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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机构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自身建设。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政务阳光专项活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报道,设置投诉电话,明察暗访,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及制度建设等方式,着力提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依法。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由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转变到认真做好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彻底摒弃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强化招标投标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招标机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全部进入交易中心,严禁场外交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强化招标机构管理,在其招标投标运作过程中,我们全程进行监督,杜绝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越权,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体,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努力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我们能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一道,从核准、告知、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对于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标单位行为,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市、县发改委批文、施工图纸等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次实行告知制度,凡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单位必须向监察局、检察院实行告知制度,否则,不得进行招标投标下一程序;再次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要求其在市政府、县政府网站进行,保证投标人方便、快捷获取信息;最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查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主体双方行为,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各项费用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为切实将《招标投标法》宣传好,一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做到每个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招标机构人员人手一册,尤其对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转发;二是组织招标投标人员、招标机构人员、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及招标专家评委参加省、市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素质,提高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三是组织编写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使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实行联动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查处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或垫资行为,随意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抬高招投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以及规避招标或肢解分包行为;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化,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或泄露标底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全面执行赣建字[2005]5、6号文件精神,对不按上述文件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热点问题、敏感话题,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以及部门配套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目前,招标投标各监管机构对场内以及程序性监督十分到位,但对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2、阴阳合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合同履行监管难度大。少数业主压低压价,施工单位恶性竞争,导致建设单位不按中标造价签定施工合同,上报备案机关的合同与实行履行的施工合同不一致,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阴阳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工程招标实行委托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实行委托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一、成立组织
二、项目任务及竣工时限
2012年计划建设33所村卫生室,计划建设面积3300m2,计划投资金191.4万元,其中:省补助155.1万元,县级配套36.3万元,所有工程要求于2012年8月底前竣工,年底前规范投入使用。
三、实施步骤
1.2012年3月15日前落实土地,规划选址,以上报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为准。
2.2012年3月30日前设计图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开工建设。
3.2012年4月30日前基础完工。
4.2012年5月30日前主体完工。
5.2012年7月30日前内外墙粉刷装饰完工。
6.2012年8月30日前竣工验收。
7.2012年底前所有村卫生室规范投入使用。
四、部门职责
1.镇政府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落实,确保提供三通一平及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2.镇卫生院负责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做好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工。
3.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的选址、设计及招标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定期开展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4.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资金落实,确保按工程序时进度拨付资金;并负责做好以镇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
5.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批准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6.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对村卫生室建设的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农村卫生室建设是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落实法人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严格按照“六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报帐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批准的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3.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法行为。
挺有意思的是,近几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比较多地出现在四五月份,这跟两会期间决策层形成调控思路一脉相承。比如:2004年的3月底出台《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土地出让的“8・31大限”,2005年的“国八条”出台于3月下旬,2006年的“国六条”出现在5月份。
分析今年两会,影响房地产业走势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二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成立,三是代表们的相关提案。显然,第一个因素最为关键,其中的信息透露了今年房地产政策和市场的大概方向。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着重抓好九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完全全属于房地产范畴。内容为:三个指导原则,四项措施,后者值得剖析一番。
措施一: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这一条说明,当前住房保障是我国住房制度和住宅产业的重中之重,在去年“24号文”的方针指导下,今年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空前加大,地方政府硬着头皮也得上,很多城市制定的《2008年住房建设规划》中已反映出这一点。至于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目前来看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无暇顾及,主观意愿也弱。
措施二: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这一条表明。国家依然在加强推进住宅供应结构的调整。从各地执行情况分析,2007年“90/70”政策效果有所显现,但远未达到政策要求,中大户型依然是供应主流,尤其是90-140平米面积段,多数城市90平米以下户型所占比重仅有20%-40%,2008年各地势必要明显提高这一比重。“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已经有相对明确的指代,那就是建设部的观点:根据各地实际可以采取限价商品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办法解决。据此,今年将有更多城市加入到尝试限价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建设阵营中来。
措施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这一条的重点在于抑制房价,其手段主要是调节供需。房价问题始终是个绕不开的“难点”,2007年全国许多城市的房价都经历了一波快速增长,其幅度明显高于前两年。值得关注的是,自去年第四季度之后,很多城市房价增长势头趋缓,深圳、广州等少数城市已开始下跌,这为2008年调控房价创造了较好的环境。
措施四:要加强市场监管。这务主要针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干扰市场秩序,其中清理闲置土地是最重要的一环,国土资源部要求全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清理,6月底前完成问题处理。这对于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当大的压力。
另外,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紧的货币政策将对房地产开发信贷和个人贷款产生紧缩性影响;今年2月CPI同比增长8.7%,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下,抑制房价增长依然是重点所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出现,信号非常明显。加上“住房”二字,意味着住宅产业发展和住房保障将成为国家重要的关注点,国家行政干预的力度将比前几年加大,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上“城乡”二字,反映出国家将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建设思路,而且,这其中还有一个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2008年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的第一年,城镇土地相互流转、规划统一化、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等,都会在今年出现新气象。
本刊讯(记者苏小梅)11月11―12日,全国发展改革法规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法规工作的副主任和法规处长共110多人参加了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发表了题为《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的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任珑做了工作报告。云南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秦光荣到会并致辞。会议对朱之鑫副主任的讲话和任珑司长的工作报告进行了热烈讨论,交流了各地法规工作经验,并对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朱之鑫副主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论述了进一步提高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地分析了发展改革法规工作面临的形势,阐明了做好法规工作对促进发展和推进改革的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工作的差距,明确了当前做好发展改革法规工作的基本任务。他指出,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一种自觉认识,依法行政是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巩固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加快转变职能,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发展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去,发展改革工作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切实转变无法可依、监督执法滞后的状况,逐步形成主要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将宏观调控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证中国经济这艘大船在今后一、二十年内能够继续保持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朱之鑫副主任认为,发展改革法制工作具有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发展改革法制工作要求我们振奋精神,团结协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此,发展改革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找准定位,服务全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上下结合,共同提高。
任珑司长就发展改革系统法规工作进展情况和做好2005年法规工作的重点任务,向大会做了主题报告。任司长的报告有针对性地总结了发展改革系统法规工作的基本情况,肯定了一年来系统法规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部署了2005年法规工作。任司长认为,一年来,全国发展改革法规系统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严谨务实、开拓进取,在十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就是:法制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完成,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计划实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四五”普法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法规协调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法制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交流进一步加强。关于明年的法规工作,任司长概括为:贯穿一条主线,搞好四个结合,着力抓好六项工作。贯穿一条主线,即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搞好四个结合,即虚实结合、远近结合、前后结合、上下结合,统筹协调,全面做好系统法制工作。在做好法规协调、办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等日常工作的同时,明年将着力抓好六项工作,即:组织好与发展改革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继续就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关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加强系统建设。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可以指导和督查下级水利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
(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三)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四)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
(五)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二)对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察;
(三)开展事后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进行立项;
(二)制定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根据招标投标项目,制定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监察人员和检查时间,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通知被监察单位;
4.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5.组织实施。
(三)向所在监察部门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四)受理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根据检查与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招标投标行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配合与沟通。
第四章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内容
第十条开标前的监察:
(一)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监察:
1.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招标项目分标方案是否已确定、是否合理。
(二)对招标方式的监察:
1.招标人是否按已备案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的,是否已履行审批程序;
3.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已履行报批程序;
4.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对招标公告的监察:
1.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在两家以上媒介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是否一致;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有关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招标文件的监察:
1.招标文件是否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列入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对资格审查的监察: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者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六)对标底编制的监察:
1.招标人标底编制过程及结果在开标前是否保密;
2.招标人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是否唯一。
(七)对投标的监察:
1.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对开标的监察: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三)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个以上的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七)招标人或者其人是否将所有投标文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的,是否当场宣布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对评标的监察:
(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中标的监察:
(一)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情况的监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五章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要求招标人将年度招标计划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列入监察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事项于三天前报送监察部门;评标结果与报告按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标底编制、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察。
查阅或者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要求涉及招标投标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协调建设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人员可以予以提醒、纠正或者制止;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察对象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四)循私舞弊、和的;
(五)其他有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一、企业董事会的基本架构及运行状况
2020年, 户企业共召开董事会 次,形成决议 项,审议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财务预决算、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人员招聘、重要人事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工资薪酬调整方案、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公开招标、工程改扩建、融资贷款、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基本制度建设、公司章程修订、公司战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各企业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制定和完善了多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企业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集团安全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工程物资管理制度、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制度不够健全。董事会基本制度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职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的会议与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制度、信息与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调研的企业看,董事会制度尚不够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完善。
二是董事会的核心地位不够突出。个别企业对董事会的职责、职权的掌握与理解不够透彻,哪些是董事会的权力,哪些是经理层的权力,划分的不尽合理,董事会的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确认。比如,有的公司审议重大事项时召开的会议,以领导班子会议或者是联席会议代替董事会会议,未能体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及权威性。
三是董事会的会议决策机制不够规范。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次数较少,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的企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未召开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未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四是董事会会议准备工作不够细致和完善。有的企业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资料的准备不够充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不能提前送达全体董事及监事会成员以便充分调研、酝酿后发表意见;提案资料、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不规范、不完整。
五是董事会成员空缺时间较长。有的企业董事退休或调离后,长时间未进行补选,未及时调整班子成员。
三、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是规范董事会会议机制,提高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每年度应当至少要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前一年年底之前确定。临时会议是企业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召开的会议。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会成员。会议纪要、投票的结果以及决议的表述要完整、清楚、准确的记录,一人一票制,并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要保存完整。同时,董事会制度需要不断创新。首先,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就是要求把企业董事会做“实”,让董事会真正成为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决策主体,实现董事会的科学化和精准化。其次,应该建立保证董事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获得决策必要信息的责任制度,应当保证他们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实际问题,为董事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应该从制度上规范董事的履职行为,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是完善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通过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要求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需要包括如下方面内容:董事会制度建设与运转情况、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经理人员的选聘情况、企业改革情况、企业职工收入与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董事会的主要工作设想等。
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制度。评价董事会工作的重点是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评价周期为年度评价,采取多维度评价的方式,分别由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部分职工代表和国资委进行评价,董事会评价工作还要听取派出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之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的意见予以反馈。
四是结合实际设立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和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用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与监事会和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公司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评价管理人员的业绩,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是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落实和监督职能。董事会应加强对经理层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执行决策过程中的实践动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保证公司战略规划、预算计划和各项决议等得到有效落实。制定经理层业绩考核办法,对经理层严格考核、有效激励、约束到位。
六是探索选聘外部董事机制。引进外部董事充实到董事成员当中来,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外部力量对于企业内部运作的监督问题,本质上要看董事会对于管理运作和业绩考核能否进行独立监督。另外一个目的是董事会中有成员来自企业外部,他们能为董事会带来新的信息、新的思考方式以及新的资源,也就是说,外部董事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支持,体现其作为“决策专家、经营顾问”的角色效能。
七是加强董事会秘书队伍建设。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董事会事务上工作的管理,是促进董事会合法合规、高效运作的有力保障,是衔接董事与董事之间,沟通董事会与国资委、监事会、经理层和党委工作的桥梁和纽带,对于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极为关键。为了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地对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决议质量负责,应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建立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包括:董事会秘书的选聘、任用与评价办法,以及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指南。
一、加强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预算内投资是各级人民政府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预算内投资项目效益,有效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实际存在的对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认识不到位,管理不科学,执行不严肃,从而造成项目规模和内容变化、工期拖长、概算投资增加、效益低下等问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和财经纪律,切实规范和加强概算投资管理。
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对建设项目从决策、立项、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进行全面评估,考核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提高后续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累经验提供依据。目前,我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存在建成后不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主体不明确,工作范围、内容和深度不够,责任不清楚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和科学管理以及后评价工作,扰乱基本建设程序。
当前,在全市上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实现“三个千亿”目标的关键时期,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关键环节的管理,对于规范建设秩序,严格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范和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导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复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对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二)项目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2.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应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组织专家和评审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后再予以核定批准。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商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3.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设计单位失职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通报全省,此后一年内不得参与预算内项目设计招标。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节能等批复或审核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总体要求:项目规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形式、技术装备、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节能、抗震等与各种批准文件内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竣工验收准备。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四)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1.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5)节能、抗震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节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节能、抗震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确因计划无法安排的,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但审查结果
必须报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生效。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4.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受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五)竣工验收组织和结论。
1.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2.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本月我部在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和思考下半年工作计划的同时,全力以赴确保“国资委专项审计”、“董事会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办公楼租赁方案”、“岗位招聘”、“新办公楼装璜设计投标”“新办公楼租赁地点的比选”等重要工作顺利完成,通过我部一直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主动性与执行力,目前部门内部职责清晰、沟通顺畅、团结一心,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完成较好。现将七月份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事工作
1.按照集团批准的xx年海天编制规划,全面展开各招聘岗位的招聘工作,重点跟进“行政主管、企管部经理、企管专员(审计)”三个岗位的招聘工作;本月“企管部经理助理”已正式到岗为企管部补充了新鲜血液;
2.策划组织全员参加的专题培训、基层经理参加的新任主管培训、部门经理参加的领导力提升培训;落实全员压力管理培训及非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完成中层干部续聘前各项工作与360度考核结合;
4.编制xx年海天公司各部门职责与岗位职位说明书;
5.完成6月绩效考核评定工作,以及6月人力资源动态报告;
6.完成三位员工的续聘及竞升考核工作;
(二)行政管理
1.做好日常行政管理、行政协调、后勤保障、信息平台公文流转等工作;
2.迎接国资委审计组进驻海天公司协调、接待及薪酬解释方面的工作;
3.完成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并提交董事会会务组织工作报告;
4.确定办公楼租赁方案,支付国际航运大厦保证金,全力跟进租赁合同的审核和谈判,并与小业主协商租赁合同事宜并达成初步意向,租赁合同已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具出书面意见;
5.新办公楼设计招标,最终从三家投标装修设计公司确定dms为入围者,修改办公楼设计方案;
6.与浦东政府落实5号地文件审批进度,跟进盖办公楼地点的选址;
7.完成新车购买和拍牌相关手续;
8.《人事行政手册》相关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上信息平台报批;
9.上报6月份中国航油集团海天公司任务分解表完成情况;
10.参加季度经营分析会,汇报人事行政部第二季度工作;
11.完成第二季度预算差异分析及第三季度预算分解,并且将第三季度部门预算分解到费用管控者;
12.六月份员工考勤报表、分机话费、办公用品台帐等数据统计分析;
13.做好网络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三)完成其他工作
出差天津配合海鑫公司组织落实“海鑫油603”轮首航仪式;
(四)未完成工作及说明