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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阅读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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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阅读论文

第1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1.文言文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如果没有很好的教学方法,总是采取单一的教学方法,那么文言文阅读教学肯定是枯燥无味的。现阶段很多教师的文言文阅读教学还停留在过去,首先翻译全文,接着对文中的考点教学重点讲解,然而对背景知识的介绍较少,讲解过程抽象枯燥。

2.不注重文言文的应用

现阶段很多教师的文言文阅读教学和现实之间严重脱节,没有很好的做到学以致用,文言文给学生的感觉很遥远,文言知识之间的学习严重脱节,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二、优化初中文言文阅读教学的对策

当前,文言文阅读教学出现这些问题是可以理解的,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教育体制造成的,学生在强大的压力下,只会选择那些占分数较多的内容进行学习,学习功利性决定了当前文言文阅读教学的现状。但是随着文言文的价值被重新认识,近年来文言文在初中升学考试中的比例有所上升,这就要求师生要重视文言文,提升文言文的教学效果。

1.更新文言文教学的观念

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对文言文的价值教学再认识,针对近年来文言文无用论的盛行,教师要及时清除学生的错误思想,以让学生正确认识学习文言的用处,明白学习文言文不只是为了提升考试,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作用,例如:学习文言文中的韵文和骈文可以提升学生的文学水平;学习文言文可以了解古人的文化生活,有利于继承传统文化和陶冶情操;学习文言文可以培养自己的风度,提升自己的文学素养;学习先秦诸子百家散文可以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明白,现代汉语脱胎于古汉语,现代汉语保留了很多古汉语的表达结构,学习文言文可以提升现代汉语水平。只有引导学生不断认识学习文言文意义,学生才可能在心理上接受文言文并认真去学习。

2.优化文言文教学方法

近年来文言文教学呈现单一化倾向,教师应该注意优化教学方法,提升文言文课堂教学的效果。首先,运用方法激发学生对文言文学习的兴趣。兴趣可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是促进学生理解文言文的重要方法,教师应该利用各种手段培养学生学习文言文的兴趣,提升文言文课堂教学的质量。设置情境是近年来文言文教学较为流行的方法,如学习《桃花源记》时,教师在网上寻找和文章相关的图片,利用多媒体展示图片,让学生对书中描写的“桃花源”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以利于增强学生对文章的理解,也能提升教学的效果。教师激发学生学习文言文学习兴趣的另一个方法是选取角度设计问题,例如教学《醉翁亭记》时,教师可以从解释“醉翁亭”的由来入手,提升这篇文章的兴趣性,然后引导学习去进行文章解析。这样,学生在了解了大体的背景和文章的核心问题之后,就能对文章产生好奇,进而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其次,采用多种教学模式,传统的文言文阅读教学模式是学生记笔记,然后背诵笔记上的知识点,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的发展,而且教学效果也非常低,教师应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比如教学《岳阳楼记》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教学自主学习,让学生先搜集范仲淹的基本生平背景,然后利用范仲淹的生平背景导入到课文的学习中去,先让学生找到文章的重点和考点,然后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自学心得,教师做最后总结。

3.引导学生学以致用

文言文学习之后,教师要引导学生认知文言文的思想,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把握文言文的基本知识,还能提升学习文言文的乐趣,比如,教师可以教学生如何撰写对仗工整的对联,或者引导学生写语义明确的微博,这些都能从不同角度提升学生学习文言文的效果。

三、总结

第2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关键词]主体性陌生感

语文老师天天在和阅读打交道。备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阅读的成果化。如今上网查找资料如此便捷,给教师备课带来很大的方便,但是也有负面的影响,如独立思考问题的时间少了,在阅读文本之前,经常看他人的言说,重复他人(教材编撰者、教参)的阅读,久而久之,淡忘了自己的独立思考,丧失了独立解读文本的能力,丧失了自我的话语权。然而有的老师课越讲越熟,有如探囊取物,洋洋洒洒。有外行人甚至以出口成章,口若悬河作为标准评价语文老师的高下。孰不知这里更多的是录音和复读而已。而这时有同仁就开始“审美疲劳”了——对职业深感倦怠乏味,对整天录音机和传声筒样的生活无可奈何。当然因素有许多,然而其中“机械劳动”使人真正“机器化”,使人异化一点应引起我们高度注意。《摩登时代》曾让人欲哭无泪,足以警醒我们自己。当然我们不是机器的奴隶,这里的“机械劳动”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自觉地欣欣然地大喜过望地,或是不自觉地天经地义地无可奈何地——翻翻看看查查抄抄记记背背说说……开始可能有点新鲜感,但日复一日,谁不会渐生厌倦之感呢?

因此不可否认也无需护短遮丑,阅读教学中的复制粘贴已使语文教师越来越丧失主体性,从而消蚀了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泯灭了他们的热情,使自己这棵本可以餐风饮露友云子鸟的大树灌木化草本化,使教师群体这片本可以绿化大地保护生态的森林也变得丛丛针棘,蕊寒香冷。同时还无疑在有意无意中碱化沙化了用以蕴育学生创造性的教学沃土,使创造性之嫩芽不能破土而出或缺土少肥而营养不良甚至夭折。

这也许不是危言耸听。

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主体意识,时时刻刻不忘创新。就阅读来说,创新似不及写作或是教法的改变来得自然和直接,但也并非痴人说梦,遥不可及,并非“挟泰山以超北海”之类也。

这时“陌生感”就排上用场了。

“陌生感”就是指教师对文本必须保持新鲜感,尤其是对熟悉的文章而言。我们如果不把前人的、他人的、甚至是自己以往的对文本的种种解读“搁置”起来,没有第一次接触这篇文章的陌生和新鲜,怎可能会不断有新的感悟和独到的见解呢?当然对于教材中不断输入的“新鲜血液”,我们不难做到这一点。对于熟悉的课文就难些,因为多次的阅读反而使我们感觉迟钝,也会使我们一次次滑入印象和定式的美丽圈套,使我们故步自封,有时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了。而一个语文老师会不断面对这样的考验。如果懒惰了,苟且了,低头了,你将逐渐深陷在这泥沼中不能自拔。面对这种状况,请你清空以前阅读的他人的评论及自己以前的阅读体会,静下心来调动你的想象力、你的感知力、你的判断力和你的欣赏力,再来细细品味原文,最好把那本你写满各种评论文字的教材或笔记本束之高阁,把熟悉的课文变成陌生的——尽量如第一次阅读一样地。把熟悉的文章读陌生,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推云拨雾见红日,甚至发现一个崭新的连你自己都惊讶的不同世界。

教师阅读文本时保持“陌生感”,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接受美学理论认为,“文本”是作品本身的自在状态,“作品”是被审美主体感知、规定和创造的文本。文本是召唤性的空筐结构,作品的意义生成,有待于读者通过阅读活动现实化、具体化。文本的空白和未定点,有待于读者以开放的动态建构去完成①。

为此,首先要求我们要善于读出时代精神。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的观察都以当代为坐标。而一切文本都具有历史性和互文性,文学史就是文学被读者接受的历史。我国晋代大诗人陶渊明,生前声名萧索,隐逸数百年之后直到唐宋才被奉为“隐逸诗人之宗”。杜甫死前一年曾哀叹:“百年歌自若,未见有知音!”直到宋代,人们才尊崇杜诗,确认他为与李白并驾齐驱的“诗圣”。法国的司汤达、奥地利的卡夫卡也都是生前落寞,身后才被发现和推重。这种现象说明优秀作品是意蕴丰富的,往往是超时代的,是历久弥新的。王冶秋读《阿Q正传》读到第十三遍才“觉得它是一面镜子”,第十四遍才悟出“也许是警报器”,就是一个以陌生感为武器开掘出作品多义、深义和真义的显例。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世人重新发现了《孙子兵法》《三国演义》的商战价值,近来对《红楼梦》的解读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都说明我们可以从经典作品中读出新意。莫泊桑《项链》中的玛蒂尔德是资产阶级虚荣心的受害者,还是听任摆布的宿命论者,抑或是通过诚实劳动找到自我的普通又可爱的女性?《雷雨》中的周朴园与鲁侍萍之间的关系怎“虚伪”一个词了得?《药》的主题,是表现亲子之爱和革命者的悲哀,还是批判的不彻底性,是表现群众的愚昧后,暴露国民性的弱点,还是歌颂革命先烈的牺牲精神?这些都具有相当宽阔的阅读空间可供读者思考。

其次,教师必须读出个人体验。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文本,具体体验当然是不同的;就是同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知识的拓展,甚至是环境的不同,对同一个文本的理解也会加深或有所不同。面对安徒生的《海的女儿》,毕淑敏8岁时天真幼稚读出的是感动和焦急,18岁情窦初开读出了爱情,28岁身为人母后关切其母亲和祖母,38岁当了作家则注意探讨其写作技巧,48岁又悟出鱼主人公依靠自己寻找灵魂的伟大精神……这恰好说明即使有多年教学经历的语文教师,也完全可以从熟悉的文本中读出新意,读出个性,读出自我,并以自己创造性的解散读去启发、引导学生,为学生的个性化解读作出示范。

如读《孔乙已》,过去总引用“孔乙已是穿长衫而站着喝酒的唯一的人”,说明他放不下知识分子的臭架子,死要脸皮活爱罪,是受封建科举制度毒害的典型;然而我们“亲切”入文,看他请孩子们吃茴香豆的情境,向小伙计传授“茴”字几种写法的情境,特别是乘着酒兴向孩子们洋洋自得地说“多乎哉,不多也”的情境……然后跳出文本,放开思绪:孔乙已不是不脱长衫,而是既没有从事“短衫”的工作,也根本没有“短衫”;他站着喝酒,决不是不屑于与普通酒客为伍,而是普通酒客不容纳他,只是尽情地奚落、嘲笑他;他唯一的“朋友”,只有酒和孩子们;至于他被指责为“偷书”时为辩解而说的“偷”为“窃”,是“读书人的事”,也决不是受到封建科举制度的毒害,而是被侮辱被损害后的无力的自我辩护罢了。

又如在高一第二册第四单元《咬文嚼字》中,有这样的句子:“文字上面有含糊,就显得思想还没有透彻,情感还没有凝练。”划线部分不规范,应把“有”去掉。又如:“在表面上看,改得似乎简洁些,却实在远不如原文。”划线部分搭配不当,应把“在”改为“从”;另外“改得”应为“改的”,是指上文中经过修改的《史记》的片断文字,所以才有下文“不如原文”的说法。这虽然是微瑕,然而还是“咬”“嚼”一番更合乎作者和编者的本意。

其实对老师来说,“陌生感”体验还应该贯穿在与编者的对话中。尤其是要善于因地制宜,因文设题,不必唯课后习题是用,唯教参意见是听。

例如《祝福》,情节上还可以挖掘“初到鲁镇”一节。在这里祥林嫂婆婆抢走了她,行动设计颇为周密,颇为合理,足见她“应酬很从容,说话也能干”,也能见到卫婆子的不讲职业道德,见钱眼开。而学生极少能讲出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因为这里的叙述远较全文的倒叙来得要复杂得多。比如说按着课文的情节,先是堂伯巡察,接着婆婆要工钱,最后是卫婆子赔罪。但据全文推测,尤其是本节最后鲁四老爷对卫婆子的不满——“你自己荐她来,又合伙劫她去”——再联系前文,豁然开朗:显然是卫婆子收了祥林嫂婆婆的好处而与之密谋,这才应该是事件的开端。

再看本文在人物描写上的呼应,真可谓天衣无缝。如婆婆跟鲁家说是“开春事务忙,而家中只有老的和小的,人手不够了”,如此堂皇,不能拒绝。而下一节中卫婆子给鲁家拜年时跟四婶说“她婆婆抓她回去的时候,是早已许给了贺家墺的贺老六的”,就充分揭穿了她的所谓“应酬很从容,说话也能干”——极其自私自利。还有一个就是她拿到了祥林嫂的全部工钱后“取了衣服,道过谢,出去了”,她不是要带祥林嫂走吗?而此时祥林嫂淘米未归,婆婆应等才是啊,为何取了衣服出去,这不显然是不想等了吗?当然是的——祥林嫂早已被抓上船了,她不过是来要工钱的啊。又如第二节开头写卫婆子说到祥林嫂婆婆把她卖入深山,四婶听到后惊奇地说“这样的婆婆”时,卫婆子说“你真是大户人家的话”。这显然是个病句,应为“这真是大户人家的话”,是卫老婆子水平所限吗?从其他句子看似无理,其实上文早就说了“新正将尽,卫老婆子来拜年了,已经喝得醉醺醺的”!

《再别康桥》一诗比较平易,学生不易深入下去。教参中编者说:“本来云彩是不能带的”,但作者却说“不带走一片云彩”,通过拟人,使诗味陡增。我在这里开进一层。我这样启发学生说:既是不带走,那么就是说带不带走全凭诗人的喜好了。古今中外多少人为怀念故乡而撷取它的一把黄土,一片绿叶;为惦念情人而身藏对方的一件饰品,一缕青丝——那么这里诗人表达对康桥之依恋,为何不说“我踮一踮脚,带走(摘下)一片云彩”?这样一问,学生就会找到“悄悄”“轻轻”这些词,从特定的环境、气氛和独特心理等角度,真正深刻理解诗人的说法了。

又如学习闻一多的《死水》诗,撇开教材的设计,我着重拓展“反讽”手法,引《平原游击队》中李向阳老父亲在临刑前与日本鬼子的对话,讲什么是反语,并来和“反讽”区分。最后我要求学生从“死水”展开联想,写一首诗,最好押韵。我还帮学生开拓思路如下:如垃圾随处可见的脏乱的菜市场、拆得残垣断壁的工地等环境;随地吐痰、信笔涂鸦等行为;欺骗、贪婪等思想;懒惰、怯懦等性格……有的同学竟然仿写出了这样的作品

——《天堂》:(1)这里坐落着一个破旧的仓库/那空洞的大门人们从不踏入/这里却是老鼠和蚊蝇的天堂/它们在这里快乐地进进出出(2)好心的人们向这里投入食物/碧似翡翠的苍蝇嗡嗡地飞出/穿着天鹅绒的老鼠叫着感谢/蚊子也拥抱似的向人们猛扑(3)由于好心的人们精心地照顾/苍蝇身上绿色桃晕渐渐泛出/老鼠的天鹅绒日益富于光彩/连胆小的蚊子也欢快地歌舞(4)这是一座被人们遗弃的仓库/这附近的人们从不踏入半步/这里却是老鼠和蚊蝇的天堂/它们在这里快乐地进进出出

只要教师阅读时尽量把所谓的轻车熟路化为似曾相识,把自己熟知的解读暂时“搁置”起来,在阅读上多多制造“陌生感”,就会较少因简单重复而带来的烦躁疲乏等负面效应,会使文章日读日新,课常讲常新,每每可以收到“有朋自远方来”的不小的惊喜。

语文教师的阅读,必须是一个保持陌生感,从而不断创造的过程。其实,许多优秀的语文教师正是坚持这样做的。于漪老师从教数十载,对传统课文可谓驾轻就熟,但每次教学,都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以及学生的思想状况重新备课,力求做到不重复自己,常教常新。她曾经这样说,“教学上如热衷于走熟路,以不变应万变,那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贪图轻车熟路,无视学生实际,其结果往往是徒劳而无功”,“因此最熟的教材也要当新教材教,和第一遍教时同样花功夫”。于老师还有篇文章,题目就叫《要敢于向轻车熟路告别》,文中谈到她从外文教学、理科教学受到启发用以改革语文教学,还借鉴绘画技法和戏剧表演程式来提高语文教学艺术。对熟悉的课文作陌生化处理,是优秀教师的成功之道。老一代教育工作者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当然,在保持陌生感进行阅读的过程中,要高度警惕把对文本的多元解读变成任意解读,变成任何理解都有道理的倾向。因为阅读教学中的经典文章,大多是人类思想的精华部分,对它们的阅读学习,很多时候就是经受心灵的净化②。

“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你有你的铜枝铁干,像刀像剑也像戟;我有我红硕的花朵,像沉重的叹息,又像英勇的火炬,……”舒婷如是赞美她心中的爱情观。我觉得一生离不开阅读的语文教师也应该充分发挥主体性,与文本作者、教材编者、教参作者等平等交流,才能常教常新,永褒教学的青春。

参考资料

第3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别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 这是《语文课程标准》对议论文阅读的要求,也是中考议论文阅读考查的能力要求。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考语文试题中议论文的命题受到重视,笔者统计了近几年全国各地中考语文试卷,考查课外议论文阅读的占70%左右。考查的内容除议论文的文体阅读能力外,更注重学生综合阅读理解能力的考查。

【考点详解】

纵观近年各地中考语文试题,对于议论文阅读能力的考查,除了议论文文体所特有的知识点外,还考查非议论文文体的有关考点。议论文文体阅读能力的主要考点有:⒈论点的辨析、判断、提取、归纳;⒉论据类型的认识、分析、补写;⒊论证方法的辨识、理解;⒋论证结构的理解;⒌议论文语言风格的体会。非议论文文体阅读能力的主要考点有:⒈考查搜集、提取信息的能力;⒉理解、概括文章的内容;⒊考查把握句子、段落的过渡、衔接、呼应及其作用的能力;⒋考查评价能力、联想想象能力和创新能力。

【考向预测】

在今后的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试题的设计上,将会更加贯彻新课标理念和精神。“突出语文课程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要从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几方面进行评价,以全面考查学生的语文素养”,“要综合考查学生阅读过程中的感受、体验、理解和价值取向,考查其阅读的兴趣、方法与习惯”,“重视对学生多角度、有创意阅读的评价”等理念将进一步在中考语文阅读试题中体现出来。今后,中考议论文阅读试题的命题将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文本材料注重文化内涵和人文精神的渗透。从近年的中考语文议论文阅读试题看,其文化内涵已融入到阅读材料中。选文力图反映时代特点,引导学生关注现实问题,注重对学生在思想教育、品德教育、人生观教育等方面的引导。

2.重视基本阅读能力,兼顾文体阅读能力。近年中考议论文阅读题的设计,都注重了对基本阅读能力的考查,有的地区议论文阅读设题几乎都是基本阅读能力。可以预见,今后的中考议论文阅读题对基本阅读能力的考查比重将会加大。考查文体阅读能力,主要是考查运用文体知识阅读议论文的能力,直接考查识记、判断文体知识的题目将会很少出现。

3.更加强化整体阅读能力的考查。对阅读材料的整体感悟是阅读的出发点和归宿。突出考查整体阅读能力,有助于改变阅读教学中片面肢解课文和机械训练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文章内容的理解。议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心论点,即作者对所议论的问题持的见解和主张,也包括对文中某个观点的理解。②对文章思路的理解。文章思路是作者运用材料布局谋篇,表达主题的思想轨迹。议论文的思路理解主要体现在论证方式、方法的考查,论述层次的划分等。

4.试题的开放性将会增加。近几年在中考中不断增加开放性试题。创新精神与探究能力的培养是时代的主题,是教育肩负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开放性试题承载着创新的火花,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开放性试题既有开放的一面,立足于“灵活”,留给考生广阔的思维空间,使考生能够充分张扬个性,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也有限制的一面,即关于内容、形式等,提出显性或隐性的要求,成为评定答案的重要依据。总之,随着中考语文改革的不断深入,课外议论文阅读的考点将不断更新。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复习时,注重对文章的整体感悟,用议论文的相关知识点去解读议论文,用精读和略读的方法,扩大阅读范围,拓宽自己的视野。

【解题指导】

1.理解关键词语的含义。

在议论文阅读中,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词语:①体现作者观点的词语;②表现文章主题思想的词语;③反映深层次含义的词语;④反映具体语言环境的词语;⑤对文章结构起照应连接作用的词语。阅读议论文,就要抓住这些关键性句子中的关键词语,反复琢磨。好的议论文,不仅能以理服人,而且能以情动人,具有强烈的感性色彩。其中的语言饱含感情,掷地有声。仔细体味这样的语言,作者的见解、主张就会深深地留在我们的脑海中。同学们在品味词语含义时,容易停留在一般理解的浅层次上,导致词义理解的不完整或表面化。正确分析关键词语的含义,“在文中”是关键,词不离句是理解词语的基本原则。联系语境,从作者的思想倾向、词语的感彩、语体特点、风格特点等方面揣摩才能准确解释词语的含义。体会词语在文中的作用,具体地说,就是思考“作者为什么用这个词 ?这个词好在哪里?不用行不行?”对于使用了比喻、象征等手法的词语的理解,则需要弄清手法上的特点,进而借助前后文来界定该词语的含义。

2.理解关键句子的含义及作用。

关键性语句,就是文中对表述内容、点明(暗示)中心、表达情感起重要作用的语句,如中心句、过渡句、照应句、总结句、抒情句、议论句等。关键语句往往带有画龙点睛的功效,找关键语句目的在于找出“画外音”,挖掘深刻含蓄的思想内容。

阅读议论文时,孤立地理解语句特别是关键性语句,是不能正确把握句意的,只有将关键语句放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其深刻含义才会浮出水面。一是抓住句中的关键词语理解整个句子的含义。运用分析词义的办法,联系整个句子甚至全文中心,分析词语的作用,说明句子所表达的含义或思想感情。二是根据修辞方法来理解。先弄清楚该句子运用了什么修辞方法,然后根据这种修辞的特征、功能,结合具体语境,琢磨、分析句子所表达的是什么含义,有什么样的思想感情。

3.摘取或归纳论点。

论点,就是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基本观点,也是文章阐述的中心问题,而中心论点是作者观点的核心。议论文的中心论点位置因文而异,多放在文章开头,但也不尽相同。放在开头的,较易把握,但也要慎重,必须通读全文审读才可确认是不是中心论点。放在结尾的,往往先提出分论点,层层论述,在结尾处归纳出中心论点。放在文中的,往往观点的提出有一个过程,经过一番论辩后,再提出中心论点,驳论文、读后感,多采取此法。还有的中心论点隐含在论证中,需要读者很好地研究文章和题目的各种关系,才能归纳出来。很多时候,题目往往就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不管放在何处,只要留心题目、论点的位置、分析议论展开后的段落、层次结构,中心论点是可以找到的。另外,需要注意论点语句的特点,论点应该是明确的判断,是作者看法的完整陈述,在形式上应该是完整的句子,它不能以疑问句式、短语、比喻等形式出现。

4.论据类型的认识、分析,论据的补写。

论据是证明论点的材料,它是被论点统率,为论点服务的。常用的论据有两种类型: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事实论据包括具有代表性的事实和史实;道理论据指经过人们实践检验的,为社会所公认的正确理论,包括社会科学理论,如哲学理论、自然科学原理、定理、公式及广为流传的谚语、格言、警句等。论点和论据是密不可分的,论据应当是典型的,符合科学或事实的,有力量的。论据的补写也是近年常见的议论文考查题型,答题的关键一是把握论点,二是要分析补写的论据与论点是否一致,论据是否能够证明论点,论据的可靠性、正确性如何。

5.论证方法的判定及作用分析。

论证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是论点和论据之间逻辑联系的纽带。论证的方法较多,其作用都是为了证明文章的中心论点。判定和分析论证方法的前提是了解常见的论证方法及其主要特点。论证的方法常见的主要有:演绎论证,先提出中心论点,再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归纳论证,即先摆事实讲道理,再归纳结论。举例论证,即列举事例作为论据来论证论点。引用论证,即引用理论(名言、格言、定理、法则)来论证论点,又叫理论论证。对比论证,就是把相对立的事实或相悖的观点进行对比分析,以证明作者的观点。比喻论证,即以形象的比喻证明观点,从语言上,表现为比喻的修辞手法,把论述的对象作本体,再设出与这个对象本质上有相似点的喻体,进行阐述。归谬论证,也叫引申法,由反面论点,引申出错误的结论,以对方反面论点。这几种方法在文章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6.文章结构。

议论文的基本框架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三段论证程式”,但不同的文章,根据内容、问题的需要,又往往演化出多种结构方式,如并列式、递进式、总分式、对比式、综合式,等等。要注意分析议论文的论证过程,把握它的思路,理清它的结构。分析结构有两个重点:一是分析段落、层次;二是分析论证方法的使用。分析段落层次时,首先看文章到什么地方完成了提出问题的任务;从什么地方开始分析问题;到什么地方结束,归纳出结论。在分析问题时,还要注意论证方法的使用,如有的段集中使用事实举例的论证方法,有的段则侧重引用名人名言进行论证,有的段则集中阐述道理进行论证。段落的领起句往往是关键,要紧紧抓住它进行分析认知。

7.内容探究。

内容探究是议论文阅读的一个重点,概括文章内容(或全文内容,或部分语段内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文中寻找表现中心的句子;另一种则是用自己的话对文章内容进行概括。做这类题要从宏观上把握文章,在细微处寻觅答案。从宏观上把握,即从作者的思路出发,进行分析,挖掘其深层含义。在细微处寻觅,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扣住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留心文中提示性、暗示性、总结性的词句,要注意文中的议论句、格言、警句等;概括道理要由事及理、由物及理,归宿是“理”,“理”应有普遍性、哲理性、深刻性;答题时,要善于组织文中的词句或者格言、名言、警句等,概括内容一定要扣住文章的主旨进行生发。

第4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课内研究性阅读研究型课外阅读

作为一种学习观,研究性学习是建立在现代学习理论基础上的科学学习观,它反对被动地接受、继承、记忆知识,主张学生主动地理解、应用、探索、创新知识,认为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学习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记忆知识,而在于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研究性活动具有自主性、开放性、主题性、实践性、探究性、创造性等基本特征。就小学语文阅读教学而言,不妨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探索与尝试:

一、课内研究性阅读

研究性阅读就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运用近似利学研究的方法去读懂课文,获取知识,并受到情意熏陶,提高语文综合素养的一种阅读课堂教学新模式。研究性阅读的方式有许多:

(1)可结合复习检查,提炼课文主题进行研究性阅读。如在教学《白杨》一文时,有位老师先叫学生听写了九个词语,其中3个是带有“思”的词语,然后问学生:刚才听写的词语中,有哪几个跟“思”有关?学生回答后,再让学生默读课文,想想爸爸在火车上有几次沉思?这三思都思了些什么?(一思眼前白杨—挺拔;二思(边疆的建设者)胸中的白杨—心意;三思(想孩子能扎根)未来的白杨—孩子)那么爸爸的三思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为什么这样想,你有什么体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你可以选择你最感兴趣的一思,在全班交流前先同桌交流,一学生讲了后同学们补充、评价。整堂课,教师只有片言只语的点拨,相当于电视节目的主持人。

(2)抓住课后问题进行研究。如《西门豹》一文课后有这样一个问题:“西门豹用什么巧妙的办法惩治巫婆和官绅?”老师就可以抓住这一问题引导学生进行研究:西门豹要惩治巫婆和官绅,把他们抓起来杀了不就得了,那么西门豹惩治巫婆和官绅究竟巧在哪里,妙在哪里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研究一下。

(3)从小朋友的质疑中提出主题进行研读。如在学习《五彩池》一文时,有位老师让学生质疑,其中有一位小朋友问:老师,五彩池能不能游泳?听了这一似乎与课文风牛马不相及的问题,同学们哄堂大笑。机智的老师就抓住了这一问题,顺势导出了研究主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确定一个池能不能游泳,必须具备哪几个条件?(多大、多深、池水有没有毒、池底有没有障碍物),研读课文,五彩池具备这四个条件吗?学生通过仔细地研究课文,知道了五彩池“最大的不足一亩,水深不到三米;最小的呢,比菜碟子大不了多少,水浅得用手指就可以碰到它的底。”“池底生着许多石笋,而这些石笋表面又凝结着一层细腻的石粉。”你看,这么大,这么深,池底又有这么多石笋的五彩池,即使水很纯净,你说能游泳吗?然后又补充:就算它具备了可游泳的四个条件,这么美丽的五彩池,你就忍心跳下去游泳,去破坏这种美吗?成千上万的游客大家都去游泳,文明吗?这样就把一个看似无稽之谈的问题,通过学生的仔细研读,不但解开了谜团,而且还接受了一次热爱祖国壮丽山河的思想教育。

二、研究型课外阅读

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全日制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实验搞)》明确表明了课程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那么,怎样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呢?我们可以“利用图书馆、网络等信息渠道尝试进行探究性阅读。扩展自己的知识面。”(《课程标准》阶段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语文教师在进行教学时,不应只局限于课本,还得引导学生进行研究型课外阅读。

(1)对作家传记、作品写作背景的研究。《将相和》一文开头只用一句话介绍了当时的时代背景:“战国时候,秦国最强,常常进攻别的国家。”而这一时代背景,又对学生理解课文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课前老师不妨让学生去查找一些有关战国时候的历史资料,然后根据课文内容进行筛选整理,课上花个十来分钟时间来展示大家的研究成果。又如《飞夺沪定桥》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北上抗日的必须夺下沪定桥”,至于为什么必须夺下沪定桥,课文中没有具体展开。课外老师就可为学生确定“为什么必须夺下沪定桥”这样的主题,让学生展开课外阅读,查寻关于当时的战斗形势、沪定桥所在的地理位置、夺沪定桥前后的处境等资料,最后得出结论。

(2)对作品中某些人物的研究。当我们学习了课文《将相和》后,了解了蔺相如的机智勇敢、顾全大局,廉颇的晓勇善战、知错就改;当学习了《三顾茅庐》、《草船借箭》、《赤壁之战》等课文后,也初步了解了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刘备的礼贤下士,曹操的生性多疑等,但作为历史人物,人们对他们的评论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所以,在学习了这些课文后,老师不妨鼓励学生课外去阅读《廉颇蔺相如列传》、《三国演义》等书篇,对这些历史人物进行深人的研究,从而全面了解他们的精神风貌,培养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鉴赏能力。

(3)对某一作家作品的研究。小学语文第十二册教材选编了冰心奶奶的散文《只拣儿童多处行》,同学们在初读课文后,都觉得抓不住重点,不管老师怎么引导,学生也无法真切体会冰心奶奶在字里行间所流露的对孩子的爱。有位老师在教学课文前,先成立了“冰心研究协会”,几个同学成立一个小分会,让大家自己去查找有关资料,研究冰心,课上先花十来分钟时间进行交流,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后,学生们明白了冰心是一个充满爱心的文学巨匠,然后老师再相机引导:看看我们今天将要学习的《只拣儿童多处行》一文冰心奶奶又在歌烦什么呢?这样,当学生对冰心奶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了解了冰心奶奶的这些写作风格和思想精神后,就不难体会这篇课文中作者所流露的对自然和童心的爱。

第5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体验式阅读

阅读是一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技能,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与工作中常常要用到这样的技能,用以获取信息与处理信息,同时阅读也是学生提升文学素养、接受文化熏陶的途径,因此,在高中语文教学中,阅读教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的阅读教学存在一定的漏洞,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教师的教学效率不高,于是广大教学工作者建议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开展体验式的阅读教学,以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那么我将针对高中语文教学浅谈体验式阅读教学的开展策略。

一、诵读,加深学生阅读体验

诵读是朗读、朗诵、背诵等发声阅读方式的总称。关于诵读的作用,如是说:“非诵读不能展文字雄伟之概,非密咏恬吟不能探其意之深远。”就诵读的本质而言,它能将书面文字转换成具有情感的语言,加深读者的体验。那么在体验式阅读教学中,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进行诵读,全面地体验阅读。就以《滕王阁序》的教学为例,王勃在这篇文章中运用绝美的辞藻把滕王阁的美展现得淋漓尽致,这篇文章不同于以往的景物描写,更注重对意境的营造,有一种不动声色却又美得不自知的感觉。针对这样的特点,教师更要引导学生进行诵读,进入那种情境中。比如“潦水尽而寒潭清,烟光凝而暮山紫”一句,它写出了色彩变化的美,不囿于静止的画面色彩,而着力于山光山色的色彩变化,突出了秋日景物的特征,被人誉为“写尽九月之景”。于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这一句,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系统营造一个美妙的意境,让学生带着情感来诵读文章,眼前仿佛就能看到这样的景色,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通过这样的诵读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体验文章的意境,加深阅读的体验。

二、对话,提升阅读教学高度

在教学中,引导师生互动始终是受到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另一方面还能获取有效的反馈信息。那么在高中语文体验式阅读教学中,对于互动的改良运用就是开展师生对话,将阅读教学提升一个高度。通过对话,能够让师生在情感与思想上有一个真实的交流,启发师生。以《乡土情结》的教学为例,教师可以先要求学生自由阅读,并且进入文章一起思考,随后教师以“中国古代文人的乡土情怀”和“梦中的故乡”为话题,提出以下问题:为什么中国文人有着浓郁的乡土情怀?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情结是如何形成的?乡土情结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等。然后可以运用合作学习的模式对学生进行分组,让学生自由交流并选出发言人,让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文章阅读体验。最后再由教师进行总结性的发言,并且从话题出发从教师的角度将文章的内容与情感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通过这样的教学,学生、教师在课堂上有一个交流的平台,不断迸发出思想碰撞的火花,使文章的情感与内容深化,创造更好的教学效果。

三、扩展,激活阅读学习体验

阅读不仅仅是一项学习任务,学生通过阅读,能够看一看远方的风景,体味不曾经历过的人生。因此,在高中语文体验式阅读教学中,教师可以为学生扩展阅读的素材与方向,激活学生的阅读学习体验。以《辛德拉名单》的教学为例,教师可以先将文章的背景、作者以及同名电影做简单的介绍,使学生先了解对奥斯卡•辛德勒为保护犹太人而倾家荡产的故事,奠定悲怆的基调。随后,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选用电影《辛德勒名单》的片段作为辅助,让学生对辛德勒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然后,教师引导学生熟读课文,要求学生设身处地地去感受文章中人物的经历与遭遇,体会辛德勒先生的勇气与正义,真正达到阅读教学的意义。最后,教师可以结合相关的资料,要求以“写给辛德勒先生的信”为题,谈一谈阅读之后的感受,引导学生珍惜当下的和平生活,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和平共同努力。通过这样的教学,阅读课不仅仅是引导学生学习写作技巧的地方,它扩展了平台,学生通过阅读可以看到更远的世界,感受到以往难以察觉的东西,接受文化的熏陶,提高文学素养。

总而言之,在高中语文教学中阅读教学有着不可替代的教学意义,不仅仅是因为在高考中占有极大的分值,更是因为有效的教学能够显著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意识到阅读教学的重要性,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挖掘可用的教学资源,科学有效地开展体验式阅读教学,构建高效的阅读教学模式,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与综合能力。

作者:孙志娟 单位:锡林郭勒盟第二中学

参考文献:

第6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关键词:评价理论;阅读教学;态度;介入;级差

一、引言

评价理论是由JamesR.Martin等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研究词汇人际意义的阐释性理论。2003年Martin和Rose指出,我们采用评价资源来告诉读者或听众我们对事物和他人的感受或想法,从而构建社会关系。评价是任何语篇意义的中心,对语篇的人际意义分析必须把评价考虑在内[1]。2005年Martin和White合著的《评价语言—英语的评价系统》是评价理论的最新发展。[2]本文认为评价理论能够帮助我们解读语篇作者在运用评价资源时的交际策略,它是语篇分析的有效理论工具,对英语阅读教学也有很大启示。

二、评价理论简述

评价理论包括三大系统:态度,介入和级差。态度分为情感,判定和鉴赏。情感是作者对人或事的感情反应或倾向。判定是作者根据社会规范对人类行为的评价,其中包括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尊重和属于法律范畴的社会约束,而社会尊重又分三类:行为规范,做事才干,和坚忍不拔;社会约束则分两类:真实可靠和行为正当。鉴赏是作者依据某领域内的审美原则和价值标准对事物的评价,包括三方面:反应,构成和价值。可见,态度系统就是针对人品或物值的评价系统,其中的评价资源都可分为积极或消极,显性或隐性。

介入是作者参与话语的方式,协商与话语参与者关系的手段,具有主体间特征。利用介入资源,作者表明自己对所写内容的责任和态度,并建立和读者的同盟关系。介入系统分为单声和多声,单声是指作者肯定且直接地陈述某一命题,对此命题负全责并拒绝引入其它观点,因此单声关闭了与其它声音磋商或对话的空间。多声是指作者把同一命题的几种不同观点引入语篇,创造多种声音共存的空间。多声又分为对话紧缩和对话扩展,前者通过压制或排斥其它声音从而紧缩对话空间,后者则通过强调某一声音的主观性和非唯一性来唤起其它声音,从而扩展对话空间。

级差是作者调节评价语言强弱或精密程度的资源,可分为语势(force)和聚焦(focus),前者调节作者评价立场是基于语义强度和数量,而后者的依据则是语义清晰度。

三、评价理论和阅读教学

(一)态度系统:表情达意的资源

态度主要研究传统意义上的感情,道德和审美。在评价理论中相对应的术语为情感,判定和鉴赏。情感分为积极和消极:悲伤或快乐,自信或焦虑,兴趣盎然或无聊透顶。判定是指人行为的态度:赞赏或批评,表扬或谴责。鉴赏涉及对某一领域内语言符号和自然现象的评价。Martin(2005)把情感系统按照以下6个标准分类:

1.积极情感/消极情感:Hewashappy./Hewassad.

2.行为过程/心理过程:Hewept./Hedislikedleaving.

3.有对象/无对象:Hedislikedleaving./Hewassad.

4.低/中/高:Hedisliked/hated/detestedleaving

5.已实现的/未实现的:Hedislikedleaving./Hefearedleaving.

6.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sadorhappy./anxiousorconfident./boredorinterested.

态度系统中的判定针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规,是否有能力和韧性,是否诚实可信以及是否有道德,例如:Michaelishighlyintelligent,shrewd,intuitive,understanding,sympathetic,andgeneroustoalmostafaultofhimself.这些形容词体现了作者对于Michael多方面的判断。

鉴赏中的反应,构成和价值都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例如:arresting/lovely(积极反应);dull/ugly(消极反应);logical/harmonious(积极构成);irregular/contradictory(消极构成);penetrating/innovative(积极价值);shallow/worthless(消极价值)。

以上便是态度评价资源,语篇作者用这些资源来表达情感,评判人物和事件,其实是在邀请读者分享并认同他的评价姿态,从而和读者建立一种同盟关系,这样一来,读者就会对语篇蕴含的更广泛的人际意义持开放的态度。

(二)介入系统:协调主体间立场的资源

介入系统使语篇作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别人的话语,在表明自己对自述或引述话语的态度时,也希望读者对此做出适当的反应,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故介入其实是一种无形的对话,参与者包括语篇作者,潜在读者,和其它持有相似或相反观点的人。在介入系统内,对话紧缩包括弃言和宣言。弃言指语篇作者通过驳斥相反立场,以支持某一观点,宣言则指语篇作者通过把某命题描述为高度可信,从而压制或排除其它观点,例如:

1.Youdon’tneedtogiveuppotatoestoloseweight.(弃言)

2.Naturally,givinguppotatoescanhelphimloseweight.(宣言)

对话扩展包括内言和外言。内言指语篇作者表明自己的认知情态,承认自己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外言则是语篇作者明确引用他人话语,并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例如:

3.Itseemstomethatgivingupsmokingcanhelphimloseweight.(内言)

4.Hebelieves/claimsthatgivingupsmokingcanhelphimloseweight.(外言)

通过分析语篇中的介入资源,我们可以揭示语篇作者如何协调自己的声音和别人的声音,如何调节自己的立场和读者的立场。作者在表明自己观点的同时也请求读者的认同,这种对话性使得读者能易于分享作者的价值观。在阅读教学中,我们可以运用评价理论特别关注语篇中那些提示读者对作者观点做出积极回应的语言资源。

(三)级差系统:调节程度的资源

级差是对态度和介入程度的分级资源,所以它不局限于某个次领域,而是充斥在整个评价系统中,几乎所有评价资源都可以

位于强弱,高低的连续体上。语势分为增强和减弱,聚焦分为清晰和模糊,例如:

1.Heisarealfather/atruefriend.(清晰聚焦)

2.Theysortofplayjazz./Theyarekindofcrazy.(模糊聚焦)

3.Heisextremelyfoolish.(增强语势)

4.Thecarstoppedsomewhatabruptly.(减弱语势)

在英语阅读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语篇中的级差资源,来揭示语篇作者如何调节评价态度和立场的强弱和清晰度,从而达到不同的交际效果,完成不同的交际任务。

(四)对阅读教学的启示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1],言语交际不仅是人类传递信息的主要手段,也是话语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语言不仅能识解经验,还能建构或维持人际关系。换言之,语言不仅有概念功能还有人际功能。任何语篇都在同时实现传递信息和构建人际关系的功能。如果我们仅仅关注语篇的局部意义,而忽视对于语篇存在更为重要的人际功能,那么我们对语篇的理解必将是片面的。我们的习惯做法是把语言交流,特别是书面形式的语言交流,看作是作者的自我表达,交流者内在思想的外化或者信息持有者向信息缺乏者提供信息。评价理论对语篇人际意义的拓展,尤其是对于介入系统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这种观点是狭隘的,甚至是错误的,语言交流其实是交流关系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因此,话语,无论是独白还是书面文本,决不是孤立的,而是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对话,旨在形成两者间的同盟关系。语言作为人类交际的工具,是交流信息和表达情感的有效媒介。语篇中的评价是作者对事件,人物和话语所持的态度。通过分析语篇的评价手段,我们可以揭示作者的主观倾向,反映出作者的价值取向和态度立场。在阅读教学中,教师不应仅仅帮助学生理解语篇的概念意义,而要鼓励学生挖掘语篇的人际意义,特别是作者如何运用评价资源来表达评价姿态。

四、总结

本文通过具体实例分析,证明评价理论是解读语篇交际功能的有效工具,对英语阅读教学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在具体英语阅读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评价理论来揭示语篇作者对于语篇本身和潜在读者的评价姿态,具体包括三方面:作者对于自述或引述内容的态度,作者对于读者反应的判断,以及作者如何与读者建立同盟关系。

参考文献

第7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一、凭借问题拓展想象

想象是思维的特殊形式。在阅读教学中只有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才能使他们想象出一幅幅新奇的画面。如《鸟的天堂》这课中的前四节是讲作者巴金在一个夏天的黄昏和朋友们划船出去玩所见到的情景。其中有这样一段话:“河面很宽,白茫茫的水面上没有一点波浪。船平静地在水面移动。三支桨有规律地在水里划,那声音就像一曲音乐。”教学时,我为学生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这段描写给你留下什么印象?由于学生没有深入体会意境,当然说不出来。于是,我启发学生思考:“白茫茫的水面上没有一点波浪”会使人产生什么感觉?从“那声音就像一曲音乐”中的“那声音”指的是什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经过启发,学生展开想象,脑海中浮现出桨橹拨水,涟漪荡漾,周围幽静宁谧而又充满诗情画意的景色,学生通过联想都能准确地回答。

二、观察图片,联系想象

教学图片直观、形象,易为小学生接受。在阅读教学中,组织学生观察一些图片,不仅能使学生较好地理解课文内容,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因此在教学中,要结合课文内容,充分发挥挂图、插图以及其它图片的作用,引导学生认真观察,从中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

例如《舍身炸暗堡》这课中有一幅插图,描绘了拉了导火索,在炸药包即将爆炸时,昂首挺胸,像巨人一样挺立着的情景。教学时,我引导学生仔细观察图画,首先着眼整个画面,对当时放置炸药包困难作认真、仔细的观察,让学生对当时环境有个大致的了解。在观察整个画面的基础上,再重点引导学生观察的动作和面部表情,最后引导学生把整个画面的事物联系起来,想象的内心活动。学生通过观察画面,阅读课文,想象情境,便在头脑里浮现出一幅完整生动的画面,从中感悟到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不惜牺牲的献身精神。

三、指导朗读,深化想象

第8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不足并对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婚姻法约定第三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约定的种类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的规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例如,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四、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

《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上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以引导当事人避免纠纷的产生。立法上为限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决定了立法上必须对其内容加以限制,否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或其他优势,诱骗对方签订损害对方利益的契约。由此有些国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确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做出明确的限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380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因婚姻而致的权利义务,亦不得违反有关侵权及监护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3)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财产约定的内容目前仍要根据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由于婚姻关系涉及个人的隐私,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对方其婚姻状况,而相对方也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鲜有采取有形形式订立者。由此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责任就成了块烫手的“山芋”,落在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就会出现举证障碍,由此,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照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的失效。

(三)、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五)、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1)准许婚前约定,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2)准许婚前约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如瑞士。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夫妻在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约定财产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第一,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约定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夫妻双方通谋、配合实施虚假的财产约定表示。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有共同的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希望通过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转移家庭财产。第三,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夫妻明知或应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以离婚之由达到逃债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如夫妻在约定财产的同时又约定虚假债务的分担办法,以达到抵销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即人们通常认为的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夫妻对财产、债务所约定表现出来的形式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目的。

(四)、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2、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4、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

第9篇:文言文阅读论文范文

一、承诺的有效条件

从公约的定义和有关其它要求来看,一项能够导致合同订立的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这里的被要约人可以是被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被要约人授权委托的人,而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有效的承诺。例如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报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1日向A发实盘并限6月6日复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发盘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来电称:“你1日实盘已转B”。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并按新价格向B发盘。B则认为其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送达,是有效的承诺,故合同已订立,拒绝接受新价,要求我方按原发盘价交货。本例中我方是要约人,A是被要约人,B则是第三人。尽管B在有效期内开来信用证表示完全接受我方发盘,但这种接受不构成有效承诺,我方与B之间未产生合同关系,故可据此驳回B的要求。

(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

这一条件涉及到承诺的表达方式问题。从公约来看,所谓的“明示接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被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专门通知或声明。这种明示的接受可称之为“通知承诺”,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承诺表达方式;另一种是指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即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某年9月1日买方致电卖方:“需购下列货物:A101,100箱,100美元/每箱CIF纽约。如接受请立即发货”。9月2日卖方将上述货物发运给买方。本案中根据要约(买方9月1日来电)本身的要求,被要约人(卖方)可以用发货这种行为来表示接受。因此卖方作出的发货行为本身就已构成了承诺,而无须再向买方发出表示承诺的专门通知。又如买卖双方是老客户关系,双方在长期交易业务中已确立了由买方作出与付款有关的开立信用证行为来表示对卖方要约的同意,而无须逐笔交易发出同意通知的习惯作法。则在本案双方之间,当买方接到卖方的销售要约后,一旦按要约内容及时开立了信用证,这种开证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承诺,买方同样无须再发—个专门通知去表达承诺。

为了与前一种明示接受(即通知承诺)相区别,我们可以将公约规定的后一种明示接受称为“行为承诺”。尽管行为承诺较通知承诺来看是一种特殊承诺表达方式,但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已被公约明确确认。

为了强调“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这一承诺有效条件,公约第18条第1款还明确指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这就意味着被要约人接到一项要约后如果既未发出承诺通知,也未作出行为承诺方式中所要求的任何行为时,则不能视为他已承诺。

(三)承诺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公约第19条第1款中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这里的“添加”是指在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增加了原要约中没有的内容;“更改”主要是指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改变了原要约中已有的某些内容;而“限制”则是指在被要约人作出的接受中对原要约的某些内容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

从第1款的要求来看,公约认为原则上一项有效的承诺在内容上应与原要约本身的内容保持一致,而不应包含上述的添加、更改或限制。但是,如果被要约人对要约所表示的接受中一旦含有了上述添加、更改或限制时怎么办?这种在内容上与原要约不一致的接受能否成为有效的承诺呢?对于这一问题,公约第19条第2款又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第2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可见公约认为,发生了上述不一致的时候,首先判定这种不一致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属于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便自动地成为一项反要约,而不再是有效的承诺;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的最终效力要取决于要约人的表态,即如果要约人对这种不一致及时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反对,则这种接受便不能成为有效的承诺,否则这种包含了与原要约非实质性不一致内容的接受仍构成有效的承诺,并且在双方事后订立的合同中,被要约人所作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添加、更改或限制将?〈贾杏胫灰恢碌哪谌荻晌胶贤械奶蹩罨蚰谌荨?nbsp;

那么究竟哪些添加、更改或限制属于实质性的,哪些又是非实质性的呢?公约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这一款的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该条款明确指出,凡针对原要约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的“不一致”则为实质性的不一致:(1)货物的价格;(2)货物的品质和数量;(3)付款,主要包括付款时间、地点、支付手段(货币或票据)和支付方式(信用证或托收或汇付);(4)交货的时间和地点;(5)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6)争议的解决。其二是由于公约并未从正面对非实质性的添加或不一致作出明确说明或列举,因此可以认为除第3款列举的六个方面以外,发生在其它方面的添加或不一致应属于非实质性的不一致。例如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种农产品。中方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备交易条件外还注明“PackinginSound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电称:“接受你方1日来盘,PackinginNewBags(采用新的袋子包装)”。中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当中方准备发货时,该种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此时美方又来电称:“我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未确认,故贵与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中方此时则坚持合同早已订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本案中美商(被要约人)在表示接受时的确将原要约(中方发盘)中的“SoundBags”更改为“NewBags”,从而发生了不一致。但依照公约这种货物包装方面发生的更改或不一致,不属于公约列举的六种实质性的更改或不一致,因此美商这种更改造成的不一致应视为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本案中,中方收到复电后并未作任何反对,而是积极地备货和发货。故双方之间已成立了合同,美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案中方发货时应采用“NewBags”包装而不能再采用原发盘中的“SoundBags”。又如,我方A公司向美方旧金山的B公司发盘供某种商品100公吨。发盘指出,2400美元/每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电称:接受发盘,立即装运。A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后,B公司从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同样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了20%。A拒绝再交?醪⑼嘶亓诵庞弥ぁ1景钢蠥的发盘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为“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而被要约人B的回电中将交货时间更改为“立即装运”。这就意味B的接受在交货时间上与原要约发生了不一致,而依照公约这种更改和不一致属实质性的更改和不一致。所以B的回电便自动成为一种反要约,而不属于有效的承诺。对B的回电A事后未再答复。故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A拒绝交货是完全合法的、正当的。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这一条件在公约第18条第2款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处所说的“一段合理时间”应该是多长呢?公约并未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依照该款要求来看,这种“合理时间”长短的确定应“适当考虑交易的情况”。所谓“交易的情况”,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应主要包括交易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要约人在要约时使用的通讯方法。比如,要约人使用较快速的通讯方法要约,货物又属于时令性很强的或活鲜商品而且这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则此时承诺的“合理时间”就应短一些,反之则可以长一些。

在分析和掌握这一条件时有必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要约人采用行为承诺时,则这种行为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如果要约末规定此种期限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方为有效的承诺。第二种情况,如果被要约人采用通知承诺,则这种通知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如果要约未规定此种期限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强调)方为有效承诺。另外公约还规定,除非要约本身另有约定,否则针对口头要约的承诺必须立即作出方为有效。

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如何计算是掌握这一条件时涉及的又一重要问题,按照公约要求和精神,这种计算需区别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既规定了承诺期限,又指明了该期限的计算方法则应按要约本身的方法来计算。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X年X月X日复到有效”或“10天之内复到有效,从你方收到之日起算”便属这种情况。第二,要约人在要约中虽规定了承诺期限,但来指明该期限计算方法。例如,要约中仅规定“限10日内复到有效”,而未进一步指明这10天从何时起计算。针对第二种情况下的期限具体计算,公约第20条规定了以下的计算规则:(1)凡以电报或信件发出的要约,其规定的承诺期限从发电或信中落款的发信之日起计算,如果信中没有落款时间则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发信日。(2)凡以电传、传真、电话等快速通讯方法发出的要约,其规定的承诺期限从要约传达到被要约人时起算。

总之,承诺作出时(指行为承诺)或送达要约人(指通知承诺)时超过了上述所要求的承诺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的,均视为逾期承诺。从公约第21条规定来看,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即逾期承诺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因根据逾期的原因不同而取决于要约人的不同表态:(1)凡承诺作出时(包括行为承诺和通知承诺)已经逾期或作出时未逾期但送达要约人时势必逾期(指通知承诺),对此类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承认,否则便不构成有效承诺。(2)凡一项承诺(仅指通知承诺)在作出时并未逾期也不会势必逾期,而是由于载有承诺的信件或其它文件传递不正常,使得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逾期了。对这种因传递延误而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反对,否则仍构成有效承诺。

通过对承诺上面几个方面的有效条件所作的分析,我们已清楚地看到,无论对要约人还是被要约人来说一旦发现某项接受不符合上述有效条件时均应作为反要约对待,而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处理,否则一旦发生误解,都将给误解一方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或损失。

二、承诺的生效时间

根据各国合同法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是于承诺生效时订立。也就是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才能订立,当事人之间才能随之产生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处在异地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完成的,所以使得承诺何时生效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特殊和重要。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国的国内立法向来存有分歧,即英美法系各国一般采用“投邮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各国则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公约对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根据公约规定,采用通知承诺方式承诺时,该项承诺于载有承诺的通知送达(不是作出或发出)要约人时生效(见公约第18条第2款)。这一规定实际是吸收了大陆法系中的到达主义原则;而采用行为承诺方式承诺时,该项承诺于有关行为作出时生效(见公约第1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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