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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73-01
1 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1.1 增值税及其特征
1.1.1 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因此称为“增值税”。
1.1.2 增值税的特征
(1)征收范围广。
我国企业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到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适用范围广泛,从单个企业来看,增值税征收涉及到企业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个环节,因此,涉及的环节非常多。
(2)价外税。
价外计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包含增值税税额本身。
(3)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加强增值税税收的管理,我国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活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外)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2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2.1 增值税税收筹划遵循合法性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是指纳税筹划要有法律依据,要在税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纳税筹划活动,这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2 增值税纳税筹划应具有统筹性
税收筹划的统筹性是指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在时间上要具有前瞻性,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就做好规划和安排,注重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未来影响;在范围上要从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体入手,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这一税负的高低,还要考虑对其他税种的影响。此外,也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客户、供应商的影响,争取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共赢,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持续性。
2.3 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它的成本以及实施方案带来的收益。这就要求企业全面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关注企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降低税收筹划的成本和税负。
3 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3.1 营造良好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无法改变法律法规以及整个经济运行情况,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熟悉精通国家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政策,发现本单位可以利用的税收筹划空间,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企业要做好与税收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在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同,使税收筹划方案由理论变为现实。
3.2 提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技术水平
3.2.1 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配备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才队伍才能满足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要求。为此,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财务人员的引进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进入门槛,从源头上提高财务人才的整体素质。要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对涉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
3.2.2 综合利用多种税收筹划手段
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经营管理活动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税收筹划手段。目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取得的增值税无法认证和抵扣。灵活运用和处理让利销售、混合销售等方式,细化增值税核算,熟练掌握和利用增值税缴纳的政策避免业务分类不清导致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发生是同销售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当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了会计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其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赋予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更多的主动权。众所周知,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内容,而纳税筹划则是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所有实力雄厚的企业都会构建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体系,作为纳税筹划的依据。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的帮助。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其流程
(一)意义
增值税指的是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新增的价值所征收的税,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落实税款抵扣制,涵盖在流转税领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均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在完善的纳税筹划下,不仅不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和税费,还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效率。
此外,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收法规,制定能够有效应对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计划,从而避免增值税出现过高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二)流程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共具有以下流程:一,系统收集和整理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有帮助的各类信息;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纳税筹划计划,从战略目标、经营需求、经营状况等角度出发掌握策划主体的需求。二,深入分析企业的涉税环境;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前,应先深入分析企业当前所处的涉税环境,系统总结归类财税政策等资料,通过与国家税务机关协作,进一步加快了企业纳税筹划的进度。在实力雄厚的企业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税收数据库,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根本原因是实现价值最大化。不同的企业所采用的纳税筹划目标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企业以降低纳税风险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企业以资金的有效利用为纳税筹划目标;等。四,确立行之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组合筹划技术,深入分析潜在的风险后制定一系列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制定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分析论证方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以最终确立优势最大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五,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明确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还应将方案及时交到管理部门中,由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审批,审批认可后方可运用到实际中。企业应对方案执行过程加强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有效处理,比如工作人员的操作缺乏规范性、纳税筹划方案存在不完善之处等,可通过信息反馈机制综合评价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效,以明确方案是否满足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化多端,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方案执行结果和企业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企业应及时分析和反馈存在的差异信息,确保决策者能够对方案及时有效调整。
二、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一)通过各类销售方式开展纳税筹划
首先,商业折扣;指的是企业结合现代市场的供需要求,为了提高商品销售量而适当的扣除商品标价。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当销售额与折扣额同一天存在在发票上,将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征增值税。其次,现金折扣;指的是为了使顾客尽早付清款项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而产生的,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特点的理财费用,因此不能在销售额中进行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或者对合同规定加以调整,将现金折扣变为商业折扣,从而发挥节税作用。最后,销售折让;指的是当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因其质量、规格等问题消费者未退货,但销售方适当的给予价格优惠。国家税法中明确指出,可在货物的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剩下的余额作为计缴增值税,不过需要消费者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在此基础上开具红字发票。
(二)培养一批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一批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是实现预期纳税筹划效果的关键。所以应不断强化纳税筹划队伍的建设力度,尤其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虽然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但这些人员的素质水平、业务能力各异,多数财务人员实际中并没有掌握企业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筹划流程等。尽管有部分优秀财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领导岗位,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统领性作用,也十分了解纳税筹划各工作环节,但因涉及的工作较多,很难有空再涉及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不仅开展入职培训、晋升培训,还应开展有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培训。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
现阶段,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涵盖了两方面:一方面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某一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减免优惠,比如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整体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涉及到的商品外,其他的商品均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方面,为特定产业和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比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等。对于旧货销售、水泥、医疗卫生等行业,均具备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可将各类优惠政策整合到一起,发挥共同的优势,从而提高纳税筹划效益。与此同时,对减免税政策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还必须清楚了解自己在增值税纳税链条中的具置以及税收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涉及下列几点:一,突出公平性;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应贯彻落实会计制度及其准则,以有效确认、计量会计收入要素,只要发现计量标准和税法背道而驰的,严厉禁止对会计账簿记录私自整改。对当期应交税额计算过程中,要以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明确具体的应税销售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前需要缴纳的税额,做好缴纳税款的申报。二,强化财税合作力度;会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制订,税收法规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由于这两个部门的目标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各自出台的政策法规存在冲突问题,不过关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出现的某一短期差异,这两个部门可以经过及时沟通交流来避免。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这两个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关系,能够构建以彼此为代表的协调机构,任何时候都紧密联系,很好的保证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合作,尽可能的减少彼此间的冲突矛盾,节约成本,及时了解会计准则与税法间的不同之处,从而保证两项规定的顺利实施。如果实际购买的原材料属于应税货物,所销售的货物则具有免税性质,那么将会实现较好的节税效果。
(四)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应当积极向供应商或者相关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抵减进项税,最大限度的减少增值税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采用以上措施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能减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使得企业拥有了较高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也为此得到增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还应全面考虑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如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等,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突出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优势,切实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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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 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 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 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 = 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 4 ×17% + 1600 ×1. 25 ×13% = 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 7500 + 804 = 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 6 元,水每吨1. 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 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400 ×5% = 7120 元, 增值税(4800 ×17% + 2800 ×13% ) - 804 = 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120 + 376 = 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 8304 - 7496 = 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 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 142400 + 4800 ×(1 + 17% ) + 2800 ×(1 + 13% ) = 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 。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 =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 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 ,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 + 376—1180 = 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 = 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 = 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LunWenData.Com]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 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 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 + 4800+ 2800 + 1180—376—7120) —(150000—7500) = 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 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 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 = 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 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 = 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 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 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 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Www.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1.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是在遵循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企业自行、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增值税及时指定的应对计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较少增值税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委托代购代销货物、混合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等促销手段、机构分离、贷款结算方式、利用纳税义务时间等方面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2.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步骤
第一:认真收集、整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由于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来制定不同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根据战略目标、组织结构、投资的取向、企业高层领导的风险于医师、企业的经营需求、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策划主体的真正意图。第二:了解企业的涉税环境。企业在着手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前,必须先了解本企业的涉税环境、了解相关的国家财税政策等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总结、分析,在正确的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支持下,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纳税筹划。对于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而言,可以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税收数据库,方便日后使用。第三: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之所以选择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有的企业将纳税风险的最小胡作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将资金利用率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还有的将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第四:制定具有备选性质的纳税筹划方案。经过前面的步骤后,企业就可以利用拥有的资料,根据决策者的要求来制定出具有一定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决策者的思想与决定将对方案的制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者要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向企业的决策者解释清楚,以便决策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理的方案。第五:选择最佳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对筹划技术进行科学的组合、对风险进行分析才能最终予以确定。因此,在制定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企业应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目标性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并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方案。第六:实施已经确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选择出最适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应将其提交到企业的管理部门中进行审核与批准,然后就可以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与变更;应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控,例如: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的漏洞等,对于发现的这些问题应充分利用信息的反馈机制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科学的、恰当的评价,看方案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结果。由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时、执行时会遇到各种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实施的结果与预期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及时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反馈,从而帮助企业的决策者及时调整方案。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施的建议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制度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其组织体系庞大、组织结构复杂、各部门众多、工作人员众多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很难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其协调统一。如果没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制度作保障,很难使得整个纳税筹划体系得以顺利实施。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必须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将其视为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并将这种思想深深植入每一名员工心中,使员工在心里产生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敬畏感。在建立纳税筹划相关制度时,企业的领导者一定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一线员工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制定出相关的制度。
2.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队伍的培养
增值税纳税人才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只有良好的纳税筹划队伍才能实现最佳的纳税筹划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很多大型企业而言,虽然拥有众多的财务人员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各不相同等因素的存在,很多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程序、环节等并不了解。另外,很多企业的优秀财务人员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对企业的发展做着统领性工作。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环节等虽然比较熟悉,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是分身无术。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培训。可以从员工入职培训、晋升培训等方面着手,加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培训。
3.不断加强对涉税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
现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学的、系统的巨大工程,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较大。虽然,随着现代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很多企业对于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对于一些企业而言,由于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到多税种,因此,其涉税风险高于一般企业。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使企业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判断,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
4.实现与各地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一、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局面,著名的拉弗曲线说明即使是同样的企业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也可以采用不同税率进行税负计算,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充分计算出最佳税率的存在,虽然在实际企业很少存在,但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理论积极探索最佳税率,从而达到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增值税的转嫁功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而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增值税纳税筹划变成了现实。
二、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点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在进项税方面的不同的规定,给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购货对象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在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按照买价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弥补这一税收差异,可能在销售价格上有所折让,所以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计算,选择税后利润大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小规模纳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与一般纳税人竞争,会选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所以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处进行采购。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额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供货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货物的价格等各方面的原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I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主要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
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元产品,其成本率为60%,假设进项税均能抵扣,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销售,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第一,商品按照7折销售;
第二,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300元。
第三,消费满1000元送300元的商品(成本180元,均为含税价);
方案一:
应缴增值税额=700÷1.17×0.17-600÷1.17×0.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17-60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41.9
应纳所得税额=41.9×25%=10.5(元)
税后利润=41.9-10.5=31.4(元)
方案三:
应缴增值税额=1000÷1.17×0.17-600÷1.17×0.17+300÷1.17×0.17-180÷1.17×0.17=75.5(元)
利润额=1000÷1.17-780÷1.17=188(元)
应缴所得税额=18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三个方案当中,虽然都是购买1000元的商品,让利300元,第三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最高,为最优方案。第二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税后净利润却最低,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第二个方案最不可行。因此,盲目的进行促销活动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会带来亏损,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应该计算各种方案的税负利润以及现金流情况,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销售方式一般有直接销售、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托收承付、预收款销售等。而不同的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延迟纳税的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额,销售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这个月的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可以在下一个月或者以后确认收入,有效的降低税收,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同样可以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延迟的税额就可以在企业进行资金的循环周转,带来货币的时间价值。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一、销售折让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折扣或者折让销售方式的税负最低,因为折扣或者折让部分允许作为税基扣除额。如下例:
万利福商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现销售400元商品,其成本为300元(含税价),黄金周期间搞促销有四种备选方案:
一是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旧货价格定为40元,即买新货时少交40元。
二是商品9折销售(折扣销售)。
三是购物满400元赠送价值40元的商品(成本为30元,均为含税价)。
四是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的现金。
方案一: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即顾客提供一件旧的商品,在购新商品时折抵若干现金。税法规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仍按销售新商品的原价做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旧商品的折抵价,不能冲减新商品的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下:
应缴增值税=[400÷(1+17%)] ×17%-[300÷(1+17%)] × 17%=14.53(元)
方案二:商品9折销售,价值400元的商品售价360元,应纳增值税为:
360÷(1+17%)× 17%-300÷(1+17%)× 17%=8.72(元)
方案三:购物满400元赠送价值4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400÷(1+17%)×17%-300÷(1+17%)× 17%=14.53(元)
另赠送4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40÷(1+17%)×17%-30÷(1+17%)× 17%=1.453(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14.53+1.453=15.983(元)
方案四: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的现金。在税务实践中,赠送的现金作为促销费用处理,不能抵减销售额因而不能少缴增值税,因此销售4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400÷(1+17%)×17%-300÷(1+17%)× 17%=14.53(元)
上述四种方案中,方案二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方案一和方案四次之,而方案三由于多了一个赠品视同销售,反倒比其他方案多支付增值税。此外,企业在选择方案时,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商业赠送的税收筹划
对于商业捐赠,税法规定对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万利福商城以销售国内外名牌服装为主,为了在"十一"节期间促销,推出了自己的营销政策: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2340元和234元(均为含税价格)。
筹划前:按照税法的规定:随西服赠送的领带价值234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因此
销项税额=2340÷(1+17%)×17%+234÷(1+17%)×17%=374元
筹划方案:将赠送货物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即在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234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234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234元在发票上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234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2340元,这样达到促销的目的。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0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340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
三、其他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总的销售金额范围内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例如将上例中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2340元,并将西服和领带一起销售。这样,就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买一赠一”属于一种促销行为,属于捆绑销售的一种形式,既能促进销售,又能合理控制税负。
(二)加量不加价。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超市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 采取“买1000克的洗浴液送100克”。 相当于1100克洗衣粉卖10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万利福商城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就可以了。“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行为,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三)积分返利。企业为长期留住顾客,往往推出会员消费积分制,即顾客每消费x元积1分,每积累y分可以换领价值z元的商品。会员积分换领商品,实质上还是一种商业折扣。对于此类促销,原理上还是转化为折扣形式,避免视同销售。
例如某超市大卖场推出会员积分制度。会员制度规定:积分满1000分,可以换领价值100元的礼品……。该卖场每年送出去的积分礼品价值100万元。因税务局认为这是无偿赠送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求每年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
筹划方案:更改会员制度,明确规定:积分满1000分,给予价值100元会员折扣券,全场通用……。顾客使用积分,换取商品时,在发票上列明商品原价、积分折扣金额和实收金额。这样处理后,会员积分可以完全当作销售折扣处理,避免视同销售而多交税的17万元增值税。同时会员可选择商品范围从有限的几件礼品扩大到全场商品,更容易让消费者接受。
对商场而言,搞促销本身旨在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结果如果加重了商场的税收负担,降低了商场的效益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商场在进行各种促销方式的选择时,也要把税收因素考虑进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使商场的利润得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杨晓萌:企业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J].经济论坛,2005,(23):100-101
[2]周仁仪:零售商场打折馈赠促销的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05,(06):54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 出资方式 资产投入方案 最佳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01).
[2]王峰娟.税务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