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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益门煤矿医生何玉林因停薪留职和买断工龄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历时两年,经一裁二审,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最后判决单位恢复他的劳动关系,但时至今日,单位仍未给他安排岗位。何玉林说,两年来,他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他说,自己是1994年经省人事厅安排到三州支边的本科大学生,也是益门煤矿作为人才引进的,他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如此伤害。
据了解,凉山州益门煤矿职工医院执业医师何玉林,是1994年经省人事厅安排到三州支边的本科大学生。1999年1月26日,他响应单位号召请了自谋职业假,经自己申请和单位同意停薪留职3年。2002年1月24日,期满后回单位上班,医院以工作人员已满,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未安排其上班。他多次找到单位,但答复是:“现无岗位,你只有写申请买断工龄。”由于下岗两个月,无生活费,迫于无奈,他写了买断工龄的申请。2002年3月,等他到卫生局去办理个体执照时,才知道根据有关政策,他可以不买断工龄,他向单位多次交涉要求退回买断工龄的申请,单位领导却叫他打个报告退回申请,而实际上,单位已将他作为买断工龄处理,并登报声明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何玉林为了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2003年6月28日,向凉山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益门煤矿: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益门煤矿有关人员在仲裁庭审时辩称,2002年1月何玉林自谋职业期满后,由于医院人员配备已满,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属于矿上富余人员。由于矿上生产经营困难,人员负担沉重,按照凉山州政府的指示制定的《益门煤矿2002年剥离辅助分流人员实施方案》,何玉林于2002年2月28日向矿上递交了自愿分流的申请,因此,解除何玉林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何玉林:我不属于分流人员
何玉林说,他是作为省人事厅分配到益门煤矿的支边人员,并不是单位一般的工人,属于国家干部。而且是在单位做动员工作后才递交了买断工龄的申请,后来得知就职煤矿的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不属于分流范围后,本人又书面要求退回2002年2月28日写的自愿买断工龄申请书。2003年3月10日益门煤矿公告了分流人员办理相关清算手续的通知,何不服处理决定而未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单位应当恢复其劳动关系。当何玉林向凉山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2003年8月22日,州仲裁委作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抱歉,我遗憾地递交这份辞职申请,并决定黯然离开这个哺育我成长的企业。我本为公司的一名正职员工,在承装m线从事调试电工工作,XX年经校园招聘入司,而今算来恰满一年,一年的光阴悄然而逝,xx在我的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将注定牵绊我的一生。当我真正迈出校门,直面社会的那一瞬,是xx向我伸出温暖的臂膀,宽容的接纳了我,并为我的生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今我真正要离开时,些许的留恋,久久萦绕心头……然而,如同当初加入我公司的初衷一样:为了企业健康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的双赢,我毅然提出辞呈,敬请谅解!
临别:感谢xx企业曾馈予我的殷殷资助,感谢xx领导曾赠予我的谆谆教诲,感谢xx员工所给予我的绵绵慰嘱,带着感谢,怀一颗感恩的心,上路!
别了,xx;别了,美丽的疼痛……
祝xx的员工生活更美好,工作更轻松;xx的未来市场更宽广,前景更敞亮,大xx,通天下!
申请人:
日期:
调试电工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自从去年9月成为xx系统员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通过这一年来在几个部门实习、工作,对电力系统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个人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也学到了很多电力行业的专业知识。供电公司的工作是让很多人羡慕的,但是一年多来,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觉以我目前的状态不足以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经常会因为个人能力和所学不能为公司的发展发挥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房经理年初提出快乐工作的理念以后,我反省过自己的工作,我发现自己未曾从工作中体会到快乐的感觉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为不能完全为工作付出所学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种浑噩的状态去面对工作。这种心态在以安全第一电力工作中是极其危险的。
通过在工作中不断的反省,觉得我个人工作能力与公司目前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对应点,以致不能为公司创造个人的最高价值,而且在某些方面将影响到公司的工作。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我未曾在我的工作中体会到国家电网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这说明我个人能力跟不上公司对人才的要求,没能达到一个优秀电力职员的标准,对此我深表歉意。
经过长时间的慎重考虑,结合目前公司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公司负担,我决定暂时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总结我现在负责的工作跟公司的工资标准,我做的确实不够,这份工资我受之有愧。供电公司并不是养闲人的地方,我计划去重新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日后能更好的为公司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相关事项以期日后学成归来为电力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若公司没有相应的停薪留职制度或相关政策,请批准我办理辞职事项。
感谢这一年多来关心帮助我的领导、专工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们。
此致
敬礼
第二条 凡因生产经营变化、优化劳动组合,从岗位撤离的职工,均为企业富余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
企业富余人员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富余人员是国家的重要劳动力资源,富余人员的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其工作和生活问题。
富余人员的问题,当前主要由企业内部解决,并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在社会范围内解决。
富余人员的重新就业,实行劳务机构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某职业的就业方针。
第五条 在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7]69号)《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多种经营和劳务活动。
第七条 为富余人员重新就业而组建的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富余人员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从营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利润)二年。企业缴纳其他税收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八条 为富余人员重新就业而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按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力字[1989]5号)办理。凡把富余人员安排到企业原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富余人员的数量占劳动服务公司总人数60%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之优惠。
第九条 未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的企业,其富余人员承担外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所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后,可按项目节约额计提不超过10%的节约奖,列支项目成本。计提的节约奖,只限于富余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发给富余人员的平均资金额不得超出企业职工同期平均奖金金额。
第十条 对因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变化一时未能安排工作的职工,可以放假,放假时间一次不超过半年。放假期间企业每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在生产经营需要时,企业应通知职工限期复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工者,企业可作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文化、技术素质不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自行培训、联合培训、送出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文化技术培训,帮助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培训期间,应当发给标准工资和规定的补贴。对成绩优异的,应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富余人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并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的待遇按一九八九年市劳动局《印发贯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的意见》(穗劳险字[1989]第00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富余人员中在产假期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包括产假期在内,不得超过三年。请假期间的生活费,第一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第三年应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期间,应按市规定的标准,向企业缴纳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的期限和其他有关问题参照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第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富余人员中的企业干部,其待遇按市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通知》(穗府[198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对半年内无法安排原技术对口岗位的富余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调出的,企业应予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应暂留企业内待岗,其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下列富余人员,企业应给予照顾,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除发生严重违纪事件者外,不得辞退。
(一)一九五九年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五周年以上的;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非因工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在孕期、产假期以及三岁以内婴幼儿养育期的女职工。
第二十条 企业辞退富余人员,应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企业辞退富余人员登记表》(累总表)一式两份,分别送主管局(总公司)和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对被辞退的富余人员,企业应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前,可接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领取待业救济金。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安排就业的,半年后停发待业救济金。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的待业救济金标准及领取期限,可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
被辞退的富余人员,在未重新就业之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退休时,其实际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纳入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不到规定年限的,纳入固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范围,享受有关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规定执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这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只是向组织打个招呼,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
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对乡(镇、街道)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研究后再提出规范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管理,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
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管理办法。《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员工退出机制;劳动关系;国有企业
一、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内涵
企业员工退出机制是为了在企业中持续地实现人与岗、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依据程度的不同采取降职、调岗、离职培训、提前退休、末位淘汰、解雇、退休等措施,让那些不再适合于企业战略和流程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退出企业及其机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常认为退出就是退出企业,同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其实解雇只是员工退出方式之一,在退出与解雇之间存在着缓冲带,如降职、调岗、离职培训等。而解雇所引起的成本和后遗症很多,因此一般认为解雇是企业员工退出的下策。
员工退出机制与裁员也有一定的区别。裁员是为了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和效能而有意识地减少组织的长期从业人员。实质上同解雇内涵一致,因此也属于员工退出企业的方式之一,只是鉴于此种退出方式会诱发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裁员也被认为是企业员工退出的下策。
雇员离职通常被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类型。前者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由雇员做出,一般指辞职;后者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由组织做出,包括裁员、解雇等形式。被动离职一般是组织可以控制的,而主动离职通常是组织难以控制的。本文所研究的员工退出机制针对的是被动离职,不包括主动离职,即辞职。
我国的下岗是一种特殊的员工退出方式,它要求下岗者在一段时间内与组织保持劳动关系,是介于解雇与雇佣之间的状态。北京市劳动局1998年7月22日下发的126号文件中,对“下岗职工”给出了精确的定义:“下岗职工指的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在原单位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与下岗并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他退出方式还有买断工龄、停薪留职、内部退养等。
不同文化背景下,员工退出机制的内涵和外延略有差异,但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在企业中持续地实现人与岗、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提高组织的绩效和竞争力而进行的一种主动的组织决策。
二、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组织规模庞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从“让利放权”到“政企分开”、“承包经营”,再到目前的“制度创新”等阶段,企业的弊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一)我国国企员工退出的主要方式
1、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称买断工龄)。根据协商自愿的原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2、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企业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停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部分改制资产作为补偿,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3、提前退休计划。提前退休在国内外都是裁员最常见的方法。员工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4、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可谓阶段性产物,目前已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5、企业内部退养。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二)我国国企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外部环境阻碍。(1)和政策指令相互抵触。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裁员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转轨时期的政策性、结构性裁员。在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改制没有彻底完成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地位没有很好的确立,他们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裁员的决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家政策指导的力度,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得已而为之。而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对企业裁员的政策、规定太多,国家的、地方的、企业的等等,有些自相抵触,有些与有关法规抵触,让执行者很难分清究竟该怎么办。(2)政策落实情况差,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的“三条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失业保险)基本就是围绕着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减员而展开的。应该说,这三项措施是目前中国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可是这三条保障线的落实情况差强人意。其中落实最差的是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据专家估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有22万下岗职工至今未纳入保障范围,677万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有7万没有领到生活费,33万人未足额领到生活费;这个数字还不包括数倍甚至10倍于此的“怠岗”、“放长假”的企业职工。
2、员工退出机制缺失。动力来自于压力,一个没有压力的企业也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这个企业必定是一潭死水。目前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缺失,还没有把员工退出管理纳入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导致员工能进不能出,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队伍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从而出现很多弊病,如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与职位调整、薪资调整不挂钩,职责与报酬不对等,员工士气低落,人才流失等问题。
3、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方法,导致人员结构不平衡、欠缺公平性。我国的裁员在很大程度上是长官意志,上面定一个指标,下面向上报完成的数字,没有一个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方法。由于通常精简的是组织结构中的最底层的人员,使一线人员大量被裁减,形成了官多兵少,头重脚轻的人员结构。不仅没有解决人浮于事的状况,反而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
4、资金筹措困难,企业人员遣散经济补偿与安置资金匮乏。国有企业裁员很多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本来亏损的企业,还要承担由于裁员带来的经济补偿,无疑是雪上加霜。国企如果裁员就必须将被裁的员工妥善安置,不论是对其进行培训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机会,还是给与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如果职工在这些方面得不到满足,就肯定会拒绝裁员,于是就造成了国企裁员的巨大障碍。
三、对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环境
1、关于政策和指令的改进问题。由于裁员是一种异常复杂的组织变革手段,而我国正处在变革的时期,裁员变得更加复杂和千变万化。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和指令一定要讲究时效,即某项政策、指令在哪段时间内、针对什么样的企业有效。为了给企业充分授权,让企业适应市场,政策和指令不应过多强调限制,应注重策略性,即在企业能够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给予企业充分的选择自由。事实上,限制也是必要的,但是限制应更多的体现在法律的功效上。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需要从制度建设和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两方面来进行。从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早日出台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法,建立一个独立,系统和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另外在社会保障法制建立过程中,注意新老制度衔接,避免社会风波发生。同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简单明了的原则。在现行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就有不少人抱怨其手续烦琐,申请时间长等问题。因此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上,要大力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的力度,不要让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除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失业和再就业机制方面也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加强就业观念的转变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实施下岗职工培训再就业工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再次,停止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安置型的用工制度。
(二)建立企业的员工退出机制
1、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员工退出政策,这其中必须包括人员退出条件、标准、退出时间、退出数量、退出人员待遇及安置途径等方面的总括性纲领。其具体内容由人员退出制度详细规定和描述,并在招聘时向新员工介绍这些政策。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以后执行员工退出政策疏通渠道。因为企业招聘到的都是接受这一政策的人员,这样就避免了将来在实施退出政策时遇到员工方面的阻挠和劳资纠纷。
2、完善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做好员工退出的缓冲工作。所谓缓冲是指员工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并不直接导致退出企业,企业要针对每个员工绩效考核的具体结果做出恰当的反馈。比如,对于那些本来很有潜力和能力,但是被安置到不适合其发展的岗位上而失去发展空间的员工,这时的退出就是指退出目前的岗位到新的适合的岗位上去;而对于那些有学习能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导致绩效低下的员工来说,这时的退出就是离岗培训或在职培训;只有那些绩效低下且已经没有潜力和那些与企业需求不相匹配的员工才会直接面对退出企业的结果。
3、建立严密规范的员工退出流程。员工退出流程,规定了员工退出过程的操作环节、环节间的衔接过渡及各环节具体工作内容。由于人员退出的原因、退出的方式和主要责任人的不同,其流程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例如,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的人员退出,其程序相对简单,即核对劳动合同内容、确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主管审批、通知退出人员、组织离职面谈、办理退出手续、欢送退出人员即可;如果是由于战略调整而导致的人员退出,还要增加宣传解释企业战略与政策、了解员工动态、为员工提供帮助等环节。人员退出流程要体现程序上的公平、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
4、给予员工退出的帮助,主要是为退出员工提供心理辅导、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及信息、资金支持。例如,公布内部空缺岗位,鼓励员工应聘;为退出员工策划多条职业发展路线和提出建议;组织应聘技巧、适应新职业的技术以及二次创业的相关知识培训;为他们搜集职业线索,联系再就业单位;有条件的还可为再次创业的员工提供资金支持。
(三)建立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支持系统
1、员工流入机制建设。员工流入环节是企业人力资源形成环节,是由招聘、筛选、录用以及新员工的社会化过程所组成的。通过招聘、甄选活动所形成的对人力资源的一次配置总是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因此,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应存在一个动态调节机制,服务于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再配置。这样,员工流入机制就同员工退出机制中的内部转岗、待岗、离职培训、内部创业等制度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最终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无论是奖惩、岗位调动、降职,还是员工退出,绩效考核结果都是最重要的标准,所以设计和建设科学的员工退出机制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激励约束机制只有与绩效考核体系挂钩,才能够达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并引导员工朝着企业成功的方向行进,形成良性循环系统。同时,两者良好的整合设计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员工的自愿退出――跳槽,因为很大一部分员工离开公司都是因为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3、员工培训机制和储备计划。通过分析累积考核结果的记录,发现员工与组织要求的差距,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培训合格者可以在内部寻找工作职位,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仍不能适应工作的员工,才被置换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即解雇。所以,企业的培训机制是保证退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人才市场建设,实施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规范关键岗位继任人才培育流程建设等,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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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树勋,孙恒伟.试析国企人员退出机制的建立[J].理论观察,2006(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改革、发展、稳定为落脚点,紧密联系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全面清理整顿教职工队伍,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职责、纪律和行为,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敬业意识和奉献精神,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合理、高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摸清核实全县教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集中清理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结合核定编制落实定岗、定员及全员聘用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数量稳定、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三、清理整顿的对象及处理办法
(一)病休人员
1、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理疾患的人员。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在未完全治愈前,学校(单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2、因病不能坚持上岗的人员。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岗三个月以上者,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上述两类人员,均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相应工资及享受病假待遇。未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或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因病、非因公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年1月1日后因工致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离岗进修人员
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离岗进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应按期返校,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未按期返校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对正在或将要参加离岗进修的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复核或审批:本人书面申请,与学校签订的离职进修协议,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请示(农村小学必须由乡镇中心学校加注意见)。
所有离岗进修人员均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或继续进行离岗进修学习至正常毕业。对不按规定程序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离岗进修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擅自离岗人员。
对未经学校(单位)和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擅自到民办学校任教的、超假不返回工作单位的、离岗进修结束后不返回工作单位的、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各学校(单位)要逐一发出通知,限3月31日前返校。擅自离岗人员返校并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后,对愿意回本校工作的人员,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对不愿回本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对既不回学校工作,又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视为自动离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除名,其人事档案移交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对擅自允许教职工离岗的学校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对清理活动后仍擅自离岗的人员,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四)借用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及各类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教育系统人员的,借用部门或单位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用。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人员
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人事关系相关手续。
(六)停薪留职人员
所有停薪留职人员一律在规定期限内返校到岗,愈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今后,教育系统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的审批工作。
(七)调动人员
对已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任职或调动手续的教职工,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限期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八)受处理人员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的人员,要限期处理到位并扣缴多发的工资。
(九)违规聘用人员
未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公办学校(单位)擅自聘用或其他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安排到教育系统的各类人员一律清退。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年月)
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学校(单位)所有在职教职工分类摸底排查,逐人清点登记造册,教职工本人及学校负责人签字,并通知所有离岗人员于年3月31日前返校。要将返岗通知书逐一送达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排查结束后,各学校(单位)要按上述类别认真填写《在编不在岗人员简明登记表》,并在本学校(单位)将所有在岗和不在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结束后,将登记表及自查汇报材料,于年3月31日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复查核实阶段(年月)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深入所有乡镇和学校,逐校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工资花名册和教师管理系统逐人核对,并作好详细记录。具体核查内容:
1、检查学校是否将自查情况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2、利用教师队伍管理系统对所有在岗人员进行身份证核对和指纹验证。核查近两年教职工的考勤签到簿、会议签到簿、课程安排表、教师业务档案及教案等,并深入班级核实教师上岗是否正常。
3、对离岗人员逐人查明离岗时间、原因及现所在单位、从事职业等,核对离岗手续和依据;了解对离岗人员的告知情况。
4、对调动人员逐人核对行政关系介绍信及工资转移手续,核实调入单位及在岗工作情况。
复查结束后,对最终确认的未在规定期限返校上岗的人员,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除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整理调查摸底及处理情况,填写调查摸底表册,由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于年4月30日前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审查验收阶段(年月)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查验收组,对各学校审查验收。同时,市教育局还将会同其他部门组成审查验收组,根据我县核查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深入到学校进行审查验收。
(四)建立教师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1、规范请(销)假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办理请假手续。对于特殊患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人员,各学校(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对超越权限违规批准教师离岗或提供虚假材料、从中谋取私利的中小学校长,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
2、规范教师离岗进修学习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鼓励教师采取多种形式进修学习,进一步完善教师离岗进修学习管理规定,严格教师离岗进修学习审批程序。
3、规范教师借用、聘用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及各类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教育系统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教师调动,必须执行编制标准,超编学校不得调入教师,教师调动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单位)无权自行聘用教师或“代课人员”。
4、规范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制度。对民办学校已经聘任的在职公办教师要重新登记造册,履行备案手续。凡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必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聘用计划,从超编学校协调解决。
5、建立违规聘用教师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凡有违规聘用教师的,将对聘用学校(单位)、中心学校、县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三级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这次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部门形象,关系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大局。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从讲党性、讲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各乡镇、各学校要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争取教师的理解和配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___(姓名)为人,与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现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学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国(地区)留学,留学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的生活费(不包含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和国际旅费。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国内工资, 校内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由乙方所在单位决定。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科研工作),并按期回国回校服务。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九条 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遵守甲方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要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