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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拟公司”的发展概况
1.“模拟公司”起源于50年代的德国,是指人为创造的经济活动仿真模拟环境,作为经济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场所和组织形式。学生在其中可经历全部业务操作过程,了解和弄清其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定位,学生在此可以进行营销、财务、金融、贸易、储运、税务、海关、保险、证券等业务过程的模拟活动。模拟时,除货物是虚拟的并且不发生实移外,其它如票据、账册、操作方式、核算办法等均按照现实经济活动中通行的做法设计和运作。由此可见,“模拟公司”也可理解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
80年代后期,“模拟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4月,世界30个国家建立并且在数据库中可以查到其信息的“模拟公司”有2775个(详见下表)。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模拟公司”协调中心,负责本国“模拟公司”之间的业务交往和人员培训,及从事国际商务和交流协调活动。为促进各国“模拟公司”之间的交往,1993年11月,欧共体和德国北威州政府支助建立了“欧洲模拟公司”网络,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性组织??“EUROPEN”协会。德、法、英、奥地利等12个欧洲国家为正式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不久也将成为正式会员,亚洲、南美的一些国家也在积极申请入会。该协会还组织一年一度的“模拟公司国际博览会”,为促进世界范围内“模拟公司”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学习做出了贡献。
2.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职业学校在经济类专业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相继建立了财会模拟实验室、商务模拟办公室等。从1994年起,上海、北京、浙江、山东、辽宁、河南、内蒙等地的一些学校,在丹麦和德国专家的帮助下,引入了“模拟公司”这一实践教学的新形式。国家内贸总局和教育部通过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实践证明,“模拟公司”能够有效地解决职业学校经济类专业实践教学的难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增长相关知识。“模拟公司”这一概念正在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同时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和教学机构的重视。
二、“模拟公司”的教育哲学与理论基础
“模拟公司”的雏型诞生于50年代,但何以在8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起来呢?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都是特定教育哲学思想与观念的体现。而“模拟公司”正是行为导向教育哲学思想的具体体现。
1.80年代以来,“行为导向”一词频频出现在职教文献,特别是欧美职教教学论著作中,一时成为追求和提高职教教学质量、改革教学的代名词。它与其说是一种概念,毋宁说是一种新的职教教学理论更为确切。德国职教专家T?特拉姆对其作了的明确界定:“行为导向……是一种指导思想,培养学习者具备自我判断能力,懂行和负责的行为。它可视为主体得以持续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在实践活动中得以展现。”在教学中,行为导向意味着:知识的传授和应用取决于学习目标、内容、方法和媒体等因素的重组,即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实质上创造出教与学和师生互动的社会交往的仿真情境,把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社会的交往情境,从而产生一种行为理论的假设。“模拟公司”的建立正是为了创造有助于师生互动,特别是学生主动参加学习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中,他们通过反复练习,进而会预期形成自然的、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要求的行为方式、智力活动方式和职业行为能力,即在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性方面得到发展。
2.行为导向的教育思想,主要源于人们对现实及未来社会对职业人才新要求的思考以及对教育和学习概念的重新认识。过去,对学习过程最传统的认识是:动机、接受、理解、记忆。而今人们无论对“教育”还是对”学习”都有了新的认识,更强调“交流”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1997年版)对“教育”进行了重新定义,将“教育是有组织地和持续不断地传授知识的工作”改为“教育被认为是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及持续的交流。”在此,学习是指个人在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方面的任何进步与提高。“交流”是涉及两个或更多人之间的信息(包括消息、思想、知识、策略等)转移关系。
柏林工大的教育专家杜霖先生形象地把学习比作“呼吸”的过程,强调学习者不仅要“吸进”还要“呼出”。他指出:“学习的核心是‘呼吸’,伴随着思考和分析,把记忆的东西进行融合、转化成实际问题和任务,然后去解决问题。完整的学习过程至少应该包括思考、记忆、表达、传递以及行动。‘呼吸’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实践,通常技术类专业的学生可在一体化教室、实验室、工厂、车间等实际操作环境中进行“手脑并用”的学习,而在现实社会中很难找到适合经济类专业学生这样的学习场所。因为在竞争十分激烈的社会条件下,员工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企业、学校乃至学习者本人都畏惧此类情况的发生。建立“模拟公司”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式。
3.“模拟公司”的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模拟公司”运作的基本方式是在“工作岗位”上的学习,采用的正是行为导向教学常用的几种方法:模拟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引导文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表演和角色扮演教学法,等等。
上述教学法的共同特点有三个:一是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二是学生参加教学全过程:收集信息、制定计划、作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三是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
教学组织形式采取自我控制的独立作业、小组制定计划独立作业以及小组作业等多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要视培训目的、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学习任务的不同而变换。例如,要突出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则要求较多地采用小组作业形式,这样可使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使他们学会如何与他人打交道、如何合作、如何解决矛盾,等等。
4.“模拟公司”的教学环境。从60、70年代开始的教学环境研究以确凿的事实证明,教学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心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劳动现场等环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效果。“模拟公司”就是从改善教学环境入手,来达到其教学目的的。
建立“模拟公司”首先要考虑环境布置问题,应尽可能使学生感到真实。“模拟食品公司”摆放有相应的食品样品;“模拟旅行社”的办公室挂有地图、招贴画……例如,加拿大的许多“模拟公司”就建在正式的办公大楼里,学员培训时,就像楼里其它公司的职员在这里上班一样。学员之间谈话时,常讲“我们公司”如何如何,多采用实际商务活动中惯用的称谓“您”,甚至着装也模仿现实生活中的商人……这种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适应性对于学员从学习场所向劳动现场过渡是大有裨益的。
三、国内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商法;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作为我国商法的标尺,《公司法》的变动无疑体现了整个商法价值及商法文化的更替。从2005年《公司法》大修,再到2013年的部分调整,其立法理念可归结为“放松立法管制,尊重意思自治”,而最为直观的表现就在于《公司法》对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配置上。当我们提到商法的立法价值时,实际上是立足于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在商法中的配置角度。然而,对两者进行区分并不能简单从条文的“关键词”加以认定。事实上,许多条文都具有模糊性,难以区分是强行性规范或是任意性规范,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两者内涵加以阐述,并将两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区分的方法。
一、商事规范的理论分类
就商事规范的分类以及何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内外学者已形成成熟的理论。以公司法规则为例,美国学者爱森伯格根据规则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赋权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学者柴芬思则依据促进还是限制了私人秩序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许可适用规范、推定适用规范和强制适用规范。①我国学者汤欣则将公司法规则分为普通规则与基本规则,前者指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等具体制度的规则,后者指涉及有关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性质的规则。②此外,国内学界还存在赵旭东的“内部关系说”,普丽芬的三分法等多种分类方法。这些分法看似南辕北辙,实际是从不同角度看待一个问题,本质上是殊途同归。对商事规范的分类,基本以规范本身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大小为出发点。无论是赋权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亦或是推定性规范,它们都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而强制性规范则排除了自由意志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就何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我国民法学界、法理学界给出了类似的观点。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主要依据权利义务刚性程度的强弱。任意性规范指允许以当事人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而强行性规范则是指不能依当事人的意志变更或拒绝适用的规范。在强行性规范的框架内,还包括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例如《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该条中的“必须”二字从肯定的角度否定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又如《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二字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
二、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在价值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根据不同标准对法律规范的区分,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两者的内涵上,还体现于两者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效果。
德国学者潘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③现代商法兼具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两种价值,这两种价值是两种极端的方向。根据两者的内涵,任意性规范是意思自治在商法中的集中体现,而强行性规范则是国家干预在商法中的体现。
从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上看,维护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本质要求。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无论是商主体还是商行为,在运行过程中都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驱使,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设商事法律关系,从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这一点脱胎于民法,在商法上得到了更透彻的体现。而商事活动追求高效、便捷,这一点是传统民法所不具有的,而这种便捷程度往往取决于商事主体意思的自由程度。因此,维护意思自治成为商法的应有之义。商法中的任意性规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包括两种形态:默认适用规范和任择适用规范。以《公司法》为例,前者指若不被公司章程排除或予以变更则直接适用于该公司的规范。后者是指必须由公司章程明确采用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的规范。④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转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近代私法认为私法主体在私人领域可以完全依自由意志任意行为,政府和其他个人不利干预。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式上的平等反而推进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国政府开始对经济实施国家干预,体现在立法层面的就是经济法的产生与商法公法化的趋势,而强行性规范明显带有公法性质,是国家干预的集中体现。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虽然是两个不同范畴,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两者混同难以界分的情形,这依然与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立法选择相关。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如同两极,两者追求的近乎相反的价值目标。就商法而言,同时兼顾两种价值是可行的,可以通过对条文规范的合理配置得以实现。然而深究到具体的条文中,则会出现指向不明模棱两可的情形,这是因为许多法律条文都掺杂着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两种取向,两种取向在博弈过程中,立法者进行了倾向性选择。法律条文在内核上都对两种价值进行了考量,最后呈现在外的是两种价值所占的不同比重罢了。然而,理论上的混同,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不加区分,由于两种规范在选择适用方面的效果不同,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混乱。
三、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方式
对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行区分,最直接的方式是对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⑤在条文中经常出现的“可以”“应当”“不得”“禁止”之类的词,这些词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由“可以”一词能很明确的认定条文为任意性规范,而“必须”“不得”“禁止”之类,从措辞强烈程度即可判断出条文为强行性规范。此外,有些条文中还包括了“按照约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辅语言。这些语词无疑将条文指向任意性规范。以《公司法》第42条为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前半部分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方式,即以出资比例为标准,后半部分的但书表明股东可以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协商表决方式,并不限于出资额。可见,该条为任意性规范。
以上所提到的“可以”“必须”“不得”等关键词较为明确,通过这些词可以直接判断出条文是任意性或强行性,较难判断的是“应当”。在公法领域,如刑诉法,应当等同于必须。但在商法中,却不能将两者划等号。例如《公司法》第17条第2款:“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该条中的应当,显然不是必须的意思。而对整个条文进行理解,该条更像是一个倡导性规范,旨在鼓励商事主体的一定行为,依旧属于任意性规范的范畴。再如《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里的应当等同于必须。对于这种一词多义的情况,我们不能再拘泥于文义解释,而应根据具体条文情境,揣度立法者的目的。正如拉伦茨所言:假使法律的字义及其意义脉络仍然有做不同解释的空间,则应优先采纳最能符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之解释。⑥立法者的目的可以依当时的社会背景、法制环境、立法动机加以判断。上文两例对应当一词的判断,其实就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在文义解释无法适用时加以补充。
四、结论
对商法中的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加以探讨并区分,一方面是对现今商法立法趋势的眺望,另一方面则是对商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一种解决渠道。从理论而言,商法条文既能体现强行性,又能体现任意性,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然而在实务中,我们却需要将两者明确区分,避免产生诸多分歧。
注释
①相书记:《强行法抑或任意法――论公司法的规范配置及适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②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③李双元、宋云博:《对我国“商法特征”若干界说的实证分析思考》,《时代法学》2013年第3期。
④林恩伟:《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宁波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⑤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239页。
⑥张强:《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方法》201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相书记.《强行法抑或任意法――论公司法的规范配置及适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2]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3]李双元,宋云博.《对我国“商法特征”若干界说的实证分析思考》,《时代法学》,2013年第3期.
[4]林恩伟.《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宁波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5]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239页.
[6]张强.《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方法》,2011年第1期.
股东代表诉讼,在英美法系一般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最早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因为此制度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不断得到公司法学者重视和研究,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公司法釆用,例如美国就有较完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取得了良好积极作用后,德国、法国、日本、中国台湾等等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学习、借鉴、移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国情,制定出各国不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国在2005修改的公司法中,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在中国,对于派生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制度,目前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较多立法空白,也缺少一些针对细节问题的法律规定。目前,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建立并发展了近十年,在当事人法律制度的法律运行过程中,还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学界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不同观点的争论很激烈,各种观点都有其理由,很少有统一且无争议的观点。伴随着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增多,虽然我国公司法有几条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体法内容,但还存在很多的立法空白,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很多复杂问题。为了较好地解决诉讼中的实际问题,一方面需要补充实体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程序法上做好配套规定,程序正义很重要,丹尼斯?吉南甚至认为“小股东权利,实质上是民诉中的程序”。本篇论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寻找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法律制度的不足,积极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中的理论争议点,观察司法实践、法律实务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运行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促进派生诉讼当事人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二、 研究现状与评述
中国的《公司法》最开始颁行是在1993年12月29日,但之后经历了 4次修订,分别是在: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订。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是通过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中的第152条确立的,使得中国司法实践中涌现的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案件有法可依。另外,我国理论界也涌现了很多针对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的论文和论着。近年来,学者发表的论着有很多,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例如:2011年刘冬京发表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书,侧重从诉讼法角度对“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进行了研究等等;2011年,钱玉林发表《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法制史的观察与当代的实践》,?认为可以借鉴域外国家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律规定;2009年,马太广发表了《董事责任制度研究》专着,其中有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日本和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2009年,谢文哲出版了《公司法上的纠纷之特殊诉讼机制研究》一书,其中有对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见解;在2009年出版的顾功耕主编的《公司法律评论(2008年卷)》中,集锦了中外很多学者研究股东派生诉讼的论文,也涉及了当事人法律制度;2008年杨勤法出版专着《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在第五章中也介绍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经典程序一派生诉讼,对如何确立当事人发表见解;2008年刘俊海又出版《公司法》,在专题十七中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也研究了其当事人制度。
第一章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问题
第一节股东代表诉讼及当事人的基本内涵
在一般情况下,当他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后,公司作为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但当侵害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人员,而公司不能或怠于时,通过履行公司内部特殊法定程序后,满足一定资格的股东,就可以自己名义,代位公司进行诉讼,以救济公司利益,即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维护公司自身利益的例外情形。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有很多。首先,从名称上看,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股东时的代表性”,原告只是代表公司,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其次,此诉讼具有“诉讼结果的代位性,换而言之,也可以称作为诉i公结果具有他属性,即:原告股东代其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公司的利益,若胜诉了则将得到的利益归属公司,由公司代位承受原告的胜诉利益,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判决结果上的代位性”。第三,此诉讼具有“原告资格的特定性”,原告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才可以有资格提起此诉讼。第四,此诉讼具有“严格的前置程序性",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在提起该诉讼之前,法律要求原告股东必须遵循一系列前置程序,要求原告股东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方式,确定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后,才准许股东向法院维护公司利益。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首先,股东之所以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自益权,是追求股东个人利益;共益权,追求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股东进行派生诉讼,其目标和宗旨是保护整个公司利益,而不仅仅追求股东自身利益,性质上表现出共益权属性。其次,派生诉讼的责任追究,强调董事等人对公司的责任,也是导致出现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之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首要是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其次,该制度监督和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发展进程。第三,该制度监督管理层进行合法经营,使得管理层意识到自己若有不正当行为将会被追究责任。第四,该制度成为利用司法介入手段救济中小股东、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途径。
论文摘要:本文就“标准化学习”在课堂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介绍,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变能力。
大专、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让学生把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起来,深化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
“标准化学习”是一种规范的学习,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基础知识。在大专、中专的公司法课堂教学中采用“标准化学习”,就是让学生通过“本质化的学习”将基本的理论知识与公司法规范有机结合,深化对公司法基本理论知道的理解,熟悉公司法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进一步将公司法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结台起来。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公司法教学课堂“标准化学习”的应用进行探讨,对提高公司法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牢固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使学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去认识和判断并理解身边的问题,真正领会到法律的重要意义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课前的教学准备
教学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在“标准化学习”中教师要针对教学的内容做好教学目标,清楚让学生学到什么,达到什么目的,明确学生的学习方向。例如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学习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明确公司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据学生的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讲授和指导。
二、教学中的互动
“公司法”所传授的不是单纯的理论,公司法的规范要运用于实践,它可能是学生毕业后的选择职业的领域,与其它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发展史相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非常年轻的。为了使学生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公司法”中的主要理论和规则,教师应该注意“标准化学习”在“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把教学的务实性和培养学生们的技能作为主要的目标。“标准化教学”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多给孩子创建和谐的互动环境,让学生参与其中,使其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让学生举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理解,教师的讲解和案例的分析、讨论相辅相成,实现优势互补。
(一)通过案例让学生了解规范背后的故事。法律实则为规则、规范,它抽离了现实的生活,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不但要记住规则还要理解这些规则并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案例浓缩了社会生活,学生在案例中寻找法律规则,必须就得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争议出现的原因,及法官创制法律、理解和运用规则的考虑过程。例如,公司兼并是公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有一系列的案例,涉及到了了不同的法律问题,从案例中,学生要了解兼并的套路、对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还有各种利益的平衡、律师的作用,法官保护的利益取向等等。
(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可以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讨论,也可以是学生和学生之间的讨论。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还要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务实的技能,在教学当中教师要有意识的提供给学生磨练技能的机会。讨论不是重复书本上的语言,而是把书本上的语言变为自己的语言,变为生活的语言,这是在一定的知识内化基础上的创造。
教师可以把案例引入课堂,在案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冲突,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力求让学生充分的“活”起来、“动”起来,鼓励学生们打破常规、发挥想象、积极思维、大胆的存疑,保护学生们的求知欲和求异思维。
(三)换位教学。顾名思义“换位教学”就是教师到学生中去,学生到讲台以老师的身份给其他的同学讲课。学生要讲出他们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概括,课前,教师要针对相应的知识点布置学生“备课”,然后在课堂上学生把书本上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罗列成语言讲给其他学生听,底下的同学们可以就自己的疑问向“小老师”提问,“小老师”可以进行解答,无法解答的其他同学可以帮助。这种“换位学习”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了相关的知识,还锻炼了学生在别人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发现的不足之处可以进行弥补,同学之间也可以取长补短。
(四)增强学生对公司法的理解。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学生讨论其他国家出现的典型案例对他们掌握中国司法有着借鉴的意义。教师可以引用美国的公司法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公司在设立、运营、资本、内部管理、机制变革和机构变革中传的典型纠纷和通行的解决办法。我国随着加入WTO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学生们需要吸纳和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知识,以便于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的人才,教师要在教学中认真的运用“标准化学习”提高教学质量,为他学生今后适应社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打下基础。
三、师生对课堂情况的总结
教师课堂教学时间的结束并不代表教学的结束,课后教师要对每一堂课做出总结和延续,要征求同学的意见,更高的提高教学质量。
(一)教师对课堂情况的总结。教师要根据学生课堂的表现,判断出教学目的实现的程度。总结出本次教育的经验与不足之处,以及下次课堂的注意事项;同时还要记录下那些有价值的问题和在教学时的灵感顿悟等。如果有了科研的冲动,可以你出基本的打算和安排,记录下相关的关键词。
(二)学生对课堂的总结。学生通过自己在课前准备和课堂的表现的总结来准备下次的课前准备和课堂上的参与打算。还有学生对课堂讨论引发的问题的思考,这主要是激发学生对问题的研究意识和能力。课堂讨论的存在什么分歧?为什么会引起这样的分歧?自己又如何认识这种分歧?对于这些问题自己又是怎么理解的,又要如何去解释,如何去解决等等,这此而都是引导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结论
“标准化学习”在大专、中专公司法教学活动中是一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模式,这既有利于学生掌握公司法规则,又激发了学生的研究和积极性,因此,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中,“标准化学习”是一项极为有益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景峰公司法本科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探究[J],
[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司法;资本维持;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52-2
我国《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然而,知识产权资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并且这种特殊的出资方式与公司制度存在着冲突,这些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着风险。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已经逐步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产权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最具代表性的产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本身不能自动转变为生产力,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正是连接科技与生产力之间的一个重要桥梁。知识产权出资,即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以其知识产权来进行出资,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以其知识产权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或依股东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它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与知识产权的贸易性让与不一样,知识产权出资并未获得转让价金,而是换取了出资公司的股权,出资人与公司形成一种投资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当其作为出资入股公司以后与货币、设备、人力等其他因素相结合, 将会产生巨大效益。对于社会,可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创造社会财富;对于出资主体,可以弥补因条件限制无法自行实施智力成果的不足,并通过换得股权扩大其收益;对于公司,可增强竞争力,节约交易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利于公司长久发展。
二、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因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以及价值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这些有别于有形资产的特征使得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较之于以有形资产或以现金出资更具复杂性,更易产生相应的风险。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这就就意味着知识产权不可能像有形资产那样经过交易就被买主绝对地现实占有。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具有客体虚拟占有的特征,这就容易导致出资者隐瞒自己不是或者已经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身份来进行出资,即产生出资主体不适格的风险。此外,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增加了审查知识产权客体的难度,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合法性、有效性、地域性及期限性等审查不当极易引发客体不适格问题。如果知识产权的主客体不适格,就为公司资本来源的合法性埋下了隐患,很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法定保护期限,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尤其是专有技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面临贬值、淘汰的风险。知识产权在作价出资之后很难持续保值增值,并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加大了企业的投资风险,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对其准确评估作价的难度,容易出现估价不实的情况,加之我国的评估制度不完善,对评估作价缺乏监督等,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
(二)知识产权出资时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公司资本的运作主要面临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丧失价值或出资不实时公司资本如何填平的问题。
知识产权失去价值或出资不实时公司资本如何填补?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纯粹是一种资本的集合,其所确定的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又是公司信誉的唯一担保,在此理念下,便形成了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遵循,我国公司法也将其贯彻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也不例外。当知识产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贬值甚至为零时,(以商标权出资一般不会涉及这个问题,因为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续展,并且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往往其所承载的信誉越多,因而其价值越大)或者知识产权主体出资不实时,公司资本必须填补。但是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94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过于笼统,并未区分出资人有过错和无过错的情况,立法上的瑕疵使得无过错的出资人也有可能承担差额填补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意思自治层面上的风险防范
订立内容完备的知识产权出资合同是防范出资风险的重要方法之一,出资各方可以通过合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计和约定。
第一,约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后续改进或维持义务。具体而言,以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出资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出资人对出资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的义务;以商标权进行出资的,如果以商标所有权进行出资,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后,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可以依法办理续展,此时不会产生因保护期届满而价值波动的问题,但如果以商标使用权进行出资,商标权人仍然享有商标权的专有权,为维护公司商誉和商标的价值不因商标权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影响,出资各方可以约定商标权出资人负有维持商标价值的义务,如因其不当行为导致商标的价值受到影响,将负相关责任。
第二,约定知识产权出资人对权利的合法性的保证义务和责任。在出资合同中,知识产权出资人要确保其所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以及自己是合法主体的身份,任何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并约定一旦第三方提出权利要求或被诉侵权时,出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约定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据此,股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得准确评估其价值的难度很大,并且其价值对公司的市场影响、贡献度都难以预计,这就可能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知识产权实际实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鉴于此,出资各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收益分配比例或分配办法,根据知识产权在公司运作中的实际贡献,适当提供或者降低知识产权出资人的分红比例,从而更好地平衡知识产权出资人与货币出资人的利益。
(二)法律设计层面上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因知识产权出资引起的侵权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源于知识产权出资人不是合法的出资主体,或是所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具备合法性,因此需要严格审查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防止欺诈、侵权等情况的发生。
首先,对主体的审查。实践中出资人不具有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权利主要集中表现在三种情况,即职务发明被当做非职务发明用于出资,共同发明未经全体发明人同意擅自出资以及委托人将委托的发明用于出资。因此,应重点审查所出资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共同发明及委托发明。如果确属上述发明,还应进一步核查出资人与单位之间、共同发明人之间以及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是否做出具体约定。
其次,对客体的审查。第一,审查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具体而言,用专利出资的,除审查专利证书外,还应审查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以及专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技术;用商标权出资的,除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外,还应审查该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用计算机软件出资的,应当向公司出具到相关部门办理著作权登记的登记证书。第二,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公司应当到登记部门查阅所要出资的商标、专利是否存在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事先审查该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签订了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协议。第三,审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企业接受国外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审查该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在我国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2.完善评估验资制度。第一,明确规定评估作价的基本程序。首先是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可由出资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协商不成时或在涉及诉讼时,可以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表决或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其次是不评估的法律责任。当出资的股东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评估义务,而是自己协商作价时,通过协商确定的出资作价应当认定为无效,评估结果必须以法定评估机构做出的为准。再次是评估结论异议的提出。应当允许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如果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应当允许其向高一级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第二,加强对评估作价的监督。首先是事前公示,即事先公开公示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情况。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公开是公平的最好保障,将无形资产出资的各项细节公开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只要求公司章程记载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资人应该有义务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出资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评估作价情况如评价方式和评价时间等,以防股东进行虚假出资、非法抽回出资等。其次是事后审查。公司法第91条规定,创立大会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但这是不够的,应当扩大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进行审查监督的主体范围,包括其他出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审查公司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否则将与相关知识产权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修正知识产权出资后的资本填补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94条的规定,当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要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情况中知识产权资本的减少可能是由于出资人出资不实即出资人的过错所引起的,也可能是因市场因素所引起的,笼统地规定出资人的差额填补责任显得不合理,加大了出资人的投资风险。鉴于此,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若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是因出资人在出资时弄虚作假以致价格虚高所引起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让出资人承担差额填补责任。若知识产权价值的减少是市场因素所导致的,则不宜援引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应强调知识产权出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合理时的董事连带责任,促使公司董事对知识产权出资保持高度重视,以防不利于公司资本运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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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责任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责任的规定。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财产和意志的独立性。若这一独立性被人为地破坏或滥用,导致公司财产和意志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和意志相混淆,那么公司的独立人格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就一人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仅有一名,公司的支配控制权实质上掌握在其一人手中,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一人公司股东进行决策时随意性更大,滥用公司人格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也更大。事实上就各国一般经验观察,较容易发生法人格滥用者以侵害公司债权人者以一人公司居多。美国联邦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曾慨叹:“在法律之所有经验中,没有比一人公司之类的诈欺案件更多者”。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运用,国外有许多判例及立法例、学理对其进行了探讨。
在英国,其自Salomon案承认一人公司法人格后,股东为一人公司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形下,将不致因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而否认该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但一人公司成立后若有诈害意图或诈害行为、不法目的等违反公平、正义行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行为与一人公司混融为一,无法分别时,应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以否认其法人人格。另外,若一人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名义回避其应尽的契约义务,则可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对公司仅有在设立登记时,依法必须登记的主事务所,而没有营业所,也无任何公司职员的空头公司,认为事实上属并不存在的空头公司,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以否认其法人人格。例如,英国1953年于Re. F. G. (Films)Ltd.(以下简称Re公司)一案即认为Re公司是空头公司,而否定该公司法人人格。
在美国,若一人公司的公司业务或财产与该一人股东的业务或财产混合无法区分(confuse);股东支配公司时滥用有限责任特权,或有不诚实情事(bad faith)发生时,该公司即有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以否认该公司法人格。因在所有的公司类型中,一人公司是最容易进行各种诈欺、回避义务、脱法行为的公司,该公司结构简单,容易控制,故以一人公司进行前述各该行为是常见的事,尤以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为最。
在意大利,其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商法中并无任何规定,根据其民法第2497条第2项的规定(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全部股份归属一人期间所生的公司债务,该唯一一人应负无限清偿责任。根据各该规定,该国是有条件性地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仅限于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而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公司的一人股东则须就该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以其个人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各该规定表面上似为承认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但实质上系是防止成立一人公司,而非鼓励成立一人公司。当公司股份全部归属于一人时,依各该规定该类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即不存在,也就是说,该公司不得再主张有限责任,其唯一股东也不得主张仅就出资对公司债权人负责,此为意大利法人格否认理论。该国判例指出,民法有关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形式一人公司,而不适用于实质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公司形式上仍有多数股东,即使各该股东仅是人头而无任何股东权或经营权者。
在德国,其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并未订出任何不同于普通公司所适用的法理规范或适用事项。对于一人公司在业务经营上因资本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财产及业务混同,完全控制等因素,导致发生权利滥用、违反契约、回避义务、侵害第三人、脱法行为等情形,法院则作出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判决。
在法国,法国对于一人公司的单独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从事诈害债权或为其它不法行为,并非象其他国家是以法人格否认理论解决,而是以现行相关法律作为处理依据。例如,该国公司法第446条原规定公司破产时,若该公司是因该股东利用该公司从事谋取个人不法利益而导致破产者,该股东亦须同时宣告破产。后该规定于1967年修改时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依1967年7月13日第六十七之五六三号法律中的第96条、第101条规定。依该规定,实际掌控公司经营者,凭公司财产的运用或清算,通过公司名义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当成私有物处分,或基于个人利益不当地让公司营运状况恶化,使公司因无法负担债务,该业务经营者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同时,第99规定,法人财产于裁判时或清算时显示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得判决经营者负清偿责任,若该经营者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其于执行公司业务时并无过失,并对所有营业行为均己采取必要措施,另外,民法第1167条也规定,若公司负责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情形时,该债权人对该公司的营业行为有撤销权,若有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从事诈害债权行为,该条也同样适用。
在瑞士,其在法律上并未明文承认一人公司,但学说及法院实务不仅承认设立后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的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而且也承认仅一人股东为真正股东,其余股东皆为挂名股东的之实质一人公司。瑞士学说及法院对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有两个标准:一是经济独立或同一性原则,即一人公司成立后,其公司资产是否与股东个人资产分离是判断法人资格是否滥用的重要判断原则,若一人公司的资产并未独立或与股东之个人资产合而为一,无法区别时,该公司之责任即为股东之个人责任,而与该公司无关;二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重要原则之一,违背此原则的交易行为被认为是不公平之交易行为。因此,公司的股东表面虽有二人以上,但若其余股东皆属挂名股东,实际上公司控制权系掌握于单一股东手中时,该公司亦为一人公司,此时若该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时,从诚信原则出发,该公司与股东间实际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结果应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本,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从学理到实务都是见仁见智。对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主观滥用、客观滥用)、诉讼法事项是否适用、适用主体都存在较大争议。该国学者井上和彦教授主张,应适用意大利民法第2362条及第2497条第2项规定,即“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一人股东须就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当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时,不问任何情形,只要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该一人股东即应就不足部分负全部清偿责任,这样才能解决一人公司与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大部分问题。 但该国亦有学者竹内昭夫教授主张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追究,不能如此含糊地以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作为否认一人公司仅负有限责任的依据,仍应依依据一般否认法人格理论。例如,依法人资格滥用理论,根据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支配关系是否存在主观上不法目的,若该一人公司系股东仅有一人的形式上一人公司,若其是以不法目的支配该公司时,应以法人格理论进行适用;但若该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实际控制公司者仅有一人,其余股东皆为挂名股东的实质一人公司,或其他股东虽非挂名,但股东中仅有一人握有绝对控制权者,也依据法人格否认理论进行适用。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除了第64条外,还包括第20条,其中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但是,上述条款太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哪些情形是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不是严重损害的债权就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呢?另外,对于新《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如何证明?从上述国外的相关学理和判例,实践中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之财产而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4) 欺诈。(5)回避义务等。但是,国外对法人人格否认大多采用判例形式,极少采用成文法规则。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又太原则,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又没有遵循判例的要求,法官在适用上述原则性规定时,在理解上必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在司法适用上将面临较大困难,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形象。笔者以为,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应主要考虑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是否相互混同、一人股东是否利用公司存在诈欺或回避义务情形。而对于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以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理由不一定充分,笔者觉得有商榷之处。因为,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会的权力由一人股东享有和行使,且法律并不禁止一人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所以,传统公司理论中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对一人公司并不适用,一人股东享有的权力自然比普通公司的股东权力更大,其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也就在所难免,以“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为由,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有些不妥。而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属于一人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按照新《公司法》,虚假出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己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者承担的都是代位履行责任。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但法院不宜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即使在我国新《公司法》纳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之后,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经常被认为是导致资本不足的原因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仍可不适用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因此,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为明确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笔者建议,可作如下规定:
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有如下情形的,应视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1)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自然人股东的居所或者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不是同一场所;
(2)公司保持完整的会计帐册,或者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时作了适当记录;
(3)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进行了区分;
(4)公司与股东使用不同的银行帐户。
2.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应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1)一人公司股东通过抵押、买卖、赠与等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导致公司财产大量减损或被抽空,没有正当理由的;
(2)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在同一时期从事同样的业务或股东公司业务是持续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对方不能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
(3)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进行欺诈或逃避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
参考文献:
[1]黄鸿图:《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83年6月, 第90页。
[2]H.Henn, Handbook of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 2d ed.1970 ),p256
[3]参见刘兴善:《论公司法人格之否认》,《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18期, 第115--116页
[4][日]井上和彦:《ィタリヮにぉける法人人格否认の法理に关す考察》,亚细亚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学研究论集》,第5号,第68-69页
[5]引自泉田荣一:《一人会社にっぃて》,《法政理论》第5卷第2号,第67页
[5]参见泉田荣一:《一人会社にっぃて》,《法政理论》第15卷第2号,第76--79页。
关键词:公司 公司自治 司法介入
一、公司自治
一个组织诞生后往往还需要好的管理才能使之更好的发展,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也需要如此,因此对公司的管理又称为公司的治理。在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概念,即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理念源于私法自治。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私法自治原则在内容上从过去的个人意思自治发展到公司主体制度形式上的公司自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代表的不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意志,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充分利用其自由意志在法律范围内去行为,并承担后果,作为法律拟制人,公司自治不受公司意志之外因素的干扰。
公司自治的法律根据是公司自治权。公司自治权是在公司自治的基础上产生的公司权利,是公司充分利用其意思自治从事的经济行为和活动,并在公司自由行为和活动中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成立之后取得独立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其独立意思,公司依其独立意思作出独立的行为。当公司无法从事民事行为时,股东却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股东此时再去行使的任何权利、作出的任何行为都不应是公司权利和行为的表现,而只是股东个人的意思和行为,公司不为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权的内部表现形式,章程是指公司所具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体现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得一致性,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公司组织的基本规范,章程在公司中还有“宪法”之称。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也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和精神。
公司法人的意志实施主体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按功能可划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的为公司作出重大决策;执行机关在为实现公司利益的原则下,针对权力机关的决策自主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且这些行为不得受到干涉;监督机关在公司章程的授权下,对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行监督和保障。
二、司法介入
公司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在公司运行中的地位相差甚远,要想实现制衡必须需要外力的介入。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有通过法院这种司法手段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规定,如此,公司中弱势主体的权益便可以得到司法的救济,强势主体的行为又能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公司的内部制衡也就实现了。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调节。公司自治体现了自由和竞争的要求,被奉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自治日益受到限制。因此,各国一方面利用公法措施对交易进行干预、对独占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在私法上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措施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
就内部关系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带来的冲击是主要原因。首先,公司自治主要通过股东会机制的设置而达成,股东会是由民主的讨论加多数的决定来达成的统一。但在现实中,由于各个股东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有可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中对个别意思表示的强制,使得股东会从属于特定人,尤其是控制股东的意思。所以法律必须防止公司以及股东会的“集体专攻”倾向,使处于弱势的股东免受公司中其他强势当事人专断意志的强制。
其次,现代公司不再是像以前那样将所有权与执行权集于一身,而是出现了所有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情况,股东的意思需要通过执行机关来帮助实现。随着商事活动的专业化和高效化,执行机关已经成为公司权力的中心,且大有凌驾于股东之上的态势,如何实现股东自治与公司发展需要之间的平衡也成为现代公司法上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外部力量的介入对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以及公司的顺畅发展就是不可或缺的。
国家从外部调节公司运行是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行政权力的介入不可多用,这是由市场经济下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一般不涉及司法领域的性质决定的。公司领域中的诉讼制度就不同了,它不仅具有解决纠纷、权利救济的作用,而且具有克服公司内部自我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协调公司顺畅运营的公司治理功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便是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又可以分为适用通常程序的公司诉讼和适用特别程序的公司诉讼。其中通常程序的公司诉讼为公司运营扫除障碍是通过裁决纠纷和平息矛盾的手段,它的作用机制是一种事后型、间接型的。公司诉讼一般发生在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关系人之间的,所以公司诉讼提起和解决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
如股东诉讼制度,在该诉讼制度中又分为几种,首先是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又成为代位诉讼、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的。其次是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还有一种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该制度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相关股东与公司,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司法诉讼是公司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强烈的外部干预力量,这种干预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的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虽然司法介入公司内部冲突势必会减少公司的行为自由,但是只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是互补的,所以司法权介入公司的运行是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的,而且国家干预公司运营,也可以解决公司自治过程中衍生的非公正、非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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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 专科 两年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 本科 两年 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