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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亚玲”为你整理了这篇司法所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4名,均为缓刑对象,2020年累计新增矫正对象13名,期满解矫15名。
二、健全工作机构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查清可行思路
草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各村、社区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村、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我们及时下村、社区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作思想汇报,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
三、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所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一、司法所在工作过程中与其他客体互动中的角色困境
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是在党委、政府和政法委的领导下,通过建立领导小组的形式,赋与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主体的身份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并且联合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然而这些工作并非司法所单独便能完成的,以下笔者主要对司法所与其他客体间的联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法律主体,司法机关是工作主体”。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治的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而依法享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却不直接负责矫正工作。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而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却又常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职权,因此常常导致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主体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例如淳化司法所目前对在册的25名对象的管理中,他们的直接管理者是所在社区的司法所,司法所需要对他们进行定期的思想检查、工作了解等日常监管,主要包括日常定期的电话汇报、一月一结的思想汇报、日常工作状况汇报和生活状况汇报甚至GPRS对象定点督察等,而面临这样的矫治服刑人员,司法所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效处理,自身的威慑力很小。因此往往延误了有序的执法进程。
(二)司法所与上级主管部门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次级单位,要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然而作为社区矫治工作第一线的司法所却时常面临上级机关给与的过重压力,影响甚至束缚了司法所矫治工作的开展。而在淳化司法所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所在:
1.指标忽略个别差异。上级司法部门对于司法所的工作有一定指标要求,例如,对矫正对象的再次犯罪率指标江宁区司法局有固定的人口比例要求,而对于本身人口就少的淳化社区而言,这种比例下再次犯罪人口几乎为零,一旦有再次犯罪发生即未达标。
2.问责对象单一。在现行的考核制度下主要的问责对象是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而很少考虑到违规服刑人员的因素,矫正人员的素质和服刑情况是不确定的,以这种不确定因素考核司法所的工作能力,难免会有失公平。
(三)司法所与矫治对象
司法所与矫治对象之间应当是合理有序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矫治对象常对社区矫治工作存在抵触心理。淳化司法所目前在开展矫治工作中时常碰上这样的情况,服刑对象不愿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义工活动,并且抵触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家访甚至拒绝到司法所进行定期的司法汇报。
二、试谈解决司法所目前困境的对策
(一)明确社区矫治工作的主体地位,创建统一的社区矫治管理机构
政府立法、依法统一为司法行政部门赋予对社区矫治的管辖权。在此前提下,建立从司法部到地方司法所的社区矫治机构体系,赋予司法所法定执行权力,使得司法所能够直接对服刑对象的抗“矫”行为进行处理。独立高效地完成一系列处理工作,提升社区矫治工作效率。
(二)建立合理、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社区矫治工作的部署和管理工作中指标高、考核严、问责对象单一的问题,建立健全合理、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迫在眉睫的。
(三)提高社区矫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注重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深化
目前大部分矫治工作者实际的专业水平程度并不高,因此在开展工作中并不能真正体现矫治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其注重服刑对象将来发展的工作前提。
她们俩,一位是从事未成年涉案对象考察帮教工作的检察官,另一位是专职社区矫正的社工。
因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因为那份责任和使命,她们俩和那个大男孩之间演绎了一段感人的故事。
一
再过一个月就满18岁的林林一身休闲打扮,极其不情愿地跟在父亲身后跨入街道司法所的大门。
长得虎头虎脑的林林曾经是本市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因为失足犯了盗窃、抢劫罪,又因为他犯罪时尚未成年,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一天,是 2012年的7月10日。街道司法所专职干部向他宣告纳入社区矫正。会议桌边,还坐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的俞国花检察官、新航社工站的社工陈佩芬老师和社区民警等。
没有想象中的严肃说教。迎接林林的是街道司法所专职干部言辞恳切的希望,是俞检察官和蔼的笑容,以及社区民警、社工陈老师亲切的叮嘱。林林悬着的心稍稍放下了。
“你妈妈今天怎么没来?”签署帮教协议等仪式结束后,俞检察官和社工陈老师一起与林林聊聊。
“为什么要她来?”林林一脸不屑。
“她是你妈妈呀。啥时咱们约好一起跟你妈妈聊聊。”
“她来,我就赶她出去!” 林林的目光里透出仇恨。
尽管事先对林林的身世已有所闻,但是他对母亲的反应如此强烈还是令俞检察官和社工陈老师吃惊。
二
在随后的家访中了解到,林林的父母长期关系不和。当年他母亲把尚在襁褓中的林林交给其外公外婆抚养,自己在外结识吸毒男友后染上毒瘾,长期居住在外,根本不管儿子。林林的父亲也在远郊独自租房生活,偶尔与儿子见上一面。
林林全由外公外婆一手抚养长大。目前这个家的经济来源是两位老人的退休金,年近七旬的外公还在发挥“余热”补贴家用。为了这个外孙,两位老人没少操心,有时想想本该颐养天年了,还在为外孙操劳,不免抱怨叹气。在对外孙的教育问题上,外公凡事较真,外婆相对随意,由此一发生事情二老不是相互指责,就是教训常惹事的外孙。
每每这时候,不买账的林林顶撞一通后就躲进自己的小屋,“砰”地把门关上。他烦,烦所有的人。他觉得自己成了外公外婆的累赘,他觉得自己被父母抛弃了:连生母都对我不管不顾,还能指望谁会真的理解我、爱我呢?
于是,他和小伙伴一起疯玩,结交和自己成长经历相似的单亲或离异家庭的同龄人,结伴一起去飙车、去网吧、游戏机房、甚至去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中寻找刺激。
消费需要钱。弄堂里停着的一辆插着钥匙的电动车被他悄悄骑去卖了,换回的800元人民币转身就花了个精光。案发后他老老实实交代了全部经过,外公外婆忙不迭赔偿。因为才16周岁,他被警方取保候审。
学校自然是回不去了,林林无奈休学。不过他并不难过,甚至有些如释重负。因为这个书并不是他要读,他不喜欢读书,况且那个专业不是他喜欢的。当时是外公帮他填的报考志愿,说是毕业后好找工作。
于是,林林又回到了昔日的伙伴圈里。没有了学校的约束,不用上学,他感觉更自由了。某一天,他心血来潮想要买一辆助动车,没钱,就想到抢一部苹果手机卖了换钱。他和几个伙伴一合计,当晚骗来某同学,先是语言威胁,再加上拳打脚踢,抢得该同学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
“成功”后的林林感觉很得意。不过,第二天一觉醒来他就察觉自己又犯错了。当天向警方投案自首。
三
林林是黄浦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参与社区矫正的第一例。他的心理测试结果表明存在重返越轨行为的可能性。怎么帮助他回归?专职从事未成年涉案对象帮教考察的俞国花检察官觉得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
对于这样一个出自问题家庭的问题孩子,社区矫正该怎么做?有着近10年社工工作经历的陈佩芬老师同样感到棘手。
心智不成熟、行为易冲动、缺少父母关爱、家庭教养方式偏差……围绕林林的成长经历和越轨原因,她们细细分析,拟定了以“尊重、接纳”为原则,让“爱”先行的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实施步骤。
第一次个别访谈,林林显得拘谨,目光躲闪,不愿说话。之后,社工陈老师特意组织了由年轻社工、志愿者以及青少年矫正对象参加的乒乓赛,邀请林林参加,五十开外的陈老师也挥拍上阵。一场比赛下来,林林的脸上出现了笑容。之后又搞了一场篮球赛,林林很投入,还和一位大学生成了朋友。
带林林参加社工站组织的青少年成长性小组活动,寓教于乐,通过良好的同伴互动,林林的性情开朗了。他的目光不再躲闪,也愿意和陈老师沟通了。陈老师则利用带他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机会,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告诉他什么行为是符合社会规范的,是值得肯定赞赏的,进而让他明白一个公民遵纪守法的必要性。
俞检察官和陈老师一起定期上门家访,除了关心林林的转变,还主动与林林的外公外婆沟通,倾听老人的心声,同时也让他们了解这个年龄段孩子渴望被尊重被理解的需求,以及探讨与青春期孩子的沟通方式等。另一方面,她们也在和林林的沟通中,启发他学会体谅和尊重老人。
家访中了解到这个困难家庭的生活现状后,社工陈老师及时向其居住地的社区干部反映,为林林申请临时补助;还把自己儿子的衣服送给他……
四
林林变了,在家里能和外公外婆正常沟通交流了,家庭气氛也缓和了。每个月他主动交上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汇报,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态度也积极认真。他在一份思想汇报中写道:“我现在只要安安全全过完了每一天,就会提醒自己,你又成功了一天。”
转眼林林的18周岁生日快到了。他悄悄去参加了义务献血作为给自己的成人礼。而俞检察官和社工陈老师也不约而同地想到了要给林林送上一份有纪念意义的成人礼。
那天,在黄浦检察院为林林等7位社区矫正和帮教考察对象举行的18岁成人仪式上,林林面对国旗举起右手,随着检察官的引领庄严宣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他说,他懂得了责任。
8月中旬,眼见林林的休学期即将届满,俞检察官和社工陈老师苦口婆心规劝林林复学。他原来就读的职业学校也同意接纳。无奈林林坚决不愿意回原学校,希望去学烹饪专业。于是,为了林林的转学事宜,俞检察官和陈老师多方联系,其间费尽周折,甚至动用了所有能想到的社会资源,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他的这个愿望没有实现。懂事的林林表示先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俞检察官就和社工陈老师一起陪伴他跨入职业介绍所寻找就业信息——不久后,他在本市一家西饼店找到了工作,开始自食其力。
转眼已是中秋。就在那个团圆的节日,林林突然接到了母亲因车祸去世的噩耗。虽然他恨母亲,虽然他从没有体会过母爱,但是真的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还是不由得悲从中来。他第一次发现,自己心底对母爱的渴望竟是如此强烈,而那份渴望随着母亲的去世将成为永远的遗憾。
获悉此情,俞检察官和社工陈老师及时赶到林林家里,送上关怀。得知林林将代表家人处理丧事,她们握着林林的手给他力量,关照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细节。
2012年10月,俞国花检察官被评为上海市“十佳检察官”。在众多的祝贺声中,俞国花最珍视的是一条质朴的短信:“俞老师,听说您被评为上海市十佳检察官,我为您感到高兴,感谢您在我困难的时候拉了我一把,不计前嫌地帮助我,爱心妈妈这个称号您当之无愧。”这条短信发自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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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主要负责检察机关承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其目的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俞国花工作室
林林是一个被法院判处缓刑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之前,我们开展对不捕、不诉以及诉前考察的未成年对象的考察帮教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包括像林林这样的非监禁对象。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积极尝试参与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并执行监督。
林林的个案是我院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第一例。他的转变和成长体现了爱心和正向关怀的力量,亦是对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探索。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XX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专案专办;捕诉一体;附条件不;帮教措施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身处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落实我国刑法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贯彻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重任,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普兰店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类型,我们探索出一条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及妇女联合会合作,社会合力,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一、机构协调,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
(一)多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普遍预防。检察院应与团市委、妇联联合制定法制宣传、宣讲计划,分为定期计划与不定期计划:定期计划为每月固定一至两次到辖区内中小学、专业技工学校等地进行普法宣传,选派检察干警和团市委委员、妇联工作人员联合实施计划,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心理特点,就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与保护、如何加强有益身心的思想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课余生活等方面进行讲说、座谈,并可设计生动有趣的案例开展模拟庭审、案件重现式的剧幕表演、演讲赛、辨论赛等,充分调动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寓法于教,在轻松、欢快的氛围中,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预防工作。与此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某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涉案数量增多或某一地区未成年人案件比例上升,检察院应随时会同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开展有针对的法制宣讲、普法宣传等活动。
(二)协力挽救个案犯罪嫌疑人,加强特殊预防。首先,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应立即制定社会调查计划,主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综合未成年人案件的共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成长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下,时有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存在,因此,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进行持续沟通,相关部门派专人配合,成立社会调查小组,就其掌握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方面的内容与检察办案人员有效交流,以保证社会调查结果能真实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其次,检察院应听取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工作人员对于案件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剖析及处理意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最高宗旨,综合具体案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在此,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信息表》,将与各机关共同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影响进行及时反馈,以便各机关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完善。
二、专案专办,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
(一)检察院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专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检科的检察人员均应为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丰富、从检时间较长、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办案人,既有女检察官,又有男检察官。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女检察官细心、温和的性格特点,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某些特殊的案件,如案件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又往往对女性办案人员较为抵触,不愿开口,这时男检察官的作用较为突出。未检科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实现捕诉一体化。检察院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妇联建立顺畅的沟通平台,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思想波动、情绪起伏及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社会、人为因素进行交流,吸取相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对可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
(二)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办理程序。未成年人的特殊告知。检察院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人告知书》,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还特别在告知书加入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并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一并告知,以方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与办案人及时沟通。年龄证据的重点审查制度。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原则上应采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除此之外,出生证明、学籍、工作档案、嫌疑人近亲属、同学、领导、接生人员的证言等都可以用来证实嫌疑人的年龄。如发现年龄证据有缺失,检察机关一方面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同时应积极与团市委等机关协调,帮助检察机关调取相关部门可能存档的学籍、档案,以及同学、朋友、学校老师等人的证言。其他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慎捕少诉,推行附条件不制度。为避免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而在看守所等关押场所受到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在批捕时一定要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在审查阶段,要慎诉,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加大附条件不制度的推行。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作出附条件不处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同时应具备一定的监护条件,或当地有监管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捕、诉前均应充分听取关工委、团市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监护、监管可行性共同分析,制定可行性方案。
三、社会合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回归、改造机制
(一)建立附条件不回访机制。检察院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联合建立工作小组,共同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检察院对被不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回访,被不人在考察期内每月需向检察院上交一份思想汇报,检察人员同时根据现已制定的《附条件被不人跟踪调查表》,联合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不人家中、学校及社区进行走访,通过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的协调,与家长、老师或社区工作人员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状况。定期回访视案情、不人个人情况规定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回访一次。此外,通过召集被不的未成年人进行座谈,掌握思想动态,达到再次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完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对于失足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被不、判处缓刑还是刑满释放后,都面临着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得到社会认可的巨大难题,对此四机关应共同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根据检察院所提出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目标》共同探讨对亟需得到社会接纳的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结合回访体制,实现“三书齐备”,所谓“三书”即检察院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共同制定的帮教计划书、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汇报或现实表现自我说明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帮教阶段性效果总结书,以便全程跟踪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的过程,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帮教环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化解消极思想动态,鼓励他们摆脱阴影,积极面对,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一、社区矫治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方面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再社会化手段,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社区矫正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被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再社会化手段。社区矫正在国外又叫做社区矫治,而最早叫做社区治疗。20世纪三四十年代社区治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对罪犯(越轨者)在社区内进行治疗的一种矫正方法。这种方法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角度把越轨者看作是病人,是其病态诱使他(她)们做出越轨行为的。这种治疗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强调越轨者的生物层面,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社区矫正治疗。但这种方法过分囿于人的生物层面,忽视人作为“文化濡化对象”的社会性存在,也即忽视了库利所说的那条“沿着河流的公路”。但是,这种方法为后来社区矫正方法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二次大战,监狱人满为患,加上日益激烈的监狱暴力冲突的问题,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服刑机制,改变这种高成本的监狱制度,社区矫正模式呼之欲出。这种全新的模式,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利用他(她)所在社区的“非正式支持网络”恢复其家庭关系,获得就业机会,找到自己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重新进入社会分工体系成为社会人。基于这种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理论,20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在美国的所有州几乎都得到发展。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规化,机构中包括有缓刑官、假释官和劝教员等。其中劝教员的角色一般由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担当。社会工作的人本理念与这种通过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或社会资本进行再社会化的矫正方法殊途同归。这种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进行开放式在社会化的矫治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同时节约了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也是法律从“报应主义”刑罚取向向“目的主义”刑罚取向转变的产物。后来其他欧美国家争相仿效,成为一个进步潮流。
我国在期间建立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矫正机构,主要的再社会化对象是成年人。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可区分为政府性质,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如帮教制度。通过帮教实行的矫治工作没有特定的场所,是社会性、群众性的帮助教育措施,可以将这种帮教制度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认真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社区矫治的方法模型的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1)社区公益劳动;(2)劳动技能培训;(3)心理矫治;(4)限制性管理;(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北京市东城区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等等。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治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二是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三是管理模式经验化,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经验性的操作方法被证明难有较高的工作效果。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然而,现阶段的矫治工作者大都没有除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背景,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让矫正工作和社区这个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紧密群体所完全接受。所以,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丰富矫治工作方法势在必行。
三、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矫治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它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当然,对罪犯的矫治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力合作。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人道主义作为矫治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机会,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接纳”是社会工作在矫治工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将得到受助者同样的待遇。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运用小组、个案、社区三大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生活。
社会工作实践中引入了像“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使矫治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视角区别于刑法执行。“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的长期匮乏。“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提供便利。社区矫治对象是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全面受到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在帮助矫正对象(案主)克服社会排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程序,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任务中心治疗法和行为治疗法等个案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增权”为案主争取尽量多的“社会资本”,恢复案主的自信心,重建案主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她)逐渐克服被排斥的情境。
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社会工作是一门科学的专业学科,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系统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是和人进行交流的艺术,社会工作追求人类普遍幸福的美好图景。社区矫治应该引入社会工作,为现行的试点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走得更远。
四、社会工作模式建立
社会工作方法在中国被初步证明为是适应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的,而实际上也是最合适的实践方法。但这种社会工作方法并没有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作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低认同度。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与此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行政性社会工作与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才开始起步。而这时的社会工作还处于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教育者的学习培训阶段”。
2、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数矫正官员认为矫正对象毕竟是在服刑期间,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不应使其太自由,所以公安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视,检察院则对其进行严密的司法监督。矫治的过程带有高度的随意性,往往在没有前提的条件下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为了使矫正方案获得社区居民及邻里支持,矫正官员不得不放弃“治疗”而实施监督。自由主义战士认为社区矫正是一张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最终将我们的社区变成一座“惩罚城市”。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强调赋权、争取个体潜力发掘的工作理念就自然而然地被排斥于现有工作模式之外。由于不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和伦理观,社区矫正机构把社会工作人员等同于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不提供给社会工作者深入矫正对象(案主)进行个案治疗的机会,使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不能在社区矫正中体现出来,人们也不能够发现社会工作方法的优势。这也是社会工作低认同度在司法实践和社区矫正领域的表现。
3、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还很弱小。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阶段的就业方向对口性不强,从事社区一级工作的为数甚少,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的参与,影响了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
综上所述,要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教育;感化
由于时代的迅速变迁,现今的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很多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正因为未成年人身心、思想的不成熟,他们仍有着更多的机会进行教育和挽救。其中,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检察机关处于重要的环节,构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利用社会帮教措施,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成为检察机关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社会帮教制度,是指我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依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改正不良行为的一项制度。社会帮教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项为那些有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教的社会措施[1]。我国早在1983年4月公安部等7部门就联合发出了《关于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制度,199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了开展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999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开展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而早在1985年,我国就参与制定并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11条更是明确了要未成年人的“观护办法”。
以上法律规范及司法惯例都确定了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路线,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以此来达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目的。
二、中外帮教制度及帮教基地的经验借鉴
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帮教制度的时间并不长,并且先后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华。一部分,帮教基地构建来源于国外先进制度。日本更生保护制度渊源于18世纪后半期的出狱人(即刑释人员)保护制度。早在明治16年(1883)年,神道教的神职人员池上雪枝就在大阪开设了一所名为雪枝的感化院,即日本最初的非行少年感化院。[2]这成为最初的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雏形。而英国则建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其中针对未成年人,其设立了一个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这一机构。这一机构须负责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
在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帮教及帮教基地制度,其中以上海为领头和典范。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历来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形式多样,如普陀区法院建立的“缓刑对象自立学校”、长宁区检察院建立的“观护员制度”[3],其中更为成功和高效的是帮教基地的建立,始于长宁区法院和虹口区法院的探索。被很多区院借鉴,例如虹口区依托富大集团等大型民企建立的“阳光基地”,宝山区依托宝钢等大型国企和区工读学校建立的帮教基地,闵行区依托莘城宾馆建立的帮教基地等。这些基地的建设,都为帮教力量社会化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提供正规的社会化帮教矫正服务,符合适用非羁押措施条件的闲散未成年人。
三、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帮教基地制度的探索
(一)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可行性
正因为检察职能中的不、诉讼监督等特殊职能,使得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方法上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横向来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阶段,能够广泛地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联系起来,更为全面和深度的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环境,发现和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原因,能有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形成品格证据,这些都将成为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有利条件。
从纵向看,检察机关开设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具有重要的衔接作用。检察机关审查后的程序即为法院的审判阶段,但在此之前检察机关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权限,能够切实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而同时在作出不的决定的同时,也要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能够真心悔改,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这就需要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教育挽救改造考察的机会,能够尽早的改造和挽救未成年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二)帮教基地的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
从现阶段来看,帮教基地的作用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帮教工作也同样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这其中可以借鉴上海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上海针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工作的对象,即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并具备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的未成年人。”[4]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类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采取羁押措施的嫌疑人,应当秉承“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原则,不再进行羁押,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帮教工作;另一类是外地来本地人员作案,存在很大的脱保风险,同样可以采取有效的帮教基地教育机制,作为后阶段或不的参考项目之一。此外,对于一些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或者在案件中作用较轻,为了有利于其改造,同样适用于安置帮教基地进行有利教育和改造。
而从适用阶段来看,同样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从嫌疑人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节点起,检察机关便具有不予批准逮捕后,建议对取保未成年人采取帮教工作的途径,来进行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管理和帮教。而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等多项工作,为检察机关做出或不的决定打好基础。此外,对于不、缓诉、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同样应予以跟踪反馈,并与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审判后程序的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工作。
(三)开展帮教基地的运行模式
检察机关依托自身职能,与相关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建立帮教基地。如与公司企业、工读学校签订协议,共同建立帮教基地或阳关基地、社会管护站。作为开展帮教工作的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和成长,并学会一技之长的场所,使其能够进入社会后迅速融入社会。此外帮教基地引进多方人才,全面开展帮教工作,通过思想汇报、工作交流、心理辅导、学习教育等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教育。更为重要的,有条件时可对未成年人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帮教对象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帮教基地的开展和运行要求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结合,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共同开展,有利于司法机关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与新刑诉法要求的附条件不制度相互结合,改造和被教育情况,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附条件不决定的参考因素;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已经做出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矫正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平台。
四、开展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体系的几点建设性意见
第一,开展帮教基地工作需要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帮教基地工作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各方面组织的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但在实践中,很难形成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也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帮教制度进行规范。因此开展帮教基地不应流于形式,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帮教工作的带头和主管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帮教基地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才能够让帮教基地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开展帮教基地工作需要提高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职责,提高帮教基地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帮教工作的帮教人员,应当选取思想品德优秀,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一定社会阅历、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来担任,要求帮教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帮教基地应逐渐提升专业化和规模化。
第三,开展帮教基地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各组织机构的分工配合。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作为主管和牵头机构进行开展工作,更需要与综合、预防、青保、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团委、社工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和合作,共同构建帮教基地体系,因此提高全社会对帮教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统筹规划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形成良性循环体系,建立全社会系统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教育挽救工作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是帮教基地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
注释: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2]施佩琴:《关于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体系的思考》,中国法院网,。
[3]刘长想:《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青年工作,2005年第5期。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同时,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制度的试点单位。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决定。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从附条件不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其适用的本身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的具体落实。它与附条件不制度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其次,对于被附条件人在考察期间一般要进行社区矫正,进行帮助教育。因此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结构、社会交往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帮教条件并初步确定帮教单位及责任人;再次,对被不人进行社会矫正,根本上来讲是对其人格进行矫正。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全面考察他们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格矫正。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附条件不初期,就将社会调查作为启动附条件不的前置程序。要求在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由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学校等综治组织对当事人的案发前表现,家庭成员结构,管教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初步明确帮教管教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加盖公章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这种做法事实上证明是可行的。
(二)禁止令的适用
首先,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的案件来看,所附条件大都是要求被不人履行一些积极地义务。如滥伐林木案件,伐了一百棵树,附加条件就是种活一百棵树。对于被不的在校学生,则只要求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定期参加公益活动等。虽然从目前来看。第一批被附条件不人都能积极履行义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错。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所附条件未免有点太简单,对被附条件不的本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些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适用禁止令。
其次,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其适用目的在于强化对非羁押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附条件不制度中,所附“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具有某种“准刑罚”的属性,要让犯罪嫌疑人有“被剥夺感”,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被不人的实际情况,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等等。
再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案件大都是从打群架发展而来的,多是一些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学校不好好学习,结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于这一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做出附条件不决定,就很有必要对其接触的人、进入的场所、参与的活动进行限制。
四、社会调查和禁止令在附条件过程中的具体执行
根据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的试点经验,以及个人的一些浅见,笔者就社会调查以及禁止令在附条件不过程中的具体执行问题作了如下设想。
(一)社会调查的内容及社会调查员的组成
一般来讲,社会调查应当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的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
社会调查工作应交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去做,社会调查员可以从学校、社区以及其他机构内部选任,检察人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制作制式的社会调查提纲,以方便社会调查监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调查,对于社会调查监督员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二)禁止令的内容
禁止令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同类型案件中的不同情形而定。如因为经常进入网吧。沉迷于网络虚拟社会中而导致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侵财犯罪,可以禁止其进入网吧:因攀比、高消费等而导致抢劫等侵财犯罪的,可以禁止其进入歌厅等高消费场所:如因经常与社会上一些“混混”在一起而参与打群架导致故意伤害等犯罪,可以禁止其接触特定人员等等。对被附条件不人所附条件包含禁止令内容的,检察人员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同时制作禁止令执行情况反馈表,并要求帮教责任人和社会调查监督员定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