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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责任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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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责任人

第1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属无异,但是关于地接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存在争议的。此处所说的违约责任仅指组团社或地接社的行为违约并且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关于构成侵权的情形在下文侵权责任部分进行讨论。旅游给付人造成的违约行为应当由旅游经营者一来承担责任,原因是基于旅游营业者一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给付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由旅游营业者-承担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责任,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以及旅游合同的特点决定好了旅游给付必须是整体的。组团社与旅游者一签订旅游合同,又与地接社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组团社将旅游合同交由地接社完成,在与旅游者一的旅游合同中组团社和旅游者一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者一应当向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组团社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地接社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根据其与地接社的委托合同,地接社的行为不符合委托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的,组团社有权向地接社就其承担的责任向地接社追偿。因此,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以及合同给付的整体性原理,还有组团社所负有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由组团社负责。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当然,组团社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当地接社侵犯旅游者一权利时,因为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组团社直接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地接社只是根据组团社的委托履行合同的义务,侵权责任在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该如何分配,组团社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地接社的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存在争论的。旅游辅助人对游客履行义务时,旅游营业人与辅助人在同一时间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但其行为的共同作用促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此时,应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大小或者一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旅游辅助者一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基于旅游营业者一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营业者一承担补充责任。笔者一认为,上述观点有些过十强调组团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地接社履行义务时,当然是地接社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组团社已经将旅游合同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一般情况下根据组团社的选择,地接社都会是有履行能力且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与组团社能力相当的法人,因此,即使组团社不承担如此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一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如果组团社与地接社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一过失,就不能成立共同侵权,组团社并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在选任地接社时存在过错或者一故意,明知该地接社资质不合格,或者一应当认识到该地接社资质不合格而没有认识到的,基于其审查的义务,应当因其过错承担相当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组团社与地接社存在共同故意或者一共同过失的,那么就构成共同侵权,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接社对十旅游者一在其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一般的原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因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一的损失人身、财产损失的,地接社应当向旅游者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组团社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2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要使其切实并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必须从确立义务本位、制定法典、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建立环境预防及补偿制度和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法制化建设才是应有的途径。

关键词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8-02

当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恶化等问题突出,且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局面越发突出。作为这个矛盾关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关联者,企业必须切实有效的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才能真正的改善这个矛盾局面,其中占绝对数量优势的中小企业更应承担此责任。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1]。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标成为“资源节约型”的环境企业[2]。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进自身经济利益提高的同时所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3]。综上观点,我们可以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中小企业在谋取自我发展的同时,必须基于环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及其建设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即是将其付诸法律而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不过我国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一直处于“空载”状态。随着法制文明的进步,法律的作用逐渐被重视,通过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径来规范包含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人的环境行为、督促其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发现之前的多项努力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环境问题—多发、频发,这不但侵蚀了法律的威严,更是与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违背。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对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进行制度设计探讨,以期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进程。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必须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在人类进入近现代文明后,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立法在规范和改变其行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们行为的改变,在生态文明时代,社会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态价值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及与其相近领域的各种法律[4]。没有法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将没有依据,这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软约束效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运用法律的硬约束”来设置和确定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行为及其内容,以引导其合理性的实施。

3、政府监管缺乏。在我国政府中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闻。政府更关心中小企业所能产生的利润、税收和就业,往往把经济效益的好坏作为评价中小企业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而对中小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引导和规范,使得中小企业在环境管理领域问题也多发。

三、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思路

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虽有已存的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中小企业是一个多样化的大群体,决定了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复杂的“大工程”,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细致的“思考”而后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坚持义务本位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社会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而且越强调经济增长,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必然越大。对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法制平衡与环境关联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争取整体的改善与持续。为探讨环境法律发挥作用的最佳途径,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存在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论。受传统法制理念的影响,权利本位被多数法律作为设置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但权利本位容易导致欲望的无限膨胀和竞相追逐利益,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无限破坏,而义务本位能够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从而实现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必须遵循义务本位观,将其自身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行动进行限制,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的安排,约束自己无限的牟利欲望,把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环境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方能保障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实际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要结合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笔者认为其中应设置环境社会责任一章,明确中小企业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遵守自然和科学规律,遵守环境与资源的整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以环境友好思想为指导的科学技术;必须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中小企业及其负责人或直接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节考虑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相应的,我们还必应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敌“任何单位都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条为强制性表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对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5]从而为规范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和中小企业践行环境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

(三)确立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第一,环境经济杠杆制度。根据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税率或标准的资源税、环境税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环境补贴制度;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让中小企业承担产品的全过程环境责任。第二,环境奖惩制度。由第三方单位对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考核,由主管部门实施奖惩行为。奖励或惩罚的对象是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表现优秀或落后的中小企业,奖励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精神鼓励。第三,环境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制度。根据我国的《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历史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制定环境社会责任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内容涉及相关术语、符号、标志,能源和资源的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社会责任的标准的实施程序和方法,达标及奖励的标准等,引导或督促中小企业主动地用环境社会责任标准去指导和评价自己的环境行为。

(四)完善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行政监管制度

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督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中小企业合意达成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劝说、建议、鼓励或指导等软性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合法的、正确的环境行为,多途径的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便于社会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对策;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作和颁布环境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颁发给不同的企业,从而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这样不但有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环境行为的长效性监管,还有利于通过消费者的购买偏向等市场行为,影响中小企业的环境行为,推动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良性发展;健全以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目的的监测制度,提高现有监测人员素质和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环境监测的实效;政府要形成员工、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环境社会责任监督推进体系,使中小企业在一个积极的环境中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

(五)建立环境预防和补偿制度

环境预防制度属于事前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属于事后制度。环境预防制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补偿制度包含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事件处理制度;环境补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处于严重危险状态中的环境资源加以控制、补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

此处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单位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的途径。对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明确原告资格、可诉范围等问题;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等。当然,与之对应,还需要将《环境法》第六条后半句修改为“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任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总之,保护环境是一种普遍的义务,中小企业必须履行法定的环境责任,才能偿还其“环境债”,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才能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相适应,才能为生态文明的实现作出贡献。当然,中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路途还比较长远和困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下去。

参考文献: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业社会责任.

[2] 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22.

[3] 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态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第3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贴于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转贴于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转贴于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

第4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一、创新制度建设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相关规定,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事项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审计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健康实施。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比其他专业审计起步较晚,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够健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2008年相继出台了《任中审计实施办法》、《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运作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审计项目的确定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第一个关口,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的《任中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经责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这样有效地克服了审计立项的随意性,严肃了委托程序,有利于审计部门准确把握审计方向和工作目标,更好地解决审计任务重而审计资源有限的问题。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5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执法规范化为抓手,以打击涉黑涉恶涉乱等违法犯罪为核心,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危害我镇投资环境的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为“富丽XX”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整治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干扰企业经营行为。对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策划闹事、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封门堵路、断水断电、寻衅滋事,胡作非为等恶意阻工、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以及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盗抢企业物资等不法行为快速出动,严厉打击,严厉惩处,为企业发展撑腰壮胆,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对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决不让其形成气候;对侵犯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快侦快结,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  镇扫黑办、派出所

责任人 :XX、XX

2.加强企业周边治安整治。结合治安突出问题整治活动,突出抓好工业园区、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加强对工程周边区域的巡逻防控,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动态,预防各类影响工程建设案件的发生。探索建立警企共建联动制度、一村一警走访联系和治安通报制度、治安刑事案件回访制度、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响应制度、园区和企业周边重点巡防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让企业满意、让投资者放心的良好治安环境。

责任单位:镇综治中心、派出所

责任人:XX、XX

3.规范涉企司法行为。重点整治公安司法机关涉及调处企业矛盾纠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或执行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职权与他人串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因司法不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予以追责,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责任单位:镇综治中心、镇纪委、派出所、司法所

责任人:XX、XX、XX、XX

4.开展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加强全镇各类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占道经营、无证照经营、售假制假、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合法公平经营环境。

责任单位:木镇市场监管所、镇市容中队

责任人:XX、XX、XX

5.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中标公示制度与合同备案等制度,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行为。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优质规范的服务,不断提高招投标市场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责任单位:镇经委、财政分局

责任人:XX、XX

6.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建立风险评估先行、防范化解联动的工作模式。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统筹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作为超前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全面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建设,定期分析形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始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各类群体性纠纷和案(事)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镇综治中心、司法所

责任人:XX、XX

7.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采取送法进企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企业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服务;帮助其建立注重事前防范的企业法律防范体系,制定危机处理法律预案,提高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协助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司法所

责任人:XX

8.建立健全政法口工作人员联系企业机制。严格落实政法口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对我镇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系,以联系促了解,以了解促支持,以支持促发展。联系企业的政法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到所联系企业开展一次调研,了解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镇政法委将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企业代表联席会,交流、汇集各方信息,解决治安、法律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共谋企业发展大计。

责任单位: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

责任人:XX、XX、XX、XX

三、阶段任务划分

第一阶段:摸排自查(7月)

各村各单位按照统一安排,根据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对照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及时启动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月)

各村各单位在前期摸底排查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逐项分析研究问题出现的原因,有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广这征求企业意见,逐条逐项地抓好落实,建立标准高、反应快、工作实的整治机制。在集中整治阶段,要提前制定维护稳定工作预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和推动发展的关系,确保全镇经济社会稳定。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1月一12月)

各村各单位对整治工作认真梳理归纳,总结投资环境重点领域整治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促进环境保障工作走上长效化、规范化的轨道,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暖商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投资环境整治工作是今年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各村各单位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优化投资环境、营商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投资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的观念,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投资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畅通渠道,形成合力

各村各单位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完善招商引资投诉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快速查处重点投诉案件。镇扫黑办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共同推进各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第6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部署,今年继续在各单位、各科室开展“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按照省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的要求,深化单位民主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升法治创建的实效,推动法治建设更加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更加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二、创建主体

直属各企业、物资贸易资产管理公司、机关各科室。

三、主要措施

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职能要求“民主法治单位”的创建活动要突出依法行政、法制宣传两个重点,着重抓好“八有”: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单位要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法治建设的办事机构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二)有健全的创建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监督、奖惩并重的工作机制。机关各科室要学法守法、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等制度健全。

(三)有规范的执法行为。各科室应明确执法主体和程序规范,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符合要求。政务公开,做到“四有六公开”,即单位有公开载体、窗口有服务指南、集体有服务承诺、个人有岗位职责,做到执法信息、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方式等及时、公开。

(四)有公正高效的执法队伍。机关相关科室要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工程”,不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素质。着重解决好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问题。积极参加“规范执法先进单位”和“规范执法先进个人”创建活动,执法队伍中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有规范的服务行为。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到本机关、本单位办事提供周到服务。要规范执法行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范围、幅度,保证自由裁量权规范运作。

(六)有规范的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诚信守法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进一步发挥工会、职代会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民主管理。要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机制建设。

(七)有扎实的普法教育。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六五”普法工作规划,要以“四抓四带动”为依托,抓好领导干部、企业职工的学法用法工作。要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试制度,切实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八)有良好的群众满意度。社会各界对本地、本部门的法治创建工作认可,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组织化程度。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明确目标,确保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活动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建设“民主法治单位”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第7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一、市、区政法工作会议贯彻情况

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后,局党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着重开展了三项工作:一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相关精神。局党委分三个层次分别召开了局党委(扩大)会议、局系统政法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区农林条线法治工作会议,传达了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详细部署了稳定、“五五”普法、法制宣传和农林执法等重点工作,要求局属各单位和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认真领会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实施到位。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确立了“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法制员为具体负责人”的组织领导网络。在此基础上,我局与局属单位签订了《政法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责任状》,与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分别签订了《农资守法经营责任状》、《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责任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等责任状,做到了责任层层分解,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三下乡活动、知识竞赛和专题培训等形式,依托“五五”普法大力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对市、区两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宣传,加强对局系统和农林条线干部职工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建立健全了《农林局稳定和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农林局平安法制建设相关制度汇编》、《市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区渔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全面提升了局系统干部职工政法综治和平安法治建设意识。

二、主要工作推进情况

一是切实做好稳定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稳定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不稳定因素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一分析,落实领导、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查,深入调研,妥善解决,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今年以来,我局总量为86件次,其中来信1件、网上投诉4件、来访2批81人次。来区集访1批80人次,主要是梅园茶果场居民反映拆迁安置问题,我局配合荣巷街道积极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我区社会稳定。

二是积极开展“平安景区”创建工作。根据“平安景区”创建活动的要求,成立了“平安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促、指导太湖花卉园和青山公园开展“平安景区”创建活动,并与太湖花卉园和青山公园按照创建标准签订了治安、安全责任书。太湖花卉园和青山公园认真制订了“平安景区”创建的实施计划,利用各种载体深入宣传发动,努力使“平安景区”创建活动广泛知晓,投入大量资金,进一步改善了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局“平安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落实整改。

三是全力配合做好禁毒工作。今年以来,我局在上级农林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落实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履行禁毒职能,强化禁毒各项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禁毒各项工作。年初,与下属单位、农资经营单位签订了《2010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明确了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张贴标语3份,板报2期10余版,横幅2条。在太湖花卉园开展了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邀请专家授课,并观看了禁毒宣传片。此外,局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开展执法行动,共开展专项执法行动3次,出动执法人员15人次,检查单位12家次,未发现违禁。

第8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及关于开展法治特色品牌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开展2011年法治特色品牌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按照法治城市创建的要求,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文化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法治建设工作整体水平,努力打造一批法治特色品牌,把我街道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规规章健全有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法治先进区域。

二、工作目标

各社区结合实际,努力打造具有特色、便于操作、营造氛围、标准较高、可以推广的法治亮点品牌,力争到2011年底,在全街道形成一批法治建设的新典型、新经验,使我街道法治创建工作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三、具体内容

(一)街道法治建设特色:以“法治河埒合格机关”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制度为抓手,不断推进法治河埒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社区法治建设品牌

各社区:社区“法治老娘舅”——整合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治安楼组长等基层力量,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管理,在2010年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各社区进行全面推广。

四、推进措施

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社区法治老娘舅这个品牌要确定实施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领导、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把品牌项目实施作为“法治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法治建设的计划和考核之中,并作为社区法治建设必成指标,作为社区主要领导干部述法的重要内容。

二是分段实施,强化监督。按照立项、推进、完成三个阶段的要求,把社区“法治老娘舅”实施过程进行细分,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和实施进度。3月中旬前,完成立项和方案制定;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通过组织开展活动、形成制度规范等,完成整体推进;10月下旬进行检查考核。街道法治办各阶段组织一次以上的督查,通过督查通报、落实整改等措施,确保品牌项目的实施。

三是科学考核,完善奖惩。街道法治办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通过对品牌项目实施述职评议、领导干部述法报告、品牌项目评估等形式,对品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法治社区”的必成指标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目标化管理。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品牌项目的实施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品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实施情况报告等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方案制定、自我评估、情况报告和台帐整理等工作,确保法治建设品牌项目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9篇:法治建设责任人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认识我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首长是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所、室、分局和中心的负责人是所在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民主促民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价格决策,深化科学、民主、开放式的价格决策,健全重大价格决策听取人民代表意见制度,提高价格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及时、准确、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创建活动考核标准做好各项工作,以积极的姿态、务实的作风、创新的思维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全面提高价格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价格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制定并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坚持“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健全价格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确保程序公正。开展价格执法案卷评查,把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不断提高案卷质量。继续大力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做好价格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