玛神歌于2008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给濒临绝迹的梯玛文化的保护和重振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二、宗教仪式功能理论的发展

宗教仪式功能理论从单一的研究宗教仪式的正功能:社会整合功能,发展到宗教仪式的其他功能――对人自身建构方面的作用,人类生存以及个体人格形成的促进作用,后来发展到宗教的负功能领域:对社会的分裂,对改革的延缓,因而功能主义在整个宗教仪式理论中影响巨大。

斯皮罗认为人类的宗教仪式大致有三项重要的功能,那就是认知生存的功能、生存的功能与整合的功能。[3]认知的功能是指宗教仪式可以解答人类对人生价值的困惑,提供一些对人生、存在、宇宙及道德等根本问题的解释;生存功能指的是宗教仪式帮助人类克服各种挫折、恐惧、不安及困难,借助信仰的力量获得安定与安全;整合功能就是借助人们共同的信仰来巩固团体的凝聚力、组织力。

三、土家族梯玛巫祀仪式活动的社会功能体现

仪式是的实践过程。梯玛巫祀仪式活动在土家族人生活中承担的重要社会功能从其蕴含的多神信仰的宗教文化可见一斑。

(一)多神崇拜的认知功能体现

梯玛巫祀仪式的认知意义体现在梯玛仪式为土家族人提供了有关人生、宇宙、存在与道德等根本问题的解答。

1.自然神的崇拜――土家族先民对自然与自我存在的认知工具

《永顺县志・风俗志》里记载道:“土民所居必择溪谷高峻之处,履险陟岭,捷足如飞,以背托之,约绳于脖,佝偻而行”。洪荒时代,土家先民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一方面想征服自然,另一方面又对自然产生敬畏,于是便开始臆测自然神灵造就了天地山川、男女脉系,遂形成万物皆有灵的自然观。从土家族的创世神歌中可以发现鸿钧老祖才是打开混沌天地的人类祖先。土家族创世神话中“鸿钧老祖还(呀)在先,后有(那个)开天地(哟)”中的鸿钧老祖为道教神仙,在创世神话中,鸿钧老祖之徒张古老、李古老、依窝阿巴也具有了制天、制地、造人的本领。这首《鸿钧老祖歌》传唱出了土家族先民对天地山川、人世脉系源起的理解。[4]

2.道教神的崇拜――土家族先民对人生价值、社会认知的工具

《晋书・李特载记》《华阳国志》记载:“汉末,张鲁居汉中,以鬼道教百姓。z人敬信巫觋,多往奉之。”土家族创世神歌中就融入了道教因素,但明清时期,道教与佛教的观念进一步渗入到了土家族中,其主要原因是土家族人当时生活环境恶劣,面对连连自然灾害和众多社会诟病,道教、佛教教义给土家族族民提供了“精神修行”的平台。“道”育万物,道化为诸神;神有道性,依道而赏善罚恶,济世度人;道有神性,可以感应众生之灵;修行可以正道,敬神可以祈福。而佛教教义里面的善恶因果与修行的理论以及生死轮回的灵魂观念让土家族人得以安身立命,修行养身,期待善缘。土家族人在梯巫祀仪式中臆造出的大秤称人山、大斗量人山的情景来衡量人性的善恶,[4]由此营造出一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神秘氛围,从而达到了抑恶扬善,劝人为善的目的,这对土家族人文价值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多神崇拜的生存功能体现

梯玛巫祀仪式为土家族民众提供了生存的助力,体现在它帮助土家族人克服种种生活上、心理上的挫折、困难、恐惧、不安,借信仰之力量获得安定、安心与安全。

1.祖先神崇拜――土家族族民获得庇佑的生存工具

土家族的祖先崇拜所敬奉的神灵多为氏族部落首领或是土王。土家先民认为生前能力、权力强大的人死后,其魂魄也是强大的,因而把部落首领或土司的亡灵作为自己的保护神。土家族对祖先神的崇拜主要是希望得到祖先的庇佑。土家族崇拜的祖先神包括如向王天子、八部大神、大二三神、土王神、社巴神,等等。土家族人把祖先神灵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从公祭仪式上土家民众所跳大小摆手舞中可见一斑。主祭八部大王时土家族人集聚在一起跳大摆手舞;奉彭公爵主时土家人跳小摆手舞。八部大神是古代部落英雄首领,其主要的功绩是开疆拓土、抵御外侵、守卫家园,故深受土家人的敬重,将其奉为祖先神灵虔诚祭祀。

2.巫术――土家族争夺生存空间的工具

《华阳国志・巴志》所载:“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 前徒倒戈。”由此看出,早在先秦时期,土家族就有把巫术用于行兵布阵、往来攻伐之中。而土家族梯玛公祭仪式中所跳摆手舞源于“巴渝舞”,素有巴人习武之说,“巴渝舞”亦当巴渝武之解。据《龙山县志》卷十一记载:“相传某土司于前明时征调广西某县,城守坚,屡攻不下。时某军营南门外,乃命某士卒半女妆,连臂喧唱,为靡靡之音,于是守城者竟集观之,并动与歌,流荡无坚志,则以某精兵潜避他们,跃而入,逐克城。”由此可见,梯玛巫祀仪式中的巫术在古代战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与土家族历史资料所载――土家氏族或部落里的王曾经是最大的梯玛,在战时他还是军队里的统帅相吻合。

3.巫道结合――土家族族民驱邪治病、调解纠纷、求神赐福的生存工具

土家族梯玛文化多神信仰的心理是梯玛得以调解土家族民间纠纷、驱邪治病、干预土家族民间婚丧大事的基础。在土家人心目中,神灵会替天行道,如若有人行恶造孽会遭到神灵替天行道降灾的报应。在驱邪消灾的仪式过程中,梯玛会通^法事仪式求神原谅主家所犯的错。由此可见,梯玛仪式活动帮助土家族人民解决了很多在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为其生存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三)整合土家族族群关系的功能体现

梯玛巫祀仪式活动在整合土家族族群关系方面的作用体现在梯玛凭借土家族共同的来巩固、提高土家族整个族群的凝聚力、组织力,从而形成良好的群体关系。

1.多神信仰的宗教文化身份认同――土家族族群关系整合的基础

对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土家族而言,宗教特有的亲和力,将会拉近他们之间彼此的距离,使得族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向好的方面发展,因此,土家族共同的成为土家族族员身份认同的标志之一。土家族族民因共同的宗教文化信仰而产生的民族认同感既是实现民族凝聚力的前提,又是实现政治认同从而形成强大的组织力的基础,因土家族族民共同的文化认同而产生的心理上亲近感、归属感为通向统一的政治认同做好了铺垫。

2.巫政同体的文化格局――土家族群族关系整合的推力

在土家族历史上, 土家氏族或部落里的王(战时他还是军队里的统帅)曾经是最大的梯玛。因此,既是土家氏族部落的王(或是土司)又是梯玛的双重身份,为土家族民生活地区的执政理政带来了便捷。因此,土家族历史上曾经形成了巫政同体, 巫政不分的原始文化格局。[5]巫政一体化的文化格局不仅有利于氏族部落的王(或是土司)对本民族的管理,而且也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四、结语

梯玛巫祀仪式活动是土家族对自然神、祖先神、道教神等多神信仰的宗教文化的实践过程,土家族民间则是梯玛巫祀仪式活动的具体内容。梯玛巫祀仪式在土家族先民的生活中承担起了土家族族民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工具,充当了获得生存空间与获得众神庇佑的生存工具,同时梯玛巫祀仪式还起到了平衡土家族族民心理、促进群内成员身份的认同,从而在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与组织力的基础上整合土家族族群关系的功能。梯玛巫祀仪式活动在土家族生活中承担起了相应的生存、认知与整合功能。因此,研究梯玛巫祀仪式的社会功能是了解土家族民族心理、实现民族和谐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雷翔,刘伦文,谭志满.土家族梯玛“玩菩萨”仪式分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03):10-15.

[2]刘嵘.土家族梯玛巫祀仪式音乐研究(上)――以家祭仪式“还土王愿”为例[J].中央音乐学院报,2009(01).

[3]M.E.斯皮罗.文化与人性[M].徐俊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09).

第5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 冠状动脉 心肌梗死 动物模型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feaslbllity of establishment of aeute myoeardial infaretion(AMI)Model sindueed by occlusion of left anterior descending eoronary artery,which provide a rellable model for the study of repair myocardial infarction by cellular transplantation in rabbit. Methods: In the spontaneous breathing condition, without ventilator support, rapid chest left ventricular branch of coronary artery ligation. Results: The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the model precordial leads V2, V5, ST segment eleva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myocardial enzymes increased. Conclusion This experiment provided an easy way to establich the MI mode,l which was reproducible and credible.

【Key words】 Coronary artery Myocardial infarction Modelanimal

心肌梗死(myocardial infarction,MI)是心血管病中最危重的急性事件,近年来的发病有明显的增高趋势。是21世纪医学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1]。由于成熟的心肌细胞缺乏再生能力,心肌梗死后,发生退行性左心室重构,最终导致顽固性心力衰竭。目前的药物治疗和介入方法不能从根本上修复已坏死的心肌组织,外科的心脏移植由于组织来源匾乏和移植后易发生血管病等因素使其在临床上的应用受到限制,有资料显示终末期心功能不全的五年死亡率仍大于50%。

细胞移植采用生物学技术将多种组织来源的细胞,进行自体心肌内移植,替代、修复或加强受损的心肌组织的生物学功能。由于MI的许多病理生理资料难以从临床研究中获得,其防治上的进展有赖于基础研究上的突破。MI动物模型的建立是开展基础研究的第一步,它对于研究人类MI的病理生理变化、心电生理改变以及评价各种治疗方法具有重大价值。结扎左前降支制作MI模型,是一个被广泛接受近于成熟的动物实验模型。但随着实验技术的发展,它的一些操作步骤、评价指标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本实验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改进,以日本大耳白兔为实验对象建立MI动物模型,方法操作简单、模型成功率高、重复性好,为下一步的实验研究奠定了基础。

1 实验材料

1.1 实验动物 所用实验动物(scxk(辽)2004-0018)由辽宁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处置方法符合动物伦理学要求。取体重在2-3kg。3月龄左右。雌雄不限,共70只。分组:随机分为:正常A组(10只)。造模组B组(10只),间体重差异无显着性(2.4±0.3 kg、2.5±0.2 kg)

1.2 仪器与试剂

试剂:乌拉坦,分析纯,4%多聚基甲醛,分析纯,(沈阳试剂二厂)。心梗造模使用仪器来自辽宁中医药大学实验中心。

2 试验方法

心肌梗死模型的建立

2.1麻醉

乌拉坦(3-4ml/kg)腹腔注射麻醉。

2.2备皮、消毒

将大耳白兔仰卧位固定于手术台,剪除胸前区毛,碘伏常规消毒。

2.3做术前心电图

参见《实验动物学》,采集Ⅱ、V2、V5导联。

2.4开胸

沿胸骨左缘纵行切口,切断左侧第5肋软骨, 暴露纵隔及心脏,两侧胸膜完整, 纵行切开心包,用自制心脏固定圈轻轻将心脏向右上抬起,即可充分显露左室支。

2.5结扎

于左心耳下约2mm处用6-0带线缝合针缝扎左室支。左心室前壁及心尖部颜色变暗,搏动减弱,表明左室支完全结扎。

2.6术后心电图

以心电图胸前两个导联出现ST段抬高为成功标志,观察前降支支配区域心肌颜色变暗后,关闭胸腔。如未出现上述表现,再行结扎术。

2.7关胸

心包不缝,逐层关胸,缝合外皮。术后青霉素80万单位肌注控制感染。

3 指标检测

3.1 抽血

术后24小时耳中动脉抽血,离心(3000转/分)。

3.2 ELISA检测试剂盒监测CK-MB的含量

4 结果

结扎冠脉前与结扎冠脉后心电图的比较结果:

在结扎兔左室支后,胸前导联V2、V5,ST段有一定程度的抬高,提示前壁心梗,心电图证实急性心梗模型制备成功。(见图1、2)

转贴于

图1 结扎冠脉前心电图

图2在结扎兔左室支冠脉后,肢导Ⅱ、胸导V2、V5,ST段有一定程度的抬高,提示前壁心梗,心电图证实急性心梗模型制备成功。

术后24小时造模组CK-MB明显增高。

5 讨论

5.1 本实验选用日本大耳白兔,方便于耳部取血。兔子的静脉壁则相当薄,因此在抽血及输液过程中,常有血肿的形成;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试验过成中选择用静脉留置针使用均匀的压力是很重要的。

5.2 造模方法选择 MI动物模型的制作有多种方法,各有利弊,也因人而异。早期国外多采用Johns法[2],即在自主呼吸条件下,不用呼吸机支持,迅速开胸挤出心脏行冠状动脉结扎。这种方法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操作,技术要求高,难度大,难以掌握;而且由于心脏移位,容易导致血流动力学紊乱和心律失常等并发症;开胸后小动物呼吸无法得到保证,因而手术死亡率极高。此后Fisbein[3]和Pfeffer[4]在Johns法的基础上略加改进,应用小动物呼吸机维持呼吸,明显提高了手术的成活率,但是又增加气管切开的的创伤,延长手术时间势必会增加感染机会。本实验选择Johns法造模,意在减少创伤及手术创伤的时间。实验过程中,取截断一截第五肋骨的方法,可有效地暴露术野。在剥离过程中紧贴截取肋缘剥离,避免伤及第四肋间血管,造成大失血。剥离心包时避免伤及胸膜形成气胸。气胸处理:关胸后立即用注射器抽出胸腔空气,注意观察呼吸运动。术后会出现心衰症状,注意术后护理及术后摆放。

5.3 死亡原因讨论:A组死亡一只,原因护理不当,死于肠炎。B组死亡三只,心梗后心衰一只,造模后伤及胸膜形成气胸导致纵膈摆动死亡2只。未出现麻醉意外及感染导致死亡。

5.4 此试验方法复合心肌梗死的病理学改变,适合做心肌梗死的实验研究。心梗早期,细胞坏死引起一系列信号的释放,有利于干细胞趋化至损伤部位,同时心梗早期局部血管扩张,提高了干细胞在局部的聚集。干细胞炎症归巢的定向移行有赖于干细胞表面分子和损伤局部的趋化因子相互作用。但相对于心肌梗死局部,开胸术区炎症反应更为强烈;开胸造心梗模型,双重的打击,体内炎症反应严重,开胸术区于心梗局部炎症反应长期同时存在,干扰干细胞归巢。因此此种方法可能不适应于做干细胞移植的研究应用。

5.5 我们寄希望于微创造模,以减轻其他部位炎症反应对干细胞向心肌梗死局部归巢的影响。随着心脏介入技术的发展,使用微创技术球囊封堵冠状动脉建立AM I模型已经成为可能[5]。采用微创法对动物损伤小,与人类发病过程也基本相似,是不错的选择,但对设备及人员要求较高,需要有血管造影设备和专业的操作人员[6]。

参 考 文 献

[1] Gajos G. Optimal treatment for patients after myocardial infarction:some current concepts and controversies. Pol A rch Med Wewn,2008,118(1-2):43-51.

[2] Johns TNP, Olson BJ. Experimental myocardial infarction. A method of coronary occlusion in small animals. Ann Surg. 1954, 140(5):675-682.

[3] Fisbein MC, M elecan D, M arko PR. Experimental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the ra:t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hanges during pathologic evolution. Am J Patho,l1978,90(1):57-70.

第6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 结售汇 外币清算 支付系统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受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影响,业务范围被限定在集团范围内,仅可以对集团所属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和银行等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相比,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客户来源有限、吸存成本高、业务种类少等困难。目前大部分财务公司主要通过向成员单位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方式赚取利差。而随着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存贷款利差逐渐缩小,金融机构依靠利差获取稳定收益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因此财务公司迫切需要通过开展中间业务,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结售汇业务作为一项传统的中间业务,正逐步受到财务公司的青睐。在开展内部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如果能够准确掌握外币资金清算方式及效率,对财务公司管理外汇头寸、控制业务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将起到有效帮助。

一、境内外汇清算途径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外汇管制状态,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外币划转以及工商企业同户名资金调拨等特殊情形外,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且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相比于人民币支付系统,我国的外币支付系统发展比较缓慢。在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境内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境外行完成外币资金清算。随着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境内金融机构可以开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外币资金清算,上述两种清算途径也是目前境内外币资金清算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境内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的外汇联行系统完成境内外币资金调拨及清算。这四种模式的清算方法和特点各有不同,以下是对上述四种清算模式流程和效率的简要介绍。

1、通过境外行进行清算。境内付款行在收到付款人提交的付汇申请书后,依据付汇申请书内容制作SWIFT报文并通过其境外行发送给收款行的行,收款行在收到行转发的报文后,依据报文信息为收款人办理外币资金入账业务。在报文填写无误且付款行在行清算账户中拥有足够资金头寸的情况下,SWIFT系统可以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完成报文的转发和处理工作,资金到账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如果付款过程中行层级过多,则报文需要人工干预的几率也将随之增加,汇款有可能因人工干预不及时或行资金头寸不足而延迟到账。此外,由于通过境外行完成的外币清算业务处于该货币发行国的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外币清算的速度也有可能因该国反洗钱检查等原因而受到影响。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对于被其认定为交易背景可疑的美元汇款,其有权暂时扣留该笔资金,待审查无误后方转交给收款行,因此通过境外行进行清算的资金到帐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进行清算。付款人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后提交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据汇款申请书内容通过人民银行外币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送报文并划拨头寸。收款行通过手工干预的方式接收报文,确认报文内容无误后将外汇资金划拨至收款人帐户。由于该模式下外汇资金划转完全在中国境内完成,不受货币发行国的监管,且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收报文,因此境内外汇汇款速度较快,一般情况下资金可在2小时内到账。

3、通过中国银行进行清算。当收付款银行均在中国银行开设有外币账户时,双方可通过中国银行进行同城或异地外币清算。具体流程为,商业银行接受到付款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后,填写付款单据并通过票据交换方式提交给其开户的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收款行在当地中行分行所开立的外币帐户,当地中行填写进账单提交给收款行。收款行依据进账单内容将外汇资金划至收款人账户。

由于该模式下收付款银行都需要通过每日一次至两次的纸质票据交换才可办理业务,且实际收款人的名称账号必须在纸质单据的附言中准确体现,因此通过中国银行进行外币资金清算效率较低,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已不再采用该模式进行外币清算。

4、通过商业银行内部外汇联行系统完成清算。如果收付款银行均为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双方还可以通过该行内部的外汇联行系统进行清算。付款行依据付款单据通过该行的外汇联行系统将报文和资金划转给收款行,收款行接受报文后,即可将资金划至收款人账户。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与总行一般采用日终差额清算的方法进行资金清算,但两个外币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通常都可以做到实时到账,因此通过商业银行的外汇联行系统完成的外汇付款效率较高,且对大额付款的头寸预报要求较低,但该模式仅限于同行外汇资金划转,无法满足外汇资金跨行支付的要求。

对于商业银行总行与财务公司的外币买卖或拆借交易需通过其内部联行渠道清算外币资金的情况,考虑到银行内部风险防范要求,交易部门和清算部门之间的审核流程一般较长,过程较复杂,资金到账效率较低,加之受总分行之间日终差额清算模式的限制,从而导致交易资金无法实时到账,如果财务公司希望及时使用外币头寸,可以通过与银行签署日间透支协议的方式,在与银行完成外汇交易后即可调动相应头寸。

二、对财务公司的建议

通过对上述四种境内外币清算模式的分析,结合财务公司开展内部结售汇业务及收付汇业务的运作模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财务公司在刚开始开展外汇业务时,由于公司各部门间以及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间都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因此在业务初期,应尽量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并通过该银行为成员单位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以便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内部联行系统和银行提供的外汇日间透支便利,确保交易和客户资金的清算效率。

目前国内跨行外汇资金划转主渠道是境外行和央行境内外汇支付系统,两种渠道的汇款效率均较高,但都有各自的限制条件,且外汇资金到账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财务公司在考虑增加银行作为外汇交易对手,以从市场获取更为优惠的汇率时,除需获取对手的交易授信外,还应在开始交易前,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就外汇资金跨行清算渠道、具体操作流程和清算手续费等问题达成一致,确保外汇资金到账时间。对于和银行进行的T+0外汇交易,在考虑交易资金到账时间时,应关注跨行外币清算速度存在的不确定性,避免由于突况导致交易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第7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艺体教育专业 创造性思维 必要性 方法

舞蹈是当今时代一种重要的文艺活动,许多基本功扎实的人可以十分优秀甚至完美的学习舞蹈,表演舞蹈,却不能自己独立的创造编排出一套全新的舞蹈,这就是创造性思维的缺乏。归根结底,舞蹈是一门艺术,一门需要创造力和想象力的艺术,只有培养了创造性思维,才能真正的做一名好的舞者。由此可见,对艺体教育专业的学生,不能仅仅教会他们如何跳舞,更要从创造性入手,使之能够掌握独立舞蹈、独立表演的能力。本文将从创造性思维对舞者的重要性开始,逐渐深入到如何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方法。

一、培养艺体教育专业学生舞蹈创造性思维的必要性

创造性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维,由于每个人的舞蹈天赋、成长环境、思想、性格、对舞蹈内涵的理解等方面的不同,每个人的创造性都是不一样的。创造性思维在舞蹈艺术中,体现在对已有的作品,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加工升华成另一个全新的作品,或者是通过自己的想象,加入从生活或别处得到的灵感,创造出一个独一无二的新舞蹈作品。同一个作品,不同的人会进行不同的再创作,从而得到不同的舞蹈作品,创造性思维的重要性就体现于此。舞蹈是一门艺术,不断的创作新作品是让艺术得以发扬的保障,因此,创造性思维对艺体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著名的舞蹈艺术家吴晓邦老师,作为中国舞蹈艺术的先行者,也肯定了创造性思维对舞蹈艺术的重要性。她认为,艺体教育不能仅仅是机械化的身体重复训练,不能只停留在生理层面的技术上,不能用死板的科班教学方法,而是要进行心灵的教育,要让学生的身体动作跟着心走。也就是说,在艺体教育中我们应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对舞蹈的创造能力放在首位,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才能更加的适应这个行业,对学生今后的舞蹈职业发展更有利。由于创造性思维的独特性,学生对舞蹈的创造水平也会成为他们就业发展的显著优势。由此可见,创造性思维在高校艺体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校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不科学的教学方法,让学生的创造水平上升。

二、高校艺体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方法

1.创造轻松的教学氛围

学生培养和发展创造性的思维不能缺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点是要拥有良好的教学氛围。在教学中,建立师生之间融洽的关系成为基础的条件,学生的人格应该被得到尊重,教师在学生做的好的方面及时给予表扬和激励,营造一种轻松活跃的教学氛围,能够开发学生的思维,提高课堂效率。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那种只是体现教师权威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体现平等和谐的关系。师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学生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才是应该存在的形式。学生能够在一种自由且自主的环境里学习,有利于创造新的事物。但是教师必须认识学生之间是有差别的,它们对于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疑问,教师应该具有一颗博爱的心,充分给每个学生发挥的空间,即使学生的看法是存在问题的,也不要过于及时的提出否定的意见,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创新,去勇于表现自我,勇于发表有个性的见解,养成一种良好的探究习惯,这也有利于提升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种自由、和谐的教学氛围内,学生可以大胆开拓新思路,激起更大的求知欲望。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精神和问题意识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而不是只是一种单纯的接受教师在讲台上灌输知识的容器,假如教师只是一味的凭着自己的想法教授知识,则做不到与学生在课堂上的互动,学生很可能融入不到学习中来。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激发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达到将被动接受学习知识转变为主动摄取知识的目的,使得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开发了智力,这样才能培养创造性思维。艺体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不同的是,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强制性。艺体教育过程,在大家印象中的就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学习模式,所以教师需启发学生要有自己的思维,在思考的过程中激起了问题意识,及时提问,敢于创造,力争做一个具有创造性和独立人格的舞蹈人才。

3.培养学生思维的流畅性、灵活性和独创性。

独创性、灵活性以及流畅性是创造性思维的三大主要特点。流畅性是灵活性的基础,因此做到流畅是舞蹈学生的基本条件。具备了灵活性,才可以表现出独创性,而流畅和灵活都是为了独创打基础,独创性是最终的表现形式和最终的目的。三者是相互制约并且相互作用的,在培养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中,三个特点缺一不可,既要具备流畅的创造性,也不能缺少灵活的创造性,这二者为独创的创造性提供了必要条件。在艺体教育过程中,为了培养创造性思维的学生,就必须将三个特点结合,这对学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加强舞蹈艺术实践教学

在现代的艺体教育过程中,对于学生创造力的培养是其课堂活动开展的重要目标,对于创造力的培养是实现学生成为一名优秀舞蹈人才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在长期以来的艺体教育实践发展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舞蹈训练来实现学生在课程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也会借助于这样的形式来实现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与实际表现能力的提高。在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在艺术领域之中,其对于学生的创造力发展的需求不同于一般的学科,如若仅仅是依赖于日常生活中的创新方式来开展相关的艺术创造将会使得艺术的表现能力大打折扣,由此可以看出在艺术领域中,对于创造力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对学生自身理解能力的需求,所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对于舞蹈的教学应当注重于对学生的创造力进行挖掘而不是一味地对学生对固有的舞蹈形式进行理解,这样的教学方式难以使得学生在舞蹈艺术的表现中,难以突出自我,进而丧失其独立的艺术灵魂。就舞蹈艺术的正确培养方式来讲,应当是在适当的实践之中来引导学生对于舞蹈进行理解与开展创造,以此来保障学生的创造性得以体现。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学生提出模仿训练的要求,但也要求学生要发散自己的思维,将练习实际进行拓展。就舞蹈教师在进行课程的讲解与示范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地鼓动学生参与到课程中的实践表现中来,对于舞蹈练习的开展应该注重于对其计划性与目的性的体现,从而给予学生更好地练习与发展环境。

3 结语

总的来说,在进行高校学生的艺体教育过程中,对于学生自身创造性的培养是其课程实践活动开展的重中之重。在对学生创造力进行培养的过程中,舞蹈教师应当对学生的舞蹈技能、表演形式、表演风格、表演技巧、舞蹈作品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而为其技能与创造力的培养提供系统化的培养模式。在对舞蹈专业知识的教导过程中,舞蹈教师需要做到毫无保留,同时,对于学生的疑问之处做到及时地解答,实现学生能够在其发展的黄金阶段,能够将自己的知识、技能、艺术素养进行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相关学校应当加强对自身教育模式进行创新与发展,实现对学生培养方式的多样化,进而推动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永清.加大中职艺体教育力度,推进特色校园文化建设[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3,(9):19-20

[2]耿生旺.艺体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有效助推器[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1,(z1):1639

第8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 高等医学院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医学毕业生;就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突然暴发累及全球,使近年大学毕业生就业本来就困难的情况下其就业形势更为严峻。高校图书馆是学校信息中心和学校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场所。因而,医学院校图书馆如何审时度势,分析医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面履行图书馆的教育与服务职能,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高等医学院校图书馆为医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思考作一探讨。

1 医学毕业生就业状况与特点

1.1 医学毕业生就业状况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供给总量持续增加,就业渠道不畅,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不匹配的矛盾突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形势严峻。2009年高校毕业生611万人,截止2009年7月1日高校毕业生已经有415万人落实了去向,初次就业率达到68%。但是仍然有30%将近200万人离校以后还没有就业,如果再加上历年没有就业的100多万,这就有300多万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而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相当一部分是二类院校、三类院校的,就业难度更大[1]。医学毕业生“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毕业生就业率呈缓慢下降趋势,就业压力愈来愈明显。2007年12月15日,广东普通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为96.7%,而医学类学生就业率排在最末位,低于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从2004年的第3位下降到2005年第6位,2006年第11位,再到2007年第11位,医学类就业率已经连续两年倒数第一。有关人士预测,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医学类毕业生就业的困难可能比其他学科类学生更多的[2]。2009年广东医学院本科毕业生为3 286人,截止到7月1日只有1 709人落实了去向,初次就业率只有52%,仍有48%(1 579)人离校以后还没有就业。而且,从金融危机对就业的不利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期来看,还要进一步的显现,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1.2 医学毕业生的就业特点

医学类与其他类毕业生一样,由于用人单位的高要求而造成高学历对低学历的冲击等因素,不但有着本科学历毕业生就业难度大、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不愿意到偏远地区或基层就业等共同点,而且医学毕业生就业又有其自身特点:

第一,就业范围偏小。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主要去向在于各级医院、卫生事业机构和药业公司等,范围较小。

第二,就业渠道较少。毕业生就业期望值依然过高,但较前些年有所变化。一些毕业生追求名气,普遍看好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把择业定位在大城市、大医院、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而不愿到农村和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就业,认为去基层或自认为差的医院就业人生价值就无法体现。而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医疗卫生行业日趋饱和,医学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毕业生的择业期望值与社会的需要和现实的可能性相脱离,导致一次就业率大为降低。

第三,就业意向太窄。医学毕业生,特别是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认同的就业意向主要是面向医疗单位的临床岗位,对专业相关的非临床岗位不容易接受。尽管工作难找或有其他就业机会,比普通四年制本科专业学制长一年的医学毕业生大多数不愿意放弃临床岗位[3]。

2 医学图书馆为医学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我们建设新型社会主义国家过程中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作为大学生在校学习的第二课堂和重要阵地,高校图书馆在高校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大学生提供服务义不容辞且责无旁贷。针对医学类毕业生就业范围偏小、就业渠道较少、就业意向偏窄的就业现状与特点,医学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单位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义不容辞之责。

首先,为医学大学生就业服务是图书馆职能的体现。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传递和开发是其重要价值所在。为大学生提供知识产品和信息服务,满足他们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使他们拥有和享用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图书馆职能的体现。医学图书馆应通过履行教育和服务职能,提高医学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健康素质,使他们更好地就业,成为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其次,帮助大学生就业是顺应时展的客观要求,顺应全社会参与的要求。大学生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政策、社会各行各业及各个层面,涉及到高等教育和大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涉及到各种信息的汇集、流通与分析。指导和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高校招生就业部门思考和努力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高校图书馆应关注的重要问题。医学图书馆应充分分析医学毕业生就业的现状与特点,利用图书馆本身优势,尽力为大学生提供有力的服务。

再次,为医学生毕业就业服务是医学图书馆自身发展的需要。一所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服务高校读者的一个重要阵地,图书馆理所应当地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医学图书馆可拓展服务范围,从而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扩大社会影响力,促进图书馆的持续发展,同时促进学校的更好发展。

3 医学图书馆为医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和帮助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我国医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及特点,医学院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提高医学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自我,学会获取就业信息的方法,把握机会,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

3.1 加深认识,增强为医学生就业服务的意识

观念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只有转变观念意识才有新的行动。要为医学生毕业生就业服务,促使他们顺利就业,首先必须树立服务意识的发展理念。医学图书馆领导及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就业乃是民生之本,它是关系到广大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稳定,涉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医学生就业的现状、形势及特点,增强为医学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意识,以探求服务的策略及措施。

3.2 加强宣传,提高学生对图书馆信任度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首先医学图书馆领导应高度重视,抽调事业心强、业务精的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其次应与招生就业办、学生会、团委等部门取得联系,在全校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将本馆关于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相关项目、内容及其方法进行公布,方便学生根据各自的需要查询。让同学们全面了解图书馆所开展的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图书馆在学校的地位和影响,增加学生对图书馆的信任。

3.3 做好就业政策教育,转变就业期望值

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图书馆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教育与指导,避免学生丧失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和国家提供的多项优惠政策[4]。搜集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整理后张贴在壁报栏内,正确引导毕业生进行阅读,让他们及时了解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及就业的动向等,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使他们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5]。医学图书馆可重点推介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第(十)条的“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政策,我国社区医院和民营医院将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指导毕业生调整观念,转变就业期望值,将就业视野投向基层单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3.4 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办”,做好就业心理疏导

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与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毕业生在择业中产生一些心理问题,因此,医学院图书馆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招生就业办”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在图书馆建立心理咨询阅览室,张贴或展出有关就业的各种心理方面的图书资料,指导他们阅读,以解决毕业生在择业中表现出来的由于就业期望值过高、择业标准不现实或遇到困难就紧张、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心理问题。通过阅读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大学生分析自己的兴趣、专长、能力及希望的工作、生活方式,更好地认识自我,正确地进行自我评价,制订合理的求职计划,树立起自信心,更新就业观念,及时就业。

3.5 加强应聘技巧培训,提高应聘成功率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具备相应的择业技巧无疑是成功就业的必要法宝。应聘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应聘技巧的培训应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一项主要内容。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需要对应聘的形式和技巧做些准备,如面试技巧、自荐材料的准备、面试中的着装、表情言谈举止等。所以,图书馆应安排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搜集就业信息的能力,教会毕业生搜集、整理和分析就业信息的方法,帮助毕业生在网上熟练查找自己需求的招聘信息及制作、投寄个人求职简历,进行网上推销等,提高应聘成功率,利用网络资源解决就业问题。

3.6 开辟求职与求学栏目,及时提供就业及求学信息

图书馆应创建网络指导和培训平台,对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开展医学毕业生求职、就业、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医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组织相关人员在图书馆主页开辟求职栏目,认真答复学生在求职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推荐一些文献,指导学生阅读。此外,图书馆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在网上开辟求学栏目,及时公布各高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与国外高校的留学信息,供报考研究生与到国外留学的毕业生参考[6]。

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大学生提高自身能力、综合素质的过程,是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良好就业心态的过程。医学图书馆要充分利用其优势,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医学毕业生解决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问题,用良好的心态去正视就业,迈好人生最重要的一步,为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两部门: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将进一步显现[EB/OL]./news.163.com/09/0819/01/5H1T7OHH0001124J.html.

[2]邓仲谋,梁钻姬. 广东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倒数第一[N]. 广州日报,2008421(C6).

[3]翟理祥. 医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4):112113.

[4]黄永权. 浅析医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就业指导对策[J].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2023.

第9篇:突兀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用户满意度;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统计数据;服务质量;评价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08.006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8-0032-05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updating of technology,innovative libraries services are more and more innovative.Mobile digital library service in universitie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customer satisfaction to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users has become the urgent problem to solve.The paper researched on the evaluation problems of statistical data quality of university mobile digital librarys service quality,referring to methods of evaluation statistical datas quality adopted by some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established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dimensions of statistics data quality of university mobile digital library services.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measurement items could be testified by the reliability,validity,the recogni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relevance degree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The design of quality dimensions and the evaluation index constructed in this paper was reasonable,and the survey data could be used for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customer satisfaction;CSI;university;mobile digital library;statistical data;service quality;evaluation

1用户满意度理论

11CSI的基本概念

用户满意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用户对购买商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可感知的效果与其期望值相比较后得出的指数,也就是客户期望值与客户体验的匹配程度。通过测试用户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满意度,得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数值,以此来反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

对图书馆服务质量来说,用户满意度是指用户对图书馆实际提供服务的可感知到的满意程度与期望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相比较后得出的匹配程度值,是用户接受服务的可感知的效果与其期望值比较的程度。

12经典CSI模型的分析

用户满意度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各个国家的发展,用户满意度体系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在目前普遍应用的CSI模型中,以“瑞典客户满意度测评标准”SCSB、“美国客户满意度指数”ACSI和“欧洲客户满意度模型”ECSI最有影响力。而我国在以上这3种模型的基础上推出了CCSI模型,并在很多行业广泛应用。这些模型的框架结构(见表1)是很相似的,模型都采用了隐变量结构,中心变量都是顾客满意,并且顾客满意的显变量几乎完全相同,最终的解释变量全部是顾客忠诚[1]。

2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质量测评体系的建设

21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质量测评维度分析

随着移动智能系统的普及、移动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无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多数高校实现了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全面覆盖,但是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主要以手机图书馆的形式为主。本文以以上模型为基础,来构建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质量测评体系。

211顾客经验

顾客经验是指用户通过自身学习和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资源的经历后,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认知及利用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使用经验,同时,用户获得经验的过程也是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与顾客互动的过程,所以用户的认识经验和使用经验作为观测变量来考察顾客经验。顾客经验不仅包括用户的使用经验,还包括用户本身对相关知识的积累程度,是与用户满意有重要关联的隐变量。因此,顾客经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用户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认知,以及对其服务质量的需求期望,进而影响用户满意度。

212预期质量

预期质量是指用户期望图书馆数字资源能够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的描述。对于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的用户来说,就是用户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期望。用户预期质量作为潜在变量无法直接测量,我们从数字资源质量、服务质量和满足需求程度这3个维度来设定测量变量,即对图书馆数字资源内容、功能和服务的预期,能够体现出用户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服务、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理想状态的描述。所以,以用户对各质量维度的重要性认知来衡量预期质量。

213感知质量

感知质量是在用户利用移动数字图书馆资源时获取信息资源与其花费成本的比较值。本文的调查是以用户免费获取数字资源为主,所以计算其花费成本主要是用户付出的努力成本。所以本文的用户感知质量测评维度是用户获得信息资源与其花费的时间、精力等进行比较而得出的。其观测变量设定为内容感知、功能感知和服务感知三方面内容。

214顾客满意度

顾客满意度是用户在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之后,形成的满意或者不满意的态度。对于图书馆利用数字资源的用户对其质量水平的实际感受,包括图书馆提供的系统性能、数字资源内容本身以及服务水平等做出的主观评判及总体评价。顾客满意度是综合考虑用户经验、用户预期和感知质量后得出的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的满意或不满意的主观态度,包括总体满意、与认知比较满意和与预期水平比较满意3个方面[2]。

215顾客抱怨

顾客抱怨是指用户在利用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不满以及后续投诉等行为。顾客抱怨是移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非常重视的回馈信息,移动数字图书馆资源利用的回馈是通过顾客抱怨而实现的,同时,当用户的抱怨受到重视和采纳会提高用户忠诚,具有实际的研究价值。顾客抱怨包括对移动数字图书馆资源的不满和对提供服务的投诉两个观测变量。

216顾客忠诚

顾客忠诚是指用户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或服务持有肯定态度的程度以及愿意在未来继续发生消费行为的程度。图书馆其用户忠诚是对图书馆建设的肯定和支持,是图书馆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与资源的动力。该潜在变量包括3个多维观测变量,“对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信任度”、“对遇到问题的谅解程度”和“对移动数字图书馆发展前景的评价”[3]。

在以上6个潜在变量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情况构建了16个观测变量,见表2:

22数据的收集与预测试

根据表2的主维度测评表,主维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个测评模型是要通过实证分析来验证的。受研究条件所限,从实施可行性角度考虑,本研究仅针对高校学者进行调查,作为此领域研究的一次局部尝试。此研究模式也很容易地推广到其他用户群体。在正式调查之前,首先在较小范围内对问卷结构进行预测试,以进一步消除问卷的歧义和不明确之处。试调查中发放问卷160份,回收153份。基于Cronbachs α系数的问卷信度检验结果表明,除适用性维度的α系数为0747外,其他质量维度的α系数都超过了08,问卷结构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基于探索性因子分析的效度检验结果表明,在按照累计方差贡献度80%的原则提取公共因子,并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方差最大化旋转后,各测评项目基本按照预期归并为相应的因子(质量维度),载荷系数基本都大于05,测量量表具有必要的结构效度。

3测评模型的验证与分析

正式调查在我省的5所高校发放问卷550份,回收529份,剔除受访者回答“从不使用统计数据”的问卷与关键数据整体缺失的问卷15份,得到有效问卷514份,有效回收率为931%。在正式检验与数据分析之前,对于问卷中的项目数据缺失进行插补,具体插补方法是以同一份问卷中无缺失问项的回答值的均值来替代缺失值。

31信度和效度分析

根据正式调查问卷的数据结果来检验测评量表的信度与效度,以确保所研究的概念得到可靠和正确的测量。信度对问卷问项测量的一致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还可以对量表测量一致性进行评估。为了确保研究体系得到正确可靠的测量,必须对调查问卷数据检验测评量表的信度与效度。信度的检验主要是对问卷测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主要采用Cronbachs α系数来判断调查问卷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α系数>07就表示调查问卷的信度较高,如果α系数特别小,就要结合因子分析来改善信度。

效度指问卷能够测量出研究者想要测量的主题的程度,主要包括内容效度与结构效度。本研究中问卷问项的设计广泛参考了有关统计机构的良好实践,且经过预先访谈和测试,可认为具有相当的内容效度。对于结构效度的检验则可考察聚合效度与区分效度两项标准。聚合效度可由潜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以及平均方差提取量(AVE)来说明,标准化载荷系数显著大于05,或者AVE在05以上,表示对潜变量的测量有足够的聚合效度。而区分效度检验则要求任一潜变量的AVE大于该潜变量和其他各潜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平方。

因子分析是一种多变量的统计分析方法,把因子之间相关性的变量分组,使每组变量代表一个基本结构。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对各个变量进行了因子提取计算,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法进行因子转置,提取的因子后的载荷系数值都大于06,适合进行分析[4]。

本研究的信度与效度检验都基于确证性因子分析结果进行。应用SAS软件的CALIS过程得到确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如表3所示。

32用户重要性认知的满意度检验

在问卷调查中设置了6个问项与质量维度保持一对一的关系,用来测评用户的重要性认知。利用调查得到的数据结合用户对各项质量维度的重要性认知,全方面进行验证性分析,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结合用户重要性认知的满意度检验的信息可以发现,重要性认知与满意度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也就意味着用户对各个质量维度的期望水平越高,反而用户实际感知的满意度却越低。用户重要性认知水平由高到低的次序依次为:预期质量、顾客忠诚、感知质量、顾客经验、顾客满意度、顾客抱怨。因此,对顾客满意度和顾客抱怨为中心的信息服务成为了图书馆工作的重心,加以改进的工作方面是感知质量和顾客经验。而预期质量、顾客忠诚是用户重要性认知程度较高的质量维度,同时满意度也较高[4]。

33不同数据依赖程度的用户满意度检验

均值差异验证是用来检验多维测试变量在不同水平下,对潜在变量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调查对用户的满意度进行均值的差异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顾客抱怨和顾客经验的影响系数都大于001,影响不显著。但是顾客抱怨和顾客经验都是用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产生该结果可能是因为用户的认识和使用经验因人而异,导致的评分数值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的偏差,用户对移动图书馆使用的要求层次也可不相同,所以评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性定性,使得最终的调查结果不够理想[5]。

研究结果表明,顾客满意度对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影响最为显著,增强移动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就要保障移动图书馆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移动网络的建设,保障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技术安全。

4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次调查考虑到调查样本的局限性和误差性,在问卷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访谈工作来了解用户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情况。从中了解到图书馆举办移动图书馆的宣传活动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宣传力度不足,没有使用户充分认识到移动数字图书馆等等都是影响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普及,面临这些问题,要快速开展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工作,吸引更多的图书馆用户的利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丰富多样化的服务内容,包括电子阅读器的升级服务,手机短信的咨询服务。手机移动阅读,微信与微博的开通等多种方式与内容。在云服务的大背景下,使得高校的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成为集合各种技术、多种信息、多样媒体、多种方式的信息服务网络,使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推送服务方式升级成为用户任意抽取知识的服务[6]。开展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充分利用用户数字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创新服务发挥重要的作用。图书馆的馆藏数据、用户数据、数字资源数据等形成了图书馆的大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与挖掘分析,从海量数据中发现潜藏的价值,开展大数据服务,为移动数字图书馆的用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用户在需求。

(2)加速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与多种媒体和技术的合作,广做宣传。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化技术、搜索技术、社交网络技术等充分利用,图书馆的供应商把这些技术有形化,与图书馆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为图书馆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促进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联合市场上推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例如中国移动提供的移动手机报纸、通信的4G技术等,广泛地应用到移动数字图书馆事业中来,减少了移动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阻力,借鉴了市场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速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进程。移动数字图书馆发挥自身优势,与其他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建设网络社区、创客空间、媒体实验室等,移动数字图书馆不仅是个伟大的服务设计者,也是个活跃的实验室[7]。

(3)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加大信息资源建设力度。随着移动用户端的普及,图书馆服务突破了时间、地域和空间的限制,服务中心也开始关注用户的偏好与满意度,注重个性化智能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需求。移动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宗旨也是更好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并且使用户参与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来,所以信息资源的建设决定着移动图书馆的利用效率。高校图书馆可以结合用户的体验需求,最大限度地为用户提供移动阅读,根据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数据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

本文结合用户满意度理论,构建高校移动数字图书馆服务测评体系,并通过实证数据进行检验,分析了各质量维度对总体质量满意度的影响程度。上述分析结果对移动数字图书馆在高校的推广普及有一定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余芳东.外国统计数据质量的涵义、管理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统计研究,2002,(2):26-29.

[2]郭强,赵瑾,刘思源,等.图书馆读者满意度的基本计量规律研究[J].情报科学,2009,27(7):1021-1026.

[3]廖颖林.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法及其应用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王华,金勇进.统计数据准确性评估:方法分类与适用性分析[J].统计研究,2009,(1):32-39.

[5]马费成,胡翠花,陈亮.信息管理学基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13.

[6]陆浩东.基于信息用户认知的图书馆“信息唤醒”[J].图书情报工作,2010,(1):46-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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