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债券市场;国际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韩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120-04
债券市场国际化,是指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通过放松金融管制,实现了以债券为媒介的与国际间的资本自由流动,从而使本国的债券市场逐步融入国际债券市场并成为国际性债券市场。具体包括债券发行的国际化、债券交易与投资的国际化、债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化等方面[1]。在新兴市场国家中,韩国属于债券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国家,这与韩国推行的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开放政策密切相关;同时也是与韩国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分不开的。
一、韩国债券市场发展概况
债券市场是韩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大韩证券公司成立,1963年,该公司更名为韩国证券交易所,标志着韩国债券市场的形成。1984年,韩国场外债券交易市场形成,使得韩国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从1980―1989年,韩国债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由12%提高到35%,上升了将近3倍。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韩国债券市场的产品更加丰富,除了国债之外,企业债券、货币稳定债券的发行量也不断上升。到1997年时,韩国债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为43%[2]。
1997年的金融危机给韩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同时也给韩国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机遇。首先,危机发生后,韩国政府集中精力处理银行部门和企业债券市场中的违约问题,对于违约的债券通过多种证券化手段进行系统地改造。同时,通过发行大量的政府债券来对银行资本进行调整和重组,从而促成了政府债券的大量发行。其次,危机时期,由于信托公司的大量涌现,导致了韩国企业债券发行量的大增。再次,为了弥补危机时期产生的巨大财政赤字,导致了韩国建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国债券发行,同时1998年前后韩国政府相互矛盾的货币政策促成了货币稳定债券发行量的增加。这一时期各类债券的大量发行,使得韩国债券市场在危机后出现了繁荣发展的局面。到2002年的时候,韩国债券市场市值达到5 700多亿韩元,相当于其GDP的90%[3],这一比例是危机前的2倍。从2004年开始,韩国每年的债券净发行一般在60万亿韩元以上,其中,在2009年更是达到了155.6万亿韩元(见表1)。
从市场规模上来看,通过金融危机后10来年的自由化和多元化战略,韩国债券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据统计,2007年,韩国债券托管量突破了1万亿美元,达1.076万亿美元,在2008年略有下降之后,近二年又开始恢复,其中2009年达1.071万亿美元,2011年达1.13万亿美元(见图1)。
从横向比较来看,韩国债券市场在全球排名第十一位,成为全球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在亚洲更是仅次于日本和中国的第三大债券市场(见图2)。
二、韩国债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金融体制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实行政府主导的以政策金融和公共金融为主的“官治金融”,实施普遍而严格的金融管制。进入80年代后,在内外部压力下,韩国开始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其中,韩国推行的金融自由化为其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韩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率自由化。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引入商业票据、大额定期存单、现金管理账户等已经实现利率自由化的产品,为其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金融环境。80年代后期,韩国实现了国际收支顺差,经济形势明显改善。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加大了利率自由化的力度。在存款利率方面,对二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利率、大额存款利率实行了自由化;在贷款利率方面,除了财政支援资金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了自由化;在债券方面,对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实行了自由化。但由于1989年经济形势的恶化,利率自由化步伐受阻,对一些已经实现自由化的利率重新实行了管制。
进入90年代后,韩国重新启动利率自由化进程。1991年,韩国对一些实际利率已经接近自由化后之预期利率、或自由化后变动较小从而对经济影响较小的利率实行了自由化。1993年,韩国开始推行利率的全面自由化,除了政策金融以外的所有贷款利率和长期存款利率实现了自由化,而且对国债和货币债券允许以市场利率为准。1995年,对政策金融的贷款利率实行了自由化。1997年,对除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可随时存取的储蓄利率实行自由化。至此,韩国基本上实现了利率的自由化改革。
第二,商业银行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韩国通过公开招标出售国有股的方式,对韩一银行、汉城信托银行、第一银行等几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实行了私有化。在推行商业银行私有化的过程中,韩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以防止大企业集团等大股东垄断商业银行所有权。例如,政府对银行所有权和支配权实施管制;将同一人对银行的持股比例控制在总股本的8%以内、1994年再次将这一比例降为4%;引进对同一人的倾斜贷款管制制度等。
同时,韩国还对一些特殊银行实施了私有化。这些特殊银行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业务的通过从政府举债或者发行特殊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向一些战略部门或主要产业部门提供贷款支持。在韩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政府将此类特殊银行逐渐改造为普通商业银行,并实行了私有化。例如,1989年,韩国外汇银行转变为普通银行,此后,又对其实行了私有化。有如,1995年和1997年,国民银行和韩国住宅银行先后被选定为私有化的对象,国际利用此时已经发展起来的股票市场通过出售国有股份对其实行了私有化改革。
第三,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开始,韩国出现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80年代,韩国政府先后采取了许多优惠措施来赋值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授予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的业务权,使这些机构能够代办与银行存款类似的产品业务;政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弹性价格政策;对引进新产品方面给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先权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韩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例如新增设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23家人寿保险公司,而且银行信托业务也扩大到一些特殊银行和外国银行在韩国的分支机构。
进入90年代后,在投资金融公司经营环境恶化的情况下,政府帮助韩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行业转型。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一些投资金融公司转变为证券公司,一些金融公司转变为普通银行,也有一些投资金融公司转变为综合金融公司。与此同时,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扶植力度,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赋予了更多的经营自。例如,在人事行政方面,政府减少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干预;在监管方面,政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相比银行也要小一些。政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扶植促进了韩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对于拓宽金融系统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渠道,活跃韩国金融市场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四,推行混业经营促进竞争。从20世纪80年代起,韩国政府通过扩大业务领域和范围、推进金融混业经营以更大程度地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金融业。虽然在原则上政府不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设立从事其他业务的新公司,但还是根据当时的金融市场条件,放松了各金融机构进入其他行业的管制,使得很多金融机构通过其子公司进入其他金融业务领域。进入90年代后,韩国在继续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为金融业主干的同时,积极促进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之外,韩国在推行金融自由化过程中还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管制,扩大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例如,在1989年,开始放松了业务网点的管制,逐步实现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营业网点的完全自主。另如,在90年代,又大幅度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人事的管制,使得金融机构在高管的任免方面具有了更大的自。此外,还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产品开发、资金筹集、资产运用等有关金融机构运营方面的管制。
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实施的金融自由化降低了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和管制,从而减少了国家权力对韩国金融系统的扭曲,使得市场机制在其金融系统中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韩国资金借贷市场的效率和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也为韩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债券市场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三、韩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伴随着韩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债券市场走上了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1981年,韩国政府宣布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决定分四个阶段实现韩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从而拉开了韩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序幕。1988年,韩国政府又提出了“证券市场国际化四年中期计划”,作为其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长期计划的补充和完善。1991年,韩国公布了新的“外汇管制法案”,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有限度地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资本市场,允许其直接投资于韩国证券市场;并可自由汇出其投资收益;境内居民和企业可投资于国外债券、股票以及房地产。这些规定打破了韩国成立以来长达三十多年严格的外汇管制。上述这些措施促成了韩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为韩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第二,允许外资进入国内债券市场。进入90年代中期后,韩国债券市场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韩国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债券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由韩国政府和政府相关机构新发行的国债和公共债券;同时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可转换为中小企业股本的韩国中小企业可转化债券。1997年,韩国政府开始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韩国中小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债券。同年,还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中小企业长期债券的投资。1998年,开始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大企业无担保债券;次年,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大企业长期债券投资。这样,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时,韩国基本上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了本国国债和公共债、企业债券市场,相应举措(见下页表2)。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韩国债券市场投资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2年,外国人持有的未清偿债券的比重达到了7.0%(见下页表3)。
第三,本国企业的海外债券发行。除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本国债券市场之外,韩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还表现为允许本国公司赴海外发行债券。1985年11月,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海外发行证券及其控制办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在海外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资格、发行条件和相关程序。1985―1987年,三星电子、大宇重工业大韩石油、金星等4家上市公司获准并在海外发行了近一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这标志着韩国企业从此进入了直接从国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时代。
参考文献:
[1] 曹海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237-256.
[2] 李黎,张羽.韩国国债市场的运行和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05,(6):65-70.
一般认为,债券市场的国际化起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允许境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二是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境内债券市场;三是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四是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债券市场。另外境内债券市场体系健全,运作符合国际标准。下文将对四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熊猫债券情况2005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先后发行过两只熊猫债券,之后2006年11月和2009年12月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续发。四只熊猫债券合计40亿元。目前熊猫债券主要由保险公司、信用社、基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由于发行量小,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同时受制于监管政策限制,发行主体也较少。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与交易外资银行从1998年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到2003年以后交易活跃程度出现大幅度提高,但整体规模不大,市场份额仅1%。原因在于外资银行所持有的人民币比较少。在人民币存款方面,外资银行受制于网点少、客户资源缺乏等因素,无法与国内商业银行比拟。因此,同业市场拆借以及债券市场的质押式回购融资就成为其常用的融资模式。和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在债券二级市场更加活跃。虽然其托管量余额不足市场的1%,但外资银行的交易量是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机构类型,占比9%。外资银行对券种也是有选择的持有。国债在外资银行持有的债券中占比最高,其次为国开债。图32009年各机构类型债券交易量及市场份额
(三)内地金融机构发行香港人民币债券情况应该说,中国政府和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筹集资金,而是为了推进内陆金融市场和香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香港人民币的发行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效实现了人民币回流。其次,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为人民币逐步国际化积累了经验。再次,丰富了香港资本市场的品种,增强了两地金融合作。
(四)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债券投资
1、中央银行境外债券投资199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外汇储备连续6年加速增长,最高年增幅51.25%。外汇储备规模由1998年的不足1500亿美元扩大到2009年的23991亿美元,增加了近16倍。现在看来持有美国政府和机构债券的数量有待商榷。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大部分为美元资产,其中多数以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形式存在。由美国财政部定期公布的外国投资者投资期国债情况,人民银行投资量在2008年超过日本成为美国国债最大的政府债权人。但2009年,中国稍逊于日本。
2、商业银行境外债券投资商业银行进行境外债券投资既注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同时也强调债券的盈利性。商业银行境外债券投资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1)分散风险,(2)提高资产流动性,(3)提高盈利能力。近年来金融机构掌握的外汇资金快速增长,其中运用到有价证券投资的资金比例为30%-40%。商业银行经常持有和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机构债券、公司债券、住房抵押担保债券等。
中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点
(一)流动性问题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市场行为具有高度同质性,因此一旦发生流动性问题将限制流动性。
(二)国债发行规模的扩大国债发行量连年高位,其中2007年和2009年分别达到2.19万亿元和1.42万亿元的水平,GDP占比分别达到8.5%和4.3%。这对中国未来的财政将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三)从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大多数国家的公司以直接融资为主。但中国的公司仍主要靠从银行借款来获得融资,银行贷款占公司全部融资额的90%。因此,如何将我国从主要依靠间接融资转向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将是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的非常大的一个挑战。
(四)地方政府融资根据预算法,中国地方政府不能借债。同时地方政府还肩负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尤其经济刺激计划4万亿中2.28万亿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解决,加重了地方政府压力财政压力。地方融资平台借贷量高,但是该类监管往往还未到位,对风险的防范还需谨慎。
(五)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在进入公司债券市场的时候,必须明确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长久以来,给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是银行的义务,银行与国企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对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债券市场的配套措施信用评级机构受制于发行人的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因此应鼓励承销商对信用类债券做市,增强价格发现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另外提高信息透明,规范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披露方式。
(二)进一步推动担保品业务的逐日盯市机制目前债券市场担保品业务品种在逐步扩大,担保品业务的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同时,随着市场的波动,担保品价值贬损或超值的风险都在加剧。因此在担保品中可引入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逐日盯市”模块。
(三)进一步提高市场价格质量,奠定国债收益率曲线基准地位可以选用代表市场公允价值的第三方估值作为市场基准进行监督,以完善二级市场的收益率曲线。
(四)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市场报价信息的透明度目前债券市场的报价信息还没有完全向市场公开。因此及时开放信息市场的监管,为信息商、研究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及时、全面和标准化的提供。
(五)完善结算机制,加强债券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在债券市场的做空机制上,满足机构当日买空卖空的需求,促进第三方回购业务的发展,提高融资效率。
引言
2007年开始的美国的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到2008年转变为全球性的金融风暴。2008年9月,这场金融风暴借由一种称作雷曼“迷你债券”(Lehman Mini-bonds)的金融衍生商品使得大洋彼岸的香港市民成为了新的牺牲品。
香港市民尤某膝下无子,退休后打算把毕生积蓄都存入银行,然后领取利息生活。不过银行的职员告知尤某购买一种称作“雷曼迷你债券”的产品与在银行存款一样,风险基本为零,而且比存款利息要高。于是,从2006年11月22日开始,尤某在星展银行先后4次购入了总金额170万港币的雷曼迷你债券。根据协议首6年的利息是6%,8年后一次还清本金,这样按170万计算平均下来每月的利息为8500元港币。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终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第二天,星展银行即通知尤某,称其购买的迷你债券从下月起开始暂停付息,而且170万港币的本金也有可能为零,让其做好心理准备。这对尤某和他的家庭而言无疑于当头一棒,并意味着他们接下来的生活甚至生存将面临严重威胁。 [1] [1]
尤某的情况只是香港在次贷危机影响下爆发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中的一个代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以下称“香港证监会”)的数据显示,香港市场上与雷曼有关的金融衍生品金额高达156亿港元,当中约125.7亿港元为“迷你债”。后者的持有者超过3.3万人,也就是说差不多每200个香港市民中就有一位中招。他们分别是包括中银(香港)、东亚银行、交通银行、荷兰银行等在内的香港17家银行及3家证券公司的客户。 [2] [2]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使得雷曼迷你债券的持有者不仅损失了收益,而且本金无归。他们这才发现当初银行职员推荐的所谓“迷你债”并非保本收息的债券,而是一种“有毒”的理财产品。紧接着他们又被告知香港特区政府不会为“迷你债”投资者保底埋单,这些受害者在无奈之余组织了多次大规模投诉活动,抗议银行的不当销售以及政府的失职行为,幻想着金融机构和政府赔偿相应的损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称“香港金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20日,已有高达8706起投诉雷曼迷你债的案件进入了金管局的细节确认和个案评估阶段。 [3] [3]
在雷曼“迷你债券”风波愈演愈烈之际,香港金融管理局开始反思当初允许雷曼“迷你债券”在港发售是否适当,“‘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的政策在小投资者购买复杂投资产品的层面上是否恰当”的问题。 [4] [4]
一、 买者自负原则的检讨
(一)买者自负原则的变迁
“投资者自己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法理基础在于 “买者自负”(caveat emptor)这一英美普通法的私法原则。 [5] [5]根据该原则,买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其缺陷应给予充分的注意,自己判断商品的质量及用途,从而自己承担风险。买卖行为将使得双方各获有利益。买方既然会因购入行为而获有利益,也就应当承担其行为不慎而造成的交易损失,也即买者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交易决定负责。长期以来,建立在简单商品交易关系基础之上的买者自负原则被英国普通法奉为货物买卖的基本交易原则,19世纪左右该原则又被移植到了美国法当中。 [6] [6]
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逐渐丧失了。首先,简单商品经济下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就货物进行面对面交易,买方在交易之前就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但是工业革命后出现的新型通讯手段使得买卖双方的远距离交易变为可能,并且交易内容也不再限于现货交易而扩展到了尚未生产出的商品,买方基本上不再有事先验货的机会。其次,简单商品经济下货物本身相对简单,买方就有能力以自己的技巧和经验检验货物并做出独立判断。然而工业革命催生的机械化大生产模式使得大宗货物交易日益普遍化,新机器新技术的应用又导致商品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买方检验商品品质的难度,后者做出正确交易判断的风险也迅速增加。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对买者自负原则产生了冲击,卖方对货物品质不需承担默示担保的传统做法,随着买卖双方在经济力量和谈判地位上已变得越来越不平等的事实冲击之下开始受到质疑。19世纪60年代,英国通过法院判例逐渐放弃传统的“放任自由”政策,发展出了“卖者注意(caveat venditor)”的新规则。 [7] [7]19世纪90年代,美国法官法兰西斯(Francis)在Henningsen v. Broomfield Motor, Inc. and Chrysler Corp.一案中认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正义观念下的责任,从而排除了“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二战后,美国加速重建但质量无法保证的居民住房引发的大量不动产纠纷,促使法院开始将普通的购房者放在了更值得同情的地位上,买者自负原则的例外判决也逐渐成为趋势。 [8] [8]
当代,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在消费者群体的意志作用下,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限制其合同自由的权利等“卖者注意”规则不断被写出传统立法,买者自负原则适用的范围日渐萎缩。消费者保护法认识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地位悬殊事实,并通过对经营者的说明义务、担保义务等强制性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的规定,矫正买卖双方不平衡的交易地位,恢复消费者进行自由交易的能力。至今,消费者保护法已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应有的地位,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完善。
可见,当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明显不均衡、交易商品无法事先接受检验时,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必须受到限制,需要通过加强卖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等更为公平的法律制度设计来恢复交易双方平等的交易地位。
(二)雷曼“迷你债券”不应适用“买者自负”
是什么原因引发了雷曼“迷你债券”风波呢?我们认为,此次“迷你债券”风波的产生,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过于信奉,而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了该原则的便利,任意向公众推销在高风险的雷曼“迷你债券”,当次贷危机触发该产品隐含的高风险之后,购入“迷你债券”的广大社会公众就成为直接受害者。归根结蒂,鉴于雷曼“迷你债券”的高度专业性、风险性的特点,这类金融商品根本上就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推销出售。
首先, 参与此类金融交易的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力量对比极不均衡,个人投资者在信息对称掌握、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此次香港市民中有3.3万人购买了"迷你债券",不少人是倾其全部家产购买,并且其中有大量购买者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士。这些市民明显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特别是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缺乏基本知识,而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和家庭的积累,因此其风险的承受能力又十分有限。一旦投资失败将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严重后果。他们与“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金融机构相较而言,无论是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还是在个人在专业知识水平、信息的收集与理解能力、谈判力等各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要实现交易过程中的意志自由和公平将十分困难。
其次,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雷曼“迷你债券”是一类结构复杂、风险水平较高的衍生类金融商品,其对购入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专业水平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表面上看,雷曼“迷你债券”具有普通债券的一些共性,包括固定期限、固定收益,以及由于与国际知名的银行、企业等的信用相关联,从而风险水平较低。以在香港地区发售的“巨鲸迷你债券系列36”为例,该种雷曼“迷你债券”的期限为3年,约定每季度派发利息,年利息高达5.00%港币。而且相关文件表明该产品与中华电力、中海油、星展银行、汇丰银行、和记黄埔、香港铁路以及渣打银行共7家国际知名的银行和企业的信用相联系,从而俱备较高的信用度。 [9] [9]可是我们一旦深入分析便会发现,所谓的“迷你债券”名为“债券”,实际上以固定的利息包装的一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信贷挂钩票据(credit-linked note)。“迷你债券”只是其对外推销的品牌而已。
香港市场上的雷曼“迷你债券”主要是由一家设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以下称“PIFL公司”)制作为发行人,由雷曼兄弟亚洲投资公司(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imited)作为安排人的一种信贷挂钩票据。具体来说,PIFL专门负责发行“迷你债券”,并将发行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购入雷曼亚洲投资公司根据一定标准挑选的若干AAA级的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sed debt obligations, CDO) [10] [10],并从中赚取差价。为了控制风险和吸引公众购买,PIFL公司又与美国雷曼兄弟控股集团下属的雷曼兄弟特别金融公司(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LBSF)签订了两项掉期协议(SWAP),一方面通过利率掉期安排以保证向投资人按期支付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信贷违约掉期协议(Credit Default Swaps, CDS) [11] [11]将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设定为违约担保人,以获得债券违约风险的担保。也就是说,雷曼“迷你债券”实际上是包含了担保债券凭证、信用违约掉期、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结构性债券衍生品。“迷你债券”的还本付息最终取决于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所购买的CDO的表现。 [12] [12]但是如同其它结构性金融产品一样,作为“证券的再证券化”的CDO同样存在发生违约事件的信用风险。次贷危机中,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裂,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大幅上升,从而使包含这类贷款的MBS和CDO开始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倒下。PIFL公司通过在雷曼“迷你债券”章程中规定了提前回赎条款,约定当汇丰银行等关联信用主体发生信用事件、发行人本身出现财务问题,或者CDO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利率互换安排提前终止等信贷事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不同的事件以相应的金额提前赎回这些“迷你债券”。而由于PIFL公司所购入的CDO其发行人正是雷曼兄弟公司,当后者在金融风暴中破产倒闭这种“小概率事件”发生后,PIFL变现所购入的CDO的现金将少之又少,从而使雷曼“迷你债券”很快变为一堆废纸,让持有者血本无归。 [13] [13]
现在回头来看,当初购入“雷曼迷你债券”的香港市民当中又有多少人是在看懂了认购材料之后做出投资决定的?由于“迷你债券”包含的大量专业术语和庞杂的产品结构大大限制了人们理解产品真实情况的可能性,即便是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金融专业的研究生面对那些厚厚的产品计划书,都要发生理解错误和偏差,更何况普通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商品说明、提供的有关信息和建议必然会对公众的购入决定影响巨大。而如果对于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约束,那么金融机构在逐利的动机下就极易发生不当销售行为。
并且,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误导销售行为加重了这种不平衡,此时如果仍然以“买者自负”作为否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公平的。处于此次风波中心的雷曼“迷你债券”,其良好销售业绩的背后依靠的是金融机构以“债券”之名掩盖金融衍生产品之实,对社会公众进行无差别的推销,通过夸大收益水平等不当销售行为将这些产品销售给并不合适的个人顾客。香港证监会总结指出,此次金融机构在雷曼“迷你债券”业务中的不当销售行为可概括为两大类:在第一类中,由于金融机构在销售资料中对金融商品的重大事项存在严重的说明错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购入决定;而假如当时该投资者获得的是正确的资料,他是不会做出该项决定的。在第二类中,购入者所购入的金融产品与其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期望和风险承受水平相较而言并不适合。 [14] [14] 并且,这两种情况往往交错在一起,也即金融机构向并不合适购入此类高风险复杂产品的社会公众,以不正当的销售行为推销雷曼“迷你债券”,从而大大加重了对社会公众的侵害。例如在本文开头的“香港市民尤某购入170万港币雷曼‘迷你债券’”一案中,尤某正是在星展银行职员声称(雷曼“迷你债券”)“与在银行存款一样,风险基本为零,而且比存款利息要高”的说明下才决定将本来打算存入银行的积累购入高达170万元港币的雷曼“迷你债券”。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这些购入者事先清楚了解所谓“迷你债券”其实是一类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而且对于持有该种产品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有正确的了解,最后仍然决定购入这种“债券”的公众必将少掉大半。
总之,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交易力量、商品信息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并且这种失衡的状态随着金融商品、金融服务专业水平和复杂度的增强而加重,使得买者自负原则失去适用的基本前提。
三、适合性原则
由于金融商品种类繁多,不同的金融商品在结构和内容上从简单到复杂、从低风险到高风险,相互的差异十分悬殊。而消费者经济实力、专业水平、风险偏好等方面的情况也是十分迥异,因此并非所有金融商品对于个人这样的消费者群体而言都是合适的选择。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商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最有能力和资格根据金融商品的种类与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向消费者提供适合的交易建议或管理消费者委托的资产。此时由金融机构一方承担注意义务,将合适的商品和服务推荐给合适的买方应当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做法,这也被称作适合性原则。
适合性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监管规则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以下简称NASD)等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范当中,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向顾客推荐有价证券时的不当行为。一般认为,适合性原则指的是“证券经纪自营商应当仅向顾客推荐他认为对该顾客适合的股票”, [15] [15]并且“证券经纪自营商有义务根据特定顾客的需要推荐适合的股票”。 [16] [16]
NASD自1939年成立之时,即在其自律规则中第一次将适合性原则作为公平交易准则的一部分。根据NASD规则2310条的规定,证券经纪自营商(broker-dealer)仅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证券交易对顾客而言为合适时,方可向其推荐该项交易。并且,证券经纪自营商的合理确信应当通过基于合理努力获取的顾客相关信息而得出,包括(1)顾客的金融现状,(2)顾客的税负状况,(3)顾客的投资目标,以及(4)其他相关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做出交易决定。NASD 规则中不仅有适用于所有柜台交易的适合性一般规则(NASD general suitability rule),也包含仅适用于期权柜台交易的适合性规则(NASD options suitability rule)。后者进一步要求,交易商还应当对于以下情况有合理确信,(1)顾客对于所推荐的期权交易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交易经验,并且(2)该顾客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此外,美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都有类似于NASD上述规定的适合性规则(exchange suitability rules)。例如,纽约交易所规则 405条规定,证券经纪自营商在向顾客推荐证券时,应以应有的谨慎(due diligence)去获取顾客的重要信息。但是,包括NASD在内的自律性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SROs)有关适合性的规则,对于证券经纪自营商而言充其量仅仅是一项自律性的业务道德标准。
此后,SEC的监管实践和理论发展使得这种“适合性”的要求逐渐发展成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反欺诈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SEC10(b)-5规则之下的一种“半法律半道德(quasi-legal, quasi-ethical)”的业务准则。 [17] [17]10b-5规定,任何人利用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设施、邮件、或利用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设施所实施的、与任何证券买进或卖出有关的下列行为均为非法。(1)使用任何计划、技巧和策略进行欺诈的;(2)进行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实质性的事实,这一实质性的事实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确保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是必要的;(3)从事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欺诈他人的行为、或商业活动的。 [18] [18] 在监管实践过程中,SEC以“招牌理论”(the shingle theory)为依据,逐渐将10b-5规则发展为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欺诈行为的反欺诈规则,也包括“适合性”原则在内。所谓“招牌理论”,即指只要打出证券经纪自营商的招牌并开始营业,那么该金融机构就默示自己将公正对待顾客,如果出现对顾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即违反这种默示以及证券交易法有关反欺诈的规定。 [19] [19] 20世纪60年代,在处理面对诸如“电话交易所”案件(boiler room cases) [20] [20]、证券经纪自营商的误导销售、推销投机性证券产品等性质类似的行为,SEC明确表示,根据“招牌理论”的解释,适合性原则应当是10b-5规则的应有之意。 [21] [21] 而美国各州和联邦法院也开始受理诸如寡妇、大学生、退休教师在内的缺乏经验并且损失严重的投资人起诉金融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案件。例如,1990年,联邦法院支持了个人投资者San Jose. California要求认定其证券经纪人PaineWebber Group, Inc. 以及 E.F. Hutton & Co.违反适合性原则的诉求,并判决后者赔偿该投资人高达1850万美元的损失额。 [22] [22]
综上可见,适合性原则在美国本土经历了从自律性规则到SEC行政监管规范,再经过法院的判例实践逐渐获得法律约束力的过程,从而使得适合性原则发展成为投资者可以直接据此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定依据。
与美国相类似,日本在早期对金融经营活动适合性的规定也主要限于金融行政监管需要。例如,日本《银行法》第12条之2概括规定,为了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银行应当根据内阁府令的要求,向存款人提供存款等业务合同等信息以咨参考。《银行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7进一步规定,“银行在经营业务的内容及方法上,应当根据顾客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情况,在内部治理机制中设置重要事项说明规则等各类措施(包括书面交付、对交易内容和风险的说明、犯罪防止措施等措施),并加强对员工培训,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健全和适当进行。” 日本《证券交易法》(1992年)较之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而言则要进步一些。该法第43条原则性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劝诱投资者购买与其知识、经验、财产状况并不适当的证券,以对投资者提供应有保护。至于什么情况构成不适当的劝诱,仍然要看其下位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23] [23]
自1996年开始金融“大爆炸”改革以来,日本资本市场在促进个人财富“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改革方针之下日益向个人生活领域的扩张。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适合性监管规范的要求,侵害个人投资者的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与有着判例法传统的美国不同的是,适合性原则在日本逐渐从自律规范、行政监管规则迅速上升到法定规则和法定义务的高度。 [24] [24] 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以及2006年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统一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各类金融商品过程中对顾客的劝诱和销售行为规范,其中就包括金融机构的适合性要求。并且,该法在2006年修订后,于第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商品销售业者必须致力于确保与金融商品销售有关的劝诱行为的适合性,” 从而正式确立了金融机构的适合性义务。 [25] [25] 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原有的《证券交易法》第43条有关金融机构适合性义务的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加强,在“顾客的知识、经验和财产状况”这个三要素基础上增加了第四个要素“缔约目的”。 结果,个人投资者也可以直接援引这些法律规定,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定的适合性义务要求为由,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三、香港地区金融监管规范中的适合性原则及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称《操守准则》)中已就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及提供金融服务作了详尽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及销售人员应当遵循适合性原则,在了解客户经济实力、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推荐和销售金融商品。 [26] [26] 但是这一场冲击香港上下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严重暴露出了这些监管规则在约束金融机构行为上的无力!
与美、日有关适合性的法律制度加以比较后我们发现,香港地区有关适合性原则的法律规范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这些规则在内容上仍然停留在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性要求层面,而缺乏消费者可以援引的民事规则。虽然《操守准则》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发售金融衍生商品时必须遵循适合性原则,但是并没有落实为金融机构对顾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例如,当金融机构违反该原则并侵害到顾客的利益时,根据该《操守规则》最多会招致监管者的行政处罚和制裁,而不需要对顾客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众无法直接援引这些规则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在受到侵害后求得损害赔偿。其次,这些规则在效力层次上比较低下,充其量仅仅是监管者为实现有效监管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如该《操守准则》在开头特别指出的,“本守则并无法律效力,因此不应将其诠释为具有凌驾任何法律条文的效力。” 第1.5节关于“违反本守则的后果”又规定,“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则内适用于该人的任何条文”“不应即因此而须负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我国内地金融市场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并且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只报最高收益,不谈最低收益及风险等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与香港相比或许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内地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将适合性原则引入到监管规范当中。例如,银监会200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推介投资产品时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2006年,银监会施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开始出现“认识你的客户”“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第16条)等体现适合性原则的规定,不过仍然比较抽象。实践中对于禁止断定的判断等金融机构的不当劝诱行为,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查处和制裁。同年6月,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银行理财产品(计划)应当强调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2008年4月,银监会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而“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不敕为我们的金融立法现状敲响警钟:在金融行政监管规范中增加对金融机构适合性要求的规定,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但更需要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适合性原则具体化为为公众可以直接援引的私法规则。只有当金融机构依法需要直接对公众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时,诸如雷曼“迷你债券”风波这样的现象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注释:
[1]参见 陈小秋:“170万雷曼债券被通知可能瞬间为零”,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9月24日。
[2]王端、王维熊:“雷曼‘迷你债’大风波 ”,载于《财经》总第222期,2008年10月13日。
[3] 香港金融管理局:“处理雷曼兄弟相关产品的统计资料”,资料来源:info.gov.hk/hkma/chi/new/lehman/statistics_lehman_20081128.xls,最后访问于2008年12月5日。
[4]参见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载任志刚:“雷曼兄弟相关产品的投诉”,资料来源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info.gov.hk/hkma/chi/viewpt/20081009c.htm,最后访问于2009年6月10日。
[5]通常认为Chandelor v. Lopus, 79 Eng. Rep. 3, Cro. Jac. 4 (Ex. Ch. 1603) 一案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中买者自负的原则。该案中,一位伦敦的珠宝匠以售价100英镑将一块声称是未经加工的“牛胃石”卖给了一位商人。后者事后发现该石头并无应有的功效,与普通石头并无二致,于是诉至法院主张该珠宝匠违反了保证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被告的言语仅仅是“证实”这是一块“牛胃石”,但是该“证实”在法律上并不构成被告已对该货物做出了任何“保证”,原告不能为此获得司法救济。
[6] Alan M. Weinberger,Let the buyer be well informed?-doubting the demise of caveat emptor, Maryland Law Review, 1996.
[7] Jones v Just案的审理法官指出,如果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那就不应当适用买者自负原则。英国法院在审理Biggie v Parkinson一案中表示,“如果买方基于对卖方挑选的货物的信赖而订购货物,那么该货物应当合理地满足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
[8] See McDonald v. Mianecki, 398 A.2d 1283, 1287 (N.J. 1979)
[9] 参见:《有抵押连续招售债券计划:巨鲸迷你债券系列36》,资料来源于: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之“与雷曼兄弟有关资讯”,sfc.hk/sfc/html/TC/,最后访问于2009年6月10日。
[10]担保债务凭证(CDO):是以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基于各种资产证券化技术,由创始银行将拥有现金流量的债券等资产汇聚起来并作资产包装及分割,再由特殊目的公司(SPV)将其加工制作而成的固定收益凭证或受益凭证,属于创新性的衍生金融产品。经过这样的分拆重组,CDO持有人实际上也就无法确定真正的信用来源。PICL公司购入的CODs虽然模拟并参照汇丰银行、和记黄埔、香港铁路、中华电力等七家大公司的信贷评级,但这并不意味这些“债务包”中一定含有汇丰银行等公司的债券,汇丰等七家大公司只相当于一个“影子债券”,是参照物。
[11] 信贷违约掉期(CDS)作为一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其功能类似保险合同。债权人通过这种合同将债务风险出售,合同价格就是保费。如果买入信贷违约掉期合同被投资者定价太低,当次贷违约率上升时,这种“保费”就上涨,随之增值。
[12] 雷曼“迷你债券”的具体运作机制可参见沈炳熙、曹媛媛、罗惟丹:“雷曼‘迷你债券’风波及教训”,载于《金融时报》2008年11月1日。
[13] 2008年10月上旬,美国信贷衍生品拍卖商Creditex和Markit在其网站公布了由14家交易商参与的雷曼信贷违约掉期合约(Credit Default Swaps)的公开拍卖结果。最终价格显示债券持有人每1美元面值的CDS只能折合8.625美分的现金。
[14] 参见香港证券与期货监察委员会编:《执法通讯》2008年10月,第60期。
[15] Norman S. Poser, Broker-Dealer Law and Regulation,§ 3.03 (2001)。
[16] Louis Loss &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9-C-3 (2004)。
Andrew M. Pardieck, Kegs, crude, and commodities law: on why it is time to reexamine the suitability doctrine, Nevada Law Journal, Spring 2007.
[17] Lewis D. Lowenfels and Alan R. Bromberg, suitability in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Business Lawyer, Vol. 54, No. 4, August 1999, p1558.
[18]陈志武:“美国证券法上的10b—5规则”,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84页。
[19]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s, Aspen Law & Business, 3d ed, 1995,p 879.
[20] 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一些证券经纪自营商通过雇佣大量缺乏经验的新人,组织他们以高压销售技巧(high pressure sales)向居民不断打电话兜售股票的现象。这种密集销售的做法往往使公众出于冲动购入垃圾证券。相关的案例如, In re Whiteman & Stirling Co., 43 S.E.C 181, 182-83(1966); In re Powell & McGowan, Inc., 41 S.E.C 933, 934(1964)。
[21] Lewis D. Lowenfels and Alan R. Bromberg, suitability in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Business Lawyer, Vol. 54, No. 4, August 1999,p1581.
[22] See San Jose, Calif., Gets $18.5 Million Award in Bond-Losses Suit, Wall St J C13 (June 22, 1990)。
[23] 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第122页至125页。
[24] 楠本くに代(2006)「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场法 : 英国に学ぶ消费者保护のあり方东洋経済新报社81ページ。
[25] 具体而言,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的劝诱方针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根据劝诱对象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缔约该项金融商品销售合同的目的应当予以考虑的事项;二、针对劝诱对象的劝诱方法以及劝诱的时间段;三、其他为确保劝诱的适合性应当考虑的事项。
关键词:债券市场 中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 直接融资
鉴于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体中的重要性,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助推经济转型、提升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遂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除传统的银行信贷外,债券市场对于丰富多层次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意义也开始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一系列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先后面世,丰富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选择。但是,这些尝试并非一帆风顺,在经历了面世初期的鲜花与掌声后,有的归于沉寂,有的原地踏步……债券市场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应有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发挥债券市场的核心优势,更务实、更有效率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从国内外的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发展实践来看,债券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将中小微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与合适的投资者相匹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二是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融资渠道,使其具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的能力;三是促进金融脱媒从而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下沉客户结构重心,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融资服务。本文将对这三种途径作具体分析和评述。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展概况
在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方面,业界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创新,其中,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被大家提到最多的两类融资工具。
2007年,中小企业集合债面世。作为一种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创新工具,在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集合债的出现,本是为了解决单个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发债成本高、规模不经济的问题,通过统一增信、统一冠名降低各发行人的发债成本,提高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但是,在过去近6年的时间里,中小企业集合债组织协调难度大、融资成本高、发行周期长、与实际募资用途匹配度差等缺陷不断暴露,发行规模长期在低位徘徊。截至2012年末,仅发行了12只中小企业集合债,一共仅为9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48.02亿元的直接融资。
继中小企业集合债推出之后,2009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又粉墨登场。尽管其发行机制在吸取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经验后有所改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创新了“政府资金支持、中介机构让利、工作流程集优”的“区域集优”融资模式,在很多省份和区域内实现了批量化和规模化的债券融资。但截至2012年末,在4年发展过程中,总计只发行了89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33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218.47亿元的直接融资。
总体算来,从2007年到2012年末,仅有427家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从债券市场获得融资,金额不足270亿元。这与数量逾4000万家中小微企业潜在的融资需求相比,可谓杯水车薪。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两个集合债券品种对于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究其原因,这两类集合债券产品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中小企业自发集合的少,政府人为撮合、推动的成分多。在此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中,政府的作用都是决定性的,不论是担保的获得还是中小企业的筛选,都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大量的促进工作。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当作一项关乎经济稳定、促进就业和民生和谐的重要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融资也成为地方政府可以圈点的政绩之一。为确保发行成功,政府所遴选的中小企业都是当地相对优质的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完全具备从商业银行融资的能力,尽管参加集合债或集合票据融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开发行促进规范经营、提升市场形象,但融资本身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是“锦上添花”。此外,这类债券的发行还严重依赖第三方担保的增信安排,市场化程度低。对承销商而言,发行集合债和集合票据业务周期长、协调成本高、费用收入少,投入产出比有限,接手此类项目更多的是出于维护当地政府关系的需要,或是为了挖掘当地潜在的IPO企业源,本身并无多大动力去拓展这类业务。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概况
相较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低市场化, 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探索向市场化的方向上迈进了一大步。尽管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面世时间不长,且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但它摆脱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发行对地方政府协调的依赖,其相对灵活的发行机制和宽松的发行条件要求也是创业板企业私募发行公司债所不及的,相对于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更是优势明显。在2012年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就有10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起息发行,共筹集资金118.56亿元,超过了同期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的融资总和(见图1)。
图1 中小企业债券品种融资结构(2010-2012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尽管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初期,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还未完全做好准备,但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其顽强的生命力将逐渐显现。
在利率市场化的浪潮中,市场对于高收益信用品种的投资需求将日趋强烈。一个突出的事实是,由于预期收益率水平明显高于同期定存利率,银行理财产品连年高速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定期存款的有效替代,而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需要高收益投资品种作为支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第6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第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第8号)等部门规章对银行理财投资品种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总体的监管思路是指引银行理财由融资型向投资型转变,特别是8号文的颁布,使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非标准化金融资产时面临诸多限制。因此,标准化、可上市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投资标的将是大势所趋。
不过,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已经初步具备了美国高收益债市场的部分特征,但在市场微观结构方面与后者仍存在差距。无论在市场化程度还是在保护投资者条款的设计上,中小企业私募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我国债券市场缺少可以活跃高收益债券市场交易的做市商制度;二是缺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担保难题、分解分散信用风险的信用缓释工具;三是财务造假的代价较低;四是债券契约中约束发行人行为的条款不够齐备。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出现虽然标志着我国债市已在设计思路上找对了方向,但在诸多方面依然有待完善。
(三)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有限
尽管近年来债券市场上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概念越来越多,但实际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直接融资规模却较为有限。
2012年,中小企业的直接债券融资规模为221.39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118.56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93.02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9.81亿元),仅相当于一家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2012年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余额。与高达十万亿量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相比,债券市场在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中占比很低。
从理论上看,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债券融资对融资企业的经营规范性和信息披露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能够满足债券融资条件的只可能是非常有限的一小部分。那么,如何发挥债券市场的核心优势,更务实、更有效率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笔者认为,债券市场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融资渠道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以及通过促进金融脱媒推动商业银行下沉客户结构重心方面,具有更为现实的作用。
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融资渠道,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效率等方面较大型金融机构具有优势。但中小金融机构在网点数量、市场声誉方面都明显不如大型金融机构,在吸储、债券融资等负债业务方面存在天生的劣势。受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因负债规模有限而难以充分施展。因此,进一步拓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债券市场融资渠道,为其提供合理的资本补充和稳定的负债来源,是债券市场间接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有效率的方式。
长期以来,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规模一直十分有限。以商业银行为例,如果将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上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债也考虑在内,2009年和2010年,中小商业银行 债券融资规模均未超过500亿元,其中,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债券融资规模分别仅有271亿元和153亿元,仅占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额的10%。2011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推出改变了这个局面。2011年末,第一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1兴业01)发行,募资300亿元,一举超过了2010年全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债募资额,当年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规模从上年的450亿元猛增到1108.5亿元。在2012年发行的23只商业银行金融债中,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占了18只,融资主体既包括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哈尔滨银行、兰州银行、汉口银行、台州银行、南京银行),也涵盖了外资商业银行(瑞穗银行和星展银行)。借助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进一步扩容,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规模在2011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至2582亿元,翻了一番还多;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规模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从2010年的29%大幅提高至66%,其中,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占比从原来的10%提高到19%(见图2)。
图2 商业银行债券(含金融债、次级债和可转债)融资结构(2008-2012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现显著扩宽了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渠道,为中小商业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资金来源,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由于专项金融债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且金融债募集资金中用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有效缓解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压力,募集资金集中供应小微企业也更具导向性。
此外,在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债券市场也可以有所作为。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中小金融机构的存量贷款,提高资产周转速度,释放占用资本,扩大资金来源,以便满足中小微企业新的贷款需求。通过将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既能够发挥商业银行在中小微企业信息搜集和处理方面的优势,又能够发挥金融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对于增强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有关部门表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是相关产品的发行尚未跟上脚步。
促进金融脱媒,推动商业银行下沉客户结构重心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从贷款规模和金融服务种类上看,商业银行都当仁不让地成为目前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主流渠道,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换一种思路思考,通过不断推进债券市场的建设,使债券市场真正成为信用等级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由此产生的金融脱媒压力促使商业银行进一步下沉客户结构重心,拓展中小微企业客户群,那么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规模、地位以及分布程度,相较于提供直接债券融资,这种间接的作用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更为有效,也更能发挥债券市场的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规模相当有限。不过,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一局面已经悄然发生改变。2002年,企业债券融资额为362.02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量 的比重仅为1.80%;10年后,2012年企业债券融资达到2.25万亿元,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已达到14.30%(见图3)。在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方面,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对金融脱媒的推动作用也日益加大,这一趋势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启动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这一变化中可以得到印证。
图3 企业债券融资额及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2002-2012年)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Wind资讯
(注:左纵坐标上加上“亿元”,右纵坐标上加上“%”;图例括号中的“亿元”改为“左轴”,“%”改为“右轴”)
从债券发行主体的结构来看,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仍有提升的空间。2007年以前,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占当年全部债券融资规模的比例始终低于6%;2007年以后,受益于经济刺激政策的实施以及短融、中票市场的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比例逐年提高。但截至2012年,即使将地方融资平台考虑在内,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占比也仅达有47%左右(见图4)。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大中型工商企业选择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将为中小微企业腾出更多可用的信贷规模,从而为商业银行下沉客户结构重心创造基础条件。
图4 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量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比例(2002-2012年)
注:其他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地方政府、政策性商业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Wind资讯
(注:左纵坐标上加上“亿元”,右纵坐标上加上“%”;图例括号中的“亿”改为“左轴”,“%”改为“右轴”;右纵坐标的刻度数据全部去掉%)
债券市场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通过对债券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三条主要路径的梳理,可以看到,债券市场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已逐渐清晰。
1.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债务融资服务方面,尽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融资都是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益探索,但笔者对其非市场化的机制设计持有保留态度,宣传上的高调并不能掩盖其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限意义。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值得鼓励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将在匹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对应投资者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在经历了诞生初期的阵痛后,期待监管部门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这一债券品种,进一步提高其市场化程度,摆脱对担保或中介隐性担保的依赖,同时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允许更多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中来,使其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2.在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融资渠道、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方面,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创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松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债券市场融资的限制,通过多种债券工具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合理的资本补充渠道和稳定的负债来源,是有效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目前能够在债券市场融资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期待更多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在中小微金融服务市场中表现活跃的中小(准)金融机构也能叩开债券市场的大门。此外,在客观认识资产证券化所存在问题并强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仍应该是值得鼓励和推动的创新。
3. 在促进金融脱媒、推动商业银行下沉客户结构重心方面,债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促进作用,这将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期待债券市场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更多高信用等级的大中型企业的主流融资渠道,从而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源流向中小微企业。
上述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实现,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债券市场的深化和发展。利率市场化为债券市场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契机。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产品的结构化创新,将有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参与到债券市场中来,无论是促进直接融资还是推动间接融资,债券市场规模的增长、金融工具的丰富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加,都有助于化解金融抑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桎梏,使资金从盈余部门配置到经济体中最具活力与韧性的中小微企业中去。
注: 1.这里的“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含城商行、农商行等重点经营范围在省域或部分省域内的非全国性商业银行)。
2.社会融资总量=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社会融资总量为一定时期(每月、每季或每年)的新增量。
一、债券市场上的利率风险分析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化,使得相关资产的价格或回报率变得更低或负债变得更为巨大。对于债券资产而言,其本质是一种利率敏感性资产。从理论上讲,债券资产价格P总可以表示为:
P=f(R,r.t),且dP/dR>0,dP/<dr<0,
其中,R代表票面利率;r代表市场利率或收益率;t代表债券的剩余期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越低,债券价格越低;市场利率或收益率越高,债券价格越低。显然,市场利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债券价格的变动,从而会给债券持有者带来风险。
(一)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市场的发展
近20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的持续,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决定机制逐步实现由行政管制向市场决定过渡。
从债券发行市场看,1995年8月,财政部开始试行采取市场化的招标方式发行债券,目前已经过渡到大部分国债通过无预定价格区间招标方式发行的模式。尤其是2001年开始首次发行15年、20年和30年的国债,国债拍卖发行收益率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使得国债利率向基准利率方面迈进。
债券二级市场的日益完善,也对利率市场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88年债券二级市场建立,1991年开始引进回购交易,使得债券日益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金融资产。到2001年底,债券及回购交易额突破5万亿,同时也被人民银行作为主要的公开市场操作工作。而且债券加购利率已成为一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形式,成为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产生较大的推动力。
(二)目前债券市场面临的利率风险
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看,无论是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都存在着较大的利率风险。
(1)发行市场上的利率风险
发行市场上看,一级市场债券发行频率加快,债券招标发行利率走低。2002年上半年,发行国债与金融债券共17期,发行总量3055亿元,其中在交易所发行200亿元,期限10年,票面利率2.54%;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发行6期1800亿元,加权平均期限为9.06年;国开行金融债券发行6期700亿元,如权平均期限为12.93年。国债及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屡创新低,尤其是5月23日发行的30年期国债,招标利率降至2.90%,超出很多投资者的预料。
显然,过低的债券招标利率使得债券资产的价值大大降低。由于国家近期公布宏观经济数据大多向好,通货紧缩的情况明显缓解,市场对未来降息的预期大大减弱,对于长期低息债券的发行的影响开始显现:在2002年7月发行的第9期国债中,计划的260亿发债额度没有用完。市场对于债券发行中利率风险的重视,已经开始对债券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2)流通市场上的利率风险
从流通市场上看,人民银行的降息举措以及市场对于准备金制度可能改革的预期导致了市场收益率不断下滑。如下图所示,自2002年1-5月份以来,月度债券收益率曲线不断下移,尤其30年期国债招标出2.9%的标面利率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只是到了6月份才凭借20年期的收益率走高才使得收益曲线没有进一步走低。6月份成交的50只现券中有47只收益率全部落在3%以下,当月国债加权平均收益率降为2.18%,平均回购利率也由年初的2.204%下降至6月底的1.965%。
收益率曲线的日趋平坦反映了市场长债短炒、短期行为严重,隐含的风险是巨大的。以30年期国债为例,只要利率上调一个百分点,按到期收益率2.90%的久期计算,其市场价格要下降19.95元。
为此,人民银行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减轻潜在的利率风险,最近一段时间连续通过公开市场正回购操作回笼资金1000亿元,减少在债券市场上争购债券的资金,从而引导回购利率缓慢走高,最终达到调高债券的收益率的目的。
附图
二、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分析
(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及期作用
市场的流动性指的是市场的参与者能够迅速进行大量金融交易,并且不会导致资金资产价格发生显著波动。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通常从密度、深度和弹性三个指标度量市场流动性(BIS,1999):
1.密度: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中间价格的幅度,也即与市场价格无关的交易成本,它通常可以用债券买卖价差来表示。差价越小,说明债券交易市场的竞争越激烈,因而债券市场的效率越高。
2.深度:它反映的是不会影响现行价格的市场交易量,可以用某一既定时间中做市商交易报价的交易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债券的周转率反映。
3.弹性:指的是交易引起的价格波动恢复均衡的速度。弹性代表着市场的潜在深度,这一点仅仅从当前交易量指标上很难看出来。目前还没有较好的度量方法,通常是观察债券交易后恢复正常市场状态(买卖差价、交易量)的速度。
作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主要组成部分的国债市场,其市场流动性对于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由于国债风险小、同质性强、规模大,是其他金融资产(如商业票据、证券化资产(ABS)、企业债券等)定价的基准和众多衍生金融资产(例如回购、期货、期权等)的基础资产,同时也是交易者对冲风险的重要工具。一个富于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在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国债市场形成的利率期限结构,能够反应市场参与者对利率变化预期和长期利率趋势,这种信息既是其他债券收益曲线形成和利率期货估计的依据,也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信息,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意图得以有效地传导。
第三,国债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最重要的操作工具;如果国债市场缺乏流动性,央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社会信用总量的能力会受到限制,资产价格容易过度波动;此外,国债还是各国中央银行外汇储备的手段。
一般说来,金融市场在提供流动性方面本身会有一些自发的制度安排,但是一个富于深度和流动性的债券市场对于整个经济来说,仍然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一方面,它能够为每个市场参与者和整个经济带来好处,另一方面,单个市场参与者缺乏促进和维持市场流动性的积极性,理论部门如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可以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方面能够而且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债券市场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上所要面对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市场/产品流动性风险和资金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交易不活跃而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公允的市场价值进行债券交易而产生的损失。这种风险在金融机构需要OTC市场中进行动态对冲交易时表现得十分突出。而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要,这种资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数量上的不匹配和时间上的不匹配。上述情况往往迫使金融机构提前进行清算,从而使帐面上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目前债券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市场的人为分割
我国的国债市场目前被人为分割成交所和银行间两个各自独立运行的市场,相对来说交易所的债券市场因素与资本市场在交易报价和资金清算上融为一体,市场交投远较银行间市场活跃。但由于交易所实际上集交易、清算、过户和托管于一身,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而且中央国债公司不能真正统揽债券的统一登记和过户,沪深交易所的债券资产还游离于中央国债公司之外,无法对债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统一监控,还有可能出现债券卖空的情况,从而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
不过,国债现货市场分割,一个最直接的不足之处就是形成的国债收益缺乏指导性,这使得人民银行透过公开市场操作传导货币政策意图的效果则被大大削弱。
2.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上的运作还有局限性
首先,银行体系流动性异常充足。大量闲置资金投向债券市场,造成债券市场需求增加。虽然2002年初实施准入备案制以后,市场扩容速度大大加快,但存款类金融机构比重仍占据大多数。显然,投资者类型趋同。就容易造成在多头市场时二级市场供给不足,在空头市场时二级市场需求不足,形成单边市场。
其次,一些商业银行脱离交易所市场后,还习惯于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对银行间市场的询价方式一时难以适应。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联社)依然通过多种渠道参与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这也间接削弱了银行间市场的活跃程度,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较大的营运风险。同时,在交易所市场上,部分金融机构将国债市场当成服务于其资本市场的工具,过度投机炒作,造成了国债市场的价格波动异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3.现货交易得到的收益率无法合理预测未来
实际上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为市场成员提供了高度的融资便利,使他们可以不受自身资金实力的约束,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自己的债券投资能力,增加了市场对债券的需求。当前市场有不少市场成员,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回购融资进行滚动放大债券投资的套利操作,有的甚至将债券资产放大若干倍。因此,很多长期债券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受短期回购利率的影响较大。
所以,流动性风险可以看作是一种综合性风险,是其他风险在金融机构整体运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例如,债券市场上利率风险的凝聚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持有债券资产收益,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的意愿,使得债券资产的吸引力大大下降,债券市场会出现交投清淡等缺乏流动性的表现。这种市场/产品类型的流动性风险会使得金融机构在将债券变现时产生价值上的损失,如果损失足够大的话,会进一步导致有关金融机构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事态严重时还可能引发“金融恐慌”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非流动性。
三、利率期货交易在规避债券市场风险中的作用
(一)利率期货的功能
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可以规避市场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资产价格变动的风险。利率波动使得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均面临利率风险,特别是越来越多持有债券的投资者,急需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工具,在此情形下,利率期货应运而生。最早开办利率期货业务的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受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美国和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率波动非常剧烈,使借货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了降低或规避利率波的风险,1975年9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首先开办了利率期货品种——美国国民抵押协会抵押证期货,随后又分别推出了短期国库券、中长期国库券、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证、欧洲美元存款等金融工具的利率期货。进入80年代,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分别推出了各自的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前者大多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3个月期利率为标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标的物。利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价格发现。利率期货交易是以集中撮合竞价方式,产生未来不同到期月份的利率期货合约价格。同时,和绝大多数金融期货交易一样,利率期货价格一般领先于利率现贷市场价格的变动,并有助于提高债券现贷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并通过套利交易,促进价格合理波动。
2.规避风险。投资者可以利用率期货来达到如下保值目的:(1)固定未来的贷款利率:利率期货合约可以用来固定从经营中所获得的现金流量的投资利率或预期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率。(2)固定未来的借款利率:债券期货合约可以用来锁定某一浮动借款合同的变动利息支付部分。
3.优化资产配置,利率期货交易具有优化资金配置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交易成本,利率期货的多空双向交易制可以使投资者无论在债券价格涨跌时都可以获得,以避免资金在债券价格下跌时出现闲置。(2)利率期货可以方便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从而提高交易地投资收益率。(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便进行现金流管理。由于期货交易的杠杠效应能极大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得投资者建立同样金额头寸的速度要比现货市场快的多。
(二)利率期货在于防范债券中场中利率风险的作用
首先,利率期货有助于投资者在认购债券时,规避相关的利率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发行债券事先规定利率,会由于市场利率的走高而出现价格走低的情况。而通过卖空利率期货,就可以有效避险。
这一方法,在国际上也被广泛采用。如1979年10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在包销100亿元的IBM的企业债券时,美国联储宣布准备放开利率,市场利率大涨,但所罗门公司由于事先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中卖出了债券期货,从而成功地防范此次利率风险。1982年12月31日,在CBOT的长期债券期货交易停市时,美国财政部甚至为此推迟了20年新国债的发行,他们认为在没有保值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长债的发行(杨迈军等,2001)
其次,债券现贷和期货市场上的套利交易有助于促进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从而形成一个从短期到长期完整的国债收益率体系。有了利率期货交易,使得“债券复制”操作成为可能。在金融工程中,一笔现券交易和一笔反向的期货交易,会复制出一个收益率不同的“虚拟债券”,从而能够有效地发现市场真实的无风险利率,为整个金融产品体系的定价提供准确的基准(约翰·马歇尔等,1998)。
(三)利率期货交易对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债券现货市场与期市场之间流动性的相互关系,无论对市场参与者还是监管当局都有重要意义。显然,这两个市场的流动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因为现贷市场交易量的增加能够带动期货市场为了保值的交易量的增加。尽管从理论上讲,现货(尤其是基准国债现货)的发行与期货合约反映了相同的内在风险,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潜代关系。只不过这种替代关系在市场巨大的套期保值力量面前,其影响十分微弱。
首先,期货交易的“卖空机制”对于现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做市商能够从事“卖空交易”,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如果交易商在期货持有空仓,那么在结算之前必须能够得到所需的债券。因此,如果交易商不能进行“卖空操作”,他们或者需要持有大量的国债存货以应付买单,从而增加做市的成本;或者拖延交易直到得到债券,从而减少交易的“及时性”和交易量,造成市场流动性下降。由于这些原因,发达国家的国债市场中关于国债交易的“卖空机制”,均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第一,交易商可以通过国债回购或借贷市场,减少不必要的国债存货;第二,如果交易商未能按期交割,可以在缴纳一定的罚金之后,适当延期;第三,如果市场对某一品种国债有特殊需求,政府可以续发这种国债。通常,这些措施可以增加市场对空制的信心。
其次,利率期货交易采用的标准化交易方式和保证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由于期货交易通过交易所充当清算中介,加上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使得交易的实现更为简化和高效。而同样有债券套期保值功能的债券远期交易,由于合约的非标准化,加上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之前不需要实际交割,交易中存在较大地信用风险,远期交易始终不如期货交易流动性好。
最后,期货交易拥有广泛的参与者。一般说来,债券交易者的期限偏好、风险偏好、对未来的预期以及对信处的敏感程度均能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因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差别能够影响市场流动性。因为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对同样的信息可能作出不同的反应,交易商可以选择更多的债券资产持有结构和交易方式,更容易找到交易对手,可以有效地对冲短期交易风险,减少为预防不可预见的风险而过多持有国债存货。例如Gravelle研究认为,加拿大国债市场上非居民的加入,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Gravelle,1999)。
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尤其是债券市场上信用衍生品的不断创新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动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作为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循环发展。在美国的信用债衍生品市场上,一般是信用衍生品的创新先行,新的信用衍生品不仅增加了投资者实现套期保值和投机收益机会,极大地活跃了市场氛围和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在缺少相应的金融监管的情况下,这也增加了潜在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相应金融监管的到位。合适的金融监管及合适的监管力度需要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的信用衍生品仍旧可以继续发挥其在债券市场上的作用,在这个过程后,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开始了新的金融创新的征程。美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是以场外市场为核心的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监管是其场外债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美国债券市场交易监管的目标是不断完善债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严格执法。
美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教训
1、金融监管方面,第一,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功能监管是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在事前监管中,监管者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第二,监管机构需要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次贷危机充分表明,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一个创新产品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更加重要。第三,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监管。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须经清算机构及交易机构或类似机构审查,未集中清算的场外交易必须向交易所或监管者报告,监管者可通过实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头寸设定限制等措施实现风险的控制。第四,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众多缺陷,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无论是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还是美国相对分散的监管模式都有其内在的不足,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缺乏协调沟通,国际金融机构对国际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这要求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要加强监管的协调性。
2、金融衍生品的供给方面,第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实现平稳发展。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带来了美国的次贷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这警示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不能过度,创新必须要建立在可控的风险基础之上。适度的金融创新不仅有利于金融深化,也能有效弥补国内金融机构的短板,逐步加速与国际接轨。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注意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中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房地产市场过热、国外热钱流入过多等对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产生的风险,还要注重对自身驾驭危机、管理风险能力的培养,建立自我抵御、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管理机制。第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自自身的规范化。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信息的披露程度,提高评级的准确性,给予投资者正确的风险提示。
(一)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追加政策性银行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制度的建设是中小企业能否存续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企业将与外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正面竞争,因此,正确对中外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进行必要的比较,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是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尽管我国理论界和现实经济实践中没有形成真正的融资制度概念,但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基本可以归纳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现状:从政策目标看,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目标主要是就业目标,目的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都在次要地位,并未充分重视;从融资体系看,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机构,财政以被动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资本金进行补充(当影响到中小企业生存);从融资方式看,间接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从风险控制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没有一个完善的释放和控制体系。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主要构成
1.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扶持的主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美国,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必须将融资额度的25%左右投向中小企业,除了商业银行以外,互助基金也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个人和中小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这种机构,可以看作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贷款,储蓄是贷款的先决条件。
3.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将风险投资公司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开,是因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性质介于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是:勇于对新建企业投资,在首次公开招股的企业中,约有1/3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构成
1.政策性的融资机构。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以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均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具有不同的分工。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充足资金。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日本,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逐渐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发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占融资总额的65.8%,比20世纪8O年代增加了25个百分点,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该比率略有下降。除了商业银行体系,日本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互助银行、信用金库等,这些金融机构的特点是:地方性强;互助、合作性质强。
(三)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与其它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比较,美国中小企业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的比例最高。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债券,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无关系。
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发展较早,规模较大,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这是因为:除商业银行、公共事业外,企业发行债券的原则比较自由,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作出发行决定。
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柜台市场相对于组织严密的证券交易市场而言,通常被称为非组织的市场。柜台市场的主要经济功能有: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
美国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主要通过柜台市场。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包括:通过计算机中心。把各证券公司用通信网络相联系的NASTAQ系统;柜台交易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协会(NASD)管理。在该协会开发的NASrAQ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分为NMS和SMALLCAP。引入NASTAQ系统以前,主要由PINKSHEET传播股价、成交量等信息,1972年引入NASTAQ系统之后,实现了买卖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处理能力,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国第二位,并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
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从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融资与一般上市融资存在区别:首先,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仅对创业或者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而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一般已经进入成长期;其次,风险投资公司获取的股权通常比较集中,有改变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会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上市后新增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不会影响原管理层的实际控制权;最后,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取的股权一般暂时不会流通,待进入柜台市场或正式上市后才会流通。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商业银行体系仍然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商业银行主要为美国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
(四)日本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筹措长短期资金的。日本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比率平均为l3%,只相当于大企业的60%左右,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依存度又比大企业高得多。
2.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也有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不过,占主导地位的是债券融资。在日本,中小企业一般只具有发行私募债券的资格和能力,私募债券由于透明度低,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被认为是不正规的债券。
柜台市场在日本称为店头市场。1991年,日本也开始启动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TAQ),但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美国和日本的柜台市场,对经济的差异影响迥异,美国新经济可以说是NASTAQ独力支撑的。对高科技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柜台市场与美国的区别在于:首先,管理机构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美国注重资金分配的市场效率性,强调企业信息的公开性、规章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强调投资者自己负责的原则,从而以较低的管理成本管理市场。日本侧重于行政指导,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控制进入柜台市场的标准,以此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其次,它们登记基准方面的实质性不同。日本店头市场的登记基准形式上虽与美国NASTAQ中以小规模企业为对象的SMALLCAP相近,但其实质基准远远高于形式标准。再次,企业进入柜台交易的目的不同。由于企业公开发行股份的第一目的在于筹措资金,而NASTAQ的各种费用大大低于纽约证券市场,因此,美国有大量的已经具备进入纽约证券交易所资格的大企业仍然留在NASTAQ的NMS柜台市场中。在日本,只有在东京、大阪证券交易所一部或二部上市的企业,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入一部或二部,通常必须从店头市场开始。最后,投资者观念不同。在美国,证券持有者主要是家庭经济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人金融资产中50%以上是投向证券和非法人企业的,其中股票约占69.9%。这种敢于冒险的投资态度,给柜台市场带来了活力。而在日本股市上,个人投资者所占股份只有23.5%,其余均为金融机构、事业法人等掌握,对高风险的柜台市场,个人投资者很少。
日本以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为蓝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法。成立了三个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对于有助于产业结构高度化,或有助于加强产业国际竞争的中小企业,经过认定以后,该公司实行股份投资,给以经营、技术上的指导,并把企业一直扶持到能在证券市场上市筹资。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为:几乎不参与创建企业的投资,对创建l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的投资约占2/3,对创建未满5年的企业的投资仅占16%;参与企业投资的几乎都是证券、金融机构下属的子公司型投资公司;融资比投资多;从投资领域看,非高新技术产业占较大比率。由此可见,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尽量避免风险,力求将失败率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中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比较
(一)融资体系的比较
从直接融资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足,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间接融资体系;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还未建立,直到1997年担保机构才刚刚发育,所以,商业银行体系承担了全部中小企业融资重任,这是不正常现象;从商业银行体系的运作看,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因此,需要改革。
(二)融资方式的比较
到目前为止,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股总市值还不到GDP的20%,债券市场也受到严格的金融管制,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抵押和担保手段向商业银行融资,并且,难以得到政策性的担保支持,融资手段的单一,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融资风险控制系统的比较
一、对同业先进经验的调研和分析
(一)对香港外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产品体系与产品线经营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调研,从金融市场业务产品体系与种类、盈利贡献、产品线管理模式等几个角度,分析了国际同业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1、从产品体系看,多数国际先进同业一般都建立了利率、汇率、信用、贵金属和商品类、股票市场类等多种类型的金融市场业务产品体系,向客户提供投融资、避险与交易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近年来,国际同业不断探寻新的市场、新的业务形式,推动了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一些同业还通过大规模兼并重组,不断突破原有经营范围,实现混业经营,参与的市场范围更加宽广。
2、从产品种类看,利率类产品主要包括政府债券、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汇率类产品主要包括即期、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结构性产品等,以及专业的咨询服务。信用类产品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高评级债券、高收益债券等信用交易产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贵金属和商品类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基本金属、能源及其他大宗商品相关的即期、远期、掉期、期货、期权交易产品。股票类产品主要包括股票交易产品及买卖服务等。
3、从金融市场业务产品线盈利贡献看,随着国际同业的经营转型和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业务,金融市场交易收入等非利息收入在其收入结构中占比逐步增加,并占据了重要地位。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金融市场业务,收入比重有所上升,但与国际同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统计,欧美等地区的国际先进同业收入结构中,非利息收入占比约为50%~60%。
4、从产品线经营管理模式看,多数国际同业一般采取以产品线管理为实线、分支机构管理为虚线的模式。在整个集团内部设有业务的专职管理机构,同时在各区域设立业务主管负责该区域业务的运营和推广,实现了全球统一管理为主、区域管理为辅的产品线管理模式。
(二)在金融市场业务全球集中管理与运营方面,了解并分析了国际同业在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架构布局、前中后台设置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其效果。
1、从管理架构布局看,主要国际同业金融市场业务全球集中管理与运营架构一般呈现以下特点:金融市场业务部门,总部设在总行所在地,另在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等全球主要市场设置交易机构,建立24小时不间断资金交易体系。
2、从前中后台设置看,国际同业通过在全球设点或成立地区中心的方式,对金融市场业务进行全面管理。中后台单位可相对集中,以提高效率及降低成本。地方分支机构的前中后台单位,须同时接受当地分支机构及总行的领导和监管。国际同业金融市场业务中,后台单位职责及汇报路线需与前台交易室严格分开。前台交易室负责进行自营及代客交易,管理各类财资业务等;中后台单位负责结算、财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稽核等相关工作。
3、从管理效果看,实现金融市场业务的全球集中管理与运营,有利于在交易过程中发挥集团议价优势,使客户能以较低的价格完成交易,增强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有利于分支机构更专注于业务营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通过在全行范围内与其他业务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提高全行层面交易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将各分支机构的交易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交易的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将总行对业务的管控,由事后汇总报告为主转变为事前指导、事中操作与事后监督并重,提高统一管理水平。
(三)对同业风险管理理论和先进实践经验进行调研和分析,深化了对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的认识。金融市场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策略风险、操作风险等。在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实践方面,较先进的同业金融机构主要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等方面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1、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作为保证,国际先进同业建立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主要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业务委员会、高管层、风险管理部门等组成。其中,董事会对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合理设定各类风险限额,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总体风险和风险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委员会、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他风险管理委员会四个业务委员会,分别负责某类风险的监管工作。高级管理层负责监控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并接受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各经营层次和分支机构进行自我风险评估,风险由本机构的财务部门管理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进行独立的账项管理,由每个经营点制定各自的风险限额,每个投资组合、每种产品规定最高风险限额。
2、风险管理的运行模式。在金融市场业务的风险监控方面,国际同业都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并健全了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常见方案一般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两个部分。例如,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管理,坚持稳健原则和专家制度,只允许对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并拥有适当风险控制系统的机构进行买卖交易。此外,国际同业多采取较金融危机前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即按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识别各商业部门或产品的风险,建立清晰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限额制度;监控日常活动是否严格按规程办事,认真调查及处理违规;利用数理分析模型计量风险,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定期检验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结合实际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建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对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不难认识到,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内外金融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形势错综复杂,同业金融市场业务竞争态势进一步加剧,新时期发展金融市场业务挑战与机遇并存。笔者结合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和改革发展战略,对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的思路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结合创收增效的核心目标,对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业务进一步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投资与交易的盈利贡献占比,推进收入结构转型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证券投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投资规模与收入持续增长,资金运作效率与效益水平不断提高,交易业务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但相较于国际同业,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规模与盈利贡献占比相对较低,紧密围绕全行经营转型战略,推进业务结构与收入结构转型,提高投资交易收入占比,成为下一阶段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的主攻方向。
1、着力优化债券投资结构,加大信用债券等高收益产品投资力度。积极参与私募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等新产品的投资,努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借鉴国际先进银行发展经验,进一步研究新的投资市场与渠道,丰富投资品种,探索投资可转换债、基建债券计划、信托受益凭证、集合性理财产品等创新产品的可行性,拓展投资盈利空间。在国际市场领域,加强外币债券投资渠道与品种创新,积极开拓外币债券期权、信用违约掉期、利率掉期等新业务,实现风险对冲、锁定收益和成本,拓展收入来源,提升外币债券组合管理水平。持续探索新兴市场、结构性债券等方面的投资机遇,逐步实现外币投资区域、币种和产品多元化,不断提高外币投资收益水平。
2、大力拓展交易业务盈利空间,推进业务与收入结构转型。人民币利率产品线方面,通过产品创新与经营模式创新,扩大客户群规模,深入分析代客交易流量资金和信息,拓展做市业务范围。人民币汇率产品线方面,以全面加快结售汇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突破口,全面激发产品线经营活力。账户贵金属与外汇买卖业务产品线方面,循着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发展思路和模式,尝试以外汇、原油等产品为切入点,将账户类业务拓展至外汇及商品领域,逐渐拓宽账户类产品线广度,建立覆盖贵金属、外汇和商品等产品的多元化账户类产品线,不断拓展盈利空间。
(二)以产品创新推动客户群与产品线规模大幅增长,增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可持续盈利能力通过近年来的金融业改革,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产品线初步搭建形成并逐步完善。但相较于国际同业,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产品体系结构与产品线构成相对单一,部分产品功能还难以全面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以产品创新带动客户群与产品线规模大幅增长将成为下一阶段增强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重点产品创新,不断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大力加强以监管政策为导向的产品创新,把握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机遇,加强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研究,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渠道,实现客户数量扩大和客户结构优化。把握人民币跨境结算范围扩大带来的业务需求增长,努力推动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融资、债券结算、人民币购售汇等业务发展。做大做强代客风险管理产品线,全面掌握客户的真实需求信息,大力开展衍生产品服务推广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